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一男子戴手铐派出所自缢身亡 事发时监控曝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5 13:41:23
合肥一男子派出所内非正常死亡 监控显示系自缢


2016年06月30日  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合肥6月29日电 今天,一篇《男子派出所内身亡 家属称其戴手铐脚镣颈部有勒痕》的报道引起关注。《法制日报》记者第一时间赶赴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了解采访,并在检察机关调看了陈某某死亡的相关视频。这段视频录像是瑶海区检察院从派出所封存并调取的,记录了陈某某最后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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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1日21时许,陈某某因酒后殴打他人被出警民警依法传唤至方庙派出所,因陈某某呈醉酒状况并辱骂、殴打民警而被约束在审讯椅上。22日早上5时30分左右,陈某某清醒并由辅警陪同上了一次厕所。6时50分左右,民警开始对陈某某做笔录,至8时左右做完笔录。此后,陈某某一人在审讯室内,直至9时54分左右被带到信息采集室进行打卡、照相。这期间,审讯室的门开着,有辅警在门外看管,陈某某的妻子瞿女士中间还给他送来早饭,陈某某未吃。
  10时04分左右,陈某某做完信息采集后,由辅警陪同再次上了厕所,后被带回审讯室。10时23分左右,一名辅警到审讯室倒照片后带着相机离开。不久,审讯室的门从外面被关上,此后就陈某某一人在审讯室内。
  陈某某生前最后一段20分钟左右的视频显示:大约10时47分左右,陈某某挪动铐着自己右手的椅子靠到审讯室门后将门反锁,沉默了一会,大约10时51分左右,用左手解开拴在椅子左扶手上的绳子,和右手一起打了一个绳套,接着把绳套套在脖子上并拉紧,再连同铐着右手的椅子挪到审讯椅一侧并靠近审讯椅背处,将绳套一端的绳子系在审讯椅背上,后又取下,将绳子重新打结,重新系在审讯椅背上。10时56分左右,陈某某向下坐,呼吸声开始明显,10时58分左右,陈某某身体没有了动作,直至安静下来。大约11时27分左右,陈某某的妻子瞿女士在辅警的协助下打开了审讯室的门,进入后发现情况异常,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大声呼救,民警进入割断绳索,将陈某某平放在地上,陈某某家人还进行了简单的急救,派出所和陈某某家人都拨打了120。11时41分左右,三名120急救人员赶到进行急救,现场确认陈某某已经死亡。
  发现陈某某出现异常情况后,方庙派出所立即向瑶海分局进行报告。瑶海分局立即启动处置预案,并及时向瑶海区委政法委、区检察院、合肥市公安局进行报告,开展相关工作。瑶海区检察院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技术人员随后也赶到现场开展相关工作,对事发现场及尸体进行了初步勘验,当场调取并固定了相关证据。目前,瑶海区检察院已经全面介入调查,初查工作正在进一步开展中。瑶海分局已对办案民警和辅警进行停职,配合调查。此外,瑶海区委区政府还成立了由政法委书记任组长的专项工作组协调监督调查工作的开展。
  今天下午,陈某某的妻子瞿女士等家人在瑶海区检察院,观看了陈某某生前最后一段时间的视频录像。瞿女士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只有十几分钟时间的视频录像不足以还原事实真相,要求观看全部录像以还原事实真相。瞿女士认为,这只是一起很小的案件,不相信其丈夫陈某某会因此自杀。
  针对相关报道,第一时间介入调查的合肥市公安局督察支队民警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说,陈某某被带到派出所后全程都有录像,经过初步查阅录像,民警没有殴打陈某某的暴力执法行为,他们对相关问题也进行调查了解。有关绳子问题,陈某某被带到派出所时呈醉酒状态且情绪激动,便放在审讯室的审讯椅上进行约束。第二天早上陈某某清醒后说坐在审讯椅子上不舒服,辅警便从别的地方搬来一把带扶手的普通椅子,放在审讯室里给陈某某坐,做完笔录后便将陈某某右手铐在椅子右扶手上,绳子是系在左扶手上,搬椅子时没有注意。有关陈某某戴手铐脚镣的问题,在对陈某某醉酒约束时使用了手铐,将其约束在审讯椅上,其清醒后被移至普通椅子上,只有右手铐在椅子右扶手上,直至陈某某死亡都是这种状态,没有使用脚镣。有关不让陈某某上厕所问题,陈某某在辅警陪同下共上了三次厕所,不存在不让上厕所问题。对于陈某某家人不能明白其会自缢的动机,还需进一步调查了解,从了解到的情况看,可能涉及个人隐私不能对外说明。
  陈某某在派出所非正常死亡后,合肥市公安局对此高度重视,事发后立即责成瑶海分局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调查工作,同时派出由督察、法制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民警的执法活动进行调查。公安机关将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查结果,严格依规依纪处理,绝不姑息。
  本报合肥6月29日电







http://www.chinanews.com/sh/2016/06-30/7922246.shtml合肥一男子派出所内非正常死亡 监控显示系自缢


2016年06月30日  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合肥6月29日电 今天,一篇《男子派出所内身亡 家属称其戴手铐脚镣颈部有勒痕》的报道引起关注。《法制日报》记者第一时间赶赴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了解采访,并在检察机关调看了陈某某死亡的相关视频。这段视频录像是瑶海区检察院从派出所封存并调取的,记录了陈某某最后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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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1日21时许,陈某某因酒后殴打他人被出警民警依法传唤至方庙派出所,因陈某某呈醉酒状况并辱骂、殴打民警而被约束在审讯椅上。22日早上5时30分左右,陈某某清醒并由辅警陪同上了一次厕所。6时50分左右,民警开始对陈某某做笔录,至8时左右做完笔录。此后,陈某某一人在审讯室内,直至9时54分左右被带到信息采集室进行打卡、照相。这期间,审讯室的门开着,有辅警在门外看管,陈某某的妻子瞿女士中间还给他送来早饭,陈某某未吃。
  10时04分左右,陈某某做完信息采集后,由辅警陪同再次上了厕所,后被带回审讯室。10时23分左右,一名辅警到审讯室倒照片后带着相机离开。不久,审讯室的门从外面被关上,此后就陈某某一人在审讯室内。
  陈某某生前最后一段20分钟左右的视频显示:大约10时47分左右,陈某某挪动铐着自己右手的椅子靠到审讯室门后将门反锁,沉默了一会,大约10时51分左右,用左手解开拴在椅子左扶手上的绳子,和右手一起打了一个绳套,接着把绳套套在脖子上并拉紧,再连同铐着右手的椅子挪到审讯椅一侧并靠近审讯椅背处,将绳套一端的绳子系在审讯椅背上,后又取下,将绳子重新打结,重新系在审讯椅背上。10时56分左右,陈某某向下坐,呼吸声开始明显,10时58分左右,陈某某身体没有了动作,直至安静下来。大约11时27分左右,陈某某的妻子瞿女士在辅警的协助下打开了审讯室的门,进入后发现情况异常,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大声呼救,民警进入割断绳索,将陈某某平放在地上,陈某某家人还进行了简单的急救,派出所和陈某某家人都拨打了120。11时41分左右,三名120急救人员赶到进行急救,现场确认陈某某已经死亡。
  发现陈某某出现异常情况后,方庙派出所立即向瑶海分局进行报告。瑶海分局立即启动处置预案,并及时向瑶海区委政法委、区检察院、合肥市公安局进行报告,开展相关工作。瑶海区检察院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技术人员随后也赶到现场开展相关工作,对事发现场及尸体进行了初步勘验,当场调取并固定了相关证据。目前,瑶海区检察院已经全面介入调查,初查工作正在进一步开展中。瑶海分局已对办案民警和辅警进行停职,配合调查。此外,瑶海区委区政府还成立了由政法委书记任组长的专项工作组协调监督调查工作的开展。
  今天下午,陈某某的妻子瞿女士等家人在瑶海区检察院,观看了陈某某生前最后一段时间的视频录像。瞿女士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只有十几分钟时间的视频录像不足以还原事实真相,要求观看全部录像以还原事实真相。瞿女士认为,这只是一起很小的案件,不相信其丈夫陈某某会因此自杀。
  针对相关报道,第一时间介入调查的合肥市公安局督察支队民警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说,陈某某被带到派出所后全程都有录像,经过初步查阅录像,民警没有殴打陈某某的暴力执法行为,他们对相关问题也进行调查了解。有关绳子问题,陈某某被带到派出所时呈醉酒状态且情绪激动,便放在审讯室的审讯椅上进行约束。第二天早上陈某某清醒后说坐在审讯椅子上不舒服,辅警便从别的地方搬来一把带扶手的普通椅子,放在审讯室里给陈某某坐,做完笔录后便将陈某某右手铐在椅子右扶手上,绳子是系在左扶手上,搬椅子时没有注意。有关陈某某戴手铐脚镣的问题,在对陈某某醉酒约束时使用了手铐,将其约束在审讯椅上,其清醒后被移至普通椅子上,只有右手铐在椅子右扶手上,直至陈某某死亡都是这种状态,没有使用脚镣。有关不让陈某某上厕所问题,陈某某在辅警陪同下共上了三次厕所,不存在不让上厕所问题。对于陈某某家人不能明白其会自缢的动机,还需进一步调查了解,从了解到的情况看,可能涉及个人隐私不能对外说明。
  陈某某在派出所非正常死亡后,合肥市公安局对此高度重视,事发后立即责成瑶海分局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调查工作,同时派出由督察、法制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民警的执法活动进行调查。公安机关将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查结果,严格依规依纪处理,绝不姑息。
  本报合肥6月29日电







http://www.chinanews.com/sh/2016/06-30/7922246.shtml
看来说 家属对最后把自己弄死的直接动作没有什么异议了

现在想看前面是不是有人逼/骗/迷 这么做


可以抓造谣者了么?

可以抓造谣者了么?
米他爹01 发表于 2016-6-30 11:12
可以抓造谣者了么?
要抓也是先抓渎职的吧。
所以说基层警察不用这么抗拒执法过程被拍摄,录像这东西有时就是你自保的手手段。
要抓也是先抓渎职的吧。
如果违法犯罪要抓人,为什么一定要分先后,你这是什么心态?
摄影头这种东西对大家都好

米他爹01 发表于 2016-6-30 11:26
如果违法犯罪要抓人,为什么一定要分先后,你这是什么心态?


要分,因为一个是人死了,这个事情比什么谣言不知道大多少,比如饿死几十万,肯定比宣扬亩产万斤责任大要先抓。

另一个是合理推测而已,以我国警察的特性和人死在了派出所,推测的毫不奇怪,合情合理。推测并不代表谣言,是不能追究责任的。比如说4000点是牛市起步,只能说推错了,不能说抓起来,你明白了没?


米他爹01 发表于 2016-6-30 11:26
如果违法犯罪要抓人,为什么一定要分先后,你这是什么心态?


要分,因为一个是人死了,这个事情比什么谣言不知道大多少,比如饿死几十万,肯定比宣扬亩产万斤责任大要先抓。

另一个是合理推测而已,以我国警察的特性和人死在了派出所,推测的毫不奇怪,合情合理。推测并不代表谣言,是不能追究责任的。比如说4000点是牛市起步,只能说推错了,不能说抓起来,你明白了没?

要分,因为一个是人死了,这个事情比什么谣言不知道大多少,比如饿死几十万,肯定比宣扬亩产万斤责任大 ...
所以,你就先合理猜测给人定性渎职?查究违法犯罪还分先后,是你家的律法?
我不明白你有何资格先给人定渎职。也不明白哪家的律法规定查处违法犯罪要分先后。一个基本事实清楚的事,你们扯到了亩产万斤,又扯到四千点,这么转进,你们到底是瞎捣乱呢还是不喷不舒服?。
米他爹01 发表于 2016-6-30 11:51
所以,你就先合理猜测给人定性渎职?查究违法犯罪还分先后,是你家的律法?
1、死在派出所,当然要负责,这是法律常识
2、说说话推测一下违个毛的法?警方说雷洋死于心脏病,那就是真理了?要是真理,还要做司法鉴定干啥?大家推测此人是被迫害死的,违反了毛的法?4000点是牛市起点,抓起来了?

你说的每句话都是真理?就没有错过?错了就错了呗,错了就抓起来?我党不但说错了很多,还做错了很多了,改正就完了嘛。

这样,你要不嫌麻烦,你要抓造谣的,可以,大张旗鼓的抓,不妨上cctv辩论一下,抓这些人,你不嫌丢人啊?管好一下林夏的,泰安的动手的就不错了,



米他爹01 发表于 2016-6-30 11:58
我不明白你有何资格先给人定渎职。也不明白哪家的律法规定查处违法犯罪要分先后。一个基本事实清楚的事,你 ...
事实清除个毛,视频不出来的时候,你清楚了?最近还有糖尿病得不到救治死的,还有丢到河南死的,大家还说不得了?
你整天抓先后违法犯罪的,警察不干正事的?泰安的少数大爷那是动手的,你去调解,大家推测一下,就杀气腾腾抓造谣,司马昭之心,谁不知道啊,不就是不允许大家批评你们吗?就赵家那形象,那能怪大家推测吗?
1、死在派出所,当然要负责,这是法律常识
2、说说话推测一下违个毛的法?警方说雷洋死于心脏病,那就是 ...
死在哪里哪里就要负责?请你搞清基本的法律因果关系。
你恨警察,但你不能先入为主对警方作有罪推定,这违背基本的法治精神。
请讲逻缉,讲文明,加强修养。
米他爹01 发表于 2016-6-30 12:19
死在哪里哪里就要负责?请你搞清基本的法律因果关系。
你恨警察,但你不能先入为主对警方作有罪推定,这 ...
有罪没罪那的检察院介入调查吧,这跟什么恨警察一点关系没有。不要说派出所你有打他的权力的地方,就是没有,任何地方死了人,都要调查周围的人吧。

testgtalk 发表于 2016-6-30 12:28
有罪没罪那的检察院介入调查吧,这跟什么恨警察一点关系没有。不要说派出所你有打他的权力的地方,就是没 ...


可是你已经判定警方渎职了呀,你的言语先后逻辑不能理解。
就事论事,不要扯远。任何一个观点都可以找出无数的反驳点,但这些反驳点具不具备普遍性是其证明效力的关键点。就好比一个人身上长了一个疮,你能说这人烂透了么。
testgtalk 发表于 2016-6-30 12:28
有罪没罪那的检察院介入调查吧,这跟什么恨警察一点关系没有。不要说派出所你有打他的权力的地方,就是没 ...


可是你已经判定警方渎职了呀,你的言语先后逻辑不能理解。
就事论事,不要扯远。任何一个观点都可以找出无数的反驳点,但这些反驳点具不具备普遍性是其证明效力的关键点。就好比一个人身上长了一个疮,你能说这人烂透了么。
米他爹01 发表于 2016-6-30 12:32
可是你已经判定警方渎职了呀,你的言语先后逻辑不能理解。
你经常说些好笑的话,警方还说雷样袭警呢,说足疗店协助组织卖淫罪呢,我说渎职又不是判决,是说要调查而已。

有点法律常识好不好?


嫌疑人派出所上吊身亡 办案民警因涉渎职被停职
社会万象澎湃新闻周宽玮2016-05-04 21:08


5月1日,湖南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一男子在镇派出所候问室上吊身亡。5月4日,澎湃新闻从江华瑶族自治县委获得证实,死者曾被民警以偷盗嫌疑人带回派出所留置,在民警对偷盗警情进行调查时上吊,目前涉事民警被停职,检察机关对其是否存在渎职行为正在展开调查。
testgtalk 发表于 2016-6-30 12:36
你经常说些好笑的话,警方还说雷样袭警呢,说足疗店协助组织卖淫罪呢,我说渎职又不是判决,是说要调查而 ...
又说道雷阳了,你不是说要检察院调查么,结果出来你再下结论不好么?退一步讲,就算警察打死了雷阳,就能说这是普遍现象?只及一点不及其余的思维方式要不得。
有没有什么规定警察必须时刻看着犯罪嫌疑人?如果没有,这个好像没什么渎职的地方,难道是椅子上绑了根绳没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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