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个问题的看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19 08:56:44
<P>1我没有说你的帖子是坟吧,我的意思是泛指过去的贴. 我都不知道哪个贴,你理解错误了. </P>
<P>“嘿嘿, 麻烦你自己去找出来</P>
<P>&nbsp;</P>
<P>我没有挖坟的爱好, 看见挖就咔嚓.”</P>
<P>——好,我已经说了,这个问题我不计较了,帖子你准不了也算了,我不纠缠~</P>
<P>&nbsp;</P>
<P>2CD是按照版规还是按照惯例 我的理解是有明确的版规说明的,按照版规,没有明确说明的就按照惯例 </P>
<P>——没有明确写在规定上的“惯例”怎么个惯法?是每一任斑竹退休前单独找下一任斑竹培训哪还是下一任斑竹一拍脑袋拍出个惯例来?还有新人没按惯例发帖斑竹如何处理?不处理对老会员不公,处理对新人不公~他新来的知道啥惯例?又或者如何处理凭个人喜好?版规里最下面有一条“本条例已在斑竹区公示并经管理层讨论集体通过,从公布即日起正式执行。”着是严肃的东西,如果有什么惯例,要么斑竹开会,讨论是否把它加进规定,要不就坚决不能执行~</P>
<P>&nbsp;</P>
<P>3至于说标准我没有变呀, 我就是看见不是磨难首先顶上来的才锁的呀 再说我当时是针对今年的贴说的呀, 这些已经隔了年的帖即使磨难本人顶上来我也是反对的.</P>
<P>——最后你和磨难在那个帖子里对话几次呢,算了,这个我也不说了,我的主要问题是第2条~</P>
<P>&nbsp;</P>
<P>4我没有针对任何人,只想尽量杜绝这个习惯. 即使锁了让姐姐生气,我也没有办法,我就是反对挖.</P>
<P>——这个参考第2条,要么开会确定下了,要么就不能把这当令箭~~~</P><P>1我没有说你的帖子是坟吧,我的意思是泛指过去的贴. 我都不知道哪个贴,你理解错误了. </P>
<P>“嘿嘿, 麻烦你自己去找出来</P>
<P>&nbsp;</P>
<P>我没有挖坟的爱好, 看见挖就咔嚓.”</P>
<P>——好,我已经说了,这个问题我不计较了,帖子你准不了也算了,我不纠缠~</P>
<P>&nbsp;</P>
<P>2CD是按照版规还是按照惯例 我的理解是有明确的版规说明的,按照版规,没有明确说明的就按照惯例 </P>
<P>——没有明确写在规定上的“惯例”怎么个惯法?是每一任斑竹退休前单独找下一任斑竹培训哪还是下一任斑竹一拍脑袋拍出个惯例来?还有新人没按惯例发帖斑竹如何处理?不处理对老会员不公,处理对新人不公~他新来的知道啥惯例?又或者如何处理凭个人喜好?版规里最下面有一条“本条例已在斑竹区公示并经管理层讨论集体通过,从公布即日起正式执行。”着是严肃的东西,如果有什么惯例,要么斑竹开会,讨论是否把它加进规定,要不就坚决不能执行~</P>
<P>&nbsp;</P>
<P>3至于说标准我没有变呀, 我就是看见不是磨难首先顶上来的才锁的呀 再说我当时是针对今年的贴说的呀, 这些已经隔了年的帖即使磨难本人顶上来我也是反对的.</P>
<P>——最后你和磨难在那个帖子里对话几次呢,算了,这个我也不说了,我的主要问题是第2条~</P>
<P>&nbsp;</P>
<P>4我没有针对任何人,只想尽量杜绝这个习惯. 即使锁了让姐姐生气,我也没有办法,我就是反对挖.</P>
<P>——这个参考第2条,要么开会确定下了,要么就不能把这当令箭~~~</P>
删帖原因“TMD吵个没完没了”
<P>有人看着不爽就把它转站务区~</P>
<P>你删自己的帖子随便~</P>
<P>删我的帖子请给出正当理由~</P>
<P>以上~~~</P>
嘿嘿, 你说的这些能够说明什么?

如果版规规定可以挖坟,我当然服从版规.

既然版规没有说,我就按照前面的惯例办.
原帖由 <I>云落成雪</I> 于 2006-8-30 00:57 发表<BR>嘿嘿, 你说的这些能够说明什么?<BR><BR>如果版规规定可以挖坟,我当然服从版规.<BR><BR>既然版规没有说,我就按照前面的惯例办.
<BR>版规没有规定不能挖坟~因此以此原因锁帖,即侵犯了会员的正当权益~~~
<P><IMG alt="" src="http://bbs.cjdby.net/images/smilies/smile.gif" border=0 smilieid="1">&nbsp;问你有下,到底是:规定不许做的事不能做,否则就可做“</P>
<P>还是”没规定可以做的事都不能做”</P>
版规没有规定能挖坟, 就说明可锁可不锁.

既然原来有斑竹认为可以锁,而且我也赞成.

所以也没有什么不可以.
原帖由 <I>云落成雪</I> 于 2006-8-30 01:02 发表<BR>版规没有规定能挖坟, 就说明可锁可不锁.<BR><BR>既然原来有斑竹认为可以锁,而且我也赞成.<BR><BR>所以也没有什么不可以.
<BR>版规还没明确规定能投票呢,要不要一起锁了?
<P>
原帖由 <I>濯瀴</I> 于 2006-8-30 01:04 发表<BR><BR>版规还没明确规定能投票呢,要不要一起锁了?
</P>
<P>&nbsp;</P>
<P>&nbsp;</P>
<P>如果哪个斑竹认为不合适, 我没有意见.<BR></P>
原帖由 <I>云落成雪</I> 于 2006-8-30 01:06 发表<BR>
<P></P><BR>
<P>&nbsp;</P><BR>
<P>&nbsp;</P><BR>
<P>如果哪个斑竹认为不合适, 我没有意见.<BR></P>
<P>
<BR>如果通过并写进版规,我也没意见~但没写进去之前,就是非法的~</P>
<P>水区不是你家私产,你想干啥就干啥~~~</P>
[quote]原帖由 <I>濯瀴</I> 于 2006-8-30 01:01 发表<BR>
<P><IMG onmousewheel="return imgzoom(this);" onmouseover="if(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resized=true; 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style.cursor='hand'; this.alt='Click here to open new window\nCTRL+Mouse wheel to zoom in/out';}" onclick="if(!this.resized) {return true;} else {window.open('http://bbs.cjdby.net/images/smilies/smile.gif');}" alt="" src="<img src=" onload="if(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resized=true; 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alt='Click here to open new window\nCTRL+Mouse wheel to zoom in/out';}" border=0 smile.gif? smilies images bbs.cjdby.net http:>" border=0 smilieid="1"&gt;&nbsp;问你有下,到底是:规定不许做的事不能做,否则就可做“</P&G quote]<br [ ... />
<P>&nbsp;
<P>这个问题我已经回答
<P>&nbsp;
<P>&nbsp;
<P>没有规定的事情,我按照过去的成例办.
<P>&nbsp;
<P>&nbsp;
<P>直到规定允许为止...........</P>
原帖由 <I>云落成雪</I> 于 2006-8-30 01:09 发表<BR>原帖由 <I>濯瀴</I> 于 2006-8-30 01:01 发表<BR><BR>
<P>&lt;IMG onmousewheel="return imgzoom(this);" onmouseover="if(this.width&gt;screen.width*0.7) {this.resized= ...
<BR>要按照惯例的话,超大惯例是按照版规处理。当然,规定也是按照版规处理~~~</P>
原帖由 <I>濯瀴</I> 于 2006-8-30 01:09 发表<BR><BR>如果通过并写进版规,我也没意见~但没写进去之前,就是非法的~
<P></P><BR>
<P>水区不是你家私产,你想干啥就干啥~~~</P>
<P>
</P>
<P>&nbsp;</P>
<P>&nbsp;</P>
<P>拜托, 我是否非法不由你来定义</P>
<P>&nbsp;</P>
<P>除非管理层公开声明以前因为这个问题锁贴都是非法的<BR></P>
原帖由 <I>濯瀴</I> 于 2006-8-30 01:12 发表<BR><BR>要按照惯例的话,超大惯例是按照版规处理。当然,规定也是按照版规处理~~~
<P></P>
<P>
</P>
<P>&nbsp;</P>
<P>恩, 版规没有说明怎么处理的事情呢?</P>
<P>&nbsp;</P>
<P><BR>&nbsp;</P>
请小鱼和风笛去贵宾区讨论吧
原帖由 <I>云落成雪</I> 于 2006-8-30 01:13 发表<BR>
<P></P>
<P>&nbsp;</P><BR>
<P>拜托, 我是否非法不由你来定义</P><BR>
<P>&nbsp;</P><BR>
<P>除非管理层公开声明以前因为这个问题锁贴都是非法 ...
<BR>
<P>&nbsp;
<P>这个问题参照“不能做没规定能做的事”~或者参考直接参考超大总章
<P><A href="http://bbs.cjdby.net/viewthread.php?tid=278690&amp;extra=page%3D1">http://bbs.cjdby.net/viewthread.php?tid=278690&amp;extra=page%3D1</A>
<P>&nbsp;
<P>第九条第十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看看你是否损害了会员权利~
<P>&nbsp;
<P>又:给出超大总章程关于斑竹该干啥的篇幅,你自己看下谁给了你锁那写帖子的权利~
<P>&nbsp;
<P><STRONG>第十九条</STRONG>&nbsp;&nbsp;&nbsp; 版主享有以下权利:<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一)参加主管版面版主会议,并就相关事项进行表决;<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二)在主管版面<FONT color=blue>执行本章程和论坛其他</FONT><FONT color=red>规定</FONT>;<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三)主持、引导主管版面有关话题的讨论,维护版面秩序和良好风气;<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四)经主管版面两名以上版主同意,对优秀发贴评为精华;<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五)在主管版面对轻度违反论坛规定的会员作出警告、编辑处理;<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六)经两名以上版主同意,对主管版面严重违反论坛规定的会员做出严重警告或删贴处理;认为需要锁贴或屏蔽的,报请超级版主会议作出相应处理;<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七)就管理工作中的重大、疑难或敏感事项,请超级版主会议给予指导、解释和处理;<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八)就论坛规章制度的制定发表意见和表决;<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九)就贵宾、各级版主的任命发表意见和表决;<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十)推荐优秀会员成为贵宾,推荐优秀贵宾成为版主;<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十一)在与版主职责不相冲突的前提下,行使贵宾的权利;<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版主行使上述第(七)(八)(九)(十)项权利,应在版主贵宾区进行。
<P>&nbsp;
<P>=========================================
<P>貌似只有“规定”了的,你才能执行~~~</P>
成乱码了?
那重新编辑一下~

首先,超大总章规定了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而你侵犯了他们的权益: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用一个不违反论坛规定的ID名、头像和签名;
             (二)在本论坛规定版面发贴、跟贴和投票,平等参加有关讨论;
             (三)浏览论坛提供给普通会员的文章、图片和其他资料;
             (四)为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目的,少量复制和保存上述资料;
             (五)在不侵害有关权利人版权的情况下,引用、转载上述资料;
             (六)根据发贴数量和内容,获得积分、适当衔级和其他奖励;
             (七)就本人优秀发贴,申请和获得相关版面的精华评价;
             (八)符合论坛规定条件,成为认证会员和贵宾,并获得相应威望值;
             (九)对论坛管理、建设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十)对论坛会员、贵宾、各级版主和其他管理人员的违反论坛规章或不适当的行为,给予提醒、劝告和批评,或进行举报和投诉;
             (十一)就自己在论坛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向管理人员请求帮助和解决;
             (十二)因不服论坛对自己的处理,向版主贵宾全体会议申诉,或向超级版主会议申请复议;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权利;
             (十四)论坛规定的其他权利;
              会员行使上款第(九)(十一)(十二)项之权利,及行使该款第(十)项之举报、投诉权利应当在论坛站务版面进行。                                                                                                                                     第十条   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本论坛各项规章制度;
             (二)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恶意损害执政党和政府形象;
             (三)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四)不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五)不得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不得挑起地域争端;
             (六)不得破坏国家宗教政策,贬损信教群众的合法信仰,不得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七)不得散布、传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八)不得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等不良信息;
             (九)文明发言,不得对其他会员有侮辱、漫骂、诽谤等侵犯其人身权的行为;
             (十)不得非法获取、传播、评论他人隐私;
             (十一)不得恶意灌水、刷屏或其他影响会员发贴的行为;
             (十二)不得使用法西斯战犯及其他本论坛禁止使用的图像做头像和签名;
             (十三)维护论坛团结,在论坛内外维护论坛形象和良好声誉;
             (十四)尊重作者知识产权,转贴应注明作者名字和作品出处,不得转贴他人保留版权或者禁止转贴的文章、图片及其他资料;
             (十五)遵守社会公认道德准则和良好风俗习惯;
             (十六)不得利用本论坛从事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一切违法活动;
             (十七)论坛规定的其他义务;


并且斑竹的权利也很清楚,总章没赋予你这种权利:
第十九条    版主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主管版面版主会议,并就相关事项进行表决;
                 (二)在主管版面执行本章程和论坛其他规定;
                 (三)主持、引导主管版面有关话题的讨论,维护版面秩序和良好风气;
                 (四)经主管版面两名以上版主同意,对优秀发贴评为精华;
                 (五)在主管版面对轻度违反论坛规定的会员作出警告、编辑处理;
                 (六)经两名以上版主同意,对主管版面严重违反论坛规定的会员做出严重警告或删贴处理;认为需要锁贴或屏蔽的,报请超级版主会议作出相应处理;
                 (七)就管理工作中的重大、疑难或敏感事项,请超级版主会议给予指导、解释和处理;
                 (八)就论坛规章制度的制定发表意见和表决;
                 (九)就贵宾、各级版主的任命发表意见和表决;
                 (十)推荐优秀会员成为贵宾,推荐优秀贵宾成为版主;
                 (十一)在与版主职责不相冲突的前提下,行使贵宾的权利;
                  版主行使上述第(七)(八)(九)(十)项权利,应在版主贵宾区进行。



看清楚了吗?第二条可以对眼盘两遍,只有规定下来的规章制度,你才有资格依此实行~而不是按照你自己的喜好随意地对其他会员的帖子进行任意的操作
帖子不是风笛删的
原帖由 寞男 于 2006-8-30 01:29 发表
帖子不是风笛删的

我知道啊~是扫雷嘛~我没说是风笛删的,我只是说她另外的那些不按版规的操作侵害了其他会员的权利~版规没规定的事你凭什么锁别人帖子呢?
还是那句话呀

版规既然没有说明挖坟怎么处理

我还是按照过去的规矩办
  这件事我多嘴一句:扫雷身为区版对待此类帖子完全有两个可行的方案:1、锁帖转移;2、转移并通知当事人(都是版主!)到适当的区去论!
  我明白影子你为什么着急,但是关心则乱。我们遇上此类事情最好尽量冷静下来再处理!
如果版规明确允许挖坟, 我就执行版规.

[em03]
原帖由 云落成雪 于 2006-8-30 01:41 发表
还是那句话呀

版规既然没有说明挖坟怎么处理

我还是按照过去的规矩办


麻烦你仔细看看,超大总章没赋予你这种权利~
总章规定斑竹只能依照章程和规定处理,而不是依照自己的喜好随时增加一些“惯例”去处理~
举个例子(给你看过了,你没回答)一个新人,看过版规,然后发帖回帖,突然自己的帖子被锁了,他又没违反规定。那么面对他的质疑你做何解释?就用那条他压根没见过的所谓“惯例”解释?
原帖由 云落成雪 于 2006-8-30 01:43 发表
如果版规明确允许挖坟, 我就执行版规.

不用明确规定什么,只要是版规没规定不能做的事,会员就可以做,因为总章赋予了他这个权利!至于有什么意见,必须在斑竹会议上讨论通过写进版规,才能执行!
原帖由 濯瀴 于 2006-8-30 01:47 发表

不用明确规定什么,只要是版规没规定不能做的事,会员就可以做,因为总章赋予了他这个权利!至于有什么意见,必须在斑竹会议上讨论通过写进版规,才能执行!


哦, 这个问题我已经回答过了



因为以前对挖坟这样版规没有规定的事情就是按照惯例做的


所以现在才必须有个明确的说明
原帖由 云落成雪 于 2006-8-30 01:52 发表


哦, 这个问题我已经回答过了



因为以前对挖坟这样版规没有规定的事情就是按照惯例做的


所以现在才必须有个明确的说明

明确的说明应该在斑竹会议上讨论通过,并写进版规。只要不写进版规,版规里没规定,就不是你操作的依据,你进行操作就是非法的,侵犯了超大会员的权利。这些都是总章里明确规定的,OK?
原帖由 濯瀴 于 2006-8-30 01:54 发表

明确的说明应该在斑竹会议上讨论通过,并写进版规。只要不写进版规,版规里没规定,就不是你操作的依据,你进行操作就是非法的,侵犯了超大会员的权利。这些都是总章里明确规定的,OK?


再说一遍非法不是你定义的

以前也有规定,也没有写进版规, 但是对挖坟也是这样处理的

所以不存在非法的问题
原帖由 云落成雪 于 2006-8-30 01:59 发表


再说一遍非法不是你定义的

以前也有规定,也没有写进版规, 但是对挖坟也是这样处理的

所以不存在非法的问题

不是我定义的,非不非法,超大总章程说了算~按照它的规定你侵犯了会员的基本利益,在此我再此给出总章程的地址:
http://bbs.cjdby.net/viewthread.php?tid=278690&extra=page%3D1
会员的权利和斑竹的权利在里面说得很清楚,我在17楼也特意将它们挑出来了,请勿无视,好吗?
原帖由 濯瀴 于 2006-8-30 02:04 发表

不是我定义的,非不非法,超大总章程说了算~按照它的规定你侵犯了会员的基本利益,在此我再此给出总章程的地址:
http://bbs.cjdby.net/viewthread.php?tid=278690&extra=page%3D1
会员的权利和斑竹的权利 ...


我当然看了,但是还是没有提到挖坟怎么处理



既然过去对挖坟一般是锁的,现在也没有说明要改变


我认为还是应该按老规矩办
原帖由 云落成雪 于 2006-8-30 02:07 发表

我当然看了,但是还是没有提到挖坟怎么处理


既然过去对挖坟一般是锁的,现在也没有说明要改变

我认为还是应该按老规矩办


没有提到怎么处理,即未做规定~
纵章也没规定,版规也未规定,即为不禁止的事情~
别人没做不被禁止的事,你却去锁掉别人的帖,就是对别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总章里的斑竹条例可没赋予你这项权利!因此你违反了超大总章的第九条和第十九条~~~
原帖由 濯瀴 于 2006-8-30 02:12 发表


没有提到怎么处理,即未做规定~
纵章也没规定,版规也未规定,即为不禁止的事情~
别人没做不被禁止的事,你却去锁掉别人的帖,就是对别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总章里的斑竹条例可没赋予你这项权利!因此你违反了 ...



恩, 那你是不是想说原来锁的斑竹也是错的

原来好象也没有禁止吧
原帖由 云落成雪 于 2006-8-30 02:15 发表



恩, 那你是不是想说原来锁的斑竹也是错的

原来好象也没有禁止吧


原斑竹操作时超大总章尚未拟订,因此原斑竹并未违反超大总章第九条和第十九条,而你现在违反了~
既然超大总章没有提到对挖坟这样的事情是否按照过去的惯例处理


我认为没有重新说明的就是自然延续原来的做法


所以你说的违反根本不成立
原帖由 云落成雪 于 2006-8-30 02:25 发表
既然超大总章没有提到对挖坟这样的事情是否按照过去的惯例处理


我认为没有重新说明的就是自然延续原来的做法


所以你说的违反根本不成立

我发现你一说不过就把话题往回扯唉~
没重新说明就延续原来的做法是针对已经成文的版规,不包括什么“惯例”好吗?最后一条仔细看看先~
我在30楼说得很清楚,你违反的是超大总章的第九和第十九条,原因和解释说明貌似也给得很清楚。章程我也给出几次了~~~
原帖由 濯瀴 于 2006-8-30 02:31 发表

我发现你一说不过就把话题往回扯唉~
没重新说明就延续原来的做法是针对已经成文的版规,不包括什么“惯例”好吗?最后一条仔细看看先~
我在30楼说得很清楚,你违反的是超大总章的第九和第十九条,原因和解释说 ...


我也再告诉你,根本不存在说不过的问题


我们的分歧在于,对于象挖坟这样过去形成惯例的操作思路的情况

新规定又没有明确说明过去是错误的,我认为就是默认保持原状.
原帖由 云落成雪 于 2006-8-30 02:37 发表


我也再告诉你,根本不存在说不过的问题


我们的分歧在于,对于象挖坟这样过去形成惯例的操作思路的情况

新规定又没有明确说明过去是错误的,我认为就是默认保持原状.


新规定没有规定不允许的,即为合法的~
你对合法的行为进行非法的操作(别再跟我扯什么你的行为不非法了,你的行为违反了总章哪条我实在不想再说一遍了,上面的帖子几乎每个都有),即侵犯了会员的合法权益~所以你的“认为”是错的~它导致你的行为和总章相抵触~

至于你认为什么规定有不合理之处,我先前说过你可以在斑竹会议上提出讨论,通过写进版规后执行~在总章和版规都不认为它非法之前,该行为即为合法~

末了我想再重申一下,做为斑竹应该带头严格实行超大的章程和规定,不做出违反章程和规定的事,不以自己喜好作为管理依据,并对所在版面做出正常的日常管理~~~
新规定没有规定不允许的,即为合法的?

那么原来也没有规定不允许,怎么就锁了?

你认为非法就非法吗?

那过去锁挖坟岂不是一直在非法操作

至于你认为对没有明确说明过去的操作是错误的具体事情, 需要重新考虑

你也可以在斑竹会议上提出讨论,否定原来的才可以

简单的说,就是明确规定挖坟是可以的

原来锁是错误的,有个公开结论就行
新规定没有规定不允许的,即为合法的?

那么原来也没有规定不允许,怎么就锁了?

你认为非法就非法吗?

那过去锁挖坟岂不是一直在非法操作

至于你认为对没有明确说明过去的操作是错误的具体事情, 需要重新考虑

你也可以在斑竹会议上提出讨论,否定原来的才可以

简单的说,就是明确规定挖坟是可以的

原来锁是错误的,有个公开结论就行


没有规定不可做的,即可做,即合法,我在前面已经讲过了。貌似我还告诉你,对于哪些操作不满意,当时就可以投诉啊,你自己说放弃的嘛(在扫雷删掉的那个帖子里,应该还在回收站)~以后你觉得有违反什么规定的事,请尽快到站务投诉”你认为非法就非法吗?“——拜托,我说过多少次了,是否非法,请参照纵章,它是超大的最高章程~如果你指的是你的行为是否非法,我在上一个帖子第一段说得很清楚。如果你是说那些帖子非不非法,我在第二段又说得很清楚了~
“至于你认为对没有明确说明过去的操作是错误的具体事情, 需要重新考虑”这是你应该考虑的问题,我已经说过了,因为“没有明确说明过去的操作是错误的具体事情”我已经告诉过你总章最后一条规定了,只有规定(看好,是规定,而非没明确提出的“惯例”)才是不明确则延续,对于所谓的“惯例”并没出现在总章里,因此“惯例”并无做为处理规定的合法地位~~~
对操作“惯例”确实没有明确的说法

我也说了,既然过去一直承认了具体操作“惯例”形成的结果


那么要改变,就必须说明过去承认的结果是错误的

比如挖坟,具体事情需要改变做法.需要有个具体的说明吧


而且按照你的逻辑,没有规定不可做的,即可做,即合法

这样推理下去, 那 以前一直在犯错误,都不符合你的逻辑,

既然你想证明你是对的, 至少应该有个文件公开否认原来的做法吧

因为是具体问题, 所以我要具体的结论.
原帖由 云落成雪 于 2006-8-30 03:23 发表
对操作“惯例”确实没有明确的说法

我也说了,既然过去一直承认了具体操作“惯例”形成的结果


那么要改变,就必须说明过去承认的结果是错误的

比如挖坟,具体事情需要改变做法.需要有个具体的说明吧


...

改变?以前没有超大总章,现在有了,以前按照以前的规定操作,现在就应该按照现在的章程操作~就像解放后有了新的宪法,难道还必须把以前民国的法律一条条提出否定,并说明如何否定才能实施新宪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