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生用无线电设备作弊 被控非法窃取国家机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0 12:00:42
<p>三考生用无线电设备作弊 被控非法窃取国家机密&nbsp; <br/>&nbsp;<br/>中国网 | 时间:2006 年5 月17 日 | 文章来源:重庆晨报&nbsp; <br/>&nbsp;<br/>昨日下午2时,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能容纳300多人的大审判庭内坐满了来参加旁听的西南政法大学师生,我市首例大学生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在此开庭,三被告中的窦某、彭某均为西政的自考生。 </p><p><strong>赴广东买回偷拍设备</strong>
        </p><p>据公诉机关指控称,2005年11月研究生考试报名后,嫌疑人窦某看到有网站出售无线电传输设备,由于英语成绩不好,害怕考研过不了关,窦某打起了“鬼主意”,将准备购买设备考研作弊的想法,告诉了也打算考研的朋友彭某和周某。 </p><p>经过分析,彭某和周某感觉用无线电设备作弊,不容易被考官发现。经商量后,决定由彭某和周某先拿出3000元给窦某赴广东采购设备,考试完后再由参与作弊人员共同分摊费用。 </p><p>去年底,窦某前往广州采购了一套无线电传输设备。回到重庆后,他又买来耳机、对讲机、机顶盒等设备。三人在窦某位于烈士墓壮志路的出租屋内进行了安装,安装完成后,窦某又进行了多次调试,让偷拍和传输达到最佳效果。 </p><p><strong>同伙答题声音太大露馅</strong>
        </p><p>今年1月14日,是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日子。当天一早,彭某、周某、肖某、李某、胡某等五名考生将不到纽扣大的微型耳机塞入耳中,彭某还将一台微型摄像机藏在衣袖内,进入考场。 </p><p>在上午的政治考试中,彭某用微型摄像机将考题进行摄像,然后通过无线电传输至西政招待所207房间内,由窦某负责打印出考题。枪手刘某某做题,然后将答案交给他人,送到烈士墓壮志路25栋6-1号的房间内,由同伙唐某将答案通过对讲机念给参与做弊的彭某等五人。 </p><p>在政治考试中,五人顺利过关,没有被发现。当天下午,一位考官在关窗户时,突然听到窗外传来念英语考题答案的声音。这位考官立即警觉起来,向文保分局和学校保卫处报案。 </p><p>根据声音传出来的房间,民警和保安循声而去,找到唐某和大量无线传输设备、器材,并根据唐某交待,将正在参加考试的肖某、李某、胡某三人查获,并从三人身上收缴出用于接收无线信号的耳机和无线接收器。随后,警方在招待所内还找到打印机等作弊设备。 </p><p>案发后,窦某、彭某、周某潜逃。今年1月18日,三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p><p><strong>三被告当庭表示后悔</strong>
        </p><p>公诉方称,此案涉及到十多人,但起诉彭某三人,是因为他们三人的责任最大。对于其余涉案人员,将向学校发出检察建议,由学校处理。 </p><p>在昨日庭审中,三被告态度较好,认为都是贪图一时利益才做了错事,十分后悔。三被告的辩护人认为,三被告的行为只是投机取巧考试作弊,对社会危害性较小,且三人认罪态度较好,希望法院免除对三人的刑事处罚。 </p><p>法庭审理后表示,此案将择日宣判。 </p><p><strong>庭审焦点 是否构成获取国家秘密罪 </strong></p><p><strong>三大学生的行为是否涉嫌获取国家秘密成为庭审的焦点。</strong>
        </p><p>辩护方认为,考试作弊只是被告投机取巧的违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应该由学校按照作弊处理,并不构成获取国家秘密罪。 </p><p>公诉方则认为,三被告出资购买设备,在过程中还邀约其它同学参与其中,目的就是为了分摊犯罪成本,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p><p>而根据国家教育部、保密局相关规定,全国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考题属于国家秘密范畴,被告彭某利用考生的身份,用设备将考题在保密期内就偷偷传输出去,侵犯了国家的保密制度。 </p><p><strong>相关新闻 旁听大学生感慨考试要凭真本事</strong>
        </p><p>本报讯 “考试还是要凭真本事,弄虚作假肯定要露馅。”在昨天庭审结束后,参加旁听的不少西政学生发出如此感慨。 </p><p>西政学生小赵说,自己也打算考研,听过今天的庭审后,感触颇深。“考试要凭自己的实力说话,作弊不仅扰乱了考试秩序,最终也害了自己。” </p><p>学生小文表示,为了一次考试就在自己人生道路上抹上了污点,想必这次考试对彭某三人以及其它参与者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自己将来也会引以为戒。 </p><p>沙区法院刑庭的任庭长称,此案在我市还是首例,希望大学生们能从中吸取教训,认认真真考试,堂堂正正做人。 </p><p>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形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p><p><strong>新闻纵深 为求作弊信号好3人苦心择地点</strong>
        </p><p>本报讯 在昨日的庭审中,记者了解到,为了能顺利在考研中过关,三被告不仅不惜血本从广州买回了设备,还为作弊地点煞费苦心。 </p><p>彭某等三人除用3000元购买传输设备外,还四处物色水平较高的枪手。去年12月16日,他们开出高价让刘某某代为考研:政治英语两科5000元,考试完后付一半,顺利通过再付另一半。刘某某称,自己参加完两科考试后,顺利拿到了2500元。 </p><p>由于无线电设备信号不太好,彭某等人专门在考前预订了西政招待所207房间,用窦某提供的手提电脑来接收考题信号。但在招待所内将答案传输给彭某等五人时,对讲机的信号又不好了。 </p><p>考试当天,三人改变了作弊地点,由彭某将考题传输到手提电脑上,枪手在一小时内将考题完成,再派人专程送到窦某位于壮志路25栋6-1号的出租屋内。由于此处离考场很近,对讲机信号清晰,再由同伙将答案告诉彭某五人。 </p><p>在1月14日下午英语考试中,由于同伙唐某念答案的声音太大,被细心的考官发现,才揭开了这一团伙作弊案。(本版稿件由本报记者李澜采写)<br/>&nbsp;<br/></p><p>三考生用无线电设备作弊 被控非法窃取国家机密&nbsp; <br/>&nbsp;<br/>中国网 | 时间:2006 年5 月17 日 | 文章来源:重庆晨报&nbsp; <br/>&nbsp;<br/>昨日下午2时,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能容纳300多人的大审判庭内坐满了来参加旁听的西南政法大学师生,我市首例大学生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在此开庭,三被告中的窦某、彭某均为西政的自考生。 </p><p><strong>赴广东买回偷拍设备</strong>
        </p><p>据公诉机关指控称,2005年11月研究生考试报名后,嫌疑人窦某看到有网站出售无线电传输设备,由于英语成绩不好,害怕考研过不了关,窦某打起了“鬼主意”,将准备购买设备考研作弊的想法,告诉了也打算考研的朋友彭某和周某。 </p><p>经过分析,彭某和周某感觉用无线电设备作弊,不容易被考官发现。经商量后,决定由彭某和周某先拿出3000元给窦某赴广东采购设备,考试完后再由参与作弊人员共同分摊费用。 </p><p>去年底,窦某前往广州采购了一套无线电传输设备。回到重庆后,他又买来耳机、对讲机、机顶盒等设备。三人在窦某位于烈士墓壮志路的出租屋内进行了安装,安装完成后,窦某又进行了多次调试,让偷拍和传输达到最佳效果。 </p><p><strong>同伙答题声音太大露馅</strong>
        </p><p>今年1月14日,是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日子。当天一早,彭某、周某、肖某、李某、胡某等五名考生将不到纽扣大的微型耳机塞入耳中,彭某还将一台微型摄像机藏在衣袖内,进入考场。 </p><p>在上午的政治考试中,彭某用微型摄像机将考题进行摄像,然后通过无线电传输至西政招待所207房间内,由窦某负责打印出考题。枪手刘某某做题,然后将答案交给他人,送到烈士墓壮志路25栋6-1号的房间内,由同伙唐某将答案通过对讲机念给参与做弊的彭某等五人。 </p><p>在政治考试中,五人顺利过关,没有被发现。当天下午,一位考官在关窗户时,突然听到窗外传来念英语考题答案的声音。这位考官立即警觉起来,向文保分局和学校保卫处报案。 </p><p>根据声音传出来的房间,民警和保安循声而去,找到唐某和大量无线传输设备、器材,并根据唐某交待,将正在参加考试的肖某、李某、胡某三人查获,并从三人身上收缴出用于接收无线信号的耳机和无线接收器。随后,警方在招待所内还找到打印机等作弊设备。 </p><p>案发后,窦某、彭某、周某潜逃。今年1月18日,三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p><p><strong>三被告当庭表示后悔</strong>
        </p><p>公诉方称,此案涉及到十多人,但起诉彭某三人,是因为他们三人的责任最大。对于其余涉案人员,将向学校发出检察建议,由学校处理。 </p><p>在昨日庭审中,三被告态度较好,认为都是贪图一时利益才做了错事,十分后悔。三被告的辩护人认为,三被告的行为只是投机取巧考试作弊,对社会危害性较小,且三人认罪态度较好,希望法院免除对三人的刑事处罚。 </p><p>法庭审理后表示,此案将择日宣判。 </p><p><strong>庭审焦点 是否构成获取国家秘密罪 </strong></p><p><strong>三大学生的行为是否涉嫌获取国家秘密成为庭审的焦点。</strong>
        </p><p>辩护方认为,考试作弊只是被告投机取巧的违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应该由学校按照作弊处理,并不构成获取国家秘密罪。 </p><p>公诉方则认为,三被告出资购买设备,在过程中还邀约其它同学参与其中,目的就是为了分摊犯罪成本,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p><p>而根据国家教育部、保密局相关规定,全国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考题属于国家秘密范畴,被告彭某利用考生的身份,用设备将考题在保密期内就偷偷传输出去,侵犯了国家的保密制度。 </p><p><strong>相关新闻 旁听大学生感慨考试要凭真本事</strong>
        </p><p>本报讯 “考试还是要凭真本事,弄虚作假肯定要露馅。”在昨天庭审结束后,参加旁听的不少西政学生发出如此感慨。 </p><p>西政学生小赵说,自己也打算考研,听过今天的庭审后,感触颇深。“考试要凭自己的实力说话,作弊不仅扰乱了考试秩序,最终也害了自己。” </p><p>学生小文表示,为了一次考试就在自己人生道路上抹上了污点,想必这次考试对彭某三人以及其它参与者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自己将来也会引以为戒。 </p><p>沙区法院刑庭的任庭长称,此案在我市还是首例,希望大学生们能从中吸取教训,认认真真考试,堂堂正正做人。 </p><p>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形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p><p><strong>新闻纵深 为求作弊信号好3人苦心择地点</strong>
        </p><p>本报讯 在昨日的庭审中,记者了解到,为了能顺利在考研中过关,三被告不仅不惜血本从广州买回了设备,还为作弊地点煞费苦心。 </p><p>彭某等三人除用3000元购买传输设备外,还四处物色水平较高的枪手。去年12月16日,他们开出高价让刘某某代为考研:政治英语两科5000元,考试完后付一半,顺利通过再付另一半。刘某某称,自己参加完两科考试后,顺利拿到了2500元。 </p><p>由于无线电设备信号不太好,彭某等人专门在考前预订了西政招待所207房间,用窦某提供的手提电脑来接收考题信号。但在招待所内将答案传输给彭某等五人时,对讲机的信号又不好了。 </p><p>考试当天,三人改变了作弊地点,由彭某将考题传输到手提电脑上,枪手在一小时内将考题完成,再派人专程送到窦某位于壮志路25栋6-1号的出租屋内。由于此处离考场很近,对讲机信号清晰,再由同伙将答案告诉彭某五人。 </p><p>在1月14日下午英语考试中,由于同伙唐某念答案的声音太大,被细心的考官发现,才揭开了这一团伙作弊案。(本版稿件由本报记者李澜采写)<br/>&nbsp;<br/></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5-17 19:37:33编辑过]
<p>2楼的内容很有技术含量,莫非是做这个的?[em01]</p><p>现在考试开始使用电子干扰了,使用楼上所说的那种设备有危险性了…</p>
我是专门在各论坛追杀那些卖作弊工具的枪手帖的
上面讲的是平价货. 好东西主要是瑞士出品. 外国刑侦人员常用.[em01]
我有几个朋友专门替别人代考,拉我入伙,被我拒绝.汗.
<p>我们同学当年改造了英语考试用的收音机!!</p><p>把手机放进去了!</p>[em01]
<p>杀鸡给猴看呢。</p><p>保密应该指试卷密封期间吧,既然已经开启了,就已经解密了。</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八宝山老妖</i>在2006-5-17 21:27:00的发言:</b><br/><p>杀鸡给猴看呢。</p><p>保密应该指试卷密封期间吧,既然已经开启了,就已经解密了。</p></div><p>  并非如此,试卷的解密时间是在考试结束的时候,考试进行过程中虽然考生可以查看,但这是属于在监考人员监督下的授权察看,并不代表可以将秘密进行传递,因此,热娥鞥然构成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罪。</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