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湖南双峰三名法官率众检举院长不法行为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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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双峰三名法官率众检举院长不法行为被处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2日17:24 民主与法制时报

  湖南省双峰县法院干警在政治学习会上群起揭发院长不法行为,地方当局将之定性为“5·13”事件,为首3名法官受党纪政纪处分,院长被免职调离;绕开法律解决问题,正成为不容忽视的现象,成为一些部门的保护伞。
  □本报记者 张华勇 发自湖南双峰







  “这样处理还轻呢!”1月11日,湖南省双峰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一位接待本报记者采访的官员表示。这位官员所说的“处理”,是指双峰县法院“5·13”事件中为首的3名法官所受到的党纪处分。其中两名法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另一名法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此外,2005年12月8日,3名法官还分别受到双峰县法院的行政记过处分,扣发当年廉政风险金。而根据该县政法委、纪委、组织部1996年联合下发的一个文件,其中有规定,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者要调离政法系统。该县政法委副书记刘忙耕1月11日向记者证实了该文件的有效性。
  这意味着,其中两名为首的法官,可能面临着调离政法系统。刘忙耕进一步解释:所谓调离,就是离开政法系统自找接收单位,如无接收单位,就可能面临失业。
  3名法官的命运突变,缘于2005年5月13日双峰县法院内部发生的一场风波。至今,对这场风波的认识和定性,3名当事法官和双峰县纪委有着不同的解释。3名当事法官认为是一次“检举揭发时任院长张湘宁腐败问题的正义行动”,双峰县纪委则将之定性为“扰乱法院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严重违纪事件”。
  “5·13”事件经过
  公开的冲突,发生在2005年5月13日下午双峰县人民法院全院干警政治学习大会上。
  开会例行点名后,坐在前排的法官王国锋拿起话筒,讲了一番震惊整个会场的话:“报告院党组和全院干警!现在向大家通报一个十分紧急和重大的情况。据我们所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张湘宁早已涉嫌两大犯罪,他再也不能在我们法院的台子上胡作非为了。一是包庇一干警盗窃两万余元不受法律追究,二是借机构改革之名,重新洗牌,大肆索贿受贿,贪污挪用法院公款……张湘宁如不到市检察院投案自首,我院干警将依法扭送!”
  突然发生这一幕,人们感到有些措手不及。
  时任该院院长、主持会议的张湘宁,拿起话筒矢口否认王国锋所说的内容:没这个事!没这个事!
  话筒随即被法官罗正学抢过去。他喊道:“你没资格在我们台子上讲话了!”法官谢卫东随后也走上台揭发,会场上不少干警当时站了起来。
  几分钟后,法院常务副院长聂建材要求大家坐下,聂建材随即宣布散会。
  当天,获知消息的双峰县委派出县纪委、县政法委、县组织部联合调查组,进驻双峰县法院。
  调查组经调查后认定,“5·13”事件由谢卫东、王国锋、罗正光3名法官为首发起的。县纪委后来对3人做出的处分决定书上记载:2005年5月11日晚,谢卫东组织县法院少数干警聚会,起草所谓关于张湘宁有关问题的报告,并计划在本院干警大会上宣读后,扭送张湘宁去检察机关。处分决定书上还写有,“台下少数几名干警跟着附和,造成会场混乱,致使会议无法正常召开,扰乱了正常的机关工作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据在场的干警回忆,当时会场上没有发生肢体冲突,也没有发生扭送张湘宁的实质行为。
  2005年5月下旬,管辖双峰县的娄底市市委常委会做出决定:免去张湘宁双峰县法院院长的职务。同年7月21日,娄底市纪委对张湘宁立案。与此同时,“5·13”联合调查组在进行调查后,由县纪委决定对3名法官立案,并于7月11日作出了处分决定。
  法官与院长结怨
  据了解,5月13日那一幕是由谢卫东、王国锋、罗正学3名法官牵头共8人发起,意在全院政治学习大会上站出来检举揭发院长张湘宁索贿受贿、包庇一名干警犯罪的腐败行为,并劝其自首否则予以扭送至检察机关。
  法官谢卫东不否认自己是“5·13”行动的积极组织者之一。
  所谓张湘宁涉嫌“包庇一名干警犯罪”,是针对发生在该县洪山法庭的一起失窃案件。此事发生在2004年8月4日,当天法庭内勤谢斓房间被人撬门入室偷盗,由谢斓保管的洪山法庭一张余额17738.93元的存款卡被盗,另丢失私人现金420元。当天失窃存款卡上5000元现金被取走。第二天案件告破,犯罪嫌疑人为洪山法庭工作人员陈叶良。
  房间被盗的谢斓,正是法官谢卫东女儿。
  据洪山法庭2004年8月6日所做的会议记录显示,失窃案告破当天,该法庭做出了“陈叶良暂时停职反省”的处理,并于当晚由该法庭庭长童赞辉向主管该庭的双峰县法院院长张湘宁汇报,“张院长指示内紧外松,家丑不可外扬。法院内部出这样的事,应严加教育管理”。此后,陈叶良被内部处理,案子未被提交相关司法机关。然而,陈叶良与谢斓之间,事情并没有了结,不断发生摩擦。法官谢卫东及其女儿谢斓多次向张湘宁反映谢斓受到陈叶良人身威胁和恶毒的言论攻击,要求处理,未果。
  谢卫东说,2005年5月13日的行动,是部分法官出于“义愤”和“法官应有的良知”,挺身而出共同检举揭发院长张湘宁包庇犯罪的正义行动。当时参与事件的一位法官1月10日对记者说,法官们分析后认为,张湘宁身为法院院长,其行为已构成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应当依法受到严惩。
  “5·13”事件发生后,谢卫东5月14日赴湖南省公安厅,就洪山法庭失窃案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一事举报。5月18日湖南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励明安批示“请双峰县公安局依法立案查处,严惩犯罪”。双峰县公安局接到批示后迅速立案侦查,双峰县检察院随后批准逮捕,5月20日陈叶良被双峰县永丰镇派出所逮捕。2005年7月4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市娄星区法院受理陈叶良涉嫌盗窃一案。同年10月娄星区法院开庭审理陈叶良涉嫌盗窃一案,判处陈叶良犯盗窃罪有期徒刑1年。陈叶良对一审判决不服,已向娄底市中院提起上诉。
  院长被免职调离
  与陈叶良被逮捕、判刑同时,张湘宁先后被免职、接受娄底市纪委立案查处。
  1月11日,记者向娄底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求证,该委员会一官员透露,对张湘宁的立案查处仍在进行中,目前还没有做出结论。随后,记者在向双峰县检察院、娄底市检察院求证中获悉,目前两级检察院都没有对张湘宁被举报涉嫌犯罪一事立案侦查。
  截至1月13日,有关部门对张湘宁做出的处理,只是免职、调离。
  据记者调查,“5·13”之后,有12名双峰法院干警联合署名的多份举报材料,先后送达双峰县和娄底市纪委、检察院、政法委等多个部门,部分举报材料已送达更高一级相关部门。举报材料涉及张湘宁6个方面问题:1、涉嫌包庇陈叶良犯罪,未被追究法律责任;2、在双峰县法院院长任上,带人冲击其原任院长的新化县人民法院,砸烂诉讼当事人赠送给新化县法院“为民作主”匾牌,当时媒体广泛报道,至今未被追究法律责任;3、一声称是张湘宁情妇的女子冲击双峰县法院威胁跳楼自杀,致使张湘宁包养情妇一事曝光,未受党纪追究;4、以双峰法院机构改革为名,封官许愿收受贿赂卖官,未受查处;5、挥霍双峰法院财务,假公济私,生活腐化,未受到查处;6、收受贿赂,非法判案,未受处理。
  针对上述举报的6个问题,双峰县纪委前述接待记者采访的官员表示:“我可以负责地答复你,在5月13日之前,从来没有人向县纪委反映过,至于有没有向其他部门反映,我不知道。‘5·13’之后,纪委、检察机关才收到举报材料。检察机关没有立案。举报的问题可能不太属实。”这位官员还强调,具体情况,要问市纪委。然而,市纪委却以未做结论为由,拒绝透露相关相况。
  双峰县政法委副书记刘忙耕1月11日接受记者采访时提道:2005年4月20日,县政法委书记杨和德曾到县法院做调解工作,平息事态,并做出过解决问题的承诺。据了解,当时因机构改革问题,双峰法院矛盾恶化,张湘宁与部分干警发生争吵,一些干警要打张湘宁,还有一些声称要张湘宁退钱。刘忙耕说,当时杨书记问了话,也谈了有些事情正在解决,但显然没有消除矛盾,如果消除了,就不会有“5·13”事件的发生。
  一声称是张湘宁情妇的女子冲击法院威胁跳楼的事,在双峰县城广为流传。当时双峰法院曾开党组会议平息事态。然而,记者就此向有关部门询问时,有关官员回避了这个问题。刘忙耕说:“张湘宁情妇跑到法院威胁要跳楼,我没听过,也没去调查,我不能乱说!”
  记者辗转从双峰县

审计局对张湘宁离任所作的审计决定书中看到,双峰法院2002至2004年累计列支招待费71万余元,超标准列支招待费55万余元。该局行政审计科科长贺冬生却对此不以为然,认为这不是什么大问题:“全县单位普遍都这样,不是县法院一家。这不是什么大问题!张湘宁个人没审出什么问题。”
  法官质疑处分决定
  记者在双峰县法院采访,提起“5·13”事件,一些法官面露难色,避而不谈。
  然而记者在一份“关于王国锋、罗正学同志所犯错误的处分问题”的支部讨论会记录上看到,大会表决:一致认为王国锋、罗正学两同志不构成违纪,不给予党纪处分。
  这次讨论在县纪委做出处分决定前的2005年6月6日,应到25人,实到22人,请假3人。会议性质为双峰县人民法院机关第三支部党员大会。
  当天,该支部对王国锋、罗正学分别做出“一致认为,事出有因,批评教育,不构成违纪,不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谢卫东所在支部会议对他所做处分决定的相关文件,记者没能见到。据说,同样是高票支持不对谢卫东做党纪处分。
  1月12日,记者采访双峰县现任法院院长夏自卫,他开门见山地说,县委对“5·13”事件很重视,但要采访他必须经县委宣传部统一安排。如果是闲谈,作为法院院长,当然希望这个法院欣欣向荣兴旺发达。受到的处分越少越好,没有处分最好。有些事情,既然已经出了,还是面对,按照法律程序来处理。
  然而,当事法官的质疑正是有关部门未按法律程序处理。其中一位当事法官说,他们的检举揭发行动,是受法律保护的正义行动,是否属实,有待有关部门进入法律程序调查取证。如果法律程序的调查认定他们的检举揭发系诬告,他们愿接受法律的审判,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未进入法律程序,未经法庭审判,被检举揭发人的问题尚未做出结论,就对揭发者做出党纪政纪处分,这是对法律的蔑视和对公民权利的粗暴践踏。
  参与“5·13”行动的一位法官说: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性制度,优先于任何组织或集团的内部纪律和规定。绕开法律解决问题,正成为一种不容忽视的现象,成为一些地方、部门和利益集团的保护伞。湖南双峰三名法官率众检举院长不法行为被处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2日17:24 民主与法制时报

  湖南省双峰县法院干警在政治学习会上群起揭发院长不法行为,地方当局将之定性为“5·13”事件,为首3名法官受党纪政纪处分,院长被免职调离;绕开法律解决问题,正成为不容忽视的现象,成为一些部门的保护伞。
  □本报记者 张华勇 发自湖南双峰







  “这样处理还轻呢!”1月11日,湖南省双峰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一位接待本报记者采访的官员表示。这位官员所说的“处理”,是指双峰县法院“5·13”事件中为首的3名法官所受到的党纪处分。其中两名法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另一名法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此外,2005年12月8日,3名法官还分别受到双峰县法院的行政记过处分,扣发当年廉政风险金。而根据该县政法委、纪委、组织部1996年联合下发的一个文件,其中有规定,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者要调离政法系统。该县政法委副书记刘忙耕1月11日向记者证实了该文件的有效性。
  这意味着,其中两名为首的法官,可能面临着调离政法系统。刘忙耕进一步解释:所谓调离,就是离开政法系统自找接收单位,如无接收单位,就可能面临失业。
  3名法官的命运突变,缘于2005年5月13日双峰县法院内部发生的一场风波。至今,对这场风波的认识和定性,3名当事法官和双峰县纪委有着不同的解释。3名当事法官认为是一次“检举揭发时任院长张湘宁腐败问题的正义行动”,双峰县纪委则将之定性为“扰乱法院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严重违纪事件”。
  “5·13”事件经过
  公开的冲突,发生在2005年5月13日下午双峰县人民法院全院干警政治学习大会上。
  开会例行点名后,坐在前排的法官王国锋拿起话筒,讲了一番震惊整个会场的话:“报告院党组和全院干警!现在向大家通报一个十分紧急和重大的情况。据我们所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张湘宁早已涉嫌两大犯罪,他再也不能在我们法院的台子上胡作非为了。一是包庇一干警盗窃两万余元不受法律追究,二是借机构改革之名,重新洗牌,大肆索贿受贿,贪污挪用法院公款……张湘宁如不到市检察院投案自首,我院干警将依法扭送!”
  突然发生这一幕,人们感到有些措手不及。
  时任该院院长、主持会议的张湘宁,拿起话筒矢口否认王国锋所说的内容:没这个事!没这个事!
  话筒随即被法官罗正学抢过去。他喊道:“你没资格在我们台子上讲话了!”法官谢卫东随后也走上台揭发,会场上不少干警当时站了起来。
  几分钟后,法院常务副院长聂建材要求大家坐下,聂建材随即宣布散会。
  当天,获知消息的双峰县委派出县纪委、县政法委、县组织部联合调查组,进驻双峰县法院。
  调查组经调查后认定,“5·13”事件由谢卫东、王国锋、罗正光3名法官为首发起的。县纪委后来对3人做出的处分决定书上记载:2005年5月11日晚,谢卫东组织县法院少数干警聚会,起草所谓关于张湘宁有关问题的报告,并计划在本院干警大会上宣读后,扭送张湘宁去检察机关。处分决定书上还写有,“台下少数几名干警跟着附和,造成会场混乱,致使会议无法正常召开,扰乱了正常的机关工作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据在场的干警回忆,当时会场上没有发生肢体冲突,也没有发生扭送张湘宁的实质行为。
  2005年5月下旬,管辖双峰县的娄底市市委常委会做出决定:免去张湘宁双峰县法院院长的职务。同年7月21日,娄底市纪委对张湘宁立案。与此同时,“5·13”联合调查组在进行调查后,由县纪委决定对3名法官立案,并于7月11日作出了处分决定。
  法官与院长结怨
  据了解,5月13日那一幕是由谢卫东、王国锋、罗正学3名法官牵头共8人发起,意在全院政治学习大会上站出来检举揭发院长张湘宁索贿受贿、包庇一名干警犯罪的腐败行为,并劝其自首否则予以扭送至检察机关。
  法官谢卫东不否认自己是“5·13”行动的积极组织者之一。
  所谓张湘宁涉嫌“包庇一名干警犯罪”,是针对发生在该县洪山法庭的一起失窃案件。此事发生在2004年8月4日,当天法庭内勤谢斓房间被人撬门入室偷盗,由谢斓保管的洪山法庭一张余额17738.93元的存款卡被盗,另丢失私人现金420元。当天失窃存款卡上5000元现金被取走。第二天案件告破,犯罪嫌疑人为洪山法庭工作人员陈叶良。
  房间被盗的谢斓,正是法官谢卫东女儿。
  据洪山法庭2004年8月6日所做的会议记录显示,失窃案告破当天,该法庭做出了“陈叶良暂时停职反省”的处理,并于当晚由该法庭庭长童赞辉向主管该庭的双峰县法院院长张湘宁汇报,“张院长指示内紧外松,家丑不可外扬。法院内部出这样的事,应严加教育管理”。此后,陈叶良被内部处理,案子未被提交相关司法机关。然而,陈叶良与谢斓之间,事情并没有了结,不断发生摩擦。法官谢卫东及其女儿谢斓多次向张湘宁反映谢斓受到陈叶良人身威胁和恶毒的言论攻击,要求处理,未果。
  谢卫东说,2005年5月13日的行动,是部分法官出于“义愤”和“法官应有的良知”,挺身而出共同检举揭发院长张湘宁包庇犯罪的正义行动。当时参与事件的一位法官1月10日对记者说,法官们分析后认为,张湘宁身为法院院长,其行为已构成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应当依法受到严惩。
  “5·13”事件发生后,谢卫东5月14日赴湖南省公安厅,就洪山法庭失窃案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一事举报。5月18日湖南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励明安批示“请双峰县公安局依法立案查处,严惩犯罪”。双峰县公安局接到批示后迅速立案侦查,双峰县检察院随后批准逮捕,5月20日陈叶良被双峰县永丰镇派出所逮捕。2005年7月4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市娄星区法院受理陈叶良涉嫌盗窃一案。同年10月娄星区法院开庭审理陈叶良涉嫌盗窃一案,判处陈叶良犯盗窃罪有期徒刑1年。陈叶良对一审判决不服,已向娄底市中院提起上诉。
  院长被免职调离
  与陈叶良被逮捕、判刑同时,张湘宁先后被免职、接受娄底市纪委立案查处。
  1月11日,记者向娄底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求证,该委员会一官员透露,对张湘宁的立案查处仍在进行中,目前还没有做出结论。随后,记者在向双峰县检察院、娄底市检察院求证中获悉,目前两级检察院都没有对张湘宁被举报涉嫌犯罪一事立案侦查。
  截至1月13日,有关部门对张湘宁做出的处理,只是免职、调离。
  据记者调查,“5·13”之后,有12名双峰法院干警联合署名的多份举报材料,先后送达双峰县和娄底市纪委、检察院、政法委等多个部门,部分举报材料已送达更高一级相关部门。举报材料涉及张湘宁6个方面问题:1、涉嫌包庇陈叶良犯罪,未被追究法律责任;2、在双峰县法院院长任上,带人冲击其原任院长的新化县人民法院,砸烂诉讼当事人赠送给新化县法院“为民作主”匾牌,当时媒体广泛报道,至今未被追究法律责任;3、一声称是张湘宁情妇的女子冲击双峰县法院威胁跳楼自杀,致使张湘宁包养情妇一事曝光,未受党纪追究;4、以双峰法院机构改革为名,封官许愿收受贿赂卖官,未受查处;5、挥霍双峰法院财务,假公济私,生活腐化,未受到查处;6、收受贿赂,非法判案,未受处理。
  针对上述举报的6个问题,双峰县纪委前述接待记者采访的官员表示:“我可以负责地答复你,在5月13日之前,从来没有人向县纪委反映过,至于有没有向其他部门反映,我不知道。‘5·13’之后,纪委、检察机关才收到举报材料。检察机关没有立案。举报的问题可能不太属实。”这位官员还强调,具体情况,要问市纪委。然而,市纪委却以未做结论为由,拒绝透露相关相况。
  双峰县政法委副书记刘忙耕1月11日接受记者采访时提道:2005年4月20日,县政法委书记杨和德曾到县法院做调解工作,平息事态,并做出过解决问题的承诺。据了解,当时因机构改革问题,双峰法院矛盾恶化,张湘宁与部分干警发生争吵,一些干警要打张湘宁,还有一些声称要张湘宁退钱。刘忙耕说,当时杨书记问了话,也谈了有些事情正在解决,但显然没有消除矛盾,如果消除了,就不会有“5·13”事件的发生。
  一声称是张湘宁情妇的女子冲击法院威胁跳楼的事,在双峰县城广为流传。当时双峰法院曾开党组会议平息事态。然而,记者就此向有关部门询问时,有关官员回避了这个问题。刘忙耕说:“张湘宁情妇跑到法院威胁要跳楼,我没听过,也没去调查,我不能乱说!”
  记者辗转从双峰县

审计局对张湘宁离任所作的审计决定书中看到,双峰法院2002至2004年累计列支招待费71万余元,超标准列支招待费55万余元。该局行政审计科科长贺冬生却对此不以为然,认为这不是什么大问题:“全县单位普遍都这样,不是县法院一家。这不是什么大问题!张湘宁个人没审出什么问题。”
  法官质疑处分决定
  记者在双峰县法院采访,提起“5·13”事件,一些法官面露难色,避而不谈。
  然而记者在一份“关于王国锋、罗正学同志所犯错误的处分问题”的支部讨论会记录上看到,大会表决:一致认为王国锋、罗正学两同志不构成违纪,不给予党纪处分。
  这次讨论在县纪委做出处分决定前的2005年6月6日,应到25人,实到22人,请假3人。会议性质为双峰县人民法院机关第三支部党员大会。
  当天,该支部对王国锋、罗正学分别做出“一致认为,事出有因,批评教育,不构成违纪,不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谢卫东所在支部会议对他所做处分决定的相关文件,记者没能见到。据说,同样是高票支持不对谢卫东做党纪处分。
  1月12日,记者采访双峰县现任法院院长夏自卫,他开门见山地说,县委对“5·13”事件很重视,但要采访他必须经县委宣传部统一安排。如果是闲谈,作为法院院长,当然希望这个法院欣欣向荣兴旺发达。受到的处分越少越好,没有处分最好。有些事情,既然已经出了,还是面对,按照法律程序来处理。
  然而,当事法官的质疑正是有关部门未按法律程序处理。其中一位当事法官说,他们的检举揭发行动,是受法律保护的正义行动,是否属实,有待有关部门进入法律程序调查取证。如果法律程序的调查认定他们的检举揭发系诬告,他们愿接受法律的审判,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未进入法律程序,未经法庭审判,被检举揭发人的问题尚未做出结论,就对揭发者做出党纪政纪处分,这是对法律的蔑视和对公民权利的粗暴践踏。
  参与“5·13”行动的一位法官说: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性制度,优先于任何组织或集团的内部纪律和规定。绕开法律解决问题,正成为一种不容忽视的现象,成为一些地方、部门和利益集团的保护伞。
  法官检举法院院长?那是一股歪风,如此以往,检察院院长不是要检举政法委书记?纪检书记是不是要检举市委书记?歪风啊。事件后,估计当地领导人人自危!
  同意,是歪风!这样一来,当领导的普遍没有安全感……如果这是一群乌鸦,那么不是乌鸦的一定是坏蛋。
<P>  这不是安不安全的问题,包庇犯有轻罪的本单位职工,本来就是不对,但是在中国大地上,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影响之下,这根本就没有什么大不了的,这几个法官那这个说事情,实在是无聊透顶。</P>
<P>  而且上面检举揭发的问题未必是真实的--按照我们正常的逻辑思维,在检举一个人的重要问题时,只要事先稍有准备,我们一定会先把重点的问题放在前面,而文章当中为什么把一件鸡毛蒜皮的小事情摆在第一个说?所以说,不排除因矛盾而泄私愤、捏造事实、无中生有的可能。</P>
<P>  按照中国的官场规则,即使以上事实是捏造的、无中生有的,这位院长大人官复原职的可能性也不大,其政治生命基本上也可以宣告终结了。也许这就是检举者的目的。</P>
又一出新的“官场现形记”
一股歪风!!!可耻!!!失败!!!太令人失望拉
现在偶们湖南也只能靠这种事出名了~~~~~
法院院长如土匪带人砸屏 <BR>作者:吴湘韩、陈杰人 <BR><BR>法院院长犹如土匪 带人砸毁法院“为民做主”屏(1) <BR><BR><BR>   <BR>  新闻链接:湖南一法院曝丑闻 院长砸碎法院“为民做主”屏 <BR><BR>  大年初一,法院院长带人砸屏 <BR><BR>  在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一楼楼梯左侧,立着一块一人多高的大镜屏,上书:“秉公执法为民做主”几个大字。可这块被当事人送来以表感谢之意的镜屏在大年初一(2月1日)遭遇不测:被人用砖头砸了个面目全非,为首者竟是新化县法院的前任院长、现任双峰县法院院长张湘宁。 <BR><BR>  据新化县法院几名值班干警向记者介绍,2月1日下午3时45分,两个不明身份的人走进了法院大院,径直向办公楼走去,问值班干警粟多康:“有几个人值班?”当得到“6个人值班”的回答后,就走出了法院大门。 <BR><BR>  几分钟后,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开进法院,从车上走下来5个人(包括几分钟前来的那两个人)。值班人员见是前任院长张湘宁来了,赶紧上前问好。张湘宁喷着酒气对值班干警冯武生说:“大哥,你给我拿钥匙来把铁闸门打开,今天我要将那块屏砸了。”冯劝他:“今天是大年初一,是一个好日子,不要砸。”张说:“与你们无关。”随后对同他一起来的几个人叫道:“给我砸。”冯又对与他一起来的一个人说:“请劝劝他。”那人回答说:“他喝醉了酒,我们不来他还骂人。”同他一起来的几个人随即捡砖头从铁闸门缝隙中向那个镜屏猛砸。值班人员反复劝止,但他们不听,几分钟就把那个镜屏砸了个稀巴烂。“我不是贪官,今天把它砸了,我是为了300多名下岗职工。”张湘宁等5人到值班室丢下这句话扬长而去。 <BR><BR>  2月6日,记者在法院看到,镜屏前碎砖头和玻璃满地,一块碎砖头还卡在镜屏木框里。 <BR><BR>  前任法院院长大年初一竟带人到法院砸屏,在新化县法院干警中引起很大反响。 <BR><BR>  2001年11月从外地来新化县法院工作的宋少海院长说:“没想到一个法院院长竟做出这样的事,我感到非常痛心和遗憾。” <BR><BR>  对于“是否参与砸屏”的问题,张湘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没有正面回答。他说:“关键问题是该不该砸。我认为该砸,因为陷害我的人未得到处理,他们没有资格送屏。” <BR><BR>  在记者的追问下,张湘宁说:“初一那天我开车到新化法院机关去给一个老同志拜年,刚到机关就听说了砸屏这件事。我没有停留,掉转车头就离开了。” <BR><BR>  据张的说法,砸屏的人是新化县建筑工程二公司的职工,但张在后来的谈话中则告诉记者:“我在向市委的汇报中明确承认就是我砸的。不过,我向你说的话是真的。” <BR><BR>法院院长犹如土匪 带人砸毁法院“为民做主”屏(2) <BR>   “为民做主”屏是怎么来的 <BR><BR>  据法院的同志介绍,这块镜屏是案件的当事人刘和锡及其家人于今年1月7日送的。 <BR><BR>  刘和锡、胡汉川夫妇告诉记者,他们之所以送镜屏,是因为新化县法院以宋少海为院长的新一届法院班子认真负责处理积案,为他们伸张了正义,把两桩张湘宁任院长期间发生的冤假错案改了过来。 <BR><BR>  1998年4月,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对原新化县建筑工程二公司经理刘和锡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1998年8月14日,新化县法院以刘和锡犯有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刘不服,提出上诉。 <BR><BR>  1999年5月18日,原娄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以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为由,裁定撤销新化县法院对刘和锡的一审刑事判决,发回重审。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于6月1日撤回起诉。7月26日,新化县人民检察院对刘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有关法律人士指出,这份决定书是自相矛盾的,一方面认为刘和锡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另一方面又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起诉。 <BR><BR>  刘和锡仍然不服,向上级检察部门申诉,并申请刑事赔偿。 <BR><BR>  2000年6月至7月,新化县人民检察院退还刘和锡以挪用公款罪扣押的本金和利息5.1158万元。 <BR><BR>  刘不服,继续请求赔偿。2001年1月15日,新化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做出共同赔偿决定,由县人民检察院返回所扣押的刘和锡涉嫌受贿款1万元,对刘被错误关押期间的赔偿金1万多元由上述两家政法机关共同赔偿。 <BR><BR>  今年1月,新化县人民法院依照这份赔偿决定书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BR><BR>  刘在1998年被关押期间,又被新化县建筑工程二公司推上了一起房地产合同纠纷案的被告席。 <BR><BR>  1998年9月29日,新化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新化县建筑工程二公司工业品小区的4号楼地下室及第一二层门面归原告所有。 <BR><BR>  这一判决尚未生效,二公司组织职工敲锣打鼓将一块上书“秉公执法为民做主”的镜屏送到法院,摆在办公楼一楼楼梯的左侧。 <BR><BR>  刘等被告对此不服,上诉到上级法院。1999年10月26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证据不足,处理不当。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发回重审。娄底市中级法院在发回重申意见函中指出,刘和锡当时是发包方新化县建筑工程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本案的被告,更不应承担诉讼费用。 <BR><BR>  2002年10月8日,时任县人民法院院长的宋少海和法官们对该案作出了重审判决,未再将刘和锡作为被告。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产生法律效力。 <BR><BR>法院院长犹如土匪 带人砸毁法院“为民做主”屏(3) <BR>今年1月7日,刘和锡全家将一块与新化县建筑工程二公司送的那块镜屏差不多一模一样的镜屏送到新化县人民法院。该镜屏摆在了新化县建筑工程二公司送的那块镜屏的前面。 <BR><BR>  听到自己送的镜屏被砸的消息,刘和锡全家感到很气愤。 <BR><BR>  法院院长为何要砸屏 <BR><BR>  张湘宁为何要砸屏?人们有各种各样的猜测。 <BR><BR>  刘和锡说,张湘宁带人砸屏,是对现任法院领导班子对有关他的案件的改判的不满。他认为,张湘宁在办案过程中没有秉公办案,为此,他们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过张湘宁的问题。因此,张怀恨在心。 <BR><BR>  对此,张湘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坚决否认。 <BR><BR>  张湘宁对这一问题的解释却是另一番说法。“一块小小的玻璃,引起这么大的震动,确实匪夷所思。”面对记者,张湘宁脱口而出:“这里面有很深的社会政治背景。” <BR><BR>  张湘宁向记者解释,刘和锡送的屏是“该砸”的屏。 <BR><BR>  一是因为刘和锡送的镜屏将新化县建筑工程二公司送的镜屏挡住了。张湘宁认为,二公司送的那块屏才是真正的“为民做主”屏,到现在还在法院摆着,但刘和锡送的那一块,则是送给宋少海私人的。 <BR><BR>  对新化县法院将刘送的镜屏挡住二公司的镜屏的做法,张湘宁向记者表示了强烈不满:“这不是明摆着是欺负人吗?这是以私压公。” <BR><BR>  张湘宁告诉记者,他曾就此事私下打电话给宋少海院长,对宋表达了自己的担忧和意见,但宋少海只说了一句“不关你的事”,就把电话挂断了。 <BR><BR>  张湘宁称,最让他不满的是,刘和锡的妻子胡汉川和身为警察的儿子曾经制造伪证陷害他,但至今未做任何处理。 <BR><BR>  对此,刘和锡说,没有这回事,是张湘宁陷害他儿子,县政法委调查过,事后还批评了张湘宁。“作为一个人民警察,利用职权,私提人犯,制造伪证,陷害法院院长,这样的人不仅一直得不到任何处理,竟然还给法院送屏,将自己的名字堂而皇之地写在法院的办公楼里,确实可气。”张湘宁激动地说。 <BR><BR>  张湘宁强调,正是由于胡某母子陷害他的事情没有得到处理,他心里确实也产生了很大的怨气,“因此,我认为他们送的屏该砸”。 <BR><BR>  2001年底,张调到双峰县法院任院长。双峰县法院的一些法官向记者反映,张湘宁是个“能干事,肯干事”的好领导,但他们同时承认,张的性子太直,有时容易得罪人。 <BR><BR>  (文章原载于《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