清代前期治理蒙古的几项重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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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统治者始终都非常重视对蒙古族等北方游牧民族的制驭统治政策的经营。他们在认真总结历代中央王朝对北方游牧民族经略制驭政策得失的基础上,早在后金政权初创之际,就十分注意按照蒙古社会组织经济制度等特点,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治蒙政策。其后在实施中经过不断充实、调整、完善,使其成为清朝统治蒙古的主要法规,在清朝延续将近三百年贯彻始终。清朝统治者经历了一百多年时间,才逐步完成了统一蒙古各部的大业。为此他们对蒙古实行的统治策略是:既要使其永远不能成为威胁清朝统治地位的北部边患势力,又要通过怀柔笼络蒙古封建主,令其有效的控制蒙古的铁骑劲旅,使其成为清朝统治中国各族人民的一支重要的军事力量,进而使蒙古成为清朝帝国北部疆域“不设边防以蒙古为屏藩”的忠顺有力工具。

一、   后金政权对蒙古笼络联姻和结盟政策   
金、元、明时期,居住在额尔古纳河与嫩江流域的蒙古人,与海西地区的女真诸部,长期杂居共处。在频繁的交往中,许多蒙古人逐渐被女真族所同化,融合为女真族成员。
为建立与蒙古封建主的亲善关系,于1612年春,努尔哈赤以“闻蒙古科尔沁贝勒之女甚贤,遣使往聘”,随即迎娶明安之女为妻,建立了努尔哈赤与蒙古科尔沁部的联姻关系。1614年夏历四月,努尔哈赤为其子贝勒代善迎娶蒙古扎鲁特部贝勒钟嫩之女为妻。接着,扎鲁特部首领内齐以其妹,许配努尔哈赤第五子贝勒莽古尔泰。从此,努尔哈赤家族与蒙古封建主之间通过姻戚婚配,建立起互相利益攸关的密切关系。
1616年,夏历正月,努尔哈赤在赫图阿拉登基称汗,宣布建立金国政权。蒙古科尔沁部的各贝勒都率领部众,携带里礼品前来朝贡,努尔哈赤对他们也是大嘉封赏。至此蒙古科尔沁部与后金政权的关系更为密切。
1617年,努尔哈赤以“弟舒尔哈赤之女”,下嫁内喀尔喀吧约特部台吉恩格德尔为妻,并鼓励内喀尔喀吧约特部诸贝勒,与后金宗室联姻,以此笼络尚未归附后金的蒙古部落。这种联姻使后金统治者与蒙古封建主之间的关系更加融洽。
蒙古察哈尔部,地处漠南蒙古各部的中心,该部首领是林丹汗。察哈尔部依仗其强大的军事实力对蒙古其它部落进行压迫,激起了这些部落的反抗。努尔哈赤利用他们之间的矛盾,通过联姻的方式与被察哈尔部欺压的蒙古各部加强联系,积极把漠南蒙古各部争取过来,进一步加强了后金政权的实力,大大瓦解了林丹汗的实力,使其陷入日益孤立的困窘境地。

二、   实行“分而治之”与羁縻政策
  清朝统治者为与蒙古封建主建立联姻、结盟后,实清朝统治者为与蒙古封建主建立联姻、结盟后,为削弱蒙古各部首领的权力,有利其进行控制驾驭,在最大限度的满足蒙古封建主特权和经济利益的基础上,进而对其实行“分而治之”的统治政策。这一政策从本质上说,是清朝统治者在制驭北方游牧民族的政策方面,在继承明朝治边政策基础上,比中国历代王朝的统治者更具有“高出一筹”的独创谋略。
  清朝统治者在保留蒙古原有封建领主制的原则下,在蒙古地区因地制宜的实行蒙旗制度。即在不改变蒙古原有土地和习俗的基础上,对其原先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各大部落,采取“重建而分其力”的策略,对蒙古各部实行重新编旗划界的蒙旗制度。蒙旗制度是清朝统治者根据满洲八旗制度的原则,在蒙古原有社会制度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具有社会组织制度与军事单位混合含义的行政与军事合一的性质。
  清朝统治者首先对漠南蒙古各部进行划旗定界。根据蒙古各部归附时的表现,把蒙古分为外藩和内属蒙古两大部分。外藩又分为内扎萨克和外扎萨克两类。清朝政府划定的内属蒙古旗有:察哈尔八旗、伊犁察哈尔八旗、索伦五旗等五十九旗。
  为了加强对各旗有效控制,在外藩蒙古旗之上设盟,商讨各旗的重大事务。各盟设盟长、副盟长,其职责是协助理藩院监督控制各旗扎萨克、王公等对清王朝是否忠顺。各盟所辖旗的数目和组织设置,各不相同。
  清王朝为了完善其治理蒙古的政策,在天聪年间就设立了“蒙古衙门”,后更名为“理藩院”,并制定了《理藩原则例》和《蒙古律例》,作为统治蒙古的主要政策和法律。此外清王朝还实行所谓“南不封王,北不断亲”的策略。所谓“北不断亲”,即清朝历代皇帝将其公主或宗室的格格,下嫁给为清朝建立功勋的蒙古王公或他们的儿子,招为额驸,并制定了相关的制度。通过这种手段,清王朝对蒙古封建主实行了更有效的羁縻和控制。
  “以黄教柔顺蒙古”,是清王朝统治者控制蒙古的重要政策之一。清朝统治者出于对控制蒙古政策的需要,对喇嘛教麻痹蒙古人民的民族意识和阶级意识的巨大作用十分重视。在实行蒙旗制度的同时,在蒙古地区大力发展喇嘛教,鼓励蒙古人出家去当喇嘛。
  清朝政府为巩固其对蒙古的统治地位,防止和消除蒙古封建主再度以武力内侵的根源,通过对蒙古实行“分而治之”的和羁縻怀柔的治蒙政策,使其原有以血缘关系形成的蒙古各部封建主的势力,完全归于消失。

三、   行封禁隔绝的愚民政策
清朝统治者为了有效的巩固和维持其对蒙古社会封建统治的基础,自清初以来,对蒙古制定了一整套的封禁隔绝的愚民政策。
(1)   为防止蒙古内部重新联合,严格规定蒙古各旗之间不得越界放牧。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清朝政府制定了大量的法律和禁令,限制蒙古各部。值得注意的是清朝统治者制定的这些禁令和法规,都充分吸收了蒙古人习惯法而制定的,所以这些禁令,蒙古人一般能够接受。这正是清朝统治者治蒙政策成功的原因。
(2)   经济方面实行封禁隔绝政策,严格限制蒙汉等民族间进行直接经济交流活动。清朝政府还严令禁止内地汉族农民,到蒙古地区开垦耕种土地。对蒙汉人民间的贸易往来,清朝政府虽然没有严令禁止,但是,规定了种种限制办法,严加控制。
(3)   大施愚民政策,禁止蒙汉人民间进行思想文化交流。为了防止蒙汉民族联合起来共同反抗清朝的封建专制统治,清朝政府严格禁止蒙古“王公、台吉等不准延请内地书吏教读,或充书吏。违者照不应重私罪议处”。并严禁蒙古人学习汉语、汉子,亦不准用汉名或汉字的文义冠于蒙古人姓氏。更严禁蒙汉通婚结亲,以及蒙古人抱养汉人子女,习染汉人习俗等。
但是,毋庸置疑,在清朝前期,清朝统治者通过以上各项治蒙重要政策的贯彻实施,对实现蒙古各部统一,维护统一多民族国家和平安定秩序,在客观上具有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纵观中国历史,自春秋战国,延至秦汉以来,终于明代,历代中原王朝劳师动众,兴修长城,派遣名将重兵,戍卫防守,但是边寨报警的狼烟却连年不绝。而清朝对蒙古采取“慑之以兵威,怀之以德”的政策,通过实行联姻、结盟,“分而治之”和羁縻、封禁等一整套绥服治驭政策,在辽阔的中国北部边疆,不设边防,以雄据朔漠地区的“蒙古为屏障”,使长城内外的各民族间和平共处,四海安定。所有这些事实足以说明,清朝的治蒙政策,与历代中原王朝相比,更具有其独到之处。
清代初期,鉴于蒙古各部封建主为争夺领地、牧场、牲畜、属民等发生长期纠纷内讧,造成蒙古社会动荡不安的分裂局面,通过实行蒙旗制度,重新编旗划定疆域和牧场界线,将蒙古土地所有权,收归国家支配。而各族扎萨克王公,只有在固定旗内领地上,才有对牧场使用的支配权。并严禁非法越界游牧或抢占土地、牧场;对各旗扎萨克王位,实行严格的嫡长子继承制,未经清政府批准,任何蒙古封建主都不允许随意将其领地、牧场、爵职、属民交与其他子嗣继承。这样不仅有利于巩固和维护清朝在蒙古地区的封建统治地位,也可以消除蒙古封建主之间为了争夺领地、牧场、属民、爵位等而引起的内讧战争,进而维护了蒙古地区的安定局面,有利于蒙古人民的休养生息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清朝统治者始终都非常重视对蒙古族等北方游牧民族的制驭统治政策的经营。他们在认真总结历代中央王朝对北方游牧民族经略制驭政策得失的基础上,早在后金政权初创之际,就十分注意按照蒙古社会组织经济制度等特点,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治蒙政策。其后在实施中经过不断充实、调整、完善,使其成为清朝统治蒙古的主要法规,在清朝延续将近三百年贯彻始终。清朝统治者经历了一百多年时间,才逐步完成了统一蒙古各部的大业。为此他们对蒙古实行的统治策略是:既要使其永远不能成为威胁清朝统治地位的北部边患势力,又要通过怀柔笼络蒙古封建主,令其有效的控制蒙古的铁骑劲旅,使其成为清朝统治中国各族人民的一支重要的军事力量,进而使蒙古成为清朝帝国北部疆域“不设边防以蒙古为屏藩”的忠顺有力工具。

一、   后金政权对蒙古笼络联姻和结盟政策   
金、元、明时期,居住在额尔古纳河与嫩江流域的蒙古人,与海西地区的女真诸部,长期杂居共处。在频繁的交往中,许多蒙古人逐渐被女真族所同化,融合为女真族成员。
为建立与蒙古封建主的亲善关系,于1612年春,努尔哈赤以“闻蒙古科尔沁贝勒之女甚贤,遣使往聘”,随即迎娶明安之女为妻,建立了努尔哈赤与蒙古科尔沁部的联姻关系。1614年夏历四月,努尔哈赤为其子贝勒代善迎娶蒙古扎鲁特部贝勒钟嫩之女为妻。接着,扎鲁特部首领内齐以其妹,许配努尔哈赤第五子贝勒莽古尔泰。从此,努尔哈赤家族与蒙古封建主之间通过姻戚婚配,建立起互相利益攸关的密切关系。
1616年,夏历正月,努尔哈赤在赫图阿拉登基称汗,宣布建立金国政权。蒙古科尔沁部的各贝勒都率领部众,携带里礼品前来朝贡,努尔哈赤对他们也是大嘉封赏。至此蒙古科尔沁部与后金政权的关系更为密切。
1617年,努尔哈赤以“弟舒尔哈赤之女”,下嫁内喀尔喀吧约特部台吉恩格德尔为妻,并鼓励内喀尔喀吧约特部诸贝勒,与后金宗室联姻,以此笼络尚未归附后金的蒙古部落。这种联姻使后金统治者与蒙古封建主之间的关系更加融洽。
蒙古察哈尔部,地处漠南蒙古各部的中心,该部首领是林丹汗。察哈尔部依仗其强大的军事实力对蒙古其它部落进行压迫,激起了这些部落的反抗。努尔哈赤利用他们之间的矛盾,通过联姻的方式与被察哈尔部欺压的蒙古各部加强联系,积极把漠南蒙古各部争取过来,进一步加强了后金政权的实力,大大瓦解了林丹汗的实力,使其陷入日益孤立的困窘境地。

二、   实行“分而治之”与羁縻政策
  清朝统治者为与蒙古封建主建立联姻、结盟后,实清朝统治者为与蒙古封建主建立联姻、结盟后,为削弱蒙古各部首领的权力,有利其进行控制驾驭,在最大限度的满足蒙古封建主特权和经济利益的基础上,进而对其实行“分而治之”的统治政策。这一政策从本质上说,是清朝统治者在制驭北方游牧民族的政策方面,在继承明朝治边政策基础上,比中国历代王朝的统治者更具有“高出一筹”的独创谋略。
  清朝统治者在保留蒙古原有封建领主制的原则下,在蒙古地区因地制宜的实行蒙旗制度。即在不改变蒙古原有土地和习俗的基础上,对其原先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各大部落,采取“重建而分其力”的策略,对蒙古各部实行重新编旗划界的蒙旗制度。蒙旗制度是清朝统治者根据满洲八旗制度的原则,在蒙古原有社会制度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具有社会组织制度与军事单位混合含义的行政与军事合一的性质。
  清朝统治者首先对漠南蒙古各部进行划旗定界。根据蒙古各部归附时的表现,把蒙古分为外藩和内属蒙古两大部分。外藩又分为内扎萨克和外扎萨克两类。清朝政府划定的内属蒙古旗有:察哈尔八旗、伊犁察哈尔八旗、索伦五旗等五十九旗。
  为了加强对各旗有效控制,在外藩蒙古旗之上设盟,商讨各旗的重大事务。各盟设盟长、副盟长,其职责是协助理藩院监督控制各旗扎萨克、王公等对清王朝是否忠顺。各盟所辖旗的数目和组织设置,各不相同。
  清王朝为了完善其治理蒙古的政策,在天聪年间就设立了“蒙古衙门”,后更名为“理藩院”,并制定了《理藩原则例》和《蒙古律例》,作为统治蒙古的主要政策和法律。此外清王朝还实行所谓“南不封王,北不断亲”的策略。所谓“北不断亲”,即清朝历代皇帝将其公主或宗室的格格,下嫁给为清朝建立功勋的蒙古王公或他们的儿子,招为额驸,并制定了相关的制度。通过这种手段,清王朝对蒙古封建主实行了更有效的羁縻和控制。
  “以黄教柔顺蒙古”,是清王朝统治者控制蒙古的重要政策之一。清朝统治者出于对控制蒙古政策的需要,对喇嘛教麻痹蒙古人民的民族意识和阶级意识的巨大作用十分重视。在实行蒙旗制度的同时,在蒙古地区大力发展喇嘛教,鼓励蒙古人出家去当喇嘛。
  清朝政府为巩固其对蒙古的统治地位,防止和消除蒙古封建主再度以武力内侵的根源,通过对蒙古实行“分而治之”的和羁縻怀柔的治蒙政策,使其原有以血缘关系形成的蒙古各部封建主的势力,完全归于消失。

三、   行封禁隔绝的愚民政策
清朝统治者为了有效的巩固和维持其对蒙古社会封建统治的基础,自清初以来,对蒙古制定了一整套的封禁隔绝的愚民政策。
(1)   为防止蒙古内部重新联合,严格规定蒙古各旗之间不得越界放牧。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清朝政府制定了大量的法律和禁令,限制蒙古各部。值得注意的是清朝统治者制定的这些禁令和法规,都充分吸收了蒙古人习惯法而制定的,所以这些禁令,蒙古人一般能够接受。这正是清朝统治者治蒙政策成功的原因。
(2)   经济方面实行封禁隔绝政策,严格限制蒙汉等民族间进行直接经济交流活动。清朝政府还严令禁止内地汉族农民,到蒙古地区开垦耕种土地。对蒙汉人民间的贸易往来,清朝政府虽然没有严令禁止,但是,规定了种种限制办法,严加控制。
(3)   大施愚民政策,禁止蒙汉人民间进行思想文化交流。为了防止蒙汉民族联合起来共同反抗清朝的封建专制统治,清朝政府严格禁止蒙古“王公、台吉等不准延请内地书吏教读,或充书吏。违者照不应重私罪议处”。并严禁蒙古人学习汉语、汉子,亦不准用汉名或汉字的文义冠于蒙古人姓氏。更严禁蒙汉通婚结亲,以及蒙古人抱养汉人子女,习染汉人习俗等。
但是,毋庸置疑,在清朝前期,清朝统治者通过以上各项治蒙重要政策的贯彻实施,对实现蒙古各部统一,维护统一多民族国家和平安定秩序,在客观上具有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纵观中国历史,自春秋战国,延至秦汉以来,终于明代,历代中原王朝劳师动众,兴修长城,派遣名将重兵,戍卫防守,但是边寨报警的狼烟却连年不绝。而清朝对蒙古采取“慑之以兵威,怀之以德”的政策,通过实行联姻、结盟,“分而治之”和羁縻、封禁等一整套绥服治驭政策,在辽阔的中国北部边疆,不设边防,以雄据朔漠地区的“蒙古为屏障”,使长城内外的各民族间和平共处,四海安定。所有这些事实足以说明,清朝的治蒙政策,与历代中原王朝相比,更具有其独到之处。
清代初期,鉴于蒙古各部封建主为争夺领地、牧场、牲畜、属民等发生长期纠纷内讧,造成蒙古社会动荡不安的分裂局面,通过实行蒙旗制度,重新编旗划定疆域和牧场界线,将蒙古土地所有权,收归国家支配。而各族扎萨克王公,只有在固定旗内领地上,才有对牧场使用的支配权。并严禁非法越界游牧或抢占土地、牧场;对各旗扎萨克王位,实行严格的嫡长子继承制,未经清政府批准,任何蒙古封建主都不允许随意将其领地、牧场、爵职、属民交与其他子嗣继承。这样不仅有利于巩固和维护清朝在蒙古地区的封建统治地位,也可以消除蒙古封建主之间为了争夺领地、牧场、属民、爵位等而引起的内讧战争,进而维护了蒙古地区的安定局面,有利于蒙古人民的休养生息和社会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