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然发现管制刀具标准放宽了呵呵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16 15:00:35
一直都想买把军用折刀玩,但据说带快开和自锁装置的都是管制刀具,不管刀子多大,吓的偶眼馋了好几年都不敢买,怕花上k的东西被警察叔叔收了去,昨天上网忽然发现今年新公布的管制刀具居然有长度标准了,而且好像挺宽松的,即便是严一点的北京标准,也马马虎虎的。很多军用折刀的刀刃并不超过十公分呵呵---开心啊,偶要找把好刀子买了呵呵。一直都想买把军用折刀玩,但据说带快开和自锁装置的都是管制刀具,不管刀子多大,吓的偶眼馋了好几年都不敢买,怕花上k的东西被警察叔叔收了去,昨天上网忽然发现今年新公布的管制刀具居然有长度标准了,而且好像挺宽松的,即便是严一点的北京标准,也马马虎虎的。很多军用折刀的刀刃并不超过十公分呵呵---开心啊,偶要找把好刀子买了呵呵。
公安部管制刀具认定标准

为切实加强管制刀具治安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83]公发(治)31号)和国家有关民用刀具技术标准,在深入调查、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公安部制定了《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公安部
二00七年一月十四日

   一、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图一略)。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图二略)。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图三略)。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图四略)。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图五略)。
  二、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R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
  三、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围认定标准,由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参照本标准制定。
  四、述语说明:
  1、刀柄:是指刀上被用来握持的部分(图六略)。
  2、刀格(挡手):是指刀上用来隔离刀柄与刀身的部分(图六略)。
  3、刀身:是指刀上用来完成切、削、刺等功能的部分(图六略)。
  4、血槽:是指刀身上的专用刻槽(图六略)。
  5、刀尖角度:是指刀刃与刀背(或另一侧刀刃)上距离刀尖顶点10毫米的点与刀尖顶点形成的角度(图六略)。
  6、刀刃(刃口):是指刀身上用来切、削、砍的一边,一般情况下刃口厚度小于0.5毫米(图六略)。
  7、刀尖倒角:是指刀尖部所具有的圆弧度(图七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安局管制刀具认定工作规定》的通知
京公治字〔2006〕595号
刑侦、巡警、公交总队,内保局,预审、网监、文保、人口处,各分县局:
    为推动全市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规范各级公安机关执法活动,依法打击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等违法行为,现将《北京市公安局管制刀具认定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管制刀具的认定标准
          2.管制刀具认定接受清单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北京市公安局管制刀具认定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公共秩序,保证公共安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管制刀具的认定,应按照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属于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第三条管制刀具的认定工作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分(县)局治安支(大)队负责。
    第四条管制刀具认定须确定专门认定人员负责,认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从事公安工作三年以上的人民警察;
    (二)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三)经过培训,熟悉认定标准,取得管制刀具认定资格。
    第五条管制刀具认定人员由各分(县)局治安支(大)队确定并上报市局治安管理总队,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市局治安管理总队下发文件,确认其认定资格,并授予资格证书。
    第六条管制刀具认定过程中,认定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不自行回避的,委托部门、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认定公正的。
     第七条认定人员在认定工作中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尊重科学,恰守职业道德;
    (三)保守案件秘密。
    第八条办案部门委托认定管制刀具,应当填写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认定要求以及简要案情。
    第九条认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对委托部门的委托内容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委托事项不予接受:
    (一)委托认定的材料不具备认定条件,或者与认定要求不符的;
    (二)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
    第十条认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填写接受清单一式两份,载明委托认定刀具的名称、种类、数量等,由委托部门和认定机构各持一份。
第十一条认定人员对委托认定的刀具,应当当场开展认定工作,制作《管制刀具认定书》。
    《管制刀具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编号:京公*刀字第**号;
    (二)送检时间、送检单位;
    (三)送检人;
    (四)持有人基本情况;
    (五)刀具特征;
    (六)结论;
    (七)认定人;
    (八)认定单位盖章;
    (九)对认定有异议的,申请复检程序上的告知内容;
    (十)认定时间。
    《管制刀具认定书》应当由两名认定人员分别签名,并加盖管制刀具专用章。
    第十二条经认定属于管制刀具的,由办案部门对管制刀具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将管制刀具拍照附卷后一律上交认定机构。认定机构收到上交的管制刀具后开具收缴收据。
经认定不属于管制刀具的,认定机构应当及时将委托认定的刀具退还委托部门。
    第十三条案件当事人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重新认定的申请,经分县局负责人批准后,由上一级公安机关认定机构进行复检。申请复检以一次为限。
    接受复检的,原认定机构应当及时移交需认定的物品、认定材料和原《管制刀具认定书》。
    第十四条待认定的刀具和收缴后的管制刀具由认定机构落实专门人员统一妥善保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挪用、借用、调换、损坏、遗失被保管的刀具。
    第十五条管制刀具的保管期限最长为六个月。因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案件尚未办结(刑事案件包括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需要延长保管期限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认定机构。
    第十六条收缴上交的刀具一律不能退还。
    第十七条对超过保管期限的管制刀具,经分县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集中上交市局装备财务处。
销毁管制刀具由市局装备财务处负责组织实施,应当由督察部门对销毁过程进行监督,记录销毁刀具的名称、种类、数量,并签署意见。
管制刀具销毁情况统一报市局治安管理总队备案。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后,若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中的新规定与本工作规定内容不一致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1:

    管制刀具的认定标准

    一、匕首:带有刀格的单刃、双刃、三棱刀,且刀身长度超过100毫米(包括100毫米)。
    二、三棱刀: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
    三、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且刀身长度超过100毫米(包括100毫米)。
    四、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身长度超过120毫米(包括120毫米),且刀刃与刀背(或另一侧刀刃)上距离刀尖顶点1厘米的点与刀尖顶点形成的角度小于60度的双刃或单刃刀(见附图)。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应认定为管制刀具。

     
    附件2:

    管制刀具认定接受清单


年月日,分局派出所,送检刀具把,要求对送检刀具是否属于管制刀具进行认定。

接受人:

委托人:

年月日


管制刀具认定书

京公刀字第号
送检时间:
送检单位:
送检人:
持有人基本情况:
刀具特征:

结论:根据公安部关于《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或办案机关对上述内容有异议的,可申请到省级公安机关进行复检。
认定人:
认定人:
单位盖章
年月日
上海市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办法

(1983年9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1988年4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办法〉的批复》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刀具作为凶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现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管制的刀具是: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跳刀等。
     第三条 除中国人民解放军、人民警察作为武器或者警械配备的匕首以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必须持有、佩带匕首的,须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并随交佩带人员的1寸半身免冠照片2张,经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公安局批准,发给《匕首佩带证》,方可持有、佩带。
     纪念馆、历史博物馆可留藏具有历史意义的匕首;在革命战争年代,允许个人留藏的匕首,可以继续留藏;其他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配备匕首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公安局批准。
     凡允许持有、留藏、配备匕首的,必须妥为保管,不得赠送、转让和外借。没有《匕首佩带证》的,一律不准佩带匕首。
     第四条 持有管制刀具的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使用保管制度,对管制刀具必须登记编号,加强管理和检查,确保安全。单位在生产上必须用作工具的三棱刀和其它专业生产用的管制刀具,只限于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使用,不得随意带出工作场所。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上必须使用的管制刀具,应当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随交使用人员的1寸半身免冠照片2张,向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公安局申领《特种刀具使用证》,方准使用。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使用管制刀具的职业时,应当将管制刀具连同《特种刀具使用证》一并送交公安机关。
     经批准持有管制刀具的个人,对管制刀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随意赠送、转让和外借,发现有丢失、被盗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六条 随身携带匕首、藏刀、腰刀、靴刀或者其它管制范围的刀具的外省市来沪人员,应当自抵沪之日起凭佩带证将刀具寄存于旅社,或者住宿地的公安派出所,离沪时发还。
     第七条 制造商品性管制刀具的单位,必须经区、县的主管局或者市级公司以上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区或者县公安局批准,发给《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方准生产。刀具样品及其说明须送市公安局备案。产品须铸刻商标和号码(顺序号或者批号),并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
     因单位内部生产需要自制管制刀具的,须经本单位的工具管理和保卫部门审查,单位领导批准。自制管制刀具须铸刻本单位标志和编号,禁止外借和对外供应。
     第八条 经销管制刀具的商店,必须经区、县的主管局或者市级公司以上部门审查同意,并经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公安局批准,发给《特种刀具经销许可证》,方可经销。购销要建立登记制度,备公安机关检查;经销外省市制造的管制刀具,应当事先将样品及说明送市公安局审核备案,经批准后,方能经销。
     第九条 军队和警察购买匕首,由县、团级以上单位凭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向指定单位定购。
     有关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配备匕首,可向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公安局申请《特种刀具购买证》,凭证购买。
     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购买匕首,由所属单位向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公安局申请《特种刀具购买证》,凭证购买。
     单位购买生产、工作需用的管制刀具,凭本单位介绍信向指定商店购买。
     个体手工业、商贩需要购买生产经营必须使用的管制刀具,可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公安局申请《特种刀具购买证》,凭证到指定商店购买。
     第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贩卖、持有各种管制刀具。
     严禁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店、影剧院、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和乘坐火车、飞机、公共汽车、电车、轮船。
     第十一条 违反《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和本办法的,可区别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罚:
     (一)非法制造、贩卖管制刀具的,没收刀具和非法所得,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并可处以行政拘留。
     (二)非法藏匿管制刀具,拒不交出的,没收刀具,处以100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没收刀具,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并可处以行政拘留。
     (三)凡因管理不善,保管不当造成管制刀具丢失、被盗和发生其他事故的,对酿成后果的责任人员,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四)凡非法出借、转让管制刀具的,追缴刀具,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五)多次违反管制刀具规定的,除按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处罚外,可按有关规定送劳动教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的1个月内,为管制刀具清理登记期。除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所装备的刀具外,各单位和个人凡允许持有管制刀具的,必须在清理登记期限内主动向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公安局登记。凡制造、经销管制刀具的单位,应当在清理登记期限内,向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公安局办理制造、经销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制造、经销。逾期不向公安机关申请登记、办理手续的,按非法持有、制造、经销管制刀具处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清理登记期限内,主动将不符合持有规定的管制刀具送交所在地的区、县公安局或者公安派出所处理,不得拒交或者擅自处理,违者以非法藏匿管制刀具论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原来的呵呵

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刀具作为凶器进行犯罪活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管制的刀具是: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第三条 匕首,除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警械配备的以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的,须由县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匕首佩带证》,方准持有佩带。佩带匕首人员如果不再从事原来的职业,应将匕首交还配发单位,《匕首佩带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第四条 机械加工使用的三棱刮刀,只限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使用,不得随意带出工作场所。

  第五条 制造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工厂、作坊,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方准生产。刀具样品及其说明(名称、规格、型号、用途、产量)须送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产品须铸刻商标和号码(顺序号或批号)。

  第六条 经销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商店,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购销要建立登记制度,备公安机关检查。

  第七条 购买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第三、四条关于持有和使用的规定。军队和警察,由县、团以上单位凭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函件,向指定单位定购。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由所属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申请《特种刀具购买证》,凭证购买。三棱刮刀,凭单位介绍信向批准经销的商店购买。

  第八条 使用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使用保管制度,加强刀具的管理和检查,确保安全。持有上述刀具的个人,对刀具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赠送、转借他人使用。发现丢失、被盗,要及时报告公安保卫部门。凡因保管不当,造成丢失、被盗,而酿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和贩卖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属于管制范围内的各种刀具。严禁非法携带上述刀具进入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影剧院、展览馆或其它公共场所和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

  第十条 本规定下达后,凡制造、销售上述管制范围内各种刀具的单位和持有匕首的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须向公安机关补办登记许可手续。非因生产、工作需要持有上述刀具的,应一律自动送交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匕首佩带证》和《特种刀具购买证》,样式由公安部统一规定,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带的刀具,由民族自治区地区制订办法管理。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销售。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范围刀具的,公安机关应予取缔,没收其刀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予以治安处罚;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公安部备
案。


颁布 单 位: 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
颁布 日 期: 19820830
晕倒,偶好像搞错了,带自动锁的好像还是不论大小--又郁闷了
上面已经把刀具的认可下放到下面了,由各省市自行审批
感谢楼主!总算看到具体的标准了。
以前N多人谈起刀来头头是道,这个刀好,那个刀妙,可一问他们要是买了带不回来或者被警察叔叔收了,甚至因此被拘留、罚款怎么办,全都集体失语,搞的人极度郁闷!感情你们这些专家也心虚啊?只顾自己爱好,连合法违法都说不清。
 
“二、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R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
。 ”
看来青龙偃月刀可以买,几时有机会了买一把去,当杠铃耍;实在不成就买一把抗战大刀过过瘾。
青龙偃月刀以前在QBQ不是有广告么?好象非常的贵啊!
刀具是敏感物品,看规定会吃亏的。人治社会看的是TG的心情。LZ最好别碰这个
原帖由 lulula 于 2007-6-2 10:13 发表
青龙偃月刀以前在QBQ不是有广告么?好象非常的贵啊!

感谢兄弟关心!
QBQ啥不贵啊,不找他买。
本法规的解释权归公安机关一句。。。:L :L :L
原帖由 jacker_tao 于 2007-6-2 10:46 发表
刀具是敏感物品,看规定会吃亏的。人治社会看的是TG的心情。LZ最好别碰这个

我准备打110具体问问嘿嘿
公安部的弹簧刀自锁刀没有规定长度,但北京的规定了长度。不知道怎么个意思。

如果各地标准不一样,那铁路运输该的标准是不是还要另定?

当年偶在火车被没收了一把刀子--郁闷啊,当时挺害怕的,被拿去了连个屁我都没敢放--啥凭证都没给我,被列车员自己拿去玩了妈的。

还好那刀子只有几十块呵呵
2、铁道部关于《铁路旅客危险品检查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摘要
  
(1)为保障铁路运输和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规范和强化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危险品是指容易引起爆炸,燃烧、腐蚀,毒害或有放射性的物品及枪支、管制刀具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具体种类、品名以铁道部发布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危险货物品名表》、《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以及部发文件和国务院、公安部有关枪支、管制刀具管理规定为准。

(3)旅客进入下列场所时,即有义务接受运输安全检查:

①铁路车站站房;

②作为车站组成部分的售票、行李托运、寄存场所;

③车站在站房外划定的候车区;

④加入检票进站的行列;

⑤检票口的通道、站台;

⑤旅客列车。

(4)危险品检查由公安人员和铁道部授权的铁路职工实施。

(5)实施检查时,公安人员必须佩戴“值勤”标志;车站职工必须在胸前佩戴“铁路运输安全检查证”;旅客列车乘务员必须佩戴本次列车乘务标志。不佩戴上述标志实施检查时,旅客有权拒绝检查。

(6)旅客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检查时,在车站,检查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上车或托运行包。在列车上,则由乘警强制检查。因拒绝检查而影响该旅客旅行或托运行包时,由该旅客,托运人自己负责。

(7)对怀疑为危险品,但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判定物品性质,旅客又不能提供该物品性质安全、可以运输的证明时,查危人员可以拒绝其进站上车或办理托运。

(8)对查出的属于违禁品的危险品或携带、托运数量较大的危险品,应当交由铁路公安派出所处理。如该站未设公安派出所,车站应及时通知铁路公安机关派员处理。

对携带危险品进站违反治安管理和乘上旅客列车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

对携带、托运危险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旅客进站上车后主动全部交出其携带的危险品的,对携带人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

(10)车站没收的危险品应由公安、客运分别登记造册、保管。

在列车上查获的危险品由值乘乘警妥善保管。其他列车乘务员予以协助。但鞭炮、发令纸、摔炮、拉炮等应立即浸湿处理。列车停站时,由乘警按公安站车交接程序向派出所移交。
top
原帖由 lulula 于 2007-6-2 10:13 发表
青龙偃月刀以前在QBQ不是有广告么?好象非常的贵啊!

普通的清代的偃月刀刀头几百元,头尾俱全+原杆的千元左右。
新标准规定购买尖刀必须登记身份

  本报讯 (记者 卢国强 实习生 颜慧) 昨天,警方收缴的5000余把管制刀具被投入首钢炼铁炉,这是本市近5年来首次大规模销毁管制刀具。警方透露,依据新制定的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市民到商场购买尖刀或工艺刀时必须进行身份登记。

  昨天上午9时30分,首钢2号炼铁高炉被警戒线围起,民警将一辆货车上成箱的管制刀具搬下。这些刀中不乏40-50厘米长的大砍刀和拐棍刀,很多都是匕首、弹簧刀。民警将20箱刀具全部倒进一个专用铁簸箕,再吊到炼铁高炉前,随后工人在民警的监督下将刀投入高炉。据悉,高炉内温度达到1500摄氏度,刀被投入后会立即熔化成铁水,并被统一运到炼钢炉作原料。为了避免刀具销毁不彻底,警方一直在现场严密监督,直到刀具变成铁水后才离开。据悉,其中一些刀是警方在破获案件时从嫌疑人手中收缴的。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处长钱进透露,已制定了管制刀具的认定标准。据悉,警方已要求所有制造、经销管制刀具的企业必须在公安机关备案,同时建立购销登记制度,并必须对管制刀具的购买者详细登记身份、企业等信息,以备警方检查。

  名词解释·管制刀具

  三棱刀和刀身长度超过100毫米的匕首、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及其他刀身长度超过120毫米且刀尖角度在60度以内的各类尖刀,一律认定为管制刀具。(来源:京华时报)
日前,公安部出台了《管制刀具认定标准》,把管制刀具细分为三大类,公安部同时规定,无论哪类管制刀具,只有取得了相关许可证件后,才可以佩带、生产和买卖管制刀具,要不然,既使在家中摆放刀具,也属于违法行为。

    这次出台的《管制刀具认定标准》,把管制刀具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带有血槽的单双刃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这类刀具的杀伤性最强,其余两类则按照刀尖的角度以及刀韧的长度来区分。由于管制刀具/都具有杀伤性,因此,公安部门规定,只有取得了相关许可证件,才可以佩带、生产和买卖,不然,不仅不能携带这些刀具进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就连放在家里,也属于违法。(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治安支队张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匕首、弩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标准》同时规定,对少数民族地区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只允许在民族自治地区销售。公安部门统计,仅去年一年,全国共收缴各类非法管制刀具127万把。东方卫视综合报道。
河北省管制刀具认定标准

1、匕首:带有刀格的单刃、双刃刀,且刀身长度超过100毫米(包括100毫米);

2、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

4、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刀,包括:

(1)刀身长度超过120毫米(包括120毫米),且刀刃与刀背(或另一侧刀刃)上距离刀尖顶点1厘米的点与刀尖顶点形成的角度小于60度的双刃或单刃刀(见附图一);

(2)无刀尖或刀尖不明显,但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包括150毫米),且刀身最窄处小于80毫米(包括80毫米)的单刃、双刃刀(见附图二)。

5、根据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列入管制的刀具。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应认定为管制刀具。
河北省管制刀具认定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规范管制刀具的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管制刀具的认定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及《河北省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要注意正确区分管制刀具与武术器械、工艺品以及生产、工作、生活用刀具的界限,防止随意扩大查禁范围,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管制刀具的认定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具体的认定工作由同级治安部门承担,并确定专门认定人员负责该项工作。
第四条 管制刀具认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民警察;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责任心强;
(三)经过专门培训,熟悉认定标准。
第五条管制刀具认定人员应秉公执法,恪守职业道德,保守案件秘密。
第六条遇有应当回避的情形,管制刀具的认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行回避。不自行回避的,委托部门、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七条办案单位委托认定管制刀具,应当填写《认定管制刀具委托书》。《认定管制刀具委托书》应载明简要案情、刀具持有人基本情况、委托事项以及委托认定刀具的特征、数量,并加盖办案单位公章。
第八条认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委托事项不予接受:
(一)委托认定的材料不具备认定条件,或者与认定要求不符的;
(二)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
第九条认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填写《接受委托认定刀具清单》一式两份,载明委托认定刀具的名称、种类、数量等,由委托部门和认定机构各持一份。
第十条认定人员对委托认定的刀具,应当立即开展认定工作。经两名认定人员分别认定并取得一致认定意见后,制作《管制刀具认定书》一式二份,一份由认定部门留存,一份送交委托部门。
《管制刀具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编号:*公*刀字第**号
(二)送检时间、送检单位、送检人;
(三)刀具的名称、种类、数量及特征;
(四)刀具持有人基本情况;
(五)认定结论;
(六)认定人;
(七)认定单位盖章;
(八)对认定有异议的,申请复检程序上的告知内容;
(九)认定结束后刀具移交情况;
(十)认定时间。
《管制刀具认定书》应当由两名认定人员分别签名,并加盖管制刀具专用章。
第十一条办案部门收到《管制刀具认定书》后,应当将认定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案件当事人。告知时可附《管制刀具认定书》复印件,原件应随案卷保存。
第十二条委托部门或案件当事人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管制刀具认定书》或办案部门的书面告知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认定机构以书面形式申请重新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公安机关认定机构应当决定进行重新认定:
(一)需要认定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二)原认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认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三)原认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四)原认定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五)原认定人员因过错出具错误认定结论的。
凡上一级公安机关认定机构作出重新认定决定的,原认定机构、委托部门应当及时提供需认定的物品、认定材料和原《管制刀具认定书》。上一级公安机关认定机构在接到上述物品、材料和《管制刀具认定书》后,应当开具收据。申请重新认定以一次为限。
第十三条认定人员对委托重新认定的刀具,应当立即开展认定工作。经两名认定人员分别认定并取得一致认定意见后,制作《管制刀具重新认定书》一式三份,一份由认定部门留存,一份送交委托部门,一份送交原认定机构留存。
《管制刀具重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编号:*公*刀字第**号
(二)送检时间、送检单位、送检人;
(三)刀具名称、种类、数量及特征;
(四)刀具持有人基本情况;
(五)原认定结论及重新认定结论;
(六)认定人;
(七)认定单位盖章;
(八)告知该认定为最终认定结论;
(九)认定结束后刀具移交情况;
(十)认定时间。
《管制刀具重新认定书》应当由两名认定人员分别签名,并加盖管制刀具专用章。
第十四条 初次认定和重新认定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复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 待认定的刀具由认定机构落实专门人员统一妥善保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挪用、借用、调换、侵占、损坏、遗失被保管的刀具。
第十六条 经认定属于管制刀具的,由办案部门对管制刀具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凡不需要随案移送的,办案部门应将管制刀具拍照附卷后交由本部门所在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保管。治安部门收到移交的管制刀具后,应当开具收缴收据。
管制刀具的保管期限为六个月。因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延长保管期限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治安部门。
经认定不属于管制刀具的,认定机构应当及时将委托认定的刀具退还委托部门。
第十七条对超过保管期限的管制刀具,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组织集中销毁,并制作销毁清单。
销毁管制刀具应当由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对销毁过程进行监督,记录销毁刀具的名称、种类、数量,并签署意见。
管制刀具销毁情况,由市级公安机关统一汇总报省厅治安总队备案。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后,若新发布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管制刀具被四川省公安厅明确规定

2006-07-24 13:32:39.0  



  昨日,四川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了今年6月以来,四川省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专项行动的情况,并公布了四川省警方上月刚刚制定的《四川省公安厅管制刀具认定工作规定》,对于管制刀具做了明确规定,管制刀具包括:

  1.匕首:带有刀格(护手)的单刃、双刃、三棱刀,且刀身长度超过100毫米(包括100毫米);

  2.三棱刀: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且刀身长度超过100毫米(包括100毫米);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刀,刀身长度超过120毫米(包括120毫米),且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双刃或单刃刀。

  此外,为进一步加大对全四川省涉爆涉枪涉刀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查处力度,四川省公安厅向社会公开了专项行动举报电话:028—86301255。凡是向四川省公安厅举报重大犯罪线索的,一经查实,四川省公安厅将按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视情况给予奖励。


(今日五金采编)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厅管制刀具认定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现将《浙江省公安厅管制刀具认定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浙江省公安厅

二OO六年七月十七日

浙江省公安厅管制刀具认定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公共秩序,保证公共安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管制刀具的认定,应以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为标准(《管制刀具认定标准》见“附件一”),即凡属于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第三条 管制刀具的认定工作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具体的认定工作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承担,并确定专门认定人员负责。

第四条 管制刀具认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从事公安工作三年以上的人民警察;

(二)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三)经过培训,熟悉认定标准,取得管制刀具认定资格。

第五条 管制刀具认定人员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确定,经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下发文件,确认其认定资格,并授予《管制刀具认定资格证书》。

第六条 《管制刀具认定资格证书》由市级公安机关统一印制,并报省厅备案。

第七条 认定人员在认定工作中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

(三)保守案件秘密。

第八条 办案部门在委托认定管制刀具前,应对须认定的刀具进行拍照取证,照片一式二张,一张留卷备查、一张随刀具移交认定机构。

移送刀具时,应当填写《管制刀具认定委托书》(样式见“附件二”),载明委托认定刀具的名称、种类、数量及简要案情等。

同一案件中,同一持(所)有人有2把以上同一品种刀具的,只须对其中任一把刀具予以认定即可。

第九条 认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对委托部门的委托内容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委托事项不予接受:

(一)委托认定的材料不具备认定条件,或者与认定要求不符的;

(二)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

第十条 认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填写《管制刀具认定受理单》(样式见“附件三”)一式两份,载明委托认定刀具的名称、种类、数量等,由委托部门和认定机构各持一份。

第十一条 认定人员对委托认定的刀具,应当当场开展认定工作,并制作《管制刀具认定书》(样式见“附件四”)。案情复杂的,经认定机构负责人批准,认定时间可延长5个工作日。

《管制刀具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编号:*公*刀认字第**号;

(二)送检时间、送检单位;

(三)送检人;

(四)持有人基本情况;

(五)刀具特征(可附照说明);

(六)结论;

(七)认定人;

(八)认定单位盖章;

(九)对认定有异议的,申请复检程序上的告知内容;

(十)认定时间。

《管制刀具认定书》应当由两名认定人员分别签名,并加盖管制刀具认定专用章。认定专用章由市级公安机关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 经认定属于管制刀具的,由办案部门对管制刀具依法作出收缴处理,并将收缴的管制刀具拍照附卷后,上交认定机构。认定机构收到办案部门上交的管制刀具后,应开具相应凭证。

经认定不属于管制刀具的,认定机构应当及时将委托认定的刀具退还委托部门。

第十三条 案件当事人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认定结论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重新认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上一级公安机关认定机构进行复检。申请复检以一次为限。

接受复检的,原认定机构应当及时移交需认定的物品、认定材料和原《管制刀具认定书》。

复检程序与第一次认定程序相同,出具《管制刀具复检书》(样式见“附件五”)。

第十四条 待认定的刀具和收缴后的管制刀具由认定机构落实专门人员统一妥善保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挪用、借用、调换、损坏、遗失被保管的刀具。

第十五条 管制刀具的保管期限最长为一年。因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案件尚未办结(刑事案件包括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需要延长保管期限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认定机构,认定机构应当按要求延长保管期限。

第十六条 对超过保管期限的管制刀具,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集中上交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统一销毁。

第十七条 销毁管制刀具由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市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负责监督。销毁时,应记录销毁刀具的名称、种类、数量及销毁方法,参与销毁工作的有关人员应签名确认。

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当及时将销毁管制刀具情况报省厅治安总队备案。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执行中,若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浙江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省公安厅规范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图)
    1、匕首:带有刀格的单刃、双刃、三棱刀,且刀身长度超过100毫米(包括100毫米);
    2、三棱刀: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且刀身长度超过100毫米(包括100毫米);
    4、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身长度超过120毫米(包括120毫米),且刀刃与刀背(或另一侧刀刃)上距离刀尖顶点1厘米的点与刀尖顶点形成的角度小于60度的双刃或单刃刀(见附图)。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应认定为管制刀具。


(福建)
上文的图
山东省管制刀具认定标准
1、匕首:带有刀格的单刃、双刃、三棱刀,且刀身长度超过100毫米(包括100毫米);

2、三棱刀: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且刀身长度超过100毫米(包括100毫米);

4、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身长度超过120毫米(包括120毫米),且刀刃与刀背(或另一侧刀刃)上距离刀尖顶点1厘米的点与刀尖顶点形成的角度小于60度的双刃或单刃刀(见附图)。
河北省管制刀具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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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06年8月18日   出处:黄骅市公安局宣教科        【编辑录入:admin】  



河北省管制刀具认定标准


    1、匕首:带有刀格的单刃、双刃刀,且刀身长度超过100毫米(包括100毫米);
    2、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
    4、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刀,包括:
    (1)刀身长度超过120毫米(包括120毫米),且刀刃与刀背(或另一侧刀刃)上距离刀尖顶点1厘米的点与刀尖顶点形成的角度小于60度的双刃刀;
    (2)刀身长度超过120毫米(包括120毫米),刀身带血槽,且血槽高度大于刀身长五分之一;
    (3)无刀尖或刀尖不明显,但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包括150毫米),且刀身最窄处小于80毫米(包括80毫米)的单刃、双刃刀。
    5.根据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列入管制的刀具。
《江苏省管制刀具认定标准》规定:

  一、凡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应认定为管制刀具:

  (一)匕首,包括:(1)刀尖角度小于60度,且带有血槽的单刃、双刃刀;(2)刀尖角度小于60度,且带有刀格、刀身长度大于100毫米的单刃、双刃刀。

  (二)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

  (三)带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四)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包括:(1)刀尖角度小于60度,且刀身长度大于120毫米的单刃、双刃刀;(2)无刀尖或者刀尖不明显,但刀身长度大于150毫米,且刀身最窄处小于80毫米的单刃、双刃刀。

  (五)其他非生产、生活所需,又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各类刀具。

  二、满足上述标准,但刀刃未开锋的各类工艺、礼品刀具和武术器械不属于管制刀具范围。

  三、刀尖角度是指刀刃和刀背(或另一侧刀刃)上距离刀尖顶点1厘米处的点与刀尖顶点所构成的夹角度数。
原帖由 阿儒 于 2007-6-2 12:52 发表

我准备打110具体问问嘿嘿

110不具权威性,更加无司法解释权
记住一句话:任何敏感物品的相关管制规定都是TG两张嘴皮子说出来的,法律法规都是废纸一张。
关于管制刀具,我可以说:除了厨用刀具,其他所有刀具只要警察愿意,都可以算作管制刀具,执法具有非常大的灵活性和随意性。包括瑞士军刀,莱泽曼工具(含刀),工艺刀具等。
所以,劝你除非切实需要,否则不要踩线。
这个根源不在规定,而是罚款权。假如规定没有罚款的话,你就是带多长的刀,人家也懒得管你。可是没收一把刀就可以罚款150~400元的话,就是带没开刃的餐刀,也逃不过。
原帖由 myworld 于 2007-6-2 14:54 发表
这个根源不在规定,而是罚款权。假如规定没有罚款的话,你就是带多长的刀,人家也懒得管你。可是没收一把刀就可以罚款150~400元的话,就是带没开刃的餐刀,也逃不过。

有些东西比钱重要,比如说政权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