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拟规定行人闯红灯将被扣发奖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0 14:14:33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560" border="0"><tbody><tr><td align="center" height="20">2006年03月16日05:28 <font color="#a20010">中国青年报</font></td></tr><tr><td height="15"></td></tr><tr><td class="l17"><font class="f14" id="zoom"><p>  本报南京3月15日电 (记者 郁进东) 如果行人走路骑车不遵守交通规则,他的名字将可能出现在所在单位的内部通报材料上,其奖金发放、先进评比也可能受到影响。南京市有关部门正在酝酿中的这项政策,经当地媒体报道后,引发了市民的热议。</p><p>  据了解,这一政策的具体实施方法初步设想是,由路面执勤民警对行人路口闯红灯、越线、不走人行横道线等交通违法行为予以记录,反馈至学校、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由这些单位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对职员进行教育、考核。</p><p>  目前,南京市交管部门正在研究与各单位共同建立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可行性。昨天出版的《扬子晚报》报道说,有市民认为,把闯红灯和奖金评优联系在一起,是交管部门“乱下药”。也有市民认为只有下这样的“特效药”,才能根治“行人闯红灯”这类交通顽症。</p><p>  南京市一位小学老师蒋先生认为,把个人违法行为通报到单位,这种做法体现了交通管理者的用心良苦,但闯红灯大多发生在工作时间以外,如果通报到单位,是否涉嫌侵犯个人隐私?而且闯红灯既已交了20元罚款,就能起到警戒的作用了,还要通报单位、扣奖金等,这样“重典”惩罚一个“闯红灯”的行为,是否太“过火”?</p><p>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说,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警察没有权力干涉单位内部奖金发放等问题,而且单位如何发放奖金要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不能随意为之。如果将闯红灯这种不带主观恶意、也不会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处罚过度,甚至将之与个人道德品质挂钩,是不妥当的。</p><p>  市民倪小姐则认为:闯红灯就是违法行为,它最能体现一个人的基本素质。由于长期以来国人守法意识的淡薄,大部分的行人对红灯视而不见。这一陋习不仅妨碍了交通畅通,更会使自己的安全失去保障。正所谓重症还需猛药。</p><p>  记者今天就此采访了南京交管部门有关人士,他告诉记者,行人交通违章,将通报给所在单位,这一政策目前还只是交管部门的一个构想。但整治交通,遏制违章,确保安全畅通,南京交管部门的决心是明确的。他介绍说,由于多个交通工程相继开工,进入夏季后,南京极有可能会迎来一个历史上从未出现过的交通拥挤状况。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市交管部门把如何减少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问题,提高路口通行效率,确保在车辆持续增长,道路供给却减少的情况下,交通不出现大的问题摆上了议程,并拿出了一些包括建立交通安全责任制的构想。</p><p>  据了解,“交通安全责任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都有章可循。具体来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规定:“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条也明文规定单位应当实施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制度,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接受交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但法律法规规定得比较笼统,能否与单位内部考核挂钩,有关部门都还在研究和探索。</p><p>  南京市从3月1日起加大对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对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行人横过道路未按规定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当场处罚20元;对非机动车在路口遇停止信号时,车辆停止但车后轮超越停止线的,对驾车人当场处罚20元。截至3月10日,已处罚非机动车违法行为8185起,处罚行人交通违法行为1486起。</p></font></td></tr></tbody></table><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560" border="0"><tbody><tr><td align="center" height="20">2006年03月16日05:28 <font color="#a20010">中国青年报</font></td></tr><tr><td height="15"></td></tr><tr><td class="l17"><font class="f14" id="zoom"><p>  本报南京3月15日电 (记者 郁进东) 如果行人走路骑车不遵守交通规则,他的名字将可能出现在所在单位的内部通报材料上,其奖金发放、先进评比也可能受到影响。南京市有关部门正在酝酿中的这项政策,经当地媒体报道后,引发了市民的热议。</p><p>  据了解,这一政策的具体实施方法初步设想是,由路面执勤民警对行人路口闯红灯、越线、不走人行横道线等交通违法行为予以记录,反馈至学校、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由这些单位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对职员进行教育、考核。</p><p>  目前,南京市交管部门正在研究与各单位共同建立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可行性。昨天出版的《扬子晚报》报道说,有市民认为,把闯红灯和奖金评优联系在一起,是交管部门“乱下药”。也有市民认为只有下这样的“特效药”,才能根治“行人闯红灯”这类交通顽症。</p><p>  南京市一位小学老师蒋先生认为,把个人违法行为通报到单位,这种做法体现了交通管理者的用心良苦,但闯红灯大多发生在工作时间以外,如果通报到单位,是否涉嫌侵犯个人隐私?而且闯红灯既已交了20元罚款,就能起到警戒的作用了,还要通报单位、扣奖金等,这样“重典”惩罚一个“闯红灯”的行为,是否太“过火”?</p><p>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说,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警察没有权力干涉单位内部奖金发放等问题,而且单位如何发放奖金要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不能随意为之。如果将闯红灯这种不带主观恶意、也不会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处罚过度,甚至将之与个人道德品质挂钩,是不妥当的。</p><p>  市民倪小姐则认为:闯红灯就是违法行为,它最能体现一个人的基本素质。由于长期以来国人守法意识的淡薄,大部分的行人对红灯视而不见。这一陋习不仅妨碍了交通畅通,更会使自己的安全失去保障。正所谓重症还需猛药。</p><p>  记者今天就此采访了南京交管部门有关人士,他告诉记者,行人交通违章,将通报给所在单位,这一政策目前还只是交管部门的一个构想。但整治交通,遏制违章,确保安全畅通,南京交管部门的决心是明确的。他介绍说,由于多个交通工程相继开工,进入夏季后,南京极有可能会迎来一个历史上从未出现过的交通拥挤状况。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市交管部门把如何减少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问题,提高路口通行效率,确保在车辆持续增长,道路供给却减少的情况下,交通不出现大的问题摆上了议程,并拿出了一些包括建立交通安全责任制的构想。</p><p>  据了解,“交通安全责任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都有章可循。具体来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规定:“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条也明文规定单位应当实施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制度,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接受交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但法律法规规定得比较笼统,能否与单位内部考核挂钩,有关部门都还在研究和探索。</p><p>  南京市从3月1日起加大对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对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行人横过道路未按规定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当场处罚20元;对非机动车在路口遇停止信号时,车辆停止但车后轮超越停止线的,对驾车人当场处罚20元。截至3月10日,已处罚非机动车违法行为8185起,处罚行人交通违法行为1486起。</p></font></td></tr></tbody></table>
<p>这根本就是乱来!不过,在南京生活了很多年,对南京市政府某些官员的行政能力早有了结。进行教育并不是代为处罚。这种“对策”如果出台,一方面是企业“处罚权”的法律依据问题,一方面是这么多企业如何对其处罚力度处罚标准监督防止以权谋私或者只罚员工不罚领导等情况出现?这种方案属于典型的“没脑子”最终只会引发更多的问题。</p><p>还有,这样一来是不是没工作、每单位的就不罚了?退休了就可以不罚了?为了落实,是不是路边装满监视器、派出“巡逻队”到处抓乱穿马路的?——这样倒是可以养活一批人哦!</p><p>拜托各位官老爷们,出台政策多动动脑子,想想可行性,别让大腿指挥工作!</p>
<p>我觉得,象不乱穿马路,不乱吐痰之类的生活细节,还是应该先从我做起,要提高一个民族的素质,首先就应该提高每个人的基本素养。俗话说:窥一斑而知全豹。如果连这些小细节都不能注意,提高整个民族的素质又从何谈起呢。当然,在现在这种大环境下,罚款作为一种手段还是必须的。象新加坡,在城市市民素质如此之高的情况下,还是坚持高罚款,我们又有什么理由不这么做呢?</p>
只是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可以做到吧?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zhimin</i>在2006-3-16 10:59:00的发言:</b><br/><p>我觉得,象不乱穿马路,不乱吐痰之类的生活细节,还是应该先从我做起,要提高一个民族的素质,首先就应该提高每个人的基本素养。俗话说:窥一斑而知全豹。如果连这些小细节都不能注意,提高整个民族的素质又从何谈起呢。当然,在现在这种大环境下,罚款作为一种手段还是必须的。象新加坡,在城市市民素质如此之高的情况下,还是坚持高罚款,我们又有什么理由不这么做呢?</p></div><p>问题在于现在他们提出的处罚方式不合理,也缺乏可行性,作为处罚当让要对每个人有有效力,而这种方式只能对部分人有效果。而且,处罚的方式只是手段,不是单一的处罚就能达到纠正不良习惯的目的的。罚款的方法我们国家不是没事过吧,事实证明,没有配套的措施跟进,处罚根本达不到效果,反而会引发其他问题——比如处罚款的问题。 </p><p>而且,这一处罚方式从法律角度说不通。实行这一做法,单位有了劳动合同之外扣发职工工资的权力,地方法规有什么权力对抗《劳动法》?罚到的钱算谁的?单位拿?单位凭什么拿这钱?政府拿?政府罚款的数额和标准应该是一定的。每单位的人怎么罚?如果,只是代收罚款,那为什么不让他们自己去政府部门交?权力和职责是对等的,政府的处罚权怎么能给企业?这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规也是相违背的。</p>
原来上海有个做法很好,给交通违章者一面小红旗,让他在马路边上维持交通,直到抓到下一个违章者,再把这个“权利”移交给下一个人,可是不知道为什么现在不了了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