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 赖昌星遣返带来新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0 10:20:41
<p>赖昌星遣返带来新问题</p><p>免死说触发“刑罚不均衡”争议</p><p>文 □ 记者 谌彦辉</p><p>6月1日,加拿大联邦法庭宣布对中国“远华”走私案重要嫌疑人赖昌星遣返案的判决结果,裁定暂缓执行遣返令,以审议决定是否接受他提出的对其遣返前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司法复议的请求。</p><p>联邦法庭发言人安德鲁·鲍姆贝格在接受新华社记者询问时说,赖昌星及其辩护律师要在30天内把要求司法复议的申请文件以及其他重要相关文件呈交法庭,移民部及控方律师在其后的30天内把相关回应文件也呈交法庭,最后再由法官和控辩双方确定听证的具体时间和地点。这意味着赖昌星遣返案还要拖延至少两个月的时间。</p><p>喧闹中加两国的远华走私案主角是否被遣返,拍板定案始终变数不断。惟一可确信的是,加拿大政府已于5月25日再发给中国大使馆外交照会,要求确认对赖昌星免死的保证是否还有效。5月26日,加拿大外交部即得到中国大使馆的回复,确认在2001年5月2日发出的,保证赖昌星不会被判死刑的内容仍然有效。</p><p>此前不久,涉嫌参与贪污挪用巨额公款并外逃的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被美国遣返回国,中国政府也承诺不判处死刑。而最近中国和西班牙政府签订的引渡条约,明确了“死刑犯不引渡”条款。这一条款也使得被引渡回来的外逃贪官享有“死刑豁免权”。</p><p>据悉,中国正在与贪官外逃的“热门”国家加速谈判并缔结引渡条约,以在全球范围内编织一个外逃贪官追捕网。继余振东、赖昌星之后,还会有更多被引渡或遣返回国的外逃贪官将免去一死。</p><p>出逃贪官生死不一</p><p>2006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部署了中国大陆范围内的追捕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舆论称之为“缉拿在逃贪官”风暴。据新华网报道,目前有4000多名被指贪污的官员在逃,其中有约500人居于海外。</p><p>到2006年2月底,追捕贪官行动已缉拿400多名贪官归案。据统计,去年中国各级检察机关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703人,3年来共抓获在逃贪官1913人,在逃时间最长的达10年之久。</p><p>在这次行动中,曾担任河北省任丘市副市长、沧州市人民银行行长的连荣光被抓捕。据报,潜逃两年多的连荣光被巨鹿县检察院反贪局干警从山东烟台缉拿归案。据初步查明,连荣光涉嫌受贿100多万元人民币、挪用公款300万元,还涉嫌滥用职权。根据中国法律,他极有可能面临死刑判决。</p><p>不过,在高检、公安部此次集中追逃行动缉拿归案的贪官中,有相当数量的人选择国境、边境、口岸等地藏匿,准备伺机逃往国外,以求获得“一线生机”。事实上,余振东、赖昌星正是通过外逃而免去一死。</p><p>2006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批准中国与西班牙签署的引渡条约。该条约首次出现了涉及死刑犯引渡问题的条款。条约明确规定:“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做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否则被请求方应当拒绝引渡。”</p><p>此前,中国与俄罗斯、韩国、南非、巴西等24个国家谈判缔结的引渡条约中,没有一个明确写入“死刑犯不引渡”条款。而今后,中国要和欧盟其他国家建立双边引渡关系,还会有这样的条款。</p><p>舆论高度评价,该条约的生效将加速中国编织国际引渡网,缉捕以贪官为主的外逃案犯。但此次人大常委会讨论、审议中西引渡条约,仍有委员对“死刑犯不引渡”这一条款持不同意见。他们担心,这一条款将会使腐败分子抱着侥幸心理,更多地逃到国外去。</p><p>一些法学家则认为,如果外逃贪官更多地被引渡回国,罪刑不相适应的问题将日益突出,刑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也将大打折扣,与之带来的是“刑罚不均衡”的法律冲突问题。</p><p>外逃贪官免死与“刑法公平”</p><p>日前,余振东被遣返回国受审,获免死判决,有人就提出质疑:有些贪污犯比起余振东涉案金额要少得多,还是被判处死刑,而余振东只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怎么解释“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p><p>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说,对这些遣返回国的贪官免死,无疑冲击了既有司法原则。假如余振东、赖昌星没有从国外遣回这一“特殊背景”,按照大陆刑法规定,他们应被判处死刑。</p><p>刘仁文介绍,大陆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特意在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主要是考虑到在类似余振东这样的案件中,如果不承诺在死刑以下判刑,则无法进行司法协作。</p><p>刑法的上述规定,似乎解决了对余振东这样的外逃犯减轻处罚的法律依据问题,但这样的法律依据是政治与外交渗入法典的结果,它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与“罪刑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与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的紧张关系。</p><p>刘仁文说:“这好像是没有办法,迫不得已把一些政治、外交的因素塞进了法律。”</p><p>无论如何,在一般犯罪分子贪污10万元以上就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情况下,对涉案金额达数亿元的犯罪分子判处12年有期徒刑,这不能说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p><p>但是,从刑事司法的国际协作来看,这又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因为在是否以不适用死刑的承诺来换取对逃犯的引渡或遣返上,一个最基本的功利判断就是:能够将逃犯引渡或遣返回国,总比任其逍遥国外好。</p><p>2000年11月,“厦门远华案”发生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该法第50条规定:被引渡国对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中国政府向被引渡国做出承诺,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决定。</p><p>这一规定也为中国与欧美国家摈弃“死刑犯不引渡”争议的前嫌,缔结双边引渡条约提供了法律依据。</p><p>但刘认为,这样的条款在法律中不是绝对不能存在,因为法律的科学性受到政治和外交的制约。但此类条款在实践中用得越少越好,如果频繁使用,势必造成法律适用标准的混乱。</p><p>“即使取得了个案对余振东或赖昌星的惩罚,但给整个社会留下了刑罚不均衡的印象。”他说,类似余、赖的个案积多,对大陆法制统一、司法公正,就会产生很大的负作用。</p><p>法学界呼吁取消经济犯罪死刑</p><p>大陆经济犯罪外逃犯日渐增多,引渡、遣返等手段又被频繁使用。对此,大陆刑法学者建议:取消经济犯罪类的死刑制度。并认为,在大陆要一下子取消所有犯罪的死刑还不现实,但先取消经济犯罪的死刑则可行。</p><p>首先,它符合大陆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其次,它不会遇到太大的民意阻力,民意支持死刑主要体现在“杀人偿命”的暴力犯罪上,而对于非暴力的经济犯罪则并不是那么强烈。第三,它与大陆强化人权保障的时代理念相吻合。</p><p>刘仁文说,如果取消了经济犯罪的死刑判决,不仅有利于实现所有经济犯罪分子的刑罚平等,而且也省去在国际刑事司法协作中围绕“死刑不引渡”而引发的烦琐谈判。</p><p>否则,人们只会形成一种印象:贪官们谁能跑到国外,谁就没有死刑的危险。这样的后果是消极的。事实上,在处理赖昌星等外逃犯的问题上,中国政府也面临同样的尴尬:判他死刑,加拿大不会同意;不判他死刑,本案已经判处了14名情节比他轻的罪犯死刑。</p><p>刘仁文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依然保留着68个死刑罪名,其中大部分都是经济罪名。目前大陆在经济犯罪上的刑罚设置和处理总的来讲是偏重的,应当适当地予以轻缓化。</p><p>据统计,目前事实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已经有136个。大陆许多法学家们主张尽早废除死刑,尤其是要首先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西引渡协议》可能造成经济犯罪量刑不一之后,《北京青年报》发表评论呼吁废除经济犯罪死刑。</p><p>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江必新向会议提交修改刑法的议案,提出对走私、盗窃、贪污、受贿等绝大部分贪利犯罪逐步进行死刑废除,控制死刑适用,重构刑罚体系。</p><p>江认为,贪利犯罪的发生和增多,都有复杂的社会原因。对经济犯罪的预防和遏制,关键在于健全经济管理制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应废除绝大部分贪利型犯罪的死刑。</p><p>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华璞做客中国政府网和新华网时亦承认,逐步减少直至废除死刑,是世界的一个趋势。</p><p>公众力挺对贪官保留死刑</p><p>然而,法学界的呼吁很快遭致网络声讨,民众唾骂。网民们不仅力挺对贪污贿赂犯罪严惩,甚至强调保留死刑。近年来网络上关于死刑存废的讨论中,支持保留死刑的意见也占压倒性的多数。</p><p>观察人士指出,这直接体现出民众对贪污腐败行为的切齿痛恨,特别是当前干群关系紧张,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现象严重,此时取消经济犯罪的死刑判决很容易激起民众反弹,导致民众对国家司法制度的不信任。</p><p>事实上,近些年来,贪污受贿数额巨大的腐败官员大都未被落实死刑,而是改判死缓。但学界关于废除贪污受贿罪犯死刑的声音日益响亮,却让公众生起疑心,进而认为这样会助长贪风日炽。</p><p>前段时间,有境外媒体报道称“中国正拟取消非暴力罪行死刑”、“立法机关和法院虽没有修改刑法的具体计划,但已在实践中操作。”对此传言,全国人大和最高法院特意进行澄清,并明确表示,所谓“正拟议取消非暴力罪行死刑”的说法不实,目前全国人大和最高法院并没有考虑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处刑做出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也表示,中国暂时不会考虑废除死刑,废除死刑不符合中国目前的国情;对于经济犯罪废除死刑,也不符合目前的中国国情。</p><p>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说:“现在废除死刑仍有制度性的障碍,我们的事前防范制度建设不力,只好更多地依靠事后威慑。”他认为,目前死刑废除的基本条件还不具备,特别是民众“杀人偿命”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对腐败仍深恶痛绝。这种民意也是决策层慎重处理死刑存废的重要因素之一。</p><p>然而,对非暴力犯罪者免死,既是国际司法的主流,也将是中国刑法改革的必由之路。“当前引渡外逃贪官不判死刑,民众心理可能受到冲击,但他们会逐步认可‘生命权大于财产权’的理念,经济犯罪死刑存在的基础将逐步动摇。”</p><p>刘仁文认为,“这只是一个时间和认识上的问题。”1997年新刑法废除了与民众密切相关的普通盗窃罪的死刑,但社会还是平静地接受了这一现实。</p><p>赖昌星遣返带来新问题</p><p>免死说触发“刑罚不均衡”争议</p><p>文 □ 记者 谌彦辉</p><p>6月1日,加拿大联邦法庭宣布对中国“远华”走私案重要嫌疑人赖昌星遣返案的判决结果,裁定暂缓执行遣返令,以审议决定是否接受他提出的对其遣返前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司法复议的请求。</p><p>联邦法庭发言人安德鲁·鲍姆贝格在接受新华社记者询问时说,赖昌星及其辩护律师要在30天内把要求司法复议的申请文件以及其他重要相关文件呈交法庭,移民部及控方律师在其后的30天内把相关回应文件也呈交法庭,最后再由法官和控辩双方确定听证的具体时间和地点。这意味着赖昌星遣返案还要拖延至少两个月的时间。</p><p>喧闹中加两国的远华走私案主角是否被遣返,拍板定案始终变数不断。惟一可确信的是,加拿大政府已于5月25日再发给中国大使馆外交照会,要求确认对赖昌星免死的保证是否还有效。5月26日,加拿大外交部即得到中国大使馆的回复,确认在2001年5月2日发出的,保证赖昌星不会被判死刑的内容仍然有效。</p><p>此前不久,涉嫌参与贪污挪用巨额公款并外逃的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被美国遣返回国,中国政府也承诺不判处死刑。而最近中国和西班牙政府签订的引渡条约,明确了“死刑犯不引渡”条款。这一条款也使得被引渡回来的外逃贪官享有“死刑豁免权”。</p><p>据悉,中国正在与贪官外逃的“热门”国家加速谈判并缔结引渡条约,以在全球范围内编织一个外逃贪官追捕网。继余振东、赖昌星之后,还会有更多被引渡或遣返回国的外逃贪官将免去一死。</p><p>出逃贪官生死不一</p><p>2006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部署了中国大陆范围内的追捕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舆论称之为“缉拿在逃贪官”风暴。据新华网报道,目前有4000多名被指贪污的官员在逃,其中有约500人居于海外。</p><p>到2006年2月底,追捕贪官行动已缉拿400多名贪官归案。据统计,去年中国各级检察机关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703人,3年来共抓获在逃贪官1913人,在逃时间最长的达10年之久。</p><p>在这次行动中,曾担任河北省任丘市副市长、沧州市人民银行行长的连荣光被抓捕。据报,潜逃两年多的连荣光被巨鹿县检察院反贪局干警从山东烟台缉拿归案。据初步查明,连荣光涉嫌受贿100多万元人民币、挪用公款300万元,还涉嫌滥用职权。根据中国法律,他极有可能面临死刑判决。</p><p>不过,在高检、公安部此次集中追逃行动缉拿归案的贪官中,有相当数量的人选择国境、边境、口岸等地藏匿,准备伺机逃往国外,以求获得“一线生机”。事实上,余振东、赖昌星正是通过外逃而免去一死。</p><p>2006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批准中国与西班牙签署的引渡条约。该条约首次出现了涉及死刑犯引渡问题的条款。条约明确规定:“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做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否则被请求方应当拒绝引渡。”</p><p>此前,中国与俄罗斯、韩国、南非、巴西等24个国家谈判缔结的引渡条约中,没有一个明确写入“死刑犯不引渡”条款。而今后,中国要和欧盟其他国家建立双边引渡关系,还会有这样的条款。</p><p>舆论高度评价,该条约的生效将加速中国编织国际引渡网,缉捕以贪官为主的外逃案犯。但此次人大常委会讨论、审议中西引渡条约,仍有委员对“死刑犯不引渡”这一条款持不同意见。他们担心,这一条款将会使腐败分子抱着侥幸心理,更多地逃到国外去。</p><p>一些法学家则认为,如果外逃贪官更多地被引渡回国,罪刑不相适应的问题将日益突出,刑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也将大打折扣,与之带来的是“刑罚不均衡”的法律冲突问题。</p><p>外逃贪官免死与“刑法公平”</p><p>日前,余振东被遣返回国受审,获免死判决,有人就提出质疑:有些贪污犯比起余振东涉案金额要少得多,还是被判处死刑,而余振东只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怎么解释“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p><p>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说,对这些遣返回国的贪官免死,无疑冲击了既有司法原则。假如余振东、赖昌星没有从国外遣回这一“特殊背景”,按照大陆刑法规定,他们应被判处死刑。</p><p>刘仁文介绍,大陆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特意在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主要是考虑到在类似余振东这样的案件中,如果不承诺在死刑以下判刑,则无法进行司法协作。</p><p>刑法的上述规定,似乎解决了对余振东这样的外逃犯减轻处罚的法律依据问题,但这样的法律依据是政治与外交渗入法典的结果,它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与“罪刑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与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的紧张关系。</p><p>刘仁文说:“这好像是没有办法,迫不得已把一些政治、外交的因素塞进了法律。”</p><p>无论如何,在一般犯罪分子贪污10万元以上就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情况下,对涉案金额达数亿元的犯罪分子判处12年有期徒刑,这不能说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p><p>但是,从刑事司法的国际协作来看,这又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因为在是否以不适用死刑的承诺来换取对逃犯的引渡或遣返上,一个最基本的功利判断就是:能够将逃犯引渡或遣返回国,总比任其逍遥国外好。</p><p>2000年11月,“厦门远华案”发生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该法第50条规定:被引渡国对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中国政府向被引渡国做出承诺,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决定。</p><p>这一规定也为中国与欧美国家摈弃“死刑犯不引渡”争议的前嫌,缔结双边引渡条约提供了法律依据。</p><p>但刘认为,这样的条款在法律中不是绝对不能存在,因为法律的科学性受到政治和外交的制约。但此类条款在实践中用得越少越好,如果频繁使用,势必造成法律适用标准的混乱。</p><p>“即使取得了个案对余振东或赖昌星的惩罚,但给整个社会留下了刑罚不均衡的印象。”他说,类似余、赖的个案积多,对大陆法制统一、司法公正,就会产生很大的负作用。</p><p>法学界呼吁取消经济犯罪死刑</p><p>大陆经济犯罪外逃犯日渐增多,引渡、遣返等手段又被频繁使用。对此,大陆刑法学者建议:取消经济犯罪类的死刑制度。并认为,在大陆要一下子取消所有犯罪的死刑还不现实,但先取消经济犯罪的死刑则可行。</p><p>首先,它符合大陆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其次,它不会遇到太大的民意阻力,民意支持死刑主要体现在“杀人偿命”的暴力犯罪上,而对于非暴力的经济犯罪则并不是那么强烈。第三,它与大陆强化人权保障的时代理念相吻合。</p><p>刘仁文说,如果取消了经济犯罪的死刑判决,不仅有利于实现所有经济犯罪分子的刑罚平等,而且也省去在国际刑事司法协作中围绕“死刑不引渡”而引发的烦琐谈判。</p><p>否则,人们只会形成一种印象:贪官们谁能跑到国外,谁就没有死刑的危险。这样的后果是消极的。事实上,在处理赖昌星等外逃犯的问题上,中国政府也面临同样的尴尬:判他死刑,加拿大不会同意;不判他死刑,本案已经判处了14名情节比他轻的罪犯死刑。</p><p>刘仁文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依然保留着68个死刑罪名,其中大部分都是经济罪名。目前大陆在经济犯罪上的刑罚设置和处理总的来讲是偏重的,应当适当地予以轻缓化。</p><p>据统计,目前事实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已经有136个。大陆许多法学家们主张尽早废除死刑,尤其是要首先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西引渡协议》可能造成经济犯罪量刑不一之后,《北京青年报》发表评论呼吁废除经济犯罪死刑。</p><p>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江必新向会议提交修改刑法的议案,提出对走私、盗窃、贪污、受贿等绝大部分贪利犯罪逐步进行死刑废除,控制死刑适用,重构刑罚体系。</p><p>江认为,贪利犯罪的发生和增多,都有复杂的社会原因。对经济犯罪的预防和遏制,关键在于健全经济管理制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应废除绝大部分贪利型犯罪的死刑。</p><p>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华璞做客中国政府网和新华网时亦承认,逐步减少直至废除死刑,是世界的一个趋势。</p><p>公众力挺对贪官保留死刑</p><p>然而,法学界的呼吁很快遭致网络声讨,民众唾骂。网民们不仅力挺对贪污贿赂犯罪严惩,甚至强调保留死刑。近年来网络上关于死刑存废的讨论中,支持保留死刑的意见也占压倒性的多数。</p><p>观察人士指出,这直接体现出民众对贪污腐败行为的切齿痛恨,特别是当前干群关系紧张,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现象严重,此时取消经济犯罪的死刑判决很容易激起民众反弹,导致民众对国家司法制度的不信任。</p><p>事实上,近些年来,贪污受贿数额巨大的腐败官员大都未被落实死刑,而是改判死缓。但学界关于废除贪污受贿罪犯死刑的声音日益响亮,却让公众生起疑心,进而认为这样会助长贪风日炽。</p><p>前段时间,有境外媒体报道称“中国正拟取消非暴力罪行死刑”、“立法机关和法院虽没有修改刑法的具体计划,但已在实践中操作。”对此传言,全国人大和最高法院特意进行澄清,并明确表示,所谓“正拟议取消非暴力罪行死刑”的说法不实,目前全国人大和最高法院并没有考虑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处刑做出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也表示,中国暂时不会考虑废除死刑,废除死刑不符合中国目前的国情;对于经济犯罪废除死刑,也不符合目前的中国国情。</p><p>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说:“现在废除死刑仍有制度性的障碍,我们的事前防范制度建设不力,只好更多地依靠事后威慑。”他认为,目前死刑废除的基本条件还不具备,特别是民众“杀人偿命”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对腐败仍深恶痛绝。这种民意也是决策层慎重处理死刑存废的重要因素之一。</p><p>然而,对非暴力犯罪者免死,既是国际司法的主流,也将是中国刑法改革的必由之路。“当前引渡外逃贪官不判死刑,民众心理可能受到冲击,但他们会逐步认可‘生命权大于财产权’的理念,经济犯罪死刑存在的基础将逐步动摇。”</p><p>刘仁文认为,“这只是一个时间和认识上的问题。”1997年新刑法废除了与民众密切相关的普通盗窃罪的死刑,但社会还是平静地接受了这一现实。</p>
<p>我觉得在这个问题还是采取国外的量刑原则比较,去掉无期徒刑,将刑法最高年限提升到300年,从国外引渡回来不能判死刑的,可以判上两三百年。</p><p>目前国内的徒刑,明确年限的最高才20~30年,再多就是无期了,若只是判无期,很容易被这些有背景的家伙减刑,然后很快就释放。</p>
<p>先弄回来,</p><p>并当住以后的外逃路子后,</p><p>再讨论改回去法律条文!!!</p>
<p>不要太感情化地看待这件事。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国家意志要受国家力量与国家法的制约。因遵守国际条约而不对外逃贪官适用死刑,符合国际法,也不会对当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政原则构成损害——毕竟这是个案。如果这种现象比较普遍,可以考虑修改刑法,以保证社会公众适用法律的公正。</p><p>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各国法律效力的冲突,而为了各国更大的利益,有必要限制自己的意志。</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chengwb</i>在2006-7-6 21:58:00的发言:</b><br/><p>我觉得在这个问题还是采取国外的量刑原则比较,去掉无期徒刑,将刑法最高年限提升到300年,从国外引渡回来不能判死刑的,可以判上两三百年。</p><p>目前国内的徒刑,明确年限的最高才20~30年,再多就是无期了,若只是判无期,很容易被这些有背景的家伙减刑,然后很快就释放。</p></div><p>这绝对是好办法。并且还要加上一条:永远不得保释。</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