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论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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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社 会 公 正
一、何为社会公正
说起社会公正,我们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公正。关于公正,辞海里给出了这样的定义:人们从既定概念出发对某种现象的评价。亦指一种被认为是应有的社会状况。反映社会生活中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作用和地位、行为和报应之间的某种相适应的关系(《辞海》缩印本1989年版315页)。由这一十分抽象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公正一词可以用来形容一种社会状况,这一社会状况体现了社会生活中社会成员与社会之间、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形成涉及到社会成员与社会之间权利、义务、作用、地位、行为、报应等诸多主客观因素,这些因素涵盖了每个人社会生活的全部内容。那么,我们就在这一基础上尝试着对社会公正做出定义:
社会公正指的是,通过社会体制最大限度地实现对社会权力、社会资源、社会利益、社会财富和社会机遇的分配(即权力、地位、报应),与每个社会成员的社会贡献(即义务、作用、行为)相适应。由此可见,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把对社会公正程度的评价理解成对社会分配体系的评价,而评价的结论则体现了社会分配结果与社会成员的社会贡献相适应的程度。论 社 会 公 正一、何为社会公正
说起社会公正,我们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公正。关于公正,辞海里给出了这样的定义:人们从既定概念出发对某种现象的评价。亦指一种被认为是应有的社会状况。反映社会生活中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作用和地位、行为和报应之间的某种相适应的关系(《辞海》缩印本1989年版315页)。由这一十分抽象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公正一词可以用来形容一种社会状况,这一社会状况体现了社会生活中社会成员与社会之间、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形成涉及到社会成员与社会之间权利、义务、作用、地位、行为、报应等诸多主客观因素,这些因素涵盖了每个人社会生活的全部内容。那么,我们就在这一基础上尝试着对社会公正做出定义:
社会公正指的是,通过社会体制最大限度地实现对社会权力、社会资源、社会利益、社会财富和社会机遇的分配(即权力、地位、报应),与每个社会成员的社会贡献(即义务、作用、行为)相适应。由此可见,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把对社会公正程度的评价理解成对社会分配体系的评价,而评价的结论则体现了社会分配结果与社会成员的社会贡献相适应的程度。
二、社会公正是一种理性的幻想
有人认为,绝对的公正是一种理想状态,而理想状态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我们不能否定这一观点的客观性和合理性,但对这一观点的肯定不应成为我们放弃追求社会公正的理由。例如,长生不老是千百年来人类所共同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虽然这一目标已经被现代科学证明是一个不可能实现的幻想,但正是在这一不可能实现的目标的带动下,全人类无论是作为社会整体,还是组成社会整体的每名社会成员都不曾放弃一切延长人类寿命的努力,而且正是通过这种努力,使人类的普遍寿命由十几岁增长到了超过六十岁。同理,尽管绝对的社会公正永远也无法实现,但我们仍然有必要把社会公正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高理想和终极目标加以追求。
按照传统的定义,理想是指可以实现的目标,而幻想是无法实现的目标。在这里,有必要引入一个新的概念——理性的幻想。理性的幻想指的是那些虽然无法实现,但却能够有效牵动社会和社会成员理性、健康发展的目标。社会的无限公正、寿命的无限延长,正是这样的理性幻想。由此也可以看出,我们对社会公正的追求,目标并不是绝对公正本身,而是社会体系不断趋于公正的过程。
三、社会公正是社会发展的源动力之一
需要强调的是,公正决不意味着平均!
天赋、机遇、自身努力程度等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差异,决定了每个社会成员的社会贡献各不相同,因此社会给予每名社会成员的回报不应该也不可能是一致的。而这种基于社会贡献的差异所导致的社会权力、资源、利益、财富和机遇分配的差异性,正是社会公正的基本体现。也正是这种源于社会公正的分配差异性成为一种转化剂,将人类出于本能的对更加美好生活的向往(也就是更多地获取和享有社会权力、资源、利益、财富和机遇的愿望)转化为全体社会成员贡献社会的基本动力,进而推动社会整体不断发展进步。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公正是社会发展的源动力之一。
四、推进社会公正必须抵制对“无私奉献”的提倡和宣扬
近年来流行一个口号:“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可以认为,这一口号是对过去我们经常挂在嘴边的“为人民服务”这句口号的颠覆,因为前者更加客观地反映了社会与人二者之间相互关系的本质。所有的人都生活在社会当中,而社会是由所有个体的人共同构成,人与社会、社会与人的关系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社会个体对社会的贡献与社会给予社会成员的回报是互为手段、互为目的的。“为人民服务”这一口号要求社会成员对社会的贡献必须是自觉的、无条件的,即所谓“无私奉献”,这一要求彻底割裂了奉献与索取、付出与回报之间的内在联系,也完全违背了人与社会、社会与人二者之间关系的基本特征。
从社会个体角度看,“无私奉献”是每个社会成员的权力,但决不是每个社会成员的义务。也就是说,作为个体,社会成员有权利把自己的一切包括生命不求回报地奉献给社会,但作为社会却无权要求社会成员不求回报地做出奉献。这是因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由一系列权力和责任共同构成的,每个社会成员不仅要承担对国家、对社会的责任,也要承担着对家庭、对不同社会团体的责任。例如,当一个人为保卫祖国献出生命以后,国家和社会必须无条件地承担起原本应该由这名社会成员承担的其他社会责任,例如应该给予为国牺牲者的家人以相应的补偿,以确保他们的物质和精神的生活质量都不会因亲人的牺牲奉献而出现下降。反之,如果国家和社会以“无私奉献”为理由拒绝为奉献者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无疑这一作法将与社会公正背道而驰。
上述事例是一个极端的事例,但其中包含的原理也广泛地适用于一切社会生活之中。对于每个社会成员来说,在对社会做出贡献的同时,却不能从社会获取相应的回报,必然意味着会有其他社会成员获取了超越自身社会贡献的回报,而这一结果直接导致了社会分配中公正性的丧失。这类不公正现象的存在和扩大,必然会导致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去努力寻求付出少于获取的分配途径,长此以往,社会何以发展?由此可见,在社会生活中广泛地要求社会成员“无私奉献”,必然对社会整体公正造成结构性的破坏。根据社会成员的社会贡献给予相应的回报是社会的基本责任和义务,公正的社会不应该要求社会成员“无私奉献”。纯粹的“无私奉献”行为在客观上是不存在的,至少是不可能普遍存在于全体(或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当中的。
也许有人认为,尽管纯粹的“无私奉献”在客观上不存在,但把“无私奉献”作为一种道德理想在社会成员中大力提倡,有助于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如果我们客观地分析一下社会实际道德水准与道德理想之间的关系,就会发现:在对社会成员的教育活动中,对“无私奉献”道德标准的提倡和宣扬,带来的结果只能是通过确立一个远远凌驾于人类社会实际之上的道德高标准,将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置于一种 “不道德”的地位,进而造成社会整体道德水准的无限制下滑。道德标准是一种思想和行为规范,也可以称之为思想行为的底线。底线过高必然会造成没有底线,也就失去了在相对较低的层面上,也即更接近人类社会实际的层面上构建道德底线的可能。因此可以认为,试图超越人类社会实际构建起道德高标准的行为是不道德的。同时,我们反对对“无私奉献”的宣扬还因为“无私奉献”本身的虚伪性。我们很难想象那些著书立说教育别人要“无私奉献”的人,会无私地把自己的稿费收入全都奉献给社会。而“无私奉献”本身的虚伪性,必然导致以“无私奉献”为核心的价值观念和道德体系的虚伪性。
综上所述,推进社会公正必须抵制对“无私奉献”的提倡和宣扬。在构建和完善整个社会体系(包括社会道德体系)的过程中,我们必需抛弃一切幻想,把公正精神贯彻始终。构建一个不断趋向于公正的社会才是我们真正的目标,因为只有一个不断趋向于公正的社会才会赋予每个社会成员不断实现自身价值的动力,而全体社会成员个体价值的实现才会推动社会整体的不断发展进步。
五、社会公正的缺失是当前社会面临的最大矛盾
当今,一个中国所独有的社会现象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那就是“公务员热”。无数人把能够进入公务员队伍,当作是个人奋斗的目标、奋斗成功的标志,以至于每当各个政府机构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员时,甚至会出现几千人共同角逐一个岗位的现象。这种全社会性的对公务员身份的热衷追求,除了“学而优则仕”这样传统文化的影响之外,更多的还应该是广大社会成员基于现实利益的一种选择。事实上,今天中国的公务员队伍已经成为一个特殊的利益阶层。他们几乎垄断了全部的社会权力,可以在几乎不受监督的情况下行使对社会资源和财富进行分配的权力(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的分配,是国家机器的基本职能之一,但这种分配过程应该受到严格的监督和制约,使之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并且在一切社会机遇面前具有绝对的优先权。更重要的是,从近年来的社会实践看,国家公职人员队伍在分配体系中的这种优势地位没有在改革中受到削弱,反而有进一步加强的趋势。
由此,公务员热恰恰成了对社会公正缺失这一社会现实的最好注解。这是因为:在总体社会分配越来越背离公正原则的大背景下,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发现,自己只有进入公务员队伍,才有可能成为当前不公正的分配体系的受益者,而不是受害者。趋利避害是人类的本能,对于生活在社会中下层的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来说,他们是无力改变社会整体的利益取向和价值取向的,因此,他们为避免受到不公正分配方式的伤害所做出的选择也就无可厚非了。
如果问老百姓,对各种社会消极现象中最不满意的是什么?得到的回答可能一多半都会是官场中的腐败现象。然而,同腐败现象相比,社会公正的缺失才是当前我们社会面临的最大矛盾。因为至少在理论上讲,所有的腐败现象都是现行法律制度所不容许的,也就是说所有的腐败行为都有受到追究和制裁的可能性,尽管在很多时候这种可能性很小,但的确存在。而由社会分配制度的原因导致的不公正现象,则是被现行法律所允许的,甚至受到了现行法律制度的保护。因此,通过这种不公正的分配制度获取的利益不但是非常巨大的,也是非常安全的,因此也极具吸引力。正是在这种利益的巨大诱惑下,公务员热才会席卷中国社会的各个层面、各个角落。
当然,国家公职人员队伍或者叫公务员阶层只是当前社会分配不公正的受益者之一,还有许多其它的群体和社会阶层也同样在享受着社会公正的缺失带来的巨大利益,例如一些国有垄断行业企业等。之所以在这里反复以公务员队伍为例来论述这一问题,是基于两种考虑:首先,公务员队伍是一个完整的体系,自上而下遍及全社会,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公务员阶层超越自身社会贡献获得的那部分利益随处可见,只是很多时候我们没有完全意识到这种利益的不合理性。其次,公务员队伍位于整个社会体系的高端,属于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至少在技术层面上讲,社会体系的构建和发展很大程度上是依靠这一群体来完成的。当无数社会成员怀着利用分配不公的契机为自己攫取利益的目的进入公务员队伍时,我们还能指望这支队伍为社会构建一个公正的分配体系吗?
现在常常讲我们的改革已经进入了攻坚阶段。攻坚阶段的涵义是什么?在某一个侧面可以这样理解:我们的改革已经不能像过去那样只通过生产关系的调整就可以达到解放生产力的目的,现阶段的改革必须通过对社会分配关系的调整才能真正实现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当然这种调整必须遵循公正的原则。如果说,过去调整生产关系的改革还有可能在不触及全体(或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利益的前提下达到目的的话,那么对社会分配关系的改革势必会直接损害到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即得和预期利益,这部分人正是过去和当前分配不公的受益者。这些即得利益者已经拥有了相当的社会权力,占有了相当的社会资源,为维护并不断拓展即得利益,他们无疑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坚守甚至是进一步强化不公正的分配体系。这就是当今改革面临的最大阻力,也是当中国社会面临的最大矛盾。
任何社会在发展过程中都会不断产生各种各样层出不穷的新矛盾、新问题。在一定意义上说,社会体制存在的意义就在于不断消除各种社会矛盾产生的根源,而任何社会的发展过程也都可以被概括成一个不断产生和消除矛盾的过程。当社会体制无法消除那些影响到社会结构的根本性矛盾时,当这些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就必然会爆发,而社会矛盾全面爆发的后果只能是社会结构的崩溃和社会的全面动乱。
既然我们已经认识到,由于社会公正的日益缺失带来的社会矛盾是当前中国社会面临的最大矛盾,而且这一矛盾已经严重威胁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现,那么我们就不难得出如下结论:使社会体系和制度不断趋于公正合理是当代中国改革面临的最重要的课题,推进社会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当然,我们对分配制度的改革决不能以“打富济贫”为目的或手段的,因为“打富济贫”是以贫富作为改革的标准,而我们对分配制度的改革应该是以公正性为惟一标准,以社会成员的社会贡献为依据,以社会的良性发展为目标。
六、两点说明
一、关于为弱势群体提供保障。依据社会公正的基本概念我们可以对弱势群体做出如下界定: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导致的,无力通过自身的社会贡献从社会获取满足自身最低生存要求回报的那部分社会成员。在构建社会公正体系的过程中,逐步建立和完善对弱势群体的保障制度,只会有助由社会公正的实现,而不会妨碍社会公正的实现。这是因为:首先,目前的社会体系已经具备足够的实力满足弱势群体最基本的社会需要;其次,弱势群体的社会贡献与自身基本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来自于主观无法抗拒的客观因素,也就是说这种矛盾不是弱势群体主观故意造成的;第三,由于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不以每名社会成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每名社会成员都有在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面前沦为弱势群体一员的可能,因此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弱势群体保障制度,一定意义上说也是在为每名社会成员的未来提供最基本的保障,每名社会成员都有可能成为这一保障制度的受益者。应该注意的两个问题:一是弱势群体的每名成员均应与全体社会成员一样,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社会做出贡献,在对弱势群体的社会分配中,在确保基本生存条件得到满足的前提下,也应对社会贡献的差异有所体现;二是对弱势群体的外沿不应无限扩大化。
二、关于对当前社会主要矛盾问题的认知。把社会公正的缺失看成是当前社会面临的最主要矛盾,与把体制问题当作当前社会面临的最严重问题二者并不矛盾,因为前者体现了对目标的探索和认知,后者体现了对实现目标途径的探索和认知。
2006年7月11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安徽省交通厅原厅长王兴尧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13.53万元,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王兴尧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安徽原交通厅厅长王兴尧受贿13万 一审被判10年

在王兴尧之前,全国已经有7位交通厅长(副厅长)被判处死刑、死缓或无期徒刑,王兴尧的刑期最轻。但他在法庭上却大呼冤枉:我不认为自己是腐败分子,我要想贪的话,机会太多了!

腐败交通厅长的多重脸谱

厅长务实 有人哭着为王兴尧祈福

9月2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王兴尧上诉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

庭审中,上诉人王兴尧对于所收钱款的数额表示认可,但依然坚持自己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谋利。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王兴尧认为其合法收入在一审判决中算少了,因为自己10次出国的补助费起码有5万,15年间参加桥牌比赛的奖金等起码有5万,自己开车所得的补助费以及出差费有2万,稿费、讲课费、专家评审费等有3万,医药费包干费用两万等等,对一审判决自己拥有人民币83万余元、港币1.2万余元的来源不明财产予以了辩解。法庭当庭没有做出宣判。

2003年4月13日,全国交通厅局长会议在北京召开。鉴于此前全国已经有河南、四川、广东、广西、贵州、湖南等省的多位交通厅长、副厅长因违法犯罪落马,交通部领导在会上疾呼:交通系统再也不能出问题了!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要对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负起责任,以身作则,廉洁从政,明年开会时,我们不希望一个同志缺席。

然而,翌年的全国交通工作会议,头年参加会议时还谈笑风生的安徽省交通厅厅长王兴尧、江苏省交通厅厅长章俊元还是“缺席”了——他们都在会议召开前被“双规”。

从2003年底王兴尧出事到现在,虽然几年过去了,在整个安徽省交通系统,对王兴尧有好感的大有人在。

自1992年王兴尧从 马鞍山市调任交通厅担任领导职务至2003年底,全省高速公路通车的总里程历史性地突破1000公里,达到1070公里,在全国排名第12位。另外,在建高速公路达到1090公里,实现了通车里程和在建里程“双超千公里”的突破性进展。在王任厅长的“十五”期间,是安徽省高速公路的“高速发展阶段”,建设规模之大是以往时期无法比拟的,从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上看也是历史最好时期。

在革命老区金寨县,“王厅长九进深山解路难”的故事被广为流传。

金寨在战争年代有10多万儿女为国捐躯,是著名的将军县。2000年7月1日,王兴尧第一次来到金寨,以架“连心桥”这种独特的方式来纪念党的生日。槐树湾乡大桥村地处两河交汇处,历史上本无大桥,后来修过一条小堤坝,每年都有村民丧命于洪水之中。

听了乡村干部的介绍,王兴尧的眼睛湿润了。他当即拍板:建桥!当年冬天,101米长的连心桥通车了,群众自发翻山越岭涌来,为王兴尧立了一块公德碑,“以铭公仆爱民之心”。

金寨地处大别山腹地,作为安徽面积最大的县,90%是山区,境内没有一条国道,交通瓶颈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该县经济的快速发展。王兴尧在3年间9进金寨解决行路难,到2003年,安徽省交通厅扶持资金1.15亿元,全县通车里程1730多公里,基本形成了快捷畅通的公路网。

王兴尧被抓的消息传到金寨后,山民们难以相信,他们心目中的活菩萨会是个大贪官,有些人还哭着来到连心桥上为王兴尧祈福。

厅长讲廉 多次强调“要铁腕抓廉政!”

2000年5月,王兴尧坐上交通厅长的位子时,交通厅刚刚在安徽省纪委、省监察厅召开的省直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受到表扬——在纪检监察部门对省直50个单位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考评中,交通厅位居第四。




人们记得,在就职仪式上,作为厅长的王兴尧慷慨陈词、大谈廉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极端重要……交通系统的廉政工作形势非常严峻……绝不允许交通建设领域出现腐败现象!”

此后,他就把“廉”字挂在了嘴上。

王兴尧上任后,把每月一次的厅党组中心组会议和厅务会专门放在星期天或者晚上召开,每次开会都事先通知媒体参加。“2001年4月8日是星期天,交通厅党组成员及中心组单位的成员在安徽省 高速公路总公司会议室学习党风和廉政建设,对于利用星期日召开党组中心组学习,党组成员已经习惯了。”“又是一个星期日,厅党组中心组成员们又一次聚集于厅会议室,谈廉政,话实干。”“厅务会结束时,时针已指向夜里11点多……”这样的报道经常见诸报端。

2003年初,王兴尧先后在全省各种会议上强调:“坚持反腐倡廉不动摇:权力是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的,不是用来以权谋私的,更不是用来搞腐败的。”4月15日,在黄山举办的“全省市、县(区)新任交通局长培训班”上,王兴尧3个多小时的演讲中,有两个多小时是在强调廉政。

当年8月,安徽省交通厅一次会议上,会议通报了省公路局直属单位近期出现的腐败案例。会上,王兴尧把桌子拍得山响:近年来,我们坚持铁腕抓质量,铁腕抓廉政!会后,王兴尧在报上发表署名文章,称“要让腐败分子在交通系统无立足之地”。

在王兴尧的带动下,省公路局党委书记周保锋(被判刑)等人分别在报纸上发表有关廉政的署名文章。但文章发表不久,他就被追究了。

滑稽的是,蚌埠市交通局长李锁安(已判刑)还大张旗鼓地搞廉政宣誓书。

2003年12月16日,面对众多媒体“为什么一些地方高速公路修了坏、坏了补”的提问,王兴尧怒斥:大的质量问题背后,一定有大的经济问题,这就是我们为什么既要铁腕抓质量,又要铁腕抓廉政!

厅长说辞 “收钱是太重感情了!”

假如王兴尧心口如一的话,后面的故事也就不会发生了。遗憾的是,同众多高喊廉政口号的贪官一样,他最终也未脱窠臼——自己就是破坏廉政的贪官。

2003年12月29日晚上,王兴尧被安徽省纪委“双规”。第三天就是2004年的元旦,王兴尧为了赶往北京参加全国交通工作会议,就交代了自己的受贿事实。原以为交代后就可以离开的王兴尧,没想到纪委在查明他的犯罪事实后,将案件移交给了司法机关。

2006年3月10日,蚌埠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王兴尧一案。与一些贪官在法庭上失声痛哭不同,王兴尧在整个庭审过程,多次强调,自己收钱是太重感情了!“绝对没有想收钱的意思!”

王兴尧是这样重“感情”的——

2000年初,当时还是副厅长的王兴尧到宣城市运输管理处指导工作,是处长邵某接待的。吃饭时王谈到家里刚分了一套新房子,邵某就记在心里。不久,王兴尧开始主持厅里的工作,而此时宣城市正在立项运管处检测大楼,邵某的儿子也刚从学校毕业正在联系单位。

2000年5月的一天中午,邵某带着装有两万元现金的信封来到王兴尧家,把信封递了过去:“王厅长你马上要搬家,我来祝贺你乔迁,表示一下心意。”

2002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邵某再次到合肥送了5000元现金给王兴尧的妻子。

2002年,邵某之子在宣城市交通局车购办工作,根据有关文件规定,需要参加考试才能进入国税部门工作。邵某担心其子考试没把握,于2003年春节前的一天,给王兴尧送6000元。

对上述钱款,王兴尧说,是自己处理方法不当,是重感情过了头。

厅长喊冤

拿自己与大贪官相比

在进行自我辩护时,王兴尧的第一句话就是:“此时此刻,我的心在淌血。”他认为自己太冤枉了:“天地良心!我认为收钱是不对的,是错误的,但本意上我不想收,想收的话机会太多了!这两笔钱没有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任何损失。”

王兴尧所指的“这两笔钱”,是广州海特天高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严公雷送给他的。

2001年,严公雷通过他人介绍与王兴尧结识。为使海特天高公司能在安徽开拓市场,2002年5月的一天,严公雷送给王兴尧一部松下摄像机和编辑机(经鉴定价值4300元)。2002年9月,海特天高公司中标界阜蚌 高速公路机电工程项目。

同年10月的一天,严公雷送给王兴尧10万元。

2003年6月,王兴尧在芜宣高速公路机电工程定标会上同意海特天高公司中标。

王兴尧的辩护律师认为,王兴尧被安徽省纪委“双规”后,能够主动交代自己收受海特天高公司副总经理严某10万元的事实,其行为应当构成自首。另外,邵某的儿子能进入国税部门工作是通过了考试等正当程序,邵虽然向王兴尧送了6000元,但是王兴尧实际上并没有为邵某的儿子谋非法利益,因此这6000元不能称为受贿。

公诉人张家敏对上述说法予以反驳:构成自首的前提条件首先是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王兴尧当庭翻供,拒不认罪,自首从何谈起?

最后陈述时,王兴尧没有忏悔:自己并不是腐败分子,收钱没有及时退回是自己处理不当,从来没有占有的主观故意,更没有受贿,而且自己的行为没有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损失。

王兴尧冤吗?安徽省纪委干部江献军分析:这几年,由于受贪渎文化的影响,官员及民众在腐败现象的认定上越来越宽容。随着贪污受贿数额呈几何级数的增长,受贿金额记录不断被刷新,仿佛给大家造成这么一种错觉,几百几千万才够得上大贪。王兴尧一个堂堂正厅级干部,拿自己与别的大贪官比,当然自认为自己是清官一个。当一个社会以受贿多少而不是以有没有受贿作为划分贪污标准时,那情形是非常可怕的。

王兴尧冤吗?本案公诉人张家敏指出:受贿罪与贪污罪不同,贪污罪当然是贪得越多,危害越大,但受贿罪无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多少,体现的都是权钱交易。

不能不提的是,王兴尧在私生活方面的糜烂,在交通厅机关是个公开的秘密。据办案人员透露,早在 马鞍山当副市长时,王兴尧就和当地一护校女学生有染,到交通厅任职后,更是和多名女性传出绯闻。安徽省交通厅机关办公大楼在2000年投入使用时,每一层都装有摄像探头,但王兴尧为了不让别人窥视到自己的“隐私”,安排人把装在自己门前的探头给卸掉了。王兴尧家有个小保姆,王被“双规”后,王的妻子怕保姆出去乱讲,就给了她1万元的封口费。

安徽省检察官协会副秘书长郝龙贵认为:从王兴尧平日里“廉”不离口,到受审时的当庭喊冤,折射出当前一些腐败官员道德底线的不断跌落。

■王兴尧档案

王兴尧 今年56岁,安徽和县人。33岁开始担任马鞍山市交通局局长,37岁担任马鞍山市副市长,42岁调任安徽省交通厅副厅长。2000年3月27日,原交通厅长李运铎退居二线, 5月27日,安徽省第九届人大任命王兴尧为交通厅厅长。2003年12月29日,王兴尧被安徽省纪委“双规”。(民主与法制时报 宾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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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饱撑的: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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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晕!公正是什么东西?世界上从来没有公正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