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三口无故被拘634天 身心俱疲将申请赔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3/28 18:04:03
“哐当”一声,看守所沉重的大门打开了。寒风中,重庆市长寿区21岁的小伙子余路平和守候在门外的父母紧紧抱在了一起……这天是2006年12月22日,一家3口分别被拘已经整整634天。

  因为被怀疑是杀人嫌疑犯,余路平和父母在陕西被羁押了600多天。就在前一天,余路平的父母也刚刚被释放。

  这一次让他们逃出生离死别的,是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发出的一纸“不
起诉决定书”,这份决定书让一家3口感受到了自由呼吸的奢侈与宝贵。

  被疑杀人,一天之内一家3口接连被拘

  2005年3月23日以前,余路平和父母在陕西省韩城市做小生意已有几年,生意不好不坏,却也足以维持一家人的生计,可平静的生活就在这一天被画上了句号。

  余路平回忆说,那天早晨7时30分,警察到他家找到他的时候,他还在睡觉。

  “刚开始,警察只是问我前一天穿的是什么样的衣服、裤子和鞋,看了看就走了。后来他们又返回来,把我带到了刑警队。从上午10时30分一直问到下午六七点。我这才知道,原来和我谈恋爱的亢某在头一天晚上被人杀死了。”

  余路平在刑警队蹲了一夜,第二天开始被监视居住,不断有人来问话,并拿来一些衣服让他辨认。4月2日,余路平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5月13日被逮捕。

  “此案性质恶劣、案情重大,在当时的韩城关注度很高,警方仅用10多天就破了案,有关部门为办案人员和单位庆了功,场面很是热闹。”一位知情者说。

  4月8日,韩城市召开公开拘留大会,和余路平一起被押往广场示众的还有他的双亲。在余路平被带走当日,他的父母也先后被从家中带走,之后被刑事拘留,并供认共同杀死了亢某。

  那一幕让余路平至今不堪回首:“广场上人山人海,一说是我们杀的人,人群很混乱,还有人要冲上来打我们。当时我的脑子一片空白。”

  一份由韩城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移送起诉意见书”中认定:“2005年3月22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余治安(余路平的父亲)采用捂嘴等手段,将在其家中看电视的亢某强奸,遭到该女反抗,余治安怕被邻居听见,即从房中桌子抽斗内取出一把月牙扳手,将该女打昏。事后余治安将其妻张秀芳、其子余路平叫回家中,3人商量后,余治安怕罪行暴露,执意要将该女杀死扔掉。随后3人用其家中的三轮车将该女运至新城区金塔公园东围墙外南北巷拐弯处附近,由其妻张秀芳望风,余治安又唆使其子余路平对该女进行奸淫,伪造强奸杀人现场后,余治安手持菜刀、弹簧刀在该女头部、颈部、胸部砍、划数下,余路平亦手持月牙扳手在该女头部击打,至亢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据介绍,韩城警方认为余家父子有杀人嫌疑的证据主要有三:亢某阴道里有余路平的精斑,身下有一件余治安的马甲,另外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招供又翻供,16页求助信称遭受刑讯逼供

  余家3口被分别羁押。“同时,依据所掌握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可被判处无期以上徒刑,根据刑诉法有关管辖权的规定,此案件只能移交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韩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吉红东表示。

  但这时,似已清晰的案情却突然出现了反复:已招供“犯罪事实”的余路平意外翻供。“亢某体内的精斑是我的,但不能说明就是我杀了她。我们当时本来就在谈恋爱,她出事前两天,我们还发生过关系。”余路平说。

  离案发地几百米远,就是余家租住的晨钟村南头大院,七八间单排平房一字排开,住户多是做小生意的外乡人。“2004年,亢某曾住在院里,给一家卖早点的人打工。当时我们就谈恋爱了,虽然没有公开,但院子里许多人都能看出来。”

  后来,余路平回重庆学习烹饪。不久,亢某也离开大院去西安打工。“2005年3月20日,亢某又回来了,给一家卖刀削面的打工。“我俩关系很好,从没闹过矛盾,她去西安打工,衣服和行李都存在我家。3月20日晚上,我们发生了关系,之前也有过。”

  “她出事那晚,我和李某在夜市上卖虾尾,亢某到我家,见我不在就说去夜市找我,因为天冷,就顺手拿走了我爸的一件马甲。”余路平说。

  那为何招供杀人?余路平说,自己曾遭到刑讯逼供。

  被羁押期间,余路平开始不断申诉。在寄给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高全义律师的一份长达16页的求助信中,他说:4月2日下午18时左右,刑警队和派出所的几名警察要他承认是他杀了亢某,他刚一辩解,脸上就遭到重重一击。一名警察把他拖过来拖过去,拳打脚踢,抓着他的头发在地上转圈。接着,几个人把他压在地上,脱下他的裤子,用皮带抽打他。他疼得实在受不了,把头往地上碰,一心求死,但警察把他的头一把拉起来,拿来一个可乐瓶放在他的头下,说:“就是让你求生不能,求死不能,看你招不招。”后来,他被打得昏死过去,醒来后发现自己躺在冷水中。

  折磨持续到次日上午10时左右,余路平在口供上签字画押:“反正,他们说一句,我就说一句。”

  其父余治安也说:“3月23日中午,我被带到刑警队。25日开始白天晚上连续审问,他们把我铐在暖气管道上,派两个人看着不让睡觉。用手打他们也疼呀,就用木板打,打我的脸,敲我的膝盖,让我交代事情。我说不是我做的,她跟我无怨无仇,一个女娃娃家,我为什么要杀她?后来,打得受不了,才说你们说是我杀的就是我杀的。刑警队的人把东西都写好了,一条条问我是不是?我说不是他们就打,我说是他们就不打了;还交代说,见了律师不要说被打的事。12天后,我才被转到了看守所。”

  接到余路平的求助信,高全义律师几次向韩城、渭南两级检察院发出举报材料,反映余路平可能受到刑讯逼供。他告诉记者,自己曾在看守所见到余路平,余的手腕和脚腕上留有伤痕,但他同时表示,由于目前的审案程序所限,刑讯逼供很难查实。但高律师还是在举报材料中提出:“我认为侦破刑事案件,重点应放在收集客观证据上,只要有充分、确凿的证据,不怕犯罪嫌疑人不供述。”

  2006年6月1日,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发出一份“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能够认定被告余治安、张秀芳和余路平犯故意杀人罪。公安部、上海法医鉴定机构,对韩城市公安机关送交的作案工具、衣物、血迹等材料所作出的鉴定结果均是间接证据,不能锁定3被告作案杀人。”

  余路平则出示了几份鉴定结果给记者看,被警方认定的作案工具——一把刀口有点卷的菜刀和一个月牙扳手上,均没有余家3人的指纹,马甲上只有亢某一人的血迹,现场发现的烟蒂经DNA鉴定也不是余家父子扔下的。

  同时,这份“法律意见书”还认为,此案对原告超期羁押,明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38、139、140、141条的规定,属程序违法:韩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的时间是2005年9月21日,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先后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每次以规定时限30天计算,两次审查起诉,以最长时限45天计算,超期羁押达3个多月,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有关羁押期限的规定。

  被以包庇罪刑拘,证人李某至今仍“取保候审”

  警方认定,2005年3月22日晚10时至12时是亢某的被害时间。那么,这段时间内余路平在做什么?这一点至关重要。余路平曾供称,自己当时与合伙人李某在夜市卖虾尾。于是,李某被警方带走调查,先后做了5份笔录,被关押半个月后,家人交了1000元取保候审,至今仍未解除。

  李某对记者说:“一开始,警察找我说了解情况,我就如实告诉他们,22日晚上,我和余路平、我女朋友在夜市上卖虾尾。3月天气还冷,生意不太好,余路平就跑到旁边去打台球,打的时间不短,中间还回来一趟。那地方大概离我几十米远,挺亮堂的,他又穿着白色的厨师服,很显眼。我还时不时看他一眼,因为我俩合伙做生意,但我只能打下手,他是掌勺的,万一有客人来,我还得叫他回来炒菜。后来快1点了,我们才收摊儿各自回家。”

  李某还作证,3月20日晚,余路平确曾与亢某同居。“那是案发前两三天,亢某刚从家里到韩城,余家只有一间房子,住不开,我们4个(包括我女朋友)就到我家去住,他俩当晚就睡在一起。”

  “没几天,我又被叫去录口供,我还是那样说的。后来就不让我走,说腾间房让我住那儿,来了四五个人审讯,说:‘余路平都承认了,你还不承认,你这是包庇。’就把我关了半个月。后来我家里交了1000元,才把我保释出来。”

  当地警方对李某发出的“拘留通知书”和“延长拘留通知书”显示,正是在有关部门宣告破案当天,警方以涉嫌包庇罪刑拘了李某。随后,警方又认为李某“结伙作案”,对其延长拘留。

  “自那以后,我干什么的心情都没有了。”李某对记者说,“如今余家人已被释放了,是不是也应该给我一个说法啊?”

  两次发回补侦,犯罪依然难认定

  这件被移送起诉的命案,在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期间,却被发现疑点颇多。

  “案件侦破中,最重要的是实物证据。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一个案子即使有口供,但缺乏必要的实物证据,就仍然无法锁定嫌疑人作案。”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缑军杰表示。

  “也就是说,根据口供,余家3口的犯罪行为应是环环相扣。在这种情况下,哪怕有一个实物证据链能够锁定其中某一人的犯罪行为,其余两人的犯罪事实就可推定。但到目前,能够起到这样的作用的证据,一个都没有。”

  记者从相关方面了解到,本案采集的诸多实物证据,如精斑、血迹、足迹、凶器等,都无法用来最终推定余家3口作案的结论。比如,无论是在案件中的第一现场——余家,还是第二现场——杀人抛尸的公园后门处,都未能检出足以证实余家人作案的血迹。

  虽然余治安承认凶器是他作案时所用,但找到凶器却并非根据嫌疑人的交代,而是有群众在挖野菜时发现报告了警方,之后嫌疑人才供认了抛掉凶器的地点。

  侦查过程中,余家父子都曾供认过强奸过程中射精,但亢某阴道内只检出余路平的精斑,而余亢二人的恋爱关系有很多人可以证明,此前一起过夜也有人证明。为何杀人都承认了,却在“细枝末节”问题上反复?不免令人费解。

  虽然3名嫌疑人供词在最终趋于一致,但讯问过程中的数次反复和矛盾也令人匪夷所思。

  前几次讯问中,余治安对亢某受伤部位、被害后衣着状况等的供述,与案发现场情况大相径庭。即使在承认杀人的情况下,余治安几次供述的加害部位、方式仍然差异很大,就连3人离开抛尸现场的顺序,也有多种说法。

  此外,余家3口的供词存在部分矛盾。余治安曾供述,作案时是将亢某抬出门外,放到停在外面的三轮车上的,但其妻、子却分别供述,是将三轮车推入家里,才将亢某搬上车子的。

  更蹊跷的是,依据侦查机关最后确认的犯罪事实,余治安还捏造了一件并不存在的凶器。

  作为相关证人,与余家相邻的乔正民也被采证:“23日晚,我和余治安在院里‘吹牛’,直到11时左右。案发时间是10时到12时,如果余家在这段时间做案,邻居肯定能听到响声,这简易房不隔音,况且这时大多数人正准备入睡,应该很安静。而我就住余家隔壁,却没听到任何动静。”

  “再说,假设确为余家3口作案,他们为何选择离自家仅几百米远的地方抛尸?抛尸现场这么近,余治安作案后为何没去现场取回马甲,留下这么重要的物证?父子二人都交待,是因为怕公安人员怀疑到余家才伪造了一个强奸杀人的假现场,但却傻到采取让余路平奸淫留下罪证的方式?”

  检察机关分析认为,此案没有达到起诉的最低证据标准。后虽经公、检、法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并两次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仍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为慎重起见,渭南市检方将此案提交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得到相关领导明确表态:这个案子怎么能起诉?案子的证据太差,除了嫌疑人曾经有过的供述,就再没有什么证据能够支撑起诉。

  2006年12月8日,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对余路平一家3口分别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书认为:虽经退回补充侦查,指控被起诉人涉嫌故意杀人的证据仍然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

  “作出这个不起诉决定,渭南市人民检察院也承受了巨大压力。”有知情人透露,“不仅相关方面产生了抵触情绪,受害人家属也对此表示无法理解,打来电话质问:你们收了余家多少贿赂,把人给放了?”依然认定证据充分,韩城警方提出复议申请

  接到渭南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后,韩城市公安局一方面依据决定将犯罪嫌疑人释放,但同时也向对方提出“复议”申请。韩城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存年表示:公安机关依然认定,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是余家3人杀害了亢某。

  此前,张存年在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也曾表示:检察机关决定对此案不起诉,主要是公、检两方的出发点不一样,检察机关认为疑罪从无,而公安机关在侦办该案时,先确定嫌疑人然后再去找证据。他说:“虽然我们认为证据足够,但还要服从检察机关的决定,先放人,有证据再抓他们。”

  对此,渭南市检方表示:对余家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存疑不起诉”,只能说明现有证据无法推定是他们作案,但并不排除余家仍存在嫌疑,因为案发现场毕竟发现了与他们有关的物证。最终到底是余家作案,还是另有真凶,只能等到真凶被抓的那一天才会水落石出。

  对于余家提出的“刑讯逼供”问题,张存年告诉记者: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讲求“人性化”,不可能刑讯逼供。“目前人们的法律意识强化了,干警不会因为案子破不了而自己犯错误,断送了前程。”

  对韩城市警方因破获此案受到表彰一事,张存年予以否认:“后来表彰过一次,但不是因为这件案子,而是年终总结会上公、检、法系统合起来表彰,提到了公安机关的整体破案情况。”

  据他介绍,公安机关就本案向渭南市检察机关递交了大量证据,但对证据有效性的认识,公、检两方存在不同观点。比如对发生性关系72小时内检出精斑的DNA鉴定是否有效,连国内法医学界也存在分歧,采信谁的,结果会不一样。

  “只能说是余家人厉害,一大家子16个做生意的,活动能力大得很。”临近采访结束,张存年说。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有读者提出,既然侦查结果没有形成证据链,检察院当初为何批准执行逮捕?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吉红东对此作出解释:根据当时所掌握的证据,韩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3人存在犯罪嫌疑,因此下发了批捕决定书。从法律角度讲,逮捕只是一种强制措施,类似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是为了进一步查清犯罪事实,保证诉讼进行,防止嫌疑人逃跑、串供,而不代表最终的法律决定,也不是司法决定的终结,是否判定有罪,只能依据法院的最终判决。

  余家打算申请国家赔偿

  2007年1月24日,余路平得知,韩城市公安局申请复议的结果已经出来了,没有通过。至于公安机关是否还将向高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议,不得而知。

  “进去以前父母身体都很好,出来以后一身是病。”余路平说,2006年12月22日,从看守所走出来的余路平乍一见到分别近两年的父母,几乎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正值壮年的父亲头发几乎全白了,原来体重有一百四五十斤的母亲只剩下了不足100斤。一家3口抱头痛哭,众亲友也忍不住潸然泪下。

  “我们一家3口出来后都进了医院,我年轻还好一些,父母亲都头疼、腰疼,母亲最重,患有脑梗和精神分裂,头疼得吃不下饭。因为没有钱,只能先给病得最重的治。”为了请律师和不断申诉,余家亲友已经花去了五六万元。

  余路平说,600多天的羁押不仅剥夺了母亲的健康,还改变了母亲的性情。以前那个做事利索、风风火火的母亲不见了,如今母亲不敢出门,一听到警车响,就浑身发抖。

  被羁押期间,辩护律师去见余路平的母亲张秀芳,说:“我是你的辩护律师,你有什么冤枉,可以说。”张秀芳竟然回答:“只要你们不打我,你们想要我怎么说,我就怎么说。”

  因为没有经济来源,获释后,余家一家3口的生活陷入困境,只能分别借住在亲戚家里。经受了打击的余路平,也感到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很多朋友以为我真干了那种事,我才21岁,头发都白了好多。”

  近日,余家3口回重庆老家寻求法律援助,然后返回西安接受治疗。重庆之行最大的收获,是一家律师事务所与余家签订了代理协议,愿意提供法律援助,帮他们打官司状告当地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并提出国家赔偿。

    凶手究竟是谁?

  空荡荡的厅堂里,摆放着亢家爷爷的遗像,灵堂里的花圈和纸灰尚未收去……韩城市芝川镇附近僻静的农家小院,就是受害人亢某的家。余家3口被释放的消息传来,年近八旬的爷爷经不住打击,于8天前猝然离世,奶奶也卧病在床。

  面对家庭的突然变故,亢某的母亲陈翠各悲愤失声:“为什么抓住了杀人犯,又要放掉?”在亢家人眼里,余家3口依然是那不可饶恕的“真凶”。

  “我问过公安部门,就是他们害了我女儿。”从余家3口被拘的那天起,亢家人就天天盼着判决书下发的那一天,可没想到,600多天的苦盼等来的却是一纸“不起诉决定书”。

  “我的怀疑是有依据的,公安机关没有逮错人。”陈翠各的语气异常肯定:早在2004年,张秀芳就曾提出要我家盼盼(亢某小名)给他儿子当对象,我没答应。余家人对盼盼“求之不得”,一定是想采取“先斩后奏”的办法,我女儿不同意就动了手,最终害了盼盼。

  陈翠各认为,余家人一口咬定余路平和盼盼在谈恋爱,是为了逃脱罪责。“我家盼盼有啥都跟我说,跟他谈对象的话不会不告诉我。”陈翠各回忆说,2004年盼盼确实在韩城打工,和余家同住一个院子,后来去了西安。2005年春节,因为家里要盖房,就叫盼盼回家帮忙,盼盼在家一直待到3月20日,当天去韩城找工作,3月22日就出了事。

  “20日到韩城,是我陪盼盼一起去的。我托人给盼盼在一家酒店找了份工作,说定后就带盼盼到韩城的东营市场。”陈翠各的外甥女在市场摆摊,隔壁就是余家的麻辣酱摊位。惦记着家里盖房的事,把盼盼托给外甥女后,陈翠各便匆匆返家。

  当天下午5时多,盼盼突然打电话回家,说不去酒店工作了,在刀削面馆找了份工作。次日一早,并不知情的陈翠各外甥女问余治安:“你们把盼盼送到酒店没有?”余回答:没有,我们也不知道她在哪里干活儿。昨晚在我那儿,我叫她给我干,她不同意。

  下午4时,陈翠各赶到余家找盼盼,最终在刀削面馆见了面。“盼盼承认前一晚在余家住,我教训了她一顿。我告诉她不要和外地人来往,怕她受骗。这时我才知道,原来前一天是张秀芳带盼盼回的余家。”

  “他们明明知道盼盼跟刀削面馆老板谈的事,可为什么对我外甥女说谎?”陈翠各断定,盼盼之所以前一晚在余家留宿,一定是余家人硬不让她走。”第二天,盼盼仍在余家过夜,次日在刀削面馆干了一天,当晚就出了事。

  对余家3口的被释放,亢家人气愤难平。陈翠各说,盼盼虽是抱养的,但才3个月时就进了亢家,直到8年后,两口子才又生了女儿,所以对盼盼很看重,盼盼也一直和家人感情很好。出事前一段时间,家里盖新房子就是为给盼盼招上门女婿。哪里想到现在,房在人去,原本和和美美的一家6口却变成了4口人。

  亢家的生活并不宽裕,5亩苹果地、花椒年收入刚刚过万元,盖房子花去了4万多,但陈翠各还是坚持找到律师,打算通过法律途径为盼盼伸冤。

  同时,为引起媒体关注,陈翠各还找律师写了一个帖子,发至各个网站,并四处奔波、联系讨说法,每月光家里的电话费开销就要上百元。她说,自己跑过省市人大、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并已向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她甚至打算到北京上访,“这仇非报不可,一定要把余家3口绳之以法”。

  亢家发在网上的帖子,余路平看过,也听说死者家属不服:“如果不是他们杀的人,公安局为什么要抓他们?为什么要开公拘大会?他们自己为什么要承认杀人?”

  对此,余路平说:“其实我也支持他们告,我比任何人都更希望早点找到凶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证明我和父母的清白。”

  余路平还说,如果有机会,很想到盼盼家看看,“他们毕竟失去了女儿,我也失去了女朋友,我是受害者之一,我也伤心。但我没有做那种事,我再次回到渭南,就是为了随时接受警方传唤,帮助找到真正的凶手。”

  律师观点

  疑罪从无,法治建设一大步

  “虽然真凶是谁尚难定论,但在对余家3口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的那一刻,从重口供到重证据,由‘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我国法制建设无疑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一位法学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

  本案中,虽然有大量各类证据,如鉴定结论、凶器、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支持对3名嫌疑人的指控,但从内在逻辑关系上分析,这些证据间缺乏关联性,难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余路平的代理律师高全义说,亢某体内的精斑和余治安的马甲,只能证明死者与余家有关联,并不能证明余家3口杀了人。

  正因为如此,检方最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体现出“疑罪从无”的法律精神。据介绍,“疑罪从无”是现代国际社会普遍通行的法治原则。按此原则,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或认定被告人有罪,就得推定并必须宣告被告人无罪。

  不可否认,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早已作出明确规定,一律采用“疑罪从无”原则,但实践中并未得到真正彻底的贯彻,案件被拖或退回补充侦查,导致久拖不决、超期羁押的情况十分普遍。

  究其原因,在我国,“疑罪从有”原则根深蒂固,先确定嫌疑人,再搞逆向推断,使刑讯逼供极易成为取证方式。此外,公众急切希望犯罪分子得到应有惩罚的心理,也极易滋生办案人员的“口供情结”。

  针对此案,就有律师猜测:本案性质恶劣,不排除检方受到一些压力匆匆批准执行逮捕的可能性。虽然只是猜测,但法律界对这一现象的深切体会可见一斑。

  “这种思维极易造成错判,无疑会给当事人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也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而遵循用‘疑罪从无’原则,无疑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是中国刑法文明的一个突破。”

  在对余家3口的“不起诉决定”作出后,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华胜接受亢某家属委托,代理此案。他表示,在渭南市人民检察院驳回公安机关“复议申请”的情况下,受害人家属将有两条途径可供选择:一是向省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他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公安机关应进一步加大侦查力度,通过努力最终做到不枉不纵。同时,他希望这例典型案件能引起各界关注,尤其是相关法律专家的重视和探讨,对我国实行“存疑不起诉”的做法提出更多的建设性意见。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朱丽亚 孙海华“哐当”一声,看守所沉重的大门打开了。寒风中,重庆市长寿区21岁的小伙子余路平和守候在门外的父母紧紧抱在了一起……这天是2006年12月22日,一家3口分别被拘已经整整634天。

  因为被怀疑是杀人嫌疑犯,余路平和父母在陕西被羁押了600多天。就在前一天,余路平的父母也刚刚被释放。

  这一次让他们逃出生离死别的,是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发出的一纸“不
起诉决定书”,这份决定书让一家3口感受到了自由呼吸的奢侈与宝贵。

  被疑杀人,一天之内一家3口接连被拘

  2005年3月23日以前,余路平和父母在陕西省韩城市做小生意已有几年,生意不好不坏,却也足以维持一家人的生计,可平静的生活就在这一天被画上了句号。

  余路平回忆说,那天早晨7时30分,警察到他家找到他的时候,他还在睡觉。

  “刚开始,警察只是问我前一天穿的是什么样的衣服、裤子和鞋,看了看就走了。后来他们又返回来,把我带到了刑警队。从上午10时30分一直问到下午六七点。我这才知道,原来和我谈恋爱的亢某在头一天晚上被人杀死了。”

  余路平在刑警队蹲了一夜,第二天开始被监视居住,不断有人来问话,并拿来一些衣服让他辨认。4月2日,余路平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5月13日被逮捕。

  “此案性质恶劣、案情重大,在当时的韩城关注度很高,警方仅用10多天就破了案,有关部门为办案人员和单位庆了功,场面很是热闹。”一位知情者说。

  4月8日,韩城市召开公开拘留大会,和余路平一起被押往广场示众的还有他的双亲。在余路平被带走当日,他的父母也先后被从家中带走,之后被刑事拘留,并供认共同杀死了亢某。

  那一幕让余路平至今不堪回首:“广场上人山人海,一说是我们杀的人,人群很混乱,还有人要冲上来打我们。当时我的脑子一片空白。”

  一份由韩城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移送起诉意见书”中认定:“2005年3月22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余治安(余路平的父亲)采用捂嘴等手段,将在其家中看电视的亢某强奸,遭到该女反抗,余治安怕被邻居听见,即从房中桌子抽斗内取出一把月牙扳手,将该女打昏。事后余治安将其妻张秀芳、其子余路平叫回家中,3人商量后,余治安怕罪行暴露,执意要将该女杀死扔掉。随后3人用其家中的三轮车将该女运至新城区金塔公园东围墙外南北巷拐弯处附近,由其妻张秀芳望风,余治安又唆使其子余路平对该女进行奸淫,伪造强奸杀人现场后,余治安手持菜刀、弹簧刀在该女头部、颈部、胸部砍、划数下,余路平亦手持月牙扳手在该女头部击打,至亢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据介绍,韩城警方认为余家父子有杀人嫌疑的证据主要有三:亢某阴道里有余路平的精斑,身下有一件余治安的马甲,另外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招供又翻供,16页求助信称遭受刑讯逼供

  余家3口被分别羁押。“同时,依据所掌握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可被判处无期以上徒刑,根据刑诉法有关管辖权的规定,此案件只能移交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韩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吉红东表示。

  但这时,似已清晰的案情却突然出现了反复:已招供“犯罪事实”的余路平意外翻供。“亢某体内的精斑是我的,但不能说明就是我杀了她。我们当时本来就在谈恋爱,她出事前两天,我们还发生过关系。”余路平说。

  离案发地几百米远,就是余家租住的晨钟村南头大院,七八间单排平房一字排开,住户多是做小生意的外乡人。“2004年,亢某曾住在院里,给一家卖早点的人打工。当时我们就谈恋爱了,虽然没有公开,但院子里许多人都能看出来。”

  后来,余路平回重庆学习烹饪。不久,亢某也离开大院去西安打工。“2005年3月20日,亢某又回来了,给一家卖刀削面的打工。“我俩关系很好,从没闹过矛盾,她去西安打工,衣服和行李都存在我家。3月20日晚上,我们发生了关系,之前也有过。”

  “她出事那晚,我和李某在夜市上卖虾尾,亢某到我家,见我不在就说去夜市找我,因为天冷,就顺手拿走了我爸的一件马甲。”余路平说。

  那为何招供杀人?余路平说,自己曾遭到刑讯逼供。

  被羁押期间,余路平开始不断申诉。在寄给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高全义律师的一份长达16页的求助信中,他说:4月2日下午18时左右,刑警队和派出所的几名警察要他承认是他杀了亢某,他刚一辩解,脸上就遭到重重一击。一名警察把他拖过来拖过去,拳打脚踢,抓着他的头发在地上转圈。接着,几个人把他压在地上,脱下他的裤子,用皮带抽打他。他疼得实在受不了,把头往地上碰,一心求死,但警察把他的头一把拉起来,拿来一个可乐瓶放在他的头下,说:“就是让你求生不能,求死不能,看你招不招。”后来,他被打得昏死过去,醒来后发现自己躺在冷水中。

  折磨持续到次日上午10时左右,余路平在口供上签字画押:“反正,他们说一句,我就说一句。”

  其父余治安也说:“3月23日中午,我被带到刑警队。25日开始白天晚上连续审问,他们把我铐在暖气管道上,派两个人看着不让睡觉。用手打他们也疼呀,就用木板打,打我的脸,敲我的膝盖,让我交代事情。我说不是我做的,她跟我无怨无仇,一个女娃娃家,我为什么要杀她?后来,打得受不了,才说你们说是我杀的就是我杀的。刑警队的人把东西都写好了,一条条问我是不是?我说不是他们就打,我说是他们就不打了;还交代说,见了律师不要说被打的事。12天后,我才被转到了看守所。”

  接到余路平的求助信,高全义律师几次向韩城、渭南两级检察院发出举报材料,反映余路平可能受到刑讯逼供。他告诉记者,自己曾在看守所见到余路平,余的手腕和脚腕上留有伤痕,但他同时表示,由于目前的审案程序所限,刑讯逼供很难查实。但高律师还是在举报材料中提出:“我认为侦破刑事案件,重点应放在收集客观证据上,只要有充分、确凿的证据,不怕犯罪嫌疑人不供述。”

  2006年6月1日,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发出一份“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能够认定被告余治安、张秀芳和余路平犯故意杀人罪。公安部、上海法医鉴定机构,对韩城市公安机关送交的作案工具、衣物、血迹等材料所作出的鉴定结果均是间接证据,不能锁定3被告作案杀人。”

  余路平则出示了几份鉴定结果给记者看,被警方认定的作案工具——一把刀口有点卷的菜刀和一个月牙扳手上,均没有余家3人的指纹,马甲上只有亢某一人的血迹,现场发现的烟蒂经DNA鉴定也不是余家父子扔下的。

  同时,这份“法律意见书”还认为,此案对原告超期羁押,明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38、139、140、141条的规定,属程序违法:韩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的时间是2005年9月21日,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先后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每次以规定时限30天计算,两次审查起诉,以最长时限45天计算,超期羁押达3个多月,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有关羁押期限的规定。

  被以包庇罪刑拘,证人李某至今仍“取保候审”

  警方认定,2005年3月22日晚10时至12时是亢某的被害时间。那么,这段时间内余路平在做什么?这一点至关重要。余路平曾供称,自己当时与合伙人李某在夜市卖虾尾。于是,李某被警方带走调查,先后做了5份笔录,被关押半个月后,家人交了1000元取保候审,至今仍未解除。

  李某对记者说:“一开始,警察找我说了解情况,我就如实告诉他们,22日晚上,我和余路平、我女朋友在夜市上卖虾尾。3月天气还冷,生意不太好,余路平就跑到旁边去打台球,打的时间不短,中间还回来一趟。那地方大概离我几十米远,挺亮堂的,他又穿着白色的厨师服,很显眼。我还时不时看他一眼,因为我俩合伙做生意,但我只能打下手,他是掌勺的,万一有客人来,我还得叫他回来炒菜。后来快1点了,我们才收摊儿各自回家。”

  李某还作证,3月20日晚,余路平确曾与亢某同居。“那是案发前两三天,亢某刚从家里到韩城,余家只有一间房子,住不开,我们4个(包括我女朋友)就到我家去住,他俩当晚就睡在一起。”

  “没几天,我又被叫去录口供,我还是那样说的。后来就不让我走,说腾间房让我住那儿,来了四五个人审讯,说:‘余路平都承认了,你还不承认,你这是包庇。’就把我关了半个月。后来我家里交了1000元,才把我保释出来。”

  当地警方对李某发出的“拘留通知书”和“延长拘留通知书”显示,正是在有关部门宣告破案当天,警方以涉嫌包庇罪刑拘了李某。随后,警方又认为李某“结伙作案”,对其延长拘留。

  “自那以后,我干什么的心情都没有了。”李某对记者说,“如今余家人已被释放了,是不是也应该给我一个说法啊?”

  两次发回补侦,犯罪依然难认定

  这件被移送起诉的命案,在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期间,却被发现疑点颇多。

  “案件侦破中,最重要的是实物证据。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一个案子即使有口供,但缺乏必要的实物证据,就仍然无法锁定嫌疑人作案。”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缑军杰表示。

  “也就是说,根据口供,余家3口的犯罪行为应是环环相扣。在这种情况下,哪怕有一个实物证据链能够锁定其中某一人的犯罪行为,其余两人的犯罪事实就可推定。但到目前,能够起到这样的作用的证据,一个都没有。”

  记者从相关方面了解到,本案采集的诸多实物证据,如精斑、血迹、足迹、凶器等,都无法用来最终推定余家3口作案的结论。比如,无论是在案件中的第一现场——余家,还是第二现场——杀人抛尸的公园后门处,都未能检出足以证实余家人作案的血迹。

  虽然余治安承认凶器是他作案时所用,但找到凶器却并非根据嫌疑人的交代,而是有群众在挖野菜时发现报告了警方,之后嫌疑人才供认了抛掉凶器的地点。

  侦查过程中,余家父子都曾供认过强奸过程中射精,但亢某阴道内只检出余路平的精斑,而余亢二人的恋爱关系有很多人可以证明,此前一起过夜也有人证明。为何杀人都承认了,却在“细枝末节”问题上反复?不免令人费解。

  虽然3名嫌疑人供词在最终趋于一致,但讯问过程中的数次反复和矛盾也令人匪夷所思。

  前几次讯问中,余治安对亢某受伤部位、被害后衣着状况等的供述,与案发现场情况大相径庭。即使在承认杀人的情况下,余治安几次供述的加害部位、方式仍然差异很大,就连3人离开抛尸现场的顺序,也有多种说法。

  此外,余家3口的供词存在部分矛盾。余治安曾供述,作案时是将亢某抬出门外,放到停在外面的三轮车上的,但其妻、子却分别供述,是将三轮车推入家里,才将亢某搬上车子的。

  更蹊跷的是,依据侦查机关最后确认的犯罪事实,余治安还捏造了一件并不存在的凶器。

  作为相关证人,与余家相邻的乔正民也被采证:“23日晚,我和余治安在院里‘吹牛’,直到11时左右。案发时间是10时到12时,如果余家在这段时间做案,邻居肯定能听到响声,这简易房不隔音,况且这时大多数人正准备入睡,应该很安静。而我就住余家隔壁,却没听到任何动静。”

  “再说,假设确为余家3口作案,他们为何选择离自家仅几百米远的地方抛尸?抛尸现场这么近,余治安作案后为何没去现场取回马甲,留下这么重要的物证?父子二人都交待,是因为怕公安人员怀疑到余家才伪造了一个强奸杀人的假现场,但却傻到采取让余路平奸淫留下罪证的方式?”

  检察机关分析认为,此案没有达到起诉的最低证据标准。后虽经公、检、法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并两次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仍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为慎重起见,渭南市检方将此案提交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得到相关领导明确表态:这个案子怎么能起诉?案子的证据太差,除了嫌疑人曾经有过的供述,就再没有什么证据能够支撑起诉。

  2006年12月8日,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对余路平一家3口分别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书认为:虽经退回补充侦查,指控被起诉人涉嫌故意杀人的证据仍然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

  “作出这个不起诉决定,渭南市人民检察院也承受了巨大压力。”有知情人透露,“不仅相关方面产生了抵触情绪,受害人家属也对此表示无法理解,打来电话质问:你们收了余家多少贿赂,把人给放了?”依然认定证据充分,韩城警方提出复议申请

  接到渭南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后,韩城市公安局一方面依据决定将犯罪嫌疑人释放,但同时也向对方提出“复议”申请。韩城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存年表示:公安机关依然认定,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是余家3人杀害了亢某。

  此前,张存年在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也曾表示:检察机关决定对此案不起诉,主要是公、检两方的出发点不一样,检察机关认为疑罪从无,而公安机关在侦办该案时,先确定嫌疑人然后再去找证据。他说:“虽然我们认为证据足够,但还要服从检察机关的决定,先放人,有证据再抓他们。”

  对此,渭南市检方表示:对余家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存疑不起诉”,只能说明现有证据无法推定是他们作案,但并不排除余家仍存在嫌疑,因为案发现场毕竟发现了与他们有关的物证。最终到底是余家作案,还是另有真凶,只能等到真凶被抓的那一天才会水落石出。

  对于余家提出的“刑讯逼供”问题,张存年告诉记者: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讲求“人性化”,不可能刑讯逼供。“目前人们的法律意识强化了,干警不会因为案子破不了而自己犯错误,断送了前程。”

  对韩城市警方因破获此案受到表彰一事,张存年予以否认:“后来表彰过一次,但不是因为这件案子,而是年终总结会上公、检、法系统合起来表彰,提到了公安机关的整体破案情况。”

  据他介绍,公安机关就本案向渭南市检察机关递交了大量证据,但对证据有效性的认识,公、检两方存在不同观点。比如对发生性关系72小时内检出精斑的DNA鉴定是否有效,连国内法医学界也存在分歧,采信谁的,结果会不一样。

  “只能说是余家人厉害,一大家子16个做生意的,活动能力大得很。”临近采访结束,张存年说。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有读者提出,既然侦查结果没有形成证据链,检察院当初为何批准执行逮捕?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吉红东对此作出解释:根据当时所掌握的证据,韩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3人存在犯罪嫌疑,因此下发了批捕决定书。从法律角度讲,逮捕只是一种强制措施,类似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是为了进一步查清犯罪事实,保证诉讼进行,防止嫌疑人逃跑、串供,而不代表最终的法律决定,也不是司法决定的终结,是否判定有罪,只能依据法院的最终判决。

  余家打算申请国家赔偿

  2007年1月24日,余路平得知,韩城市公安局申请复议的结果已经出来了,没有通过。至于公安机关是否还将向高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议,不得而知。

  “进去以前父母身体都很好,出来以后一身是病。”余路平说,2006年12月22日,从看守所走出来的余路平乍一见到分别近两年的父母,几乎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正值壮年的父亲头发几乎全白了,原来体重有一百四五十斤的母亲只剩下了不足100斤。一家3口抱头痛哭,众亲友也忍不住潸然泪下。

  “我们一家3口出来后都进了医院,我年轻还好一些,父母亲都头疼、腰疼,母亲最重,患有脑梗和精神分裂,头疼得吃不下饭。因为没有钱,只能先给病得最重的治。”为了请律师和不断申诉,余家亲友已经花去了五六万元。

  余路平说,600多天的羁押不仅剥夺了母亲的健康,还改变了母亲的性情。以前那个做事利索、风风火火的母亲不见了,如今母亲不敢出门,一听到警车响,就浑身发抖。

  被羁押期间,辩护律师去见余路平的母亲张秀芳,说:“我是你的辩护律师,你有什么冤枉,可以说。”张秀芳竟然回答:“只要你们不打我,你们想要我怎么说,我就怎么说。”

  因为没有经济来源,获释后,余家一家3口的生活陷入困境,只能分别借住在亲戚家里。经受了打击的余路平,也感到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很多朋友以为我真干了那种事,我才21岁,头发都白了好多。”

  近日,余家3口回重庆老家寻求法律援助,然后返回西安接受治疗。重庆之行最大的收获,是一家律师事务所与余家签订了代理协议,愿意提供法律援助,帮他们打官司状告当地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并提出国家赔偿。

    凶手究竟是谁?

  空荡荡的厅堂里,摆放着亢家爷爷的遗像,灵堂里的花圈和纸灰尚未收去……韩城市芝川镇附近僻静的农家小院,就是受害人亢某的家。余家3口被释放的消息传来,年近八旬的爷爷经不住打击,于8天前猝然离世,奶奶也卧病在床。

  面对家庭的突然变故,亢某的母亲陈翠各悲愤失声:“为什么抓住了杀人犯,又要放掉?”在亢家人眼里,余家3口依然是那不可饶恕的“真凶”。

  “我问过公安部门,就是他们害了我女儿。”从余家3口被拘的那天起,亢家人就天天盼着判决书下发的那一天,可没想到,600多天的苦盼等来的却是一纸“不起诉决定书”。

  “我的怀疑是有依据的,公安机关没有逮错人。”陈翠各的语气异常肯定:早在2004年,张秀芳就曾提出要我家盼盼(亢某小名)给他儿子当对象,我没答应。余家人对盼盼“求之不得”,一定是想采取“先斩后奏”的办法,我女儿不同意就动了手,最终害了盼盼。

  陈翠各认为,余家人一口咬定余路平和盼盼在谈恋爱,是为了逃脱罪责。“我家盼盼有啥都跟我说,跟他谈对象的话不会不告诉我。”陈翠各回忆说,2004年盼盼确实在韩城打工,和余家同住一个院子,后来去了西安。2005年春节,因为家里要盖房,就叫盼盼回家帮忙,盼盼在家一直待到3月20日,当天去韩城找工作,3月22日就出了事。

  “20日到韩城,是我陪盼盼一起去的。我托人给盼盼在一家酒店找了份工作,说定后就带盼盼到韩城的东营市场。”陈翠各的外甥女在市场摆摊,隔壁就是余家的麻辣酱摊位。惦记着家里盖房的事,把盼盼托给外甥女后,陈翠各便匆匆返家。

  当天下午5时多,盼盼突然打电话回家,说不去酒店工作了,在刀削面馆找了份工作。次日一早,并不知情的陈翠各外甥女问余治安:“你们把盼盼送到酒店没有?”余回答:没有,我们也不知道她在哪里干活儿。昨晚在我那儿,我叫她给我干,她不同意。

  下午4时,陈翠各赶到余家找盼盼,最终在刀削面馆见了面。“盼盼承认前一晚在余家住,我教训了她一顿。我告诉她不要和外地人来往,怕她受骗。这时我才知道,原来前一天是张秀芳带盼盼回的余家。”

  “他们明明知道盼盼跟刀削面馆老板谈的事,可为什么对我外甥女说谎?”陈翠各断定,盼盼之所以前一晚在余家留宿,一定是余家人硬不让她走。”第二天,盼盼仍在余家过夜,次日在刀削面馆干了一天,当晚就出了事。

  对余家3口的被释放,亢家人气愤难平。陈翠各说,盼盼虽是抱养的,但才3个月时就进了亢家,直到8年后,两口子才又生了女儿,所以对盼盼很看重,盼盼也一直和家人感情很好。出事前一段时间,家里盖新房子就是为给盼盼招上门女婿。哪里想到现在,房在人去,原本和和美美的一家6口却变成了4口人。

  亢家的生活并不宽裕,5亩苹果地、花椒年收入刚刚过万元,盖房子花去了4万多,但陈翠各还是坚持找到律师,打算通过法律途径为盼盼伸冤。

  同时,为引起媒体关注,陈翠各还找律师写了一个帖子,发至各个网站,并四处奔波、联系讨说法,每月光家里的电话费开销就要上百元。她说,自己跑过省市人大、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并已向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她甚至打算到北京上访,“这仇非报不可,一定要把余家3口绳之以法”。

  亢家发在网上的帖子,余路平看过,也听说死者家属不服:“如果不是他们杀的人,公安局为什么要抓他们?为什么要开公拘大会?他们自己为什么要承认杀人?”

  对此,余路平说:“其实我也支持他们告,我比任何人都更希望早点找到凶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证明我和父母的清白。”

  余路平还说,如果有机会,很想到盼盼家看看,“他们毕竟失去了女儿,我也失去了女朋友,我是受害者之一,我也伤心。但我没有做那种事,我再次回到渭南,就是为了随时接受警方传唤,帮助找到真正的凶手。”

  律师观点

  疑罪从无,法治建设一大步

  “虽然真凶是谁尚难定论,但在对余家3口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的那一刻,从重口供到重证据,由‘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我国法制建设无疑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一位法学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

  本案中,虽然有大量各类证据,如鉴定结论、凶器、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支持对3名嫌疑人的指控,但从内在逻辑关系上分析,这些证据间缺乏关联性,难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余路平的代理律师高全义说,亢某体内的精斑和余治安的马甲,只能证明死者与余家有关联,并不能证明余家3口杀了人。

  正因为如此,检方最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体现出“疑罪从无”的法律精神。据介绍,“疑罪从无”是现代国际社会普遍通行的法治原则。按此原则,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或认定被告人有罪,就得推定并必须宣告被告人无罪。

  不可否认,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早已作出明确规定,一律采用“疑罪从无”原则,但实践中并未得到真正彻底的贯彻,案件被拖或退回补充侦查,导致久拖不决、超期羁押的情况十分普遍。

  究其原因,在我国,“疑罪从有”原则根深蒂固,先确定嫌疑人,再搞逆向推断,使刑讯逼供极易成为取证方式。此外,公众急切希望犯罪分子得到应有惩罚的心理,也极易滋生办案人员的“口供情结”。

  针对此案,就有律师猜测:本案性质恶劣,不排除检方受到一些压力匆匆批准执行逮捕的可能性。虽然只是猜测,但法律界对这一现象的深切体会可见一斑。

  “这种思维极易造成错判,无疑会给当事人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也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而遵循用‘疑罪从无’原则,无疑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是中国刑法文明的一个突破。”

  在对余家3口的“不起诉决定”作出后,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华胜接受亢某家属委托,代理此案。他表示,在渭南市人民检察院驳回公安机关“复议申请”的情况下,受害人家属将有两条途径可供选择:一是向省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他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公安机关应进一步加大侦查力度,通过努力最终做到不枉不纵。同时,他希望这例典型案件能引起各界关注,尤其是相关法律专家的重视和探讨,对我国实行“存疑不起诉”的做法提出更多的建设性意见。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朱丽亚 孙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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