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出新规:国有大型企业管理层持股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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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出新规:国有大型企业管理层持股解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 15:39 南方周末
本报记者 葛清
大约一个月前,一份国资委的文件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给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该文件透露了“国有大型企业管理层持股解禁”的信息,而就在去年4月,国资委还曾专门下文严禁此类举动。
在吉林省人民政府的网站上可以看到,这份文件的全称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以下简称《意见》)。
据知情人士透露,该《意见》由国资委起草,于2005年7月底上报国务院。其后又几经修改,并最终于2005年岁末推出。近日,国资委正在内部积极部署,并将于1月底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和推广文件精神。
“近几年来国有资产流失比较严重,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关注,也引发了国有企业改革方向的大争论。决策层必然对这些争论要有回应。”国资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李曙光对此表示。
从《意见》的出台来看,国资委在肯定以往国企改革方向的基础上,表现出继续推进国企改革的决心,同时又在细节上设定了更多规范和限制。
值得关注的是,短短半年多时间,国资委的态度为何会转变如此之快?在国企改制暴露出种种问题、并由“郎顾之争”而引起持续两年的全社会大辩论的背景下,为国有大型企业管理层持股解禁是否会引来更多的争议?
严控下的松动
与以往政策相比,该《意见》的最大突破点在于第五条“严格控制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
该条第2款称:“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实施改制,应严格控制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的股权。为探索实施激励与约束机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凡通过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竞聘上岗或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管理层成员,可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但管理层的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
尽管加了“严格控制”的字眼,但解禁的意味已是不言而喻。尽管如此,管理层购买大型国企的存量股本,仍处于锁定状态。同时,“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又意味着不是MBO(管理层收购)。但《意见》究竟是股权激励还是转让股权,还不清楚。“既不是MBO,又不是奖励,是介乎这两者之间的混合物。”曾任国有资产管理局企业司司长、百慧勤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管维立说。
尽管只是开了个口子,上海荣正投资咨询公司总裁郑培敏对《意见》的出台,仍掩饰不住内心的兴奋,他说:“有一家企业(管理层)想做增量持股,过去政策还没有明确,便一直不敢做。现在文件要下来了,我可以打电话告诉他们可以做了。”
像上海荣正这样为国有企业改制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不在少数,他们透过《意见》中严格的限制性语句,仍旧嗅出其中的“商机”。他们大多渴望将自己的客户群从中小企业拓展到大型国有企业,而中小型国有企业的MBO(管理层收购)早已放行。
大型国企包括央企和地方大型国企,李曙光认为,这个文件主要是规范地方的大型国企,而不是规范中央直属企业。对后者目前没有多大现实意义。后者应该不会很快改制,目前主要是进行合并。虽然这169家央企中也有亏损比较严重的,也有可能采取增资扩股的方式,但这只是选择之一,能走多远还是未知数。
根据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去年一次新闻发布会上所言,目前,中国国有工商企业是138000户,中央企业是169户,每年减少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大概是4000户到5000户。
由中小国企占国企总量的98%来计算,地方大型国企的数量应该在2500户左右。
在采访中,很多专家都对大型国企是否需要推行管理层持股的激励政策表示质疑。
“当前国企的利润主要来自垄断行业以及资源行业,而不是来自经营改善带来的业绩提升。”管维立坚持认为,外界普遍夸大了大型国企需要激励机制这个问题。
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刘纪鹏则表示:“大型国企按照划分标准,总资产3亿以上,净资产上亿,管理层能有多少钱去做增量持股呢?”
国资委为何态度转变
事实上,在过去几年中,国资委对于大型国企的股权转让一直持审慎态度。而这与近年来对于国企改革的全社会反思的大背景密切相关。
自2004年8月开始,以香港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指责许多中国企业管理层借国企改革之机大肆化公为私、侵吞国有资产为开端,一场激烈的社会大论战就此展开,并持续至今。
作为对这场论战的回应,当年9月,国资委以国资委研究室的名义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该文章指出,推进国有大企业的改革,必须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改革方向,重要的企业由国有资本控股。实施管理层收购并控股,是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这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利于建立市场化配置经营管理者的机制,不利于维护国有经济的控制力,与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股份制改革的方向不相符合。
在此一个月后,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公开发表讲话再次强调,央企、国有上市公司不宜MBO,并且首次提出,地方大型国企不宜MBO。
去年4月11日,国资委出台《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再次强调,“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
但时隔半年之后,此次《意见》的出台却出人意料地为大型国企管理层持股开了禁,虽然这不是MBO。其原因为何?
“这两年国有企业改制进程很快,各地政府有很多自我创新,总之是加快国有企业改制进程,泥沙俱下肯定会引发很多问题。作为国资委,如果不拿出一些东西出来,面对一些问题就会比较被动,其用意是试图解决各个地方在国有企业改革当中出现的问题。”国资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李曙光分析说。
也许正是因为各地国有大型企业的管理层持股已愈演愈烈,才催生了这份解禁与加强规范的《意见》。
其实早在去年下半年,一些省市就已制定出国企管理层可以增量持股的规定。
如去年8月,辽宁省出台《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外,管理层(企业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增量持有本企业股权”。
同时,于200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的新版公司法第143条更是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回购股份用于奖励给本公司员工。既然法律规定可以将股份奖励给员工,员工掏钱购买股份也应为法之所许。法律的变革使得禁止管理层持股的坚冰进一步松动。
能否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与以往的文件相比,《意见》从规范的角度来说更为细致。
国资委曾经出台的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政策主要有业内统称的“96号文”和“3号令”,即2003年11月和12月分别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但“96号文”和“3号令”对于国有产权转让程序仅有粗线条的勾勒,业内共识缺乏有效操作性。
此次《意见》增添了很多管理层持股的限制条件。如规定了回避制度,即管理层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等重大事项;规定了市场禁入制度,如对于经审计认定对改制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无法提供持股资金来源合法相关证明的人员,都不能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不能聘请同一家律师事务所既提供审计又提供咨询。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意见》还对减值准备作出了非常细致的规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逐笔逐项审核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审计报告一并提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作为改制方案依据,其中不合理的减值准备应予调整。”
《意见》在保障员工权益方面也更加严格,如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等。
尽管《意见》考虑到了操作可能存在的种种问题,但李曙光担心的却是,《意见》能否真正被执行下去。
“文件本身不是法律,而是国资委一个部门的规章制度,没有很强的法律约束。”他说,“我觉得最大的问题是,这个《意见》到达下面怎么实施。如果下面继续按照自身的规定推进国企改革,没有很好的法律措施怎么办?因此从法律的角度讲,就应该有《国资法》,以民事赔偿和刑责的手段跟进。”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罗培新对此文亦有贡献)
★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企业改制涉及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管维立:这是一大进步。企业的整体转让或者股权转让,按照国际惯例,并没有这样一个有形的产权交易市场,需要企业到那去挂牌交易。产权交易市场是中国特色,国资委设置产权交易市场的动机是考虑到信息不畅通,投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发展不完善,企业产权运作手段不成熟,以避免暗箱操作让企业所有者利益受损失。但是这种做法反而增加了交易成本。)
★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须执行国办发〔2003〕96号文件和本意见的各项规定:
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下同)增量引入非国有投资,或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该企业国有产权的。
(管维立:如果子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大型企业集团领导成为该企业的股东,虽然不是相对、绝对控股,但是由于管理层所处的地位,应该会在子公司中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如果该子企业与集团内其他子企业之间存在关联交易,或者有同业竞争,怎么办?由于集团的领导在该子公司占有股份,在决策的过程中很难避免不具有倾向性,很难做到不倾向于该子公司,造成不公平、利益冲突。)
★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因企业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应上缴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同意,作为改制企业国有权益;因企业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应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改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得的股利补足。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改制后工商变更登记期间的净资产变化,应由改制前企业的各产权持有单位协商处理。
(管维立:很多人已经意识到企业的价值应该建立在它的未来收益能力上,而不在厂房设备的历史成本上,不应该用净资产作为定价基础,而应该用未来收益作为定价基础。文件上仍旧没有对这个争论不清的根本问题作出解释。)
★ 管理层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管理层持股必须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必须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为标的物通过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资金,也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持有企业股权。
★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资料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摘登)国资委出新规:国有大型企业管理层持股解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 15:39 南方周末
本报记者 葛清
大约一个月前,一份国资委的文件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给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该文件透露了“国有大型企业管理层持股解禁”的信息,而就在去年4月,国资委还曾专门下文严禁此类举动。
在吉林省人民政府的网站上可以看到,这份文件的全称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以下简称《意见》)。
据知情人士透露,该《意见》由国资委起草,于2005年7月底上报国务院。其后又几经修改,并最终于2005年岁末推出。近日,国资委正在内部积极部署,并将于1月底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和推广文件精神。
“近几年来国有资产流失比较严重,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关注,也引发了国有企业改革方向的大争论。决策层必然对这些争论要有回应。”国资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李曙光对此表示。
从《意见》的出台来看,国资委在肯定以往国企改革方向的基础上,表现出继续推进国企改革的决心,同时又在细节上设定了更多规范和限制。
值得关注的是,短短半年多时间,国资委的态度为何会转变如此之快?在国企改制暴露出种种问题、并由“郎顾之争”而引起持续两年的全社会大辩论的背景下,为国有大型企业管理层持股解禁是否会引来更多的争议?
严控下的松动
与以往政策相比,该《意见》的最大突破点在于第五条“严格控制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
该条第2款称:“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实施改制,应严格控制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的股权。为探索实施激励与约束机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凡通过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竞聘上岗或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管理层成员,可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但管理层的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
尽管加了“严格控制”的字眼,但解禁的意味已是不言而喻。尽管如此,管理层购买大型国企的存量股本,仍处于锁定状态。同时,“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又意味着不是MBO(管理层收购)。但《意见》究竟是股权激励还是转让股权,还不清楚。“既不是MBO,又不是奖励,是介乎这两者之间的混合物。”曾任国有资产管理局企业司司长、百慧勤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管维立说。
尽管只是开了个口子,上海荣正投资咨询公司总裁郑培敏对《意见》的出台,仍掩饰不住内心的兴奋,他说:“有一家企业(管理层)想做增量持股,过去政策还没有明确,便一直不敢做。现在文件要下来了,我可以打电话告诉他们可以做了。”
像上海荣正这样为国有企业改制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不在少数,他们透过《意见》中严格的限制性语句,仍旧嗅出其中的“商机”。他们大多渴望将自己的客户群从中小企业拓展到大型国有企业,而中小型国有企业的MBO(管理层收购)早已放行。
大型国企包括央企和地方大型国企,李曙光认为,这个文件主要是规范地方的大型国企,而不是规范中央直属企业。对后者目前没有多大现实意义。后者应该不会很快改制,目前主要是进行合并。虽然这169家央企中也有亏损比较严重的,也有可能采取增资扩股的方式,但这只是选择之一,能走多远还是未知数。
根据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去年一次新闻发布会上所言,目前,中国国有工商企业是138000户,中央企业是169户,每年减少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大概是4000户到5000户。
由中小国企占国企总量的98%来计算,地方大型国企的数量应该在2500户左右。
在采访中,很多专家都对大型国企是否需要推行管理层持股的激励政策表示质疑。
“当前国企的利润主要来自垄断行业以及资源行业,而不是来自经营改善带来的业绩提升。”管维立坚持认为,外界普遍夸大了大型国企需要激励机制这个问题。
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刘纪鹏则表示:“大型国企按照划分标准,总资产3亿以上,净资产上亿,管理层能有多少钱去做增量持股呢?”
国资委为何态度转变
事实上,在过去几年中,国资委对于大型国企的股权转让一直持审慎态度。而这与近年来对于国企改革的全社会反思的大背景密切相关。
自2004年8月开始,以香港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指责许多中国企业管理层借国企改革之机大肆化公为私、侵吞国有资产为开端,一场激烈的社会大论战就此展开,并持续至今。
作为对这场论战的回应,当年9月,国资委以国资委研究室的名义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该文章指出,推进国有大企业的改革,必须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改革方向,重要的企业由国有资本控股。实施管理层收购并控股,是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这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利于建立市场化配置经营管理者的机制,不利于维护国有经济的控制力,与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股份制改革的方向不相符合。
在此一个月后,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公开发表讲话再次强调,央企、国有上市公司不宜MBO,并且首次提出,地方大型国企不宜MBO。
去年4月11日,国资委出台《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再次强调,“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
但时隔半年之后,此次《意见》的出台却出人意料地为大型国企管理层持股开了禁,虽然这不是MBO。其原因为何?
“这两年国有企业改制进程很快,各地政府有很多自我创新,总之是加快国有企业改制进程,泥沙俱下肯定会引发很多问题。作为国资委,如果不拿出一些东西出来,面对一些问题就会比较被动,其用意是试图解决各个地方在国有企业改革当中出现的问题。”国资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李曙光分析说。
也许正是因为各地国有大型企业的管理层持股已愈演愈烈,才催生了这份解禁与加强规范的《意见》。
其实早在去年下半年,一些省市就已制定出国企管理层可以增量持股的规定。
如去年8月,辽宁省出台《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外,管理层(企业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增量持有本企业股权”。
同时,于200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的新版公司法第143条更是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回购股份用于奖励给本公司员工。既然法律规定可以将股份奖励给员工,员工掏钱购买股份也应为法之所许。法律的变革使得禁止管理层持股的坚冰进一步松动。
能否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与以往的文件相比,《意见》从规范的角度来说更为细致。
国资委曾经出台的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政策主要有业内统称的“96号文”和“3号令”,即2003年11月和12月分别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但“96号文”和“3号令”对于国有产权转让程序仅有粗线条的勾勒,业内共识缺乏有效操作性。
此次《意见》增添了很多管理层持股的限制条件。如规定了回避制度,即管理层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等重大事项;规定了市场禁入制度,如对于经审计认定对改制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无法提供持股资金来源合法相关证明的人员,都不能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不能聘请同一家律师事务所既提供审计又提供咨询。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意见》还对减值准备作出了非常细致的规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逐笔逐项审核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审计报告一并提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作为改制方案依据,其中不合理的减值准备应予调整。”
《意见》在保障员工权益方面也更加严格,如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等。
尽管《意见》考虑到了操作可能存在的种种问题,但李曙光担心的却是,《意见》能否真正被执行下去。
“文件本身不是法律,而是国资委一个部门的规章制度,没有很强的法律约束。”他说,“我觉得最大的问题是,这个《意见》到达下面怎么实施。如果下面继续按照自身的规定推进国企改革,没有很好的法律措施怎么办?因此从法律的角度讲,就应该有《国资法》,以民事赔偿和刑责的手段跟进。”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罗培新对此文亦有贡献)
★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企业改制涉及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管维立:这是一大进步。企业的整体转让或者股权转让,按照国际惯例,并没有这样一个有形的产权交易市场,需要企业到那去挂牌交易。产权交易市场是中国特色,国资委设置产权交易市场的动机是考虑到信息不畅通,投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发展不完善,企业产权运作手段不成熟,以避免暗箱操作让企业所有者利益受损失。但是这种做法反而增加了交易成本。)
★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须执行国办发〔2003〕96号文件和本意见的各项规定:
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下同)增量引入非国有投资,或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该企业国有产权的。
(管维立:如果子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大型企业集团领导成为该企业的股东,虽然不是相对、绝对控股,但是由于管理层所处的地位,应该会在子公司中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如果该子企业与集团内其他子企业之间存在关联交易,或者有同业竞争,怎么办?由于集团的领导在该子公司占有股份,在决策的过程中很难避免不具有倾向性,很难做到不倾向于该子公司,造成不公平、利益冲突。)
★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因企业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应上缴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同意,作为改制企业国有权益;因企业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应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改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得的股利补足。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改制后工商变更登记期间的净资产变化,应由改制前企业的各产权持有单位协商处理。
(管维立:很多人已经意识到企业的价值应该建立在它的未来收益能力上,而不在厂房设备的历史成本上,不应该用净资产作为定价基础,而应该用未来收益作为定价基础。文件上仍旧没有对这个争论不清的根本问题作出解释。)
★ 管理层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管理层持股必须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必须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为标的物通过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资金,也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持有企业股权。
★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资料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摘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 15:39 南方周末
本报记者 葛清
大约一个月前,一份国资委的文件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给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该文件透露了“国有大型企业管理层持股解禁”的信息,而就在去年4月,国资委还曾专门下文严禁此类举动。
在吉林省人民政府的网站上可以看到,这份文件的全称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以下简称《意见》)。
据知情人士透露,该《意见》由国资委起草,于2005年7月底上报国务院。其后又几经修改,并最终于2005年岁末推出。近日,国资委正在内部积极部署,并将于1月底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和推广文件精神。
“近几年来国有资产流失比较严重,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关注,也引发了国有企业改革方向的大争论。决策层必然对这些争论要有回应。”国资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李曙光对此表示。
从《意见》的出台来看,国资委在肯定以往国企改革方向的基础上,表现出继续推进国企改革的决心,同时又在细节上设定了更多规范和限制。
值得关注的是,短短半年多时间,国资委的态度为何会转变如此之快?在国企改制暴露出种种问题、并由“郎顾之争”而引起持续两年的全社会大辩论的背景下,为国有大型企业管理层持股解禁是否会引来更多的争议?
严控下的松动
与以往政策相比,该《意见》的最大突破点在于第五条“严格控制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
该条第2款称:“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实施改制,应严格控制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的股权。为探索实施激励与约束机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凡通过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竞聘上岗或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管理层成员,可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但管理层的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
尽管加了“严格控制”的字眼,但解禁的意味已是不言而喻。尽管如此,管理层购买大型国企的存量股本,仍处于锁定状态。同时,“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又意味着不是MBO(管理层收购)。但《意见》究竟是股权激励还是转让股权,还不清楚。“既不是MBO,又不是奖励,是介乎这两者之间的混合物。”曾任国有资产管理局企业司司长、百慧勤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管维立说。
尽管只是开了个口子,上海荣正投资咨询公司总裁郑培敏对《意见》的出台,仍掩饰不住内心的兴奋,他说:“有一家企业(管理层)想做增量持股,过去政策还没有明确,便一直不敢做。现在文件要下来了,我可以打电话告诉他们可以做了。”
像上海荣正这样为国有企业改制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不在少数,他们透过《意见》中严格的限制性语句,仍旧嗅出其中的“商机”。他们大多渴望将自己的客户群从中小企业拓展到大型国有企业,而中小型国有企业的MBO(管理层收购)早已放行。
大型国企包括央企和地方大型国企,李曙光认为,这个文件主要是规范地方的大型国企,而不是规范中央直属企业。对后者目前没有多大现实意义。后者应该不会很快改制,目前主要是进行合并。虽然这169家央企中也有亏损比较严重的,也有可能采取增资扩股的方式,但这只是选择之一,能走多远还是未知数。
根据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去年一次新闻发布会上所言,目前,中国国有工商企业是138000户,中央企业是169户,每年减少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大概是4000户到5000户。
由中小国企占国企总量的98%来计算,地方大型国企的数量应该在2500户左右。
在采访中,很多专家都对大型国企是否需要推行管理层持股的激励政策表示质疑。
“当前国企的利润主要来自垄断行业以及资源行业,而不是来自经营改善带来的业绩提升。”管维立坚持认为,外界普遍夸大了大型国企需要激励机制这个问题。
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刘纪鹏则表示:“大型国企按照划分标准,总资产3亿以上,净资产上亿,管理层能有多少钱去做增量持股呢?”
国资委为何态度转变
事实上,在过去几年中,国资委对于大型国企的股权转让一直持审慎态度。而这与近年来对于国企改革的全社会反思的大背景密切相关。
自2004年8月开始,以香港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指责许多中国企业管理层借国企改革之机大肆化公为私、侵吞国有资产为开端,一场激烈的社会大论战就此展开,并持续至今。
作为对这场论战的回应,当年9月,国资委以国资委研究室的名义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该文章指出,推进国有大企业的改革,必须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改革方向,重要的企业由国有资本控股。实施管理层收购并控股,是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这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利于建立市场化配置经营管理者的机制,不利于维护国有经济的控制力,与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股份制改革的方向不相符合。
在此一个月后,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公开发表讲话再次强调,央企、国有上市公司不宜MBO,并且首次提出,地方大型国企不宜MBO。
去年4月11日,国资委出台《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再次强调,“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
但时隔半年之后,此次《意见》的出台却出人意料地为大型国企管理层持股开了禁,虽然这不是MBO。其原因为何?
“这两年国有企业改制进程很快,各地政府有很多自我创新,总之是加快国有企业改制进程,泥沙俱下肯定会引发很多问题。作为国资委,如果不拿出一些东西出来,面对一些问题就会比较被动,其用意是试图解决各个地方在国有企业改革当中出现的问题。”国资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李曙光分析说。
也许正是因为各地国有大型企业的管理层持股已愈演愈烈,才催生了这份解禁与加强规范的《意见》。
其实早在去年下半年,一些省市就已制定出国企管理层可以增量持股的规定。
如去年8月,辽宁省出台《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外,管理层(企业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增量持有本企业股权”。
同时,于200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的新版公司法第143条更是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回购股份用于奖励给本公司员工。既然法律规定可以将股份奖励给员工,员工掏钱购买股份也应为法之所许。法律的变革使得禁止管理层持股的坚冰进一步松动。
能否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与以往的文件相比,《意见》从规范的角度来说更为细致。
国资委曾经出台的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政策主要有业内统称的“96号文”和“3号令”,即2003年11月和12月分别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但“96号文”和“3号令”对于国有产权转让程序仅有粗线条的勾勒,业内共识缺乏有效操作性。
此次《意见》增添了很多管理层持股的限制条件。如规定了回避制度,即管理层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等重大事项;规定了市场禁入制度,如对于经审计认定对改制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无法提供持股资金来源合法相关证明的人员,都不能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不能聘请同一家律师事务所既提供审计又提供咨询。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意见》还对减值准备作出了非常细致的规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逐笔逐项审核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审计报告一并提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作为改制方案依据,其中不合理的减值准备应予调整。”
《意见》在保障员工权益方面也更加严格,如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等。
尽管《意见》考虑到了操作可能存在的种种问题,但李曙光担心的却是,《意见》能否真正被执行下去。
“文件本身不是法律,而是国资委一个部门的规章制度,没有很强的法律约束。”他说,“我觉得最大的问题是,这个《意见》到达下面怎么实施。如果下面继续按照自身的规定推进国企改革,没有很好的法律措施怎么办?因此从法律的角度讲,就应该有《国资法》,以民事赔偿和刑责的手段跟进。”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罗培新对此文亦有贡献)
★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企业改制涉及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管维立:这是一大进步。企业的整体转让或者股权转让,按照国际惯例,并没有这样一个有形的产权交易市场,需要企业到那去挂牌交易。产权交易市场是中国特色,国资委设置产权交易市场的动机是考虑到信息不畅通,投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发展不完善,企业产权运作手段不成熟,以避免暗箱操作让企业所有者利益受损失。但是这种做法反而增加了交易成本。)
★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须执行国办发〔2003〕96号文件和本意见的各项规定:
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下同)增量引入非国有投资,或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该企业国有产权的。
(管维立:如果子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大型企业集团领导成为该企业的股东,虽然不是相对、绝对控股,但是由于管理层所处的地位,应该会在子公司中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如果该子企业与集团内其他子企业之间存在关联交易,或者有同业竞争,怎么办?由于集团的领导在该子公司占有股份,在决策的过程中很难避免不具有倾向性,很难做到不倾向于该子公司,造成不公平、利益冲突。)
★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因企业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应上缴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同意,作为改制企业国有权益;因企业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应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改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得的股利补足。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改制后工商变更登记期间的净资产变化,应由改制前企业的各产权持有单位协商处理。
(管维立:很多人已经意识到企业的价值应该建立在它的未来收益能力上,而不在厂房设备的历史成本上,不应该用净资产作为定价基础,而应该用未来收益作为定价基础。文件上仍旧没有对这个争论不清的根本问题作出解释。)
★ 管理层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管理层持股必须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必须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为标的物通过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资金,也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持有企业股权。
★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资料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摘登)国资委出新规:国有大型企业管理层持股解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 15:39 南方周末
本报记者 葛清
大约一个月前,一份国资委的文件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给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该文件透露了“国有大型企业管理层持股解禁”的信息,而就在去年4月,国资委还曾专门下文严禁此类举动。
在吉林省人民政府的网站上可以看到,这份文件的全称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以下简称《意见》)。
据知情人士透露,该《意见》由国资委起草,于2005年7月底上报国务院。其后又几经修改,并最终于2005年岁末推出。近日,国资委正在内部积极部署,并将于1月底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和推广文件精神。
“近几年来国有资产流失比较严重,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关注,也引发了国有企业改革方向的大争论。决策层必然对这些争论要有回应。”国资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李曙光对此表示。
从《意见》的出台来看,国资委在肯定以往国企改革方向的基础上,表现出继续推进国企改革的决心,同时又在细节上设定了更多规范和限制。
值得关注的是,短短半年多时间,国资委的态度为何会转变如此之快?在国企改制暴露出种种问题、并由“郎顾之争”而引起持续两年的全社会大辩论的背景下,为国有大型企业管理层持股解禁是否会引来更多的争议?
严控下的松动
与以往政策相比,该《意见》的最大突破点在于第五条“严格控制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
该条第2款称:“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实施改制,应严格控制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的股权。为探索实施激励与约束机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凡通过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竞聘上岗或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管理层成员,可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但管理层的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
尽管加了“严格控制”的字眼,但解禁的意味已是不言而喻。尽管如此,管理层购买大型国企的存量股本,仍处于锁定状态。同时,“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又意味着不是MBO(管理层收购)。但《意见》究竟是股权激励还是转让股权,还不清楚。“既不是MBO,又不是奖励,是介乎这两者之间的混合物。”曾任国有资产管理局企业司司长、百慧勤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管维立说。
尽管只是开了个口子,上海荣正投资咨询公司总裁郑培敏对《意见》的出台,仍掩饰不住内心的兴奋,他说:“有一家企业(管理层)想做增量持股,过去政策还没有明确,便一直不敢做。现在文件要下来了,我可以打电话告诉他们可以做了。”
像上海荣正这样为国有企业改制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不在少数,他们透过《意见》中严格的限制性语句,仍旧嗅出其中的“商机”。他们大多渴望将自己的客户群从中小企业拓展到大型国有企业,而中小型国有企业的MBO(管理层收购)早已放行。
大型国企包括央企和地方大型国企,李曙光认为,这个文件主要是规范地方的大型国企,而不是规范中央直属企业。对后者目前没有多大现实意义。后者应该不会很快改制,目前主要是进行合并。虽然这169家央企中也有亏损比较严重的,也有可能采取增资扩股的方式,但这只是选择之一,能走多远还是未知数。
根据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去年一次新闻发布会上所言,目前,中国国有工商企业是138000户,中央企业是169户,每年减少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大概是4000户到5000户。
由中小国企占国企总量的98%来计算,地方大型国企的数量应该在2500户左右。
在采访中,很多专家都对大型国企是否需要推行管理层持股的激励政策表示质疑。
“当前国企的利润主要来自垄断行业以及资源行业,而不是来自经营改善带来的业绩提升。”管维立坚持认为,外界普遍夸大了大型国企需要激励机制这个问题。
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刘纪鹏则表示:“大型国企按照划分标准,总资产3亿以上,净资产上亿,管理层能有多少钱去做增量持股呢?”
国资委为何态度转变
事实上,在过去几年中,国资委对于大型国企的股权转让一直持审慎态度。而这与近年来对于国企改革的全社会反思的大背景密切相关。
自2004年8月开始,以香港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指责许多中国企业管理层借国企改革之机大肆化公为私、侵吞国有资产为开端,一场激烈的社会大论战就此展开,并持续至今。
作为对这场论战的回应,当年9月,国资委以国资委研究室的名义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该文章指出,推进国有大企业的改革,必须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改革方向,重要的企业由国有资本控股。实施管理层收购并控股,是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这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利于建立市场化配置经营管理者的机制,不利于维护国有经济的控制力,与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股份制改革的方向不相符合。
在此一个月后,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公开发表讲话再次强调,央企、国有上市公司不宜MBO,并且首次提出,地方大型国企不宜MBO。
去年4月11日,国资委出台《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再次强调,“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
但时隔半年之后,此次《意见》的出台却出人意料地为大型国企管理层持股开了禁,虽然这不是MBO。其原因为何?
“这两年国有企业改制进程很快,各地政府有很多自我创新,总之是加快国有企业改制进程,泥沙俱下肯定会引发很多问题。作为国资委,如果不拿出一些东西出来,面对一些问题就会比较被动,其用意是试图解决各个地方在国有企业改革当中出现的问题。”国资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李曙光分析说。
也许正是因为各地国有大型企业的管理层持股已愈演愈烈,才催生了这份解禁与加强规范的《意见》。
其实早在去年下半年,一些省市就已制定出国企管理层可以增量持股的规定。
如去年8月,辽宁省出台《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外,管理层(企业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增量持有本企业股权”。
同时,于200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的新版公司法第143条更是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回购股份用于奖励给本公司员工。既然法律规定可以将股份奖励给员工,员工掏钱购买股份也应为法之所许。法律的变革使得禁止管理层持股的坚冰进一步松动。
能否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与以往的文件相比,《意见》从规范的角度来说更为细致。
国资委曾经出台的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政策主要有业内统称的“96号文”和“3号令”,即2003年11月和12月分别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但“96号文”和“3号令”对于国有产权转让程序仅有粗线条的勾勒,业内共识缺乏有效操作性。
此次《意见》增添了很多管理层持股的限制条件。如规定了回避制度,即管理层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等重大事项;规定了市场禁入制度,如对于经审计认定对改制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无法提供持股资金来源合法相关证明的人员,都不能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不能聘请同一家律师事务所既提供审计又提供咨询。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意见》还对减值准备作出了非常细致的规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逐笔逐项审核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审计报告一并提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作为改制方案依据,其中不合理的减值准备应予调整。”
《意见》在保障员工权益方面也更加严格,如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等。
尽管《意见》考虑到了操作可能存在的种种问题,但李曙光担心的却是,《意见》能否真正被执行下去。
“文件本身不是法律,而是国资委一个部门的规章制度,没有很强的法律约束。”他说,“我觉得最大的问题是,这个《意见》到达下面怎么实施。如果下面继续按照自身的规定推进国企改革,没有很好的法律措施怎么办?因此从法律的角度讲,就应该有《国资法》,以民事赔偿和刑责的手段跟进。”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罗培新对此文亦有贡献)
★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企业改制涉及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管维立:这是一大进步。企业的整体转让或者股权转让,按照国际惯例,并没有这样一个有形的产权交易市场,需要企业到那去挂牌交易。产权交易市场是中国特色,国资委设置产权交易市场的动机是考虑到信息不畅通,投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发展不完善,企业产权运作手段不成熟,以避免暗箱操作让企业所有者利益受损失。但是这种做法反而增加了交易成本。)
★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须执行国办发〔2003〕96号文件和本意见的各项规定:
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下同)增量引入非国有投资,或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该企业国有产权的。
(管维立:如果子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大型企业集团领导成为该企业的股东,虽然不是相对、绝对控股,但是由于管理层所处的地位,应该会在子公司中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如果该子企业与集团内其他子企业之间存在关联交易,或者有同业竞争,怎么办?由于集团的领导在该子公司占有股份,在决策的过程中很难避免不具有倾向性,很难做到不倾向于该子公司,造成不公平、利益冲突。)
★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因企业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应上缴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同意,作为改制企业国有权益;因企业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应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改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得的股利补足。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改制后工商变更登记期间的净资产变化,应由改制前企业的各产权持有单位协商处理。
(管维立:很多人已经意识到企业的价值应该建立在它的未来收益能力上,而不在厂房设备的历史成本上,不应该用净资产作为定价基础,而应该用未来收益作为定价基础。文件上仍旧没有对这个争论不清的根本问题作出解释。)
★ 管理层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管理层持股必须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必须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为标的物通过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资金,也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持有企业股权。
★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资料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摘登)
一声令下,大家准备好刀叉,开始享受这顿盛宴吧
唉,卑鄙啊。。。
好好努力,争取跟他们共同腐败
贪官们的盛宴!!!
<P>权利和财力早已相互勾结,自然也要相互依存吗!但只是苦了曾经为这个‘财力’洒下汗水而如今无法享受到‘果实’的普通劳动者!</P>[em05]
国资委——官僚贪腐集团为了瓜分国民财富制造的一个盗窃机构,由国资委的成立及其所作所为可以看到中国官僚资本集团吞噬国民血汗的的贪婪和无耻。
无耻啊,我早就说过,他们把国有资产全吞食了,改革成功了.
<P><STRONG><FONT size=4>亿元国企怎么零成本收购的</FONT></STRONG> [转贴]</P>
<P>假设有这样一家企业,其资产状况如下表 <BR><BR> 该企业有 <BR><BR> 1、货币资金500万 <BR><BR> 2、固定资产2000万 <BR><BR> 3、存货3000万 <BR><BR> 4、应收帐款3000万 <BR><BR> 5、无形资产1000万 <BR><BR> 6、待摊费用500万 <BR><BR> 以上各项合计,则这家企业总资产为1亿元。 <BR><BR> 让我们再看看这家企业的权益(谁对这些财产拥有要求权) <BR><BR> 所有者权益 <BR><BR> 1、实收资本5000万 <BR><BR> 2、资本公积500万 <BR><BR> 3、盈余公积0 <BR><BR> 4、未分配利润-1000万 <BR><BR> 负债 <BR><BR> 1、应付帐款2500万 <BR><BR> 2、长期借款1500万 <BR><BR> 3、短期借款500万 <BR><BR> 4、应付福利费500万 <BR><BR> 5、应付工资500万 <BR><BR> 小计5500万 <BR><BR> 负债+所有者权益为一个亿 <BR><BR> 净资产=总资产-总负债=10000万-5500万=4500万 <BR><BR> 如果想收购,按照道理应当出资4500万。但是 <BR><BR> 收购方提出,资产不能按照帐面价值计算,应当按照可变为现金价值计算 <BR><BR> 这样对资产提出重新评估。 <BR><BR> 1、货币资金500万 <BR><BR> 2、固定资产2000万--对折计算应当是1000万 <BR><BR> 3、存货3000万---3-4折计算1000万 <BR><BR> 4、应收帐款3000万---进行技术性坏帐处理,可以为零,有良心的计算为1000万 <BR><BR> 5、无形资产1000万---不予评估,计算为零 <BR><BR> 6、待摊费用500万---转为期间费用,摊消完毕。 <BR><BR> 此时,总资产为3500万,负债为5500万,该企业于是立刻摇身一变为处于资不低债地位破产企业了。 <BR><BR> 资产与负债差额为2000万。收购方提出,资产不足抵偿债务的2000万由其承担60%,出资1200万所以应当占有60%的股份。双方认可,合同成立。 <BR><BR> 但是,在这个债务中间有500万职工福利费其实是不用偿还的,500万工资是可以继续拖欠的,实际上由于重组成功而应付帐款和长期借款也是可以继续拖欠的,短期借款也是可以通过与银行签订续贷合同而可以续借的。这样收购方也不用立刻拿出一分钱,就可以挥舞着合同,进入董事会,成为控股方,拥有这家企业的人事、财务、生产。销售各项管理权力。呵呵,印把子到手,就由不得你了。可以变卖该企业也可以继续经营,如果要继续经营,一切都是现成的,只要投入一点点启动资金,恢复生产,就可以用企业的收入来偿还债务,或者继续贷款,扩大企业规模。当然,这家企业一年后,如果有盈利,自然要按照股份比例60%提成。至于当初入室的这个出资1200万收购方也就可以在取得控股地位后,通过变现资产或者收取坏帐得后再出之或者干脆就不了了之了。 <BR><BR> 令人不明白的是,这样的不平等交易竟然还会有人干? <BR><BR> <B>最后一次暴富的手段尽在此贴中。干别的买卖,太低级趣味了</B> </P>
<P>假设有这样一家企业,其资产状况如下表 <BR><BR> 该企业有 <BR><BR> 1、货币资金500万 <BR><BR> 2、固定资产2000万 <BR><BR> 3、存货3000万 <BR><BR> 4、应收帐款3000万 <BR><BR> 5、无形资产1000万 <BR><BR> 6、待摊费用500万 <BR><BR> 以上各项合计,则这家企业总资产为1亿元。 <BR><BR> 让我们再看看这家企业的权益(谁对这些财产拥有要求权) <BR><BR> 所有者权益 <BR><BR> 1、实收资本5000万 <BR><BR> 2、资本公积500万 <BR><BR> 3、盈余公积0 <BR><BR> 4、未分配利润-1000万 <BR><BR> 负债 <BR><BR> 1、应付帐款2500万 <BR><BR> 2、长期借款1500万 <BR><BR> 3、短期借款500万 <BR><BR> 4、应付福利费500万 <BR><BR> 5、应付工资500万 <BR><BR> 小计5500万 <BR><BR> 负债+所有者权益为一个亿 <BR><BR> 净资产=总资产-总负债=10000万-5500万=4500万 <BR><BR> 如果想收购,按照道理应当出资4500万。但是 <BR><BR> 收购方提出,资产不能按照帐面价值计算,应当按照可变为现金价值计算 <BR><BR> 这样对资产提出重新评估。 <BR><BR> 1、货币资金500万 <BR><BR> 2、固定资产2000万--对折计算应当是1000万 <BR><BR> 3、存货3000万---3-4折计算1000万 <BR><BR> 4、应收帐款3000万---进行技术性坏帐处理,可以为零,有良心的计算为1000万 <BR><BR> 5、无形资产1000万---不予评估,计算为零 <BR><BR> 6、待摊费用500万---转为期间费用,摊消完毕。 <BR><BR> 此时,总资产为3500万,负债为5500万,该企业于是立刻摇身一变为处于资不低债地位破产企业了。 <BR><BR> 资产与负债差额为2000万。收购方提出,资产不足抵偿债务的2000万由其承担60%,出资1200万所以应当占有60%的股份。双方认可,合同成立。 <BR><BR> 但是,在这个债务中间有500万职工福利费其实是不用偿还的,500万工资是可以继续拖欠的,实际上由于重组成功而应付帐款和长期借款也是可以继续拖欠的,短期借款也是可以通过与银行签订续贷合同而可以续借的。这样收购方也不用立刻拿出一分钱,就可以挥舞着合同,进入董事会,成为控股方,拥有这家企业的人事、财务、生产。销售各项管理权力。呵呵,印把子到手,就由不得你了。可以变卖该企业也可以继续经营,如果要继续经营,一切都是现成的,只要投入一点点启动资金,恢复生产,就可以用企业的收入来偿还债务,或者继续贷款,扩大企业规模。当然,这家企业一年后,如果有盈利,自然要按照股份比例60%提成。至于当初入室的这个出资1200万收购方也就可以在取得控股地位后,通过变现资产或者收取坏帐得后再出之或者干脆就不了了之了。 <BR><BR> 令人不明白的是,这样的不平等交易竟然还会有人干? <BR><BR> <B>最后一次暴富的手段尽在此贴中。干别的买卖,太低级趣味了</B> </P>
<P>谁给了国资委以瓜分人民财富的权力?</P>
<P>它有什么资格来瓜分人民的财富?</P>
<P>希望不是真的,</P>
<P>如果是真的哈,</P>
<P>对政府对党的最后一点希望也烟消云散了.</P>
<P>持续关注中,如果消息属实,</P>
<P>郑重宣布,</P>
<P>从证实这则消息的那一天,谁能为人民谋福利,谁能为人民主持正义,我就支持谁;否则,则反之.</P>
<P>它有什么资格来瓜分人民的财富?</P>
<P>希望不是真的,</P>
<P>如果是真的哈,</P>
<P>对政府对党的最后一点希望也烟消云散了.</P>
<P>持续关注中,如果消息属实,</P>
<P>郑重宣布,</P>
<P>从证实这则消息的那一天,谁能为人民谋福利,谁能为人民主持正义,我就支持谁;否则,则反之.</P>
想起一句话“就差陈胜吴广了”
<P>傻瓜也不要对吸血鬼抱有丝毫希望,怎么都要用堂而皇之的借口折腾到某些人的口袋,真不如俄罗斯全分了</P>
其实就是9楼的兄弟说的这么简单,中国式产权革命,一次暴富的机会。
<P>吸血鬼们又胜了~~~</P>
<P>看来世纪末大抢劫还要延续</P>
<P>看来世纪末大抢劫还要延续</P>
<P><STRONG><FONT size=4>国资委!如何面对13亿人民!</FONT></STRONG></P>
<P>作者:韩强 转贴自:人民网《强国论坛》</P>
<P>自2005年9月7日《21世纪经济报道》发表《10万亿国有资产当家李荣融:我给国资委打80分》的文章以来,直到12月的记者招待会,引起各方面关注。这说明广大人民国家大事的关心。 <BR>下面,我提几个问题与李荣融同志谈谈心: <BR>第一、国资委是代理出资人不是出资人,真正的出资人是全体人民,这不是咬文嚼字,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R>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BR>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BR>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BR>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BR>公有财产属于全体人民这是法律,也是法理。国资委必须对全体人民负责,未经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所谓国企MBO和股权激励,都是不合法的行政行为。 <BR><BR>第二、李荣融同志说:“淡马锡只管二三十家企业,而我们要管一两百家企业,怎么管?”, <BR>请你注意!新加坡是个小国,中国是个大国,这两者可以简单相比吗?再说,淡马锡管二三十家企业,还参股了很多企业,甚至银行,目前已经开始参股中国银行,你没有看到吗?你对淡马锡有全面了解吗?只凭着有限的知识就下结论,你日常学习吗?你有能力管一两百家企业吗? <BR>中国是个大国,可以建立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下设分公司,管几百家企业是没有问题的,淡马锡管二三十家企,但是它下属的分公司是上百家。中国是个大国,应该有地方管理的淡马锡! <BR>第三、淡马锡的实质是受议会监督,国营资本的盈利由议会通过财政部门进行分配,用于公共事业和再投资。其实不仅新加坡是这样。欧洲各国的国营企业都要接受议会的监督。 <BR>根据李新华、张树中编著的《外国国有资产管理理论与实践》和马海涛等人主编的《国有资产管理概论》,西方主要国家对于国有企业的管理是通过国会,通过设立委员会等各种手段,实现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政府只是执行者,而且还要向国会汇报。这才是人民企业,人民管。 <BR>李荣融同志,你好好看看这些书,就会明白真正的出资人是全体人民。 <BR>所以事情很清楚,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是全体人民的,公有财产处置的政策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现在国资委制定政策从来不经过人大讨论,客观上是不承认广大人民群众有知情权、监督权、发言权。最近,国资委正在制定国企的股权激励政策,这是越过人大,自行决定。必须经过人大讨论才能行动,未经人大批准应该视为无效! <BR>第四、目前世界上的国家经济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新加坡的国家资本参股形式,视企业的状况进行不同的比例参股,通过分红取得收益。一种典型是欧洲四国联盟的空中客车形式,正式成员有:法国航宇公司、联邦德国空中客车工业公司、英国航宇公司和西班牙的CASA公司;它们在空中客车公司的股份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为37.9%、37.9%、20%、4.2%。协作成员公司中有荷兰的福克公司和比利时空中客车公司。创造出协和式飞机和A320、A380。空中客车公司在欧洲经济中有战略意义,经济决定政治,这是欧盟主要国家的经济基础。 <BR>淡马锡和空中客车是当代国营经济的典型,充分证明了国营的组织结构,适应市场经济。请李荣融同志下功夫好好学。 <BR>第五、国资委至今对张裕按照职务进行MBO的事件不表态、不制止,假装没有看见!李荣融同志仍然在讲“规范MBO”,如何规范?在国企中把产权卖给高管人员,这本身就是特权,如果公开卖还有特权吗?所谓MBO在国外是民企,是合伙人之间的事。为什么李荣融要宣扬所谓规范MBO,仍然要在国企中搞MBO? <BR>2004年李毅中同志曾经通过调查研究向中央汇报,停止了大型国企的MBO,现在李荣融又以所谓管理层持股的激励,让某些人享受特殊待遇。 <BR>第六、国资委中某些人公开宣扬私有化,国资委研究中心宏观战略部部长赵晓甚至对德隆的垮台表示惋惜(《思考一代民企帝国的背影》2005年8月9日《中外管理》 )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助理巡视员贾小梁支持顾雏军,参加其大会。 <BR>我们要求国务院对国资委进行思想上组织上的整顿,要求人大进行国有资产全面进行核查! <BR>第七、目前国资委用行政命令进行国企合并,建立所谓的世界型大企业,实际类似于教育部门的创造世界一流通大学,搞形象工程。当前国企最重要的是严格管理,防止中航油、中盛粮事件。在国企没有建立严格管理制度以前,李荣融同志宣扬”股权激励,这是本末倒置。奖惩必须同时发挥,才有效果。 <BR>第八、李荣融明知宝钢不缺钱,却支持宝钢增发,还说外国人要买宝钢的股票。如果外国人要买,可以参加QFII,到A股市场来买,只要出价让A股投资者满意,当然会有人卖。 <BR>宝钢下属公司炒股票,重仓持有15只股票,并用100亿参股银行。确实不缺钱,搞增发就是圈钱。做为大型国企,本来应该做出艰苦奋斗的榜样,却增发股票,加重人民负担。 <BR>国资委的路线图:一方面支持国营控股公司在股市上圈钱,另一方面搞所谓的股权激励,向特殊利益者输送利益,对人民财产没有尽到严格管理的责任。 <BR>2006年1月19日《南方周末》报道: <BR> 大约一个月前,一份国资委的文件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给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该文件透露了“国有大型企业管理层持股解禁”的信息,而就在去年4月,国资委还曾专门下文严禁此类举动。 <BR> 值得关注的是,短短半年多时间,国资委的态度为何会转变如此之快?在国企改制暴露出种种问题、并由“郎顾之争”而引起持续两年的全社会大辩论的背景下,为国有大型企业管理层持股解禁是否会引来更多的争议?(《国资委出新规:国有大型企业管理层持股解禁》 2006年1月19日《南方周末》) <BR>我们认为,国资委为国有大型企业管理层持股解禁是不符合宪法的,国人资产是全国人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明确规定,不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国资委的做法违反了宪法,以是民权代法。 <BR>由此,我们才明白,为什么12月8日深华强实行了MBO,原来1个多月以前国资委发了文件,而且此次深华强的MBO经过国资委批准。我们看了新华网刊登的《国资委文件为啥变成了“松紧带” 》、赢周刊研究员郑义夫发表的《国资委批复深圳华强集团MBO 六大疑问浮出水面 》(2006年1月6日)感到十分担心。因为不经人民代表大会国资委决定管理层持股、MBO是向少数人输送利益,违反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发展为人民、发展靠人民、发展成果人民共享!) <BR>我们建议党中央国务院对国资委进行思想上和组织上的整顿,建议人大常委会对国资委进行质询。 </P>
<P>作者:韩强 转贴自:人民网《强国论坛》</P>
<P>自2005年9月7日《21世纪经济报道》发表《10万亿国有资产当家李荣融:我给国资委打80分》的文章以来,直到12月的记者招待会,引起各方面关注。这说明广大人民国家大事的关心。 <BR>下面,我提几个问题与李荣融同志谈谈心: <BR>第一、国资委是代理出资人不是出资人,真正的出资人是全体人民,这不是咬文嚼字,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R>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BR>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BR>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BR>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BR>公有财产属于全体人民这是法律,也是法理。国资委必须对全体人民负责,未经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所谓国企MBO和股权激励,都是不合法的行政行为。 <BR><BR>第二、李荣融同志说:“淡马锡只管二三十家企业,而我们要管一两百家企业,怎么管?”, <BR>请你注意!新加坡是个小国,中国是个大国,这两者可以简单相比吗?再说,淡马锡管二三十家企业,还参股了很多企业,甚至银行,目前已经开始参股中国银行,你没有看到吗?你对淡马锡有全面了解吗?只凭着有限的知识就下结论,你日常学习吗?你有能力管一两百家企业吗? <BR>中国是个大国,可以建立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下设分公司,管几百家企业是没有问题的,淡马锡管二三十家企,但是它下属的分公司是上百家。中国是个大国,应该有地方管理的淡马锡! <BR>第三、淡马锡的实质是受议会监督,国营资本的盈利由议会通过财政部门进行分配,用于公共事业和再投资。其实不仅新加坡是这样。欧洲各国的国营企业都要接受议会的监督。 <BR>根据李新华、张树中编著的《外国国有资产管理理论与实践》和马海涛等人主编的《国有资产管理概论》,西方主要国家对于国有企业的管理是通过国会,通过设立委员会等各种手段,实现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政府只是执行者,而且还要向国会汇报。这才是人民企业,人民管。 <BR>李荣融同志,你好好看看这些书,就会明白真正的出资人是全体人民。 <BR>所以事情很清楚,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是全体人民的,公有财产处置的政策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现在国资委制定政策从来不经过人大讨论,客观上是不承认广大人民群众有知情权、监督权、发言权。最近,国资委正在制定国企的股权激励政策,这是越过人大,自行决定。必须经过人大讨论才能行动,未经人大批准应该视为无效! <BR>第四、目前世界上的国家经济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新加坡的国家资本参股形式,视企业的状况进行不同的比例参股,通过分红取得收益。一种典型是欧洲四国联盟的空中客车形式,正式成员有:法国航宇公司、联邦德国空中客车工业公司、英国航宇公司和西班牙的CASA公司;它们在空中客车公司的股份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为37.9%、37.9%、20%、4.2%。协作成员公司中有荷兰的福克公司和比利时空中客车公司。创造出协和式飞机和A320、A380。空中客车公司在欧洲经济中有战略意义,经济决定政治,这是欧盟主要国家的经济基础。 <BR>淡马锡和空中客车是当代国营经济的典型,充分证明了国营的组织结构,适应市场经济。请李荣融同志下功夫好好学。 <BR>第五、国资委至今对张裕按照职务进行MBO的事件不表态、不制止,假装没有看见!李荣融同志仍然在讲“规范MBO”,如何规范?在国企中把产权卖给高管人员,这本身就是特权,如果公开卖还有特权吗?所谓MBO在国外是民企,是合伙人之间的事。为什么李荣融要宣扬所谓规范MBO,仍然要在国企中搞MBO? <BR>2004年李毅中同志曾经通过调查研究向中央汇报,停止了大型国企的MBO,现在李荣融又以所谓管理层持股的激励,让某些人享受特殊待遇。 <BR>第六、国资委中某些人公开宣扬私有化,国资委研究中心宏观战略部部长赵晓甚至对德隆的垮台表示惋惜(《思考一代民企帝国的背影》2005年8月9日《中外管理》 )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助理巡视员贾小梁支持顾雏军,参加其大会。 <BR>我们要求国务院对国资委进行思想上组织上的整顿,要求人大进行国有资产全面进行核查! <BR>第七、目前国资委用行政命令进行国企合并,建立所谓的世界型大企业,实际类似于教育部门的创造世界一流通大学,搞形象工程。当前国企最重要的是严格管理,防止中航油、中盛粮事件。在国企没有建立严格管理制度以前,李荣融同志宣扬”股权激励,这是本末倒置。奖惩必须同时发挥,才有效果。 <BR>第八、李荣融明知宝钢不缺钱,却支持宝钢增发,还说外国人要买宝钢的股票。如果外国人要买,可以参加QFII,到A股市场来买,只要出价让A股投资者满意,当然会有人卖。 <BR>宝钢下属公司炒股票,重仓持有15只股票,并用100亿参股银行。确实不缺钱,搞增发就是圈钱。做为大型国企,本来应该做出艰苦奋斗的榜样,却增发股票,加重人民负担。 <BR>国资委的路线图:一方面支持国营控股公司在股市上圈钱,另一方面搞所谓的股权激励,向特殊利益者输送利益,对人民财产没有尽到严格管理的责任。 <BR>2006年1月19日《南方周末》报道: <BR> 大约一个月前,一份国资委的文件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给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该文件透露了“国有大型企业管理层持股解禁”的信息,而就在去年4月,国资委还曾专门下文严禁此类举动。 <BR> 值得关注的是,短短半年多时间,国资委的态度为何会转变如此之快?在国企改制暴露出种种问题、并由“郎顾之争”而引起持续两年的全社会大辩论的背景下,为国有大型企业管理层持股解禁是否会引来更多的争议?(《国资委出新规:国有大型企业管理层持股解禁》 2006年1月19日《南方周末》) <BR>我们认为,国资委为国有大型企业管理层持股解禁是不符合宪法的,国人资产是全国人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明确规定,不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国资委的做法违反了宪法,以是民权代法。 <BR>由此,我们才明白,为什么12月8日深华强实行了MBO,原来1个多月以前国资委发了文件,而且此次深华强的MBO经过国资委批准。我们看了新华网刊登的《国资委文件为啥变成了“松紧带” 》、赢周刊研究员郑义夫发表的《国资委批复深圳华强集团MBO 六大疑问浮出水面 》(2006年1月6日)感到十分担心。因为不经人民代表大会国资委决定管理层持股、MBO是向少数人输送利益,违反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发展为人民、发展靠人民、发展成果人民共享!) <BR>我们建议党中央国务院对国资委进行思想上和组织上的整顿,建议人大常委会对国资委进行质询。 </P>
<P>这事干成了,历史的书页中将出现个这样的字眼 “....21世纪初,中国的体制在胡、温统治下完成资本主义制度的变革....”</P>
[B]以下是引用[I]amu66666666[/I]在2006-1-22 22:19:00的发言:[/B][BR]<P>这事干成了,历史的书页中将出现个这样的字眼 “....21世纪初,中国的体制在胡、温统治下完成资本主义制度的变革....”</P>而且是无本的.
9楼的已经是非常有良心的做法,很多直接缩水10倍甚至20倍,很简单,上下买通。
<P>这一天终于来了......</P>
[B]以下是引用[I]中国一统天下[/I]在2006-1-22 23:19:00的发言:[/B][BR]<P>这一天终于来了......</P>
<P>诸位还是先问自己两个问题</P>
<P>一、自己有没有能力阻止这件事情发生?</P>
<P>二、发生了之后,自己何去何从?</P>
<P>一、自己有没有能力阻止这件事情发生?</P>
<P>二、发生了之后,自己何去何从?</P>
能怎么办呢,攒点钱出去读书工作了,打工哪里都一样啊,就是心里难过啊。。。。。。。
[B]以下是引用[I]中国一统天下[/I]在2006-1-22 23:31:00的发言:[/B][BR]<P>诸位还是先问自己两个问题</P><P>一、自己有没有能力阻止这件事情发生?</P><P>二、发生了之后,自己何去何从?</P>耐人寻味啊!惟有追求能让广大人民真正行使手中的政治权利和保障行使这种权利的制度!刻下要做的,只有通过互联网这一还属于人民的舆论阵地提醒执政者们他们对自己的党,对人民,对国家正在犯下不可饶恕的错误,人民对待这样的错误的惩罚将会使这个用无数先烈用鲜血换来的国家面临危险!
<P>贪官们的盛宴!!!</P>
<P>悲哀的时代</P>
<P>悲哀的时代</P>
[B]以下是引用[I]type55c[/I]在2006-1-23 11:19:00的发言:[/B][BR]<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中国一统天下[/I]在2006-1-22 23:31:00的发言:[/B][BR]<P>诸位还是先问自己两个问题</P><P>一、自己有没有能力阻止这件事情发生?</P><P>二、发生了之后,自己何去何从?</P></div>耐人寻味啊!惟有追求能让广大人民真正行使手中的政治权利和保障行使这种权利的制度!刻下要做的,只有通过互联网这一还属于人民的舆论阵地提醒执政者们他们对自己的党,对人民,对国家正在犯下不可饶恕的错误,人民对待这样的错误的惩罚将会使这个用无数先烈用鲜血换来的国家面临危险!
您加油
互联网不受监管么,呵呵,前两天纽约时报还有一篇文章,专门夸奖了我们网络监管部门的行动高效
<P>我们需要自己的团结工会.</P>
<P>满腔的热血已经沸腾,我们要为真理而斗争!</P>
<P>满腔的热血已经沸腾,我们要为真理而斗争!</P>
<P>一声令下,大家准备好刀叉,开始享受这顿盛宴吧!</P>
<P>每界管理层都要分.十年后还有多少属于全民所有?也许全民所有本来就是镜中花,水中月.</P>
<P>每界管理层都要分.十年后还有多少属于全民所有?也许全民所有本来就是镜中花,水中月.</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