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追逃开枪被判有期徒刑15年[转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0 16:16:45
2002年3月17日,四川日报、华西都市报等报道了一条消息,像一石激起千重浪,引发了执法部门和专家学者的争论和深思,也引起了作为全国百万人民警察喉舌的人民公安报社的关注。3月26日,人民公安报也载发了这条消息:
日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一起民警制止寻衅滋事时违法使用枪支导致一死一伤的案件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内江市公安局赔偿受害人及亲属共计28万余元。
1997年11月24日晚,内江市市中区某酒楼业主曾某与承包其三楼夜总会的黄某因退租问题发生争执,黄的妹夫刘某及其弟刘夕彬、侄子刘志刚等人闻讯赶来,殴打劝架者邓某。此时,身着便衣的内江市公安局民警贺勇见有人打架,便冲进人群劝架。刘夕彬不仅不听劝阻,反而拿刀追赶围观的一劝架者。贺勇见状伸手去腋下掏枪,刘志刚抱住贺勇,刘夕彬也持刀向贺冲来。
贺勇挣脱束缚后掏出手枪,刘夕彬、刘志刚父子吓得拔腿就逃,贺勇起身追赶,并连续向二人开枪射击至六发子弹打完。结果致刘夕彬死亡,刘志刚七级伤残。此后,省高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贺勇有期徒刑15年。
2000年11月,刘志刚及家人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内江市公安局赔偿因刘夕彬死亡、刘志刚受伤而造成的各种损失共计126万余元。
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内江市公安局民警贺勇在当事人刘夕彬、刘志刚等人正在实施寻衅滋事时出面制止,属法定职务行为,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当刘氏父子二人已停止违法行为逃跑,贺违法使用枪支对二人进行射击直至子弹打完,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已构成犯罪事实,这一点已在法院对其的刑事判决书中予以确认,因此,刘志刚及其家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中的被侵权事项也应依法予以确认,内江市公安局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消息登载后,全国各地民警反映强烈,许多人认为,民警贺勇制止寻衅滋事在前、开枪追捕犯罪嫌疑人在后,整个过程都属依法执行公务,不应有罪,因此对此事件提出疑问。对此,我们进行了深入的调查采访。
歹徒袭警拒捕
民警追逃开枪
我们来到内江市中区中央路,鳞次栉比的商业店铺和熙熙攘攘的来往人流,勾勒出一派安宁祥和。四年半前那个寒冷冬夜里响起的枪声,已经在人们的记忆中淡去,而我们却极力将这一段真实重新拾起:
那一天贺勇的运气差到了极点,不该撞上的一切偏偏让他撞上了。
晚上9时许,他和战友潘涛等人便衣出行,途经中央路雅居酒楼门口,看见一帮人在激烈争吵和抓扯扭打,不少群众驻足围观,就立即前去干预。原来,雅居酒楼业主曾昭蓉与承包其三楼夜总会的黄泽刚因承租问题在二楼发生争执,三楼紫叶夜总会的业主邓小勇下楼劝解,激怒中的黄泽刚不听劝阻,反而与邓争吵并发生抓扯,后被他人劝开。黄泽刚恼羞成怒,打电话邀约刘夕成、刘夕彬、刘志刚等人赶来助威,对邓小勇进行殴打。邓跑下楼后,黄泽刚一伙追打不放。围观群众余众举出面劝阻,狂躁的刘夕彬抽出随身携带的长刀就向余挥砍过去,余躲闪开后,刘夕彬又持刀追赶邓小勇。
见有人持刀行凶,贺勇挺身而出,大喝一声“住手!我们是警察,不准打架!”并伸手往腋下掏枪。刘夕彬的同伙刘志刚见状立即从背后将贺勇拦腰抱住,贺勇在挣扎中倒地。此时,穷凶极恶的刘夕彬转身持刀向贺勇扑过来,民警潘涛见状立即对天鸣枪示警。贺勇挣脱刘志刚站起身来,掏出手枪对准刘夕彬,刘夕彬和刘志刚拔腿就逃。贺勇大声命令:“站住!不准跑!”并追了上去。刘夕彬持刀狂窜,路人纷纷避让,贺勇一边鸣枪一边追击,一边喝令刘夕彬放下凶器。眼看刘夕彬就要跨过栏杆跑过路口,为制止其逃跑,贺勇果断开枪射击。刘夕彬中弹后长刀落地,窜出10余米远后倒下,在送医院途中死亡。一同逃跑的刘志刚也中弹受伤。
刘家先声夺人
民警沦为被告
案件发生后,刘家把贺勇告上法庭,并到省城四处活动,争取舆论支持。
1999年6月18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贺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复审后,于1999年11月13日作出[1999]川刑一终字第4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为贺勇在刘夕彬、刘志刚等人正在进行寻衅滋事、持刀行凶的违法犯罪行为时出面履行警察职责制止行凶,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当刘夕彬、刘志刚已停止违法行为逃跑,贺勇追赶时却违法使用枪支对二人进行射击至子弹打完,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后果严重,应予严惩。贺勇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法使用枪支构成犯罪,且被害人刘夕彬、刘志刚有违法行为的重大过错,故对被告人贺勇应从轻处罚。原判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较重。改判贺勇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维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01年12月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又决定内江市公安局应承担贺勇在履行警察职责过程中违法使用枪支致人死伤的国家赔偿共计288126.13元,并给付死者刘夕彬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刘涛生活费至18周岁止、刘国清生活费至死亡时止。
判决两相矛盾
执法似有偏颇
法院对此案的判决,在内江市公安局上上下下引起了强烈震动。民警们认为,贺勇制止行凶滋事、追捕犯罪嫌疑人是依法执行公务,而法院却以“个人行为”重判贺勇十五年徒刑,尔后又以“法定职务行为”判罚公安机关赔偿,这样明显的自相矛盾,不是缺乏常识就是故意曲解法律,偏袒原告。
为切实维护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合法权益,内江市公安局以案件事实为依据,就该案定性问题提出了异议:
一、刘夕彬寻衅行凶违法犯罪行为事实清楚。据查证,事发当日,刘夕彬、刘志刚、刘夕成等人是受黄泽刚之邀约,且刘夕彬手持长刀凶器,赶到事发现场,报复殴打劝架的无辜市民邓小勇,他们的行为当属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无可置否;后刘夕彬又手持凶器在大街上追杀劝架群众余众举以及挺身而出制止事态的民警贺勇,其侵犯他人生命或健康的主观意图非常明显,只是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余众举躲闪避让、民警潘涛鸣枪制止等因素)而未能得逞,刘夕彬的行为当属行凶杀人的犯罪行为。
二、民警贺勇制止刘夕彬等人违法犯罪行为属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一)、(二)项明文规定警察有“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的职责;第二十一条中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的义务和纪律;第十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由此可见,身为人民警察的贺勇在紧急关头挺身而出,救助无辜受害群众,果断出击制止刘夕彬等人寻衅滋事、持刀行凶的违法犯罪行为正是在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的警察职责。
三、民警贺勇追捕行凶歹徒时使用枪支,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列》的有关规定,不属违法行为。《条列》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根据此规定,事件中刘夕彬手持长刀凶器在大街上追杀前来劝架的无辜群众以及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贺勇,虽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但实施行凶杀人、暴力袭警的犯罪性质没有改变,客观上刘夕彬等人有凶杀犯罪行为的存在,民警贺勇在口头制止无效的情况下,具备了使用枪支的足够依据。当民警潘涛鸣枪警告后,刘夕彬等人慑于威慑猖狂逃窜,企图逃避法律的追究。此时,民警贺勇应当也必须履行抓捕犯罪嫌疑人刘夕彬等人的职责。于是,民警贺勇全力追捕行凶杀人现行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刘夕彬并将其击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四、民警贺勇没有伤害刘夕彬等人的主观故意,只是在履行抓捕违法犯罪人员的职责。将违法犯罪抓捕归案,是法定的警察职责,是公安民警必须作为的行为。贺勇在追捕中开枪的行为从主观上讲是为了制止违法犯罪人员逃跑以及将其抓获归案,并没有故意伤害他人的意图。若履行职责当中有过失致人死亡,按法律只能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十五年明显偏重,是以“个人行为”为依据判处的。既是个人行为,就不应当追究公安机关的赔偿责任。
终审判决生效
贺勇含泪服刑
初夏的阳光在四川金堂监狱花园般的监舍撒下温暖的投影,贺勇在管教民警的带领下向我们走来,30多岁的他两鬓已经全白,三年多的牢狱生活,使一个威猛的警察变成了一个循规蹈矩的囚犯。惟有他的目光,仍然透着不屈和刚毅。
问起当时为什么要把子弹打完,贺勇十分委屈:
“像那样千钧一发的情况下,必须抓捕犯罪嫌疑人是我的惟一动机。至于该打几发子弹,我没有时间去计划,法规上也没有那样苛刻的规定。我实在不能理解法院为什么把这也作为定罪的细节。如果当时我没有武器,如果我没有及时挣脱歹徒的纠缠,那么流血倒下的就一定是我,这方面血的教训难道还少吗?如果我持有武器却不能果断使用武器,不能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那么就是放虎归山,无辜群众还会受到伤害。在法庭上,出庭作证的都是他们一伙,而公安机关的证词和意见法院却毫不采信。现在我坐牢,公安局受罚,他们的流氓霸气也该满足了!”
他所说的“他们”,此刻也许正在兴高采烈地商量着如何分享那一笔丰厚的赔付。
公安机关的赔偿金总是要由国家财政来支付的。为此,内江市财政局张家宁局长愤然在公安局给市政府的报告中写道:“该笔赔偿金数额巨大,远远超出国家公职人员死亡抚恤,也数十倍于见义勇为而牺牲的英模人物,对犯罪犯法、为非作歹的暴徒予以如此‘重奖’,今后如何执法?政府财力如何承受?”
相形之下,贺勇的家人却生活在悲戚之中:妻子下岗,无任何生活来源,9岁的女儿上小学,贫困无助的母女俩只得靠岳父母有限的退休金资助。而贺勇的父亲为儿子坐牢伤心欲绝,今年2月含悲辞世。他只留下一句临终遗言:“我的娃儿没有罪!”
就贺勇是否有罪的问题,记者走访了四川容德律师事务所和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们认为,判定贺勇是否有罪,要看事实本身,其中有几个关键环节:一是贺勇是否表明警察身份;二是追捕逃跑歹徒是在制止歹徒行凶、防卫歹徒袭警后的连续行为还是时过境迁后的报复行为;三是警察是否鸣枪在前,射击在后。若这几个“要件”都无疑问,那么贺勇挺身缉凶和开枪有效地制止犯罪嫌疑人逃遁,应视为忠实履行职务的行为受到上级表彰。
内江市公安局局长陈荣华告诉我们,此案贺勇是不是职务行为很关键,直接关系到量刑轻重和公安机关是否赔付。贺勇的警察身份是特定的,制止犯罪、追捕犯罪嫌疑人是他的天职。对此案的初审和终审判决,我都是有看法有意见的。刘夕彬持刀行凶在前,潘涛鸣枪警告在前,贺勇制止行凶在后,开枪追捕在后,完全是在履行职责,否则,我要追究他的不作为。省高院判公安机关赔付以后,我们承受着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社会讹传“民警打死人了”,对我们颇多指责,而面对上级,我们还得自觉检查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对自己的民警进一步施以高压。同时,经济状况本来就十分拮据的公安机关,要支付高额赔付的压力也非常大。
陈局长表示,作为执法部门,还是要服从法律判决,哪怕判过了,在改变之前,在生效期间,我们都会不折不扣的执行。2002年3月17日,四川日报、华西都市报等报道了一条消息,像一石激起千重浪,引发了执法部门和专家学者的争论和深思,也引起了作为全国百万人民警察喉舌的人民公安报社的关注。3月26日,人民公安报也载发了这条消息:
日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一起民警制止寻衅滋事时违法使用枪支导致一死一伤的案件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内江市公安局赔偿受害人及亲属共计28万余元。
1997年11月24日晚,内江市市中区某酒楼业主曾某与承包其三楼夜总会的黄某因退租问题发生争执,黄的妹夫刘某及其弟刘夕彬、侄子刘志刚等人闻讯赶来,殴打劝架者邓某。此时,身着便衣的内江市公安局民警贺勇见有人打架,便冲进人群劝架。刘夕彬不仅不听劝阻,反而拿刀追赶围观的一劝架者。贺勇见状伸手去腋下掏枪,刘志刚抱住贺勇,刘夕彬也持刀向贺冲来。
贺勇挣脱束缚后掏出手枪,刘夕彬、刘志刚父子吓得拔腿就逃,贺勇起身追赶,并连续向二人开枪射击至六发子弹打完。结果致刘夕彬死亡,刘志刚七级伤残。此后,省高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贺勇有期徒刑15年。
2000年11月,刘志刚及家人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内江市公安局赔偿因刘夕彬死亡、刘志刚受伤而造成的各种损失共计126万余元。
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内江市公安局民警贺勇在当事人刘夕彬、刘志刚等人正在实施寻衅滋事时出面制止,属法定职务行为,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当刘氏父子二人已停止违法行为逃跑,贺违法使用枪支对二人进行射击直至子弹打完,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已构成犯罪事实,这一点已在法院对其的刑事判决书中予以确认,因此,刘志刚及其家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中的被侵权事项也应依法予以确认,内江市公安局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消息登载后,全国各地民警反映强烈,许多人认为,民警贺勇制止寻衅滋事在前、开枪追捕犯罪嫌疑人在后,整个过程都属依法执行公务,不应有罪,因此对此事件提出疑问。对此,我们进行了深入的调查采访。
歹徒袭警拒捕
民警追逃开枪
我们来到内江市中区中央路,鳞次栉比的商业店铺和熙熙攘攘的来往人流,勾勒出一派安宁祥和。四年半前那个寒冷冬夜里响起的枪声,已经在人们的记忆中淡去,而我们却极力将这一段真实重新拾起:
那一天贺勇的运气差到了极点,不该撞上的一切偏偏让他撞上了。
晚上9时许,他和战友潘涛等人便衣出行,途经中央路雅居酒楼门口,看见一帮人在激烈争吵和抓扯扭打,不少群众驻足围观,就立即前去干预。原来,雅居酒楼业主曾昭蓉与承包其三楼夜总会的黄泽刚因承租问题在二楼发生争执,三楼紫叶夜总会的业主邓小勇下楼劝解,激怒中的黄泽刚不听劝阻,反而与邓争吵并发生抓扯,后被他人劝开。黄泽刚恼羞成怒,打电话邀约刘夕成、刘夕彬、刘志刚等人赶来助威,对邓小勇进行殴打。邓跑下楼后,黄泽刚一伙追打不放。围观群众余众举出面劝阻,狂躁的刘夕彬抽出随身携带的长刀就向余挥砍过去,余躲闪开后,刘夕彬又持刀追赶邓小勇。
见有人持刀行凶,贺勇挺身而出,大喝一声“住手!我们是警察,不准打架!”并伸手往腋下掏枪。刘夕彬的同伙刘志刚见状立即从背后将贺勇拦腰抱住,贺勇在挣扎中倒地。此时,穷凶极恶的刘夕彬转身持刀向贺勇扑过来,民警潘涛见状立即对天鸣枪示警。贺勇挣脱刘志刚站起身来,掏出手枪对准刘夕彬,刘夕彬和刘志刚拔腿就逃。贺勇大声命令:“站住!不准跑!”并追了上去。刘夕彬持刀狂窜,路人纷纷避让,贺勇一边鸣枪一边追击,一边喝令刘夕彬放下凶器。眼看刘夕彬就要跨过栏杆跑过路口,为制止其逃跑,贺勇果断开枪射击。刘夕彬中弹后长刀落地,窜出10余米远后倒下,在送医院途中死亡。一同逃跑的刘志刚也中弹受伤。
刘家先声夺人
民警沦为被告
案件发生后,刘家把贺勇告上法庭,并到省城四处活动,争取舆论支持。
1999年6月18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贺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复审后,于1999年11月13日作出[1999]川刑一终字第4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为贺勇在刘夕彬、刘志刚等人正在进行寻衅滋事、持刀行凶的违法犯罪行为时出面履行警察职责制止行凶,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当刘夕彬、刘志刚已停止违法行为逃跑,贺勇追赶时却违法使用枪支对二人进行射击至子弹打完,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后果严重,应予严惩。贺勇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法使用枪支构成犯罪,且被害人刘夕彬、刘志刚有违法行为的重大过错,故对被告人贺勇应从轻处罚。原判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较重。改判贺勇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维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01年12月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又决定内江市公安局应承担贺勇在履行警察职责过程中违法使用枪支致人死伤的国家赔偿共计288126.13元,并给付死者刘夕彬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刘涛生活费至18周岁止、刘国清生活费至死亡时止。
判决两相矛盾
执法似有偏颇
法院对此案的判决,在内江市公安局上上下下引起了强烈震动。民警们认为,贺勇制止行凶滋事、追捕犯罪嫌疑人是依法执行公务,而法院却以“个人行为”重判贺勇十五年徒刑,尔后又以“法定职务行为”判罚公安机关赔偿,这样明显的自相矛盾,不是缺乏常识就是故意曲解法律,偏袒原告。
为切实维护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合法权益,内江市公安局以案件事实为依据,就该案定性问题提出了异议:
一、刘夕彬寻衅行凶违法犯罪行为事实清楚。据查证,事发当日,刘夕彬、刘志刚、刘夕成等人是受黄泽刚之邀约,且刘夕彬手持长刀凶器,赶到事发现场,报复殴打劝架的无辜市民邓小勇,他们的行为当属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无可置否;后刘夕彬又手持凶器在大街上追杀劝架群众余众举以及挺身而出制止事态的民警贺勇,其侵犯他人生命或健康的主观意图非常明显,只是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余众举躲闪避让、民警潘涛鸣枪制止等因素)而未能得逞,刘夕彬的行为当属行凶杀人的犯罪行为。
二、民警贺勇制止刘夕彬等人违法犯罪行为属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一)、(二)项明文规定警察有“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的职责;第二十一条中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的义务和纪律;第十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由此可见,身为人民警察的贺勇在紧急关头挺身而出,救助无辜受害群众,果断出击制止刘夕彬等人寻衅滋事、持刀行凶的违法犯罪行为正是在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的警察职责。
三、民警贺勇追捕行凶歹徒时使用枪支,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列》的有关规定,不属违法行为。《条列》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根据此规定,事件中刘夕彬手持长刀凶器在大街上追杀前来劝架的无辜群众以及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贺勇,虽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但实施行凶杀人、暴力袭警的犯罪性质没有改变,客观上刘夕彬等人有凶杀犯罪行为的存在,民警贺勇在口头制止无效的情况下,具备了使用枪支的足够依据。当民警潘涛鸣枪警告后,刘夕彬等人慑于威慑猖狂逃窜,企图逃避法律的追究。此时,民警贺勇应当也必须履行抓捕犯罪嫌疑人刘夕彬等人的职责。于是,民警贺勇全力追捕行凶杀人现行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刘夕彬并将其击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四、民警贺勇没有伤害刘夕彬等人的主观故意,只是在履行抓捕违法犯罪人员的职责。将违法犯罪抓捕归案,是法定的警察职责,是公安民警必须作为的行为。贺勇在追捕中开枪的行为从主观上讲是为了制止违法犯罪人员逃跑以及将其抓获归案,并没有故意伤害他人的意图。若履行职责当中有过失致人死亡,按法律只能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十五年明显偏重,是以“个人行为”为依据判处的。既是个人行为,就不应当追究公安机关的赔偿责任。
终审判决生效
贺勇含泪服刑
初夏的阳光在四川金堂监狱花园般的监舍撒下温暖的投影,贺勇在管教民警的带领下向我们走来,30多岁的他两鬓已经全白,三年多的牢狱生活,使一个威猛的警察变成了一个循规蹈矩的囚犯。惟有他的目光,仍然透着不屈和刚毅。
问起当时为什么要把子弹打完,贺勇十分委屈:
“像那样千钧一发的情况下,必须抓捕犯罪嫌疑人是我的惟一动机。至于该打几发子弹,我没有时间去计划,法规上也没有那样苛刻的规定。我实在不能理解法院为什么把这也作为定罪的细节。如果当时我没有武器,如果我没有及时挣脱歹徒的纠缠,那么流血倒下的就一定是我,这方面血的教训难道还少吗?如果我持有武器却不能果断使用武器,不能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那么就是放虎归山,无辜群众还会受到伤害。在法庭上,出庭作证的都是他们一伙,而公安机关的证词和意见法院却毫不采信。现在我坐牢,公安局受罚,他们的流氓霸气也该满足了!”
他所说的“他们”,此刻也许正在兴高采烈地商量着如何分享那一笔丰厚的赔付。
公安机关的赔偿金总是要由国家财政来支付的。为此,内江市财政局张家宁局长愤然在公安局给市政府的报告中写道:“该笔赔偿金数额巨大,远远超出国家公职人员死亡抚恤,也数十倍于见义勇为而牺牲的英模人物,对犯罪犯法、为非作歹的暴徒予以如此‘重奖’,今后如何执法?政府财力如何承受?”
相形之下,贺勇的家人却生活在悲戚之中:妻子下岗,无任何生活来源,9岁的女儿上小学,贫困无助的母女俩只得靠岳父母有限的退休金资助。而贺勇的父亲为儿子坐牢伤心欲绝,今年2月含悲辞世。他只留下一句临终遗言:“我的娃儿没有罪!”
就贺勇是否有罪的问题,记者走访了四川容德律师事务所和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们认为,判定贺勇是否有罪,要看事实本身,其中有几个关键环节:一是贺勇是否表明警察身份;二是追捕逃跑歹徒是在制止歹徒行凶、防卫歹徒袭警后的连续行为还是时过境迁后的报复行为;三是警察是否鸣枪在前,射击在后。若这几个“要件”都无疑问,那么贺勇挺身缉凶和开枪有效地制止犯罪嫌疑人逃遁,应视为忠实履行职务的行为受到上级表彰。
内江市公安局局长陈荣华告诉我们,此案贺勇是不是职务行为很关键,直接关系到量刑轻重和公安机关是否赔付。贺勇的警察身份是特定的,制止犯罪、追捕犯罪嫌疑人是他的天职。对此案的初审和终审判决,我都是有看法有意见的。刘夕彬持刀行凶在前,潘涛鸣枪警告在前,贺勇制止行凶在后,开枪追捕在后,完全是在履行职责,否则,我要追究他的不作为。省高院判公安机关赔付以后,我们承受着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社会讹传“民警打死人了”,对我们颇多指责,而面对上级,我们还得自觉检查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对自己的民警进一步施以高压。同时,经济状况本来就十分拮据的公安机关,要支付高额赔付的压力也非常大。
陈局长表示,作为执法部门,还是要服从法律判决,哪怕判过了,在改变之前,在生效期间,我们都会不折不扣的执行。
妈的!干警察还不如干黑社会!!现在当警察真窝囊!!!!!我现在也不想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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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决估计在开庭前已经定了。判决结果取决于庭外活动。
这个判的也太过了吧,那家人有背景。。。
判刑不算过,他最大的失误在不该在凶犯逃跑后提枪追杀。不过量刑明显偏重,我们这里95-96年间有起类似案件,开枪人员不是警察(好像是银行的什么人,但是合法持有枪支)还是什么来着,当时不是执行公务,反正是受流氓 挑衅,拔枪示警(这是他的错),流氓抢枪,他果断开枪,然后追杀流氓,最后7发子弹打光,造成好像是二死两重伤一轻伤(大致如此,反正死了是绝对大于等于两个,时间太久有点忘了)枪法好像还不错。死的第一个是被搂过来抵胸打的,当场死亡,其余几个伤亡在追杀过程中(这也是他的错),简直是警匪片的说。最后结果是--7年。我们开玩笑说是一枪一年,呵呵
咳!这样的结果,以后警察都不抓贼了,遭殃的还是老百姓。
这也行!
莫名其妙的法律。[em12]
内江~出了名的黑社会城市
暗无天日啊!!
宁可放过一千
不能错杀一个
要不然,警察的权力就太大了
就向政府一样,权力越大,越腐败,越胡作非为
一个小偷小摸的后果,绝对要比为非作歹的警察或政府造成的后果小得多。
我认为应该放宽警察开枪的权限。
以下是引用fengchepeng在2003-10-14 15:49:00的发言:
宁可放过一千
不能错杀一个
要不然,警察的权力就太大了
就向政府一样,权力越大,越腐败,越胡作非为
一个小偷小摸的后果,绝对要比为非作歹的警察或政府造成的后果小得多。


等哪天你被人追杀时你也许会改变主义的![em05][em05][em05]
看这个情节,实在是判的重了,这样就打击了广大的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可以酌情减刑的。
以下是引用allenliaoyan在2003-10-14 21:29:00的发言:
[quote]以下是引用fengchepeng在2003-10-14 15:49:00的发言:
宁可放过一千
  不能错杀一个
  要不然,警察的权力就太大了
  就向政府一样,权力越大,越腐败,越胡作非为
  一个小偷小摸的后果,绝对要比为非作歹的警察或政府造成的后果小得多。


等哪天你被人追杀时你也许会改变主义的![em05][em05][em05]

[/quote]

被小贼追杀总比被警察追杀强.
以下是引用听剑客在2003-10-15 2:16:00的发言:
[quote]以下是引用allenliaoyan在2003-10-14 21:29:00的发言:
[quote]以下是引用fengchepeng在2003-10-14 15:49:00的发言:
  宁可放过一千
   不能错杀一个
   要不然,警察的权力就太大了
   就向政府一样,权力越大,越腐败,越胡作非为
   一个小偷小摸的后果,绝对要比为非作歹的警察或政府造成的后果小得多。
  


  等哪天你被人追杀时你也许会改变主义的![em05][em05][em05]
  
[/quote]

被小贼追杀总比被警察追杀强.
[/quote]

你去发贴呀~~让小贼来杀你呀~~
以下是引用fengchepeng在2003-10-14 15:49:00的发言:
宁可放过一千
不能错杀一个
要不然,警察的权力就太大了
就向政府一样,权力越大,越腐败,越胡作非为
一个小偷小摸的后果,绝对要比为非作歹的警察或政府造成的后果小得多。


如果这个社会按大哥你的说法改变的话,我看中国才真的完了。有法不依,滥用刑罚,人人自危。

记得我小时候有天晚上看到过警察抓小偷(大概是小偷吧),那小子跑的贼快,结果后来警察掏出枪来开了一枪(是朝地上打得,就在我旁边不远,我一直认为这是走火,向地上开枪我认为不是个好选择。虽然那里是沙土,但谁敢保证子弹不会碰到石头反弹?)结果那个小偷就真的停下来了,大概腿发软了吧。所以我认为鸣枪示警绝对是有效的。这是我到现在为止唯一的一次看到警察鸣枪。
垃圾贴!!!

一看就知道是在挑起警察与普通群众的矛盾!!!

别有用心的垃圾!!!!
5楼,持械拒捕不能开枪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