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级大本营论坛章程和规章全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3/28 18:30:12



超 级 大 本 营 论 坛 章 程
(二00六年八月一日超级大本营论坛版主贵宾全体会议通过)
  各位会员,为了规范论坛管理,维护论坛安全,保障会员合法权益,经论坛全体管理人员和贵宾积极协商,并咨之广大会员和业内同道,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论坛实践,制定以下条款,以为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论坛名称:本论坛(网站)全称是“超级大本营论坛”,简称“超大”,字母缩写为CD。所属网址: cjdby.net。
  第二条 论坛性质:本论坛(网站)是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信息产业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经主管法律部门备案成立的非赢利性公益网站。
  第三条 论坛宗旨:宏扬爱国主义精神,继承拥军爱军传统,普及国防教育,推动富国强军理想的实现;弘扬社会正气,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应有的力量。
  第四条 论坛发展目标:为广大爱好军事,关心、支持中国发展和建设的国内外中华儿女、国际友人,提供一个研习军事,关注民生,促进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发展的优秀交流平台。
  第五条 论坛指导思想:崇尚科学,理性思考,超然物外,有容乃大。
  第六条 论坛活动原则:爱国守法,热情参与,文明讨论,友好交流。
  第七条 论坛讨论范围:军事、社会、文化、科技等综合内容,以国防知识为主。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任何网友接受本章程条款,并通过本论坛(网站)所设定的申请程序,可以成为论坛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用一个不违反论坛规定的ID名、头像和签名;
   (二)在本论坛规定版面发贴、跟贴和投票,平等参加有关讨论;
   (三)浏览论坛提供给普通会员的文章、图片和其他资料;
   (四)为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目的,少量复制和保存上述资料;
   (五)在不侵害有关权利人版权的情况下,引用、转载上述资料;
   (六)根据发贴数量和内容,获得积分、适当衔级和其他奖励;
   (七)就本人优秀发贴,申请和获得相关版面的精华评价;
   (八)符合论坛规定条件,成为认证会员和贵宾,并获得相应威望值;
   (九)对论坛管理、建设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十)对论坛会员、贵宾、各级版主和其他管理人员的违反论坛规章或不适当的行为,给予提醒、劝告和批评,或进行举报和投诉;
   (十一)就自己在论坛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向管理人员请求帮助和解决;
   (十二)因不服论坛对自己的处理,向版主贵宾全体会议申诉,或向超级版主会议申请复议;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权利;
   (十四)论坛规定的其他权利;
  会员行使上款第(九)、(十一)、(十二)项之权利,及行使该款第(十)项之举报、投诉权利应当在论坛站务版面进行。
  第十条 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本论坛各项规章制度;
  (二)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恶意损害执政党和政府形象;
  (三)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四)不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五)不得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不得挑起地域争端;
  (六)不得破坏国家宗教政策,贬损信教群众的合法信仰,不得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七)不得散布、传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八)不得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等不良信息;
  (九)文明发言,不得对其他会员有侮辱、漫骂、诽谤等侵犯其人身权的行为;
  (十)不得非法获取、传播、评论他人隐私;
  (十一)不得恶意灌水、刷屏或其他影响会员发贴的行为;
  (十二)不得使用法西斯战犯及其他本论坛禁止使用的图像做头像和签名;
  (十三)维护论坛团结,在论坛内外维护论坛形象和良好声誉;
  (十四)尊重作者知识产权,转贴应注明作者名字和作品出处,不得转贴他人保留版权或者禁止转贴的文章、图片及其他资料;
  (十五)遵守社会公认道德准则和良好风俗习惯;
  (十六)不得利用本论坛从事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一切违法活动;
  (十七)论坛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贵宾制度
  第十一条 会员符合本章程规定条件,经两名以上在任贵宾或版主推荐,由版主贵宾全体会议决定授予贵宾称号,享有贵宾权利,履行贵宾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成为贵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为本论坛会员 (二)热爱论坛,积极参与论坛讨论和管理事务; (三)具有较丰富的军事知识或其他专业知识; 对论坛作出过重要贡献的会员,经超级版主会议讨论决定,可不受上款第(三)项规定条件的限制。
  第十三条 贵宾享有以下权利:
   (一)作为普通会员的所有权利;
   (二)进入版主贵宾区参加讨论和投票的权利;
   (三)浏览论坛提供给贵宾的文章、图片或其他资料;
   (四)就贵宾、各级版主的任命发表意见和表决;
   (五)就论坛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发表意见和表决;
   (六)推荐优秀会员成为贵宾,推荐优秀贵宾成为版主;
   (七)作为版主的后备资源,被选为版主;
   (八)对严重违反论坛规章的贵宾、各级版主提出弹劾(罢免)议案;
   (九)向超级版主会议辞去贵宾职务;
   (十)论坛授予的其他权利;
  贵宾行使上款第(三)、(四)、(五)、(六)、(八)、(九)项权利,应当在贵宾专门版面进行。
  第十四条 贵宾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论坛章程、保密制度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二)积极参与论坛管理、建设,承办论坛委托的合理事项,一年以上不登陆视为放弃贵宾身份;
   (三)协助版主管理、引导会员言行,维护论坛秩序和良好风气;
   (四)在自己知识和能力范围内,普及军事知识,积极解答会员问题;
   (五)尊重会员,不得对新手、其他会员有讽刺、挖苦、打击等伤害其自尊和积极性的行为;
   (六)不得与会员、贵宾、各级版主等进行公开争吵;
   (七)积极维护论坛形象和声誉,不得以权谋私,拉帮结派,破坏论坛团结;
   (八)作为普通会员的义务;
   (九)论坛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版主制度
  第十五条 版主为论坛正式管理人员,行使论坛日常事务管理权。
  第十六条 版主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为论坛贵宾或其他版面版主;
   (二)热心论坛发展,积极参加论坛管理;
   (三)具有较强的工作和组织能力;
   (四)具有丰富的军事知识或适宜论坛管理的其他知识;
   (五)由两名以上在任版主或贵宾推荐;
  第十七条 论坛对版主候选人从严掌握,版主正式任职必须经过实习锻炼,实习期为一到三个月。实习版主在分区版主和超级版主监督下行使版主权利,履行版主义务。 实习版主先由超级版主会议任命,并确定实习期限。实习期满后,经版主贵宾全体会议认真审查,对实习版主是否转为正式版主作出最终决定。
  第十八条 各版面版主一般不得超过五名,有需要超过五名的,由超级版主会议决定。版主候选人超过规定名额的,须竞争上岗,论坛择优录用。一名版主可以兼任其他版面版主,但同时担任不同版面的版主职务不得超过四个。
  第十九条 版主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主管版面版主会议,并就相关事项进行表决;
   (二)在主管版面执行本章程和论坛其他规定;
   (三)主持、引导主管版面有关话题的讨论,维护版面秩序和良好风气;
   (四)经主管版面两名以上版主同意,对优秀发贴评为精华;
   (五)在主管版面对轻度违反论坛规定的会员作出警告、编辑处理;
   (六)经两名以上版主同意,对主管版面严重违反论坛规定的会员做出严重警告或删贴处理;认为需要锁贴或屏蔽的,报请超级版主会议作出相应处理;
   (七)就管理工作中的重大、疑难或敏感事项,请超级版主会议给予指导、解释和处理;
   (八)就论坛规章制度的制定发表意见和表决;
   (九)就贵宾、各级版主的任命发表意见和表决;
   (十)推荐优秀会员成为贵宾,推荐优秀贵宾成为版主;
   (十一)在与版主职责不相冲突的前提下,行使贵宾的权利;
  版主行使上述第(七)(八)(九)(十)项权利,应在版主贵宾区进行。
  第二十条 版主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带头模范遵守本章程、保密制度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二)积极勤勉,恪尽职守,每天保证二到三小时的上网管理时间;
   (三)在主管版面积极宣传本章程和有关管理制度;
   (四)以适当方式制止会员的不良发贴或其他违反论坛规定的行为,维持主管版面秩序和良好的讨论风气;
   (五)在主管版面维护会员发贴权及其他正当权益;
   (六)在不与版主职责相冲突的前提下,履行贵宾所必须履行的义务;
   (七)不得对会员的批评、举报、投诉、贵宾的弹劾进行打击报复;
   (八)对违规会员作出处理时,应提供必要理由,但不得与其争论或争吵;
   (九)论坛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版主因正当原因短时间内不能履行职务,应当提前一星期向超级版主会议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二十二条 版主任期为一年,可连选连任。版主因正当原因长时间不能履行职务,应当提前十天向超级版主会议辞职。在不影响工作正常衔接的前提下,超级版主会议应予批准,同时授予贵宾称号,威望值保留。




超 级 大 本 营 论 坛 章 程
(二00六年八月一日超级大本营论坛版主贵宾全体会议通过)
  各位会员,为了规范论坛管理,维护论坛安全,保障会员合法权益,经论坛全体管理人员和贵宾积极协商,并咨之广大会员和业内同道,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论坛实践,制定以下条款,以为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论坛名称:本论坛(网站)全称是“超级大本营论坛”,简称“超大”,字母缩写为CD。所属网址: cjdby.net。
  第二条 论坛性质:本论坛(网站)是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信息产业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经主管法律部门备案成立的非赢利性公益网站。
  第三条 论坛宗旨:宏扬爱国主义精神,继承拥军爱军传统,普及国防教育,推动富国强军理想的实现;弘扬社会正气,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应有的力量。
  第四条 论坛发展目标:为广大爱好军事,关心、支持中国发展和建设的国内外中华儿女、国际友人,提供一个研习军事,关注民生,促进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发展的优秀交流平台。
  第五条 论坛指导思想:崇尚科学,理性思考,超然物外,有容乃大。
  第六条 论坛活动原则:爱国守法,热情参与,文明讨论,友好交流。
  第七条 论坛讨论范围:军事、社会、文化、科技等综合内容,以国防知识为主。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任何网友接受本章程条款,并通过本论坛(网站)所设定的申请程序,可以成为论坛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用一个不违反论坛规定的ID名、头像和签名;
   (二)在本论坛规定版面发贴、跟贴和投票,平等参加有关讨论;
   (三)浏览论坛提供给普通会员的文章、图片和其他资料;
   (四)为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目的,少量复制和保存上述资料;
   (五)在不侵害有关权利人版权的情况下,引用、转载上述资料;
   (六)根据发贴数量和内容,获得积分、适当衔级和其他奖励;
   (七)就本人优秀发贴,申请和获得相关版面的精华评价;
   (八)符合论坛规定条件,成为认证会员和贵宾,并获得相应威望值;
   (九)对论坛管理、建设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十)对论坛会员、贵宾、各级版主和其他管理人员的违反论坛规章或不适当的行为,给予提醒、劝告和批评,或进行举报和投诉;
   (十一)就自己在论坛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向管理人员请求帮助和解决;
   (十二)因不服论坛对自己的处理,向版主贵宾全体会议申诉,或向超级版主会议申请复议;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权利;
   (十四)论坛规定的其他权利;
  会员行使上款第(九)、(十一)、(十二)项之权利,及行使该款第(十)项之举报、投诉权利应当在论坛站务版面进行。
  第十条 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本论坛各项规章制度;
  (二)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恶意损害执政党和政府形象;
  (三)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四)不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五)不得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不得挑起地域争端;
  (六)不得破坏国家宗教政策,贬损信教群众的合法信仰,不得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七)不得散布、传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八)不得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等不良信息;
  (九)文明发言,不得对其他会员有侮辱、漫骂、诽谤等侵犯其人身权的行为;
  (十)不得非法获取、传播、评论他人隐私;
  (十一)不得恶意灌水、刷屏或其他影响会员发贴的行为;
  (十二)不得使用法西斯战犯及其他本论坛禁止使用的图像做头像和签名;
  (十三)维护论坛团结,在论坛内外维护论坛形象和良好声誉;
  (十四)尊重作者知识产权,转贴应注明作者名字和作品出处,不得转贴他人保留版权或者禁止转贴的文章、图片及其他资料;
  (十五)遵守社会公认道德准则和良好风俗习惯;
  (十六)不得利用本论坛从事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一切违法活动;
  (十七)论坛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贵宾制度
  第十一条 会员符合本章程规定条件,经两名以上在任贵宾或版主推荐,由版主贵宾全体会议决定授予贵宾称号,享有贵宾权利,履行贵宾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成为贵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为本论坛会员 (二)热爱论坛,积极参与论坛讨论和管理事务; (三)具有较丰富的军事知识或其他专业知识; 对论坛作出过重要贡献的会员,经超级版主会议讨论决定,可不受上款第(三)项规定条件的限制。
  第十三条 贵宾享有以下权利:
   (一)作为普通会员的所有权利;
   (二)进入版主贵宾区参加讨论和投票的权利;
   (三)浏览论坛提供给贵宾的文章、图片或其他资料;
   (四)就贵宾、各级版主的任命发表意见和表决;
   (五)就论坛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发表意见和表决;
   (六)推荐优秀会员成为贵宾,推荐优秀贵宾成为版主;
   (七)作为版主的后备资源,被选为版主;
   (八)对严重违反论坛规章的贵宾、各级版主提出弹劾(罢免)议案;
   (九)向超级版主会议辞去贵宾职务;
   (十)论坛授予的其他权利;
  贵宾行使上款第(三)、(四)、(五)、(六)、(八)、(九)项权利,应当在贵宾专门版面进行。
  第十四条 贵宾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论坛章程、保密制度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二)积极参与论坛管理、建设,承办论坛委托的合理事项,一年以上不登陆视为放弃贵宾身份;
   (三)协助版主管理、引导会员言行,维护论坛秩序和良好风气;
   (四)在自己知识和能力范围内,普及军事知识,积极解答会员问题;
   (五)尊重会员,不得对新手、其他会员有讽刺、挖苦、打击等伤害其自尊和积极性的行为;
   (六)不得与会员、贵宾、各级版主等进行公开争吵;
   (七)积极维护论坛形象和声誉,不得以权谋私,拉帮结派,破坏论坛团结;
   (八)作为普通会员的义务;
   (九)论坛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版主制度
  第十五条 版主为论坛正式管理人员,行使论坛日常事务管理权。
  第十六条 版主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为论坛贵宾或其他版面版主;
   (二)热心论坛发展,积极参加论坛管理;
   (三)具有较强的工作和组织能力;
   (四)具有丰富的军事知识或适宜论坛管理的其他知识;
   (五)由两名以上在任版主或贵宾推荐;
  第十七条 论坛对版主候选人从严掌握,版主正式任职必须经过实习锻炼,实习期为一到三个月。实习版主在分区版主和超级版主监督下行使版主权利,履行版主义务。 实习版主先由超级版主会议任命,并确定实习期限。实习期满后,经版主贵宾全体会议认真审查,对实习版主是否转为正式版主作出最终决定。
  第十八条 各版面版主一般不得超过五名,有需要超过五名的,由超级版主会议决定。版主候选人超过规定名额的,须竞争上岗,论坛择优录用。一名版主可以兼任其他版面版主,但同时担任不同版面的版主职务不得超过四个。
  第十九条 版主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主管版面版主会议,并就相关事项进行表决;
   (二)在主管版面执行本章程和论坛其他规定;
   (三)主持、引导主管版面有关话题的讨论,维护版面秩序和良好风气;
   (四)经主管版面两名以上版主同意,对优秀发贴评为精华;
   (五)在主管版面对轻度违反论坛规定的会员作出警告、编辑处理;
   (六)经两名以上版主同意,对主管版面严重违反论坛规定的会员做出严重警告或删贴处理;认为需要锁贴或屏蔽的,报请超级版主会议作出相应处理;
   (七)就管理工作中的重大、疑难或敏感事项,请超级版主会议给予指导、解释和处理;
   (八)就论坛规章制度的制定发表意见和表决;
   (九)就贵宾、各级版主的任命发表意见和表决;
   (十)推荐优秀会员成为贵宾,推荐优秀贵宾成为版主;
   (十一)在与版主职责不相冲突的前提下,行使贵宾的权利;
  版主行使上述第(七)(八)(九)(十)项权利,应在版主贵宾区进行。
  第二十条 版主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带头模范遵守本章程、保密制度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二)积极勤勉,恪尽职守,每天保证二到三小时的上网管理时间;
   (三)在主管版面积极宣传本章程和有关管理制度;
   (四)以适当方式制止会员的不良发贴或其他违反论坛规定的行为,维持主管版面秩序和良好的讨论风气;
   (五)在主管版面维护会员发贴权及其他正当权益;
   (六)在不与版主职责相冲突的前提下,履行贵宾所必须履行的义务;
   (七)不得对会员的批评、举报、投诉、贵宾的弹劾进行打击报复;
   (八)对违规会员作出处理时,应提供必要理由,但不得与其争论或争吵;
   (九)论坛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版主因正当原因短时间内不能履行职务,应当提前一星期向超级版主会议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二十二条 版主任期为一年,可连选连任。版主因正当原因长时间不能履行职务,应当提前十天向超级版主会议辞职。在不影响工作正常衔接的前提下,超级版主会议应予批准,同时授予贵宾称号,威望值保留。

[i=s] 本帖最后由 新侨联委员 于 2010-2-6 10:36 编辑 [/i]

第五章 站长、超级版主和分区版主
第二十三条 站长是论坛法定管理人,对外代表论坛,行使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授予的最后权利。
第二十四条 站长享有以下权利:
  (一)作为各级版主的权利;
  (二)召集和主持超级版主会议;
  (三)在超级版主会议无法形成有效多数的情况下,就有关议案、人事任免等作出最终决定;
  (四)在论坛遇到紧急情况,召集有关会议将导致严重后果时,视情况临机决断。站长行使本项权力,应在紧急情况消除后一个星期内,向超级版主会议和版主贵宾全体会议做出通报和说明。
  (五)根据需要并征求超级版主会议意见,委托超级版主行使部分站长职权;
  (六)根据超级版主会议和现任高级顾问一致同意,任命正常离任的超级版主为高级顾问;
第二十五条 超级版主是论坛最高级别管理人员,人员为3——7人。
第二十六条   超级版主任职条件:
  (一)担任过本论坛分区版主;
  (二)在本论坛注册时间满二年;
  (三)积极参加论坛讨论,热心论坛管理事务,而享有较高声望者;
  (四)具有很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管理能力;
  (五)具有丰富的军事或适宜论坛管理的知识;
      (六)获得三名以上版主或贵宾提名;
    (七)获得版主贵宾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超级版主会议全体成员一致同意;
第二十七条     超级版主享有以下权利:
      (一)作为会员、贵宾和版主的权利;
    (二)对版主、实习版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纠正其不适当的管理行为;
  (三)受超级版主会议委派,对各版面进行巡视;在不干扰版主正常管理工作的前提下,行使版主的职权;
  (四)对不良发贴做出删除、紧急屏蔽或锁贴处理,并报超级版主会议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五)参加超级版主会议,就有关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
  (六)受站长或超级版主会议委派,代表论坛从事对外联谊活动;
  (七)论坛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超级版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带头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及本论坛各项规章制度;
  (二)作为会员、贵宾、版主的一般义务;
  (三)不得干扰各版面版主正常管理工作;
  (四)对超级版主会议造成论坛重要损失的决议、人员任免等事项,承担决策者责任。在会议上明确表示反对者除外。
  (五)勤勉尽责,每天保证一到二小时的上网时间对论坛进行管理;
  (六)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委派事项损失,承担必要责任;
  (七)对维护论坛形象、声誉和安全承担最高责任;不得在论坛内外拉帮结派,破坏论坛团结;
  (八)不得以权谋私,任人唯亲;
  (九)论坛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超级版主任期为一年,可连选连任。
  超级版主因正当原因不能履行职务,可向版主贵宾全体会议和超级版主会议请求辞去职务。在不影响工作正常衔接的前提下,版主贵宾全体会议和超级版主会议应予以批准。
  超级版主离任后享受贵宾待遇,威望值保留。
第三十条  经超级版主会议一致同意,站长可任命对论坛做出过重大贡献并享有很高威望的原超级版主为论坛高级顾问。高级顾问的任命还需要获得其他高级顾问的一致同意。
第三十一条   高级顾问不参与论坛日常管理,但保留发贴操作权,并列席超级版主会议。
  在论坛面临重大不利事件,或超级版主会议不能正常开展工作时,高级顾问受站长委托,可代行超级版主职权进行管理。
  高级顾问代行超级版主职权,到超级版主会议能正常履行职务时止。
第三十二条  分区版主协助超级版主工作,管理分区版面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分区版主的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任过本论坛版主;
  (二)热心论坛管理,关心论坛发展,而具有较高声望;
  (三)具有丰富的军事或适宜论坛管理的知识;
  (四)每天保证两小时以上的上网管理时间;
  (五)由三名以上在任版主或贵宾提名;
  (六)本章程规定的版主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七)获得版主贵宾全体会议过半数同意,超级版主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
第三十四条  分区版主在主管版区执行本章程赋予版主的权利,履行版主的相应义务。
第三十五条  分区版主受超级版主委托,巡视各版面,履行相应职权。超级版主应监督分区版主善意、合理行使职权,对上述授权行为承担最终责任。
第三十六条  分区版主列席超级版主会议,有权就所议事项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超级版主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  分区版主作为超级版主的后备资源,符合本章程规定条件的,可以当选为超级版主。

第六章  版主贵宾全体会议和超级版主会议
第三十八条  版主贵宾全体会议由全体在任版主和贵宾组成。
第三十九条  版主贵宾全体会议开会方式为,在论坛规定讨论群或版面进行讨论、表决和投票。
第四十条  版主贵宾全体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修改本章程;
  (二)制定论坛各项规章制度;
  (三)选举和罢免论坛贵宾、版主、分区版主及超级版主;
  (四)就论坛管理、发展规划进行讨论,作出决议;
  (五)就超级版主会议提交的议案进行讨论和表决;
  (六)就论坛所遇到的重大、疑难或敏感问题进行广泛讨论;
  (七)接受会员举报和投诉,并进行讨论;
  (八)听取和审议超级版主会议的年终工作报告,并就是否批准该报告做出决议;
  (九)根据需要决定成立或撤销工作督察组和特别事项调查组;
  (十)论坛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版主贵宾全体会议由超级版主会议主持。会议前,应发布公告知会有关版主和贵宾。
第四十二条  版主贵宾全体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超级版主会议就有关事项进行公告,或有关版主、贵宾在规定版面提出有效议案或人事任免案,经超级版主会议审查后公告,并确定适当表决期限;
      (二)所有在任版主、贵宾有权在公告确定期限内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三)逾期没有参加表决的版主、贵宾,视为同意;
  (四)超级版主会议根据表决结果,以论坛名义发布公告;
  (五)单纯讨论事项即在规定版面进行,不需要履行上述程序;
第四十三条  版主贵宾全体会议表决修改章程、超级版主任免事项,必须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始得通过。表决其他事项,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
第四十四条   超级版主会议为论坛最高管理机构,由全体超级版主组成。
         有高级顾问及/或分区版主列席的超级版主会议称为超级版主联席会议。
         超级版主会议必须有过半数成员出席始得召开。
第四十五条  超级版主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本章程及论坛各项规章;
  (二)主持版主贵宾全体会议,并向会议提交有关议案;
  (三)组织超级版主巡视各版面;
  (四)研究国家形势政策,制定论坛发展规划;
  (五)对版主难以把握的重大、疑难和敏感问题,根据形势需要做出统一解释或处理;
  (六)指导、监督版主、分区版主工作,考核各级版主工作成绩;
  (七)决定不良发贴的屏蔽、锁定,以及对不良会员的封闭等重大处理事项;
  (八)决定对会员、贵宾、版主的荣誉、威望值的授予和扣减等。
  (九)决定与其他论坛、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十)根据需要,开设新的版面或合并版面;
  (十一)委任实习版主;
  (十二)根据论坛需要,决定聘用的技术人员或其他专业人员;
  (十三)接受受处理的会员、贵宾、版主的申诉、复议请求,并做出决定。版主贵宾全体会议作出的处罚除外。
   (十四)论坛规定的其他权利;
   超级版主会议行使上述职权,必须恪守公正、合理、谨慎之义务,并应当征求各级版主、贵宾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超级版主会议就职权范围内事项进行表决,须得出席会议成员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向版主贵宾全体会议提出对本章程的修改议案,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

第七章   评论员与其他制度
第四十七条  论坛聘请有较高深的军事知识或具有其他突出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员为评论员。
第四十八条  评论员为论坛专业人员之一,在论坛就自己所属专业知识领域的事项发表评论和意见。
第四十九条  评论员享有贵宾权利,履行贵宾义务;
第五十条  评论员不参与论坛具体事务管理,各级在任版主不得成为评论员。
第五十一条  评论员分为四级:评论员、中级评论员、高级评论员、资深评论员。
第五十二条  评论员除履行贵宾义务以外,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引导会员讨论,乐于解答新手或会员的问题,普及军事知识;
  (二)不得自视清高,对新手或会员讽刺、挖苦、漫骂,挫伤其自尊心和积极性;
  (三)接受会员监督,勇于纠正发生错误的评论,虚心接受会员批评;
  (四)论坛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论坛鼓励会员创作优秀的作品,设定精华贴评定制度。评定精华贴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不滥评、不吝给的原则。精华贴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原创作品或对他人作品的合法演绎;
      (二)具有较高的思想性或艺术性;
      (三)首次在本论坛发表,或发表后的作品通过本论坛首次在互联网登载;
  (四)作品已基本创作完成,或未完成的作品能独立使用;
  (五)尊重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第五十四条  论坛设定对会员、贵宾、各级版主、各专业人员的威望值评定制度。威望值的评定应当遵循严格、公正、公开、逐级进行的原则。
第五十五条  论坛依法开展与其他论坛、网站和组织的合作交流。
第五十六条  论坛根据需要设定、修改论坛标志、符号,开展纪念活动,制作纪念品。
第五十七条  论坛根据需要可设定其他制度。



  第八章 违反章程的处理
  第五十八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第十条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理,编辑有关发言;情节较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理,或删除有关发言,或锁定该贴;情节严重的,删除有关发言,并扣减所获得的威望值;
  会员多次违反该条有关规定,且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短期屏蔽该会员发言,短期封闭ID,长期封闭ID,或永久封闭ID的处理;具体认定标准由超级版主会议决定,或根据本章程规定的处理种类和幅度制定实施细则,提请版主贵宾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各级版主或超级版主会议对会员做出上述处理,应当提供必要证据和理由。受到处理的会员有权就上述处理行为在站务区向超级版主会议申请复议一次,或向版主贵宾全体会议申诉。申诉和复议不影响原决定的执行。超级版主会议对该会员的申诉做出最终决定。
  第五十九条 贵宾违反本章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按照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两个月以上不来论坛发帖参加论坛管理讨论,无正当理由,又不请假的,论坛给予提醒;半年以上不来论坛发贴参加论坛管理讨论,且无正当理由的,给予警告处分,威望值降低一分;一年以上不来论坛发贴参加管理讨论,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贵宾资格并威望值。
  (二)违反该条第一款第(五)(六)项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严重,引起多名会员不满或投诉,或有其他版主、贵宾举报或弹劾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降低威望值一到两分;情节严重,导致多名会员严重不满或投诉,给论坛造成恶劣影响,或受到三名以上版主或贵宾弹劾的,取消其贵宾资格并威望值。
  (三)违反该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分,并降低威望值一分;情节较严重,给论坛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降低威望值一到二分;情节严重,给论坛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贵宾资格并威望值。
  (四)贵宾违反论坛保密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分,并降低威望值一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降低威望值一到二分;情节严重,给论坛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其贵宾资格并威望值。
  (五)贵宾违反本章程规定普通会员的义务,按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条 对贵宾的警告、严重警告、降低威望值处分,由超级版主会议决定,决定在版主贵宾区公布;取消贵宾资格并威望值处分,由超级版主会议报请版主贵宾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决定在站务区向会员公布。
  超级版主会议对以上处理行为,应当提供必要证据和理由。受到超级版主会议处理的贵宾有权申请超级版主会议复议一次,或向版主贵宾全体会议申诉。复议和申诉不影响原决定的执行。超级版主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六十一条 版主违反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办法做出处理:
  (一)连续两个星期不履行主管版面管理职责,无正当理由,又不请假的,给予警告处分,降低威望值一分;有前述行为达一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又不请假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降低威望值一到两分;有前述行为达两个月以上的,撤销版主职务并威望值,且三个月内,不得被选为贵宾。
  (二)不履行该条第一款第(三)(四)(五)(八)项规定义务,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分,降低威望值一分;情节较严重,给论坛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降低威望值二到三分;情节严重,给论坛造成恶劣影响的,撤销版主职务并威望值,且三个月内不得被选为贵宾;
  (三)违反该条第(七)项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分,降低威望值一到二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降低威望值二到三分;情节严重,给论坛造成恶劣影响的,撤销版主职务并威望值,且半年内不得被选为贵宾;
  (四)除上述规定外,版主违反本章程作为贵宾或普通会员义务的,按相应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二条 对版主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超级版主会议决定,决定应当在版主贵宾区公告;撤销版主职务由超级版主会议提请版主贵宾全体会议决定,决定应当在站务版面向全体会员公告。
  超级版主会议做出上述处理行为,应当提供必要证据和理由。受到超级版主会议处理的版主对超级版主会议的处分决定,有权向超级版主会议申请复议一次,或向版主贵宾全体会议申诉,复议和申诉不影响原决定的执行。超级版主会议对该版主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六十三条 超级版主违反本章程规定,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违反会员、贵宾、版主一般义务,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分,降低威望值一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降为版主,暂行超级版主职务,威望值与版主同;情节严重,给论坛造成恶劣影响的,撤销超级版主职务并威望值,且半年内不得被选为版主、贵宾;依上述规定暂行超级版主职务的版主,经三个月以上的考察,确有悔过表现的,经超级版主会议决定,恢复其超级版主职务并威望值;
  (二)违反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情节较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降低威望值一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降低威望值二分;
  (三)超级版主会议因决策失误,给论坛造成一定损失的,对有责任的超级版主给予警告处分,并降低威望值一到二分;给论坛造成严重损失的,有责任的超级版主应主动引咎辞职,保留贵宾称号,扣除原威望值二到三分;不主动辞职的,由三名以上版主或贵宾对该超级版主提出弹劾,经版主贵宾全体会议过半数通过,解除其超级版主职务,并剥夺威望值,且半年内不得被选为版主、贵宾;
  (四)违反该条第(五)(六)项规定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分,降低威望值一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降低威望值二到三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超级版主职务并威望值;
  (五)违反该条第(七)(八)项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分,降低威望值一到二分;情节较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降低威望值二到三分;情节严重,给论坛造成恶劣影响的,撤销超级版主职务并威望值,且半年内不得被选为版主、贵宾;
  第六十四条 根据以上规定对超级版主的警告、严重警告、降为版主及降低相应威望值处分,由超级版主全体会议决定;解除超级版主职务并剥夺威望值,由超级版主会议报请版主贵宾全体会议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五条 实习版主、分区版主违反规定义务,按照违规版主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评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参照违规贵宾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必须由版主贵宾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批准始得生效。
  第六十八条 版主贵宾全体会议及超级版主会议可以根据本章程授权,对具体实施章程规定事项,制定各项规章。
  根据上款规定制定论坛规章,应当依所规定事项内容使用“条例”“细则”“办法”“规定”等规范名称。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宜,超级版主会议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制定暂行规定,报版主贵宾全体会议备案;待条件成熟后制定正式规章,报请版主贵宾全体会议批准。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生效后,论坛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废止;与本章程不相抵触的,在制定新的规定以前,继续有效。





  第八章 违反章程的处理
  第五十八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第十条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理,编辑有关发言;情节较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理,或删除有关发言,或锁定该贴;情节严重的,删除有关发言,并扣减所获得的威望值;
  会员多次违反该条有关规定,且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短期屏蔽该会员发言,短期封闭ID,长期封闭ID,或永久封闭ID的处理;具体认定标准由超级版主会议决定,或根据本章程规定的处理种类和幅度制定实施细则,提请版主贵宾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各级版主或超级版主会议对会员做出上述处理,应当提供必要证据和理由。受到处理的会员有权就上述处理行为在站务区向超级版主会议申请复议一次,或向版主贵宾全体会议申诉。申诉和复议不影响原决定的执行。超级版主会议对该会员的申诉做出最终决定。
  第五十九条 贵宾违反本章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按照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两个月以上不来论坛发帖参加论坛管理讨论,无正当理由,又不请假的,论坛给予提醒;半年以上不来论坛发贴参加论坛管理讨论,且无正当理由的,给予警告处分,威望值降低一分;一年以上不来论坛发贴参加管理讨论,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贵宾资格并威望值。
  (二)违反该条第一款第(五)(六)项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严重,引起多名会员不满或投诉,或有其他版主、贵宾举报或弹劾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降低威望值一到两分;情节严重,导致多名会员严重不满或投诉,给论坛造成恶劣影响,或受到三名以上版主或贵宾弹劾的,取消其贵宾资格并威望值。
  (三)违反该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分,并降低威望值一分;情节较严重,给论坛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降低威望值一到二分;情节严重,给论坛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贵宾资格并威望值。
  (四)贵宾违反论坛保密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分,并降低威望值一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降低威望值一到二分;情节严重,给论坛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其贵宾资格并威望值。
  (五)贵宾违反本章程规定普通会员的义务,按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条 对贵宾的警告、严重警告、降低威望值处分,由超级版主会议决定,决定在版主贵宾区公布;取消贵宾资格并威望值处分,由超级版主会议报请版主贵宾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决定在站务区向会员公布。
  超级版主会议对以上处理行为,应当提供必要证据和理由。受到超级版主会议处理的贵宾有权申请超级版主会议复议一次,或向版主贵宾全体会议申诉。复议和申诉不影响原决定的执行。超级版主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六十一条 版主违反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办法做出处理:
  (一)连续两个星期不履行主管版面管理职责,无正当理由,又不请假的,给予警告处分,降低威望值一分;有前述行为达一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又不请假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降低威望值一到两分;有前述行为达两个月以上的,撤销版主职务并威望值,且三个月内,不得被选为贵宾。
  (二)不履行该条第一款第(三)(四)(五)(八)项规定义务,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分,降低威望值一分;情节较严重,给论坛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降低威望值二到三分;情节严重,给论坛造成恶劣影响的,撤销版主职务并威望值,且三个月内不得被选为贵宾;
  (三)违反该条第(七)项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分,降低威望值一到二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降低威望值二到三分;情节严重,给论坛造成恶劣影响的,撤销版主职务并威望值,且半年内不得被选为贵宾;
  (四)除上述规定外,版主违反本章程作为贵宾或普通会员义务的,按相应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二条 对版主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超级版主会议决定,决定应当在版主贵宾区公告;撤销版主职务由超级版主会议提请版主贵宾全体会议决定,决定应当在站务版面向全体会员公告。
  超级版主会议做出上述处理行为,应当提供必要证据和理由。受到超级版主会议处理的版主对超级版主会议的处分决定,有权向超级版主会议申请复议一次,或向版主贵宾全体会议申诉,复议和申诉不影响原决定的执行。超级版主会议对该版主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六十三条 超级版主违反本章程规定,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违反会员、贵宾、版主一般义务,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分,降低威望值一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降为版主,暂行超级版主职务,威望值与版主同;情节严重,给论坛造成恶劣影响的,撤销超级版主职务并威望值,且半年内不得被选为版主、贵宾;依上述规定暂行超级版主职务的版主,经三个月以上的考察,确有悔过表现的,经超级版主会议决定,恢复其超级版主职务并威望值;
  (二)违反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情节较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降低威望值一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降低威望值二分;
  (三)超级版主会议因决策失误,给论坛造成一定损失的,对有责任的超级版主给予警告处分,并降低威望值一到二分;给论坛造成严重损失的,有责任的超级版主应主动引咎辞职,保留贵宾称号,扣除原威望值二到三分;不主动辞职的,由三名以上版主或贵宾对该超级版主提出弹劾,经版主贵宾全体会议过半数通过,解除其超级版主职务,并剥夺威望值,且半年内不得被选为版主、贵宾;
  (四)违反该条第(五)(六)项规定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分,降低威望值一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降低威望值二到三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超级版主职务并威望值;
  (五)违反该条第(七)(八)项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分,降低威望值一到二分;情节较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降低威望值二到三分;情节严重,给论坛造成恶劣影响的,撤销超级版主职务并威望值,且半年内不得被选为版主、贵宾;
  第六十四条 根据以上规定对超级版主的警告、严重警告、降为版主及降低相应威望值处分,由超级版主全体会议决定;解除超级版主职务并剥夺威望值,由超级版主会议报请版主贵宾全体会议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五条 实习版主、分区版主违反规定义务,按照违规版主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评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参照违规贵宾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必须由版主贵宾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批准始得生效。
  第六十八条 版主贵宾全体会议及超级版主会议可以根据本章程授权,对具体实施章程规定事项,制定各项规章。
  根据上款规定制定论坛规章,应当依所规定事项内容使用“条例”“细则”“办法”“规定”等规范名称。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宜,超级版主会议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制定暂行规定,报版主贵宾全体会议备案;待条件成熟后制定正式规章,报请版主贵宾全体会议批准。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生效后,论坛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废止;与本章程不相抵触的,在制定新的规定以前,继续有效。


超级大本营论坛用户名、头像和签名管理办法(暂行)
                           

                            超级大本营论坛用户名、头像、签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员用户名(以下简称ID)、头像及签名使用,维护论坛良好风尚,根据超级大本营论坛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有权选择一个ID名,使用图片、文字和符号作为头像和签名。
第三条   会员选用ID、头像、签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论坛有关规定;
第四条   会员选用ID、头像、签名,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善良风俗习惯。
第五条   会员不得滥用本办法授予的权利 。
第六条   会员不得使用含以下内容的ID、头像、签名:
            (一)有不良政治倾向的;
            (二)纳粹战犯、日本战犯、军国主义分子及日本右翼分子;
            (三)“四人帮”和林彪集团成员被判决有罪的;
            (四)“台独”代表人物,及“台独”积极分子;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六)未经论坛同意的广告、非法链接;
            (七)使用中国现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际组织名称和有关标志的;
            (八)侮辱他人人格和侵犯他人姓名、肖像等人身权的;
            (九)恐怖、血腥、恶心的;
            (十)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等不良信息;
            (十一)正在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
            (十二)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罪犯的;
            (十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十四)违反社会公认善良风俗习惯的;
            (十五)有论坛认为不合适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会员在本办法生效以前已经使用的ID、头像和签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按以前的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会员应自本办法生效后一个月内自行予以修改或重新注册。逾期不修改或不重新注册的,论坛强制修改违规头像和签名,或封闭违规ID名。
第八条   本办法生效后,会员使用ID、头像及签名,违反本办法规定及论坛有关规定的,按照论坛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同样适用各版主、贵宾及各专业人员。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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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超大论坛秩序,营造良好的讨论氛围,经过版主委员会讨论通过此版规,即日起网友在超大论坛上所有行为都需依照本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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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不视为挖坟:
超大官方整理科普贴;
旧有主题相关讯息有了新的重大变动和发展;
新资料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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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报

会员发现以上违规行为的时候,有义务第一时间进行举报,如正确受理,将加分奖励。
会员在发现以上违规行为后,进行回复攻击,或者引起互喷的,将视为违规处理。


关于投诉

投诉时请先选择主题分类。
主题标题,需加上所投诉的帖子所在版区。例如:“军事畅谈版-投诉XXXXXXXXX”、“水区-XXXXXXXXX”。
投诉正文的规范务必满足以下三个要素。
所投诉的帖子链接。
所投诉的帖子内容引用或截图(不适合引用或截图的内容的情况,请使用清晰准确的文字描述)。
所投诉的当事ID。
不满足规范甚至无明确意指、含糊不清的投诉,管理人员有权予以驳回。
针对有争执和版战存在的帖子发起的投诉,请附上简要的事件说明,例如大体的原因和经过。
为了提高投诉处理的效率、更为了会员能就自己的投诉尽早得到满意的处理结果。请务必把事件描述清楚。


※此条为武器区严格讨论行为规范,其它版区略有不同,不同之处参照各版的附带管理条款。

※如有会员发现以上等违规情况,请积极利用举报和投诉,协助管理,切莫参与。

注1:以上内容包括主题帖、回复、帖内标签、签名、留言、空间、站内短信等站内一切文字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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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3:扣分、警告、禁止等操作视情节轻重,首先由各版主判断操作,如有疑问或投诉等提交版主委员会讨论,修正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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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5:对于本版块的发展有建议或意见,请发贴或站短和各版主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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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版规参照合并了以下帖子所提出的行为规范及条例内容:

【关于互联网行为规范的法律要求】 作者:FFCZ  
【禁止在正常讨论中涉及普通网友现实出身、身家、工作现状等无关主题的内容。】  作者:无敌的猫猫  
【转载帖子务必注明可考出处,即日起仍无视本提醒者,扣分处理。】  作者:无敌的猫猫
【站务投诉须知】  作者:无敌的猫猫
【版主呼吁!本版的CDer请进。】  作者:PLA  
【挖坟定义】作者:angadow
【减少武器技术版口水化的建议】作者:godm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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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简介和头像内如包含人身攻击的字眼及含义。


内容发布原则

论坛内容及参与讨论者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任何人均不得传播、复制、发布含有违法违规内容的信息或网址链接。
严禁发布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或地区歧视、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稳定的内容。
武器区不得发布与武器相关技术以外的内容。
发布内容标题要简单明确,转帖内容不得在标题中含有其他网站的显性或者隐性名称。
发布的内容不得与标题不相符,或者内容仅为标题的复制,或者内容短少无实际意义。
不得发布涉及政治、淫秽、色情、有违公德的不健康内容、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等内容。
严禁发布侮辱或诽谤他人,公布及侵害他人隐私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禁止以任何方式和形式发布本论坛指定以外的团体和组织的信息、QQ号或者QQ群等商业行为。
严禁发布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严禁恶意发布他人联系方式、照片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内容。
严禁发布无内容贴,例如:一句话贴、贴内容与标题相同、单独发链接等。
要尊重他人版权和知识产权,转帖请注明,并尽量标明出处和作者,内容中需包含出处链接,链接不得重复多次出现。


以下情况将有可能被视为带有广告性质

任何未经许可的广告性质、外链,用户名带有广告性质。
含有于发布内容无关的外部链接的。
含有QQ号码或QQ群号的。
含有联系人、联系电话或联系地址等信息的。
含有其他任何形式的宣传公司、机构、产品等内容的等。


以下行为将被视为扰乱和破坏论坛秩序

同一ID在论坛版块内重复发表同一或相似主题、同一或相似内容的帖文。
同一ID在同一个版块内进行刷屏活动。
发生纠纷后,发帖聚众或怂恿他人发帖攻击和寻衅闹事、打击报复的。
在论坛内搞小团体,拉帮结派进行谩骂、攻击行为的。
屡次在版内发表与主题无关、蓄意灌水的帖子,无意义回帖,纯表,疑似纯表,例如:纯表补丁、+1等;灌水,例如:顶、沙发、板凳、拍照、围观等※。
对他人内容有不同见解的情况,必须合理指出,打脸、扣帽子(五毛,五分,精英,教主,FF,洗地)等视为人身攻击。
其他影响网友浏览、扰乱论坛正常秩序的行为(刷版、扫楼、挖坟、大字报)。
在内容中发布涉及他人个人隐私、工作或其它真实信息,或利用不当手段诋毁他人工作、生活。
经他人举报,帖文中含有虚假信息及招摇撞骗、蛊惑性信息的。
争议、争吵性及不宜在版面继续讨论的帖子,以及带有诋毁、谩骂、辱骂、恶意挑衅骚扰及变相人身攻击性质的内容。
发表对任何人不客观的或带有攻击性(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言论(重点打击人身攻击,不文明用语)。


关于挖坟行为的解释

一般视一个月及以上时间无回复、已经下沉至后翻页的主题为老帖,回复此类老帖则为挖坟。
对于挖坟的处理原则,以时间为标准,回复时间越长则认为越严重。版主处理方法参照注2。
以下不视为挖坟:
超大官方整理科普贴;
旧有主题相关讯息有了新的重大变动和发展;
新资料的公开;
预言考证 / 赌约兑现。


关于举报

会员发现以上违规行为的时候,有义务第一时间进行举报,如正确受理,将加分奖励。
会员在发现以上违规行为后,进行回复攻击,或者引起互喷的,将视为违规处理。


关于投诉

投诉时请先选择主题分类。
主题标题,需加上所投诉的帖子所在版区。例如:“军事畅谈版-投诉XXXXXXXXX”、“水区-XXXXXXXXX”。
投诉正文的规范务必满足以下三个要素。
所投诉的帖子链接。
所投诉的帖子内容引用或截图(不适合引用或截图的内容的情况,请使用清晰准确的文字描述)。
所投诉的当事ID。
不满足规范甚至无明确意指、含糊不清的投诉,管理人员有权予以驳回。
针对有争执和版战存在的帖子发起的投诉,请附上简要的事件说明,例如大体的原因和经过。
为了提高投诉处理的效率、更为了会员能就自己的投诉尽早得到满意的处理结果。请务必把事件描述清楚。


※此条为武器区严格讨论行为规范,其它版区略有不同,不同之处参照各版的附带管理条款。

※如有会员发现以上等违规情况,请积极利用举报和投诉,协助管理,切莫参与。

注1:以上内容包括主题帖、回复、帖内标签、签名、留言、空间、站内短信等站内一切文字形式。

注2:版主及管理者有权对以上违规ID和发帖内容进行删除、关闭、下沉等操作,并有权对该ID进行扣分、警告、禁止。

注3:扣分、警告、禁止等操作视情节轻重,首先由各版主判断操作,如有疑问或投诉等提交版主委员会讨论,修正操作。

注4:发帖者承担一切因自己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注5:对于本版块的发展有建议或意见,请发贴或站短和各版主联系。

注6:以上内容最终解释权归超大论坛所有。


此版规参照合并了以下帖子所提出的行为规范及条例内容:

【关于互联网行为规范的法律要求】 作者:FFCZ  
【禁止在正常讨论中涉及普通网友现实出身、身家、工作现状等无关主题的内容。】  作者:无敌的猫猫  
【转载帖子务必注明可考出处,即日起仍无视本提醒者,扣分处理。】  作者:无敌的猫猫
【站务投诉须知】  作者:无敌的猫猫
【版主呼吁!本版的CDer请进。】  作者:PLA  
【挖坟定义】作者:angadow
【减少武器技术版口水化的建议】作者:godmist
http://lt.cjdby.net/thread-1375804-1-1.html

军坛是军迷交流心得、学习知识的平台,其中个人武器装备、器具展示是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
超大论坛欢迎各位网友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无私分享、展示其个人武器装备。
为保证这种展示行为的效果,同时避免因展示不当给其他网友造成误解,甚至带来法律上的麻烦,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所有个人持有、接触到的武器、装备、管制器具,统一在轻兵器/警务版块发布。
此间所提到的武器、装备、管制器具仅限于个人能拿得动的家伙,相信展示个装甲车、轰炸机、军舰、大炮之类的,不会有人误解为其个人购买并持有。

二、展示帖中请简要说明自己的身份背景,及武器装备的合法来源。
此条款不作刻板限定,只需在文中提及不造成误解即可,比如身在海外某国,依当地法律合法持有,或者身为军警人员,有机会合法接触武器,再或者各类展会、开放日活动接触亦可。

三、禁止展示类:各类仿zhen枪、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用途的武器、管制器具。

上述补充规定即日起生效,违反1、2条者版主按上述要求提醒更正或进行更正操作,更正之前屏蔽内容,违反第3条者删帖、扣分、警告,多次违犯者直至封ID。
请各位版主和广大网友加强执法与监督。
http://lt.cjdby.net/thread-1127632-1-1.html

即日起正确参与讨论的,会得到适当加分奖励。

武器区版规细则:http://lt.cjdby.net/thread-1085084-1-1.html

       ※以下内容者顶格扣分,严惩不贷,严肃纪律,不解释。

  鉴于最近论坛武器区口水化严重,特此加重以下违规的处罚力度,望众会员以此为戒。

  1、帖中包含有不文明用语,攻击他人或者攻击群体的;

  2、帖中包含有扣帽子等行为的;

  3、帖中包含有各种桌椅板凳或疑似内容和纯灌水内容的,武器区重点打击无意义回复;

  4、武器区讨论政治、体制相关,或与武器技术不相关的;

  5、武器区(不含军事畅谈版面)一句话主题帖,无论内容一概关闭。

  6、版主、贵宾违规从重处理,欢迎监督和举报。
——站务投诉须知——

http://lt.cjdby.net/thread-1013627-1-1.html

【投诉格式】
1、请先选择主题分类

2、主题标题,请尽量加上所投诉的帖子所在版区。例如
军事畅谈版-投诉XXXXXXXXXX
水区-XXXXXXXXX


3、投诉正文的规范
务必满足三个要素——
(1)所投诉的帖子链接;
(2)所投诉的帖子内容引用或截图(不适合引用或截图的内容——例如引起普通人不适的图片——请予以清晰准确的描述);
(3)所投诉的当事ID。
不满足规范甚至无明确意指、含糊不清的投诉,管理人员有权予以驳回。


4、倘若是针对有争执和版战存在的帖子发起的投诉,请附上简要的事件说明
例如大体的原因和经过
否则有很多情况下仅仅截一张对方的粗口,却对事件发生原因只字不提、甚至进行错误描述,容易造成管理人员的误判。
而对于回帖较多的讨论串,管理人员要在茫茫帖海中爬楼,也并非一件轻松的事情。

为了提高投诉处理的效率、更为了会员能就自己的投诉尽早得到满意的处理结果。请务必把事件说明清楚。
[公告]严禁手机灌水式回复,例如 MARK, 爪机看不到,马克一下, 标记等 属于严打范围
http://lt.cjdby.net/thread-1318522-1-1.html


  关于中国执法机构的情报工作(类似于香港电影中的“卧底”),为防止由此话题展开讨论可能造成的泄密和传谣,进而导致论坛或者网友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本版不得讨论涉及境内的此类话题。
  违反者,轻则发牌警告,重则禁言销号。
  欢迎广大网友监督举报。举报一旦查实,给予顶格奖励。
http://lt.cjdby.net/thread-1370193-1-1.html

  关于中国执法机构的情报工作(类似于香港电影中的“卧底”),为防止由此话题展开讨论可能造成的泄密和传谣,进而导致论坛或者网友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本版不得讨论涉及境内的此类话题。
  违反者,轻则发牌警告,重则禁言销号。
  欢迎广大网友监督举报。举报一旦查实,给予顶格奖励。
http://lt.cjdby.net/thread-1370193-1-1.html
http://lt.cjdby.net/thread-524929-1-1.html

  首先是版主碧落黄泉早些已经颁布的规定:
  所有发帖尊重原作者,转载注明出处。
  这是互联网最基础的礼貌和尊重 ,谢谢大家合作。

  【该版面主发的都是转载的帖子,在发帖人方面一般不会承担违规发帖责任,回帖言论是本版面会出现问题的主要所在。针对该问题做如下补充。】
  第一. 任何人不得在该版面发布广告,一旦发现立刻屏蔽,并交超级版主作封号处理!
  第二. 针对国内民生问题的报道和内容原则上不会无法通过审批无缘与会员见面,但是,在回复此类主题时务必注意:严禁发表攻击政府、地域歧视、地域优势言论,一旦发现从重处理。理由很简单,不能因为个人影响论坛和其余会员看帖的权利和兴趣。
  第三. 不得发表种族歧视和任何故意伤害他人的言论,对待特殊类的话题也应注意他人情绪。网络虽然无形但人心依旧脆弱,将自己的快乐建筑在他人的痛苦之上并非本论坛宗旨。
  最后. 论坛是公众场合,走出家门所处公共场所应当遵守的公众文明和准则在这里也同样适用。不要试图攻击版主和管理员,在合情合理的条件下,所有会员的权益都将受到尊重和保护,也承诺会员的自由会得到维护。如果发现向他人故意发泄,人生攻击甚至挑衅版主和管理员的现象出现,该ID将被屏蔽,并交超级版主作封号处理!
  非常感谢版主碧落黄泉的开贴,由于置顶帖子的数量不宜过多,类似话题就在该帖里做补充,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以跟帖回复。版主:鹰狼
  本论坛是一个民间论坛,素来不讨论敏感人物和敏感事件。请广大会员理解和维护论坛安全,在发帖时候自觉回避敏感人物和敏感事件。一贯禁止地域之争,近期不讨论孔×东、地铁×食、南×系、围×中联办、韩H等人物和事件。
  专此通知!

http://lt.cjdby.net/thread-1315514-1-1.html
http://lt.cjdby.net/thread-1356908-1-1.html

海军版通知:请勿讨论详细的编制
  话说其实我也知道编制这玩意儿网上漫天飞,错误的编制或者YY的编制当然没有关系。不过话又说回来了,这如果被讨论的详细的编制以及部署的地点万一全是正确的,而且又正好撞到某件事情的枪口上了,这就不太好了。
  以前也不是没有发生过某人YY了某型坦克,结果很不巧还正好真有这么个型号,武器、性能也和YY的那玩意儿差不多,结果和有关单位解释都解释不清楚的事情。所以,诸位,安全第一,安全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