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公司规定月嫂不洗成人内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5 11:33:07
甲  方“月嫂不洗成人内裤”的约束错位

    “用户平等地对待月嫂,不只体现在食宿、工薪方面,更重要的是尊重月嫂的人格。”大连一家政公司表示,该公司签订的月嫂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月嫂不为成年人洗内裤。(5月22日《半岛晨报》)

  家政公司的“月嫂不洗成人内裤”的规定昭示了这样的现实,在“月嫂不是佣人,用户应该平等待人,尊重月嫂的人格”的大语境下,月嫂的人格尊严正在被以“洗成人内裤”为代表的额外服务中受到藐视甚至践踏。在这种情况下,月嫂已经不是简简单单的月嫂,而是家庭全职保姆。用户要求月嫂洗成人内裤不仅是藐视月嫂尊严的体现,更重要的是,在某种情况下,甚至是性骚扰的初级表现或者某种性暗示,是对月嫂人格的侵犯和侮辱。因此,家政公司“月嫂不洗成人内裤”的规定顺应了月嫂们的呼声,必然深受月嫂们的欢迎。



     然而,家政公司的规定符合月嫂们的要求是一回事,规定能不能得到用户们的拥护和支持又是另一回事。家政公司的规定按其“管辖权限”只能约束其麾下的月嫂,他们既可以规定月嫂应该洗成人内裤,也可以规定月嫂不能够洗成人内裤,然而这些规定对社会公众来说没有丝毫的约束力,也就是说对于家政公司的管理规定,用户可听可不听,总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用户们拥有充分的自由。

  毫无疑问,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月嫂之所以洗成人内裤,并不是她们个人的真实意志使然,而是用户要求她们的洗成人内裤,既然洗成人内裤并不是月嫂们主动要求的,而是出于保住“饭碗”的需要被迫就范的,家政公司做出“月嫂不洗成人内裤”的规定又能起到什么实质性的效用呢,因为如果月嫂选择不折不扣地服从公司规定,而视用户的要求为空气的话,其结果很有可能是被用户解雇。

  由此可以看出,家政公司“月嫂不洗成人内裤”的规定其实是约束错位的表现,是希望通过对月嫂的服务内容进行限制从而达到约束用户需求的结果,在月嫂“低人一等”的传统观念没能根本转变的情况下,对于原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月嫂来说,“月嫂不洗成人内裤”的规定只能是一抹虚无飘渺的水中明月,可望而不可及的空中楼阁,当真不得的。

乙  方“月嫂不洗成人内裤”保护了人格尊严

    “用户平等地对待月嫂,不只体现在食宿、工薪方面,更重要的是尊重月嫂的人格。”大连一家政公司表示,该公司签订的月嫂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月嫂不为成年人洗内裤。(5月22日《半岛晨报》)

  把“月嫂不为成年人洗内裤”作为明确规定写入月嫂服务合同中,这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经营之道,而是从人性角度,对月嫂人格尊严的尊重,而这种尊重的实质是对月嫂基本权利的尊重,这是一种远见卓识的经营理念,难能可贵,值得称赞和推广。



    人格就是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统一。尊重人格,实质上是尊重人格尊严。在我国,立法早就确认了人格尊严。《宪法》中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月嫂,是人群中的一个代表,是从家政服务的特殊群体,和其他群体一样,月嫂首先是人,她们个人的尊严、名誉和价值理应受到尊重。

  尊重人格的道理,恐怕没有人不懂,但落实到具体行动之中,却未必能自觉做到。比如,家政从业人员尤其是月嫂,所从事的是为他人服务的阳光职业,在社会中有一定地位和作用,应该受人尊重甚至尊敬。可事实上,这种应有的尊重却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在一些人的心目中,家政从业人员被看成是伺候人的活儿,存在着严重的行业偏见,个别人甚至受到污辱和歧视。

  人格尊严是人的一种基本权利。一方面,这种权利需要得到相互尊重,而不容肆意践踏和侵犯。诚如大连好月嫂家政公司太原街店经理陈元峰所言:一名合格的月嫂应该踏实勤快地完成服务项目,服从用户的合理要求。但是,在月嫂尊重用户的生活习惯的同时,用户也应该平等待人,尊重月嫂的人格。另一方面,保护人格尊严,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做人的基本权利。然而,靠个人自身维护毕竟势单力薄,于是,由家政公司把“月嫂不为成人洗内裤”作为一种权利、义务规定,写入月嫂合同条文里,更显得格外庄重而有力,上一层楼不仅是形式上的创新,更是人格尊严保护制度上的突破,而且这种突破有充足的法律依据,有了这样的规章制度,月嫂的人格尊严才能更加有力地得到保护。
甲  方“月嫂不洗成人内裤”的约束错位

    “用户平等地对待月嫂,不只体现在食宿、工薪方面,更重要的是尊重月嫂的人格。”大连一家政公司表示,该公司签订的月嫂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月嫂不为成年人洗内裤。(5月22日《半岛晨报》)

  家政公司的“月嫂不洗成人内裤”的规定昭示了这样的现实,在“月嫂不是佣人,用户应该平等待人,尊重月嫂的人格”的大语境下,月嫂的人格尊严正在被以“洗成人内裤”为代表的额外服务中受到藐视甚至践踏。在这种情况下,月嫂已经不是简简单单的月嫂,而是家庭全职保姆。用户要求月嫂洗成人内裤不仅是藐视月嫂尊严的体现,更重要的是,在某种情况下,甚至是性骚扰的初级表现或者某种性暗示,是对月嫂人格的侵犯和侮辱。因此,家政公司“月嫂不洗成人内裤”的规定顺应了月嫂们的呼声,必然深受月嫂们的欢迎。



     然而,家政公司的规定符合月嫂们的要求是一回事,规定能不能得到用户们的拥护和支持又是另一回事。家政公司的规定按其“管辖权限”只能约束其麾下的月嫂,他们既可以规定月嫂应该洗成人内裤,也可以规定月嫂不能够洗成人内裤,然而这些规定对社会公众来说没有丝毫的约束力,也就是说对于家政公司的管理规定,用户可听可不听,总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用户们拥有充分的自由。

  毫无疑问,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月嫂之所以洗成人内裤,并不是她们个人的真实意志使然,而是用户要求她们的洗成人内裤,既然洗成人内裤并不是月嫂们主动要求的,而是出于保住“饭碗”的需要被迫就范的,家政公司做出“月嫂不洗成人内裤”的规定又能起到什么实质性的效用呢,因为如果月嫂选择不折不扣地服从公司规定,而视用户的要求为空气的话,其结果很有可能是被用户解雇。

  由此可以看出,家政公司“月嫂不洗成人内裤”的规定其实是约束错位的表现,是希望通过对月嫂的服务内容进行限制从而达到约束用户需求的结果,在月嫂“低人一等”的传统观念没能根本转变的情况下,对于原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月嫂来说,“月嫂不洗成人内裤”的规定只能是一抹虚无飘渺的水中明月,可望而不可及的空中楼阁,当真不得的。

乙  方“月嫂不洗成人内裤”保护了人格尊严

    “用户平等地对待月嫂,不只体现在食宿、工薪方面,更重要的是尊重月嫂的人格。”大连一家政公司表示,该公司签订的月嫂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月嫂不为成年人洗内裤。(5月22日《半岛晨报》)

  把“月嫂不为成年人洗内裤”作为明确规定写入月嫂服务合同中,这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经营之道,而是从人性角度,对月嫂人格尊严的尊重,而这种尊重的实质是对月嫂基本权利的尊重,这是一种远见卓识的经营理念,难能可贵,值得称赞和推广。



    人格就是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统一。尊重人格,实质上是尊重人格尊严。在我国,立法早就确认了人格尊严。《宪法》中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月嫂,是人群中的一个代表,是从家政服务的特殊群体,和其他群体一样,月嫂首先是人,她们个人的尊严、名誉和价值理应受到尊重。

  尊重人格的道理,恐怕没有人不懂,但落实到具体行动之中,却未必能自觉做到。比如,家政从业人员尤其是月嫂,所从事的是为他人服务的阳光职业,在社会中有一定地位和作用,应该受人尊重甚至尊敬。可事实上,这种应有的尊重却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在一些人的心目中,家政从业人员被看成是伺候人的活儿,存在着严重的行业偏见,个别人甚至受到污辱和歧视。

  人格尊严是人的一种基本权利。一方面,这种权利需要得到相互尊重,而不容肆意践踏和侵犯。诚如大连好月嫂家政公司太原街店经理陈元峰所言:一名合格的月嫂应该踏实勤快地完成服务项目,服从用户的合理要求。但是,在月嫂尊重用户的生活习惯的同时,用户也应该平等待人,尊重月嫂的人格。另一方面,保护人格尊严,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做人的基本权利。然而,靠个人自身维护毕竟势单力薄,于是,由家政公司把“月嫂不为成人洗内裤”作为一种权利、义务规定,写入月嫂合同条文里,更显得格外庄重而有力,上一层楼不仅是形式上的创新,更是人格尊严保护制度上的突破,而且这种突破有充足的法律依据,有了这样的规章制度,月嫂的人格尊严才能更加有力地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