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复台湾的三个步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0 07:05:29
<center><font class="p1" color="#025c8e" size="5"><strong>收复台湾的三个步骤 </strong></font><p><font size="2"><font color="#025c8e"><font class="p4"><strong>[8177] </strong></font><font class="p4">(2006-02-16) </font></font></font></p></center><p><font color="#025c8e" size="2"></font></p><p>  勿论是大陆收复台湾,或者是台湾面对现实依法回归大陆实现统一大业,虽都诚属中国的内政问题,但也应该简单明确的告知台湾;同时,在此复杂的国际环境中,更应让国际社会〈尤其是美国〉知道有下列三个步骤和解决方法: </p><p>  〈壹〉是,定位于政治问题政治解决。亦即实现直航三通,落实中国大陆中央政府的《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统一政策。这也正是大陆中央政府目前的对台政策。 </p><p>  又基于在美、日等曾于2005年2月20日,以双方2┼2会后公开发言,擅自将“台海问题”视为两国安全的“共同战略目标”,以至其后美、日等一再还以种种借口与手段,企图遏制中国的和平崛起与发展之言行观之,应将之视之为政治问题政治解决范畴中之一环。为此对策,中国除于国际社会以广结外交和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等为反制外,应于中、朝、俄、韩、美、日等六方会谈中,取得以牙还牙的遏制美日之作用。事实上,经笔者之观察认为也已取得成效,并发挥了作用。当然,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政问题,不宜明白摊开于六方会谈的国际会议桌上;但隐藏在会议桌下的功夫,却足可藉此以牙还牙的让美、日痛定思痛的顿悟。 </p><p>  〈贰〉是,定位于法律问题法律解决。亦即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法文件,和1945年10月25日台湾已实质归还中国政府的事实,台湾即应有责任和义务的无条件尽速回归中国大陆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履行法律责任。 </p><p>  大陆中央政府虽也一再阐明此一国际法文件的根据和其有效性,但更应一再不断重复的加强此一法律解决的观念,以提醒和憾动自我标榜守法的西方社会,尤其是美、日。而台湾不也一向讲求守法吗,台湾依法实际回归大陆就是守法。否则,就是企图侵吞中国政府对台湾的领土所有权,就是不守法,更是缺德。 </p><p>  再说,中国的版图是经历几千年来数十个朝代寸地寸土不断辛辛苦苦的经营累积起来的。基于此一历史渊源,不仅已然成为法律效果依据之一种;中国朝代的更换,也是应本国人民的要求和支持而更迭的,否则亦无从成立。因此,中国的领土版图范围,不但自有其法律效果,再在经一定程序入宪,更成明文所定之法律依据。 </p><p>  台湾〈问题〉,亦复如是。 </p><p>  一者,历史渊源,台湾早为中国之领土,即已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果和法律依据; </p><p>  二者,1943年11月27日发表,12月1日公布的《开罗宣言》,和1945年7月26日发表必须履行《开罗宣言》的《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法文件,已明确规定台湾必须归还中国; </p><p>  三者,1945年9月2日日本于东京湾的美国米苏里号军舰上签署无条件投降接受必须履行《开罗宣言》的《波茨坦公告》的《投降文书》等国际法文件的规定,是日本无条件投降并同意必须将台湾归还中国的法律依据之证明; </p><p>  四者,1945年10月25日经当时代表中国的中华民国自大陆派员抵台自日本政府手中接收台湾归还予中国政府,是台湾已实质归还中国的无可否认事实; </p><p>  五者,1949年10月1日经中国人民的支持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中华民国而代表中国,是经中国绝大多数人民承认的事实。纵然曾代表中国接收台湾归还中国的“中华民国”,于1949年12月7日逃离大陆避往中国所属台湾省〈岛〉,亦无从否认或改变台湾已实质自日本归还中国的事实; </p><p>  六者,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1954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更将台湾属于中国领土一事,明确记载入宪; </p><p>  七者,1971年10月25日经国际社会绝大多数国家以联合国2758号投票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概括承受取代“中华民国”的国际承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已取代“中华民国”的国际法文件。即使台湾仍旧沿用“中华民国”名称,并不能意味着“中华民国”仍现实存在,就诚如台湾的李登辉曾再三的公开承认“中华民国”已经消失不存在了一样。不过,台湾若将仍旧沿用的“中华民国”变更为“台湾”,第一、台湾当局更仍旧回避不了台湾已实质归还中国的事实;第二、倘台湾以“台湾国”而行所谓的“正名”,或以任何台湾当局自己解释的法理手段进行“台独”,即已落实大陆以非和平方式收复台湾的理由之一,更无法获得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尤其是美国〉的承认和支持。 </p><p>  台湾既要讲法律,要讲守法,首先,台湾依法回归大陆完成统一就是守法。守法不是矮化更不是投降。守法应是做人处事的基本道理和原则,也是义务和责任。台湾的回归既是义务,也是在履行法律责任。无从回避。 </p><p>  再者,台湾对外仅有的二十几个迷你小国,亦以同所谓的“中华民国”相互外交,非与“台湾国”相互外交。实质上亦即与现在中国政府待接收的一个省份之沿用旧有的名称之外交关系在外交而已。既无所谓的“台湾国”,又何来台湾的“独立国家主权”之有? </p><p>  而台湾若能以法律解决依法回归大陆完成统一,亦可落实大陆中央政府的《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统一政策。笔者想,本项“定位于法律问题法律解决”应该会是大陆对台湾“以法律依据规劝和平统一”的主要阶段。 </p><p>  〈参〉是,定位于内战问题军事解决。在台湾一再拒绝前二个项目时,大陆必须准备伺机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让解放军三军登陆台湾岛,将台湾收复而完成祖国统一大业。任何他国不得干涉,他国亦无介入之立场。这也正是在终结中国内战的残留问题。2005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制定的《反分裂国家法》事实上就是针对前二个项目都不能实现时,不得不应为此第三项实施的强制执行行为时的依据。至于解放军要如何登陆台湾岛,应该才是大陆方面研究的重点。而为台湾当局所在意的导弹,很可能是“备而不用的”到时一颗也用不着。 </p><p>  美、日即使一再意欲以军事力干涉“台海问题”,但当大陆解放军三军登陆于包括美、日等国际社会绝大多数承认《一个中国原则,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的台湾岛上时,美、日又岂有立场干涉?难道美、日等胆敢面对派兵登陆中国台湾岛与核子大国中国解放军作战的后果?答案是不敢的。 </p><p>  于外之国际情势走向,于内之中国历史潮流,都是涛涛向前,内外大势所趋,中国势必崛起于21世纪,但也必会设法依法收复台湾岛。这是台湾终必须面对的无可回避的现实。 </p><p>  同时回复《不要让伟人成为两岸的隔膜》一文作者: </p><p>  一、文中〈最无争议性的伟人是孙中山,虽然有不少挑剔他的言论,可是他的伟人地位却是十拿九稳。把腐朽的清朝推翻,除了一些微不足道的皇亲国戚外,大概不会有人反对。他在生时又力主国共合作,更使他左右逢源,在两岸人民心目中的地位无可动摇。〉一节,应是两岸统一的最大公约数。 </p><p>  二、该文作者既认为〈中共作为"法人王"当然比之前的帝制好〉,即已足矣!当然,中共并非无缺点,但其应该受批判或应该改善的地方,并不能作为阻碍甚至是拒绝台湾依法回归统一的借口。 </p><p>  三、关于〈文中极力抵毁选举制度, 把它说得一文不值〉一节,是只针对台湾的“选举制度”现象而言。至于所谓的“选举制度”,并非要如台湾一般样,才能算是所谓的“选举制度”。选举制度的重点,应该是要如何呈现其普遍性和公平正义。大陆也有大陆的选举制度,世界上任何地方的人民都同样希望所谓的“选举制度”是具有普遍性和公平正义的;然而,台湾所谓的“选举制度”完全并非如此。因此,对于所质问的〈台湾选举制度存在问题, 但难道就不可逐步完善吗?〉一问的答案是──“绝不可能的”。 </p><p>  四、关于〈新加坡的大选〉……一节,仅由新加坡的选举制度和眼前的街道是整洁、干净的……等等,反正您只要亲自去看过,就会证明与台湾是完全不同的。因此,不能相提并论。 </p><p>  五、关于最末的〈要发奇兵拿下台湾,有一个先决条件,那就是大陆的政治文明对台湾人民有吸引力。如果在条件未成熟下鲁莽发兵,那中共倒台事小,给中华民族带来灾难事大。〉一节,其中,您怎知大陆的政治文明对台湾人民没有吸引力?况亦非能成为阻碍大陆收复台湾的理由。因此,其它自然无足为虑也!当然,台湾少数成日在台湾媒体上叫嚣的人,并不能真正代表台湾人民的。 </p><p>  作者:洪志良。 <!--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p><p align="right">《联合早报网》</p><center><font class="p1" color="#025c8e" size="5"><strong>收复台湾的三个步骤 </strong></font><p><font size="2"><font color="#025c8e"><font class="p4"><strong>[8177] </strong></font><font class="p4">(2006-02-16) </font></font></font></p></center><p><font color="#025c8e" size="2"></font></p><p>  勿论是大陆收复台湾,或者是台湾面对现实依法回归大陆实现统一大业,虽都诚属中国的内政问题,但也应该简单明确的告知台湾;同时,在此复杂的国际环境中,更应让国际社会〈尤其是美国〉知道有下列三个步骤和解决方法: </p><p>  〈壹〉是,定位于政治问题政治解决。亦即实现直航三通,落实中国大陆中央政府的《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统一政策。这也正是大陆中央政府目前的对台政策。 </p><p>  又基于在美、日等曾于2005年2月20日,以双方2┼2会后公开发言,擅自将“台海问题”视为两国安全的“共同战略目标”,以至其后美、日等一再还以种种借口与手段,企图遏制中国的和平崛起与发展之言行观之,应将之视之为政治问题政治解决范畴中之一环。为此对策,中国除于国际社会以广结外交和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等为反制外,应于中、朝、俄、韩、美、日等六方会谈中,取得以牙还牙的遏制美日之作用。事实上,经笔者之观察认为也已取得成效,并发挥了作用。当然,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政问题,不宜明白摊开于六方会谈的国际会议桌上;但隐藏在会议桌下的功夫,却足可藉此以牙还牙的让美、日痛定思痛的顿悟。 </p><p>  〈贰〉是,定位于法律问题法律解决。亦即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法文件,和1945年10月25日台湾已实质归还中国政府的事实,台湾即应有责任和义务的无条件尽速回归中国大陆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履行法律责任。 </p><p>  大陆中央政府虽也一再阐明此一国际法文件的根据和其有效性,但更应一再不断重复的加强此一法律解决的观念,以提醒和憾动自我标榜守法的西方社会,尤其是美、日。而台湾不也一向讲求守法吗,台湾依法实际回归大陆就是守法。否则,就是企图侵吞中国政府对台湾的领土所有权,就是不守法,更是缺德。 </p><p>  再说,中国的版图是经历几千年来数十个朝代寸地寸土不断辛辛苦苦的经营累积起来的。基于此一历史渊源,不仅已然成为法律效果依据之一种;中国朝代的更换,也是应本国人民的要求和支持而更迭的,否则亦无从成立。因此,中国的领土版图范围,不但自有其法律效果,再在经一定程序入宪,更成明文所定之法律依据。 </p><p>  台湾〈问题〉,亦复如是。 </p><p>  一者,历史渊源,台湾早为中国之领土,即已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果和法律依据; </p><p>  二者,1943年11月27日发表,12月1日公布的《开罗宣言》,和1945年7月26日发表必须履行《开罗宣言》的《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法文件,已明确规定台湾必须归还中国; </p><p>  三者,1945年9月2日日本于东京湾的美国米苏里号军舰上签署无条件投降接受必须履行《开罗宣言》的《波茨坦公告》的《投降文书》等国际法文件的规定,是日本无条件投降并同意必须将台湾归还中国的法律依据之证明; </p><p>  四者,1945年10月25日经当时代表中国的中华民国自大陆派员抵台自日本政府手中接收台湾归还予中国政府,是台湾已实质归还中国的无可否认事实; </p><p>  五者,1949年10月1日经中国人民的支持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中华民国而代表中国,是经中国绝大多数人民承认的事实。纵然曾代表中国接收台湾归还中国的“中华民国”,于1949年12月7日逃离大陆避往中国所属台湾省〈岛〉,亦无从否认或改变台湾已实质自日本归还中国的事实; </p><p>  六者,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1954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更将台湾属于中国领土一事,明确记载入宪; </p><p>  七者,1971年10月25日经国际社会绝大多数国家以联合国2758号投票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概括承受取代“中华民国”的国际承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已取代“中华民国”的国际法文件。即使台湾仍旧沿用“中华民国”名称,并不能意味着“中华民国”仍现实存在,就诚如台湾的李登辉曾再三的公开承认“中华民国”已经消失不存在了一样。不过,台湾若将仍旧沿用的“中华民国”变更为“台湾”,第一、台湾当局更仍旧回避不了台湾已实质归还中国的事实;第二、倘台湾以“台湾国”而行所谓的“正名”,或以任何台湾当局自己解释的法理手段进行“台独”,即已落实大陆以非和平方式收复台湾的理由之一,更无法获得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尤其是美国〉的承认和支持。 </p><p>  台湾既要讲法律,要讲守法,首先,台湾依法回归大陆完成统一就是守法。守法不是矮化更不是投降。守法应是做人处事的基本道理和原则,也是义务和责任。台湾的回归既是义务,也是在履行法律责任。无从回避。 </p><p>  再者,台湾对外仅有的二十几个迷你小国,亦以同所谓的“中华民国”相互外交,非与“台湾国”相互外交。实质上亦即与现在中国政府待接收的一个省份之沿用旧有的名称之外交关系在外交而已。既无所谓的“台湾国”,又何来台湾的“独立国家主权”之有? </p><p>  而台湾若能以法律解决依法回归大陆完成统一,亦可落实大陆中央政府的《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统一政策。笔者想,本项“定位于法律问题法律解决”应该会是大陆对台湾“以法律依据规劝和平统一”的主要阶段。 </p><p>  〈参〉是,定位于内战问题军事解决。在台湾一再拒绝前二个项目时,大陆必须准备伺机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让解放军三军登陆台湾岛,将台湾收复而完成祖国统一大业。任何他国不得干涉,他国亦无介入之立场。这也正是在终结中国内战的残留问题。2005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制定的《反分裂国家法》事实上就是针对前二个项目都不能实现时,不得不应为此第三项实施的强制执行行为时的依据。至于解放军要如何登陆台湾岛,应该才是大陆方面研究的重点。而为台湾当局所在意的导弹,很可能是“备而不用的”到时一颗也用不着。 </p><p>  美、日即使一再意欲以军事力干涉“台海问题”,但当大陆解放军三军登陆于包括美、日等国际社会绝大多数承认《一个中国原则,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的台湾岛上时,美、日又岂有立场干涉?难道美、日等胆敢面对派兵登陆中国台湾岛与核子大国中国解放军作战的后果?答案是不敢的。 </p><p>  于外之国际情势走向,于内之中国历史潮流,都是涛涛向前,内外大势所趋,中国势必崛起于21世纪,但也必会设法依法收复台湾岛。这是台湾终必须面对的无可回避的现实。 </p><p>  同时回复《不要让伟人成为两岸的隔膜》一文作者: </p><p>  一、文中〈最无争议性的伟人是孙中山,虽然有不少挑剔他的言论,可是他的伟人地位却是十拿九稳。把腐朽的清朝推翻,除了一些微不足道的皇亲国戚外,大概不会有人反对。他在生时又力主国共合作,更使他左右逢源,在两岸人民心目中的地位无可动摇。〉一节,应是两岸统一的最大公约数。 </p><p>  二、该文作者既认为〈中共作为"法人王"当然比之前的帝制好〉,即已足矣!当然,中共并非无缺点,但其应该受批判或应该改善的地方,并不能作为阻碍甚至是拒绝台湾依法回归统一的借口。 </p><p>  三、关于〈文中极力抵毁选举制度, 把它说得一文不值〉一节,是只针对台湾的“选举制度”现象而言。至于所谓的“选举制度”,并非要如台湾一般样,才能算是所谓的“选举制度”。选举制度的重点,应该是要如何呈现其普遍性和公平正义。大陆也有大陆的选举制度,世界上任何地方的人民都同样希望所谓的“选举制度”是具有普遍性和公平正义的;然而,台湾所谓的“选举制度”完全并非如此。因此,对于所质问的〈台湾选举制度存在问题, 但难道就不可逐步完善吗?〉一问的答案是──“绝不可能的”。 </p><p>  四、关于〈新加坡的大选〉……一节,仅由新加坡的选举制度和眼前的街道是整洁、干净的……等等,反正您只要亲自去看过,就会证明与台湾是完全不同的。因此,不能相提并论。 </p><p>  五、关于最末的〈要发奇兵拿下台湾,有一个先决条件,那就是大陆的政治文明对台湾人民有吸引力。如果在条件未成熟下鲁莽发兵,那中共倒台事小,给中华民族带来灾难事大。〉一节,其中,您怎知大陆的政治文明对台湾人民没有吸引力?况亦非能成为阻碍大陆收复台湾的理由。因此,其它自然无足为虑也!当然,台湾少数成日在台湾媒体上叫嚣的人,并不能真正代表台湾人民的。 </p><p>  作者:洪志良。 <!--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p><p align="right">《联合早报网》</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