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授:包养情妇不是官员私事 须从严治吏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3/29 21:46:49
腾讯新闻   南都周刊   不怕词汇不清楚,就怕程序不公正


南都周刊: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对于包养情妇的公务员,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撤职和开除等不同程度的处分。但“包养”和“情节轻重”都是比较模糊的词汇,这会不会给实际操作留下遗憾,或者说法律该如何来界定这些词汇?

何兵:“包养”这个词汇,现代法律上确实没有。要对文字本身做出界定,确实也难,在实践中要根据一些具体情况来判定。“包养”不同于重婚,重婚是没有夫妻之名,但有夫妻之实。同时,“包养”也不同于偶然的性关系。就我个人理解,包养应该是介于两者之间。“包养”首先是一个“包”字,它有一个经济上的交换关系,还有垄断性、长期性的意思,包括对对方的行为控制、关系界定等。


词汇在法律上不可明确界定并不少见。比如说“重婚”,看起来这个词很清楚,但实际上也很难界定,已婚男女在一起待一夜,可能就有了孩子,这算不算重婚。不能说因为一个词汇界定困难,就否认法规规定的正当性。


“情节轻重”的衡量在各种法律中都有,婚姻法、刑法里面有看情节轻重的条款,民法里面有考虑过错程度的,包括行政法里面也有考虑合理性程度的。我们说“包养”,包养三个情妇和包养五个情妇一样吗?用工资包养和用公款来包养一样吗?包养没有造成后果和造成严重后果能一样吗?当然不一样了,生活本身就是千姿百态的,怎么可能没有情节的轻重。


南都周刊: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之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按重婚罪定罚量刑。现在条例则对公务员包养情妇做出处罚规定,两者是否存在冲突或者处罚叠加的问题?


何兵:《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从法理上来讲,并不排除刑法的适用。如果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公务员是重婚的话,可以以重婚罪进行惩处。在罪和非罪之间,实际上就存在一个罚的问题,行政处罚或处分就属于这种情况。“包养”既没有达到重婚罪的程度,但又超过了偶尔的性行为,对此做出某种处罚是没有问题的。


南都周刊:这个《处分条例》规定,如何认定、处分是由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来决定的,这里面就有人为因素太强的担心。


何兵:这里面是有这么一个问题。有些词汇是历史沉淀下来的,其概念和内涵容易界定。但有些词汇是新词汇,概念和内涵都比较模糊,在界定中容易出问题,比如说“包二奶”这个词。解决的方法就是要通过程序来保障。这部行政法规可能在程序上还是有点问题。比如说开除和撤职处分,这里面涉及到一个劳动权的问题,救济手段应该是充分的,因为很难说不出现冤案,不出现打击报复的事情。但《条例》只规定,被处分的公务员可以在内部系统进行申诉,比如申请复合等,但不能到法院起诉,这就没有了正当程序的保障。不怕词汇不清楚,就怕程序不公正。


公众有权要求官员适度公开私生活


南都周刊:有一种看法认为,对公务员做出这种异于普通人的处罚,实际上太苛刻了,也涉嫌到侵犯官员的个人隐私权问题。


何兵:对公职人员的私德、私行的要求高于普通人,是正确的,在哪个国家也都是应该的,因为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性和侵略性,很容易被腐蚀。从目前的媒体披露看,许多贪官后面都站着情妇。有的说,是官员先贪污才有情妇,不是因为情妇让他贪,这个事是说不清楚的,但一定是有了情妇以后,官员手中的权力会更被滥用。另一方面是,官员的品行会影响整个社会的风气。官员言行不一、弄虚作假、生活糜烂,怎么能让民众服气,怎么能起到表率作用?


从法理上讲,法律对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的保护与一般人相比,是弱的。政府官员也是一样。因为是政府官员,其行为不仅影响个人,也影响整个社会。公众就有权要求官员适度公开个人生活。你想,在中国的政治架构中,官员手中往往握有很大的权力,若说包养情妇是个人行为,但谁能保证他不会利用手中的权力为情妇牟利呢?现实的案例一再证明,许多官员就是利用手中的权力为情妇牟利的。说包养情妇是官员的个人私事,怎么可能呢?这点你可以问一个普通百姓,比如说的哥(的士司机),你就知道他们对这个事是怎么看的了。


对于普通百姓,我们可以说基于个人隐私,对其个人生活,国家和政府不应该干预,这个没有任何问题的。但对于一个法治社会来说,从严治吏永远是正确的。“明君治吏不治民”,古人都明白这个道理。许多官员说“乱世用重典”,其实他们的理解是有误的,“重典”不是要对付百姓,而应该是“重典”对官。

贪官包养情妇呈3大特点 某厅长情妇竟达140多人


南都周刊:对于官员来说,何者是其公域,需要公众知情的,何者是私域,要受到隐私权保护,有没有一些界限标准?


何兵:官员的公私域不是一刀可以切得准的,说句套话,这是需要与时俱进、与时俱变,才能做出判断和区分的。但在世界许多国家,官员的性行为,尤其是婚外性行为,都是被法律法规所普遍关注的。中国的《公务员法》就是对官员的品德、品格进行规定要求的。官员就是要自律,要对自己严格要求的。孔子说,己不正,无以正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说实话,当前的公务员工资,有几个能够包养情妇的。要想包养,他必须利用手中的权力,滥用职权。


南都周刊:实际上,不仅仅是公务员包养情妇问题,近年来,官员的私德、个人生活的细节问题也被越来越多地纳入到组织内的惩处、监督、考核和评价中。如河南的长恒市、山西的河津市等地,把“孝”纳入官员的考核标准,不孝顺父母的官员不能提干。


何兵:官员的品行历来都是需要考核的,中国古代官员升迁的方式有科考和推举,推举就是要考虑官员的品行。以前可能没有具体的考核标准,现在各地可能想落实对官员的品行的考核。但这里面可能有一些过度了,例如说官员的请客吃饭要上报,这就有点涉嫌干涉官员的私人生活了。


对于孝顺与否,很难界定,但如果一个官员对自己的父母就不能尽到赡养义务的话,这种官员的品行确实是有问题。让这样的人当官你觉得合适吗?既然品行是对官员判断或考核因素之一,那就必须落实到具体生活,比如说和朋友相处怎样,对父母怎样,对家庭如何,有没有责任和担负?


南都周刊:但如果把孝道纳入到官员的考核中,就有点泛道德化了。


何兵:是,将“孝”这个词纳入官员的考核中去,的确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但可以以更实在的“赡养不赡养”或“有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等词汇来评价。子女在法律上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赡养不仅是经济上的照顾,还要常回家看看。我们不能像西方那样,大学毕业之后和父母的感情就淡了。不能说传统的就是封建的、过气的。我们应该对传统进行检讨,不能因为它是传统的,我们就接受,或者就放弃,我们要看正确看待它的意义和价值。许多西方人就认为中国的这种家庭养老比他们的养老院养老要好。★腾讯新闻   南都周刊   不怕词汇不清楚,就怕程序不公正


南都周刊: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对于包养情妇的公务员,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撤职和开除等不同程度的处分。但“包养”和“情节轻重”都是比较模糊的词汇,这会不会给实际操作留下遗憾,或者说法律该如何来界定这些词汇?

何兵:“包养”这个词汇,现代法律上确实没有。要对文字本身做出界定,确实也难,在实践中要根据一些具体情况来判定。“包养”不同于重婚,重婚是没有夫妻之名,但有夫妻之实。同时,“包养”也不同于偶然的性关系。就我个人理解,包养应该是介于两者之间。“包养”首先是一个“包”字,它有一个经济上的交换关系,还有垄断性、长期性的意思,包括对对方的行为控制、关系界定等。


词汇在法律上不可明确界定并不少见。比如说“重婚”,看起来这个词很清楚,但实际上也很难界定,已婚男女在一起待一夜,可能就有了孩子,这算不算重婚。不能说因为一个词汇界定困难,就否认法规规定的正当性。


“情节轻重”的衡量在各种法律中都有,婚姻法、刑法里面有看情节轻重的条款,民法里面有考虑过错程度的,包括行政法里面也有考虑合理性程度的。我们说“包养”,包养三个情妇和包养五个情妇一样吗?用工资包养和用公款来包养一样吗?包养没有造成后果和造成严重后果能一样吗?当然不一样了,生活本身就是千姿百态的,怎么可能没有情节的轻重。


南都周刊: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之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按重婚罪定罚量刑。现在条例则对公务员包养情妇做出处罚规定,两者是否存在冲突或者处罚叠加的问题?


何兵:《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从法理上来讲,并不排除刑法的适用。如果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公务员是重婚的话,可以以重婚罪进行惩处。在罪和非罪之间,实际上就存在一个罚的问题,行政处罚或处分就属于这种情况。“包养”既没有达到重婚罪的程度,但又超过了偶尔的性行为,对此做出某种处罚是没有问题的。


南都周刊:这个《处分条例》规定,如何认定、处分是由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来决定的,这里面就有人为因素太强的担心。


何兵:这里面是有这么一个问题。有些词汇是历史沉淀下来的,其概念和内涵容易界定。但有些词汇是新词汇,概念和内涵都比较模糊,在界定中容易出问题,比如说“包二奶”这个词。解决的方法就是要通过程序来保障。这部行政法规可能在程序上还是有点问题。比如说开除和撤职处分,这里面涉及到一个劳动权的问题,救济手段应该是充分的,因为很难说不出现冤案,不出现打击报复的事情。但《条例》只规定,被处分的公务员可以在内部系统进行申诉,比如申请复合等,但不能到法院起诉,这就没有了正当程序的保障。不怕词汇不清楚,就怕程序不公正。


公众有权要求官员适度公开私生活


南都周刊:有一种看法认为,对公务员做出这种异于普通人的处罚,实际上太苛刻了,也涉嫌到侵犯官员的个人隐私权问题。


何兵:对公职人员的私德、私行的要求高于普通人,是正确的,在哪个国家也都是应该的,因为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性和侵略性,很容易被腐蚀。从目前的媒体披露看,许多贪官后面都站着情妇。有的说,是官员先贪污才有情妇,不是因为情妇让他贪,这个事是说不清楚的,但一定是有了情妇以后,官员手中的权力会更被滥用。另一方面是,官员的品行会影响整个社会的风气。官员言行不一、弄虚作假、生活糜烂,怎么能让民众服气,怎么能起到表率作用?


从法理上讲,法律对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的保护与一般人相比,是弱的。政府官员也是一样。因为是政府官员,其行为不仅影响个人,也影响整个社会。公众就有权要求官员适度公开个人生活。你想,在中国的政治架构中,官员手中往往握有很大的权力,若说包养情妇是个人行为,但谁能保证他不会利用手中的权力为情妇牟利呢?现实的案例一再证明,许多官员就是利用手中的权力为情妇牟利的。说包养情妇是官员的个人私事,怎么可能呢?这点你可以问一个普通百姓,比如说的哥(的士司机),你就知道他们对这个事是怎么看的了。


对于普通百姓,我们可以说基于个人隐私,对其个人生活,国家和政府不应该干预,这个没有任何问题的。但对于一个法治社会来说,从严治吏永远是正确的。“明君治吏不治民”,古人都明白这个道理。许多官员说“乱世用重典”,其实他们的理解是有误的,“重典”不是要对付百姓,而应该是“重典”对官。

贪官包养情妇呈3大特点 某厅长情妇竟达140多人


南都周刊:对于官员来说,何者是其公域,需要公众知情的,何者是私域,要受到隐私权保护,有没有一些界限标准?


何兵:官员的公私域不是一刀可以切得准的,说句套话,这是需要与时俱进、与时俱变,才能做出判断和区分的。但在世界许多国家,官员的性行为,尤其是婚外性行为,都是被法律法规所普遍关注的。中国的《公务员法》就是对官员的品德、品格进行规定要求的。官员就是要自律,要对自己严格要求的。孔子说,己不正,无以正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说实话,当前的公务员工资,有几个能够包养情妇的。要想包养,他必须利用手中的权力,滥用职权。


南都周刊:实际上,不仅仅是公务员包养情妇问题,近年来,官员的私德、个人生活的细节问题也被越来越多地纳入到组织内的惩处、监督、考核和评价中。如河南的长恒市、山西的河津市等地,把“孝”纳入官员的考核标准,不孝顺父母的官员不能提干。


何兵:官员的品行历来都是需要考核的,中国古代官员升迁的方式有科考和推举,推举就是要考虑官员的品行。以前可能没有具体的考核标准,现在各地可能想落实对官员的品行的考核。但这里面可能有一些过度了,例如说官员的请客吃饭要上报,这就有点涉嫌干涉官员的私人生活了。


对于孝顺与否,很难界定,但如果一个官员对自己的父母就不能尽到赡养义务的话,这种官员的品行确实是有问题。让这样的人当官你觉得合适吗?既然品行是对官员判断或考核因素之一,那就必须落实到具体生活,比如说和朋友相处怎样,对父母怎样,对家庭如何,有没有责任和担负?


南都周刊:但如果把孝道纳入到官员的考核中,就有点泛道德化了。


何兵:是,将“孝”这个词纳入官员的考核中去,的确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但可以以更实在的“赡养不赡养”或“有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等词汇来评价。子女在法律上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赡养不仅是经济上的照顾,还要常回家看看。我们不能像西方那样,大学毕业之后和父母的感情就淡了。不能说传统的就是封建的、过气的。我们应该对传统进行检讨,不能因为它是传统的,我们就接受,或者就放弃,我们要看正确看待它的意义和价值。许多西方人就认为中国的这种家庭养老比他们的养老院养老要好。★
光明网     作者:练洪洋

将于6月1日起施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规定,公务员包养情妇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见4月29日中新网新闻)

这则新闻在各大门户网站挂出之后,网评如潮,且是贬多褒少。

持平而论,把包养情妇作为公务员的条例之一加以明确,具有一定的破冰意义,说明政府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并试图形成纪律约束。网友为什么不满?主要表现在政府对问题认识不够到位、表述不够明晰、处分不够严厉。公务员包养情妇的严重性分几等,那么,怎样包养才算“较重”、“严重”?是根据包养情妇的数目、包养时间,还是包养的花费、社会影响?“严重”不“严重”,谁说了算?纪检部门,还是公众?

在公众眼中,公务员嫖娼都是情节“非常严重”的,而在官员眼中,或许包养几个情妇也是“正常的需要”,因此“严重”的解释权在谁的手上就显得非常重要。而刚性标准的缺乏,正是许多貌似严厉的法规最终沦为“稻草人”的根本原因,这种法规再多,顶多也是人治,而不是法治。


无独有偶,4月29中新网一则关于美国高官的性丑闻新闻对此颇有启发意义。据美国《世界日报》报道,美国国务院27日晚宣布,身兼联邦外国援助计划负责人及美国国际开发总署署长的托拜厄斯突然辞职。据称其原因是他的名字在高级应召女郎集团调查中曝光。

在性相对开放的美国,普通人嫖娼、包养情妇根本就是个人的私生活,官员则不然。因为官员手上公权,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性和侵略性,如果行使得不好,就可能影响到了公众的利益。为了正确行使公权,保障公众利益,要求权力的行使者让渡部分私权,把自己的某些私生活公之于众,让公众更好地监督,并从严要求。因此,嫖娼、包情妇对于他们的官员来说,情节都是严重的,别说包情妇,一次召妓就足以让一位高官引咎辞职。


在国内,贪官与情妇如影随形,据一份权威调查报告显示,领导干部腐败60%以上跟包养情妇有关,被查处的贪官中90%的人有情妇;贪官普遍存在利用公权为情妇谋取利益现象,而且从未有贪官是因为包养情妇而落地的,哪怕他包了一百名情妇。因此,治理公务员包养情妇现象具有长远的政治意义和现实意义。


窃以为,要治理,就要重新审视包养情妇的严重性,真正下猛药,从严治理,不要区分情节的严重、较重、轻微等情况,让人去钻空子。像武汉市委今年年初就出台规定:凡领导干部嫖娼、养情妇、“包二奶”的,一律撤职,开除党籍。法规就要这么硬,这么死,然后才有实施的可能性,缺乏可操作性、仅作表姿态的法规是会被公众拿来当笑话看的。
避重就轻,抓好"保养费"从那里来的才是关键,要是自己的合法收入,人家包养确实是"私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