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中国军事秘密 王炳章间谍罪成囚终身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3/29 23:48:32
香港文汇报记者杨帆深圳十日电: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对王炳章组织、领导恐怖组织和间谍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间谍罪判处王炳章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今天上午的一审公开宣判持续时间约五十分钟,包括本报在内的两家境外媒体记者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共二十八人旁听了一审宣判。王炳章委托的两位辩护律师参加了全部庭审活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二○○三年一月十日对王炳章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和间谍罪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法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王炳章的诉讼权利,王炳章及其委托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作了充分辩护。

  八二年起已沦为台谍

  一审判决认定,八二年底,台湾情报机关与王炳章取得联系,协商秘密合作事宜。八三年上半年,台湾情报机关派遣间谍到美国纽约,负责联络、指导王炳章进行间谍活动,为王提供间谍经费。王炳章在八二年至一九九○年间,为台湾情报机关从事搜集、提供大陆军事资料、关系人名单等间谍活动。八七年上半年,王炳章通过梁超天(已判刑)非法获取了中国大陆多份军事秘密资料。一九八九年后,王炳章以“贯中公司”为掩护与台湾军情局进行联系,并向其汇报情况,请求经费支持和工作指导。

  发展李少民为台做间谍

  八九年六月底前后,王炳章根据台湾情报部门的指示,安排李少民(已判刑)从美国至泰国与台湾间谍曹某某见面,由曹对李少民进行考核,共同策划对解放军部队进行渗透和破坏活动。后李少民被曹某某等人发展为台湾间谍,为台湾情报部门搜集、刺探、提供多份情报。

  自九六年起,王炳章以撰写、出版书籍、在网站上发表文章等形式,宣扬暴力恐怖主张,鼓动实施暗杀、绑架、爆炸及破坏机场、公路、桥梁,以及使用邮包炸药进行暗杀等恐怖行为,提出绑架对象和手段,同时,王炳章积极发展恐怖组织成员。

  九九年国庆典礼谋暗杀

  九八年一月,王炳章从珠海市非法入境,在广州、上海等地与范一平、冯冠辉、倪锦彬等人(已另案处理)会面,向他们宣扬暴力恐怖主张,并要求倪锦彬设法搞到枪支,并唆使其进行绑架活动。九八年,王炳章任命张林为“行动组组长”,并派遣其回国,伺机采取行动[face=隶书][face=新宋体][face=楷体_GB2312][B]。九九年二月,王炳章还任命谢虹(已判刑)为“总司令部特种行动指挥部总指挥”,指使谢实施爆炸、在北京九九年国庆典礼上实施枪击、暗杀等恐怖活动。 [/B][/face][/face][/face]

  策划泰北建恐训基地

  二○○一年三月,王炳章在给台湾当局的信中提出暴力恐怖计划,声称已在大陆境内储存了炸药,要实施炸毁公路、桥梁等行为,要求资金支持。二○○一年二月到七月间,王炳章两次到泰国,密谋策划爆炸中国驻泰国大使馆,并到泰国北部地区进行考察,筹划建立暴力恐怖训练基地。
  王炳章上诉可能性很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一审宣判后,王炳章有权在十日内提出上诉。据王炳章的辩护律师称,王炳章上诉的可能性很大。

  王炳章,一九四八年生出生于中国辽宁省沈阳市,河北省阜城县人。中国公民,持美国绿卡。据介绍,王炳章于去年七月三日在广西防城港市公安机关查处一起绑架案时被发现。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2-11 12:54:50编辑过]
香港文汇报记者杨帆深圳十日电: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对王炳章组织、领导恐怖组织和间谍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间谍罪判处王炳章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今天上午的一审公开宣判持续时间约五十分钟,包括本报在内的两家境外媒体记者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共二十八人旁听了一审宣判。王炳章委托的两位辩护律师参加了全部庭审活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二○○三年一月十日对王炳章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和间谍罪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法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王炳章的诉讼权利,王炳章及其委托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作了充分辩护。

  八二年起已沦为台谍

  一审判决认定,八二年底,台湾情报机关与王炳章取得联系,协商秘密合作事宜。八三年上半年,台湾情报机关派遣间谍到美国纽约,负责联络、指导王炳章进行间谍活动,为王提供间谍经费。王炳章在八二年至一九九○年间,为台湾情报机关从事搜集、提供大陆军事资料、关系人名单等间谍活动。八七年上半年,王炳章通过梁超天(已判刑)非法获取了中国大陆多份军事秘密资料。一九八九年后,王炳章以“贯中公司”为掩护与台湾军情局进行联系,并向其汇报情况,请求经费支持和工作指导。

  发展李少民为台做间谍

  八九年六月底前后,王炳章根据台湾情报部门的指示,安排李少民(已判刑)从美国至泰国与台湾间谍曹某某见面,由曹对李少民进行考核,共同策划对解放军部队进行渗透和破坏活动。后李少民被曹某某等人发展为台湾间谍,为台湾情报部门搜集、刺探、提供多份情报。

  自九六年起,王炳章以撰写、出版书籍、在网站上发表文章等形式,宣扬暴力恐怖主张,鼓动实施暗杀、绑架、爆炸及破坏机场、公路、桥梁,以及使用邮包炸药进行暗杀等恐怖行为,提出绑架对象和手段,同时,王炳章积极发展恐怖组织成员。

  九九年国庆典礼谋暗杀

  九八年一月,王炳章从珠海市非法入境,在广州、上海等地与范一平、冯冠辉、倪锦彬等人(已另案处理)会面,向他们宣扬暴力恐怖主张,并要求倪锦彬设法搞到枪支,并唆使其进行绑架活动。九八年,王炳章任命张林为“行动组组长”,并派遣其回国,伺机采取行动[face=隶书][face=新宋体][face=楷体_GB2312][B]。九九年二月,王炳章还任命谢虹(已判刑)为“总司令部特种行动指挥部总指挥”,指使谢实施爆炸、在北京九九年国庆典礼上实施枪击、暗杀等恐怖活动。 [/B][/face][/face][/face]

  策划泰北建恐训基地

  二○○一年三月,王炳章在给台湾当局的信中提出暴力恐怖计划,声称已在大陆境内储存了炸药,要实施炸毁公路、桥梁等行为,要求资金支持。二○○一年二月到七月间,王炳章两次到泰国,密谋策划爆炸中国驻泰国大使馆,并到泰国北部地区进行考察,筹划建立暴力恐怖训练基地。
  王炳章上诉可能性很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一审宣判后,王炳章有权在十日内提出上诉。据王炳章的辩护律师称,王炳章上诉的可能性很大。

  王炳章,一九四八年生出生于中国辽宁省沈阳市,河北省阜城县人。中国公民,持美国绿卡。据介绍,王炳章于去年七月三日在广西防城港市公安机关查处一起绑架案时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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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在这期间曾是企图颠复现政权的反动组织“中国民主党”核心重要成员
香港《商报》报导说,海外民运人士王炳章对深圳法院半月前认定
其间谍及领导恐怖组织罪名成立判囚终身不服提出的上诉案,经广
东省高级法院审理,二月二十八日以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量刑适用、法律无误为由,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王现场听
判后被即时带上警车解往服刑地。但有知情者向香港《商报》记者
透露了案件细节及审判依据,显示王今后难以翻案。

深圳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后,王炳章提出上诉,但是,王提交的上诉
证据及证据效力,较一审没有明显增加力度,而公诉方提供的大量
证据,特别是同案人及王自己的供述,在三个指控层面普遍能够相
互印证,高级法院驳回其上诉便顺理成章。

台情报局每年给王六十万

王炳章曾供称:翁衍庆是台湾情报局的副局长。一九八三年三月份
起,翁为王提供资助,每年大约五十万美元。广东省国家安全厅有
大量物证证明:自一九八三年起,王炳章接受台湾情报局提供经费
,每年约六十万美元。国安部亦证实,台湾情报局,即后来的台湾
军情局,是台湾间谍情报机关;翁衍庆,化名翁远书,系台湾军情
局间谍;林樵清系台湾间谍,是王炳章与台湾间谍情报机关的联络
人。

指示下线搜集军方机密

其它证据还有: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一九
九一年就认定了梁超天向王提供《作战资料》等情报的事实。

梁超天的证言称:一九八七年,梁给王邮寄了《作战资料》等,王
收到后回信称资料有一定价值,并指示梁加强这方面资料的搜集。
梁还辨认出《中越边境自卫还击作战战例选编》是其在一九八七年
初复印后寄给王的作战资料。解放军成都军区保密委员会出具《关
于〈中越边境自卫还击作战战例选编〉保密级鉴定意见》,证明该
资料密级为秘密,目前仍未解密。

国家安全机关提取的王写给梁的三封信件,内容证明王收到了梁寄
的作战资料等,信中还指示梁加强这方面资料的搜集,并向大陆军
方渗透,许诺给予梁经费支持。广东省公安厅出具的《笔迹□定书
》证实三封信是王的笔迹。王炳章也供称:一九八七年梁超天所寄
的有关军队的资料中有些是秘密的。王否认向台间谍机关提供过情
报,法院认为,指控他通过梁获取情报并指示梁搜集情报,足以认
定,故对该辩解不予理会。

介绍李少民做台谍

李少民曾作证言称:一九八九年下半年,经王炳章介绍,他在泰国
与台湾人曹某见面,此后便在大陆搜集情报给曹等人,以此获取活
动经费。

王炳章亦供述:一九八七年,王通过翁衍庆介绍与曹认识,并于一
九八九年以“贯中公司”名义就李的事与曹联系,后三人在泰国见
面,曹给王、李支付了购买机票的费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年以间谍罪判处,将李少民驱逐出境。

组织策划恐怖活动证据确凿

中国公安机关提取并经王确认,其所写的《民主运动指南----百个
民主运动问题对谈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民主运动指南
》)、《中国民主革命之路━━━中国民主化运动百题问答〈民运
手册〉》,分别阐述了储备、使用炸药进行爆炸和“恐怖平衡”的
主张,并传授绑架和暗杀的恐怖犯罪方法。

广东省公安厅证明:一九九八年,境外互联网网站刊载了王炳章的
《民主运动指南》。以上证据,王没有异议。

经由互联网扩充组织

证人朱利锋证言指:一九九七年九月始,王炳章通过国际互联网逐
步与其建立联系,并将其发展为恐怖组织成员。王炳章供述:一九
九九年十一月始,收到朱利锋的电子邮件,与朱建立联系。

证人张林的证言:一九九八年王炳章任命张林为“负责大陆行动的
组长”,安排其回国,等待时机进行活动,王炳章供述:一九九八
年任命张林为“行动组组长”,并让其回国。

证人谢虹的证言:一九九八年下半年始,王炳章通过电子邮件将其
发展成为恐怖组织成员,并任命其为“总司令部特种行动指挥部总
指挥”。

公安机关的《鉴定报告》证明:在谢的电脑上提取的一份邮件反映
,一九九九年二月七日,王委任谢担任“总司令部特种行动指挥部
总指挥”。

入境发展恐怖成员

证人范一平证言: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五日,与王在广州见面,王
通过赠送《民主运动指南》散播暴力恐怖主张。证人冯冠辉证言:
一九九八年与王在广州见面,对方赠送《民主运动指南》。证人韩
业平证言: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在广州和一名叫“齐心”的
从美国来的男子见面,“齐心”谈及要在国内组建组织。经韩辨认
,确认王就是“齐心”。

证人倪锦彬证言:一九九八年二月,倪锦彬和张轶群在上海与从美
国回来的自称“楼开文”的男子见面。趁张轶群离开时,楼问倪是
否可以搞到枪支。经张辨认,王就是自称“楼开文”的人。

证人王庭金证言:一九九八年二月六日,在蚌埠和自称“齐心”从
美国回来的男子见面,并在复印《民主运动指南》等资料时被抓获
。经辨认,王庭金确认王炳章就是自称“齐心”的人。

王炳章供述:一九九八年回国时使用了“齐心”、“楼开文”的化
名,先后在广州、上海、蚌埠等地与范一平、冯冠辉、韩业平等人
见面并散发《民主运动指南》等资料。广东省公安厅出具的《刑事
技术文件检验鉴定书》证明:送检的四份王使用化名身份时所作的
讯问笔录上签署意见的字迹,均是其亲笔书写。

提供武器制昨定行动计划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九九九年、二○○○
年判决认定,谢虹于一九九八年四月开始,通过互联网,与境外组
织阴谋策划制造暴力恐怖事件;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九日,谢虹根据
境外组织的指示在龙岗区布吉镇,接取了两支冲锋枪、两支手枪、
三百六十发子弹等物并交付托运。

谢虹证言称:一九九八年下半年始,与王炳章利用互联网及电话建
立联系,接受王的组织任命,接收王提供的枪支、弹药,确定实施
暗杀及在北京国庆典礼上开枪射击等暴力恐怖行动计划。

深圳市公安局计算机安全技术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证实谢、王
利用电子邮件进行联系,涉及任命谢为恐怖组织成员,建立恐怖组
织,策划实施暗杀、在北京国庆典礼上开枪射击等暴力恐怖行动计
划和部署,以及提供枪支、弹药等。

王炳章供述了其与谢虹通过上述电子邮件建立联系的基本事实。

有关电子邮件的内容均经王、谢辨认,分别确认是其两人所发。据
此,王辩称存在他人发送部分电子邮件的可能性的辩解意见,不能
成立。

致信台湾官员陈述活动设想

国家安全部证明:王炳章于二○○一年三月十八日给台湾当局原某
高层官员写信,信中主要谈了进行暴力恐怖活动的设想,发信人落
款署名“王炳章”。

广东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文件检验鉴定书》证明:以上信件及附件
共五页均是王炳章亲笔书写。王炳章也供述了书写上述信件并转交
台湾当局原某高层官员的事实。

法院认为,王书写上述信件,不论是否出于政治目的,均不能否定
其企图进行恐怖活动的性质。

策划爆炸中国驻泰使馆

对于指控王炳章策划爆炸中国驻泰国大使馆,筹划在泰国北部建立
暴力恐怖训练基地,中国驻泰国大使馆证明:二○○一年六月,王
炳章在泰国期间,与朱利锋等人制定了对该馆进行爆炸破坏活动的
计划,图谋在泰国北部建立武装训练基地,后被泰国警方拘捕并驱
逐出境。

证人朱利锋证言:王炳章二○○一年两次到泰国,多次与朱利锋密
谋、策划爆炸中国驻泰使馆和筹划在泰北建立暴力武装训练基地。

王炳章供述:二○○一年二月和六月,先后到泰国与朱利锋等人会
面,考察泰国北部地区,筹划建立武装训练基地。二○○一年七月
十二日,王被泰国警方抓获,并被驱逐出境。证人张琦的证言:二
○○一年四月底,张琦随同王炳章在泰国期间,见过朱利锋、彭明
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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