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放弃个人索赔权? 劳工慰安妇案日本败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5 02:04:40
【星岛网讯】日本西松强掳中国劳工案终审,日本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27日作出终审判决,以《中日联合声明》中“中国人的个人索赔权已遭放弃”为由,驳回二审裁定中国籍原告胜诉的判决,并驳回了原告方的诉求。由此原告在此案中的败诉已成定局。受到该判决影响,日本最高法院随即宣判中国慰安妇索赔案败诉。

  共同社报道,该案发生在日本侵华战争期间,有中国劳工被强掳并被迫在日本西松建设(东京)公司施工的广岛县水力发电所建筑工地从事过重劳动,眼下两名中国籍原劳工和已去世的三名劳工遗属向西松公司提起诉讼并向其索赔一案。预计此案判决后,在日本尚在诉讼过程中的慰安妇、细菌战、南京大屠杀等几十起诉讼将全被封杀。

  审判长中川了滋当天作出裁定,称“根据《日中共同声明》,中国人的个人索赔权已遭放弃,在审判层面上,(原告)没有理由提出诉求”。由于原告的索赔权本身被否定,因此包括定于当天下午下达终审判决的中国原慰安妇索赔案在内,一系列的战后赔偿审判实际上以中国劳工败诉而告终。

  受到这一判决影响,日本最高法院当天就中国原慰安妇索赔案作出判决,不承认中国人的个人索赔权,判原告败诉。

  不过,中国外交部发言人秦刚曾表示,任何一方都不应对《中日联合声明》中所涉及的重要原则和事项进行单方面解释。秦刚指出,《中日联合声明》是中日两国政府签署的严肃的政治外交档,构成战后中日关系恢复和发展的政治基础。

  强迫劳动诉讼由现居天津市的邵义诚(81岁)等人于1998年提起。一审广岛地方法院的判决认定西松公司存在强掳和强迫劳动以及违反安全照顾义务等违法行为,但以十年的原告诉讼时效已过等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二审中,西松公司方面除了主张时效等理由之外,还提出,“根据1972年《日中共同声明》等文件,个人索赔权已遭放弃”。但这些主张在2004年二审判决中被高等法院以“《共同声明》中并未明确写入放弃(中国人的)个人索赔权”为由予以驳回,并裁定“时效主张明显违反正义原则”,勒令西松公司方面按原告要求支付总计2750万日元的赔偿金(约合179万元人民币,相当于一名原劳工获赔550万日元)。

  西松方面此后提起上诉,日本最高法院仅受理了其上诉理由中放弃索赔权这一争议点。

  专家认为,此举是日本最高法院首次试图判断“中国公民是否具有对日个人赔偿请求权”。日本中方原告辩护律师足立修一表示:“一旦日本最高法院做出判决,其结果一般情况下在十年左右的时间里都不会改变,而且会作为判例,成为其他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这也就意味着此案一旦判定中国公民对日赔偿请求权已经放弃,那么目前在日本尚在诉讼过程中的十多起强制劳工诉讼以及慰安妇、细菌战、重庆大轰炸、南京大屠杀等几十起诉讼将受到决定性的影响。

战后赔偿审判:

  战后赔偿审判是遭日军虐杀、被迫沦为随军慰安妇以及被强掳的中国人和韩国人及其遗属等受害者要求日本政府和相关企业做出道歉和赔偿的诉讼。中韩受害者及其遗属自1990年代前半期起便开始提起诉讼,根据市民团体的统计,诉讼总计已达60起左右。

  虽然日本各法院大多认定日军和相关企业的行为非法,但原告胜诉的案件少之又少,其中一审胜诉为六起,分别为韩国籍原慰安妇为原告的“关釜审判”以及完全不知战争结束而一直生活在山中已故劳工刘连仁诉讼等,二审胜诉为两起,为西松建设中国劳工强掳强制劳动诉讼以及三菱重工韩国籍前征用工诉讼。此外,也有一些诉讼中受害者与企业方面达成了庭外和解。【星岛网讯】日本西松强掳中国劳工案终审,日本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27日作出终审判决,以《中日联合声明》中“中国人的个人索赔权已遭放弃”为由,驳回二审裁定中国籍原告胜诉的判决,并驳回了原告方的诉求。由此原告在此案中的败诉已成定局。受到该判决影响,日本最高法院随即宣判中国慰安妇索赔案败诉。

  共同社报道,该案发生在日本侵华战争期间,有中国劳工被强掳并被迫在日本西松建设(东京)公司施工的广岛县水力发电所建筑工地从事过重劳动,眼下两名中国籍原劳工和已去世的三名劳工遗属向西松公司提起诉讼并向其索赔一案。预计此案判决后,在日本尚在诉讼过程中的慰安妇、细菌战、南京大屠杀等几十起诉讼将全被封杀。

  审判长中川了滋当天作出裁定,称“根据《日中共同声明》,中国人的个人索赔权已遭放弃,在审判层面上,(原告)没有理由提出诉求”。由于原告的索赔权本身被否定,因此包括定于当天下午下达终审判决的中国原慰安妇索赔案在内,一系列的战后赔偿审判实际上以中国劳工败诉而告终。

  受到这一判决影响,日本最高法院当天就中国原慰安妇索赔案作出判决,不承认中国人的个人索赔权,判原告败诉。

  不过,中国外交部发言人秦刚曾表示,任何一方都不应对《中日联合声明》中所涉及的重要原则和事项进行单方面解释。秦刚指出,《中日联合声明》是中日两国政府签署的严肃的政治外交档,构成战后中日关系恢复和发展的政治基础。

  强迫劳动诉讼由现居天津市的邵义诚(81岁)等人于1998年提起。一审广岛地方法院的判决认定西松公司存在强掳和强迫劳动以及违反安全照顾义务等违法行为,但以十年的原告诉讼时效已过等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二审中,西松公司方面除了主张时效等理由之外,还提出,“根据1972年《日中共同声明》等文件,个人索赔权已遭放弃”。但这些主张在2004年二审判决中被高等法院以“《共同声明》中并未明确写入放弃(中国人的)个人索赔权”为由予以驳回,并裁定“时效主张明显违反正义原则”,勒令西松公司方面按原告要求支付总计2750万日元的赔偿金(约合179万元人民币,相当于一名原劳工获赔550万日元)。

  西松方面此后提起上诉,日本最高法院仅受理了其上诉理由中放弃索赔权这一争议点。

  专家认为,此举是日本最高法院首次试图判断“中国公民是否具有对日个人赔偿请求权”。日本中方原告辩护律师足立修一表示:“一旦日本最高法院做出判决,其结果一般情况下在十年左右的时间里都不会改变,而且会作为判例,成为其他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这也就意味着此案一旦判定中国公民对日赔偿请求权已经放弃,那么目前在日本尚在诉讼过程中的十多起强制劳工诉讼以及慰安妇、细菌战、重庆大轰炸、南京大屠杀等几十起诉讼将受到决定性的影响。

战后赔偿审判:

  战后赔偿审判是遭日军虐杀、被迫沦为随军慰安妇以及被强掳的中国人和韩国人及其遗属等受害者要求日本政府和相关企业做出道歉和赔偿的诉讼。中韩受害者及其遗属自1990年代前半期起便开始提起诉讼,根据市民团体的统计,诉讼总计已达60起左右。

  虽然日本各法院大多认定日军和相关企业的行为非法,但原告胜诉的案件少之又少,其中一审胜诉为六起,分别为韩国籍原慰安妇为原告的“关釜审判”以及完全不知战争结束而一直生活在山中已故劳工刘连仁诉讼等,二审胜诉为两起,为西松建设中国劳工强掳强制劳动诉讼以及三菱重工韩国籍前征用工诉讼。此外,也有一些诉讼中受害者与企业方面达成了庭外和解。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4月27日表示,中国对日本最高法院当天就中国政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宣布放弃对日本战争赔偿要求的条款任意进行解释表示强烈反对。日本最高法院相继就中国原慰安妇索赔案和西松建筑公司强掳劳工案判决原告败诉。

  日本最高法院的判决依据是,根据日本和联合国在1951年签署的《旧金山和平条约》,“双方都同意放弃个人索赔权等权利”,并认为《日中联合声明》“实际是一份和平条约,和《旧金山条约》性质相同”。

  在当天的记者会上,有媒体记者提问:“日最高法院27日就日本侵华期间中国受害劳工针对日本建筑企业‘西松建设’的索赔诉讼案做出终审判决,认为‘中国政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宣布放弃的对日战争赔偿要求包括个人等的索赔权’。这是日本最高司法机构就中国政府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问题单方面做出的司法解释。请问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对此,刘建超表示,中国政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宣布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是着眼于两国人民友好相处做出的政治决断。中国对日本最高法院不顾中国多次严正交涉,对这一条款任意进行解释表示强烈反对。

  刘建超指出,日本最高法院就《中日联合声明》做出的解释是非法的、无效的。中国已要求日本政府认真对待中国关切,妥善处理这一问题。 刘建超说,日本在侵华战争期间强征和奴役中国人民,是日本军国主义对中国人民犯下的严重罪行,也是迄今尚未得到妥善处理的现实的重大人权问题。中国已要求日本,以对历史负责任的态度,妥善处理有关问题。

  日本最高法院27日相继就中国原慰安妇向日本政府索赔的诉讼案、中国原劳工及其遗属向西松建筑公司索赔案做出了终审判决,两案的原告均被判败诉。

  两案的审判长在做出判决时都认为,“1972年的《日中联合声明》放弃了中国人的个人索赔权,(原告)不能通过司法行使索赔权”。由于索赔权本身已遭否定,一系列的战后索赔案事实上已告终结。最高法院当天还决定驳回另外三起中国原告提起的上诉,原告败诉已成定局。三起上诉中包括已故中国劳工刘连仁在生前提起的索赔诉讼。

  27日原慰安妇索赔案和西松强掳劳工案分别在才口千晴和中川了滋两位审判长的主持下于最高法院第一法庭和第二法庭宣判,两场判决均以审判员一致通过的方式裁定原告败诉。

  两案判决都承认原告的经历属实:日军确实曾强征和强暴慰安妇;西松建筑公司也确曾在日军监督下强掳劳工并强迫他们劳动。原告是否拥有索赔权成为争议的焦点。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日本和联合国在1951年签署的《旧金山和平条约》,“双方都同意放弃个人索赔权等权利”,并认为《日中联合声明》“实际是一份和平条约,和《旧金山条约》性质相同”。

  但不同的是,中川了滋审判长在对西松强掳劳工案的判决中称,“索赔权并未消灭,只是丧失了在法院(索赔)的权利”。他并表示判决并不妨碍西村建设“自发采取应对”、“期待有关方面为救济受害者而努力”。

  27日当日本最高法院相继就中国原慰安妇索赔案和西松建筑公司强掳劳工案判决原告败诉时,手捧原告遗像坐在旁听席上的遗属们不禁悲从中来、眼圈通红。原告的支持者和律师也愤怒地斥责,“这还有良心吗”、“简直就是司法制度的自杀行为”。

  当天上午,就在审判长对西松强掳劳工案宣读判决书称“驳回二审(原告胜诉的)判决”时,81岁高龄的原告邵义诚不禁高高举起握拳的右手以示抗议。与此同时,“判决不公”、“取消判决”等表示不满的呼声也在旁听席上此起彼伏,审判长不得不用严厉的口吻要求“保持肃静”。判决结束后,许多人都因不满而不愿离去。最高法院的职员无奈之下只得手持资料进行解释,希望能平息“众怒”。

  在记者会上,59岁的原告吕志刚显得疲惫不堪。他手举在广岛拘留所经历原子弹爆炸的亡父吕学文的遗像,在愤怒之下不停颤抖。他表示,这个判决是实现日中友好的重大障碍,对审判长的面无表情感到愤怒。邵义诚也遗憾地说,如此判决只能表示法院在逃避自身的责任。

  原慰安妇索赔案的两名原告没有出席当天下午的判决。手持原告照片的支持者听取了判决。

  在其后的记者会上,原告理律师小野寺利孝愤然指出,“这种荒谬的判决简直就是司法制度的自杀行为”。他还语气强硬地表示,“在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凡是拥有良知和独立性的审判长都不应唯唯诺诺地遵从这种判决。在法庭上最终解决问题是每一个法律工作者应有的责任。将为战胜不公判决战斗到底”。

小资料:西松建设强掳中国劳工诉讼  

  太平洋战争期间,日本广岛县安芸太田町(原加计町)的安野发电厂建设工程由西松组(现为西松建设公司)承包,建设工地使用了从中国强掳来的劳工。原劳工及遗属共5人于1998年在日本提起诉讼,要求西松建设赔偿每人550万日元(约合36万元人民币)。2002年7月,广岛地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西松建设司的确存在因强掳和强制劳动而违反安全照顾义务的行为,但以诉讼时效归于消灭(超过10年)等为由驳回了原告诉求。2004年7月的广岛高等法院二审判决则认为,“西松方面主张诉讼时效归于消灭的做法有悖正义”,勒令该公司按原告要求支付赔偿金。西松建设不服该判决遂上诉至最高法院。

小资料:慰安妇问题  

  “随军慰安妇”是指二战期间在战地“慰安所”被迫为日军提供性服务的女性,被害妇女主要来自朝鲜半岛和中国。1993年,时任日本官房长官的河野洋平根据日本政府的调查,就慰安妇问题发表谈话,明确表示“日军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慰安所的设置、管理与慰安妇的移送”,并道歉称“发自内心表示道歉及反省”。日本政府于1995年设立了“亚洲女性和平国民基金”,以民间募捐的形式向受害者提供“补偿金”,但许多慰安妇拒绝接受该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