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假药案内幕:监管者的丑陋让人震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3/29 17:43:52
<p>齐齐哈尔假药案内幕:监管者的丑陋让人震惊&nbsp; <br/>&nbsp;<br/>中国网 | 时间:2006 年5 月17 日 |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时报&nbsp; <br/>&nbsp;<br/>针对日前曝光的齐齐哈尔假药事件,14日,齐齐哈尔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造成该事件的原因是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公司在购买药用辅料丙二醇用于亮菌甲素注射液生产时,购入了来自江苏泰兴的假冒丙二醇。 </p><p>为此,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采取措施,有效控制了假丙二醇的源头,而贩卖假丙二醇的嫌疑人王桂平也已被江苏省公安部门采取强制措施。 </p><p>假药原因已明,而且源头也得到“有效控制”——这听上去似乎是一个让人松一口气的好消息,然而,如果我们仔细打量近几日围绕“齐齐哈尔假药事件”暴露出来的一系列骇人听闻的内幕真相,又不能不说,该事件实在是对时下千疮百孔的包括药品生产、流通、采购在内的药品监督管理过程的一次全程“示丑”——如在药品的原料监管、生产环节,据齐齐哈尔药监局局长曹永文介绍,假冒的丙二醇所以能成为生产原料,是因为该企业采购员“为了利益放弃原则”:“以前,他买的都是进口的丙二醇,价格在1.7万元左右,而江苏产的(假丙二醇)价格仅为6000多元”,而随后,“由于检验员的失职和渎职,把不合格的丙二醇当成真正的丙二醇,而进入了使用阶段”。企业为了一己私利以假充优,将药品制成“毒品”,也许不难理解,但是,身负公共责任的政府部门何以也层层失守,让攸关性命的药品安全监管形同虚设? </p><p>《药品管理法》上写的清楚(68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可是,我们目前看到的情况似乎只是:药监部门在授予哈二药公司“国药准字”的权威认证之后,就成了监管上的“甩手掌柜”,毫无半点“跟踪检查”的影子。为此,面对记者的追问,齐齐哈尔药监局长一味地闪烁其辞:“不好直接分析”,“情况很复杂”。 </p><p>而在有毒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大量进入市场的流通环节,相关监管者的丑陋同样令人震惊莫明:药品销售地的监管部门不仅没有及时发现并遏止假药的流入,反倒是助纣为虐,为其畅通无阻大开了方便之门——据广东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有关人员介绍,哈药二公司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居然“是广东省药品招投标的独家中标药”:“省属招标后,这个药是独家中标的,原来的药就落标了,就自然的替代了,我们也是受害者。” </p><p>应该说,近年来,对药品招标采购领域的种种弊端我们已不陌生——不仅没有真正减轻病患者的医药负担,而且大有使“集中采购”渐成“集中腐败”之势,但象广东这样让假药、毒药“独家中标”的荒唐事,还是不能不让人叹为观止,人们有理由追问:假药中标背后还隐藏着多少不可告人的采购腐败内幕?而我们目前看到这一腐败的直接严重后果是:仅在中山大学三医,因为使用假冒亮菌甲素注射液,就已导致4人肾衰竭死亡,此外,该医院仍有6位使用了该药的患者正在抢救,其中3人生命垂危(患者尚无有效治疗方案 征集完全解毒药)…… </p><p>无疑,上述这些药品监管之丑及其所揭示出的具有相当普遍性的药品安全困境,绝不会因为一个“齐齐哈尔假药事件”具体原因的查明而结束,因此,如何从这一标本性事件中痛定思痛、反思造成此种监管丑陋的制度根源,还社会一个健康明澈的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实际上是比个案的“严肃处理”更为紧迫的当务之急。<br/>&nbsp;<br/></p><p>齐齐哈尔假药案内幕:监管者的丑陋让人震惊&nbsp; <br/>&nbsp;<br/>中国网 | 时间:2006 年5 月17 日 |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时报&nbsp; <br/>&nbsp;<br/>针对日前曝光的齐齐哈尔假药事件,14日,齐齐哈尔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造成该事件的原因是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公司在购买药用辅料丙二醇用于亮菌甲素注射液生产时,购入了来自江苏泰兴的假冒丙二醇。 </p><p>为此,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采取措施,有效控制了假丙二醇的源头,而贩卖假丙二醇的嫌疑人王桂平也已被江苏省公安部门采取强制措施。 </p><p>假药原因已明,而且源头也得到“有效控制”——这听上去似乎是一个让人松一口气的好消息,然而,如果我们仔细打量近几日围绕“齐齐哈尔假药事件”暴露出来的一系列骇人听闻的内幕真相,又不能不说,该事件实在是对时下千疮百孔的包括药品生产、流通、采购在内的药品监督管理过程的一次全程“示丑”——如在药品的原料监管、生产环节,据齐齐哈尔药监局局长曹永文介绍,假冒的丙二醇所以能成为生产原料,是因为该企业采购员“为了利益放弃原则”:“以前,他买的都是进口的丙二醇,价格在1.7万元左右,而江苏产的(假丙二醇)价格仅为6000多元”,而随后,“由于检验员的失职和渎职,把不合格的丙二醇当成真正的丙二醇,而进入了使用阶段”。企业为了一己私利以假充优,将药品制成“毒品”,也许不难理解,但是,身负公共责任的政府部门何以也层层失守,让攸关性命的药品安全监管形同虚设? </p><p>《药品管理法》上写的清楚(68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可是,我们目前看到的情况似乎只是:药监部门在授予哈二药公司“国药准字”的权威认证之后,就成了监管上的“甩手掌柜”,毫无半点“跟踪检查”的影子。为此,面对记者的追问,齐齐哈尔药监局长一味地闪烁其辞:“不好直接分析”,“情况很复杂”。 </p><p>而在有毒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大量进入市场的流通环节,相关监管者的丑陋同样令人震惊莫明:药品销售地的监管部门不仅没有及时发现并遏止假药的流入,反倒是助纣为虐,为其畅通无阻大开了方便之门——据广东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有关人员介绍,哈药二公司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居然“是广东省药品招投标的独家中标药”:“省属招标后,这个药是独家中标的,原来的药就落标了,就自然的替代了,我们也是受害者。” </p><p>应该说,近年来,对药品招标采购领域的种种弊端我们已不陌生——不仅没有真正减轻病患者的医药负担,而且大有使“集中采购”渐成“集中腐败”之势,但象广东这样让假药、毒药“独家中标”的荒唐事,还是不能不让人叹为观止,人们有理由追问:假药中标背后还隐藏着多少不可告人的采购腐败内幕?而我们目前看到这一腐败的直接严重后果是:仅在中山大学三医,因为使用假冒亮菌甲素注射液,就已导致4人肾衰竭死亡,此外,该医院仍有6位使用了该药的患者正在抢救,其中3人生命垂危(患者尚无有效治疗方案 征集完全解毒药)…… </p><p>无疑,上述这些药品监管之丑及其所揭示出的具有相当普遍性的药品安全困境,绝不会因为一个“齐齐哈尔假药事件”具体原因的查明而结束,因此,如何从这一标本性事件中痛定思痛、反思造成此种监管丑陋的制度根源,还社会一个健康明澈的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实际上是比个案的“严肃处理”更为紧迫的当务之急。<br/>&nbsp;<br/></p>
所以我老婆生病,都是我刮痧,拔罐,点穴,推拿.用中药也是去同仁堂.这社会太凶险了[em06]
<p>==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的窝案可以说明一切!</p>
<p>个人认为,此案中监管部门责任并不大.</p><p>药监部门不可能对每批药物进行抽查,甚至我怀疑一般性的药检未必能查出问题.</p><p>在一定程度上,药品的生产销售还是要靠良心的.</p><p></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5-17 21:14:06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