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南海仲裁案,由于相关的知识欠缺,媒体和网友存在很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0 05:16:27
首先介绍一下目前卷入舆论漩涡的几个国际机构:
1、联合国国际法院(ICJ)
1946年2月,根据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成立了国际法院(ICJ),总部设在荷兰海牙“和平宫”。
ICJ是联合国下属六大机构之一,是具有明确权限的国际民事法院,其仲裁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并可向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意见。
2、常设仲裁法院(PCA)
根据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会通过的《关于和平解决国 际争端的公约》,常设仲裁法院于1900年成立,成为第一个普遍性的国际司法机构。著名的海牙和平宫就是为该法院所建。目前该法院有113个成员国,中国 是最早的成员国之一。该法院日常行政活动主要由国际局负责,预决算和年度报告等问题由成员国驻荷使节组成的行政理事会和外交理事会负责。
3、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
国际海洋法法庭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独立司法机关,旨在裁判因解释或实施《公约》所引起的争端。法庭总部设在德国汉堡。法庭管辖权包括根据《公约》及其《执行协定》提交法庭的所有争端,以及在赋予法庭管辖权的任何其它协定中已具体规定的所有事项。

       这里必须强调一下,上述三大机构均为合法组织,其中ICJ和ITLOS都属于联合国的一部分,只是地位高低不同,ICJ是和安理会并列的联合国六大机构之一,ITLOS则是联合国下属的一个专门用于解决海洋争端的专业组织。ICJ与ITLOS的最大区别是:ICJ适用于一切法律审理判决,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机构,但受理对象只能是国家;ITLOS则是一个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仲裁机构,只受理海洋争端仲裁,对象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企业和个人。而PCA则是与联合国完全无关的一个机构,该机构实质上是一个提供商业仲裁外包服务的组织,服务项目包括:场地租赁、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简单说就是如果争端双方或一方成立了一个临时仲裁庭,那么就可以向PCA申请仲裁外包服务,由PCA提供办公场地及日常的文秘服务,当然支付相应的外包服务费是必须的。

      现在回到南海仲裁案上来,分析一下该临时仲裁庭的来龙去脉。这两天,绝大多数网友都认为该仲裁庭是一个山寨仲裁庭,这个是存在误解的,如果看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及附件七,就会知道,《公约》设立的机制规定了解决争端的四种可供选择的办法: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一个按照《公约》附件七组建的仲裁庭,以及一个按照《公约》附件八组建的特别仲裁庭。南海仲裁案选择的就是附件七规定的仲裁庭。

      因此,可以确定该仲裁庭是合法的,但必须强调的是该仲裁庭并不是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一部分,而是解决海洋争端四大机构中的一个。它与PCA的关系是一种商业服务外包关系,两者不是同一个组织或隶属关系。
      那么问题来了,菲律宾为何没有选择ITLOS(国际海洋法法庭)或ICJ(联合国国际法院)来发起仲裁呢?这个问题是关键的关键,我浅薄分析了一下,可能有以下两个原因:
1、不管是ITLOS还是ICJ,起诉门槛是比较高的,如果当事的一方坚决不同意、不参与仲裁,且有充足的法理依据,比如中国在《公约》中所作的排除性申明,那么另一方所发起的诉讼程序就很难走下去。
2、依据《公约》附件七组建的临时仲裁庭,门槛就低的多了,可供操纵的空间非常大,总共就5个法官,这些法官是以个人名义加入临时仲裁庭的,和ITLOS没有组织关系和业务关系,其薪资和其它费用均由发起仲裁的当事方支付备注:ITLOS与ICJ的法官薪资由联合国支付)。

      菲律宾通过选择组建临时仲裁庭方案,大大降低了强制仲裁的门槛,接下来,又将“主权归属和海洋划界争端“偷梁换柱成“海洋岛礁定义争端“,为单方面发起强制仲裁扫清了障碍,这就是判决结果中将太平岛等全部岛屿定义为礁的原因
首先介绍一下目前卷入舆论漩涡的几个国际机构:
1、联合国国际法院(ICJ)
1946年2月,根据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成立了国际法院(ICJ),总部设在荷兰海牙“和平宫”。
ICJ是联合国下属六大机构之一,是具有明确权限的国际民事法院,其仲裁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并可向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意见。
2、常设仲裁法院(PCA)
根据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会通过的《关于和平解决国 际争端的公约》,常设仲裁法院于1900年成立,成为第一个普遍性的国际司法机构。著名的海牙和平宫就是为该法院所建。目前该法院有113个成员国,中国 是最早的成员国之一。该法院日常行政活动主要由国际局负责,预决算和年度报告等问题由成员国驻荷使节组成的行政理事会和外交理事会负责。
3、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
国际海洋法法庭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独立司法机关,旨在裁判因解释或实施《公约》所引起的争端。法庭总部设在德国汉堡。法庭管辖权包括根据《公约》及其《执行协定》提交法庭的所有争端,以及在赋予法庭管辖权的任何其它协定中已具体规定的所有事项。

       这里必须强调一下,上述三大机构均为合法组织,其中ICJ和ITLOS都属于联合国的一部分,只是地位高低不同,ICJ是和安理会并列的联合国六大机构之一,ITLOS则是联合国下属的一个专门用于解决海洋争端的专业组织。ICJ与ITLOS的最大区别是:ICJ适用于一切法律审理判决,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机构,但受理对象只能是国家;ITLOS则是一个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仲裁机构,只受理海洋争端仲裁,对象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企业和个人。而PCA则是与联合国完全无关的一个机构,该机构实质上是一个提供商业仲裁外包服务的组织,服务项目包括:场地租赁、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简单说就是如果争端双方或一方成立了一个临时仲裁庭,那么就可以向PCA申请仲裁外包服务,由PCA提供办公场地及日常的文秘服务,当然支付相应的外包服务费是必须的。

      现在回到南海仲裁案上来,分析一下该临时仲裁庭的来龙去脉。这两天,绝大多数网友都认为该仲裁庭是一个山寨仲裁庭,这个是存在误解的,如果看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及附件七,就会知道,《公约》设立的机制规定了解决争端的四种可供选择的办法: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一个按照《公约》附件七组建的仲裁庭,以及一个按照《公约》附件八组建的特别仲裁庭。南海仲裁案选择的就是附件七规定的仲裁庭。

      因此,可以确定该仲裁庭是合法的,但必须强调的是该仲裁庭并不是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一部分,而是解决海洋争端四大机构中的一个。它与PCA的关系是一种商业服务外包关系,两者不是同一个组织或隶属关系。
      那么问题来了,菲律宾为何没有选择ITLOS(国际海洋法法庭)或ICJ(联合国国际法院)来发起仲裁呢?这个问题是关键的关键,我浅薄分析了一下,可能有以下两个原因:
1、不管是ITLOS还是ICJ,起诉门槛是比较高的,如果当事的一方坚决不同意、不参与仲裁,且有充足的法理依据,比如中国在《公约》中所作的排除性申明,那么另一方所发起的诉讼程序就很难走下去。
2、依据《公约》附件七组建的临时仲裁庭,门槛就低的多了,可供操纵的空间非常大,总共就5个法官,这些法官是以个人名义加入临时仲裁庭的,和ITLOS没有组织关系和业务关系,其薪资和其它费用均由发起仲裁的当事方支付备注:ITLOS与ICJ的法官薪资由联合国支付)。

      菲律宾通过选择组建临时仲裁庭方案,大大降低了强制仲裁的门槛,接下来,又将“主权归属和海洋划界争端“偷梁换柱成“海洋岛礁定义争端“,为单方面发起强制仲裁扫清了障碍,这就是判决结果中将太平岛等全部岛屿定义为礁的原因
扣帽子就行,我们说他是山寨就是山寨。非法就是非法,本来中国也是这个的目的。
顶楼主,顶楼主
《公约》中最大的法律漏洞就是允许当事方发起组建临时仲裁庭,且赋予其强制仲裁权,这点太恐怖了!!!中国如果不能顶住这次南海仲裁,未来类似的仲裁将会接踵而来,其他发生争端的国家之间也一定会遭遇中国的悲惨遭遇。。。。。。
搞笑的楼主。。。。
弄一大堆名词出来。就是不知道这些机构有多少军舰,多少陆战队啊?
我看网友的见识比媒体高到不知道哪儿去了。
50年的联合国是不是野鸡机构?我看就是嘛。
不能执行的东西不是野鸡是什么?
作为网友我老实告诉你,如果这个裁判是联合国搞的,那联合国就是野鸡机构。
多浅显的道理。
外行看门道 发表于 2016-7-14 13:20
《公约》中最大的法律漏洞就是允许当事方发起组建临时仲裁庭,且赋予其强制仲裁权,这点太恐怖了!!!中国 ...
稍微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仲裁不是法律,需要双方认可才能进入程序,没听说单方申请就可以强行缺席仲裁的
楼主好好看附件VII,对第三种争端解决方案“组建仲裁庭”是有若干限制的,并不是随便拉几个人自己任命一下就能组成仲裁庭。

按照附件VII和VIII的要求,组建这个临时仲裁庭、确定仲裁员需要联合国秘书长的亲自参与。

从程序上来说,这次仲裁也有严重问题,畅谈有个帖子专门讨论,感兴趣的话去那个帖子说。

你这个帖子有明显误导之处。
菲律宾政府将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争议提交给设在荷兰海牙的一个民间调解机构,中国国内对该机构的翻译,却存在严重问题。

  这个调解机构的英文名称是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其中arbitration本是指调解,剑桥英文词典解释如下:the process of solving an argument between people by helping them to agree to an acceptable solution(通过帮助人们达成一致解决方案的争议解决机制). 所以应翻译为常设调解机构,英文的维基百科,德文的维基百科,中文的维基百科,中文的百度百科,甚至这个机构自己的英文网页上都写了没有法律效力。下面是它自己网站上写的:

  The PCA is not a court in the traditional sense, but a permanent framework for arbitral tribunals constituted to resolve specific disputes(常设调解庭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法庭,而是一个用于解决争端的常设调解机构).来自:https://pca-cpa.org/en/about/。其网站上写的很清楚,人家是framework for arbitral, 就是调解机构,不是法庭。

  该机构与联合国设立的国际法院不是一个机构,虽然号称可以调解从小至个人,大到国家间争端的调解机构,似乎无所不能,但实际仅是一个需要争议双方同意该机构进行争议调解的民间调解机构。自1900年成立到1932年,一共就处理了20起案件,从1932年以来仅处理过3个案件,一个也没有执行。

中国国内到底是谁??把这个调解机构翻译成了“仲裁法庭”,闹了一个大乌龙,故意让国内各界消耗了大量资源,真是罪责难逃。
首先在仲裁人员上就不合理

如果按附件7,需要在联合国秘书长的名单中选择,这个有没有未知,就算有吧,后面说了双方对仲裁人员无法达成一致要有国际海洋法庭庭长指派,并与双方协商后确定,有和中国协商吗?没有,所以按附件7的话仲裁人员的组成是不合法的

如果按附件8设特别仲裁庭,那不需要秘书长名单中选择,但当双方无法一致时有秘书长指定,秘书长指定了没有?没有,而且附件8只适用于渔业、环保、科研、航行四项内容,而这次仲裁涉及历史性权利,根本不符合附件8的规定,也就别提按附件8来选择仲裁人员了

所以无论以附件7还是附件8,这个仲裁人员名单就是不合法的,甚至仲裁本身就不符合附件8的前提条件,而联合国、联合国国际法院也都表态了没参与这次仲裁

后面的不到庭应不影响裁定,是在仲裁人员合法组成仲裁庭开展仲裁的前提下,单方不到庭仍可进行仲裁,但前提就是非法的话也就无所谓这条了

其次,就算不纠结仲裁人员组成的问题,公约里也有提到仲裁庭应研究其对仲裁内容是否具有管辖权,而这次仲裁的内容包括了对中国历史性权利的认定问题

很明显中国对南海的历史性权利是加入公约的前提,在缔约时已作了排除性条款,该历史性权利主张的年限远早于公约,按不溯及以往的原则公约本也却无权推翻当年的历史性权利主张,所以说依据公约内容的话是无权对中国的历史性权利进行评判和管辖的

而仲裁庭在此前阐述其接受仲裁,具备仲裁管辖权的时候,明确说了仲裁内容不包括明确或暗示地对主权和权益的进行判定,因此当然无权对涉及主权的历史性权利作出是否合法的裁决和判定了

而此后仲裁作出中国历史性权利不合法的判定,明显与之前解释管辖权时相悖,当然不具备法律效力了,而再次之上作出的废岛为礁、以陆定礁的策略也就是一场闹剧了,尤其是太平岛是礁非岛的判定,就是赤裸裸的耍无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