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不配当烈士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6 07:02:13
公务员不配当烈士
文/张怀旧 2006-8-29

  
  什么是烈士?烈士就是那些为了人民的利益、为了国家的利益,抛头颅、洒热血战死沙场的人!烈士在过去是个极其崇高的荣誉,不是什么人都可以被随便称为烈士的,不幸死亡的人很多,但他们并不能都被追认为烈士。
  几十年过去了,现在的中国人越来越滑稽了,挖空心思地制造烈士,几乎任何一位非正常死亡的国家干部都可以被称作烈士。如果是得了不治之症而死亡的,那就叫“鞠躬尽瘁”,随即就被追认为“党员”;如果是因为野蛮执法而不幸夭折的,除了要追认“烈士”之外还要举办某某事迹报告会,策划大型文艺晚会,组织一大批演员载歌载舞地上电视。
  那么多年没打仗了,烈士咋就越来越多了呢?跟老百姓打仗,结果老百姓不小心防卫过当致他死亡,他就叫“烈士”?老百姓就叫歹徒?那如果手无寸铁的老百姓被他打死了呢?是不是就叫“就地正法”?还是叫“当场击毙”?别开这样的国际玩笑了。烈士这个词汇具有浓烈的爱国主义与民族主义色彩,烈士是两个不同阶级、不同种族或不同国家之间斗争的产物,和平时期,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不可能诞生那么多子乌虚有的烈士。烈士越多,只能说明阶级斗争越强烈、民族矛盾越恶化、国家政权越不稳。所以,和平时期,我们不需要烈士!烈士的阶级性也决定了他不可能频繁出现在社会主义政体环境中,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和平国家,烈士就是人民的敌人!
  雷锋不是烈士,丛飞不是烈士,李志强更不是烈士!黄继光是烈士,邱少云是烈士,董存瑞也是烈士!雷锋是个好人,最多只算个英雄,但他绝不是烈士;李志强是个队长,任长霞是个局长,他们没一个是烈士。
  如果杀害李志强的“歹徒”被绳之以法,那么孙志刚的小命有谁来偿?孙志刚用他的生命为全国人民一次性付清了全部暂住费。李志强的死,到底有什么重大意义,我始终想不出来,在他们疯狂践踏了百姓人格之后,又怎么玩起了大变活人般的烈士魔术?他到底是为了什么人的利益而死?他好好的上班,好好地为人民服务,人民凭什么要杀他呢?人好好的一个卖西瓜的农民怎么突然就成了歹徒了呢?狗急还跳墙呢,更别说是大脑发达四肢健全的人类。从这件事我看清了一位北京流氓的下场,我也看到了野蛮执法的后果,我还得到了一个结论:阶级斗争时刻存在,人民群众不怎么好惹!
  
  孙志刚跟我一样是个平面设计师,在他没死的时候,我一直想去广州发展,后来知道他被打死了,我一吓就没敢动,留在原地开了广告公司。今天我告诉大家广告公司跟城管之间的一些瓜葛吧。一般情况下,广告公司为客户安装的所有灯箱广告、霓虹灯、条幅以及高炮、路牌全部要以72-120元/㎡的标准向城管部门缴纳所谓的“城管费”,美期名曰“发布费”,其中还不包括环保、交通、工商等部门的费用。在广告市场不景气的条件下,面对这样的苛捐杂税很少有人能够支撑下去。当然,作为二十一世纪的生意人我很清楚这其中的法则,请他们吃吃饭,嫖嫖娼,然后象征性地缴点“发布费”就过去了。这让我想起前不久开车去外地,晚上,一交警突然从马路边的小卖部冲到马路中央把我拦了下来,如果不是我踩了急刹车他一定被我撞死了,他也一定会成为一名“烈士”,可我没有给他这个机会,我很安全地停了下来,马路上留下了一条长长地刹痕。他们一行三人走过来说我超速200%,要罚款2000元,我坚决不同意,于是双方就吵了起来,他们没收了我的驾驶证,但迟迟不开罚单。后来小卖部的老头出来“帮”我说情,纠缠了好久,最后那老头叫我在他的小卖部购买600元的香烟送给那三位交警,这事就算过去。我只好掏了六百元交给老头,老头随即把驾驶证给了我,我才得以脱身。在回来的路上,我一直怀疑那老头就是个交警。我又想,早知如此我就不踩刹车踩油门,把那个拦截我的人撞死算了,反正我保的是“全赔”。
  关于我那广告公司后来也没撑多久,倒不是业务不好,关键我不想跟这帮人打交道。我经常看到他们开着一辆顶着警灯的翻斗车,缓慢前进,把头伸出窗外,左手抓着一把锤子,右手抓着一跟长竹竿,竹竿那头绑着一把镰刀,看到那些迎风飘舞的红色标语就是一刀,之后那块长长的红布就垂了下来,瓢荡在行人的脸上,就跟中央三套的“3”似的。
  如果孙志刚不死,或许我也不会开广告公司,那说不定死在广州的就是我张怀旧,有一点我是明白的,那就是我肯定当不了烈士。
  
  中国人有一习惯:
  一但一个人做了好事,那么他就将被讴歌成从小到大从来都没做过一件坏事的好人;如果他是一不小心因公殉职,那更不得了,纪念性的文章将如雨后春笋,搞不好还要来个事迹报告会,从小学一年级开始一直说到死,不让你流泪绝不罢休,只为了说明一个道理:生的光荣,死的伟大!如果这样还不行那就搞晚会、演小品,闹得满城风雨!
  一但一个人做了坏事,那么他就将被批评为从小到大从来都没做过一件好事的坏人;如果他是稀里糊涂犯了刑法,那更不得了,讨伐他的文章将如滔滔江水,搞不好还要来个审判大会,从他出生开始一直说到枪毙,不让你大快人心绝不嘴软,只为了说明一个事实:死有余辜,罪有应得!如果这样还不够那就拍电影、看电视,骗人爱国主义!
  很多年前,当我还是个小学生的时候我就听说“石棉县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赖宁为扑灭山火而英勇牺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授予革命烈士称号”这么一个消息,当时我就纳起闷来,原来除了我们课本上说的那些打枪的人是烈士,原来救火的人也可以是烈士,并且还是“革命烈士”!十四岁跑去救火,就叫革命?
  对于李志强事件我知道的不多,我也不想去了解详细,但我大体上是知道“官逼民反,民不得不反”的道理。李志强不是烈士,也不是英雄,他属于上班时间非正常死亡,可以按照心肌梗塞的病例来处理,不必举国上下大惊小怪,搞得我们国家好象多么缺乏烈士一样。
  如果城管可以当烈士,那么流氓也可以当英雄了。
  不仅是城管,全国几千万公务员都不配当烈士,因为他们花着纳税人的钱,对于他们来说,死亡只是一种属性,而不是一种风格。可现在全被人搞反了,在中国现代烈士群体中,公务员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如果我们到烈士陵园逛一圈,我们可以发现那些新新烈士的大理石碑文写得比谁都漂亮,他们的风采已经完全盖过了那些革命先驱的残破坟墓。今天的某些人,没死的时候就叫公仆,死了就叫烈士,每天不劳动却拿着比劳动人民高了几倍的死工资,这样的人死了不更好吗?
  请那些讲故事的人,收起你们的笔杆子,做个真正地好人吧!请那些流氓烈士的制造者不要学湖南卫视包装超女愚弄人民,烈士的评委并不是那些坐在台上的人,而是我们伟大的劳动人民公务员不配当烈士
文/张怀旧 2006-8-29

  
  什么是烈士?烈士就是那些为了人民的利益、为了国家的利益,抛头颅、洒热血战死沙场的人!烈士在过去是个极其崇高的荣誉,不是什么人都可以被随便称为烈士的,不幸死亡的人很多,但他们并不能都被追认为烈士。
  几十年过去了,现在的中国人越来越滑稽了,挖空心思地制造烈士,几乎任何一位非正常死亡的国家干部都可以被称作烈士。如果是得了不治之症而死亡的,那就叫“鞠躬尽瘁”,随即就被追认为“党员”;如果是因为野蛮执法而不幸夭折的,除了要追认“烈士”之外还要举办某某事迹报告会,策划大型文艺晚会,组织一大批演员载歌载舞地上电视。
  那么多年没打仗了,烈士咋就越来越多了呢?跟老百姓打仗,结果老百姓不小心防卫过当致他死亡,他就叫“烈士”?老百姓就叫歹徒?那如果手无寸铁的老百姓被他打死了呢?是不是就叫“就地正法”?还是叫“当场击毙”?别开这样的国际玩笑了。烈士这个词汇具有浓烈的爱国主义与民族主义色彩,烈士是两个不同阶级、不同种族或不同国家之间斗争的产物,和平时期,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不可能诞生那么多子乌虚有的烈士。烈士越多,只能说明阶级斗争越强烈、民族矛盾越恶化、国家政权越不稳。所以,和平时期,我们不需要烈士!烈士的阶级性也决定了他不可能频繁出现在社会主义政体环境中,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和平国家,烈士就是人民的敌人!
  雷锋不是烈士,丛飞不是烈士,李志强更不是烈士!黄继光是烈士,邱少云是烈士,董存瑞也是烈士!雷锋是个好人,最多只算个英雄,但他绝不是烈士;李志强是个队长,任长霞是个局长,他们没一个是烈士。
  如果杀害李志强的“歹徒”被绳之以法,那么孙志刚的小命有谁来偿?孙志刚用他的生命为全国人民一次性付清了全部暂住费。李志强的死,到底有什么重大意义,我始终想不出来,在他们疯狂践踏了百姓人格之后,又怎么玩起了大变活人般的烈士魔术?他到底是为了什么人的利益而死?他好好的上班,好好地为人民服务,人民凭什么要杀他呢?人好好的一个卖西瓜的农民怎么突然就成了歹徒了呢?狗急还跳墙呢,更别说是大脑发达四肢健全的人类。从这件事我看清了一位北京流氓的下场,我也看到了野蛮执法的后果,我还得到了一个结论:阶级斗争时刻存在,人民群众不怎么好惹!
  
  孙志刚跟我一样是个平面设计师,在他没死的时候,我一直想去广州发展,后来知道他被打死了,我一吓就没敢动,留在原地开了广告公司。今天我告诉大家广告公司跟城管之间的一些瓜葛吧。一般情况下,广告公司为客户安装的所有灯箱广告、霓虹灯、条幅以及高炮、路牌全部要以72-120元/㎡的标准向城管部门缴纳所谓的“城管费”,美期名曰“发布费”,其中还不包括环保、交通、工商等部门的费用。在广告市场不景气的条件下,面对这样的苛捐杂税很少有人能够支撑下去。当然,作为二十一世纪的生意人我很清楚这其中的法则,请他们吃吃饭,嫖嫖娼,然后象征性地缴点“发布费”就过去了。这让我想起前不久开车去外地,晚上,一交警突然从马路边的小卖部冲到马路中央把我拦了下来,如果不是我踩了急刹车他一定被我撞死了,他也一定会成为一名“烈士”,可我没有给他这个机会,我很安全地停了下来,马路上留下了一条长长地刹痕。他们一行三人走过来说我超速200%,要罚款2000元,我坚决不同意,于是双方就吵了起来,他们没收了我的驾驶证,但迟迟不开罚单。后来小卖部的老头出来“帮”我说情,纠缠了好久,最后那老头叫我在他的小卖部购买600元的香烟送给那三位交警,这事就算过去。我只好掏了六百元交给老头,老头随即把驾驶证给了我,我才得以脱身。在回来的路上,我一直怀疑那老头就是个交警。我又想,早知如此我就不踩刹车踩油门,把那个拦截我的人撞死算了,反正我保的是“全赔”。
  关于我那广告公司后来也没撑多久,倒不是业务不好,关键我不想跟这帮人打交道。我经常看到他们开着一辆顶着警灯的翻斗车,缓慢前进,把头伸出窗外,左手抓着一把锤子,右手抓着一跟长竹竿,竹竿那头绑着一把镰刀,看到那些迎风飘舞的红色标语就是一刀,之后那块长长的红布就垂了下来,瓢荡在行人的脸上,就跟中央三套的“3”似的。
  如果孙志刚不死,或许我也不会开广告公司,那说不定死在广州的就是我张怀旧,有一点我是明白的,那就是我肯定当不了烈士。
  
  中国人有一习惯:
  一但一个人做了好事,那么他就将被讴歌成从小到大从来都没做过一件坏事的好人;如果他是一不小心因公殉职,那更不得了,纪念性的文章将如雨后春笋,搞不好还要来个事迹报告会,从小学一年级开始一直说到死,不让你流泪绝不罢休,只为了说明一个道理:生的光荣,死的伟大!如果这样还不行那就搞晚会、演小品,闹得满城风雨!
  一但一个人做了坏事,那么他就将被批评为从小到大从来都没做过一件好事的坏人;如果他是稀里糊涂犯了刑法,那更不得了,讨伐他的文章将如滔滔江水,搞不好还要来个审判大会,从他出生开始一直说到枪毙,不让你大快人心绝不嘴软,只为了说明一个事实:死有余辜,罪有应得!如果这样还不够那就拍电影、看电视,骗人爱国主义!
  很多年前,当我还是个小学生的时候我就听说“石棉县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赖宁为扑灭山火而英勇牺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授予革命烈士称号”这么一个消息,当时我就纳起闷来,原来除了我们课本上说的那些打枪的人是烈士,原来救火的人也可以是烈士,并且还是“革命烈士”!十四岁跑去救火,就叫革命?
  对于李志强事件我知道的不多,我也不想去了解详细,但我大体上是知道“官逼民反,民不得不反”的道理。李志强不是烈士,也不是英雄,他属于上班时间非正常死亡,可以按照心肌梗塞的病例来处理,不必举国上下大惊小怪,搞得我们国家好象多么缺乏烈士一样。
  如果城管可以当烈士,那么流氓也可以当英雄了。
  不仅是城管,全国几千万公务员都不配当烈士,因为他们花着纳税人的钱,对于他们来说,死亡只是一种属性,而不是一种风格。可现在全被人搞反了,在中国现代烈士群体中,公务员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如果我们到烈士陵园逛一圈,我们可以发现那些新新烈士的大理石碑文写得比谁都漂亮,他们的风采已经完全盖过了那些革命先驱的残破坟墓。今天的某些人,没死的时候就叫公仆,死了就叫烈士,每天不劳动却拿着比劳动人民高了几倍的死工资,这样的人死了不更好吗?
  请那些讲故事的人,收起你们的笔杆子,做个真正地好人吧!请那些流氓烈士的制造者不要学湖南卫视包装超女愚弄人民,烈士的评委并不是那些坐在台上的人,而是我们伟大的劳动人民
列兵党。:L
没有看标题 看到后面才晓得是张怀旧的文章 顶一个 说得很有道理 。烈士这个称号掉价了,估计以后真正的烈士的头衔就很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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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得相当好!!!顶楼主
  本文除了在歪曲“烈士”的含义之外,别无它物,说白了就是在自我陶醉。

  什么是烈士?只要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只要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只要为了这些利益愿意并且用愈显出自己的生命升华自我的人格,这就是烈士--烈士是他们高尚人格的闪光点的最高评价,他无所谓阶级、民族,更无所谓和平时期与战争时期,因为高尚的人格和伟大的爱国主义和奉献精神在任何时候都值得提倡!

  也许孙志强是能算工伤也不能够算烈士,但是这丝毫不影响雷锋、任长霞成为我们缅怀的对象!

  张怀旧这种人,根本不配提“烈士”这两个字,同时怀疑楼主的眼光阿...........我真有删除的冲动,可惜我忍住了。
可以看出楼主的险恶用心:
1:先积极的将公务员排除在国家之外,使得公务员再不见义勇为
2:公务员一旦不见义勇为,楼主将会立刻跳出来,积极的谴责公务员不见义勇为,导致国家不稳,并建议所有人都不要见义勇为
3:如果还有老百姓见义勇为,楼主将会冷嘲热讽,并举例公务员都不做等等...
4:如果老百姓不见义勇为,楼主将会继续冷嘲热讽,举例中国国民素质低下,中国完蛋了,体制问题等等...

可以看出,楼主是唯恐天下不乱的典型代表人物.
  拿国家工资就不是烈士?天啊!拿了国家工资连这点人权都没有了?何其残忍的作者!
  只要他牺牲有利于人民,追认烈士有何不可?
  公务员不能够当烈士,天理何在!?
首先,把拿国家工资的都等同于坏人
其次,把非正常死亡的都看作是该死
然后,先把非坏人划分为好人和英雄,然后又把非英雄等同为坏人


前两者以偏概全
后一者偷换概念


最后再说一句,表达什么东西是自己的自由
发表自己的意见是当然的权利
但请不要伤害别人
尤其当别人同样也是无辜的时候
还是6楼说的有水平,现在有些人的观点成了:凡是GCD的人就是坏人,凡是GCD做的事就是坏事。真不知道都是怎么想的。
原帖由 lulula 于 2007-2-10 11:48 发表
为了放屁还专门找个马甲来穿

:@ 你又侮辱我
殴打制服党
呵呵,马甲是最具有群众性的.放屁的,不放屁的,不敢放憋着的都可以穿马甲.
制服党不同,要考虑场合,是要顾及制服身份,领导尊严的...
不同啊!所以肚子不好,最好脱制服,穿马甲...:D :D :D
原帖由 马甲1号 于 2007-2-10 12:26 发表

:@ 你又侮辱我
殴打制服党

;P ;P 小马甲:D
原帖由 马甲1号 于 2007-2-10 12:26 发表

:@ 你又侮辱我
殴打制服党

你会被群殴的!;P
难道年终任务没完成?!
貌似海对面用的是公元,难道被国内通话鸟用阴历结帐?
张怀旧......老熟人了.......
应该明确“烈士”的定义和标准!!
我也觉得楼主居心叵测。
公务员又怎么了?就那点工资就能把人的命给买下来?
殴打小二:@ :@ :@
烈士的称号是光荣和神圣的,不能让烈士贬值!
  既然为国家为民族牺牲了,就是烈士,就是公务员也算烈士。但是死亡的城管算不算烈士,可以争议。
假如是一个流氓,如果因为救人而死,同样是烈士
干嘛要给人贴标签?
故意挑拨而已,懒得理这种东西。
把人划分为三六九等,和文革的红卫兵有什么区别?
原帖由 lulula 于 2007-2-10 16:55 发表
殴打小二:@ :@ :@


  你想打我就打吧,我忍也就忍了,但是如果是别人可就未必这么好脾气了。
谢特....我们单位那些出外勤挂了的弟兄怎么算?不算烈士算什么?!
楼主受过公务员处罚,在这泄私愤而已!
发泄发泄也就罢了,别太过分。
我们这儿有一个党委书记 带小姐泡温泉 翻车了 公伤 住了九天院才醒过来:D
原帖由 ytgk9999 于 2007-2-10 21:56 发表


  你想打我就打吧,我忍也就忍了,但是如果是别人可就未必这么好脾气了。


看小二细皮嫩肉的估计味道不错:D
  虽然城管不喜欢俺们的小摊,俺也要说,本来城市管理,就是不能够放任小贩子到处摆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