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岂可随意引用?-转《"钉子户"事件背后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0 03:16:40
"钉子户"事件背后的公共利益之辨(作者: 程维 ) 150

  3月26日,重庆市市长王鸿举就“钉子户”事件表态。
  王鸿举认为人们对“钉子户”片区拆迁的情况存在误解。他介绍,那里以前是一片老旧城区,这可以从保存的照片上看到。拆不拆“不是涉及到开发商的利益,而是涉及到百姓的公共利益,那里的老百姓都希望改善自己的居住、交通等条件”。
  不过,在一些律师看来,重庆“钉子户”片区的拆迁是否是公共利益,还存在疑问。
  “把‘当地老百姓都希望改善自己的居住、交通等条件’作为公共利益判定的前提条件,这个概念外延太广了,因为所有城市动拆迁都是改善环境。”3月27日,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说,他认为,应该参照宪法和民法通则对公共利益的认定。
  宋一欣律师表示,现有的法律条款对公共利益的界定都是原则性的,因此要具体认定行政部门的某个作为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并不容易。而且,行政部门并无权力认定一个项目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只能通过法院裁定才可以进行认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莫于川于2004年在《法制日报》发表的一篇题为《判断“公共利益”的六条标准》的文章,也谈到了公共利益认定问题。莫于川认为,“如果行政机关真正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而采取强制规划、征收、征用等特殊行政措施,以公共利益为由来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财产权是基本权利之一),当属实质法治主义的一种体现,似乎无可厚非。……但行政管理实践中的大量典型案例和经验教训表明,‘公共利益’是个筐,什么东西都往里装,这一弊端特别为人诟病。例如在土地和财物的规划、征收、征用、强拆等方面出现的大量恶劣案例,往往是某些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说到底是某些掌控公共权力的人)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而行损害民众利益之实,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社会危害性很大。公共利益作为一个高度抽象、易生歧义和弊端的概念,如果不严格限定,极易出现滥用现象。”
  莫于川概括国内外的共识与经验,认为在理解和运用公共利益这个概念时,应坚持如下六条判断标准:一是合法合理性,必须具有“公众的或与公众有关的使用”这一内涵;二是公共受益性,公共利益的受益范围一般是不特定多数的受益人,而且该项利益需求往往无法通过市场选择机制得到满足,需要通过统一行动而有组织地提供,如国民健康、教育、公共设施、公共交通、公共福利、文物保护等公共事业发展等。
  其三是公平补偿性,运用公共权力追求公共利益必然会有代价,这就造成公民权利的普遍牺牲(损害)或特别牺牲(损害),特别损害应予特别救济和补偿;其四是公开参与性,以公共利益为由采取强制规划、征收、征用等特殊行政措施,会严重影响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必须做到决策和执行全过程的公开透明,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参与决策权等程序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有效行使。
  第五个标准是权力制约性,以公共利益为由强制克减和限制公民权利,极易造成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紧张关系,尤其是在出现公共危机而行使行政紧急权力时更易于以公共利益之名越权和滥用公权力,故须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这是建设有限政府、法治政府的要求。第六个标准是权责统一性,如果行使公权力后不承担责任,任何公权力掌控者都会滥用权力,故须完善相应的责任机制。
  “其实界定是否‘公共利益’项目很简单,不要用列举法,用排除法。”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王才亮律师3月27日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如果是商业开发,就可以排除其“公共利益”可能,如是对外销售项目,也不是“公共利益”项目,因此所有的商业开发都不是“公共利益”。同理,重庆市“钉子户”事件中的商场开发及商住楼开发,不属于“公共利益”之列。
  宋一欣表示,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可以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这是广义理解公共利益的一个注脚。为防止以公共利益之名滥用公共权力侵犯公民权利,今后可通过立法(如《行政程序法》、《行政补偿法》)将属于公共利益的范围在概括规定的基础上再逐一列举规定,如:国家安全和军事用途;交通、水利、能源、供电、供暖、供水等公共事业或市政建设;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绿化、慈善机构等社会公共事业;国家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但以具有公益性为限;其他由政府兴办以公益为目的之事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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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上面的文章,再联系重庆“钉子户”的事件
一些事情确实值得我们深思——损害了个体利益的“公共利益”还能算是“公共利益”吗?
作为公共利益允许损害多少个体利益呢?难道“公共利益”也可以用49:51来判断吗?
如果说“公共利益”可以无限引申,那么当重庆强拆了“钉子户”的住宅后,在国际上造成的负面影响难道不影响我们全国人民的“公共利益”吗?
当“公共利益”成为谋私利的工具时,“公共利益”本身也就会陷入自身逻辑悖论中。"钉子户"事件背后的公共利益之辨(作者: 程维 ) 150

  3月26日,重庆市市长王鸿举就“钉子户”事件表态。
  王鸿举认为人们对“钉子户”片区拆迁的情况存在误解。他介绍,那里以前是一片老旧城区,这可以从保存的照片上看到。拆不拆“不是涉及到开发商的利益,而是涉及到百姓的公共利益,那里的老百姓都希望改善自己的居住、交通等条件”。
  不过,在一些律师看来,重庆“钉子户”片区的拆迁是否是公共利益,还存在疑问。
  “把‘当地老百姓都希望改善自己的居住、交通等条件’作为公共利益判定的前提条件,这个概念外延太广了,因为所有城市动拆迁都是改善环境。”3月27日,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说,他认为,应该参照宪法和民法通则对公共利益的认定。
  宋一欣律师表示,现有的法律条款对公共利益的界定都是原则性的,因此要具体认定行政部门的某个作为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并不容易。而且,行政部门并无权力认定一个项目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只能通过法院裁定才可以进行认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莫于川于2004年在《法制日报》发表的一篇题为《判断“公共利益”的六条标准》的文章,也谈到了公共利益认定问题。莫于川认为,“如果行政机关真正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而采取强制规划、征收、征用等特殊行政措施,以公共利益为由来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财产权是基本权利之一),当属实质法治主义的一种体现,似乎无可厚非。……但行政管理实践中的大量典型案例和经验教训表明,‘公共利益’是个筐,什么东西都往里装,这一弊端特别为人诟病。例如在土地和财物的规划、征收、征用、强拆等方面出现的大量恶劣案例,往往是某些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说到底是某些掌控公共权力的人)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而行损害民众利益之实,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社会危害性很大。公共利益作为一个高度抽象、易生歧义和弊端的概念,如果不严格限定,极易出现滥用现象。”
  莫于川概括国内外的共识与经验,认为在理解和运用公共利益这个概念时,应坚持如下六条判断标准:一是合法合理性,必须具有“公众的或与公众有关的使用”这一内涵;二是公共受益性,公共利益的受益范围一般是不特定多数的受益人,而且该项利益需求往往无法通过市场选择机制得到满足,需要通过统一行动而有组织地提供,如国民健康、教育、公共设施、公共交通、公共福利、文物保护等公共事业发展等。
  其三是公平补偿性,运用公共权力追求公共利益必然会有代价,这就造成公民权利的普遍牺牲(损害)或特别牺牲(损害),特别损害应予特别救济和补偿;其四是公开参与性,以公共利益为由采取强制规划、征收、征用等特殊行政措施,会严重影响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必须做到决策和执行全过程的公开透明,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参与决策权等程序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有效行使。
  第五个标准是权力制约性,以公共利益为由强制克减和限制公民权利,极易造成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紧张关系,尤其是在出现公共危机而行使行政紧急权力时更易于以公共利益之名越权和滥用公权力,故须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这是建设有限政府、法治政府的要求。第六个标准是权责统一性,如果行使公权力后不承担责任,任何公权力掌控者都会滥用权力,故须完善相应的责任机制。
  “其实界定是否‘公共利益’项目很简单,不要用列举法,用排除法。”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王才亮律师3月27日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如果是商业开发,就可以排除其“公共利益”可能,如是对外销售项目,也不是“公共利益”项目,因此所有的商业开发都不是“公共利益”。同理,重庆市“钉子户”事件中的商场开发及商住楼开发,不属于“公共利益”之列。
  宋一欣表示,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可以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这是广义理解公共利益的一个注脚。为防止以公共利益之名滥用公共权力侵犯公民权利,今后可通过立法(如《行政程序法》、《行政补偿法》)将属于公共利益的范围在概括规定的基础上再逐一列举规定,如:国家安全和军事用途;交通、水利、能源、供电、供暖、供水等公共事业或市政建设;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绿化、慈善机构等社会公共事业;国家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但以具有公益性为限;其他由政府兴办以公益为目的之事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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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上面的文章,再联系重庆“钉子户”的事件
一些事情确实值得我们深思——损害了个体利益的“公共利益”还能算是“公共利益”吗?
作为公共利益允许损害多少个体利益呢?难道“公共利益”也可以用49:51来判断吗?
如果说“公共利益”可以无限引申,那么当重庆强拆了“钉子户”的住宅后,在国际上造成的负面影响难道不影响我们全国人民的“公共利益”吗?
当“公共利益”成为谋私利的工具时,“公共利益”本身也就会陷入自身逻辑悖论中。
公共利益是大多数人的利益
原帖由 fengxiang 于 2007-3-30 18:42 发表
公共利益是大多数人的利益


这句话等于没说
商业开发肯定不是公共利益.
商业开发的成果当然可以是公共利益
原帖由 几把叉子 于 2007-3-30 20:19 发表
商业开发的成果当然可以是公共利益


要是都像你这样去引申的话,那么钉子户不搬家,开发商就不能盖新楼,那么就能节省大量的材料,这样算下来,钉子户就是为大家节省了大量的能源,钉子户不搬家也当然可以是公共利益。
原帖由 sixwing 于 2007-3-30 19:11 发表


这句话等于没说

你说公共利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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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lz,不愧为学法律出身的!
学学公共管理学再来讨论公共利益吧!公共利益并不都是政府主导的!盈利的东西也可能是公共利益!
楼上说得对 。其实资本家开办工厂主要是为了盈利,但也为大家提供了就业机会,所以盈利的东西完全可以说是公共利益(极个别的就算了,任何事情都有极端)
难得楼主讨论的比较细致。
公共利益是个好东西,但也怕被人利用。
原帖由 xcxy 于 2007-3-30 22:30 发表
学学公共管理学再来讨论公共利益吧!公共利益并不都是政府主导的!盈利的东西也可能是公共利益!


学学法律再来这里说什么公共管理学吧,看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中说的公共利益和你理解的是否相同
原帖由 hu_bird 于 2007-3-30 22:46 发表
楼上说得对 。其实资本家开办工厂主要是为了盈利,但也为大家提供了就业机会,所以盈利的东西完全可以说是公共利益(极个别的就算了,任何事情都有极端)


如果公共利益可以向你这样无限延伸的话,那么可以说我们每个人做的事情都是为了公共利益,同样我们每个人做的事情也都是在危害公共利益。

你在这里浏览论坛,发帖就是在损害公共利益,因为你用的键盘等东西是有污染的材料,对其他人的生活会造成影响。你用电脑在使用电,电作为一种二次能源,你的行为就是在浪费资源,也是在危害公共利益。
但是你的行为又是在实现公共利益,你购买了电脑,就等于是在为国家的经济做贡献。电能暂时还是一种不可存储的能源,你用电可以说是在减少浪费,你的行为保证了公共利益。
这种极端性的看法贻害匪浅!解放初有这么一种看法,办企业的资本家是要赢取利润的,是剥削的,所以就不能存在,所以很多工厂工人罢工,三天两头要涨工资,最后逼得刘少奇说“适当的剥削是有道理的”,结果成了刘少奇的一大罪状!

剥削看似损害了一大批劳动者的公共利益,但是么有利润,管你私企、公企都难以为继!结果完全消灭剥削就等于完全消灭就业岗位!劳动者的公共利益更加得不到保障!

所以在现实社会中如何实现双赢才是重要的事情!

当然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无所谓就业,那就无所谓剥削了!一切都是机器人干活!;P
我现在是血色素升高!气啊!:@
原帖由 xcxy 于 2007-3-31 01:58 发表
剥削看似损害了一大批劳动者的公共利益,但是么有利润,管你私企、公企都难以为继!结果完全消灭剥削就等于完全消灭就业岗位!劳动者的公共利益更加得不到保障



按照你的这种推断方法,那什么事情不是“公共利益”呢?
你能列举一二吗?
过度剥削就不是公共利益!企业固然都获得滋润了,但是老百姓买不起产品了!企业最后还是要完蛋,不是被颠覆就是被产品滞销累死!

这个东西要是不理解,那么劝你想象一下,股市存在投机成分,投机是好事还是坏事呢?如果你理解不了,那么就没办法了。

首先不投机股票要是炒作不了,谁赚得了钱?谁买股票?股民的公共利益是什么?纯粹的投机?

其次,企业要是不能从股票市场融资,卖股票很有意思么?股民的公共利益与企业的利益是什么关系呢?企业把收益全拿了还是股民全拿?企业一点不拿,股民倒是一时间能多拿,然后企业倒闭!然后......!股民的公共利益是什么?纯粹的赢利?企业卖股票是纯粹的圈钱?

股市泡沫又是什么东西?就是投机过度,股票票面价远高于实质价格,然后崩盘,股民跳楼汇演。那么股民的公共利益有是什么?严禁投机?


理解这个之后你就理解为什么1990年代初中国很多人反对搞股市,但是邓却坚持搞股市。

同样拆迁与开发也是一样的关系,如何平衡最重要!公共利益就是公共利益,开发并不一定就是或者全是公共利益,抗拒拆迁也不一定就是或者全是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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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让那个江平看了不知怎么想
拆、拆、拆、4月10日最后一天
原帖由 mopyfish 于 2007-3-31 20:22 发表
这篇文章让那个江平看了不知怎么想


江平懂得比我多,理解的也绝对会比我透彻。
但是他是江平呀,他头上还顶着那么大一个帽子呢
说白了,就是危害了开发商的利益。

如果以此为例,造成全国的拆迁户多米诺效应,以后开发商的日子岂不是不好过了,所以赶紧给自己帖个“公共利益”的标签。

政府部门不想实实在在的去做群众工作,用简单粗暴的办法来执政。也是问题的根源。
原帖由 sixwing 于 2007-3-31 20:18 发表


按照你上面的推断方法,过度剥削也属于公共利益

过度剥削之后老百姓买不起商品,过度剥削的企业完了,无论是被垫付还是被产品滞销累死,他都能给后人以启迪,使新的企业不敢过于剥削,这也是给公共利益做 ...




明白就好!所谓没有战争就没有和平!一个道理,社会不可能完全理性,所以就会有争斗!如果你觉得重庆这个事情的双方继续“你死我活”的继续下去,那么公共利益就是你说得“前车之鉴”了。
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可以立即享受到的利益,如机场、公路:二是政府征自少数人又立即转让给多数人使用,如城区规划改造等。

在中国,征地征房的决定,是政府而不是开发商,开发商只不过是政府政策的实施者。

如果以美国为例子,那么根据有限政府理论,政府职能仅限于私人无法通过自愿交易而实现其目的之领域。例如如果某个领域(如环境保护)的私人交易成本过高,那么政府就获得了适当干预的正当性。征收权的行使也不例外。征收权的目的是克服自愿交易的障碍,而在资源十分稀缺的情况下,自愿交易有可能出现障碍。该资源的拥有者可能通过垄断性标价而获取“租金”,并可能将交易成本抬高到不可接受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可以通过征收发挥一定的作用——简言之,就是防止私人出于种种原因“漫天要价”,从而阻碍或延误社会和经济发展。但征收作为一种公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两点要求:第一,征收是为了公共而非私人利益;第二,被征收者必须获得公正补偿。

美国的法院,一般不把精力放在什么是公共用途上,其原因是在于“公共用途”这个概念实在太宽泛,因而法院难以发展出一套可操作的理论,为公共用途的司法界定提供实质性标准。法院不愿意定义政府的“正确”或“自然”归属究竟是什么,因而对公共用途问题基本上放手不管。如上所述,美国法院在历史上一直将注意力放在征收补偿,而非征收行为是否符合公用目的。

大家还是把精力放在“补偿是否合理”这个问题上吧,讲公共利益,基本就因人而异了。
都是骗人的,老百姓是越迁越穷.改善个屁.迁走了的永远都没机会迁回来了.
我国上到宪法 下到地方性法律法规 都没有明确的指出所谓的公共利益的范畴 大多数都是由某专家作出的概括

法院不应该拿一个没有条文的东西作为判决的依据
原帖由 xcxy 于 2007-3-31 21:54 发表




明白就好!所谓没有战争就没有和平!一个道理,社会不可能完全理性,所以就会有争斗!如果你觉得重庆这个事情的双方继续“你死我活”的继续下去,那么公共利益就是你说得“前车之鉴”了。


云啊,没明白的是你呀,你都没有看明白文章的内容
是么?你说的意思我没有包括进去么?你所谓的公共利益是什么请解释啊!你的意思不就是这些年暴力拆迁该有人来顶一顶了,要求政府吸取前车之鉴,为了广大拆迁户的利益?但是这一次本来就不是暴力拆迁,难道你要从另一方面体现公共利益?或者说以前是以政府拆迁工作的失信为代价,现在你要以吴姓女不拆迁损失补偿费为代价来体现另一面公共利益?

政府主导的?只有政府主导的?那么工厂主不给工人工资怎么样?工厂主支付工人工资就是一个公共利益的体现!而政府该豪华办公楼,那里面的公共利益的成分就少得多啦!这是公共管理学客商老师说的!
公共利益是个人人都会说,但又没有办法说清楚的东西
让几千万人口的重庆成为一个适合居住的地方,应该是公共利益吧.

很难想象重庆这样的大人口城市不好好的规划城市建设会成为什么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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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地球球长 于 2007-4-1 14:35 发表
让几千万人口的重庆成为一个适合居住的地方,应该是公共利益吧.

很难想象重庆这样的大人口城市不好好的规划城市建设会成为什么样子.


你不要上网发帖子可以省电环保,应该是公共利益吧?
原帖由 xcxy 于 2007-3-31 01:58 发表
这种极端性的看法贻害匪浅!解放初有这么一种看法,办企业的资本家是要赢取利润的,是剥削的,所以就不能存在,所以很多工厂工人罢工,三天两头要涨工资,最后逼得刘少奇说“适当的剥削是有道理的”,结果成了刘 ...


动物也要有人权,机器人也要有人权。
不然小心象《终结者》里那样,人类与机器人发生战争啊~;P
原帖由 sixwing 于 2007-4-1 17:01 发表


你不要上网发帖子可以省电环保,应该是公共利益吧?

再怎么说,俺用电也算支援国家经济.;P
原帖由 地球球长 于 2007-4-2 01:52 发表

再怎么说,俺用电也算支援国家经济.;P


如果这样说的话,重庆钉子户拒不拆迁,可以阻止开发商楼,为国家节省了大量的不可再生资源,他可比你对国家经济支援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