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各版本“公投法”简介 zt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3/29 22:39:42
关注“公投立法”:台各版本“公投法”简介

2003年11月27日 12:21

http://www.phoenixtv.com/home/news/taiwan/200311/27/154251.html


凤凰卫视11月27日消息 台政坛中的朝野各党连日密集协商所谓“公投法草案”,目前仅对少数“公投”程序性规定及罚则等条文达成共识,对于最具争议的“公投”适用范围、排除事项、主管及审议机关、提案及连署人数及投票日期是否与“大选”合并举办等争议问题全数遭到保留。

台湾的东森新闻网今日对各版本的“公投法”中对“公投”事项进行了比较(其中国民党版仍在修改中),转摘如下:


一、适用范围


“行政院”版:

1.法律立法原则之创制或法律之复决。2.重大政策议题。3.“修宪”及“制宪”议题。4.“国家”遭受外力威胁,致“主权”有改变之虞,“总统”得经“行政院会”决议,交付“公投”。


国民党版:

1.法律之复决。2.“立法”原则之创制。3.国家重大政策之创制或复决。(复决应于法律生效、政策发布后半年内提出)4.“宪法”修正原则之创制(“宪法”修正之创制人民连署后经认定即送立院审议,不经“公民投票”)

“台联党”版:仅明定排除事项,即除排除事项外均可


二、排除适用事项

“行政院”版:预算、租税、人事、薪俸

国民党版:1.“宪法”制定、“国号”及“领土”之变更。2.“外交”、军事、“国安”、宣战、媾和、预算、租税、人事、社福、特定族群事项。

“台联党”版:预算、租税、人事、薪俸

三、提案程序

“行政院”版:

1.公民千分之五提案,经听证后发给连署书,百分之二或五(“修宪”议题)连署。2.除“修宪”议题外,得由“行政院”提出,经“立法院”同意。3.防御性“公投”:“总统”提出经“行政院会”决议。

国民党版:

1.公民百分之一提案,经审议后,百分之五连署。2.排除“政府机关”提案权。(“政府机关”不得藉用任何形式对各项议题办理或委托办理公投,不得动用任何经费及调用各级政府职员。)(禁止咨询性“公投”)

“台联党”版:1.公民连署2.“立委”2/3出席及出席之2/3决议。3.“总统”提案经“行政院会”决议

四、“公投”审议机关

“行政院”版:由现有中选会举办听证(“行政院长”提请“总统”派充,具一党籍者不得超过委员总额五分之二)

国民党版:另成立“行政院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委员21人,除中选会“主委”为召委外,依立院各党团席次比例推荐,提请“总统”认命。

“台联党”版:无审议机关,主管机关为中选会

五、投票日程

“行政院”版:公告后28日起至六个月内投票,得与全台性“选举”同日举行。

国民党版:

1.公告三个月后起,与该年“立委选举”同日举办,但该年内无“立委选举”时,得单独举办。2.不得与“总统选举”同日办理。

“台联党”版:公告后三个月至六个月期间投票,遇有全台性“选举”,应合并同日举行。

六、投票结果

“行政院”版:

1.法律创制:“行政院”应于三个月内送“立院”审议,“立院”应于下一会期休会前完成审议。2.法律复决:第三日起失效。3.重大政策:权责机关为应必要处置。4.“修宪”:“立院”应于半年内拟定修正案,提请“国大”复决。

国民党版:

1.法律创制:“行政院”应于三个月内送“立院”审议,“立院”应于下一会期休会前完成审议。2.法律复决:第三日起失效。3.重大政策复决:权责机关于一年内完成变更执行。

“台联党”版:“政府机关”应于该年度内,完成相关法律之制定修正及预算之变更执行。


新闻资料:各版本“公投法”简介如下:

民进党“立委”蔡同荣版:内容共有16条﹐主要内容为:“公投”适用事项包括“国旗﹑国歌﹑国号﹑领土变更﹑国家主权”等“国家”定位问题及其它“全台性”重大政治议题。蔡同荣强调“公投法”不应设限,不管是“制宪”、“修宪”、“统独”等,都应纳入“公投”。

民进党版:民进党在2003年9月8日晚间整合出蔡同荣“加强版”的“公投法”草案。其中,“修宪议题”可适用“公投法”,包括所谓“国会改革、国旗、国号、领土变更”等,整合版本据称还纳入“防御性公投”概念。民进党将蔡同荣版“统独公投”条文删除,改列于说明栏,并保留党团版“防御性公投”原则。

所谓“防御性公投”规定:“当‘国家’遭受外力威胁,导致‘主权’有改变之虞,‘总统’得经‘行政院会’决议,发动‘公投’”。民进党团干部在说明整合版本条文时,多次强调这个版本是“由蔡同荣领衔提案”,给足“蔡公投”面子。

民进党内部一度对“公投法”版本有疑义,并曾上演一出“内讧戏”(在此之前,蔡同荣所属多位“独派立委”,力挺蔡同荣版本,争取在党团会议中寻求过半数支持;但属于陈水扁“正义联机”的“立委”林重谟上午却跑到蔡同荣一边的开会现场支持蔡同荣版“公投法”)。当日下午开会后,民进党内部总算再度统一口径,重新提出“蔡同荣加强版”“公投法”草案。

据了解,“公投法”争议点之一在于“统独公投”的发动权,民进党版本中,民进党团深怕会“失控”,因此只有陈水扁有“统独公投”发动权;蔡同荣版本主张由民众发动;国亲党团则是根本不支持“统独公投”。

“行政院”版:2003年9月30日,台“行政院”称,将和民进党团联手推动“公投法”草案取代先前“政院”提出的“创制复决法”草案,因此包括“领土变更”、“更改国号”等议题,都可以列入“公投”。“政院”推动的“公投”版本将包括下列三项:一、“法律立法原则之创制或法律之复决”。二、重大政策或其它重大政治议题。

三、“修宪”议题。

相较于“蔡同荣版”直接明文规定,所谓“国旗”、“国歌”、“领土变更”、“国家主权”等“国家定位”议题。“政院”推动的版本虽未载明但却强调称,“民众得提出宪法修正意见作为修宪机关修宪之依据,举凡宪法之规定,均得作为‘公民投票’之议题,如‘国会改革’、‘国旗’、‘国号’、‘领土变更’等”。

国亲版:国亲党版的“公投法草案”10月23日出炉,据了解,该草案排除台当局发动“公投”,并且不允许“统独”、“宪政层次”等搞“公投”,并明定“公投”与明年“大选”脱钩。


国亲两党版的“公投法草案”规定,发动“公投”的主体为民众,排除台当局提案权;全台性“公投”提案、连署门槛需达最近一次“大选”人口1%、5%;地方性”公投“提案、连署门槛则为县市长选战人口2%、10%。据了解,有关“国号”、“国旗”、“领土变更”及其它“宪法”的制定,被排除在“公投”范围外。


但在11月16日,国民党中央最后定调,“宪法条文中‘固有疆域’可弹性解释,国亲不必主动触及领土范围问题”。但泛蓝军对“公投”议题持开放态度,不再坚持反对涉及“国旗、国号、领土变更”的“公投”。关注“公投立法”:台各版本“公投法”简介

2003年11月27日 12:21

http://www.phoenixtv.com/home/news/taiwan/200311/27/154251.html


凤凰卫视11月27日消息 台政坛中的朝野各党连日密集协商所谓“公投法草案”,目前仅对少数“公投”程序性规定及罚则等条文达成共识,对于最具争议的“公投”适用范围、排除事项、主管及审议机关、提案及连署人数及投票日期是否与“大选”合并举办等争议问题全数遭到保留。

台湾的东森新闻网今日对各版本的“公投法”中对“公投”事项进行了比较(其中国民党版仍在修改中),转摘如下:


一、适用范围


“行政院”版:

1.法律立法原则之创制或法律之复决。2.重大政策议题。3.“修宪”及“制宪”议题。4.“国家”遭受外力威胁,致“主权”有改变之虞,“总统”得经“行政院会”决议,交付“公投”。


国民党版:

1.法律之复决。2.“立法”原则之创制。3.国家重大政策之创制或复决。(复决应于法律生效、政策发布后半年内提出)4.“宪法”修正原则之创制(“宪法”修正之创制人民连署后经认定即送立院审议,不经“公民投票”)

“台联党”版:仅明定排除事项,即除排除事项外均可


二、排除适用事项

“行政院”版:预算、租税、人事、薪俸

国民党版:1.“宪法”制定、“国号”及“领土”之变更。2.“外交”、军事、“国安”、宣战、媾和、预算、租税、人事、社福、特定族群事项。

“台联党”版:预算、租税、人事、薪俸

三、提案程序

“行政院”版:

1.公民千分之五提案,经听证后发给连署书,百分之二或五(“修宪”议题)连署。2.除“修宪”议题外,得由“行政院”提出,经“立法院”同意。3.防御性“公投”:“总统”提出经“行政院会”决议。

国民党版:

1.公民百分之一提案,经审议后,百分之五连署。2.排除“政府机关”提案权。(“政府机关”不得藉用任何形式对各项议题办理或委托办理公投,不得动用任何经费及调用各级政府职员。)(禁止咨询性“公投”)

“台联党”版:1.公民连署2.“立委”2/3出席及出席之2/3决议。3.“总统”提案经“行政院会”决议

四、“公投”审议机关

“行政院”版:由现有中选会举办听证(“行政院长”提请“总统”派充,具一党籍者不得超过委员总额五分之二)

国民党版:另成立“行政院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委员21人,除中选会“主委”为召委外,依立院各党团席次比例推荐,提请“总统”认命。

“台联党”版:无审议机关,主管机关为中选会

五、投票日程

“行政院”版:公告后28日起至六个月内投票,得与全台性“选举”同日举行。

国民党版:

1.公告三个月后起,与该年“立委选举”同日举办,但该年内无“立委选举”时,得单独举办。2.不得与“总统选举”同日办理。

“台联党”版:公告后三个月至六个月期间投票,遇有全台性“选举”,应合并同日举行。

六、投票结果

“行政院”版:

1.法律创制:“行政院”应于三个月内送“立院”审议,“立院”应于下一会期休会前完成审议。2.法律复决:第三日起失效。3.重大政策:权责机关为应必要处置。4.“修宪”:“立院”应于半年内拟定修正案,提请“国大”复决。

国民党版:

1.法律创制:“行政院”应于三个月内送“立院”审议,“立院”应于下一会期休会前完成审议。2.法律复决:第三日起失效。3.重大政策复决:权责机关于一年内完成变更执行。

“台联党”版:“政府机关”应于该年度内,完成相关法律之制定修正及预算之变更执行。


新闻资料:各版本“公投法”简介如下:

民进党“立委”蔡同荣版:内容共有16条﹐主要内容为:“公投”适用事项包括“国旗﹑国歌﹑国号﹑领土变更﹑国家主权”等“国家”定位问题及其它“全台性”重大政治议题。蔡同荣强调“公投法”不应设限,不管是“制宪”、“修宪”、“统独”等,都应纳入“公投”。

民进党版:民进党在2003年9月8日晚间整合出蔡同荣“加强版”的“公投法”草案。其中,“修宪议题”可适用“公投法”,包括所谓“国会改革、国旗、国号、领土变更”等,整合版本据称还纳入“防御性公投”概念。民进党将蔡同荣版“统独公投”条文删除,改列于说明栏,并保留党团版“防御性公投”原则。

所谓“防御性公投”规定:“当‘国家’遭受外力威胁,导致‘主权’有改变之虞,‘总统’得经‘行政院会’决议,发动‘公投’”。民进党团干部在说明整合版本条文时,多次强调这个版本是“由蔡同荣领衔提案”,给足“蔡公投”面子。

民进党内部一度对“公投法”版本有疑义,并曾上演一出“内讧戏”(在此之前,蔡同荣所属多位“独派立委”,力挺蔡同荣版本,争取在党团会议中寻求过半数支持;但属于陈水扁“正义联机”的“立委”林重谟上午却跑到蔡同荣一边的开会现场支持蔡同荣版“公投法”)。当日下午开会后,民进党内部总算再度统一口径,重新提出“蔡同荣加强版”“公投法”草案。

据了解,“公投法”争议点之一在于“统独公投”的发动权,民进党版本中,民进党团深怕会“失控”,因此只有陈水扁有“统独公投”发动权;蔡同荣版本主张由民众发动;国亲党团则是根本不支持“统独公投”。

“行政院”版:2003年9月30日,台“行政院”称,将和民进党团联手推动“公投法”草案取代先前“政院”提出的“创制复决法”草案,因此包括“领土变更”、“更改国号”等议题,都可以列入“公投”。“政院”推动的“公投”版本将包括下列三项:一、“法律立法原则之创制或法律之复决”。二、重大政策或其它重大政治议题。

三、“修宪”议题。

相较于“蔡同荣版”直接明文规定,所谓“国旗”、“国歌”、“领土变更”、“国家主权”等“国家定位”议题。“政院”推动的版本虽未载明但却强调称,“民众得提出宪法修正意见作为修宪机关修宪之依据,举凡宪法之规定,均得作为‘公民投票’之议题,如‘国会改革’、‘国旗’、‘国号’、‘领土变更’等”。

国亲版:国亲党版的“公投法草案”10月23日出炉,据了解,该草案排除台当局发动“公投”,并且不允许“统独”、“宪政层次”等搞“公投”,并明定“公投”与明年“大选”脱钩。


国亲两党版的“公投法草案”规定,发动“公投”的主体为民众,排除台当局提案权;全台性“公投”提案、连署门槛需达最近一次“大选”人口1%、5%;地方性”公投“提案、连署门槛则为县市长选战人口2%、10%。据了解,有关“国号”、“国旗”、“领土变更”及其它“宪法”的制定,被排除在“公投”范围外。


但在11月16日,国民党中央最后定调,“宪法条文中‘固有疆域’可弹性解释,国亲不必主动触及领土范围问题”。但泛蓝军对“公投”议题持开放态度,不再坚持反对涉及“国旗、国号、领土变更”的“公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