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5 17:38:28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7)周刑初字第34号

公诉机关周口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影霞,女,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住周口市八一路北198号1号楼1单元401号,系被害人李胜利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惠中,女,198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学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李胜利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清武,男,193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原工作单位周口市川汇区豫剧团,住周口市新街2号附8号,系被害人李胜利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念秀,女,193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李胜利之母。

诉讼代理人李肖霖,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王有丽,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立田,又名李国保,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01196506121513,汉族,小学文化,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派出所民警,住周口市川汇区建委商品楼。因涉嫌刑讯逼供于2005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刑讯逼供罪于2005年1,2月1日经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2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商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何红艺、谢向涛,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留生,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0119720816101X,汉族,中专文化,周口市川汇区法院书记员,住周口市川汇区八一路南段。因涉嫌刑讯逼供于2005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刑讯逼供罪于2005年12月1日经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2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项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姜耀升、李飞甲,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冷飞,男,1973年7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5197307072793,汉族,大学毕业,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派出所副所长,住周口市川汇区车站路。因涉嫌刑讯逼供于2005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刑讯逼供罪于2005年12月1日经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2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06年1月17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4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周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陆咏歌、朱秀峰,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11月1,0日以周检刑诉(2006)l26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李立田、吕留生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冷飞犯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07年3月30日,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以被告人李立田、吕留生、冷飞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重新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周口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陈东风、检察员郭煜、关涛、刘萍、胡昕晨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影霞、李清武及其诉讼代理人李肖霖、王有丽,被告人李立田及其辩护人何红艺、谢向涛,被告人吕留生及其辩护人姜耀升、李飞甲,被告人冷飞及其辩护人陆咏歌、朱秀峰,证人张红霞、聂邹运、张百苗,鉴定人雷显谋等出庭参与诉讼,附带民事诉公原告人李惠中、杨念秀因故未能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9月20日上午9时许,受被告人李立田之托,被告人冷飞带领孟军伟、张伞、许磊(均另案处理)到周口市人民路移动收费厅门前,将被害人李胜利带至七一路派出所。中午14时许,被告人冷飞安排孟军伟、张伞、许磊、贾学会四人将被害人李胜利带到派出所三楼一办公室内,被告人李立田、吕留生、冷飞伙同贾学会、孟军伟,,张伞、许磊、王海宇(另案处理)对被害人李胜利进行殴打,将李胜利打昏在地。看到李胜利被打得严重时,被告人李立田、吕留生提议将李胜利从楼上扔下去,冷飞说等等。后冷飞将楼下院内等候处理问题的其他案件当事人全部召集到三楼第一警务区办公室,同时安排贾学会到四楼喊有人跳楼。被告人李立田、吕留生伙同孟军伟、张伞、许磊抬着李胜利走到三楼女厕所门口时,孟军伟、张伞、许磊松开了手,被告人李立田、吕留生二人将李胜利从三楼走廊栏杆处推了下去。被害人李胜利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吕留生、冷飞和同案犯孟军伟、许磊等人在侦查环节的有罪供述,证人刘青峰、杨杰、董钊等人证言,相关物证、书证及现场勘查、刑事技术鉴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立田、吕留生、冷飞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请求依法判处。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7)周刑初字第34号

公诉机关周口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影霞,女,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住周口市八一路北198号1号楼1单元401号,系被害人李胜利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惠中,女,198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学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李胜利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清武,男,193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原工作单位周口市川汇区豫剧团,住周口市新街2号附8号,系被害人李胜利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念秀,女,193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李胜利之母。

诉讼代理人李肖霖,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王有丽,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立田,又名李国保,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01196506121513,汉族,小学文化,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派出所民警,住周口市川汇区建委商品楼。因涉嫌刑讯逼供于2005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刑讯逼供罪于2005年1,2月1日经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2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商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何红艺、谢向涛,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留生,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0119720816101X,汉族,中专文化,周口市川汇区法院书记员,住周口市川汇区八一路南段。因涉嫌刑讯逼供于2005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刑讯逼供罪于2005年12月1日经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2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项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姜耀升、李飞甲,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冷飞,男,1973年7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5197307072793,汉族,大学毕业,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派出所副所长,住周口市川汇区车站路。因涉嫌刑讯逼供于2005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刑讯逼供罪于2005年12月1日经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2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06年1月17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4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周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陆咏歌、朱秀峰,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11月1,0日以周检刑诉(2006)l26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李立田、吕留生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冷飞犯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07年3月30日,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以被告人李立田、吕留生、冷飞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重新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周口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陈东风、检察员郭煜、关涛、刘萍、胡昕晨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影霞、李清武及其诉讼代理人李肖霖、王有丽,被告人李立田及其辩护人何红艺、谢向涛,被告人吕留生及其辩护人姜耀升、李飞甲,被告人冷飞及其辩护人陆咏歌、朱秀峰,证人张红霞、聂邹运、张百苗,鉴定人雷显谋等出庭参与诉讼,附带民事诉公原告人李惠中、杨念秀因故未能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9月20日上午9时许,受被告人李立田之托,被告人冷飞带领孟军伟、张伞、许磊(均另案处理)到周口市人民路移动收费厅门前,将被害人李胜利带至七一路派出所。中午14时许,被告人冷飞安排孟军伟、张伞、许磊、贾学会四人将被害人李胜利带到派出所三楼一办公室内,被告人李立田、吕留生、冷飞伙同贾学会、孟军伟,,张伞、许磊、王海宇(另案处理)对被害人李胜利进行殴打,将李胜利打昏在地。看到李胜利被打得严重时,被告人李立田、吕留生提议将李胜利从楼上扔下去,冷飞说等等。后冷飞将楼下院内等候处理问题的其他案件当事人全部召集到三楼第一警务区办公室,同时安排贾学会到四楼喊有人跳楼。被告人李立田、吕留生伙同孟军伟、张伞、许磊抬着李胜利走到三楼女厕所门口时,孟军伟、张伞、许磊松开了手,被告人李立田、吕留生二人将李胜利从三楼走廊栏杆处推了下去。被害人李胜利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吕留生、冷飞和同案犯孟军伟、许磊等人在侦查环节的有罪供述,证人刘青峰、杨杰、董钊等人证言,相关物证、书证及现场勘查、刑事技术鉴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立田、吕留生、冷飞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请求依法判处。

]]
苍天有眼

一、被告人李立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吕留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人冷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否意味着他们永远不可能获得减刑,永远不能出来了呢?????
原帖由 请你喝茶1 于 2007-5-12 21:44 发表
苍天有眼

一、被告人李立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吕留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人冷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 ...

按司法实践来看,判处死缓以后,无特殊情况,通常在2年后无期徒刑;而无期徒刑,通常也在2年后可以减刑,当然要在狱内表现好,符合减刑条件。一般而言,无期徒刑的减刑,专业的称呼叫“刑种变换”,即由无期徒刑变更为有期徒刑,最少减刑至有期徒刑20年,减的多一点,可以19年、18年,以此类推,当然有个上限,好象是一次减刑至13年为止(第一次)。这样,就不是西方法律中常说的终生监禁了。不过,我国的《刑法》规定,判处死缓的,至少要“吃”12年,无期至少要“吃”10年,但是其中漏洞不得了,如果加上收买了里面可以办事的话,死缓、无期的随时可以出来。所以,减刑关一直是监狱、检察院、法院管理的重点。
怎么才48900元 怎么也算不出来呀!!!!!
执法犯法是不是判的太轻了?...............
故意杀人,且人已死,且看不出有任何立功减刑表现(全部当庭翻供,没有任何悔罪表现),不知道为什么不是3个死刑立即执行?
原帖由 问题一箩筐 于 2007-5-13 02:33 发表
故意杀人,且人已死,且看不出有任何立功减刑表现(全部当庭翻供,没有任何悔罪表现),不知道为什么不是3个死刑立即执行?


一般情况团伙杀人,致死一人,只有主犯会判死刑立即执行,所谓一命抵一命。一般不可能都枪毙,毕竟在犯罪中起的作用不同。
原帖由 liangzhu 于 2007-5-12 22:11 发表
怎么才48900元 怎么也算不出来呀!!!!!


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都没多少,主要的是抚养费。

对其子女的抚养费计算至其成年,即18岁。由于他的女儿已经上高中了,岁数应该不小了,所以没有多少。

对其父母的抚养费的计算,好象是有一个时间期限的,而且如果死者有兄弟姐妹,是要按平均数算的。就是说如果死者是独生子要赔10万,而如果家里有5个子女的话就只赔2万。

本案中死者的家庭状况不清楚,估计可能和这有关系。

其实判多了也没用,如果罪犯本人没多少钱的话,赔不了也没办法。
原帖由 郭炜 于 2007-5-13 04:28 发表


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都没多少,主要的是抚养费。

对其子女的抚养费计算至其成年,即18岁。由于他的女儿已经上高中了,岁数应该不小了,所以没有多少。

对其父母的抚养费的计算,好象是有一个时间期限的 ...

至少还有当地年纯收入乘以20年啊!!!!!!!!
  然也,减刑、保外就医一直是刑法的漏洞。
因此,这方面存在的问题甚至惹的江总当年发了好大的脾气~~~~~~~~~,真是问题多多,无以复加啊!:Q
他们不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了吗??这个是否意味着他们无法获得减刑呢???
所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只是剥夺他刑满释放以后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及担任企业法人等公民权(服刑期间自然剥夺),而不是自由权.
]]
谢谢楼上诸位:)
判的不是挺好吗.
在里头也挺好,该干嘛还干嘛,还不怕人寻仇.
原帖由 linlei41 于 2007-5-13 23:36 发表
判的不是挺好吗.
在里头也挺好,该干嘛还干嘛,还不怕人寻仇.

在首发这判决的博客上,鲁法官已经被骂得体无完肤了: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