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记得去年中央台报过的“老人猝死超市”的事件吗?看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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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底记者暗访系列之三-西安老教授超市猝死案调查
时间:2007-3-27 15:53:09 来源:《记者观察》-社会关注 作者:石野 编辑: 点击次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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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5月4日,国际青年节。我在拥挤的人流中挤上了T29特快,于第二天清晨来到西安。此次,我是特意受最高人民法院一位朋友之托,对三个月前曾在本地轰动一时的第四军医大一位老教授因购买物品时,在本地一家叫“大家润”的超市猝死,至今没有一个结果的疑案进行彻头彻尾的调查……

六旬老教授命亡“大家润”,死因答复截然不同

  一下火车,我就和接站的李雪松(事人的儿子)直奔李家。在香烟缭绕、摆放着老人遗像的灵堂中,我首先采访了同为医学教授的李夫人刘秀英老人,“2006年1月20日,正好是我66岁生日,没想到这天却成为我们全家人灾难的日子。”老人强忍着万分悲痛回忆:

  这天天刚亮,67岁的老伴李岭岐就开始张罗着给我过寿。他一大早就给我做了很多好吃的。到了下午4点左右,老伴对我说:晚餐得多做几个好菜,等儿子一起来吃饭。之后,他就只身前往附近的超市购买食品,准备在当晚给我过一个丰盛、快乐的生日。临出门时,他还不忘叮嘱我:你在家看电视等我,我买好东西就回来……没想到,这句话却成了他留给我最后的遗言……

  刘秀英老人说到这,不由失声痛哭起来。

  李雪松说:最令我们不明白的是,事发当天从现场民警和“大家润”了解老人的死因,及后来从分局了解到的,却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死因答复。

  李雪松向我介绍了此后发生的一些事情,他回忆说:

  “当天晚上,当我询问我父亲是如何死亡的,在场的李警官称:“老人是在交费后,自己晕倒了,超市工作人员急忙将老人扶到防损办公室,并拨打120,但急救未果而死亡……”我随即又问:人命关天!你们(警方)对这事怎么处理?对方说:我怎么处理?人死了你就拉走么……”

  “正处于极度悲痛之中的我和母亲,见民警这样回答,一时不知所措,但我认为父亲死得太蹊跷,决定先向我父亲的单位及领导先报告此事。当晚10:30分许,我们和几位领导一起又赶到超市,发现那位李警官和另一位民警在场,超市一位姓杨的店长及几位工作人员均在场,当我们再三向对方询问老人到底是如何离世时,对方还是一口咬定:死者是在超市购物时突然晕倒, 120急救人员赶到时老人已经死亡,是自行倒地而死的……其中超市一名男性店员还当众称:他就是在老人倒地后扶老人到办公室的人员之一。”

  “此时李警官还是再三问我们如何处理此事,是马上将遗体拉走,还是由他们处理……我马上不满地责问:‘警察同志,我父亲到底是如何死亡的?是在什么时间?具体在什么位置?现场到底有哪几位人员在?是谁把老人扶起来的?现在事情根本没有搞清楚,你为何这样说话呢?’对方支支吾吾,不吭声了。当我们就以上情况,要求超市和警察出示一份书面的情况说明时,谁知,那位李警官态度非常蛮横地说:‘你们还敢给我玩程序?告诉你,我们没这义务!’并当众威胁我们:如不按他要求立即将尸体拉走,他就将尸体拉到西京医院按无人认领尸体处理。这位李警官还公然威胁我们几位家属:‘你们再不听话,我就把你们全带到分局去……’”

  “无奈之余,我们就联系殡仪馆将遗体运到殡仪馆冷藏起来。第二天上午8时许,我和韩清(李岭岐生前单位老干部管理部部长)前往公安新城分局治安大队开具死亡证明时,却意外地获知:父亲是因该超市怀疑他偷电池而被带到超市防损办公室处理,与超市防损员发生争执,且有‘身体接触’后死亡的……”这令我感到非常震惊!这与昨晚在场的警察和超市说的话相悖,我们不再开有关死亡证明,当即要求警方对此立案侦查。”

疑点重重,“情况说明”和录像显示死亡全过程


  对于事发当晚超市和警方联合欺骗家属的过程,2006年4月7日,陕西志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姚凯文,受刘秀英老人的委托,特意对有关目击者进行了取证。其中韩清向律师证实:事发当晚,他和单位的多位领导一起来到“大家润”超市,都看见门口有警察守卫着,旁边还停放着一辆运尸车。当晚10时许,我们和李家人再次返回超市,在场的警察和超市人员再三称,李是在购物出了收银台走了几步跌倒的,超市人员将李扶到了办公室。李的儿媳妇当即让他们出一个书面证明,却遭到拒绝,双方为此争吵起来。后来他们只好将李尸体运走。他还证实了事发的第二天,他陪同死者的儿子和儿媳到太华路派出所报案、第三天陪他们到新城分局治安大队再次报案的有关过程。

  案发第三天,当李雪松陪同父亲单位领导、律师再次到太华路派出所,该所贾所长接待,但坚称不予立案。当家属提出要求看事发当时超市的现场监控录像时,被他以种种借口推诿。在律师帮助下,他们即书面要求派出所对当时的录像进行证据保全。

  2006年1月28日,大年三十。太华路派出所贾所长出面将超市有关人士和家属叫到一起进行调解。当时死者家属只有一个要求:调解前先让家属看现场监控录像,但太华路派出所和超市以新城分局法制科不同意为由拒绝该合理要求。

  2006年5月4日,我从120西安急救中心当天参加抢救的医生刘颖、护士童慧歌、司机张博及长安分站的王站长等人写给有关方面的一份盖有大红印章的“情况说明”中了解到了有关李岭岐老人猝死的一些新情况:我急救站于1月20日(2006年)下午18:02接到“太华路大家润超市”的派车单,立即赶往现场,途中与对方联系,对方却让我们退车,我们刚返回急救站,于18:12分再次接到同一地点的派车单,又立即出发,于18:27分到达现场(当天路面有积雪,路难走)。见病人在接待室,坐在椅子上,脸色发青,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呼吸,心跳停止,四肢冰冷。经我们判断病人已失去抢救时机,已无抢救可能性,我们让对方求助110寻找病人家属,并向120总台汇报了有关情况。
    为彻底搞清李岭岐老人真实的死亡原因,家属要求查看超市当时的监控录像,但对方就是推三阻四不让家属查看,同时超市的态度极为强硬。当家属强烈要求警方对此立案侦查时,警方却声称该案可能属民事纠纷,一再劝告与超市和解,还称,若想追究刑事责任,须进行尸检警方才予立案。

  2006年2月9日《西安晚报》记者王超以《老教授超市购物突死亡 家属备感蹊跷疑窦丛生 》为题,披露了这一恶性事件。随后,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法制在线》、《社会记录》、新浪、搜狐等国内数百家网站进行了报道和评论。

  在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下,态度强硬的太华路派出所勉强口头立案,但仍不给家属立案通知书。
    距李岭岐老人购物猝死“大家润”超市的第46天后,死者的家属一行3人,几经周折终于在太华路派出所里看到了老人由生到死过程的超市监控录像。据雪松夫妇讲,这盘录像带总共显示了四个阶段的画面,播放了一个多小时。通过录像显示的资料,死者家人清楚地看到在超市的防损办公室,李岭岐老人被“大家润”超市几位防损员侮辱、漫骂、撕拉、倒地后近一个小时无人理睬,无任何救助措施导致死亡的全过程。

  超市有关负责人承认,他们在处理此事确有不当之处,愿与家属和解,但坚持在老人火化后可一次性赔偿死者6万元(条件是死者家属放弃追究超市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月14日,当家属再次向太华路派出所提交强烈要求对录像中显示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申请,可对方一直不予理睬。 可令人百思不解的是:后来太华路派出所虽然对此立案,但从没有对超市的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死者家属至今都不知负责此案的具体办案人是谁。见问的数次多了,太华路派出所一名刘教导员才表示,他不清楚这些,他只负责接待死者家属和律师。

为索尸检结果,在新城公安分局法制科遭另类“礼遇”

  2006年3月14日下午,家属委托最高人民法院法源司法鉴定中心主任何颂跃及国家法医学会理事杜立新两位专家作为家属代表参加了解剖全过程。

  4月28日上午11时许,太华路派出所电话通知,称尸检结果已出来。李雪松立刻前往派出所,刘元仲教导员告知:死者是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而死亡。诱因:争执、推拉、情绪激动是其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的诱发因素。还指出死者有外伤:有轻微伤,但非致命死因。

  当李雪松要求拿到有关报告或复印件时,刘称家属可派律师到分局法制科开证明,然后才能到派出所复印。第二天,当李雪松和律师来到分局法制科时,一位姓杜的警官却称:我们不可能给你们复印件,只告知家属结论即可。

  2006年5月8日,我们来到派出所,直接上了二楼,找到了教导员刘元仲的办公室,当他听说李雪松还是为尸检报告的事而来时,挠着头皮说:“你也是个博士生,还是个军人,怎么不懂法律呢?法律没有规定让我们一定要把那东西给你们家属,再说,刚开始我们是愿给的,但分局法制科的领导不愿,他们比我们更懂法,所以我们也只能听他的。”然后,他又问:“有关尸体报告的结论我已口头告知了,不知你们家属是否有异议?如果有,可以申诉复检;要是没有,那你就尽快签字吧,这样只能会影响我们的工作……”我马上问道:“刘教导员,家属至今连尸体报告都没有见到,仅仅你们的口头传达,怎么能看出问题呢?对这样一件人命关天的大事,难道说警方要剥夺家属的知情权吗?”刘有些不高兴地瞪了我一眼,问李雪松:“他是谁呀?”李雪松忙谎称道:“对不起,我忘了介绍了。这是我的表弟,特意从北京赶来看望我母亲和家人的,不是外人。”刘这才松了口气,回答我说:“我们尽管很了解你们家属的心情,但也很为难,这事我看你还是找分局法制科吧,他们说行我马上就复印给你……”

  无奈之余,我们只好前往太华派出所的上级单位——新城公安分局。

  上午10时许,我和李雪松来到了新城分局二楼,找到法制科一间办公室,敲了敲紧闭的大门,一位身着便服、中等个子、头发些许花白、年约50岁的老头开了门。李雪松一见,忙露出笑脸,称呼了一声“杜警官”。只见此君用微胖的身躯横着门口,连连问我们有什么事?不用问,此人肯定是那位拒不让出示有关尸检结果的杜警官了。下面是我们根据当时录音整理的一份对话录——

  李雪松:杜警官你好,我刚从(太华路)派出所过来,是关于尸检报告的事,他们打电话问尸检报告的结论我们家属有没有什么异议,如我们家属没有异议的话,就视我们家属同意了,(公安分局)领导就以这个为标准开始讨论这个案件的定性问题,我们家属就过去和他们谈了一下,我们家属确实不是很明白,这个尸检结果我们家属有疑问,需要警方解释,为何不给我们家属尸检报告复印件呢?

  杜:你先不要说这么多,对(尸检)结论你同意不同意?先表这个态。

  李:我们只能说知道这个(尸检)结论了,如何得到的警方不给解释……

  杜:你不要说知道了,你是搞科学的,你先说同意不同意,你不要说知道了、知道了,十年后你说我不同意,你别说这个话,你是搞科学的。

  李:我是这个意思,你想就是法院审判的话,不能说我想判你几年就判几年吧,总得有个法律依据吧?可警方只是告诉我们尸检结论,如何得到这个结论我们不清楚,我们无法表态,我们要求能得到尸检报告的复印件。

  杜(高声地):你现在不要跟我讲这些,我就问你两个字:同意,还是不同(意),就这么两个字,很简单。不要和我说别的。那我现在知道了,知道了你咋办,不要说那些废话。

  李:我们想让有关专家看一下(尸检报告),能够弄清如何得到这个结论的……

  杜:没有!再和你讲很明确,没有!同意你就说同意,不同意你就说不同意,没有啥别的说的。
    李:我们都是搞科学的,但我不是搞法医的,我对尸检报告如何得到的结论不清楚,我不懂这方面的知识,不看怎么表态呢?

  杜:正是因为搞科学,同意还是不同意,你说你不同意,你申请交费另做(一次尸检)

  李:你说我为啥不同意,他(警方)得问理由吧。我不同意,得说明理由吧?

  杜:这没有!没啥理由!看你相信不相信科学。别的不说,相信科学你就表态去,不相信就是不相信。

  李:杜警官,我们是来解决问题来的……

  杜:你出去,没啥问题解决!

  李:你说没问题解决那就不对了……

  杜:你只用表态同意、不同意

  李:那确实没办法表态嘛,尸检报告不给我们家属,我们连尸检结论如何得到的都不知道……

  杜:没办法表态你就和人家(警方)说,我知道了,但是你同意不同意,视为你不表态,视为你同意!

  李:你不能这么说。

  杜:你别跟我打什么科学的边球,没有这个什么科学的边球可打。

  石野(忍无可忍):杜警官,作为分局法制科的负责人,你要保护公民都有知情权嘛,何况我们是家属呢?

  杜:你不要说什么公民知情权,你们公民知情权是你的权力,到(法)庭上以后你再说,现在不要说!你们还不走?不要影响我的时间!

  石野:作为人民警察,你这种态度太过分了吧?

  杜(恼火地):我就这个态度,你又能怎么着吧?小心我抓你。

  石野(无奈地):走走,我们找领导,找局长。

  ……

  见这位局法制科的人态度如此恶劣,我们随即找到了分局主管刑事的方副局长。

  方局长很热情地为我们让座并询问来意。我和雪松先是余怒未消地向局领导投诉我们刚才的遭遇,并要求按规定对他的行为作出处理。方局长先是对我们的心情表示理解,告诉我们: 老杜是法制科的元老,老同志么,有点脾气你们不要见怪,我们平时也会让着他。

  见我这陌生人问话较多,方局长警惕地问李雪松我是什么人,雪松还向上面一样做了介绍。方局长这才放下心来。

  方局长和蔼地说:“关于那个事,还真的是法制科负责的,至于他们为何不愿让你们家属看,我想是有他们的道理的……其实那东西你看不看都是一样的,你只要表个态就行。超市有关人员还没有触犯刑法,要想追究他们的刑事很难。我们只能依法办事。”我赶紧问道:“警方早就立案了,请问涉嫌犯罪到底是谁呢,有几人?警方是以涉嫌什么样的罪名立案的呢?因为我们家属至今没有看到立案通知,只是接到太华派出所的口头通知。”方局长称:这都是派出所的事了,因为这涉及到很多事情,无法向家属说得太透。但我们公安局的确是做了大量工作的,因为这事经媒体一传播,在社会上闹得沸沸扬扬的,搞得我们警方形象很不好,压力也很大,所以我们也很慎重……就说这个尸体的报告吧,其实,说起来,起不了大作用,因为我刚说过,根据专案组的调查,还没有找到对方的犯罪事实,我们这几天都在研究……不过,在没有讨论结果之前,我也不能多说什么……

教授之死迷雾重重,老人至今无法入地为安

  其实,我对在太华路派出所,特别是在新城分局法制科所耳闻目睹的“礼遇”一点也不感到奇怪,因为不久后,我就从有关方面得到了陕西省公安厅在一份题为《“网称老教授超市购物离奇亡调查一月没结果”一事调查情况的报告》中看到,“2006年3月2日,接到赵正永常务副省长,李堂堂秘书长在《信息快报》(专报)第56期上的批示后,我厅领导十分重视,就此事迅速开展调查工作,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在这份陕公复字(2006)陕28号、盖有省公安厅印章的文件上称:

  据“大家润”超市监控录像显示,李岭岐于2006年元月20日17时15分在“大家润”超市因一板电池未付费被超市防损办工作人员叫至防陨办公室。工作人员要求李在上登记,李岭岐拒绝写“违反防损行为登记表”,转身要走,超市工作人员进行拦阻,期间有争执和推拉现象。17时20分许,李岭岐突然倒地,工作人员起初未予理睬,后发现情况不对即向上级反映。18时20分左右“120”急救车赶到,经检查,人已死亡。

  防损办工作人员丁学文、高飞、韩伟立看到李自行晕倒在地,丁学文等以为李岭岐装病,并未在意,后发现异常即向上级反映。此三人还谈到李在防损办期间,无人动手殴打李。

  1月21日,太华路派出所在“大家润”超市调取了李岭岐在超市购物至死亡的全程录像,录像中反映的情况与民警现场了解的情况一致。2月10日,新城分局对此事正式立案,并告知家属要进行尸检,但家属以种种理由不予配合……

  根据以上情况,西安市公安局调查组同意新城分局目前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证据不足的意见……

  死者家属却对这份报告表示极大不满,他们指出:这份报告有很多不实的地方,比如,由警方提供的超市当时录相显示,是超市的几位防损员对老人推拉,并有录相显示这些人对老人态度极为恶劣粗暴,多次辱骂,为何报告中对此避而不谈?若情况了解一致,为何在家属找到尸体时,出警民警与超市共同哄骗家属说,老人乃自然死亡,超市有救助行为,他们欺骗家属时有多位证人证言;在事发后,当日新城分局领导根本就接待过死者家属;当家属提出解剖尸体时,是警方强行指定具体解剖地点,拒绝家属要求到别处尸检的合法请求;报告最后还特意提到老人两年前曾作过心脏搭桥手术,这是故意在误导领导以死者心脏不好的印象。

  2006年6月19日,陕西省公安厅在一份上呈陕西省省政府办公厅的“调查工作情况续报”指出两点:一、经对李岭岐尸体进行法医检验,尸检结论是李岭岐死因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所致。诱发原因为推搡,言语冲突等行为。二、2006年5月9日,西安市公安新城分局会同市公安局法治部门,检察机关,法院共同对该案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一致认为,此案不构成刑事案件。西安市公安局刑侦局调查组也经分析研究认为,不构成刑事案件,并建议新城分局依法撤销该案的刑事立案。但据有关律师指出,警方在案件侦查阶段邀请法院共同研究分析案件定性是严重违法的。公、检、法三家相互监督独立办案是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有着严格的规定。

  根据以上种种迹象,加上我以暗访方式的耳闻目睹,我当时就不无忧愁地告诉李雪松:尽管现在警方还没有明确撤案,但警方很可能会按撤案处理。

  果然,就在我回京不久,也就是2006年6月9日,西安市公安新城分局特意向死者家属下发了一份“撤销案件决定书”,在这份公新刑撤字(2006)第019号撤案书中,写道:我局在2006年2月9日决定立案的涉嫌过失致李岭岐死亡案经过侦查,认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由于西安警方迟迟不愿向死者家属公开死者的尸检报告书,家人想方设法找到了那份书样,针对其内容及警方口头告知的情况,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病理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医会专家委员会专家、主任法医师何颂跃和中国法医学会原理事、主任法医师杜立新受死者家属的委托,共同出具了一份《关于李岭岐教授死亡原因和诱发因素的法医学专家意见书》,上称“……李岭岐教授生前因受到“大家润超市”有关工作人员的言语侮辱、身体受到推搡并强行被禁拘在超市的办公室之内,使其身心受到严重伤害,致其心脏病急性发作,发作后又无人救助(录像显示,从约17:17分老人倒地至18:27分120赶到现场),延误70分钟后死亡。本案案情和死亡经过证明:超市对李岭岐教授的严重身心伤害,与其心脏病的急性发作、发病后不及时救助与最终导致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着明确的因果关系。”

  北京大学法学院有关教授认为:从家属提供的所有材料并结合有关新闻报道,可以看出“大家润”超市相关人员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非法拘禁”和“侮辱行为致人死亡”三个罪名。结合本案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之规定,应定性为“非法拘禁罪”,而且属具有侮辱情节的,应当按故意犯罪从重处罚,因为李岭岐老人非正常死亡与“大家润”超市相关人员有关。家属完全有权要求公安机关立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时至今日,老人的遗体还保存在冰柜里,至今无法入地为安。卧底记者暗访系列之三-西安老教授超市猝死案调查
时间:2007-3-27 15:53:09 来源:《记者观察》-社会关注 作者:石野 编辑: 点击次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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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教授命亡“大家润”,死因答复截然不同

  一下火车,我就和接站的李雪松(事人的儿子)直奔李家。在香烟缭绕、摆放着老人遗像的灵堂中,我首先采访了同为医学教授的李夫人刘秀英老人,“2006年1月20日,正好是我66岁生日,没想到这天却成为我们全家人灾难的日子。”老人强忍着万分悲痛回忆:

  这天天刚亮,67岁的老伴李岭岐就开始张罗着给我过寿。他一大早就给我做了很多好吃的。到了下午4点左右,老伴对我说:晚餐得多做几个好菜,等儿子一起来吃饭。之后,他就只身前往附近的超市购买食品,准备在当晚给我过一个丰盛、快乐的生日。临出门时,他还不忘叮嘱我:你在家看电视等我,我买好东西就回来……没想到,这句话却成了他留给我最后的遗言……

  刘秀英老人说到这,不由失声痛哭起来。

  李雪松说:最令我们不明白的是,事发当天从现场民警和“大家润”了解老人的死因,及后来从分局了解到的,却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死因答复。

  李雪松向我介绍了此后发生的一些事情,他回忆说:

  “当天晚上,当我询问我父亲是如何死亡的,在场的李警官称:“老人是在交费后,自己晕倒了,超市工作人员急忙将老人扶到防损办公室,并拨打120,但急救未果而死亡……”我随即又问:人命关天!你们(警方)对这事怎么处理?对方说:我怎么处理?人死了你就拉走么……”

  “正处于极度悲痛之中的我和母亲,见民警这样回答,一时不知所措,但我认为父亲死得太蹊跷,决定先向我父亲的单位及领导先报告此事。当晚10:30分许,我们和几位领导一起又赶到超市,发现那位李警官和另一位民警在场,超市一位姓杨的店长及几位工作人员均在场,当我们再三向对方询问老人到底是如何离世时,对方还是一口咬定:死者是在超市购物时突然晕倒, 120急救人员赶到时老人已经死亡,是自行倒地而死的……其中超市一名男性店员还当众称:他就是在老人倒地后扶老人到办公室的人员之一。”

  “此时李警官还是再三问我们如何处理此事,是马上将遗体拉走,还是由他们处理……我马上不满地责问:‘警察同志,我父亲到底是如何死亡的?是在什么时间?具体在什么位置?现场到底有哪几位人员在?是谁把老人扶起来的?现在事情根本没有搞清楚,你为何这样说话呢?’对方支支吾吾,不吭声了。当我们就以上情况,要求超市和警察出示一份书面的情况说明时,谁知,那位李警官态度非常蛮横地说:‘你们还敢给我玩程序?告诉你,我们没这义务!’并当众威胁我们:如不按他要求立即将尸体拉走,他就将尸体拉到西京医院按无人认领尸体处理。这位李警官还公然威胁我们几位家属:‘你们再不听话,我就把你们全带到分局去……’”

  “无奈之余,我们就联系殡仪馆将遗体运到殡仪馆冷藏起来。第二天上午8时许,我和韩清(李岭岐生前单位老干部管理部部长)前往公安新城分局治安大队开具死亡证明时,却意外地获知:父亲是因该超市怀疑他偷电池而被带到超市防损办公室处理,与超市防损员发生争执,且有‘身体接触’后死亡的……”这令我感到非常震惊!这与昨晚在场的警察和超市说的话相悖,我们不再开有关死亡证明,当即要求警方对此立案侦查。”

疑点重重,“情况说明”和录像显示死亡全过程


  对于事发当晚超市和警方联合欺骗家属的过程,2006年4月7日,陕西志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姚凯文,受刘秀英老人的委托,特意对有关目击者进行了取证。其中韩清向律师证实:事发当晚,他和单位的多位领导一起来到“大家润”超市,都看见门口有警察守卫着,旁边还停放着一辆运尸车。当晚10时许,我们和李家人再次返回超市,在场的警察和超市人员再三称,李是在购物出了收银台走了几步跌倒的,超市人员将李扶到了办公室。李的儿媳妇当即让他们出一个书面证明,却遭到拒绝,双方为此争吵起来。后来他们只好将李尸体运走。他还证实了事发的第二天,他陪同死者的儿子和儿媳到太华路派出所报案、第三天陪他们到新城分局治安大队再次报案的有关过程。

  案发第三天,当李雪松陪同父亲单位领导、律师再次到太华路派出所,该所贾所长接待,但坚称不予立案。当家属提出要求看事发当时超市的现场监控录像时,被他以种种借口推诿。在律师帮助下,他们即书面要求派出所对当时的录像进行证据保全。

  2006年1月28日,大年三十。太华路派出所贾所长出面将超市有关人士和家属叫到一起进行调解。当时死者家属只有一个要求:调解前先让家属看现场监控录像,但太华路派出所和超市以新城分局法制科不同意为由拒绝该合理要求。

  2006年5月4日,我从120西安急救中心当天参加抢救的医生刘颖、护士童慧歌、司机张博及长安分站的王站长等人写给有关方面的一份盖有大红印章的“情况说明”中了解到了有关李岭岐老人猝死的一些新情况:我急救站于1月20日(2006年)下午18:02接到“太华路大家润超市”的派车单,立即赶往现场,途中与对方联系,对方却让我们退车,我们刚返回急救站,于18:12分再次接到同一地点的派车单,又立即出发,于18:27分到达现场(当天路面有积雪,路难走)。见病人在接待室,坐在椅子上,脸色发青,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呼吸,心跳停止,四肢冰冷。经我们判断病人已失去抢救时机,已无抢救可能性,我们让对方求助110寻找病人家属,并向120总台汇报了有关情况。
    为彻底搞清李岭岐老人真实的死亡原因,家属要求查看超市当时的监控录像,但对方就是推三阻四不让家属查看,同时超市的态度极为强硬。当家属强烈要求警方对此立案侦查时,警方却声称该案可能属民事纠纷,一再劝告与超市和解,还称,若想追究刑事责任,须进行尸检警方才予立案。

  2006年2月9日《西安晚报》记者王超以《老教授超市购物突死亡 家属备感蹊跷疑窦丛生 》为题,披露了这一恶性事件。随后,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法制在线》、《社会记录》、新浪、搜狐等国内数百家网站进行了报道和评论。

  在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下,态度强硬的太华路派出所勉强口头立案,但仍不给家属立案通知书。
    距李岭岐老人购物猝死“大家润”超市的第46天后,死者的家属一行3人,几经周折终于在太华路派出所里看到了老人由生到死过程的超市监控录像。据雪松夫妇讲,这盘录像带总共显示了四个阶段的画面,播放了一个多小时。通过录像显示的资料,死者家人清楚地看到在超市的防损办公室,李岭岐老人被“大家润”超市几位防损员侮辱、漫骂、撕拉、倒地后近一个小时无人理睬,无任何救助措施导致死亡的全过程。

  超市有关负责人承认,他们在处理此事确有不当之处,愿与家属和解,但坚持在老人火化后可一次性赔偿死者6万元(条件是死者家属放弃追究超市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月14日,当家属再次向太华路派出所提交强烈要求对录像中显示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申请,可对方一直不予理睬。 可令人百思不解的是:后来太华路派出所虽然对此立案,但从没有对超市的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死者家属至今都不知负责此案的具体办案人是谁。见问的数次多了,太华路派出所一名刘教导员才表示,他不清楚这些,他只负责接待死者家属和律师。

为索尸检结果,在新城公安分局法制科遭另类“礼遇”

  2006年3月14日下午,家属委托最高人民法院法源司法鉴定中心主任何颂跃及国家法医学会理事杜立新两位专家作为家属代表参加了解剖全过程。

  4月28日上午11时许,太华路派出所电话通知,称尸检结果已出来。李雪松立刻前往派出所,刘元仲教导员告知:死者是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而死亡。诱因:争执、推拉、情绪激动是其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的诱发因素。还指出死者有外伤:有轻微伤,但非致命死因。

  当李雪松要求拿到有关报告或复印件时,刘称家属可派律师到分局法制科开证明,然后才能到派出所复印。第二天,当李雪松和律师来到分局法制科时,一位姓杜的警官却称:我们不可能给你们复印件,只告知家属结论即可。

  2006年5月8日,我们来到派出所,直接上了二楼,找到了教导员刘元仲的办公室,当他听说李雪松还是为尸检报告的事而来时,挠着头皮说:“你也是个博士生,还是个军人,怎么不懂法律呢?法律没有规定让我们一定要把那东西给你们家属,再说,刚开始我们是愿给的,但分局法制科的领导不愿,他们比我们更懂法,所以我们也只能听他的。”然后,他又问:“有关尸体报告的结论我已口头告知了,不知你们家属是否有异议?如果有,可以申诉复检;要是没有,那你就尽快签字吧,这样只能会影响我们的工作……”我马上问道:“刘教导员,家属至今连尸体报告都没有见到,仅仅你们的口头传达,怎么能看出问题呢?对这样一件人命关天的大事,难道说警方要剥夺家属的知情权吗?”刘有些不高兴地瞪了我一眼,问李雪松:“他是谁呀?”李雪松忙谎称道:“对不起,我忘了介绍了。这是我的表弟,特意从北京赶来看望我母亲和家人的,不是外人。”刘这才松了口气,回答我说:“我们尽管很了解你们家属的心情,但也很为难,这事我看你还是找分局法制科吧,他们说行我马上就复印给你……”

  无奈之余,我们只好前往太华派出所的上级单位——新城公安分局。

  上午10时许,我和李雪松来到了新城分局二楼,找到法制科一间办公室,敲了敲紧闭的大门,一位身着便服、中等个子、头发些许花白、年约50岁的老头开了门。李雪松一见,忙露出笑脸,称呼了一声“杜警官”。只见此君用微胖的身躯横着门口,连连问我们有什么事?不用问,此人肯定是那位拒不让出示有关尸检结果的杜警官了。下面是我们根据当时录音整理的一份对话录——

  李雪松:杜警官你好,我刚从(太华路)派出所过来,是关于尸检报告的事,他们打电话问尸检报告的结论我们家属有没有什么异议,如我们家属没有异议的话,就视我们家属同意了,(公安分局)领导就以这个为标准开始讨论这个案件的定性问题,我们家属就过去和他们谈了一下,我们家属确实不是很明白,这个尸检结果我们家属有疑问,需要警方解释,为何不给我们家属尸检报告复印件呢?

  杜:你先不要说这么多,对(尸检)结论你同意不同意?先表这个态。

  李:我们只能说知道这个(尸检)结论了,如何得到的警方不给解释……

  杜:你不要说知道了,你是搞科学的,你先说同意不同意,你不要说知道了、知道了,十年后你说我不同意,你别说这个话,你是搞科学的。

  李:我是这个意思,你想就是法院审判的话,不能说我想判你几年就判几年吧,总得有个法律依据吧?可警方只是告诉我们尸检结论,如何得到这个结论我们不清楚,我们无法表态,我们要求能得到尸检报告的复印件。

  杜(高声地):你现在不要跟我讲这些,我就问你两个字:同意,还是不同(意),就这么两个字,很简单。不要和我说别的。那我现在知道了,知道了你咋办,不要说那些废话。

  李:我们想让有关专家看一下(尸检报告),能够弄清如何得到这个结论的……

  杜:没有!再和你讲很明确,没有!同意你就说同意,不同意你就说不同意,没有啥别的说的。
    李:我们都是搞科学的,但我不是搞法医的,我对尸检报告如何得到的结论不清楚,我不懂这方面的知识,不看怎么表态呢?

  杜:正是因为搞科学,同意还是不同意,你说你不同意,你申请交费另做(一次尸检)

  李:你说我为啥不同意,他(警方)得问理由吧。我不同意,得说明理由吧?

  杜:这没有!没啥理由!看你相信不相信科学。别的不说,相信科学你就表态去,不相信就是不相信。

  李:杜警官,我们是来解决问题来的……

  杜:你出去,没啥问题解决!

  李:你说没问题解决那就不对了……

  杜:你只用表态同意、不同意

  李:那确实没办法表态嘛,尸检报告不给我们家属,我们连尸检结论如何得到的都不知道……

  杜:没办法表态你就和人家(警方)说,我知道了,但是你同意不同意,视为你不表态,视为你同意!

  李:你不能这么说。

  杜:你别跟我打什么科学的边球,没有这个什么科学的边球可打。

  石野(忍无可忍):杜警官,作为分局法制科的负责人,你要保护公民都有知情权嘛,何况我们是家属呢?

  杜:你不要说什么公民知情权,你们公民知情权是你的权力,到(法)庭上以后你再说,现在不要说!你们还不走?不要影响我的时间!

  石野:作为人民警察,你这种态度太过分了吧?

  杜(恼火地):我就这个态度,你又能怎么着吧?小心我抓你。

  石野(无奈地):走走,我们找领导,找局长。

  ……

  见这位局法制科的人态度如此恶劣,我们随即找到了分局主管刑事的方副局长。

  方局长很热情地为我们让座并询问来意。我和雪松先是余怒未消地向局领导投诉我们刚才的遭遇,并要求按规定对他的行为作出处理。方局长先是对我们的心情表示理解,告诉我们: 老杜是法制科的元老,老同志么,有点脾气你们不要见怪,我们平时也会让着他。

  见我这陌生人问话较多,方局长警惕地问李雪松我是什么人,雪松还向上面一样做了介绍。方局长这才放下心来。

  方局长和蔼地说:“关于那个事,还真的是法制科负责的,至于他们为何不愿让你们家属看,我想是有他们的道理的……其实那东西你看不看都是一样的,你只要表个态就行。超市有关人员还没有触犯刑法,要想追究他们的刑事很难。我们只能依法办事。”我赶紧问道:“警方早就立案了,请问涉嫌犯罪到底是谁呢,有几人?警方是以涉嫌什么样的罪名立案的呢?因为我们家属至今没有看到立案通知,只是接到太华派出所的口头通知。”方局长称:这都是派出所的事了,因为这涉及到很多事情,无法向家属说得太透。但我们公安局的确是做了大量工作的,因为这事经媒体一传播,在社会上闹得沸沸扬扬的,搞得我们警方形象很不好,压力也很大,所以我们也很慎重……就说这个尸体的报告吧,其实,说起来,起不了大作用,因为我刚说过,根据专案组的调查,还没有找到对方的犯罪事实,我们这几天都在研究……不过,在没有讨论结果之前,我也不能多说什么……

教授之死迷雾重重,老人至今无法入地为安

  其实,我对在太华路派出所,特别是在新城分局法制科所耳闻目睹的“礼遇”一点也不感到奇怪,因为不久后,我就从有关方面得到了陕西省公安厅在一份题为《“网称老教授超市购物离奇亡调查一月没结果”一事调查情况的报告》中看到,“2006年3月2日,接到赵正永常务副省长,李堂堂秘书长在《信息快报》(专报)第56期上的批示后,我厅领导十分重视,就此事迅速开展调查工作,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在这份陕公复字(2006)陕28号、盖有省公安厅印章的文件上称:

  据“大家润”超市监控录像显示,李岭岐于2006年元月20日17时15分在“大家润”超市因一板电池未付费被超市防损办工作人员叫至防陨办公室。工作人员要求李在上登记,李岭岐拒绝写“违反防损行为登记表”,转身要走,超市工作人员进行拦阻,期间有争执和推拉现象。17时20分许,李岭岐突然倒地,工作人员起初未予理睬,后发现情况不对即向上级反映。18时20分左右“120”急救车赶到,经检查,人已死亡。

  防损办工作人员丁学文、高飞、韩伟立看到李自行晕倒在地,丁学文等以为李岭岐装病,并未在意,后发现异常即向上级反映。此三人还谈到李在防损办期间,无人动手殴打李。

  1月21日,太华路派出所在“大家润”超市调取了李岭岐在超市购物至死亡的全程录像,录像中反映的情况与民警现场了解的情况一致。2月10日,新城分局对此事正式立案,并告知家属要进行尸检,但家属以种种理由不予配合……

  根据以上情况,西安市公安局调查组同意新城分局目前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证据不足的意见……

  死者家属却对这份报告表示极大不满,他们指出:这份报告有很多不实的地方,比如,由警方提供的超市当时录相显示,是超市的几位防损员对老人推拉,并有录相显示这些人对老人态度极为恶劣粗暴,多次辱骂,为何报告中对此避而不谈?若情况了解一致,为何在家属找到尸体时,出警民警与超市共同哄骗家属说,老人乃自然死亡,超市有救助行为,他们欺骗家属时有多位证人证言;在事发后,当日新城分局领导根本就接待过死者家属;当家属提出解剖尸体时,是警方强行指定具体解剖地点,拒绝家属要求到别处尸检的合法请求;报告最后还特意提到老人两年前曾作过心脏搭桥手术,这是故意在误导领导以死者心脏不好的印象。

  2006年6月19日,陕西省公安厅在一份上呈陕西省省政府办公厅的“调查工作情况续报”指出两点:一、经对李岭岐尸体进行法医检验,尸检结论是李岭岐死因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所致。诱发原因为推搡,言语冲突等行为。二、2006年5月9日,西安市公安新城分局会同市公安局法治部门,检察机关,法院共同对该案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一致认为,此案不构成刑事案件。西安市公安局刑侦局调查组也经分析研究认为,不构成刑事案件,并建议新城分局依法撤销该案的刑事立案。但据有关律师指出,警方在案件侦查阶段邀请法院共同研究分析案件定性是严重违法的。公、检、法三家相互监督独立办案是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有着严格的规定。

  根据以上种种迹象,加上我以暗访方式的耳闻目睹,我当时就不无忧愁地告诉李雪松:尽管现在警方还没有明确撤案,但警方很可能会按撤案处理。

  果然,就在我回京不久,也就是2006年6月9日,西安市公安新城分局特意向死者家属下发了一份“撤销案件决定书”,在这份公新刑撤字(2006)第019号撤案书中,写道:我局在2006年2月9日决定立案的涉嫌过失致李岭岐死亡案经过侦查,认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由于西安警方迟迟不愿向死者家属公开死者的尸检报告书,家人想方设法找到了那份书样,针对其内容及警方口头告知的情况,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病理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医会专家委员会专家、主任法医师何颂跃和中国法医学会原理事、主任法医师杜立新受死者家属的委托,共同出具了一份《关于李岭岐教授死亡原因和诱发因素的法医学专家意见书》,上称“……李岭岐教授生前因受到“大家润超市”有关工作人员的言语侮辱、身体受到推搡并强行被禁拘在超市的办公室之内,使其身心受到严重伤害,致其心脏病急性发作,发作后又无人救助(录像显示,从约17:17分老人倒地至18:27分120赶到现场),延误70分钟后死亡。本案案情和死亡经过证明:超市对李岭岐教授的严重身心伤害,与其心脏病的急性发作、发病后不及时救助与最终导致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着明确的因果关系。”

  北京大学法学院有关教授认为:从家属提供的所有材料并结合有关新闻报道,可以看出“大家润”超市相关人员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非法拘禁”和“侮辱行为致人死亡”三个罪名。结合本案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之规定,应定性为“非法拘禁罪”,而且属具有侮辱情节的,应当按故意犯罪从重处罚,因为李岭岐老人非正常死亡与“大家润”超市相关人员有关。家属完全有权要求公安机关立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时至今日,老人的遗体还保存在冰柜里,至今无法入地为安。
向检察院举报啊,先告公安渎职再说
公检法是一家的啊 有时候他们认真办个案子都值得怀疑是不是他们出了内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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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这还是老教授。 要是下岗职工呢?

有些时候你要把你自己的痛苦和他人一起分享, 比如那元老警察就很好。比如他儿子折了条腿什么的, 这样不但教育他,还教育了一干警察, 两全其美啊。至于他儿子嘛,肯定不冤,世事无完美, 有着样的老爸,儿子腿早晚要折的。
无话可说,除非炒的天下皆知,影响过大
由于西安警方迟迟不愿向死者家属公开死者的尸检报告书,家人想方设法找到了那份书样,针对其内容及警方口头告知的情况,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病理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医会专家委员会专家、主任法医师何颂跃和中国法医学会原理事、主任法医师杜立新受死者家属的委托,共同出具了一份《关于李岭岐教授死亡原因和诱发因素的法医学专家意见书》,上称“……李岭岐教授生前因受到“大家润超市”有关工作人员的言语侮辱、身体受到推搡并强行被禁拘在超市的办公室之内,使其身心受到严重伤害,致其心脏病急性发作,发作后又无人救助(录像显示,从约17:17分老人倒地至18:27分120赶到现场),延误70分钟后死亡。本案案情和死亡经过证明:超市对李岭岐教授的严重身心伤害,与其心脏病的急性发作、发病后不及时救助与最终导致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着明确的因果关系。”


天哪!哪里的法医学会啊?什么样的法医专家啊!
居然能给这样的证明!

牛啊!
不管你承认不承认这才是我们现实的社会
家人想方设法找到了那份书样,



你犯了泄露国家机密罪.
钻法律的空子,法治社会依然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