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哪,这么多罪!!!(小二及各法律达人请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0 05: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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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他罪名多的人多了
14种不同类型的罪行不算多啊,历史上多的是,当局愿意的话1400种不同类型的罪行也可以,只要一句话就可以,保证不动你的家人。

反过来看,我们国家确实有钱了,动不动就是以亿来计算,应该高兴我们确实是强大了!许多人的钱可以比一些小国家的国家收入了:victo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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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除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外,还有其他罪行的都要数罪并罚。想不死都难呀;P
“小二”大大在哪呢?
原帖由 中国sunyan 于 2006-9-30 12:55 发表
比他罪名多的人多了

==恕我孤陋寡闻,给个实例好吗?
原帖由 sixwing 于 2006-9-30 12:59 发表
上面的转贴不详细,看不出来具体的东西。
不过在刑法中有“犯罪集团”和“主犯”的概念

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 ...

==这个解释得明白,说白了就是犯罪集团的头目没杀人,小喽罗杀了人,那这头头将被判杀人罪,恩恩

==非常感谢sixwing!
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多么大的讽刺!!!!!!!!;P
原帖由 小兵拉子11 于 2006-9-30 12:53 发表
新华网长春9月29日电(郭春雨、刘佳民、周立权)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的刑事裁定和执行死刑命令,9月29日,对贪污1.2亿余元的原长春吉港集团总裁桑粤春,数罪并罚依法执行死刑。

   ...



这很正常的,有写累案犯他们的控方上承指控有几十页的。


对这么多指控的判决不单单体现在死刑上,还要看追加惩罚!


另:主犯从严,只要是主、从关系作实了,那就.....
原帖由 东风强劲 于 2006-9-30 14:41 发表
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多么大的讽刺!!!!!!!!;P

==抱歉啊,我这个帖子不想讨论这个,谢谢!
原帖由 风将起兮 于 2006-9-30 15:22 发表



这很正常的,有写累案犯他们的控方上承指控有几十页的。


对这么多指控的判决不单单体现在死刑上,还要看追加惩罚!


另:主犯从严,只要是主、从关系作实了,那就.....

==风将起兮网友,我指的是个人身上背的罪名数量,不是某一罪名下的罪行数量.你说的我明白:比如一个杀人恶魔杀死50人,可不得把他所有的罪行都列入起诉书(那该有多厚?)?可这样他只背一个罪名:故意杀人罪,对吧?

==追加惩罚是指什么?剥夺公民权?还是附带民事?
动辄上亿,可见我们的国家确实强大了,无比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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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惩罚是指什么?剥夺公民权?还是附带民事


刑法中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五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三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其中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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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笑``这很牛B吗?
我见过中国最牛B的只有三个字:莫须有
撞在枪口上
原帖由 肥警AA 于 2006-9-30 13:06 发表
一般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除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外,还有其他罪行的都要数罪并罚。想不死都难呀;P
“小二”大大在哪呢?


  我去广西养病了,这么多罪名在一起并不稀奇,因为一个大罪名之下可能包含着一些小罪名。

  打个比方,比如一个人拿枪把人打死了,那么他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同时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但是这项小罪名是包含在杀人罪之中的,所以同意按照杀人罪论处,数罪并罚下来量刑同杀人罪相同,楼主所说的案例应该也是这种情况。
原帖由 小兵拉子11 于 2006-9-30 13:34 发表

==这个解释得明白,说白了就是犯罪集团的头目没杀人,小喽罗杀了人,那这头头将被判杀人罪,恩恩

==非常感谢sixwing!

你这个理解不对,如果这个小喽罗是出于自己的意思而非头头的意思而杀人的话,那这个杀人罪并不归在头头身上。比如说这个小喽罗和家人吵架什么的杀死自己的家人,那么这杀人罪就当然的归在喽罗身上而不能加算在他们老大身上。
原帖由 ytgk9999 于 2006-10-3 22:41 发表


  我去广西养病了,这么多罪名在一起并不稀奇,因为一个大罪名之下可能包含着一些小罪名。

  打个比方,比如一个人拿枪把人打死了,那么他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同时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但是这项小 ...

刑法里面各种单罪和数罪的算法太复杂了。。。我到现在还搞得一头雾水。。。:L :L
==跑题跑成这样,害得我只能刷大字报了...

==有没有比他罪名多的实例呢,给个看看...
一到两条都够它受的了,何况是数罪并罚......:L ;P 不死才怪呢
确实有钱了啊,,出问题了,钱都比别个国家数目大。
原帖由 bjnr 于 2006-10-1 23:21 发表
撞在枪口上


中国仍然是一个人治社会,法律仅仅是个幌子,所以在中国学法律,还不如在官场混
但没人学法律,人治永远也变不成法治!
打个比方,比如一个人拿枪把人打死了,那么他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同时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但是这项小罪名是包含在杀人罪之中的,所以同意按照杀人罪论处,数罪并罚下来量刑同杀人罪相同,楼主所说的案例应该也是这种情况。

=====刑法总论我记得不清楚了,一种罪行是手段,是为另一种罪行这个目的
服务的,好象叫"想象竞合犯".说的似乎就是这个吧.
一个黑老大有N种罪名不奇怪,因为黑社会集团所做的事业都是"大事业",
所以黑老大可能犯有N项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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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理论,我确实记得有这么一个概念,但我记不清了.
比如说为了诈骗而伪造公文.诈骗是目的,伪造公文是必要的手段.
就是一种罪行是为另一种罪行服务的,这叫什么犯?
我确是记不得了.但这在定罪时是一罪而非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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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偶去翻翻啦,我这人勤快滴说~~~


貌似~关联犯罪 滴说~~~

关联犯罪是指一种犯罪的存在附随于另一种犯罪的存在,彼此之间存在依附与被依附关系的犯罪群(注:即相互之间有一定关系的数罪)


PS:郁闷啊,是不是又要讨论上游犯罪和下游犯罪了

有点头痛了,要是真需要,我就把关联犯罪的具体涉及条款都打出来好了~~

界定一个理论范畴的时候最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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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小兵拉子11 于 2006-10-5 10:38 发表
==跑题跑成这样,害得我只能刷大字报了...

==有没有比他罪名多的实例呢,给个看看...


真的不明白你在奇怪什么。

随便到网上找一找就可以找到了呀。

河南登封政协委员王振松涉黑 被控16项罪名
http://news.tom.com/Archive/2002/3/5-3243.html
牵连犯应是指犯罪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

牵连犯的本质在于其是实质上的数罪,处断上的一罪。

按照传统的刑法理论,对牵连犯的处罚则应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从一重处断或从一重罪处断,也即在处理时按牵连犯数罪中的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之内酌情从重处罚

====好多东西,不用的就给忘了.
原帖由 舰船之剑啸黄沙 于 2006-10-6 14:18 发表
牵连犯应是指犯罪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

牵连犯的本质在于其是实质上的数罪,处断上的一罪。

按照传统的刑法理论,对牵连犯的处罚则应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 ...


实际上在刑法总则中没有规定对牵连犯是否应从一重罪还是数罪并罚。只是在分则上有一部分罪名规定了应该如何定罪,除了几个有明确规定的,其他牵连犯在日常司法实践中有的用数罪并罚也有的用从一重罪。

不过我比较倾向于数罪并罚,因为牵连犯实质上是数个行为,侵犯数个客体,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实际上应该是数罪而不是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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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仔细看牵连犯罪和关联犯罪 这个名字的定义(官方的,死扣的,不会改的。)

第二:可以看看牵连犯罪和关联犯罪 的案例,对照下那种更符合伪造公文诈骗那个案例,对照下定性的4个特点(4点是基本知识,不赘述了)

第三:刑法通则 2003年7月补充办法 (7月定11月通过的那个,刑诉部分里也有涉及。但很惭愧,我把那部分还给老师了)

第四:从一重罪目前要是按文件死卡的话是次选了,数罪处罚是首要考虑。

(有争议的或不符合的才应该开始界定从一重罪,这也是从一个侧面体现了中国司法发展的严谨性)

但是我们的有些执法者没有很好按现有规定来执行法律,或者说他们没有很好的学习和适应司法进程的新的变化(我只能这么说,不然打击面太大了)。这就人为的造成了界定上的混乱!


非律不可也,实人之过也。所以我才有了“不适应的司法人员都要回炉的”
的感触,不是说你的(你不说我也要解释下,刚才掉线就上不来了。)

:)
第二:可以看看牵连犯罪和关联犯罪 的案例,对照下那种更符合伪造公文诈骗那个案例,对照下定性的4个特点(4点是基本知识,不赘述了)

严重跑题,不争论了

你说的那个补充办法,能不能帮我找一找?我刚刚在网上查了半天,也没有找到,下周上了班,我才能查资料。发到我的短消息信箱里就好了,谢谢~~
问题是那个不是网上的东西啊

难道要用扫描仪了~~  :L


是有点偏题了,那就先打住下

我去CS.S了,国庆人比较多,又卡又拥挤:L
宣读判决书用了2个小时的案件海多了去……不必大惊小怪

倒是真的该反省下,这累的人渣是怎么当上 “代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