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永明:南海仲裁的影响及中国的若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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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永明:南海仲裁的影响及中国的若干对策
http://www.CRNTT.com   2016-07-21


  中评社香港7月21日电(作者 金永明)2016年7月12日,常设仲裁法院发布了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的最终裁决。该裁决极大偏袒及超越菲律宾诉求,严重缺失公正,令中国政府和人民极度愤慨。大家普遍认为:仲裁员利用其职权,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严重错误,超越权限,是一个海洋法史上的恶例,违反国际法治正义,包括不仅无法解决中菲南海争议,相反使争议更为复杂,并损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体系的完整性和权威性,损害《公约》成员国自主选择争议解决方法的权利,应该受到严厉谴责。

  一、南海仲裁案最终裁决的核心内容

  仲裁庭将菲律宾提起的15项请求,分成四类进行裁决。其核心内容如下:

  (一)菲律宾请求仲裁庭对当事双方在南海的权利和义务渊源,以及《公约》对中国在所谓的九段线(断续线)内主张的历史性权利的效力作出裁决。

  仲裁庭裁定中国在《公约》规定的权利范围以外,不存在对“九段线”内海域资源享有历史性权利的法律基础。

  理由为:第一,仲裁庭认为中国对资源的历史性权利主张与《公约》对权利和海洋区域具体化的划分不相适应,即使中国在南海水域范围内对资源享有历史性权利,这些权利也在《公约》的海洋区域系统不相符合的范围内,已经随着《公约》的生效而归于消灭。第二,中国历史上在南海海域的航行和捕鱼反映的是公海自由而非历史性权利的行使,并且没有证据表明中国历史上对南海海域行使排他性的控制或者阻止了其他国家对资源的开发。

  (二)菲律宾请求仲裁庭裁定某些被中菲双方同时主张的岛礁能否被恰当地定义为《公约》下的岛屿、礁石、低潮高地或者水下地物。
仲裁庭裁定南沙群岛的所有高潮时高于水面的岛礁(包括太平岛、中业岛、西月岛、南威岛、北子岛、南子岛)在法律上均为无法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的岩礁。同时,仲裁庭认为,《公约》并未规定如南沙群岛的一系列岛屿可以作为一个整体共同产生海域区域。

  理由为:仲裁庭依据《公约》第121条的规定,对岛屿的权利主张进行了极度严格的解释并提出了岛屿的新三要件:岛礁的客观承载力;在自然状态下是否能维持一个稳定的人类社群;不依赖外来资源或纯采掘业的经济活动。






http://www.crntt.com/doc/1043/1/ ... mp;mdate=0721111953

金永明:南海仲裁的影响及中国的若干对策http://www.CRNTT.com   2016-07-21

  中评社香港7月21日电(作者 金永明)2016年7月12日,常设仲裁法院发布了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的最终裁决。该裁决极大偏袒及超越菲律宾诉求,严重缺失公正,令中国政府和人民极度愤慨。大家普遍认为:仲裁员利用其职权,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严重错误,超越权限,是一个海洋法史上的恶例,违反国际法治正义,包括不仅无法解决中菲南海争议,相反使争议更为复杂,并损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体系的完整性和权威性,损害《公约》成员国自主选择争议解决方法的权利,应该受到严厉谴责。

  一、南海仲裁案最终裁决的核心内容

  仲裁庭将菲律宾提起的15项请求,分成四类进行裁决。其核心内容如下:

  (一)菲律宾请求仲裁庭对当事双方在南海的权利和义务渊源,以及《公约》对中国在所谓的九段线(断续线)内主张的历史性权利的效力作出裁决。

  仲裁庭裁定中国在《公约》规定的权利范围以外,不存在对“九段线”内海域资源享有历史性权利的法律基础。

  理由为:第一,仲裁庭认为中国对资源的历史性权利主张与《公约》对权利和海洋区域具体化的划分不相适应,即使中国在南海水域范围内对资源享有历史性权利,这些权利也在《公约》的海洋区域系统不相符合的范围内,已经随着《公约》的生效而归于消灭。第二,中国历史上在南海海域的航行和捕鱼反映的是公海自由而非历史性权利的行使,并且没有证据表明中国历史上对南海海域行使排他性的控制或者阻止了其他国家对资源的开发。

  (二)菲律宾请求仲裁庭裁定某些被中菲双方同时主张的岛礁能否被恰当地定义为《公约》下的岛屿、礁石、低潮高地或者水下地物。
仲裁庭裁定南沙群岛的所有高潮时高于水面的岛礁(包括太平岛、中业岛、西月岛、南威岛、北子岛、南子岛)在法律上均为无法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的岩礁。同时,仲裁庭认为,《公约》并未规定如南沙群岛的一系列岛屿可以作为一个整体共同产生海域区域。

  理由为:仲裁庭依据《公约》第121条的规定,对岛屿的权利主张进行了极度严格的解释并提出了岛屿的新三要件:岛礁的客观承载力;在自然状态下是否能维持一个稳定的人类社群;不依赖外来资源或纯采掘业的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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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菲律宾请求仲裁庭裁定中国在南海的某些活动是否违反了《公约》的规定,包括妨碍菲律宾行使《公约》下的主权权利和自由或者进行损害海洋环境的建设和渔业活动。

  仲裁庭认为,中国干扰菲律宾在礼乐滩的石油开采,试图阻止菲律宾渔船在其专属经济区内的捕鱼,保护并不阻止中国渔民在美济礁和仁爱礁附近的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的捕鱼,以及未经菲律宾许可在美济礁建设设施和人工岛屿,侵犯了菲律宾对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在黄岩岛海域,仲裁庭认为,中国非法限制和阻止菲律宾渔民的传统捕鱼权。在海洋环境方面,仲裁庭认为,中国的岛礁建设活动破坏了海洋环境;中国对渔民破坏环境的捕鱼方法和捕捞濒危物种的行为没有履行阻止义务。

  (四)菲律宾请求仲裁庭裁定中国的某些行为,尤其是自本仲裁启动之后在南沙群岛大规模填海和建设人工岛屿的活动,非法地加剧并扩大了双方之间的争端。

  对此,仲裁庭认为,中国违反了在争端解决过程中争端当事方防止争端的加剧和扩大的义务。

  二、《公约》体系缺陷及仲裁庭最终裁决的影响

  仲裁庭根据《公约》第288条的规定,认定菲律宾的每一项主张均反映了一个涉及《公约》的争端,包括排除了中国主张的菲律宾诉求直接或间接地与“关于海域划界的争端”紧密关联的立场,即仲裁员采用了狭义地解释“关于海域划界的争端”的观点。所以,仲裁庭对菲律宾提起的所有事项均具有管辖权。仲裁庭也认为,中菲两国已用尽了双方达成共识和交换意见等的义务,对此案件具有可受理性。

  同时,仲裁庭根据《公约》附件七(《仲裁》)第9条的规定,在中国不出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并持续反对仲裁的情况下,执意推进仲裁并依据自我满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作出了所谓的最终裁决。

  呈现这种不公情况的原因,是因为仲裁庭充分地利用了《公约》仲裁程序的制度性缺陷,包括《公约》没有严格限制仲裁员的职权,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指派仲裁员缺乏具体的标准,缺乏对仲裁员作出的裁决予以认定或评价的机构等,因而我国政府认为,仲裁庭是滥权、扩权裁决,实在是点中了要害、一点也不为过。
  在菲律宾政府对仲裁庭最终裁决“赋予”的权利未放弃的情况下,此裁决是客观存在的;在中菲南海核心争议(南沙部分岛礁的领土争议和海域划界争议)最终解决前,也是不会自动消亡的。所以,其影响将是极其恶劣和中长期的。对此,我国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并应引起高度重视。

  南海仲裁案最终裁决的后续影响,主要为:

  第一,严重地损害《公约》体系的权威性和整体性,破坏《公约》的立法宗旨和目的,损害国家自主选择争议解决方法的权利,尤其是对国家作出排除性声明事项有无管辖权的不可预见性,使国家对《公约》体系失去信心。同时,在国际社会也将呈现对历史性权利与《公约》之间的关系、岛屿新三要件论等的争议景象。

  第二,影响国家间通过双边和多边文件延缓争议的应有作用。因为仲裁庭将双边或多边的“协议”,狭义地解释为“法律协议”的观点,使国家间利用此方法达成共识的意愿减少,信任措施无法提升和落实,从而使争议问题的解决更为困难。

  第三,在仲裁庭最终裁决的“权利”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下,菲律宾或其他国家势必会对执行裁决作出多种反应,以压使中国遵守执行,为此,它们可能在国际组织包括在联合国安理会、联合国大会上提出要求中国遵行最终裁决的议案,使中国处于政治外交严重不利的围攻态势,损害国际形象,恶化外交关系。

  第四,他国仿效菲律宾的做法,包括在南海、东海问题上不断提起对中国进行仲裁或司法的程序,以稳固自身更多的海洋权益,为此,中国将处于是否继续坚持“不接受、不参与”政策选择和挑战的困境。

  第五,某些国家尤其是美国将依据所谓的最终裁决增加在南海的行为和活动,包括单独或联合他国的方式实施所谓的航行自由活动,增强对我国在南海的安全威胁和应对难度,呈现持续的南海法理应对困局,出现军备竞赛的情势。
 第六,仲裁案越权认定美济礁、仁爱礁以及礼乐滩纳入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的变相划界违法裁决,损害我国在南海诸岛的权益,减少我国管辖海域的范围,增加我国的执法难度,损害我国渔民的作业范围和利益,甚至将出现应拆除岛礁建设工程设施的非法要求。
  
  三、中国应对南海仲裁案的若干对策建议

  如上所述,尽管南海仲裁案的最终裁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但如果菲律宾不放弃其“赋予”的权利,又中菲南海争议不决的情形下,此最终裁决将长期存在并严重减损我国在南海的利益,为此,现阶段我们重点应就最终裁决的内容和观点进行分析和批驳,全面展示我国在南海长期使用和管辖的依据,以证实我国对其“不接受、不承认、不执行”的理据,并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同时,加快组织出版已有南海问题研究成果,也是可行而必要之方法,以普遍提升研究和认知水平,也要创造条件选派一批优秀国际法学者赴国外或国际组织培训和进修,以为海洋争议司法或仲裁储备必要人才。此外,在坚持原则立场的情形下,加强与菲律宾的对话和协调也特别重要。

  从中期看,我国须针对南海出现的各种事态进行预判并作好预案,包括重申南沙岛礁的名称和地理位置、出版南海诸岛新地图、公布部分南沙岛礁的领海基点和基线,明确南海断续线的性质及线内水域的地位、历史性权利的内涵及其与《公约》之间的关系,关键应明确南海的战略目标。

  从长远看,南海关系我国周边战略环境的安全,中国持续发展的保障进程,关联海洋强国战略和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最终影响中国的崛起,所以应高度重视南海问题,为此,建议成立国家南海问题专职领导机构,并尽快在新制定的海洋法中予以明确,包括进一步规范现今已成立的各种海洋管理机构的职权,以实质性地全面统筹海洋事务。当然,加强对海洋研究和教育机构的组织协调,包括新设中国海洋战略研究院和中国国际法大学等,也特别关键。

  四、余言

  总之,应高度认识南海仲裁案对我国的不利影响,应责成专职部门和机构进行统筹和协调并提供对策,以全面合理地弥补损害并处置后续可能发生的重大海洋问题,包括针对南海的各种态势和事态进行全面的应对和强力的管控,为中国梦的实现作出海洋的重要贡献。

  (作者系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海洋法治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习大怎么说的?要大爆发一次了。
这种文章没啥意思,问题说了一大堆,到了交代解决方法的时候一两段话匆匆带过
TG会继续建设南海--布局南海--控制南海。。。外在的干扰只会推动--加速TG建设南海--布局南海--控制南海的进程。
研究应对和建设推荐要同步进行,这样才吵架不怕,打架不怕
加快军备建设才是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