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民女之死续:女儿内裤上的精斑不是我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4 23:08:16
<p><a href="http://news.qq.com/a/20060810/001188.htm">http://news.qq.com/a/20060810/001188.htm</a></p><p>2006年08月10日10:26   南方新闻网 </p><p style="TEXT-INDENT: 2em;">本报讯 (特派记者 贾云勇) 昨日上午,岳建州律师会见了高莺莺之父高天虎,进行了40分钟的交谈。据介绍,高天虎目前情绪稳定,但对涉嫌伪证罪表示不能接受,他明确告诉律师,高莺莺内裤上的精斑绝对不是他的。但当地警方已经口头告知高天虎,其口腔取样与高莺莺内裤上的精斑DNA比对一致。 </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律师 警方口腔取样作DNA比对 </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昨天上午,岳建州律师从河南南阳赶到湖北襄樊<a href="http://weather.qq.com/preend.htm?dc196.htm" target="_blank"><img alt="点击查看襄樊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 src="http://weather.qq.com/images/endnew/weather_icon.gif" border="0"/></a>市襄阳区看守所,会见了高天虎。自8月1日下午将相关手续交给襄樊市公安局后,岳一直未获准与高天虎会面。7月28日,高家人委托岳作为高天虎涉嫌伪证罪的辩护律师。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今年7月23日,襄樊市警方以涉嫌伪证罪将高天虎、陈学荣夫妇刑事拘留。据称,二人之所以被刑拘,和他们之前掌握的核心证据——被鉴定出精斑的内裤有关。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2002年3月15日晚,湖北省老河口市18岁少女高莺莺在其工作的宝石宾馆身亡。由于对警方作出的高莺莺系跳楼自杀的结论不服,高天虎、陈学荣夫妇从此走上上访之路。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岳与高天虎的会面谈话至中午12时20分结束。“高天虎情绪稳定,但他对涉嫌伪证罪不能接受,他明确告诉我,内裤上的精斑绝对不是他的。”会面过程中,高天虎主要谈了自己被刑拘前后的过程。警方已经口头告知他,他所提交的物证——高莺莺所穿的内裤上的精斑,经警方与高天虎口腔的提取物进行DNA比对,结果是一致的。但这个结果并没有出具书面通知。高天虎告诉律师,在宣布以涉嫌伪证罪对他进行刑拘时,警方并没有说明具体作何伪证。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岳建州说,在目前侦查阶段,他还不能接触到案卷,所以对整个案件过程并没有详细的了解。岳估计案件的整个过程所耗时间将比较长。另据透露,高莺莺案专案组将于下周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高案核查结果。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鉴定中心 </strong><strong>内裤精斑内有少量精子</strong>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2002年6月19日,在高莺莺死亡三个月后,高天虎夫妇来到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请求对一件白色内裤上的斑迹进行是否精斑的检验。高的家人称这是在对高莺莺尸检时他们专门留下来的。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昨天下午,记者采访了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余纯应教授。他回忆了当时为这件内裤做鉴定的情形。“检验结果是内裤上的斑迹为精斑,上面有少量的精子。”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余说,当时是高天虎夫妇以个人身份并与一位委托律师来到鉴定中心要求鉴定的。余对内裤上的斑迹做了鉴定,并按程序由另一位专业人员对结果进行了核对,确定了以上鉴定结果。 </p><p style="TEXT-INDENT: 2em;">通常情况下,鉴定中心是不为个人身份要求鉴定者出具报告书的,只口头告知,再由申请者去公检法机关完成鉴定程序,但因为高天虎是委托了一家律师事务所申请鉴定,所以鉴定中心为他出具了物证鉴定报告书。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余纯应说,“但这只能证明那件内裤上的斑迹是精斑,并不能证明是谁的。”要证明精斑所有者其实很简单,只要对被怀疑者进行取样,两者进行DNA比对就可以了。只有本人及同卵孪生者的DNA才是完全一致的。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余纯应教授说,前段时间高莺莺案专案组人员来鉴定中心了解当时精斑鉴定情况,但专案组并没有委托该鉴定中心再对内裤精斑做DNA比对鉴定。余介绍,在正常保存条件下,精斑历数年都不会发生改变。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南方都市报) </p><p><a href="http://news.qq.com/a/20060810/001188.htm">http://news.qq.com/a/20060810/001188.htm</a></p><p>2006年08月10日10:26   南方新闻网 </p><p style="TEXT-INDENT: 2em;">本报讯 (特派记者 贾云勇) 昨日上午,岳建州律师会见了高莺莺之父高天虎,进行了40分钟的交谈。据介绍,高天虎目前情绪稳定,但对涉嫌伪证罪表示不能接受,他明确告诉律师,高莺莺内裤上的精斑绝对不是他的。但当地警方已经口头告知高天虎,其口腔取样与高莺莺内裤上的精斑DNA比对一致。 </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律师 警方口腔取样作DNA比对 </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昨天上午,岳建州律师从河南南阳赶到湖北襄樊<a href="http://weather.qq.com/preend.htm?dc196.htm" target="_blank"><img alt="点击查看襄樊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 src="http://weather.qq.com/images/endnew/weather_icon.gif" border="0"/></a>市襄阳区看守所,会见了高天虎。自8月1日下午将相关手续交给襄樊市公安局后,岳一直未获准与高天虎会面。7月28日,高家人委托岳作为高天虎涉嫌伪证罪的辩护律师。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今年7月23日,襄樊市警方以涉嫌伪证罪将高天虎、陈学荣夫妇刑事拘留。据称,二人之所以被刑拘,和他们之前掌握的核心证据——被鉴定出精斑的内裤有关。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2002年3月15日晚,湖北省老河口市18岁少女高莺莺在其工作的宝石宾馆身亡。由于对警方作出的高莺莺系跳楼自杀的结论不服,高天虎、陈学荣夫妇从此走上上访之路。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岳与高天虎的会面谈话至中午12时20分结束。“高天虎情绪稳定,但他对涉嫌伪证罪不能接受,他明确告诉我,内裤上的精斑绝对不是他的。”会面过程中,高天虎主要谈了自己被刑拘前后的过程。警方已经口头告知他,他所提交的物证——高莺莺所穿的内裤上的精斑,经警方与高天虎口腔的提取物进行DNA比对,结果是一致的。但这个结果并没有出具书面通知。高天虎告诉律师,在宣布以涉嫌伪证罪对他进行刑拘时,警方并没有说明具体作何伪证。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岳建州说,在目前侦查阶段,他还不能接触到案卷,所以对整个案件过程并没有详细的了解。岳估计案件的整个过程所耗时间将比较长。另据透露,高莺莺案专案组将于下周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高案核查结果。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鉴定中心 </strong><strong>内裤精斑内有少量精子</strong>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2002年6月19日,在高莺莺死亡三个月后,高天虎夫妇来到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请求对一件白色内裤上的斑迹进行是否精斑的检验。高的家人称这是在对高莺莺尸检时他们专门留下来的。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昨天下午,记者采访了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余纯应教授。他回忆了当时为这件内裤做鉴定的情形。“检验结果是内裤上的斑迹为精斑,上面有少量的精子。”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余说,当时是高天虎夫妇以个人身份并与一位委托律师来到鉴定中心要求鉴定的。余对内裤上的斑迹做了鉴定,并按程序由另一位专业人员对结果进行了核对,确定了以上鉴定结果。 </p><p style="TEXT-INDENT: 2em;">通常情况下,鉴定中心是不为个人身份要求鉴定者出具报告书的,只口头告知,再由申请者去公检法机关完成鉴定程序,但因为高天虎是委托了一家律师事务所申请鉴定,所以鉴定中心为他出具了物证鉴定报告书。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余纯应说,“但这只能证明那件内裤上的斑迹是精斑,并不能证明是谁的。”要证明精斑所有者其实很简单,只要对被怀疑者进行取样,两者进行DNA比对就可以了。只有本人及同卵孪生者的DNA才是完全一致的。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余纯应教授说,前段时间高莺莺案专案组人员来鉴定中心了解当时精斑鉴定情况,但专案组并没有委托该鉴定中心再对内裤精斑做DNA比对鉴定。余介绍,在正常保存条件下,精斑历数年都不会发生改变。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南方都市报) </p>
究竟是谁在忽悠全国人民啊,请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尽快拿出结果[em01]
只有人渣一级的破案机构和法医机构才会莫名奇妙的想到去证明是被奸杀少女父亲的精液!党的天下,究竟是谁有胆子和人民作生死之对!?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treeshu05</i>在2006-8-10 19:09:00的发言:</b><br/>只有人渣一级的破案机构和法医机构才会莫名奇妙的想到去证明是被奸杀少女父亲的精液!党的天下,究竟是谁有胆子和人民作生死之对!?</div><p>  你错了--法律不相信任何的人情,这种事情不是没有,我这里就遇到过,没经过司法鉴定的证据,根本就不是证据,在法律面前没有所谓“公理”。</p>
少说了一句,可怜的高莺莺在死后几年再次被某市公安机关奸杀了一次!全国人民的脸上都被喷上了某市公安机关猛男的精液!
可怜的高莺莺在死后几年又遭某市公安机关的奸杀,可怜的全国人民也被精液喷了一个晕!
<p>  楼上的你说话注意点,请文明一些,你是什么人?你能给中国人民下结论么?你说话的证据何在?</p><p>  没证据,什么都是零。</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treeshu05</i>在2006-8-10 19:14:00的发言:</b><br/>少说了一句,可怜的高莺莺在死后几年再次被某市公安机关奸杀了一次!全国人民的脸上都被喷上了某市公安机关猛男的精液!</div><p></p>拜托发贴时注意一下文明!都二十一世纪了,素质也该提高一点了!
<p>  文明发言啊……这里不是舰船!你有不同意见,但是不要污染我们喜爱的论坛!</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treeshu05</i>在2006-8-10 19:14:00的发言:</b><br/>少说了一句,可怜的高莺莺在死后几年再次被某市公安机关奸杀了一次!全国人民的脸上都被喷上了某市公安机关猛男的精液!</div><p></p>&nbsp;&nbsp;&nbsp; 都在你脸上吧!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ytgk9999</i>在2006-8-10 19:11:00的发言:</b><br/><p>  你错了--法律不相信任何的人情,这种事情不是没有,我这里就遇到过,没经过司法鉴定的证据,根本就不是证据,在法律面前没有所谓“公理”。</p></div><p>你也错了,法律不相信任何的人情-----但法律被擅改,司法鉴定被伪造也不是没有,经过司法鉴定的证据,也不一定是真实的证据-------------------------</p>
这件事情闹得那么大,不太会有人为了那个不怎么大的所谓领导继续作假了吧!!!
<p>居然没有想到去鉴定最可能的嫌疑人,却去鉴定最不可能的犯罪嫌疑人-----死者的父亲,奸杀了女儿.滑天下之大稽我看还不如来鉴定是不是我的精斑呢.共产党的官员做到这一步也真不容易啊,智商起码150</p><p>一个黑白颠倒的世界,一个是非不分的世界,一个罪恶横行的世界,上帝应该象灭绝索多玛一样把它毁灭.</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蓝儿</i>在2006-8-11 10:42:00的发言:</b><br/>这件事情闹得那么大,不太会有人为了那个不怎么大的所谓领导继续作假了吧!!!</div><p>统治者们往往为了所谓维护统治者道义形象而做出某种非理性的行为,在我国,自古就有官官相护之说,对于这种'人治'现象最经典的描述  莫过与 国粹中的一出 "四进士"了,当然,由于目前信息的不对称和某些机构严重缺乏强大而有力的监督,你和我也许只能看一出 闹剧!</p>[em01]
<h3>专案组认定高莺莺系自杀 武警抢尸是政府息事</h3><div class="text">2006-08-11 02:12:46 来源: <a href="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dd/dsb/" target="_blank">南方报业网</a>(广州) </div><div class="text"><a href="http://news.163.com/06/0811/02/2O78V0E600011229.html">http://news.163.com/06/0811/02/2O78V0E600011229.html</a></div><div class="text"><center><strong><img src="http://cimg2.163.com/catchpic/F/F1/F1523E5EA500B951019CFD8853DC117D.jpg" border="0" alt=""/></strong></center><center>高莺莺(资料图)</center><p style="TEXT-INDENT: 2em;"></p><center><strong><img src="http://cimg2.163.com/catchpic/B/B9/B926BBD88CFB0F19F03F80FFEF13B6FC.jpg" border="0" alt=""/></strong></center><center>死者高莺莺是从9楼掉下来,掉到了宾馆大楼后面洗衣房顶部的平台上(沈阳今报供图)</center></div>
<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襄樊知情人士称高莺莺内裤精斑为高父的结论由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作出</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昨日,襄樊一位内部知情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高莺莺案专案组核查工作基本结束,核查结果确认老河口市宝石宾馆服务员高莺莺系跳楼自杀身亡,同时,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比对多人取样,确认只有高天虎的与高莺莺内裤精斑相同。据悉,下周襄樊方面将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p><p style="TEXT-INDENT: 2em;">2002年3月15日晚,宝石宾馆19岁的女服务员高莺莺死亡,事后老河口警方认定其死于跳楼自杀,但高莺莺的父母及亲属认为她是为人所害。今年7月初,本案的诸多疑点被媒体披露后,社会反响强烈。襄樊方面特组成专案组重新核查,公安部亦派专家驻襄督战,后来,中纪委亦介入此案。</p><p style="TEXT-INDENT: 2em;">这位知情人士透露,经过一个多月的调查,专案组认为有足够有力的证据表明高莺莺是跳楼自杀。这位知情人士所透露的内容,未经高莺莺专案组的认定。 </p><p style="TEXT-INDENT: 2em;">据称,在召开新闻发布会之前,专案组不接受媒体采访。</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高家人疑点</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高莺莺右耳后有紫红色的掐痕</p><p style="TEXT-INDENT: 2em;">●两手腕及手背有紫红色握痕,像是曾被人用力抓持过双手</p><p style="TEXT-INDENT: 2em;">●上身所穿工装纽扣少了几粒,并有纽扣系错</p><p style="TEXT-INDENT: 2em;">●下身裤子拉链洞开,裤子也穿得拧着,腰带也不知去向</p><p style="TEXT-INDENT: 2em;">●2002年3月18日早晨,武警和警察“抢尸”</p><p style="TEXT-INDENT: 2em;">●高莺莺所穿内裤上检测出精斑</p><p style="TEXT-INDENT: 2em;">●政府急于火化尸体</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知情人说法</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至于高工装纽扣脱落,裤子拉链洞开等,知情人介绍,公安部来襄樊的专家们用模特进行了多次高空坠落试验,证明在坠地时的强烈撞击中,以上现象出现并不奇怪。</p><p style="TEXT-INDENT: 2em;">●至于高耳后的伤痕,知情人士以坠落时的不规则撞击来解释。</p><p style="TEXT-INDENT: 2em;">●至于高手腕上的紫红色握痕,知情人推测应该是在夜晚中被抬下时用力握持所致。</p><p style="TEXT-INDENT: 2em;">●至于出动武警抢尸,是因为“地方政府最怕群体性事件发生,所以会动用武警平息事件。”当时“抢尸”时只去了10名武警和70名警察,并不像民间说得那么多。</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透露之一】</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多个男性血样与内裤精斑比对,只有高天虎的与之相同</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这位知情人士说,专案组成员对2002年3月15日住在宝石宾馆的男性进行了血液取样,共取了二十多份,送到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此前,高天虎夫妇已将高莺莺死亡前所穿内裤送至此中心。</p><p style="TEXT-INDENT: 2em;">知情人士强调,专案组还取了襄樊原市委书记孙楚寅的儿子孙某的血样一并送到公安部。虽然专案组调查认为孙某3月15日晚并没有出现在宝石宾馆。</p><p style="TEXT-INDENT: 2em;">在高莺莺一案中,民间最为强烈的说法就是,孙楚寅的儿子孙某当晚在宝石宾馆玩乐时对高莺莺施暴并致其死亡。</p><p style="TEXT-INDENT: 2em;">该人士说,同时,专案组还用试纸从高天虎口腔内取得部分组织,送至公安部。</p><p style="TEXT-INDENT: 2em;">据了解,高天虎夫妇在接到通知于7月21日到公安部取回所提供的高莺莺衣物时,被襄樊警方带回。</p><p style="TEXT-INDENT: 2em;">该人士说,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三位专家对所有取样与内裤精斑进行了DNA比对,只有高天虎的与之相同。故而得出结论内裤精斑系高天虎的。当专案组将结果告知高天虎时,他表情平静。</p><p style="TEXT-INDENT: 2em;">前天,辩护律师在会见高天虎时,高坚称,“内裤上的精斑绝对不是我的”。</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透露之二】</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高莺莺死亡前写下:我是要死的人了</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知情人士透露说,专案组在高家人的见证下对高莺莺的遗物进行了搜查,提取到一张方格信纸,纸上只有一行字:我是要死的人了。经过专家将之与高莺莺的笔迹进行比较,确认这句话是高莺莺所写。</p><p style="TEXT-INDENT: 2em;">记者就此事电话采访了高莺莺的叔叔高天成和高天有,二人均称,专案组对高天虎旧居的搜查共进行了两次,但都没有通知他们,更没有经他们见证。专案组两次均是撬门进入,还是邻居把这事告诉了高家人。第一次撬门后高家人用新锁锁上房门,但第二次又被撬开。“他们不让我们在场,就是想取得假证明。”高天有认为。</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透露之三】</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郭延静的证明是照抄的</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高莺莺死亡后,同在宝石宾馆做服务员的郭延静给高天虎出具了一份书面证明,证明她此前向警方所作证言都是被逼无奈,并非真实情况。“我在宝石宾馆上班,不能不听老板的,干警身边的一部分询问记录是事实,可另一部分记录是编造的。……以上我写的都是事实,将来不论哪级干部、哪级领导调查我都可证明。事实永远(是)事实,谁也推翻不了。”</p><p style="TEXT-INDENT: 2em;">这位知情人士透露说,专案组亦对郭延静进行了询问,并对询问过程进行了录像。郭向专案组说,是高天虎拿着一份写好的证明让她抄下来的,当时还有一个律师模样的人在场。</p><p style="TEXT-INDENT: 2em;">那么,郭为何会如此听命于高天虎?知情人称,高莺莺死亡时高天虎与宝石宾馆很多人都相当熟,郭就是高介绍进宝石宾馆当服务员的。她进入宾馆没几天,高莺莺就出事了。</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透露之四】</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专家做了多次坠落试验</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在高莺莺死亡当晚,高家亲人发现高莺莺工装钮扣脱落,腰带不知去向,裤子拉链洞开,鞋子也不见了。</p><p style="TEXT-INDENT: 2em;">知情人介绍,公安部来襄樊的专家们用模特进行了多次高空坠落试验,证明在坠地时的强烈撞击中,以上现象出现并不奇怪。</p><p style="TEXT-INDENT: 2em;">然而,高家人提供的当初一些发现仍然让人费解,如高莺莺死亡时上衣的钮扣是扣错的。有网友质疑:很难想象一个人跳楼自杀前还专门把衣扣扣错。</p><p style="TEXT-INDENT: 2em;">对于高莺莺耳后的伤痕,这位人士仍以坠落时的不规则撞击来解释。而对于高莺莺手腕上的紫红色握痕,该人士称,经调查当时是一个人先爬上平台看到了高莺莺的尸体,后两个人从平台上将高抬下,手腕上的伤痕应当是在夜晚中抬下时用力握持所致。但他同时强调,这只是他个人的推测。</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透露之五】</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宝石宾馆四人因设赌被拘</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据这位人士介绍,警方在对原宝石宾馆人员进行取证时,同时追究了宝石宾馆在2002年3月15日晚在宾馆内开设“百家乐”赌场的事实。老板王淑君的妹妹等四人被刑拘。但是,警方并没能找到王淑君。</p><p style="TEXT-INDENT: 2em;">在高莺莺死亡后,老河口市委、市政府迅速组成了一个工作组介入此事。高家人质疑,为什么一个平民之死,一下子就惊动了市领导,还要动用武警抢尸?</p><p style="TEXT-INDENT: 2em;">这位人士解释说,宝石宾馆是一家港资企业,在地处内陆的老河口,能引来外地资金很不容易,这样的企业必然跟市领导层关系密切,市里也会给这样的企业一些特殊的照顾,这也是很多地方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高家人在宝石宾馆停尸设灵,影响了宾馆的正常经营,政府在上面所说的背景下介入是很正常的。”</p><p style="TEXT-INDENT: 2em;">但据高家人提供的当时的情形,早在高莺莺死亡的第二天,还没有形成宾馆设灵事件之前,市委工作组就已经介入此事,催促尽快火化。</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关于武警抢尸】</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市委、市政府介入是为息事宁人</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地方政府最怕群体性事件发生,所以会动用武警平息事件。”这位人士强调,“抢尸”当时只去了10名武警和70名警察,并不像民间说的那么多。</p><p style="TEXT-INDENT: 2em;">据透露,在赔给高家人的49000元钱中,事实上宝石宾馆只出了7000元左右,其他的钱都是老河口市政府出的。“政府这样做就是想息事宁人,保持稳定”。</p><p style="TEXT-INDENT: 2em;">这位人士还透露说,当初高莺莺死亡后,高家人即狮子大开口,要求宾馆赔偿高家80万元钱,后来又降到20万元。</p><p style="TEXT-INDENT: 2em;">高莺莺的叔叔高天有的妻子王金凤愤慨地对此进行了否认,“我们当时只要求弄清高莺莺是怎么死的,根本没有提赔偿的要求。”</p><p style="TEXT-INDENT: 2em;">昨晚,记者致电高天有的妻子王金凤,她说,此前的种种疑点使高家人自始至终坚持自己的原则:高莺莺不是跳楼自杀,是被别人害死的。</p><p style="TEXT-INDENT: 2em;">本版采写:</p><p style="TEXT-INDENT: 2em;">本报特派记者 贾云勇</p>
行了,都省省吧。那个黄静的案子最终怎么样?广大网民群情激昂了那么多年,事实如何呢?广大网民真的就如同自己想的那样了解真相?得了吧。
"只去了10名武警和70名警察"而且"<strong>是为息事宁人</strong>",这解释实在太强了.
悲哀,懒得说什么了
超级搞笑,难道高家人都是文盲?
<h3>黄静案检讨</h3><div class="text">2006-07-20 10:18:18 来源: <a href="http://www.nanfangdaily.com.cn/zm/" target="_blank">南方报业网-南方周末</a>(广州)  <a class="cDRed" href="javascript:reply_allReply()" target="_self">网友评论 <span class="cDRed" id="replycounttop">74</span> 条</a>
                <a href="http://bbs.163.com/">进入论坛</a></div><div class="arcSummary">  核心提示:7月10日,女教师黄静裸死案在湘潭雨湖区法院宣判,姜俊武强奸(中止)罪名不成立。这场耗时三年之久的斗争,从一开始就注定没有赢家。姜家赢得了法律支持却未摆舆论的诘难;黄家一度赢得最广泛支持却输了官司。而司法机关却不断承受网友关于腐败的指责。 </div><div id="endText"><p style="TEXT-INDENT: 2em;">《南方周末》记者 吕明合</p><p style="TEXT-INDENT: 2em;">□实 习 生 龙玉琴 王晓莹 潘晓凌</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命案之疑</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现在可以确定的事实是,2003年2月23日农历正月二十三下午两点多。26岁的湘潭市国税局干部姜俊武,在21岁的临丰小学女教师黄静家吃完午饭后,带黄离开。第二天上午11点多,黄淑华赶到临丰小学时,看到的是死去多时的黄静。</p><p style="TEXT-INDENT: 2em;">其间发生了什么,除了当时跑出来呼救的姜俊武,没有人知道。也许,不会再有别的人知道。</p><p style="TEXT-INDENT: 2em;">黄静案刚发生时,在媒体眼中不过是个普通案件。从2003年3月1日湖南一家都市报“湖南21岁漂亮女教师一丝不挂死在学校宿舍”的标题来看,甚至还带有点“桃色”。采访记者后来也承认,其中确有吸引读者眼球的考虑。</p><p style="TEXT-INDENT: 2em;">从始至终,黄淑华更坚定自己的怀疑,“我就一直要请法医,都认定我女儿没有病。”有朋友给她看了网络上有关孙志刚的报道。“他说广东有个孙志刚,解决得比较快。”</p><p style="TEXT-INDENT: 2em;">这个提议使黄开始重新考虑解决办法。黄淑华仔细阅读了网站内容。“孙志刚有那么多人关注,那么多人帮忙。我就想我这个事情和他比较像。请人帮一下忙比较好。”</p><p style="TEXT-INDENT: 2em;">互联网开始进一步“帮助”黄淑华,找专家的工作也是通过网络进行的。50多岁的黄淑华很快学会了上网,6月22日,她在网上发出了求助信,泣诉了女儿的遭遇,帖子里留下了她的联系电话。</p><p style="TEXT-INDENT: 2em;">照片中,黄静身体的伤痕和淤血处得到了网友的同情。网友们不仅回帖给黄淑华以精神上的支持,还提供了更实际、有效的帮助。</p><p style="TEXT-INDENT: 2em;">很快,黄淑华接到了电话,“她说自己是中山大学教授,叫艾晓明。我真想不到一个教授会打电话给我。”</p><p style="TEXT-INDENT: 2em;">除了艾晓明,帮助她的还有记者。北京一家报纸的记者在网上看到这些帖子,也找到了她。</p><p style="TEXT-INDENT: 2em;">2003年6月26日,该报以《病死?还是奸杀?——湖南湘潭青年女教师裸身猝死之谜》为题报道了此案。这篇报道被网络广为转载,互联网和传统媒体形成了互动,为以后更大规模的舆论介入奠定了基础。</p><p style="TEXT-INDENT: 2em;">但这篇报道,没有出现另一方当事人,姜家的声音。</p><p style="TEXT-INDENT: 2em;">与此同时,黄静生前的网友“风中的追赶者”找到了黄淑华。此前的4月9日,“风中的追赶者”已为黄静建了一个网上纪念馆“天堂花园”。</p><p style="TEXT-INDENT: 2em;">再后来,艾晓明、李健、徐建新、张祖桦等人在春蕾行动网等网站上发起为黄静家属筹集保存尸体费用的募捐。“天堂花园”的访问量也直线上升,很快达数十万次。大量网友发帖支持黄家并表示同情。</p><p style="TEXT-INDENT: 2em;">这些支持无疑更坚定了黄淑华坚持下去的决心,而警方和姜家,则成了网友唾骂的对象,事后,本报对姜家的采访证明,这些唾骂令姜家的人难受到窒息。</p><p style="TEXT-INDENT: 2em;">姜俊武的父亲姜金有对本报记者说,网友们把黄静案当成了抨击司法腐败的一个宣泄口,而姜家,很不幸,成了替罪羊。这一点也为姜家人后来所坚持,一直坚持了三年。</p><p style="TEXT-INDENT: 2em;">姜金有举例说,“比如说,有个网友先说自己那的派出所办案时怎么收钱收烟,然后,先骂警察,再骂我们。”</p><p style="TEXT-INDENT: 2em;">黄淑华也说,她曾经去找过湖南省人大管司法的一个主任,想让他批示解决此案,“他就说,这不是一两个领导的纸条能决定的事情,要解决问题,必须得形成气候。”</p><p style="TEXT-INDENT: 2em;">黄淑华不停上访形成的气候,显然给姜家造成了压力。姜金有开始担心儿子的前途。后来,他们决定请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服务。</p><p style="TEXT-INDENT: 2em;">姜金有请来的是湘潭市一家知名律师所的主任。和黄淑华不同,没有律师拒绝他。</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没人听我们的”</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黄静案处理过程中,双方受到的不同遭遇被逐渐放大。然后,由网络而传统媒体,渐渐演变成了一个公共事件。</p><p style="TEXT-INDENT: 2em;">“法官是眼睛瞎的,当事人是眼睛瞎的,法医是眼睛瞎的,但是很多有良知的人,心里还是很清楚的。只是他们以前没机会通过网络支持我。”黄淑华说。</p><p style="TEXT-INDENT: 2em;">但即使面对网民如潮质疑,湘潭市雨湖公安分局原局长陈秋明仍坚持不立案。“他说要对历史负责,绝不同意立案!”黄淑华说。 </p><p style="TEXT-INDENT: 2em;">“清者自清。我没犯罪,他们本来就不该抓我。”姜俊武说。律师告诉他,按他的案情,应该不构成犯罪。</p><p style="TEXT-INDENT: 2em;">但此时,事情的发展已非三方所能控制。2003年5月28日,39岁的江西德兴教师徐建新和北京一位记者,在网上发起了《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呼吁书》的签名活动,要求公安部立案或派人彻查黄静的死因,并要求法医吴建群、平政路派出所所长等办案人员停职。</p><p style="TEXT-INDENT: 2em;">陈秋明和他的同事们最终“没顶住压力”。警方终于决定立案。6月2日,姜俊武被刑事拘留。7月8日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正式对他进行批捕。而司法机关的介入却给网友猜疑提供了更多依据。“要是没有猫腻,怎么会这么快?”</p><p style="TEXT-INDENT: 2em;">此时,姜俊武和家人、黄静案最初的办案者们,开始遭到更大规模的“围剿”。</p></div>
<p style="TEXT-INDENT: 2em;">“有人在网上公布了我们家人的手机号码。每天都有人发短信或打电话来骂我。后来只好把手机停了一段时间。”姜金有说。</p><p style="TEXT-INDENT: 2em;">手机和宅电被公布在网上的还有平政路派出所所长宋任宇、副所长袁革林、雨湖区公安分局刑侦队长何永奇。法医吴建群则被公布了名字。全国各地的网友还给姜家寄来了不少咒骂信。</p><p style="TEXT-INDENT: 2em;">媒体大规模地报道,但“他们没有采访过我”,姜金有说,也有少数媒体的记者找过他,但质问罪犯的语气令姜金有愕然。</p><p style="TEXT-INDENT: 2em;">因为觉得媒体的报道不客观,姜先是拒绝了所有媒体的采访。再后来,很长一段时间,媒体再没找过他或他的单位。姜金有说,他现在觉得失策,他的回避采访,更容易造成“理亏”的印象,让他们在舆论上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p><p style="TEXT-INDENT: 2em;">后来,姜家在朋友的劝说下,准备开办网站。内容都准备好了,名字就叫“事实真相”。但最终还是取消了。原因是,姜家觉得当时“没人听我们的”。姜金有反复说这句话。</p><p style="TEXT-INDENT: 2em;">在取保候审期间,姜俊武曾无数次上“天堂花园”。他的同学也被动员起来。“我们都在上面跟过帖,呼吁大家要理性,相信法律,但都被删了。”</p><p style="TEXT-INDENT: 2em;">网络论战也由“天堂花园”“平政路派出所网站”蔓延,很快转移到关天茶舍、凯迪社区等著名中文BBS上。最终变成了受海内外华人关注的重大事件,并被冠以“中国网络第一案”。在滔滔的网络民意下,姜家和警方的声音被淹没了。</p><p style="TEXT-INDENT: 2em;">而另一些网友开始隐隐觉得不对,觉得应该听听姜家的意见。</p><p style="TEXT-INDENT: 2em;">来CCTV之前,央视的那位编导是一家报社记者,他的介入也许是一个转折点。</p><p style="TEXT-INDENT: 2em;">关于黄静案,他先后做过三次报道,时间正好跨越3年。2003年7月他为《东方早报》撰写特稿《21岁女教师离奇死亡调查》;2004年5月,CCTV新闻频道《社会记录》栏目的40分钟上下集新闻专题《黄静之死》播出;2006年7月宣判后,CCTV新闻频道《社会记录》栏目的50分钟上下集新闻专题《漫长的告别》播出。</p><p style="TEXT-INDENT: 2em;">2003年7月份,这位编导赶到湘潭时,因为网络干预的力量,姜俊武已被刑拘。</p><p style="TEXT-INDENT: 2em;">“当时比较坚定的一个报道方向是,一定要找到双方当事人,尽可能找到包括办案机关在内的第三方,让报道成为三方观点的平台,因为当时网络上九成声音都是黄家和偏向黄家的,让人觉得怪异。”</p><p style="TEXT-INDENT: 2em;">他的坚持使姜家最终接受了采访。</p><p style="TEXT-INDENT: 2em;">网络上终于第一次出现了他们的声音。</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为何不向媒体公开</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在万众声援下,黄淑华请南京医科大学和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连续做了两次尸检,两个非官方机构得出与湖南警方截然不同的结论:认为黄静系非正常死亡,病死一说证据不足。</p><p style="TEXT-INDENT: 2em;">而鉴定过程中的一些“意外”事件也令人疑惑,先是黄静心脏标本在保管过程中被毁,然后黄静在福尔马林中的尸体开始高度腐败。警方随后又强迫黄家火化尸体。</p><p style="TEXT-INDENT: 2em;">有关这些“意外”的细节和怀疑被迅速发表在网上,更多的人开始关注黄静案,先是同情,愤怒,然后是提供实际的帮助。</p><p style="TEXT-INDENT: 2em;">现实中的医生、警察、检察官、法官从各自专业出发,为黄淑华提供各自的分析。更多网络精英们也先后参与论战,著名的网友计有十年砍柴、刘路律师、温克坚、苏三……</p><p style="TEXT-INDENT: 2em;">这些争论被姜黄两家各自整理成厚厚的材料。现在,面对媒体,他们随时都能引用网络精英们对自己有利的分析。但显然黄淑华手里的“料”要多得多。</p><p style="TEXT-INDENT: 2em;">同时,他们对站在与自己相反立场的人则嗤之以鼻。黄淑华认为,那些替姜家说话的人都是被收买的网络枪手。</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经历无数曲折后,黄静案等来了庭审。</p><p style="TEXT-INDENT: 2em;">2004年12月7日,黄静案第一次不公开开庭审理。姜俊武以涉嫌“强奸中止罪”,被提起公诉。开庭当天,3位专家鉴定人出庭作证指明黄静的死因,以高铭暄为首的4位国内顶尖级刑法学专家出具了认为黄静是“强奸未遂致死”的法律意见书。</p><p style="TEXT-INDENT: 2em;">法院的判决拖过了2005年春节,后来,又拖到了2006年年中。</p><p style="TEXT-INDENT: 2em;">2006年7月10日上午9时40分许判决终于做出,40多家媒体到场。</p><p style="TEXT-INDENT: 2em;">法院认为姜俊武“特殊性行为”虽不属强奸罪,但他须对黄静的死亡后果承担50%的民事责任,赔偿黄淑华、黄国华经济损失59399.5元。</p><p style="TEXT-INDENT: 2em;">判决书最终采信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死亡鉴定意见——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p><p style="TEXT-INDENT: 2em;">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p><p style="TEXT-INDENT: 2em;">被告人姜俊武无罪,这样的判决,各方都不满意。黄淑华说她一定要让市检察院抗诉。而姜家认为,“说我儿子无罪了,怎么还得赔偿刑事附带民事的要求?”</p><p style="TEXT-INDENT: 2em;">网络似乎依然不信任法庭判决,雨湖区法院办公室主任邓焰对本报记者表示,“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但评论对审判结果影响不大。我们的审判都是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我们负责审判的只是法律事实。” </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受伤的人</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自从被取保候审后,姜俊武一直深居简出,不接电话,不出门。后来,他又重新玩起了曾戒掉的游戏。</p><p style="TEXT-INDENT: 2em;">“太难的玩不了,久了就头痛。”姜俊武耷拉着脑袋回答,表情木讷。他的脸因缺少日照而泛白。眼眶四周,有明显的黑眼圈。</p><p style="TEXT-INDENT: 2em;">“从被拘留到现在,我都不大能说话了。外面的事,我只能通过网络和报纸了解。”交谈时,他眼睛不时往地面扫,而在接受一家媒体的采访中,他说,他恨,很恨。</p><p style="TEXT-INDENT: 2em;">“从被拘留后,他的情绪就不好。”姜金有举例说,有次他的同学陪他一起去探监。看守所规定,探监时间半个小时,但十几分钟后,一个民警就催促姜俊武放下听筒,让他回去。“他突然尖叫起来,用力甩那个警察的手,和警察吵起来了。”</p><p style="TEXT-INDENT: 2em;">三年来,为了替儿子鸣冤,姜金有在单位领导的支持下,已基本暂停了主要工作。他的妻子也提前办理了退休手续。姜金有拿出厚厚两叠材料说,这些材料,分别被寄往市人大、市政法委等机关,内容都是反映尽快审理此案。</p><p style="TEXT-INDENT: 2em;">“现在好了, 等20日生效后,我儿子就可以上班了。”回家路上,姜金有不断见到熟人,一路打招呼,脸上绽放难得的笑容。</p><p style="TEXT-INDENT: 2em;">而想替女儿申冤的黄淑华,仍在四处奔波。二年前,她就已提前办理了退休手续。几年来,她几乎找遍了国内的相关专家,华发早生。黄淑华搜集的媒体记者、律师、专家的名片有厚厚的一叠,上百张。</p><p style="TEXT-INDENT: 2em;">“我找了检察院,检察院说已决定不抗诉。”黄淑华说,现在她既悲愤又感到无奈,不知以后的路该怎么走。</p><p style="TEXT-INDENT: 2em;">而那些指责姜家的人,那些帮助黄家的人,那些同情姜家的人,那些媒体,那些网民,他们是旁观者,还是局中人?</p>
<strong><font color="#800000">关键的4小时</font></strong>
        <p>&nbsp;&nbsp;&nbsp;&nbsp;黄淑华记忆中最后一次见到女儿,是在2003年2月23日(农历正月二十三)下午两点多。和黄静相处了近10个月的姜俊武在湘潭市沙塘村、湘潭锰矿附近的黄家吃完午饭后,开着新买的奥拓车带着黄静离开。 </p><p>&nbsp;&nbsp;&nbsp;&nbsp;黄静死后,当地警方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而从厚厚一叠的卷宗中,人们大致可以勾勒出她死亡前的活动足迹。 </p><p>&nbsp;&nbsp;&nbsp;&nbsp;2月23日正是姜俊武好友谭建的生日。在接受警方问询时,谭建和另一个姜俊武的好友甘伯谦都提到,当天他们三人凑到一起在谭建家打麻将,黄静陪同在旁。晚上,困倦的黄静在沙发上睡着,牌局散后被叫醒,姜俊武背着她从谭建家所在的五楼下到一楼,姜黄二人离开时已是24日凌晨2时多。 </p><p>&nbsp;&nbsp;&nbsp;&nbsp;湘潭市临丰小学的老师们见到姜俊武时,却是24日上午9时。当时,临丰小学校长戴灿荣正在操场上主持升旗仪式,一旁的老师看到了急步走过来的姜俊武。“黄静出事了。”老师们听到了他那焦急的声音。 </p><p>&nbsp;&nbsp;&nbsp;&nbsp;当老师们破门而入时,他们看到的是死去多时的黄静。一床棉被平整地盖过她的鼻梁,棉被下,黄静浑身赤裸,脸色苍白,床边有几张揉成团的白色纸巾。 </p><p>&nbsp;&nbsp;&nbsp;&nbsp;住在黄静对面的冯巧云老师回忆,当时姜俊武“往房间里看了看,然后就一直坐在楼道中间,不和人讲话”。 </p><p>&nbsp;&nbsp;&nbsp;&nbsp;9时20分,湘潭市中心医院120赶到现场,进行胸外心脏按压急救,急救记录上记录着:“已死多时,全身皮肤淤斑,散见斑块。” </p><p>&nbsp;&nbsp;&nbsp;&nbsp;10时许,学校所属辖区平政路派出所警员和雨湖区公安分局法医吴建群赶到现场。吴从事法医工作9年,是雨湖区公安分局惟一的一名法医。 </p><p>&nbsp;&nbsp;&nbsp;&nbsp;“门窗没被破坏,身体上无致命伤,两腿腘窝处有挫伤痕迹。”吴建群和痕迹技术员、侦查员汇总情况,初步排除黄静是机械性暴力、机械性窒息死亡。 </p><p>&nbsp;&nbsp;&nbsp;&nbsp;姜俊武说,他与黄静是当天凌晨2时50分到达黄静宿舍,6时50分他才离开。 </p><p>&nbsp;&nbsp;&nbsp;&nbsp;但这关键的4个小时里,究竟发生了些什么?警方的调查、姜俊武的口供和黄家的看法产生了尖锐的对立。黄静的死亡真相扑朔迷离,宛如又一个罗生门。 </p><p>&nbsp;&nbsp;&nbsp;&nbsp;对黄静的死因,姜俊武提供了如下说词: </p><p>&nbsp;&nbsp;&nbsp;&nbsp;当晚,他试图与黄静发生性关系,但黄静不答应,他就没有插入她的身体,兴奋后,射精在黄静肚子上。 </p><p>&nbsp;&nbsp;&nbsp;&nbsp;关于黄静两腿腘窝处的挫伤,他的第一份口供是这样的:当晚他要求和黄静发生性关系时,曾试图用手掰开她的双腿,可能有挫伤。但后来姜俊武推翻了这一说法,取而代之的是另一种可能:当晚在朋友家牌局结局后,黄静撒娇要他背,他就背着她下了五楼。背的时候,他用劲抓着黄静的双腿,可能用力过大,在腘窝处留下了淤伤。 </p><p>&nbsp;&nbsp;&nbsp;&nbsp;姜俊武回忆,当晚,黄静曾口吐白沫、全身抽搐,他还起身问她是否不舒服,黄静摇摇头,说休息一会儿就好了,他就未在意。 </p><p>&nbsp;&nbsp;&nbsp;&nbsp;警方在调查中了解到,黄静曾经有过寒痹史。湘潭市金庭小学老师钟星星是黄静的好朋友,她回忆2001年7月的一天,黄静在她家吃午饭,饭后就在她母亲丁凤英卧室的沙发上睡觉,睡了一阵后,黄静手扶门框,一身无力地从卧室出来说:“我不舒服,你来帮我掐一下背。”钟星星拉开黄静上衣,黄的衣服已被汗水浸湿,背上还有汗。“我沿着她的脊椎掐扯,十分钟后,黄静精神了一些。”同时,钟母丁凤英发现沙发上靠近枕头左边有一块湿印,“好像倒了水在上面一样。”(来源:南都周刊) </p>
<p>襄樊的这个案子和黄静的案子里面折射出的是公众对中国司法制度明显的不信任。而这种不信任将会持续很长很长的时间。</p><p>我们一直呼吁依法治国,但是当我们开始怀疑司法制度的时候,我们又如何开始依法治国?</p><p>中国的法制建设就开始陷入这种怪圈,老百姓到底要不要相信执法机关?执法机关是不是要“顺应民心”的去判案断案?</p><p>在这些案件中,“民意”就是法理吗?</p>
<p>怎么成了“乱伦”了?</p>[em06]
<p>分明是全体中国人的耻辱啊, <font size="2">沉默并不代表人民无视这种无耻</font></p>
无语中。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type55c</i>在2006-8-11 11:41:00的发言:</b><br/><p>统治者们往往为了所谓维护统治者道义形象而做出某种非理性的行为,在我国,自古就有官官相护之说,对于这种'人治'现象最经典的描述  莫过与 国粹中的一出 "四进士"了,当然,由于目前信息的不对称和某些机构严重缺乏强大而有力的监督,你和我也许只能看一出 闹剧!</p>[em01]</div><p>问题是,要告的人已经被抓了,现在只不过再加上一条罪而已,官官相护之说,好像也不成立吧?</p>
<p>  法制就是法制,没有私人感情,法官一切的判断都必须依照证据,根据法律作出最后的决断,不论这个决断多么令人不能理解,多么的不符合大家的感情,但是我们必须接受--因为这是法律的决断,也是证据的决断,没有任何的决断能够超与法律决断的公正性,行政权力、腐败干涉司法是可耻的,媒体、民众干预司法更不应该。</p>
呼吁尽快给个说法!
<p>"只去了10名武警和70名警察"而且"<strong>是为息事宁人</strong>",这解释实在太强了.</p><p>==============================================================</p><p>当全中国的人都是白痴了.</p>[em01]
29楼太正确了,但是现在的司法体制,没办法啊,法院还是要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开展工作啊,连最高法院都只是副国级。还要在中央政治局常委罗干同志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p>作为受害人不论黄静,还是该民女。内脏器官的离奇“丢失”,却没有任何人为此负责或者受到惩罚。</p><p>不得不说,当前司法体制有问题啊。</p>
这个案件最近反响挺大的,5楼6楼的那位仁兄说话可得注意了。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ytgk9999</i>在2006-8-11 18:21:00的发言:</b><br/><p>  法制就是法制,没有私人感情,法官一切的判断都必须依照证据,根据法律作出最后的决断,不论这个决断多么令人不能理解,多么的不符合大家的感情,但是我们必须接受--因为这是法律的决断,也是证据的决断,没有任何的决断能够超与法律决断的公正性,行政权力、腐败干涉司法是可耻的,媒体、民众干预司法更不应该。</p></div><p>克林顿还做伪证呢.</p><p>这个案件演变到现在居然成了乱伦------父亲奸杀女儿,</p><p>我问你,小二,凭良心说,你自己相信吗.</p><p>还有,拍胸口凭良心说话,你自己相信中国现行的司法机关(不是司法制度)吗??</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yh868</i>在2006-8-12 9:22:00的发言:</b><br/><p>克林顿还做伪证呢.</p><p>这个案件演变到现在居然成了乱伦------父亲奸杀女儿,</p><p>我问你,小二,凭良心说,你自己相信吗.</p><p>还有,拍胸口凭良心说话,你自己相信中国现行的司法机关(不是司法制度)吗??</p></div><p>  专案组的鉴定结论不是父亲奸杀女儿,而是可能父亲用自己的精液伪造证据。 </p><p>  当然,情况复杂,哪一边我都不敢相信。</p>
<p>法律讲的是证据,而不是人情和民愤。</p><p>现在的很多事都是很复杂,正如委员所说,哪边都不敢相信</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yh868</i>在2006-8-12 9:22:00的发言:</b><br/><p>克林顿还做伪证呢.</p><p>这个案件演变到现在居然成了乱伦------父亲奸杀女儿,</p><p>我问你,小二,凭良心说,你自己相信吗.</p><p>还有,拍胸口凭良心说话,你自己相信中国现行的司法机关(不是司法制度)吗??</p></div><p>  如果说司法鉴定做出这样的结论,我是相信的,何况我亲眼见过这样的案例,就在我们这里大约七八年前就有过这样禽兽的父亲。</p><p>  对于司法机关,我个人当然不敢保证什么铁板一块,但是我敢保证,大部分的案件绝对是令人信服的,最起码我看过的近千个案例中,只有很少的一部分有冤假错案的情况。</p>
叹无语问苍天
不说什么了,有些人出国了,大家也不必太计较了,图个眼不见心不凡也好啊,可惜了,毛爷爷的,意气风发,指点江山,得那首诗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