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违宪说与左派幼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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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在三八妇女节正式提交给人大审议,如果没有意外,这部法律将会在本次会议中通过,成为中国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这是一件好事,值得高兴。
《物权法》是什么呢?为什么要设立一个这样的法律呢?这得从市场经济说起。
市场经济就是商品交换,所有的市场行为都可以称之为交易,交易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单元。要完成一个交易,得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交易的标的,就是所谓的“物”;二是交易的主体,就是“物”的所有者;三是价格,或者说价格生产成机制。只有这三个条件具备了,才具能完成交易。也就是说,这三个条件具备了,市场经济才能够正常运行。《物权法》规范的是物和物主的关系,并且规范物主的权利的一部法律,物主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或者是政府。
举个例子,我有一座房子,想把它卖掉。那么,我得先确立我对房子的所有权,在这个基础上,才能把它卖了;我不能把别人的房子卖了。一些地方政府总是强制拆迁民房,就是因为没有明确物权,《物权法》就是确保市场中所有物主的权利。
中国在1993年修改宪法,规定中国实行市场经济,当时就开始着手起草《物权法》,但是阻力很大。一些缺乏常识的人认为,《物权法》是资本主义的法律,搞《物权法》就是搞资本主义。所以十几年下来,《物权法》就没有实质的进展。直到2005年7月人大常委会才正式公布草案,同时公开征求意见。之后不久的8月12日,北大法学院教授巩献田发表了一封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的公开信,说《物权法》违宪。
我这里引述公开信的一段关键表述,巩献田指出,“草案废除了宪法和民法通则中调整财产关系的最核心条款‘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实质上妄图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和原则取而代之,背离了社会主义方向。”这是全文。
大概巩教授没有认真看宪法,根据1993年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宪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据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两次修宪,实际上为《物权法》提供了充足的宪法依据。
再则,你总不能说保护私人财产就否定了保护公共财产吧?为什么要保护私人财产?当然是因为私人财产总是被侵占嘛。公共财产是不是就不必保护了呢?当然要保护,刑法里面讲得很清楚。总不能说有人讲自己是一个正常的人,就是在讲别人不正常吧?
要么,巩教授就是说宪法本身就违宪。这就太荒谬了。
再往深里说,什么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核心是什么?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没有说不可以拥有私人财产,也强调要发展商品经济。啥叫商品经济?商品经济不就是市场经济吗?社会主义的核心就是通过经济的极大发展,实现最大的社会公正。那些所谓的公有制经济模式,只是已经垮了台的苏联模式而已。
这些可爱的左派理论学者用苏联模式来套现在的中国,应该列宁的话来批评他们,犯了“左派幼稚病”。
中国要发展,就必须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物权法》就不能少。反对《物权法》就是反对中国的市场经济,全中国人民都不会答应的,这种逆历史潮流的看法一定没市场。 (文/ 星岛环球网 王钊)物权法草案在三八妇女节正式提交给人大审议,如果没有意外,这部法律将会在本次会议中通过,成为中国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这是一件好事,值得高兴。
《物权法》是什么呢?为什么要设立一个这样的法律呢?这得从市场经济说起。
市场经济就是商品交换,所有的市场行为都可以称之为交易,交易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单元。要完成一个交易,得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交易的标的,就是所谓的“物”;二是交易的主体,就是“物”的所有者;三是价格,或者说价格生产成机制。只有这三个条件具备了,才具能完成交易。也就是说,这三个条件具备了,市场经济才能够正常运行。《物权法》规范的是物和物主的关系,并且规范物主的权利的一部法律,物主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或者是政府。
举个例子,我有一座房子,想把它卖掉。那么,我得先确立我对房子的所有权,在这个基础上,才能把它卖了;我不能把别人的房子卖了。一些地方政府总是强制拆迁民房,就是因为没有明确物权,《物权法》就是确保市场中所有物主的权利。
中国在1993年修改宪法,规定中国实行市场经济,当时就开始着手起草《物权法》,但是阻力很大。一些缺乏常识的人认为,《物权法》是资本主义的法律,搞《物权法》就是搞资本主义。所以十几年下来,《物权法》就没有实质的进展。直到2005年7月人大常委会才正式公布草案,同时公开征求意见。之后不久的8月12日,北大法学院教授巩献田发表了一封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的公开信,说《物权法》违宪。
我这里引述公开信的一段关键表述,巩献田指出,“草案废除了宪法和民法通则中调整财产关系的最核心条款‘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实质上妄图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和原则取而代之,背离了社会主义方向。”这是全文。
大概巩教授没有认真看宪法,根据1993年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宪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据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两次修宪,实际上为《物权法》提供了充足的宪法依据。
再则,你总不能说保护私人财产就否定了保护公共财产吧?为什么要保护私人财产?当然是因为私人财产总是被侵占嘛。公共财产是不是就不必保护了呢?当然要保护,刑法里面讲得很清楚。总不能说有人讲自己是一个正常的人,就是在讲别人不正常吧?
要么,巩教授就是说宪法本身就违宪。这就太荒谬了。
再往深里说,什么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核心是什么?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没有说不可以拥有私人财产,也强调要发展商品经济。啥叫商品经济?商品经济不就是市场经济吗?社会主义的核心就是通过经济的极大发展,实现最大的社会公正。那些所谓的公有制经济模式,只是已经垮了台的苏联模式而已。
这些可爱的左派理论学者用苏联模式来套现在的中国,应该列宁的话来批评他们,犯了“左派幼稚病”。
中国要发展,就必须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物权法》就不能少。反对《物权法》就是反对中国的市场经济,全中国人民都不会答应的,这种逆历史潮流的看法一定没市场。 (文/ 星岛环球网 王钊)
《物权法》是什么呢?为什么要设立一个这样的法律呢?这得从市场经济说起。
市场经济就是商品交换,所有的市场行为都可以称之为交易,交易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单元。要完成一个交易,得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交易的标的,就是所谓的“物”;二是交易的主体,就是“物”的所有者;三是价格,或者说价格生产成机制。只有这三个条件具备了,才具能完成交易。也就是说,这三个条件具备了,市场经济才能够正常运行。《物权法》规范的是物和物主的关系,并且规范物主的权利的一部法律,物主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或者是政府。
举个例子,我有一座房子,想把它卖掉。那么,我得先确立我对房子的所有权,在这个基础上,才能把它卖了;我不能把别人的房子卖了。一些地方政府总是强制拆迁民房,就是因为没有明确物权,《物权法》就是确保市场中所有物主的权利。
中国在1993年修改宪法,规定中国实行市场经济,当时就开始着手起草《物权法》,但是阻力很大。一些缺乏常识的人认为,《物权法》是资本主义的法律,搞《物权法》就是搞资本主义。所以十几年下来,《物权法》就没有实质的进展。直到2005年7月人大常委会才正式公布草案,同时公开征求意见。之后不久的8月12日,北大法学院教授巩献田发表了一封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的公开信,说《物权法》违宪。
我这里引述公开信的一段关键表述,巩献田指出,“草案废除了宪法和民法通则中调整财产关系的最核心条款‘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实质上妄图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和原则取而代之,背离了社会主义方向。”这是全文。
大概巩教授没有认真看宪法,根据1993年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宪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据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两次修宪,实际上为《物权法》提供了充足的宪法依据。
再则,你总不能说保护私人财产就否定了保护公共财产吧?为什么要保护私人财产?当然是因为私人财产总是被侵占嘛。公共财产是不是就不必保护了呢?当然要保护,刑法里面讲得很清楚。总不能说有人讲自己是一个正常的人,就是在讲别人不正常吧?
要么,巩教授就是说宪法本身就违宪。这就太荒谬了。
再往深里说,什么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核心是什么?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没有说不可以拥有私人财产,也强调要发展商品经济。啥叫商品经济?商品经济不就是市场经济吗?社会主义的核心就是通过经济的极大发展,实现最大的社会公正。那些所谓的公有制经济模式,只是已经垮了台的苏联模式而已。
这些可爱的左派理论学者用苏联模式来套现在的中国,应该列宁的话来批评他们,犯了“左派幼稚病”。
中国要发展,就必须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物权法》就不能少。反对《物权法》就是反对中国的市场经济,全中国人民都不会答应的,这种逆历史潮流的看法一定没市场。 (文/ 星岛环球网 王钊)物权法草案在三八妇女节正式提交给人大审议,如果没有意外,这部法律将会在本次会议中通过,成为中国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这是一件好事,值得高兴。
《物权法》是什么呢?为什么要设立一个这样的法律呢?这得从市场经济说起。
市场经济就是商品交换,所有的市场行为都可以称之为交易,交易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单元。要完成一个交易,得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交易的标的,就是所谓的“物”;二是交易的主体,就是“物”的所有者;三是价格,或者说价格生产成机制。只有这三个条件具备了,才具能完成交易。也就是说,这三个条件具备了,市场经济才能够正常运行。《物权法》规范的是物和物主的关系,并且规范物主的权利的一部法律,物主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或者是政府。
举个例子,我有一座房子,想把它卖掉。那么,我得先确立我对房子的所有权,在这个基础上,才能把它卖了;我不能把别人的房子卖了。一些地方政府总是强制拆迁民房,就是因为没有明确物权,《物权法》就是确保市场中所有物主的权利。
中国在1993年修改宪法,规定中国实行市场经济,当时就开始着手起草《物权法》,但是阻力很大。一些缺乏常识的人认为,《物权法》是资本主义的法律,搞《物权法》就是搞资本主义。所以十几年下来,《物权法》就没有实质的进展。直到2005年7月人大常委会才正式公布草案,同时公开征求意见。之后不久的8月12日,北大法学院教授巩献田发表了一封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的公开信,说《物权法》违宪。
我这里引述公开信的一段关键表述,巩献田指出,“草案废除了宪法和民法通则中调整财产关系的最核心条款‘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实质上妄图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和原则取而代之,背离了社会主义方向。”这是全文。
大概巩教授没有认真看宪法,根据1993年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宪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据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两次修宪,实际上为《物权法》提供了充足的宪法依据。
再则,你总不能说保护私人财产就否定了保护公共财产吧?为什么要保护私人财产?当然是因为私人财产总是被侵占嘛。公共财产是不是就不必保护了呢?当然要保护,刑法里面讲得很清楚。总不能说有人讲自己是一个正常的人,就是在讲别人不正常吧?
要么,巩教授就是说宪法本身就违宪。这就太荒谬了。
再往深里说,什么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核心是什么?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没有说不可以拥有私人财产,也强调要发展商品经济。啥叫商品经济?商品经济不就是市场经济吗?社会主义的核心就是通过经济的极大发展,实现最大的社会公正。那些所谓的公有制经济模式,只是已经垮了台的苏联模式而已。
这些可爱的左派理论学者用苏联模式来套现在的中国,应该列宁的话来批评他们,犯了“左派幼稚病”。
中国要发展,就必须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物权法》就不能少。反对《物权法》就是反对中国的市场经济,全中国人民都不会答应的,这种逆历史潮流的看法一定没市场。 (文/ 星岛环球网 王钊)
同意文章的观点
但不认同文章的语调
对于一个公众问题的争议
是任何社会的必然
反对者有些是出于理想的追求
有些则是其它
起码对于巩教授
我个人还是尊敬的
起码他还是出于一种理想的追求
尽管我和他的观点不同
但也认为他指出了一些现实的问题
而且他的出发点也并没有恶意
所以
不能因为观点不同就使用“幼稚”一类的词
毕竟
从现实来说
谁也不比谁高明多少的
但不认同文章的语调
对于一个公众问题的争议
是任何社会的必然
反对者有些是出于理想的追求
有些则是其它
起码对于巩教授
我个人还是尊敬的
起码他还是出于一种理想的追求
尽管我和他的观点不同
但也认为他指出了一些现实的问题
而且他的出发点也并没有恶意
所以
不能因为观点不同就使用“幼稚”一类的词
毕竟
从现实来说
谁也不比谁高明多少的
我支持物权法,对于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应与公有财产一样保护,一样神圣不可侵犯
幼稚?为什么大多数民众都幼稚?
或者更明确地说,是在文者眼里幼稚?
法律是调整现有社会关系的工具,而不是好心爸爸为天才儿童制定的发展计划。更何况还未必好心,“宁愿相信制定契约的都是坏人”。
或者更明确地说,是在文者眼里幼稚?
法律是调整现有社会关系的工具,而不是好心爸爸为天才儿童制定的发展计划。更何况还未必好心,“宁愿相信制定契约的都是坏人”。
幼稚一样有资格发表意见,谈的是国家的法律,不是关起门来的学术.
左派最多不过是幼稚,也比那些想通过立法(物权发)来保护自己的非法财产的有些右派好得多。
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
请问如何区分公共和私有的区别呢?为什么拟法者死活不肯将宪法作为立法依据写入该法,死活不肯在私有财产前写“合法”两字呢?这部法本来就是闹剧。我们就等着看如何收场吧。
已经通过了,何来闹剧只有。
自己辛苦赚来的钱,得到法律保护有什么错???
自己辛苦赚来的钱,得到法律保护有什么错???
原帖由 缥缈神龙 于 2007-3-18 19:30 发表
已经通过了,何来闹剧只有。
自己辛苦赚来的钱,得到法律保护有什么错???
呵呵
就算加了“合法”的私有财产也没用,如果没有巩教授,没有他的这么坚持,就没有物权法里国有资产贱卖和贬值的非法认定,那么那些经过“合法”程序贱卖国有资产得来的私人财产,就得到了保护了。而使国有资产流失的人,最多也只是工作失误,或者连什么处分都不用,就等着退休或者辞职做老板了。
巩教授也只说当时的物权法只有2%是违宪的,这违宪的2%,就是国有变私有的被“合法”侵犯性,人家是否幼稚,这可真是见仁见智了。
巩教授也只说当时的物权法只有2%是违宪的,这违宪的2%,就是国有变私有的被“合法”侵犯性,人家是否幼稚,这可真是见仁见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