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颁令逼供证据无效[转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4 17:58:28
公安部颁令逼供证据无效 (转贴香港明报)
严禁用刑 首提尊重疑犯人格尊严
【 明 报 专 讯 】 国 家 公 安 部 日 前 发 布 了 《 公 安 机 关 办 理 行 政 案
件 程 序 规 定 》 , 明 确 严 禁 刑 讯 逼 供 , 首 次 规 定 警 方 以 非 法 手
段 取 得 的 证 据 不 能 作 为 定 案 的 根 据 , 又 首 次 明 确 提 出 必 须 尊
重 涉 案 人 人 格 尊 严 的 要 求 。 新 华 社 引 述 公 安 部 法 制 局 长 李 忠
信 指 出 , 这 项 规 定 符 合 保 护 人 权 的 要 求 , 是 制 度 上 重 大 进
步 。
内 地 警 权 过 大 一 向 受 外 界 批 评 , 粗 暴 执 法 甚 至 刑 讯 逼 供 的 消
息 更 是 不 断 传 出 。 新 规 定 明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提 出 多 项 公 安
民 警 执 法 时 的 必 须 遵 遁 的 行 政 程 序 。 文 件 第 26 条 指 出 ﹕ 「 公
安 机 关 必 须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 收 集 能 够 证 实 违 法 嫌 疑 人 是 否 违
法 、 违 法 情 节 轻 重 的 证 据 。 严 禁 刑 讯 逼 供 和 以 威 胁 、 引 诱 、
欺 骗 或 者 其 他 非 法 手 段 收 集 证 据 。 以 非 法 手 段 取 得 的 证 据 不
能 作 为 定 案 的 根 据 。 」
扣 押 物 品 限 15 日 内 处 理
公 安 部 法 制 局 长 李 忠 信 指 出 , 首 次 在 公 安 执 法 程 序 中 明 确 排
除 了 非 法 证 据 的 效 力 , 有 利 于 从 根 本 上 防 止 刑 讯 逼 供 等 非 法
搜 证 行 为 , 符 合 保 护 人 权 的 要 求 , 是 制 度 上 的 重 大 进 步 。
新 规 定 还 首 次 在 公 安 执 法 程 序 中 明 确 提 出 了 尊 重 涉 案 人 人 格
尊 严 的 要 求 。 第 66 条 规 定 ﹕ 「 对 违 法 嫌 疑 人 进 行 检 查 时 , 必
须 尊 重 被 检 查 人 的 人 格 , 不 得 以 有 损 人 格 尊 严 的 方 式 进 行 检
查 。 」
为 防 止 公 安 机 关 无 限 期 扣 押 涉 案 人 的 财 物 , 第 88 条 规 定 了 扣
押 期 限 ﹕ 「 对 扣 押 的 物 品 和 文 件 ,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在 15 日 内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 逾 期 不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的 ,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退 还 当
事 人 」 。
盘 问 查 证 缩 短 至 12 小 时
以 前 , 公 安 机 关 对 行 政 案 件 的 盘 问 查 证 时 间 规 定 不 超 过 24 小
时 , 新 规 定 缩 短 了 一 半 至 12 小 时 。 在 涉 外 行 政 案 件 上 , 新 规
定 将 为 涉 案 的 外 籍 人 士 提 供 翻 译 。
新 规 定 第 73 条 ﹕ 「 公 安 机 关 将 鉴 定 结 论 复 印 件 交 违 法 嫌 疑 人
和 受 害 人 各 一 份 。 两 者 对 鉴 定 结 论 有 异 议 的 , 可 以 提 出 重 新
鉴 定 申 请 , 重 新 鉴 定 以 一 次 为 限 。 」 以 往 公 安 机 关 的 鉴 定 结
论 是 不 送 交 涉 案 人 的 。
李 忠 信 表 示 , 公 安 民 警 办 理 行 政 案 件 时 如 果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
涉 案 人 可 以 将 之 作 为 撤 销 控 告 的 理 由 , 民 警 绝 不 能 因 为 程 序
的 不 合 法 , 影 响 涉 案 人 最 后 应 受 到 的 处 罚 。 他 希 望 新 规 定 实
施 后 各 级 公 安 机 关 和 各 地 民 警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 依 法 办 案 , 克
服 重 实 体 、 轻 程 序 的 错 误 倾 向 。公安部颁令逼供证据无效 (转贴香港明报)
严禁用刑 首提尊重疑犯人格尊严
【 明 报 专 讯 】 国 家 公 安 部 日 前 发 布 了 《 公 安 机 关 办 理 行 政 案
件 程 序 规 定 》 , 明 确 严 禁 刑 讯 逼 供 , 首 次 规 定 警 方 以 非 法 手
段 取 得 的 证 据 不 能 作 为 定 案 的 根 据 , 又 首 次 明 确 提 出 必 须 尊
重 涉 案 人 人 格 尊 严 的 要 求 。 新 华 社 引 述 公 安 部 法 制 局 长 李 忠
信 指 出 , 这 项 规 定 符 合 保 护 人 权 的 要 求 , 是 制 度 上 重 大 进
步 。
内 地 警 权 过 大 一 向 受 外 界 批 评 , 粗 暴 执 法 甚 至 刑 讯 逼 供 的 消
息 更 是 不 断 传 出 。 新 规 定 明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提 出 多 项 公 安
民 警 执 法 时 的 必 须 遵 遁 的 行 政 程 序 。 文 件 第 26 条 指 出 ﹕ 「 公
安 机 关 必 须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 收 集 能 够 证 实 违 法 嫌 疑 人 是 否 违
法 、 违 法 情 节 轻 重 的 证 据 。 严 禁 刑 讯 逼 供 和 以 威 胁 、 引 诱 、
欺 骗 或 者 其 他 非 法 手 段 收 集 证 据 。 以 非 法 手 段 取 得 的 证 据 不
能 作 为 定 案 的 根 据 。 」
扣 押 物 品 限 15 日 内 处 理
公 安 部 法 制 局 长 李 忠 信 指 出 , 首 次 在 公 安 执 法 程 序 中 明 确 排
除 了 非 法 证 据 的 效 力 , 有 利 于 从 根 本 上 防 止 刑 讯 逼 供 等 非 法
搜 证 行 为 , 符 合 保 护 人 权 的 要 求 , 是 制 度 上 的 重 大 进 步 。
新 规 定 还 首 次 在 公 安 执 法 程 序 中 明 确 提 出 了 尊 重 涉 案 人 人 格
尊 严 的 要 求 。 第 66 条 规 定 ﹕ 「 对 违 法 嫌 疑 人 进 行 检 查 时 , 必
须 尊 重 被 检 查 人 的 人 格 , 不 得 以 有 损 人 格 尊 严 的 方 式 进 行 检
查 。 」
为 防 止 公 安 机 关 无 限 期 扣 押 涉 案 人 的 财 物 , 第 88 条 规 定 了 扣
押 期 限 ﹕ 「 对 扣 押 的 物 品 和 文 件 ,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在 15 日 内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 逾 期 不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的 ,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退 还 当
事 人 」 。
盘 问 查 证 缩 短 至 12 小 时
以 前 , 公 安 机 关 对 行 政 案 件 的 盘 问 查 证 时 间 规 定 不 超 过 24 小
时 , 新 规 定 缩 短 了 一 半 至 12 小 时 。 在 涉 外 行 政 案 件 上 , 新 规
定 将 为 涉 案 的 外 籍 人 士 提 供 翻 译 。
新 规 定 第 73 条 ﹕ 「 公 安 机 关 将 鉴 定 结 论 复 印 件 交 违 法 嫌 疑 人
和 受 害 人 各 一 份 。 两 者 对 鉴 定 结 论 有 异 议 的 , 可 以 提 出 重 新
鉴 定 申 请 , 重 新 鉴 定 以 一 次 为 限 。 」 以 往 公 安 机 关 的 鉴 定 结
论 是 不 送 交 涉 案 人 的 。
李 忠 信 表 示 , 公 安 民 警 办 理 行 政 案 件 时 如 果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
涉 案 人 可 以 将 之 作 为 撤 销 控 告 的 理 由 , 民 警 绝 不 能 因 为 程 序
的 不 合 法 , 影 响 涉 案 人 最 后 应 受 到 的 处 罚 。 他 希 望 新 规 定 实
施 后 各 级 公 安 机 关 和 各 地 民 警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 依 法 办 案 , 克
服 重 实 体 、 轻 程 序 的 错 误 倾 向 。
严禁用刑 首提尊重疑犯人格尊严
【 明 报 专 讯 】 国 家 公 安 部 日 前 发 布 了 《 公 安 机 关 办 理 行 政 案
件 程 序 规 定 》 , 明 确 严 禁 刑 讯 逼 供 , 首 次 规 定 警 方 以 非 法 手
段 取 得 的 证 据 不 能 作 为 定 案 的 根 据 , 又 首 次 明 确 提 出 必 须 尊
重 涉 案 人 人 格 尊 严 的 要 求 。 新 华 社 引 述 公 安 部 法 制 局 长 李 忠
信 指 出 , 这 项 规 定 符 合 保 护 人 权 的 要 求 , 是 制 度 上 重 大 进
步 。
内 地 警 权 过 大 一 向 受 外 界 批 评 , 粗 暴 执 法 甚 至 刑 讯 逼 供 的 消
息 更 是 不 断 传 出 。 新 规 定 明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提 出 多 项 公 安
民 警 执 法 时 的 必 须 遵 遁 的 行 政 程 序 。 文 件 第 26 条 指 出 ﹕ 「 公
安 机 关 必 须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 收 集 能 够 证 实 违 法 嫌 疑 人 是 否 违
法 、 违 法 情 节 轻 重 的 证 据 。 严 禁 刑 讯 逼 供 和 以 威 胁 、 引 诱 、
欺 骗 或 者 其 他 非 法 手 段 收 集 证 据 。 以 非 法 手 段 取 得 的 证 据 不
能 作 为 定 案 的 根 据 。 」
扣 押 物 品 限 15 日 内 处 理
公 安 部 法 制 局 长 李 忠 信 指 出 , 首 次 在 公 安 执 法 程 序 中 明 确 排
除 了 非 法 证 据 的 效 力 , 有 利 于 从 根 本 上 防 止 刑 讯 逼 供 等 非 法
搜 证 行 为 , 符 合 保 护 人 权 的 要 求 , 是 制 度 上 的 重 大 进 步 。
新 规 定 还 首 次 在 公 安 执 法 程 序 中 明 确 提 出 了 尊 重 涉 案 人 人 格
尊 严 的 要 求 。 第 66 条 规 定 ﹕ 「 对 违 法 嫌 疑 人 进 行 检 查 时 , 必
须 尊 重 被 检 查 人 的 人 格 , 不 得 以 有 损 人 格 尊 严 的 方 式 进 行 检
查 。 」
为 防 止 公 安 机 关 无 限 期 扣 押 涉 案 人 的 财 物 , 第 88 条 规 定 了 扣
押 期 限 ﹕ 「 对 扣 押 的 物 品 和 文 件 ,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在 15 日 内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 逾 期 不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的 ,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退 还 当
事 人 」 。
盘 问 查 证 缩 短 至 12 小 时
以 前 , 公 安 机 关 对 行 政 案 件 的 盘 问 查 证 时 间 规 定 不 超 过 24 小
时 , 新 规 定 缩 短 了 一 半 至 12 小 时 。 在 涉 外 行 政 案 件 上 , 新 规
定 将 为 涉 案 的 外 籍 人 士 提 供 翻 译 。
新 规 定 第 73 条 ﹕ 「 公 安 机 关 将 鉴 定 结 论 复 印 件 交 违 法 嫌 疑 人
和 受 害 人 各 一 份 。 两 者 对 鉴 定 结 论 有 异 议 的 , 可 以 提 出 重 新
鉴 定 申 请 , 重 新 鉴 定 以 一 次 为 限 。 」 以 往 公 安 机 关 的 鉴 定 结
论 是 不 送 交 涉 案 人 的 。
李 忠 信 表 示 , 公 安 民 警 办 理 行 政 案 件 时 如 果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
涉 案 人 可 以 将 之 作 为 撤 销 控 告 的 理 由 , 民 警 绝 不 能 因 为 程 序
的 不 合 法 , 影 响 涉 案 人 最 后 应 受 到 的 处 罚 。 他 希 望 新 规 定 实
施 后 各 级 公 安 机 关 和 各 地 民 警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 依 法 办 案 , 克
服 重 实 体 、 轻 程 序 的 错 误 倾 向 。公安部颁令逼供证据无效 (转贴香港明报)
严禁用刑 首提尊重疑犯人格尊严
【 明 报 专 讯 】 国 家 公 安 部 日 前 发 布 了 《 公 安 机 关 办 理 行 政 案
件 程 序 规 定 》 , 明 确 严 禁 刑 讯 逼 供 , 首 次 规 定 警 方 以 非 法 手
段 取 得 的 证 据 不 能 作 为 定 案 的 根 据 , 又 首 次 明 确 提 出 必 须 尊
重 涉 案 人 人 格 尊 严 的 要 求 。 新 华 社 引 述 公 安 部 法 制 局 长 李 忠
信 指 出 , 这 项 规 定 符 合 保 护 人 权 的 要 求 , 是 制 度 上 重 大 进
步 。
内 地 警 权 过 大 一 向 受 外 界 批 评 , 粗 暴 执 法 甚 至 刑 讯 逼 供 的 消
息 更 是 不 断 传 出 。 新 规 定 明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提 出 多 项 公 安
民 警 执 法 时 的 必 须 遵 遁 的 行 政 程 序 。 文 件 第 26 条 指 出 ﹕ 「 公
安 机 关 必 须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 收 集 能 够 证 实 违 法 嫌 疑 人 是 否 违
法 、 违 法 情 节 轻 重 的 证 据 。 严 禁 刑 讯 逼 供 和 以 威 胁 、 引 诱 、
欺 骗 或 者 其 他 非 法 手 段 收 集 证 据 。 以 非 法 手 段 取 得 的 证 据 不
能 作 为 定 案 的 根 据 。 」
扣 押 物 品 限 15 日 内 处 理
公 安 部 法 制 局 长 李 忠 信 指 出 , 首 次 在 公 安 执 法 程 序 中 明 确 排
除 了 非 法 证 据 的 效 力 , 有 利 于 从 根 本 上 防 止 刑 讯 逼 供 等 非 法
搜 证 行 为 , 符 合 保 护 人 权 的 要 求 , 是 制 度 上 的 重 大 进 步 。
新 规 定 还 首 次 在 公 安 执 法 程 序 中 明 确 提 出 了 尊 重 涉 案 人 人 格
尊 严 的 要 求 。 第 66 条 规 定 ﹕ 「 对 违 法 嫌 疑 人 进 行 检 查 时 , 必
须 尊 重 被 检 查 人 的 人 格 , 不 得 以 有 损 人 格 尊 严 的 方 式 进 行 检
查 。 」
为 防 止 公 安 机 关 无 限 期 扣 押 涉 案 人 的 财 物 , 第 88 条 规 定 了 扣
押 期 限 ﹕ 「 对 扣 押 的 物 品 和 文 件 ,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在 15 日 内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 逾 期 不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的 ,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退 还 当
事 人 」 。
盘 问 查 证 缩 短 至 12 小 时
以 前 , 公 安 机 关 对 行 政 案 件 的 盘 问 查 证 时 间 规 定 不 超 过 24 小
时 , 新 规 定 缩 短 了 一 半 至 12 小 时 。 在 涉 外 行 政 案 件 上 , 新 规
定 将 为 涉 案 的 外 籍 人 士 提 供 翻 译 。
新 规 定 第 73 条 ﹕ 「 公 安 机 关 将 鉴 定 结 论 复 印 件 交 违 法 嫌 疑 人
和 受 害 人 各 一 份 。 两 者 对 鉴 定 结 论 有 异 议 的 , 可 以 提 出 重 新
鉴 定 申 请 , 重 新 鉴 定 以 一 次 为 限 。 」 以 往 公 安 机 关 的 鉴 定 结
论 是 不 送 交 涉 案 人 的 。
李 忠 信 表 示 , 公 安 民 警 办 理 行 政 案 件 时 如 果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
涉 案 人 可 以 将 之 作 为 撤 销 控 告 的 理 由 , 民 警 绝 不 能 因 为 程 序
的 不 合 法 , 影 响 涉 案 人 最 后 应 受 到 的 处 罚 。 他 希 望 新 规 定 实
施 后 各 级 公 安 机 关 和 各 地 民 警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 依 法 办 案 , 克
服 重 实 体 、 轻 程 序 的 错 误 倾 向 。
好!
经是好经,就看和尚怎么念了
有一点不明白,为什么“从严治警“要从黑社会开始。
本来逼供就无效,应该禁止逼供,强调对监督,和对逼供者的处罚。
因为刑警乱来的社会影响是最恶劣的……其实民事警察也很黑啊……吃拿卡要……三令五申都没用……上面不给派出所经费才是症结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