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违宪说与左派幼稚病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5 18:22:30
物权法草案在三八妇女节正式提交给人大审议,如果没有意外,这部法律将会在本次会议中通过,成为中国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这是一件好事,值得高兴。

    《物权法》是什么呢?为什么要设立一个这样的法律呢?这得从市场经济说起。

      市场经济就是商品交换,所有的市场行为都可以称之为交易,交易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单元。要完成一个交易,得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交易的标的,就是所谓的“物”;二是交易的主体,就是“物”的所有者;三是价格,或者说价格生产成机制。只有这三个条件具备了,才具能完成交易。也就是说,这三个条件具备了,市场经济才能够正常运行。《物权法》规范的是物和物主的关系,并且规范物主的权利的一部法律,物主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或者是政府。

      举个例子,我有一座房子,想把它卖掉。那么,我得先确立我对房子的所有权,在这个基础上,才能把它卖了;我不能把别人的房子卖了。一些地方政府总是强制拆迁民房,就是因为没有明确物权,《物权法》就是确保市场中所有物主的权利。

      中国在1993年修改宪法,规定中国实行市场经济,当时就开始着手起草《物权法》,但是阻力很大。一些缺乏常识的人认为,《物权法》是资本主义的法律,搞《物权法》就是搞资本主义。所以十几年下来,《物权法》就没有实质的进展。直到2005年7月人大常委会才正式公布草案,同时公开征求意见。之后不久的8月12日,北大法学院教授巩献田发表了一封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的公开信,说《物权法》违宪。

  我这里引述公开信的一段关键表述,巩献田指出,“草案废除了宪法和民法通则中调整财产关系的最核心条款‘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实质上妄图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和原则取而代之,背离了社会主义方向。”这是全文。

    大概巩教授没有认真看宪法,根据1993年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宪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据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两次修宪,实际上为《物权法》提供了充足的宪法依据。



    再则,你总不能说保护私人财产就否定了保护公共财产吧?为什么要保护私人财产?当然是因为私人财产总是被侵占嘛。公共财产是不是就不必保护了呢?当然要保护,刑法里面讲得很清楚。总不能说有人讲自己是一个正常的人,就是在讲别人不正常吧?

    要么,巩教授就是说宪法本身就违宪。这就太荒谬了。

      再往深里说,什么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核心是什么?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没有说不可以拥有私人财产,也强调要发展商品经济。啥叫商品经济?商品经济不就是市场经济吗?社会主义的核心就是通过经济的极大发展,实现最大的社会公正。那些所谓的公有制经济模式,只是已经垮了台的苏联模式而已。

      这些可爱的左派理论学者用苏联模式来套现在的中国,应该列宁的话来批评他们,犯了“左派幼稚病”。



      中国要发展,就必须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物权法》就不能少。反对《物权法》就是反对中国的市场经济,全中国人民都不会答应的,这种逆历史潮流的看法一定没市场。 (文/ 星岛环球网 王钊)物权法草案在三八妇女节正式提交给人大审议,如果没有意外,这部法律将会在本次会议中通过,成为中国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这是一件好事,值得高兴。

    《物权法》是什么呢?为什么要设立一个这样的法律呢?这得从市场经济说起。

      市场经济就是商品交换,所有的市场行为都可以称之为交易,交易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单元。要完成一个交易,得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交易的标的,就是所谓的“物”;二是交易的主体,就是“物”的所有者;三是价格,或者说价格生产成机制。只有这三个条件具备了,才具能完成交易。也就是说,这三个条件具备了,市场经济才能够正常运行。《物权法》规范的是物和物主的关系,并且规范物主的权利的一部法律,物主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或者是政府。

      举个例子,我有一座房子,想把它卖掉。那么,我得先确立我对房子的所有权,在这个基础上,才能把它卖了;我不能把别人的房子卖了。一些地方政府总是强制拆迁民房,就是因为没有明确物权,《物权法》就是确保市场中所有物主的权利。

      中国在1993年修改宪法,规定中国实行市场经济,当时就开始着手起草《物权法》,但是阻力很大。一些缺乏常识的人认为,《物权法》是资本主义的法律,搞《物权法》就是搞资本主义。所以十几年下来,《物权法》就没有实质的进展。直到2005年7月人大常委会才正式公布草案,同时公开征求意见。之后不久的8月12日,北大法学院教授巩献田发表了一封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的公开信,说《物权法》违宪。

  我这里引述公开信的一段关键表述,巩献田指出,“草案废除了宪法和民法通则中调整财产关系的最核心条款‘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实质上妄图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和原则取而代之,背离了社会主义方向。”这是全文。

    大概巩教授没有认真看宪法,根据1993年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宪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据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两次修宪,实际上为《物权法》提供了充足的宪法依据。



    再则,你总不能说保护私人财产就否定了保护公共财产吧?为什么要保护私人财产?当然是因为私人财产总是被侵占嘛。公共财产是不是就不必保护了呢?当然要保护,刑法里面讲得很清楚。总不能说有人讲自己是一个正常的人,就是在讲别人不正常吧?

    要么,巩教授就是说宪法本身就违宪。这就太荒谬了。

      再往深里说,什么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核心是什么?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没有说不可以拥有私人财产,也强调要发展商品经济。啥叫商品经济?商品经济不就是市场经济吗?社会主义的核心就是通过经济的极大发展,实现最大的社会公正。那些所谓的公有制经济模式,只是已经垮了台的苏联模式而已。

      这些可爱的左派理论学者用苏联模式来套现在的中国,应该列宁的话来批评他们,犯了“左派幼稚病”。



      中国要发展,就必须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物权法》就不能少。反对《物权法》就是反对中国的市场经济,全中国人民都不会答应的,这种逆历史潮流的看法一定没市场。 (文/ 星岛环球网 王钊)
同意文章的观点
但不认同文章的语调

对于一个公众问题的争议
是任何社会的必然
反对者有些是出于理想的追求
有些则是其它

起码对于巩教授
我个人还是尊敬的
起码他还是出于一种理想的追求
尽管我和他的观点不同
但也认为他指出了一些现实的问题
而且他的出发点也并没有恶意

所以
不能因为观点不同就使用“幼稚”一类的词
毕竟
从现实来说
谁也不比谁高明多少的
我支持物权法,对于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应与公有财产一样保护,一样神圣不可侵犯
幼稚?为什么大多数民众都幼稚?
或者更明确地说,是在文者眼里幼稚?
法律是调整现有社会关系的工具,而不是好心爸爸为天才儿童制定的发展计划。更何况还未必好心,“宁愿相信制定契约的都是坏人”。
幼稚一样有资格发表意见,谈的是国家的法律,不是关起门来的学术.
左派最多不过是幼稚,也比那些想通过立法(物权发)来保护自己的非法财产的有些右派好得多。
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
请问如何区分公共和私有的区别呢?为什么拟法者死活不肯将宪法作为立法依据写入该法,死活不肯在私有财产前写“合法”两字呢?这部法本来就是闹剧。我们就等着看如何收场吧。
已经通过了,何来闹剧只有。

自己辛苦赚来的钱,得到法律保护有什么错???
原帖由 缥缈神龙 于 2007-3-18 19:30 发表
已经通过了,何来闹剧只有。

自己辛苦赚来的钱,得到法律保护有什么错???



呵呵
就算加了“合法”的私有财产也没用,如果没有巩教授,没有他的这么坚持,就没有物权法里国有资产贱卖和贬值的非法认定,那么那些经过“合法”程序贱卖国有资产得来的私人财产,就得到了保护了。而使国有资产流失的人,最多也只是工作失误,或者连什么处分都不用,就等着退休或者辞职做老板了。

巩教授也只说当时的物权法只有2%是违宪的,这违宪的2%,就是国有变私有的被“合法”侵犯性,人家是否幼稚,这可真是见仁见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