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偷一部手机被判12年 私挪3600万被判9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5 16:53:00
2005年5月27日晚11时许,胡某将自己的宝马车停在贵阳市某大厦停车场,胡某停好车离去后,发现手机掉在了车上,便让自己的朋友丁某去宝马车上将手机取回。丁某在停车场将车门打开后,一直找不到手机,站在丁某身后的大厦保安王勋波一眼看到胡某的手机放在汽车车门槽内,便趁丁某不备,将手机拿走,5月30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在贵州省开阳县将王勋波抓获。经查,王勋波盗走的手机为诺基亚VERTU,该手机全球限量发行,是纯黄金和蓝宝石制造,具有收藏价值,其余部分为全真皮的。贵阳市物价局认证中心根据诺基亚VERTU手机的市场销售价和收藏价值,确定手机价值人民币138000元。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以盗窃罪判处王勋波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判决后,王勋波以“主观上认识错误,不知道该手机价值如此高,手机已归还失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上诉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勋波盗窃诺基亚VERTU手机事实清楚,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盗窃罪,故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兰州市某城市信用合作社主任将单位3600万余元资金转入其个人及其亲戚的账户用于经营。兰州市城关区法院近日重审后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判其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000元。

  任职2年 挪用3600万元
  李梅于1995年5月至1997年6月担任兰州市某城市信用社主任,她先后与另外一家信用合作社、甘肃省融资中心、兰州市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甘肃省某供应公司(法人代表为李梅之兄)等单位签订虚假拆借合同,将本单位3670万元转入其个人经营的公司及典当行用于经营,后又将其中2100万元汇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广西证券上海营业部私人账户,用于其个人高息存款、个人炒股,又将其中1500余万元用于兰州市某典当行进行营利活动。后经证实,某公司是李梅开办的,某典当行也是李梅开办的,法人代表只是挂名,股东都是虚假的,具体经营情况都是由李梅负责。

  侵占资金40余万元

  李梅还于1997年3月将信用社账外存款55万余元转移,李梅除将一部分支付其他单位存款手续费外,还将其中45万余元占为己有。破案后,警方追回赃款484万余元及房产、汽车、家具等物。目前这些赃款、赃物均已发还兰州市某银行。2005年5月27日晚11时许,胡某将自己的宝马车停在贵阳市某大厦停车场,胡某停好车离去后,发现手机掉在了车上,便让自己的朋友丁某去宝马车上将手机取回。丁某在停车场将车门打开后,一直找不到手机,站在丁某身后的大厦保安王勋波一眼看到胡某的手机放在汽车车门槽内,便趁丁某不备,将手机拿走,5月30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在贵州省开阳县将王勋波抓获。经查,王勋波盗走的手机为诺基亚VERTU,该手机全球限量发行,是纯黄金和蓝宝石制造,具有收藏价值,其余部分为全真皮的。贵阳市物价局认证中心根据诺基亚VERTU手机的市场销售价和收藏价值,确定手机价值人民币138000元。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以盗窃罪判处王勋波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判决后,王勋波以“主观上认识错误,不知道该手机价值如此高,手机已归还失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上诉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勋波盗窃诺基亚VERTU手机事实清楚,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盗窃罪,故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兰州市某城市信用合作社主任将单位3600万余元资金转入其个人及其亲戚的账户用于经营。兰州市城关区法院近日重审后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判其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000元。

  任职2年 挪用3600万元
  李梅于1995年5月至1997年6月担任兰州市某城市信用社主任,她先后与另外一家信用合作社、甘肃省融资中心、兰州市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甘肃省某供应公司(法人代表为李梅之兄)等单位签订虚假拆借合同,将本单位3670万元转入其个人经营的公司及典当行用于经营,后又将其中2100万元汇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广西证券上海营业部私人账户,用于其个人高息存款、个人炒股,又将其中1500余万元用于兰州市某典当行进行营利活动。后经证实,某公司是李梅开办的,某典当行也是李梅开办的,法人代表只是挂名,股东都是虚假的,具体经营情况都是由李梅负责。

  侵占资金40余万元

  李梅还于1997年3月将信用社账外存款55万余元转移,李梅除将一部分支付其他单位存款手续费外,还将其中45万余元占为己有。破案后,警方追回赃款484万余元及房产、汽车、家具等物。目前这些赃款、赃物均已发还兰州市某银行。
<P>真实的中国,悲哀的中国。</P>
每天都有人在喊依法治国,现在真依法了,又有人喊不合理了~看不懂
党和政府这样做就对了,要严打小偷小摸.对大偷大摸就是要以教育为主.[em07]
[B]以下是引用[I]guoguo_xp[/I]在2005-11-25 17:06:00的发言:[/B][BR]党和政府这样做就对了,要严打小偷小摸.对大偷大摸就是要以教育为主.[em07]

言之有理
“窃钩者诛,窃国者侯”古人都明白的道理,现代人反而不明白了?
看来小偷和大偷,待遇确实不一样
要做就做大,船大抗风浪!
偷以稀为贵
[B]以下是引用[I]guoguo_xp[/I]在2005-11-25 17:32:00的发言:[/B][BR]古人明白的道理在现在是不适用的.现在是我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行势大好,党员在工作工有点错误,要想到他为广大人民做了多少好事.他们是我们的公仆啊!

真是人民的好公仆啊~~
只能笑笑而已!
政府在一天天失去它的效力,对社会的约束力,月来越成为某些利益集团的工具,甚至亲自参与到一些违反政府执政原则的市场行为,政府的形象在急速贬值,悲哀,更是底层中国老百姓的悲哀!
偷一个手机被判12年!!!!!唉,看来小偷的素质也应该提高了,怎么能不知道VERTU呢??
超大影响力真大啊~哈!该来的都来了~[em06]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1-26 2:47:46编辑过]
顶楼上的!!![em08][em08][em08][em07]
<P>顶15楼。</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1-26 3:19:24编辑过]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1-26 3:22:44编辑过]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1-26 3:32:02编辑过]
<P>法律,是抑制罪恶的</P>
<P>不是用来鼓励犯罪的,更不是用来培养反社会犯人类心态的</P>

<P>而掌握法律知识的用途,也决不是用来在自由发言中随意鄙视他人的.更不是用来随意鉴定所谓"别有用心"的.</P>

<P>"别有用心",好大的帽子啊.学法律的同志们,定这个"罪"是不是要找点起码的证据,指明一下"犯罪"的动机和结果,如果只是想含糊其词的吓唬人,那可不是什么和谐社会和谐论坛的斑竹应该有的行为啊</P>

<P>自省吧</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1-26 3:46:24编辑过]
[B]以下是引用[I]boris_lee[/I]在2005-11-26 3:44:00的发言:[/B][BR]根据新的解释,飞车党好像定成抢劫罪了。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三种情况下飞车抢夺可以转化为抢劫,对作案者的量刑可从原3年以下改为3年以上直至死刑。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一、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二、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三、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一旦飞车抢夺行为被定性为抢劫,依照《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据司法界人士介绍,新司法解释不仅扩大了抢劫罪的认定范围,特别是“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这一条款,更为严厉。在遭遇飞车抢夺时,大多数受害人出于本能都会护住财物。因此,只要被害人在报案时强调这一拉扯动作,并得到证实,大部分飞车抢夺都属于“强拉硬拽”,都可以转化为抢劫。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此前曾经针对抢夺抢劫犯罪如何定性问题,专门发布过两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出台解释,一方面是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另一方面,就是为了对一些地方猖獗的飞车抢夺犯罪加大打击力度。


这才是与时俱进的法律
我党和政府这么做就对了,这种小偷小摸是造成国家和人民财产损失的根源,要严打.
我们的法律就是好,能伸能缩。
<P>回智动铅笔:  </P>
<P>  小二什么时候评比过反对意见?平时凡是被屏蔽的帖子不外乎两种类型:人身攻击的、反党反社会的极端敏感言论的。请不要看到被屏蔽这几个字就联想到我们斑竹封杀不同意见。</P>
<P>  关于案件的判决,弄月网友前面说的一句话很好:不是成天吵吵着依法治国吗?怎么真的依法治国了,又不和你们意了?请您说说,不这么判怎么判?您要明白一点:在法律上,没有弱势群体!我国在挪用公款罪上在全世界都是最高的量刑,难道说我国的法律不够严厉吗?</P>
<P>  关于别有用心者:小儿可没扣您这顶大帽子,更没有影射楼主,所谓清者自清、浊者自浊,某为躲在暗地里看热闹、是不是出来打个太平拳的朋友自己注意啦!</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1-26 11:32:34编辑过]
[B]以下是引用[I]ytgk9999[/I]在2005-11-26 2:43:00的发言:[/B][BR]<P>小二普法:</P><P>  强烈BS上面某些不懂法律瞎叫唤的人:</P><P>====</P><P>  <STRONG>[B]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B]:</STRONG></P><P>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FONT color=#0000ff>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FONT>;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P><P>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P><P>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P><P>  主题中,犯罪嫌疑人王勋波虽然不清楚手机的实际价值,但是其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经构成了对他人财物的侵害。而且在法律实践中,盗窃财产数额超过十万元,就可以称之为“数额特别巨大”,这部手机的价值高达十三万元,因此法院的判决合理公正,而处以五千元的罚款已经是相当宽容了,一般的法律实践中小二看到的案例大都在两万元以上。</P><P>====</P><P>  关于第二个案例;</P><P>  <STRONG>[B]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B]:</STRONG></P><P>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FONT color=#0000ff>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FONT>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P><P>  第二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李梅,挪用公款三千六百万元事实清楚,构成挪用公款罪,由于这些钱已经返还,所以其最高量刑为十年,参考不久前北京某官员挪用五千万元被处以十年有期徒刑来看,九年的刑期公正合理,而且罕见的并处了罚金。侵占罪同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执行最高刑期九年,公正合理。</P><P>====</P><P>  以上是这两个案件的法律分析,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严格按照事实,依据刑法合理判决,公正合理,并无不但之处。同时作为法律,不讲情面,一切以事实为依据大家也都清楚,希望网友们不要以自己的感情好恶戴着有色眼镜来看待这些问题。更不要被某些别有用心者误导。</P>




挪用公款和贪污有什么区别??    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P>挪用公款和贪污有什么区别??    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P>
<P>区别还是有的,虽然模糊了点.(估计模糊里能做很多文章)</P>
<P>我一个亲戚要在号子里呆十年,虽然他的金额连那个的零头都没有.</P>
<P>关于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区别:</P>
<P>  第一:犯罪客观要件不完全相同:就财产的侵犯而言,前者侵犯了公款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后者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整体。</P>
<P>  第二: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前者原则上只包括公款及部分特定公物,后者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公物。</P>
<P>  第三:犯罪行为不同:前者只是挪用公款,仅暂时占有、使用公款;后者是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P>
<P>  第四:犯罪故意内容不同:前者以暂时占有、使用公款为目的,具有归还的意图;后者以永久性不法占有为目的,不具有归还的意图。</P>
<P>金牌版主说的很对,中国法律现在就是这样规定的.</P>
<P>但是我们实在想不通,利用工作之便挪用数额如此巨大的款项判刑如此之轻,这样的法律是否不适应现在的实际情况了?又或者说是因为能动如此巨额款项的都有点身份地位,根据孔子教诲:刑不上大夫的意思来制定的法律?</P>
[B]以下是引用[I]智动铅笔[/I]在2005-11-26 3:09:00的发言:[/B][BR]<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ytgk9999[/I]在2005-11-26 2:43:00的发言:[/B]<br><P>小二普法:</P><P>  强烈BS上面某些不懂法律瞎叫唤的人:</P><P>====</P><P>  <STRONG>[B]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B]:</STRONG></P><P>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FONT color=#0000ff>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FONT>;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P><P>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P><P>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P><P>  主题中,犯罪嫌疑人王勋波虽然不清楚手机的实际价值,但是其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经构成了对他人财物的侵害。而且在法律实践中,盗窃财产数额超过十万元,就可以称之为“数额特别巨大”,这部手机的价值高达十三万元,因此法院的判决合理公正,而处以五千元的罚款已经是相当宽容了,一般的法律实践中小二看到的案例大都在两万元以上。</P><P>====</P><P>  关于第二个案例;</P><P>  <STRONG>[B]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B]:</STRONG></P><P>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FONT color=#0000ff>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FONT>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P><P>  第二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李梅,挪用公款三千六百万元事实清楚,构成挪用公款罪,由于这些钱已经返还,所以其最高量刑为十年,参考不久前北京某官员挪用五千万元被处以十年有期徒刑来看,九年的刑期公正合理,而且罕见的并处了罚金。侵占罪同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执行最高刑期九年,公正合理。</P><P>====</P><P>  以上是这两个案件的法律分析,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严格按照事实,依据刑法合理判决,公正合理,并无不但之处。同时作为法律,不讲情面,一切以事实为依据大家也都清楚,希望网友们不要以自己的感情好恶戴着有色眼镜来看待这些问题。更不要被某些别有用心者误导。</P></div>

你开口就BS这个BS那个,你很有学问你很有风度嘛,斑竹,我佩服你啊                   




可惜你说了半天也解释不清楚为什么法律要宽待大偷,严惩小偷,

你还提醒别人不要戴有色眼镜呢,先把你的眼睛睁开看看大家在抱怨什么了吧.

至于别有用心之类的偏激词汇,拜托少用点,你既然是文明论坛的斑竹,可不可以带头文明一点,至少在普通网友有过火言论之前保持一丁点镇静先




对了,欢迎屏蔽,反正我只是说给你一个人听的,Go ahead

这就要问我们的立法机构为什么立这样法?而不是去抱怨法官
<P>个人认为现有法律条款针对贪污和挪用公款的处罚量刑之轻有当权者自留后门的嫌疑!!</P>
<P>贪污和挪用的目的一样,钱的来源一样,行为人的身份和地位有相似之处,对国家的经济影响的危害一样。只是有一个可反悔的机会罢了。理应同罪论处!</P>
<P>只要是把集体或是公共的财物和钱款从公共的帐户中提取用于私人目的就是对集体的破坏,但是我国的文化中有一种吃大锅的“文化”,近水楼台先得月!!偏生是那些个掌管公共财务的人没有得强力监督,他们大多也是“社会上层阶级”同时掌管了国家或是地方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可以合理的在定规局是给自己留下活门,如同微软的操作系统的后门一样。</P>
<P>个人认为日本的社会陋习在西方思潮的冲洗下取得的进步比我国多,相对我国的的历史渊远流长,文化深厚,许多的不好的习惯没有受到影响,知道今天影响了我国往现代化的进程,对至今仍在社会上流毒的“古训”,“处世之道” 。。。。。。 等思想深恶痛绝,影响我国走向繁荣稳定的内因在我们的</P>
<P>文化之毒</P>
<P>再次说明:</P>
<P>  我国关于贪污、受贿等等的罪名的惩罚之严重,除去几个执行宗教法典的国家,高举全世界之冠。(仅就单项罪名而言)</P>
[B]以下是引用[I]ytgk9999[/I]在2005-11-26 12:00:00的发言:[/B][BR]<P>关于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区别:</P><P>  第一:犯罪客观要件不完全相同:就财产的侵犯而言,前者侵犯了公款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后者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整体。</P><P>  第二: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前者原则上只包括公款及部分特定公物,后者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公物。</P><P>  第三:犯罪行为不同:前者只是挪用公款,仅暂时占有、使用公款;后者是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P><P>  第四:犯罪故意内容不同:前者以暂时占有、使用公款为目的,具有归还的意图;后者以永久性不法占有为目的,不具有归还的意图。</P>


但二者的动机是一样的,都是以非法占有公款来达到为自己谋求利益,
特别是第四:犯罪故意内容不同:前者以暂时占有、使用公款为目的,具有归还的意图;后者以永久性不法占有为目的,不具有归还的意图。  这个具有归还意图从何证明??
暂时占有、使用公款为目的     永久性不法占有为目的,不具有归还的意图   如何区分证明??
[B]以下是引用[I]ytgk9999[/I]在2005-11-26 12:19:00的发言:[/B][BR]<P>再次说明:</P><P>  我国关于贪污、受贿等等的罪名的惩罚之严重,除去几个执行宗教法典的国家,高举全世界之冠。(仅就单项罪名而言)</P>

貌似美国因贪污去职的官员仍然可以进参议院?
<P>回小兵一个:</P>
<P>  就拿上面的案例为例:李梅占用了三千六百万元公款为个人营利,但是他并没有将这三千六百万元占为己有,而是利用其牟利,在获得利润之后他把这些钱归还了,就可以认定没有永久性不法占有的故意,而是有归还的意图。</P>
<P>  而如果是贪污,那么这三千六百万肯定不会归还的,如果那样的话,必死无疑。</P>
<P>  打个比方来说,挪用公款是“非法借用”公款,贪污则是“非法占有”公款。</P>
<P>==== </P>
<P>回happygolf:</P>
<P>  这个......眼盘小二也在思考,党派政治在美国人的司法实践中,到底占有什么样的地位......</P>
[B]以下是引用[I]ytgk9999[/I]在2005-11-26 2:43:00的发言:[/B][BR]<P>小二普法:</P><P>  强烈BS上面某些不懂法律瞎叫唤的人:</P><P>====</P><P>  <STRONG>[B]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B]:</STRONG></P><P>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FONT color=#0000ff>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FONT>;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P><P>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P><P>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P><P>  主题中,犯罪嫌疑人王勋波虽然不清楚手机的实际价值,但是其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经构成了对他人财物的侵害。而且在法律实践中,盗窃财产数额超过十万元,就可以称之为“数额特别巨大”,这部手机的价值高达十三万元,因此法院的判决合理公正,而处以五千元的罚款已经是相当宽容了,一般的法律实践中小二看到的案例大都在两万元以上。</P><P>====</P><P>  关于第二个案例;</P><P>  <STRONG>[B]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B]:</STRONG></P><P>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FONT color=#0000ff>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FONT>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P><P>  第二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李梅,挪用公款三千六百万元事实清楚,构成挪用公款罪,由于这些钱已经返还,所以其最高量刑为十年,参考不久前北京某官员挪用五千万元被处以十年有期徒刑来看,九年的刑期公正合理,而且罕见的并处了罚金。侵占罪同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执行最高刑期九年,公正合理。</P><P>====</P><P>  以上是这两个案件的法律分析,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严格按照事实,依据刑法合理判决,公正合理,并无不但之处。同时作为法律,不讲情面,一切以事实为依据大家也都清楚,希望网友们不要以自己的感情好恶戴着有色眼镜来看待这些问题。更不要被某些别有用心者误导。</P>


???
我对刑法384条强烈质疑,希望人大代表可以提议修正
[em09][em09][em09]
法律就是法律,不是什么人情世故。
[B]以下是引用[I]ytgk9999[/I]在2005-11-26 13:41:00的发言:[/B][BR]<P>回小兵一个:</P><P>  就拿上面的案例为例:李梅占用了三千六百万元公款为个人营利,但是他并没有将这三千六百万元占为己有,而是利用其牟利,在获得利润之后他把这些钱归还了,就可以认定没有永久性不法占有的故意,而是有归还的意图。</P><P>  而如果是贪污,那么这三千六百万肯定不会归还的,如果那样的话,必死无疑。</P><P>  打个比方来说,挪用公款是“非法借用”公款,贪污则是“非法占有”公款</P>

谁见过先把钱还了再被抓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