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必须对私权常怀敬畏之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0 00:21:47
在任何一个国家,公权和私权都难免发生冲突,而冲突的结果是走向缓和还是更加剧烈,则完全取决于如何处理好公权和私权的关系。毫无疑问,在一个公权力无比强大的社会,且不说公权经常被用来充当谋私的幌子或工具,即使确实是为了公共利益,也往往完全漠视私权的存在,而私权对抗公权的结果无异于以卵击石。当然,在市场体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公权的干预仍然是必要的;在私权过分膨胀的情况下,公权的干预也是不可或缺的。然而,中国社会一直以来就是一个以公权为主导的社会,在这种社会条件下,公法观念和公权观念占据绝对支配地位,从事公权领域的个人利用手中资源获得利益的空间太大,而个人的私权诉求在公权面前则显得力不从心,一退再退。事实上,公权随意侵入私权领域,难免会挤压社会生长的空间,一个高度民主和自由的公民社会也因此无法形成。

  中国社会经过20多年的改革发展,经济多元化的空间大大拓展,私权独立越来越成为可能,私权也如同破土的新芽,正在慢慢成长壮大。我国宪法已经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严格限制公权力,广泛保护私人财产权,是政治文明赖以存在的一个重要条件。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需要对公权和私权发生冲突时如何约束公权、保护私权作出法律规定,乃至于宪法上的保护。但是,目前我国对私权的救济手段仍然很不充分。

  公法观念支配下的国家行政,强调政府自上而下对社会公众的“管理”。属于“统治行政”或“管制行政”;反之,私法观念和私权观念则主张,人民私权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存在的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私权,这实际上具有一种富含人本精神的“服务行政”色彩。一个良性的公权运行机制,不容许公权侵占私人空间,不容许个人利益进入公权,同样也不允许将公务空间与私人空间混同。公权必须对私权常怀敬畏之心,公权必须在私权面前止步。

  而今,许多的土地纠纷给我们的重要启示就是,必须改变“以官为本”的权力架构,转向公权与私权界定清晰的“以人为本”的制度平台。这种制度平台是以公民权利为优先,而不是以公共权力为优先。也只有发明更好的治理工具,制衡公共权力,并使各种制度措施相互配套,才能实现私权保持与政治文明的发展互取其利,相得益彰。

  (徐水摘自2005年第5期《中国社会导刊》,作者唐德龙)在任何一个国家,公权和私权都难免发生冲突,而冲突的结果是走向缓和还是更加剧烈,则完全取决于如何处理好公权和私权的关系。毫无疑问,在一个公权力无比强大的社会,且不说公权经常被用来充当谋私的幌子或工具,即使确实是为了公共利益,也往往完全漠视私权的存在,而私权对抗公权的结果无异于以卵击石。当然,在市场体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公权的干预仍然是必要的;在私权过分膨胀的情况下,公权的干预也是不可或缺的。然而,中国社会一直以来就是一个以公权为主导的社会,在这种社会条件下,公法观念和公权观念占据绝对支配地位,从事公权领域的个人利用手中资源获得利益的空间太大,而个人的私权诉求在公权面前则显得力不从心,一退再退。事实上,公权随意侵入私权领域,难免会挤压社会生长的空间,一个高度民主和自由的公民社会也因此无法形成。

  中国社会经过20多年的改革发展,经济多元化的空间大大拓展,私权独立越来越成为可能,私权也如同破土的新芽,正在慢慢成长壮大。我国宪法已经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严格限制公权力,广泛保护私人财产权,是政治文明赖以存在的一个重要条件。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需要对公权和私权发生冲突时如何约束公权、保护私权作出法律规定,乃至于宪法上的保护。但是,目前我国对私权的救济手段仍然很不充分。

  公法观念支配下的国家行政,强调政府自上而下对社会公众的“管理”。属于“统治行政”或“管制行政”;反之,私法观念和私权观念则主张,人民私权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存在的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私权,这实际上具有一种富含人本精神的“服务行政”色彩。一个良性的公权运行机制,不容许公权侵占私人空间,不容许个人利益进入公权,同样也不允许将公务空间与私人空间混同。公权必须对私权常怀敬畏之心,公权必须在私权面前止步。

  而今,许多的土地纠纷给我们的重要启示就是,必须改变“以官为本”的权力架构,转向公权与私权界定清晰的“以人为本”的制度平台。这种制度平台是以公民权利为优先,而不是以公共权力为优先。也只有发明更好的治理工具,制衡公共权力,并使各种制度措施相互配套,才能实现私权保持与政治文明的发展互取其利,相得益彰。

  (徐水摘自2005年第5期《中国社会导刊》,作者唐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