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权力制衡的民主集中制的弊病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3/29 02:01:32
中国青年报:“集体决定”为何变成了集体犯罪

作者:宋希平
  国家林业局某中心主任宋士奎因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两罪并罚,最近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11月16日《北京娱乐信报》)
  这个犯罪干部级别、犯罪数额和刑期都相对“不起眼”的案件的惟一特别之处,是占犯罪金额绝大部分的246.4万多元,都是将单位资金以奖金、津贴、节假日补助等名义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而这个私分国家资财的决定,又是由宋士奎本人提出,并经集体研究决定的。
  在“集体研究决定”成为正确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党纪要求而被特别强调的今天,通过“集体研究决定”而犯罪的案例却时而出现。这说明,在一些地方和部门,“集体研究决定”的内核被偷换,形式被利用,已开始变异为另一种形式的腐败。
  社会心理学研究中发现有一种“集体极化”现象,即群体性决策有一种倾向,其结果比个人决定更容易走向极端、更具冒险性。这是“集体决定”中个人责任弱化的个体心理,以及议题本身包含的倾向性等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结合宋士奎案,笔者认为要避免“集体研究决定”中的“集体极化”现象,必须有对应的制约措施。
  首先要在“集体研究决定”中弘扬“民主决策”的要义,每个集体成员的权、责意识要相对均衡和对等,不能把“集体决策”偷换成“通过集体来决策”。相应地,错误甚至是犯罪的“集体决定”,其后果也应由每个决策成员来承担责任。这个案件中没有看到对其他参与“集体决定”者进行法律惩处,客观上会强化类似“集体”成员的避责心理。
  其次,“集体研究决定”议案的提出,必须有科学民主的程序。宋士奎案的议题就是由作为“一把手”的他自己提出的,裹挟在最高权威上的倾向性明白无误;再加上所有“集体决定”的成员,甚至每个“本单位职工”都是直接收益人,可以很容易获得通过。
  如何不让罪犯成为“集体决定”的主持人,不让犯罪的“议案”被冠冕堂皇提到“集体决定”的桌面上,实在是一个值得思考的大问题。中国青年报:“集体决定”为何变成了集体犯罪

作者:宋希平
  国家林业局某中心主任宋士奎因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两罪并罚,最近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11月16日《北京娱乐信报》)
  这个犯罪干部级别、犯罪数额和刑期都相对“不起眼”的案件的惟一特别之处,是占犯罪金额绝大部分的246.4万多元,都是将单位资金以奖金、津贴、节假日补助等名义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而这个私分国家资财的决定,又是由宋士奎本人提出,并经集体研究决定的。
  在“集体研究决定”成为正确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党纪要求而被特别强调的今天,通过“集体研究决定”而犯罪的案例却时而出现。这说明,在一些地方和部门,“集体研究决定”的内核被偷换,形式被利用,已开始变异为另一种形式的腐败。
  社会心理学研究中发现有一种“集体极化”现象,即群体性决策有一种倾向,其结果比个人决定更容易走向极端、更具冒险性。这是“集体决定”中个人责任弱化的个体心理,以及议题本身包含的倾向性等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结合宋士奎案,笔者认为要避免“集体研究决定”中的“集体极化”现象,必须有对应的制约措施。
  首先要在“集体研究决定”中弘扬“民主决策”的要义,每个集体成员的权、责意识要相对均衡和对等,不能把“集体决策”偷换成“通过集体来决策”。相应地,错误甚至是犯罪的“集体决定”,其后果也应由每个决策成员来承担责任。这个案件中没有看到对其他参与“集体决定”者进行法律惩处,客观上会强化类似“集体”成员的避责心理。
  其次,“集体研究决定”议案的提出,必须有科学民主的程序。宋士奎案的议题就是由作为“一把手”的他自己提出的,裹挟在最高权威上的倾向性明白无误;再加上所有“集体决定”的成员,甚至每个“本单位职工”都是直接收益人,可以很容易获得通过。
  如何不让罪犯成为“集体决定”的主持人,不让犯罪的“议案”被冠冕堂皇提到“集体决定”的桌面上,实在是一个值得思考的大问题。
三权分立的日子会到来,不过可能是一种变通的形式.
<P>楼主分析的好</P>
[B]以下是引用[I]savesoul[/I]在2005-11-19 17:20:00的发言:[/B][BR]<P>楼主分析的好</P>

转贴的好还差不多

[em07]
现如今明白这种<STRONG>弊病的人不少,有胆量解决的人却没有!</STR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