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对最近两大扫黄案的看法(原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5 20:52:37
一.关于情色六月天案.
    新刑法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在"情节极其严重"的情况下是可以判十年以上有期徒行甚至无期徒刑的.
    而量型标准是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 移动通讯终端 声讯台制作 复制 出版 贩卖 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规定的.
    其中第一条规定的定罪的起点标准: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而其中第二条规定啥叫""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而情色六月天共注册会员619611名,发布淫秽图片44812张。非法牟利所得为10万余元。与前述标准相比,确实达到情节特别严重.量型范围应在10年到无期间,这个无争议.但为什么取最高限,这个证据不是很充足,毕竟有些指标,像非法所得未达标.而且也木看到造成"严重后果"的充足证据.
    所以我觉得,量刑是稍有偏重之嫌.但案子判得还基本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明显违法之处.一.关于情色六月天案.
    新刑法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在"情节极其严重"的情况下是可以判十年以上有期徒行甚至无期徒刑的.
    而量型标准是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 移动通讯终端 声讯台制作 复制 出版 贩卖 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规定的.
    其中第一条规定的定罪的起点标准: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而其中第二条规定啥叫""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而情色六月天共注册会员619611名,发布淫秽图片44812张。非法牟利所得为10万余元。与前述标准相比,确实达到情节特别严重.量型范围应在10年到无期间,这个无争议.但为什么取最高限,这个证据不是很充足,毕竟有些指标,像非法所得未达标.而且也木看到造成"严重后果"的充足证据.
    所以我觉得,量刑是稍有偏重之嫌.但案子判得还基本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明显违法之处.
  我认为这个太过分了!
  虽然美其名曰公开处理,啥叫处理?肯定不是审理,因为上百人的案子如何能在一次公开审中搞清楚.其实际操作上明显有示众和羞辱的因素在里面,实际上国内外媒体也在报道中广泛称其为"游街",这个定义下得没有冤枉深圳警方.
  这种做法违法之处有二:
  (一)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有羞辱刑的积习,这个在现代司法制度中早就被废止了.深圳警方此次采取的游街做法明显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羞辱处罚,于法无据.
  前面有朋友说,法律也未规定不能游街啊?我倒,政府只能做法律规定能做的,法律未允许就不能做,谁都没有权力擅自扩大自己的权力!
  (二)法不双罚.如果妓女和嫖客有罪,理应应法给予适当的处罚,深圳总不可能游完街就放人吧?那好,这些嫌疑人既然已经接受法律的惩罚了,为自己的过错负出了足够的代价了.深圳当局再给加上羞辱性的惩罚,那就是双重惩罚了,这个明显不符合法律的公正原则.
  (三)卖淫嫖娼是犯罪吗?
  卖淫嫖娼又不是什么大事,顶多违法,根本不属于犯罪,我国刑法里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却木有"卖淫嫖娼罪".我不相信这些人个个都是妓院老板,或是人人都有性病还故意与人发生关系.既然人家连"犯罪嫌疑人"都不是,哪里有得着采取这种极端方式啊?
  这还只是表面上就能看出来的,这案子深纠起来背后的问题肯定少不了.比如这么多人同时"处理",很容易造成冤案.
  因此我认为,深圳的这种做法,不仅违法和侵犯人权,而且其社会危害性,要远大于卖淫嫖娼的人!
  第一案,我觉得太过分了。如今轮奸才判决几年?办个黄色网站比较轮奸少女严重?
  第二案,我觉得不合适,嫖娼也没有官员贪污受贿严重,贪污受贿都没有游街,怎么嫖娼就要游街?
恩恩,深圳事件在制造国耻。。。
不稀奇,十年前的中国游街、公审大会还是很普遍的现象,现在虽然少多了
原帖由 过期密码 于 2006-12-2 11:45 发表
  第一案,我觉得太过分了。如今轮奸才判决几年?办个黄色网站比较轮奸少女严重?
  第二案,我觉得不合适,嫖娼也没有官员贪污受贿严重,贪污受贿都没有游街,怎么嫖娼就要游街?

轮奸有可能被判死刑呢,办黄网再怎么搞也上不了死刑~~;P ;P
网友们需要学法懂法啊!
原帖由 南宫逸云 于 2006-12-2 13:20 发表
网友们需要学法懂法啊!


【星岛网讯】已故中共元老邓小平的长子、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邓朴方表示,文革时无数人被逼害致残,其中一个原因是当时社会缺乏人道主义的关怀。他强调中国要现代化,必须重视人道主义和人权。

  邓朴方12月1日在一个记者会上被一名路透社记者对他提问说:“外界对1968年发生过的事情猜测很多,能否请您在此做说明?”当年24岁的邓朴方,因为父亲邓小平被“造反派”打成“中国第二号走资派”受到牵连,在被批斗时被逼跳楼,导致上半身以下瘫痪。

  邓朴方回答说:“文化大革命给我个人带来的不止是我个人的灾难,是给中华民族全体带来了灾难。大量的非人道的行为产生了,是中国社会普遍的对人道主义的接受程度低是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所以,我一直认为,如果一个国家想要现代化,不讲人道主义、不讲人权是不行的。”

  虽然邓朴方在记者会上,不愿透露文革时是如何从高楼摔下受伤。不过,有报道说,邓朴方一名要求匿名的亲戚透露,他是被红卫兵关在一个发出辐射线的试验室,“如果留在那个房间,他就会没命”。

  邓朴方出事后躺在路边好几天才被人送往医院,不过当时没有医院敢让他留下。据报道,一名和邓家关系密切的消息人士说,是现任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出手帮忙,劝请医院收留及医治邓朴方。

  邓朴方是在1968年从高楼摔下。有者揣测,他是因受不了红卫兵的折磨而企图自杀,另有人怀疑他是被人推下去。

  据报道,1983年邓朴方创办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为提高中国残疾人士的社会地位立下功劳,先后获联合国秘书长特别奖、联合国人权奖。他于1988年至今担任中国全国残联主席,现为中共中央候补委员。

  另外,据悉为展现中国在改善人权方面的成就,由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人权研究会和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共同主办的“中国人权展”,从11月17日到26日在北京民族文化宫举行。有评论指,正视人权问题的存在只是第一步,而改善中国国际形象的需求,其实远不如真正解决人权领域所存在的各类问题更符合中国社会的长期利益。

  人权议题一直是让北京在国际舞台上处于被动的议题。西方媒体对中国少数民族的文化和宗教权益,以及农村人口及城市下层的经济权益向来有大篇幅的报道;欧美政府和国际组织也不断拿人权议题向北京施压。负责官方对外文宣的国新办筹办“中国人权展”,一定程度显示中共有意思要在这个议题上采取主动。
黑与白,你能不能直接说话,如此疯狂转贴,能说明你的意见和观点么?
原帖由 南宫逸云 于 2006-12-2 13:20 发表
网友们需要学法懂法啊!

在中国,当权者更要学法懂法--政府要法律的框架内依法办事,领导的个人意识中不要权大于法
;P 中央的一切都是正确的嘛!无用怀疑!大家还是各自过好自己的小日子吧!省得自己找气受,其实没事多看看历史书就什么都明白了……
某些时候,其实明白问题的实质并不在于事件本身啊…… 就事论事很无聊……
深圳。。。。。。。。。那里的领导最好认一认游街的有没有自己“认识”过的
原帖由 南宫逸云 于 2006-12-2 13:46 发表
黑与白,你能不能直接说话,如此疯狂转贴,能说明你的意见和观点么?

我认为我要说的都已经说的很明白了啊!

特别是我引用了谁的贴子的话,我如果是转贴的东西一定是在说我自己的意见和观点。我自己不说是怕自己犯错误而受罪,而且自己说的也没有什么说服力(超大超人太多了:L )。
广东............东莞.........深圳.............张德江提常委有困难了
对于第一个办成人网站的事情,我认为判得重了一些.之所以不说成色情网站,因为在很多国家这是合法的,但是在我国这是非法的.也就是说即使是成年人也不能浏览这种网站.但是这种限制很没有效力,因为即使国内的成人网站被封了,还有国外的嘛.所以对于只要不是以赢利为目的的成人网站还是应该立法疏导,而不是围剿.因为互联网是国际的,如果互联网的法律不跟国际接轨,那么那些法律也是没有用的.
对于第二个,好象卖淫和嫖娼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判行,一般就治安处罚.当然即使是我国的法律也是保护违法人员的,不是现在很多犯罪嫌疑人都要带头套吗?!所以在改革开放的前沿,和香港这么近的深圳出现游街的场面是不应该的,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
丢了卖淫和嫖娼人的脸,同时也丢了深圳政府的脸。
原帖由 gigi007 于 2006-12-2 16:30 发表
对于第一个办成人网站的事情,我认为判得重了一些.之所以不说成色情网站,因为在很多国家这是合法的,但是在我国这是非法的.也就是说即使是成年人也不能浏览这种网站.但是这种限制很没有效力,因为即使国内的成人网 ...


====如果仅仅是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也就算了。

====我们看事情,首先要从如何影响我们自己的角度来看,
至于对别人活是说别人怎么看我们,要放在后面。
当然,我这样说是有条件的,也是相对的,不要片面理解。

比如说一件事情,我们的出发点首先是要对人类社会有好处,
至少是没坏处,然后就要把自己的利益摆在第一位,如果为了
自己的利益要损害其他人的利益,那么就要以妥协的原则尽量
减少对别人的损害,但是如果事关自己的生死利益,宁可与
别人发生冲突,也要保证自己,这就是人类发展到今天民族与
民族、国家与国家的基本原则,看上去残酷,但是可以保证
人类社会的社会生态平衡。

上面这些说远了,我只想说明我门不能为了关欣别人怎么看而活着,
当然,这与顾及别人对我们的看法并不矛盾,因为别人对我们的看法
会影响到自己嘛。

深圳发生的事情希望大家从更深层次去梳理一下,起码对我们创建
和谐社会、培养民主法制的基础是有好处的。
最近“情色六月天”与深圳当众公开处罚性交易案引起人们普遍争议,
我想借这个机会谈一下看法。

首先,对目前我国法律中对“扫黄”与“性交易”的定义及处罚,我个人存在
不同的看法,但是要谈这个问题需要涉及太多的道德、法律等东西,在此
不再多说,可以另找机会再展开。不过,我觉得应该表明一下我个人的观点,
对“黄”要以理性、客观的态度去定义、去梳理、去控制。

回到这两个案子上来,“情色六月天”非法传播淫秽信息,利用网络从事
色情活动,是触犯了现有法律的,因此得到处罚并没有什么冤枉的。
问题在于大家争议的是否量刑过度,我个人的看法。这个案子有两个
层面值得大家思考。

第一、是否量刑过度,如果量刑过轻或过重都说明,在此过程中,
这个度是可以变化的,也就是说量刑者可以有较大的空间去处理一个具体案件,
这就说明我们现有的法律本身及其程序上存在着不精确性,或是说弹性幅度很
大,我认为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造成漏洞,从客观上给某些人获得各种利益
创造了条件。

第二、这个案子我个人的看法明显有矫枉过正的痕迹。问题在于为什么会出
现矫枉过正,或者换一个角度,即使需要矫枉过正,那么是在通过人的因
素还是制度的力量去达到这一目的,注意,二者有虽然结果相同,
但有本质的区别。
其实,我更想说的是深圳当街以示众的方式处理性交易人员这件事。

以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性交易是非法的,因为从事性交易而被法律
处以相应形式的处罚并没有不对的地方。

但是,人作为个体是尊严的,也是有人格与人权的。这不只是道德层
面的事,中国的宪法是保护人权的,一个人所拥有的权力是和一个群体
是平等的,这里没有少数与多数的区别。我们不是说要“大国崛起”吗?
看看任何一个大国,其思想精髓的根本与宪法的核心,都是对人,
对人权的尊重与保护。

违法犯罪的人,哪怕是犯的杀人放火的死罪,我们对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对
其予以惩罚以至极刑。但是我们必须遵循对人的起码的尊重,不能用暴力
去剥夺任何一个人,哪怕是死刑犯的人格尊严与基本人权,这是社会道德
与法律的底线。

我们看到的是,公权力可以轻易的逾越法律的范围,而得不到任何的制约。

也许,有人说性交易与贪污、刑事案相比,采用这种当街示众的方式太过
分了。其实,这种说法同样是没有走出漠视人的基本权利的误区,应该强调,
没有了法律的框架,没有了制约的机制,绝对权力的膨胀将会危及到任何一个
普通的公民,这绝非耸人听闻,当年枉死广州的孙志刚就是例子,假设我
们把示众的男女换成杀人犯,那我们是不是就应对这种方式拍手称快了呢?

从本质上讲,今天这些性交易者被示众与四十年前国家主席刘少奇被游街批
斗没有什么不同。
我们回到现实的层面。

深圳做这样的选择,至少可以让大家有几个方面的想法。

首先,这种做法的“宣传效果”明显。那么,为什么要这种效果呢?
当然会给做这件事的人或团体带来某些方面的利益,,可以体现出“政绩”。
为了追求这种“宣传效果”,很随意地就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法律框架,
权力随时可以超越法律,这从深层次上折射出我们当今社会存在的危机,
因此,我们应如何寻求一种良性的可受制约的社会运作机制就更加显得迫切。

另外,曾是中国改革开放前沿的深圳,用不争议、不辩论、务实苦干的精神
引领了近三十年中国经济发展的进程,创造了神奇的春天故事,但是今天发生
在同一块土地的“秋天的故事”,让人们看到当经济取得了一定成绩时,“软实力”
并没有建立起来,有效的、能够适应新一轮发展的社会机制还相当不成熟。

胡锦涛同志曾说过没有民主就没有现代化。对现阶段的中国而言,没有民主
与法制、没有一套能保证民主与法制可以实施的机制,现代化对我们来说,
只能是遥遥无期。甚至会吞噬经济发展的成果,随时都有可能沉渣泛起,引发
巨大的不可调和的矛盾,毁掉已经看得到甚至已经摸得到的现代化。这决不是
危言耸听。中央现在力主和谐社会建设,并从体制、政策、行政等各个层面
推行和谐社会建设,也正是在消除这种危机,构建未来的发展。

还有,深圳这种做法反映出某些人陈旧的、僵化的思维模式与处事能力,退一万
步讲,不是要展示政绩以配合某些寻求吗?完全没必要做这类引起众怒的事情。
请问,这么做达到预期的目的了吗?嘴上可以不说,心里都要讲一句出乎意料吧!
由此可见,没有基本的法治概念与不受制约的权力养傻了某些人,哪怕是干往脸上贴
金的事,都干得如此低劣。完全可以选择被大多数人接受的方式去包装另外一件事,
而且是对大家都有好处的事,不是照样可以达到“宣传效果”吗?而且客观上是
积极的,连这点基本的“炒作”技巧都没有,又怎么去管理好日益发展变化的社会呢。

总之,通过这两件事,不能不再次使我们认识到,中国已经发展到一个转折节点上,
这个节点关系到中国和我们每个人的未来,必须从体制上变革才能把中国引入一个
民主与法制的大国发展道路上去,强调人性精神、理性地对待目前出现的问题,
必须渗透到我们的社会文化与制度中去,中国才有和谐美好的明天。
上面是我个人对“六月天”和深圳事件的看法,也许不太
全面,欢迎大家提出意见。
在这里说有什么用,反正当官的有几个会上网看灌水贴.
]]
原帖由 啊木 于 2006-12-2 20:11 发表
在这里说有什么用,反正当官的有几个会上网看灌水贴.


=====初春小雨润如酥,草色遥看近却无。
原帖由 xie_zf 于 2006-12-2 20:11 发表
深层去想的话,深圳的某些当权者暴露出“官位意识”太重的问题。。。到那天他们能够理解官员的职责,是“服务”而不是去“治理”公民的时候。。。和谐社会(精神层面)就差不太远了。。。也就不会干出这等恶心的 ...


=====为什么会某些当权者暴露出“官位意识”太重?
其实这不是某个人的事情。
我晕,居然有人只提损害中国国际形象?今天是这些人明天就是你!今天可以用这个理由剥夺他们的人权。明天就可以用其他理由剥夺你的人权。

转贴一段话

奥克拉荷马大爆炸对于美国确实是一个很强的刺激。克林顿一再提出的反恐怖法一直得不到通过,甚至在纽约的世界贸易中心爆炸案之后,都不能在国会通过。在奥克拉荷马大爆炸之后,参众两院却很快通过了反恐怖法。但是,这立即引起了全国民权组织和知识阶层的强烈关注,相信它的实行远不是那么简单,它的一些条款引起很大的争议,甚至有可能最终会受到最高法院的挑战。你也许要感到奇怪, “反恐怖”应该是毫无疑问的事情,怎么也会有人反对呢?

  因为反恐怖法的内容包括增加司法人员,加强司法当局追踪电话,检查信用卡和其他记录的能力,限制死刑犯上诉的部分权利,以及在涉及化学和生物武器的案件时可以动用军队,等等。这些条款显然是加强和扩大了联邦政府的权限,而美国人的“公民权利”也显然有可能受到威胁。这些权力只要稍微被滥用一下,美国人的自由马上就会岌岌可危。因此,所有的人对这一类的问题都非常谨慎。象这样的反恐怖法,一般来说,总统是很难使国会让步的,我刚才已经说过,即使在纽约的世界贸易中心被国际恐怖主义分子炸成这样,国会都拒绝让步。这次国会能通过这样一个法案,正是验证了克林顿总统在爆炸之后的那段讲话,这场爆炸是对美国人自由的“生活方式”和对于自由“信仰”的攻击。因为,在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自由就会被逼得让步。

  美国人在这些问题上的思路,与我们原来的东方文化背景是有相当大的距离的。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就是这里的华人社会,即使他们的多数已经入了美国籍,相对来说,还是远比其他美国人对联邦政府有更大的信任度。对于美国联邦政府权限的扩大,也远没有象美国人那样怀着重重戒心,因为对于他们来说,比起他们的文化背景中,千年历史以来的任何政府,美国政府的权力都要小得多,美国总统相比之下也要可怜得多。因此,在美国的中文华人报纸上,华人所写的介绍美国联邦调查局的文章,会在大标题上把联邦调查局称为“美国最受尊敬的联邦机构”,这对于很多的美国人都是无法想象的。

  我已经谈到过,美国的建立过程是很不一般的。美国在建国13年之后才有了一个正式的政府和总统,实际上,这个政府在当时比起其它国家的政府,仍然是缺少很多东西的。比如说,各州有自己管理治安的警察,而联邦政府是没有警察或者类似警察的机构的。这种状态居然持续了一百多年。以至于犯罪分子只要从甲州逃到乙州,警察就只能望洋兴叹。并不是美国人愚蠢到了连这点简单道理都不明白的地步,而是他们认为,一个有着极大权力的联邦政府再加上一个强有力的警察机构协助的话,距离控制人民就只有一步之遥了。
算了,谈论这个没有多少意思。90%的中国人。都离现代人远的很。从来就没有真正的进行过思想启蒙。不但我们的政府是封建政府。人们也同样是封建臣民。有的只有封建意识!中国人从来就没有搞过革命也从来就没有要求过解放。有的不过是把坏主人拉下来重新找个好主人而已。
恩恩,我又想起了那首著名的:

今天他们去捉共产党。。。。
原帖由 ljanddd 于 2006-12-2 20:44 发表
算了,谈论这个没有多少意思。90%的中国人。都离现代人远的很。从来就没有真正的进行过思想启蒙。不但我们的政府是封建政府。人们也同样是封建臣民。有的只有封建意识!中国人从来就没有搞过革命也从来就没有要 ...




====据有关统计,深圳事件发生后,在网络上有70%的人不支持
这种做法,20%的人表示可以接受或支持。

这个统计不一定准确,而且目前能够在网络上发言的人还是中国人中的
少数,但是,我相信在这个问题上,可能有一般甚至多于一半的人对此
会持不支持的态度。

至少,从这一点上,在我们的社会中还能找到基本的立足点去进行民主
与法制的培养。国家的决策者们也会通过相应的渠道获得有关的信息。

我们在这里如果能理性的讨论问题,本身就是民主与法制、科学与发展的
训练和培养,再难的事情总要有人做不是吗?当然,我们没必要把自己
定位成什么崇高的位置,其实就是为了自己过的更好,自己的将来更有保障,
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总比不做好吧。
原帖由 xie_zf 于 2006-12-2 20:45 发表
恩恩,我又想起了那首著名的:

今天他们去捉共产党。。。。


其实只要是权力都一定会被滥用。如果社会中的大多数人都默认了,即使再成熟的民主制度,再完善的司法体系,也不能长期防御权力被滥用的危险。自由本身并不会自己保护自己。
原帖由 iidc 于 2006-12-2 23:01 发表


其实只要是权力都一定会被滥用。如果社会中的大多数人都默认了,即使再成熟的民主制度,再完善的司法体系,也不能长期防御权力被滥用的危险。自由本身并不会自己保护自己。



====那么应该如何去思考这个问题?
所以说,现在我们身边发生的很多事情还是要多说,有建设性地
多说,理性地说,说的多了,知道的人就会多,道理不是一天就
讲的明白的,至少在说的过程中,就让更多的人接触到了,让更多
的人发现见怪不怪的事情原来还有很多怪啊。
● 叶鹏飞(北京特派员)
  中国最大色情网站“情色六月天”管理员陈辉被判处无期徒刑,引发了社会对于法律和性欲的讨论。有律师质疑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无期徒刑是否过重;研究性问题的著名社会学家李银河则认为,淫秽品法抵触宪法保障的出版言论自由权,必须认真反省。

其他八人判有期徒刑

  太原市中级法院上周三作出一审判决,开设“情色六月天”网站的陈辉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 ,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人民币,下同,约2万新元)。其他八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到1年1个月不等。

  《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对陈辉的判决基本上达到了“惩罚极限”。按照判决书列出的法规依据,当犯罪嫌疑人“情节极其严重”时,要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判决书说,截至2005年10月3日2时,陈辉开办的网站共注册会员61万9611名,发布淫秽图片4万4812张。非法牟利所得为10万余元。除了非法牟利所得,会员数和淫秽图片数均达到了“情节极其严重”的标准。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张燕生对该报说:“这个罪名对于中国的司法现实而言是很新的罪名。”她说,自从1996年新的《刑法》加入该罪名以来,很少被使用过,因为这类案件上规模的还非常少。

  她表示,对于中国第一个这样规模的案件,公安、司法机关和法院都没有丰富的经验和足够的法律依据,应该在量刑上适当后退一步,为今后此类案件的审判留下空间,案例也可以为下一步的《刑法》修正工作提供更多依据。

  性问题专家李银河则指出,西方关于废立淫秽品法的论争中,主立派认为淫秽品是针对妇女的暴力;主废派认为淫秽品是自由言论而不是行动。因此,中国应该或取消言论自由权,或取消淫秽品法,不可让相互对立的法律并存。

  此外,李银河觉得淫秽品消费者大多是社会底层的民众,如果按照上流社会的价值和审美观制定法律,就有可能带有阶级的偏见。

       提倡性观念开放的李银河就判决结果在她的个人博客上感叹说:“中国还没有完全走出性的中世纪!因为现代社会是没有淫秽品法,而中国仍保留这一法律,并且继续执行。”
  有博客批判李银河的观点本身就带有阶级偏见,因为消费淫秽品的不只是社会底层的民众,“上流社会精英”也一样有需要。

  判决的讨论反映了中国社会日益开放的性观念。著名的中山大学日前就批准学生在珠海校区成立“彩虹社”(英文名Happy Together)。这是中国大陆第一个合法注册登记的同性恋学生社团。调查发现,超过89%的学生对同性恋持宽容和接纳的态度,超过60%的网友都持理解并支持的态度。

  网民对于陈辉被判无期徒刑倾向同情。有一网民说:“在我这一代网民之中,情色六月天的大名,差不多就是白道里新浪搜狐的位置。另有几个著名色站,也是当初偶(我)们大学时的最爱。作为成年人,我不觉得看看色站有什么太大的罪过。更何况,盗亦有道,现在的色站上的文章和电影,绝大多数还是符合美国法律的,就是拒绝幼儿性内容、兽交、亵渎尸体等。”




http://bbs.cjdby.net/viewthread. ... page%3D1&page=3
我个人的看法是对目前中国法律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中,对淫秽、
黄色的界定和处罚,是不符合人性原则与实际认知的。

但是,这是一个很敏感的领域,赞同和反对的都很容易走向极端。

反过来讲,性产业的问题已经是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需要人们
用理性的态度去面对,去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目前,我看到的是过度使用公权力,甚至凌驾在法制框架上去解决
问题,是不可取的。这就有点象为了防止水灾就单纯加高河堤,
其实是很危险的。先不说精神层面的危机,单是一个艾滋病问题,
如果不从根本入手,就相当危险。
说实话,我看到深圳的所做所为时有点后背发凉。
知荣知耻,学得太教条。
这让我想起小时候看到的游街。但是到今天,抢劫、杀人还是层出不穷,当初的游街已经一去不返。。。
只有尊重一个人的尊严,才能让他知道尊严是什么。
原帖由 dula 于 2006-12-3 12:42 发表
说实话,我看到深圳的所做所为时有点后背发凉。

看到一张游街女悲凉眼神的特写时,我希望张德江自己来看看,你就这样制造和谐???
成都的马鞍东路,就是按摩一条街,按摩店一家挨一家,一条街过去,2、30家,门口坐的都是袒胸露腿的青年女子。此现象我第一次见到时很为震惊,听出租车师傅说那里就这个样子,已经有些年头了,我说公安的不来查?师傅说公安的还可能收保护费呢?也许是笑谈吧,但我想能存在这么多年,必然有他能够存在的原因。附近很多居民楼,甚至一些小孩子也在附近玩耍。这就是一个城市藏污纳垢的地方,可笑的是,从这里走20多分钟就有一个派出所。如果一个城市需要这些地方,或者不能根除,那么为何不集中起来?规范管理起来?也不至于现在这样遍地开花,什么类型、什么生存形态、什么档次级别,那个犄角旮旯都有。如果不需要、不允许,那就应该坚决取缔。
原帖由 guntone 于 2006-12-3 14:00 发表
成都的马鞍东路,就是按摩一条街,按摩店一家挨一家,一条街过去,2、30家,门口坐的都是袒胸露腿的青年女子。此现象我第一次见到时很为震惊,听出租车师傅说那里就这个样子,已经有些年头了,我说公安的不来查 ...


====注意,我们在这个帖子中暂时不要讨论性产业合法化的问题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