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教仁案件真相之最全推理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5 17:06:50
作者:缪人凤


1913年(民国2年)3月20日晚10时40分,领导国民党选举获胜的宋教仁正要上火车赴北京以共商国是,突然一声枪响过,宋就用手摸着他的腰,大叫“我中枪了,有刺客。”。人群一阵混乱,而刺客则趁乱跑掉。2天以后,宋含恨而去。
这就是民国史上有名的宋教仁被刺案。
关于宋案的具体经过及缉捕凶徒所获之许多证据,网上在所多有,本文不作无必要的重复,只在十分必要时作适当引用,欲了解详情者自可一搜得之,这里主要分析一下此案元凶到底是谁。
本来这问题是有答案的,传统的说法就是袁世凯指使洪述祖,洪述祖指使应桂馨,而应桂馨具体指挥武士英实施暗杀。而近来多有学人对此说提出质疑,如张耀杰、芦迪、思公之类一反陈说,否定袁世凯是元凶,反将矛头对指向侦破此案有大功的陈其美,认为其破案过程过于离奇,陈与主凶应桂馨历史关系密切,而袁世凯无暗杀之习惯及动机等。粗粗看之,似不无道理,但细究之下,却破绽百出。
对于此案之洪述祖——应桂馨——武士英这一主线大家都没有疑问,毕竟证据凿凿,关键是洪述祖有没有人指使,是否能确定是其自作主张?应桂馨在受洪指使之外还受不受陈其美指使?陈在破案过程中神奇作用是否就意味着他就是主使之人?
对于第一个问题,很难想象洪述祖是自作主张,这么大的事如果他连一点暗示都没有得到就指示应杀宋,那他又是为了什么?从洪的历史看,他是一个有才无德之徒,他跟从刘铭传、张之洞等人无不因贪污受贿而败事,他跟随袁世凯也无非是因为袁能给他以利禄,那么,如果杀宋是他独断的话,事成对他没有好处,事败则要独食其苦果,这是一个利禄小人所能为的吗?实际上,杀宋确实牵涉到洪、应的经济利益,我们来看以下洪、应之间的电报稿(电文及解说均引自思公《宋教仁谋杀之谜》,本人之见解用“缪注”形式):
1913,3,6洪致应函
夔弟足下:今日迭接下关所发二月二十五日各信,又接上海德顺里信,又驻署巡署信件二件。此刻内中财政万窘,而取之之法,手续不甚完好。如除邓一案,须将其反对各报先期邮寄,并如何决议办法,并可在《民强》登其死耗,方是正办。至印件言之在先,此刻既原件无有,连抄本亦无有,殊难启齿。足下明眼人,必须设一妥法(总以取印件为要),或有激烈之举,方可下手也(譬如邓系激烈似较好办)。《民强》款必肯竭力领取,惟望足下专一妥来取,不便交。(三等车车所费无几)随后属民强逐日寄我一份为盼。
(这封信件虽然没提宋案,但是最重要的一份证据,洪不愧做过几十年的师爷,幕僚,老奸巨滑,这封信就是篇杀人不见血的杰作。本人特将此信重要词意翻成白话,奇文共赏:
夔弟足下:现在政府的财政很窘迫,你从中弄钱的办法,各种手续没搞太好。比如我们要杀邓,(邓家彦,《中华民报》创办人,老同盟会员,激烈反袁,后曾被袁政府逮捕)要把他的反对文章先收集报告,再把商量如何干掉他的方法说明,最后把他死讯登在象《民强报》那样我们的报纸上,这才是标准的办事。你以前报告的有宋骗案的材料,不仅现在原件没有,连抄本也没有见到,让人出钱,怎么张嘴,也不好交代啊。你是个明白人,必须想个妥善的办法交差,当然拿来材料最好。或者趁宋有特别不轨的激烈举动,(像邓那样的激烈行为就好办)也可以借机下手杀了他。)
1913,3,10应致洪电:川密,蒸电
八厘公债,在上海指定银行,交足六六二折,买三百五十万,请转呈,当日复。
(可参阅应13日函。唐德刚有一解释如下:根据洪、应之间的密电,洪许应的经济报酬,出自‘公债票’。民初中国政府所发的公债票是当时国际股票市场上最抢手的股票,原因是军阀政府为急于取得债款,债票都以最大的折扣,尽快出售;等到公债到期时,由于有海关或路矿等企业作担保,还本时都按票面价值加利息计算,所以‘爱国的’购债人,利莫大焉。洪述祖为应夔丞安排所购三百余万元公债票的‘折扣’便是六六%,其利可知。)
   ——问题在于洪是否有力安排此巨大利益?要不要经过上司批准,若不需批准即能为之,洪何苦杀宋?(缪注)
   1913,3,11洪致应电
   文元坊应夔丞:川密。蒸电来意不明,请详情再转。荫具
   (洪没见到应13日函,所以不明白)
   1913,3,13洪致应电:川密
   蒸电已交财政总长核办,偿止六厘,恐折扣大,通不过,毁宋酬勋位,相度机宜,妥筹办理。荫。
   (此电洪还没有接到应要杀宋电函,因此应债票事他也没尽力。他仍在提“毁宋”,此处毁宋仍应该指利用日本材料毁掉宋的名声。但也暗含杀宋可能。关于酬勋,洪在以前提过给应争取勋位,(见前1912,10洪致应函)可能知道应很希望得到。
   ——无论毁宋是指毁宋之名声也好,干脆杀宋也好,反正此经济利益必与洪、应所能干的事相关,那么也就可以证明洪许应之利益必须经过批准,那么请问,谁能批准之?(缪注)
   赵秉钧对此有一解释也可供参考。赵秉钧在通电自辩:“各证物中,最足以使中央政府立于嫌疑者莫过于3月13日洪致应电‘毁宋酬勋位’一语。查《临时约法》,授与勋位系大总统特权,然向例必由各机关呈请,其勋绩不甚显著者,则开会评议,取决多数。即中央特授,亦须评决。如毁宋即可酬勋,试问应有何人呈请,何人评决?洪电诳应,岂难推定?由此可见,一切皆洪假政府名义诳诱应犯,决非受政府之嘱托。”)
   ——勋位说可以另议,但如洪、应真的神不知、鬼不觉地办了宋教仁,袁世凯想要给他们勋位何难,当然不会以毁宋之名义。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欲赏之功,也同样何患无辞啊!这样的情况中国传统社会多有,赵秉钧的辩解并不有力。(缪注)
   1913,3,13应致洪函:
   三月初九来函及十三号电均悉,别详陈于后。
   一前电述将中央第一次上年九月间所出之八厘公债票,外间展转出卖,每百万只卖六十五万,云以过付之日起利。夔处亲戚刘,胡,薛三家承买,愿出六六二即每百万出实洋六十六万二千元,在上海中央所指定银行克日过付,所要公债三百五十万元,盖该三家合以各家戚友,将外国银行存款一例提出,因思临时期内见政府财政之窘,籍此补助,夔处并不扣用,乞转呈财政长从速密复。夜长梦多,日久又恐变计。夔费半月功夫,得此一案,专为补助中央财政之计,乞转言。
   一裁呈《时报》三月十一日十三日,嘱令登登轮之记载,并《民立》实记钝初在宁之说词,读之即知其近来之势力及趋向所在矣。近彼在同孚路黄克强家,又为克强介绍,将私存公债六十万,由夔为之转抵义丰银行,计五十万元,(外有各种股票能值四十余万)为遁初之运动费,并不问其出入。夔处摊到十万,昨被拨去二万五,为苏浙两部暨运动徐皖军马之需。夔因势利用,阴操故纵,不得不勉为阳许。可直陈于内,以免受谗。
   一功赏一层,夔向不希望。但事关大计,无为釜底抽薪法,若不去宋,非特生出无穷是非,恐大局必为扰乱。惟中间手续,无米为炊,固非易易。幸信用尚存,余产拼挡,足可挪拨二十余万,以之全力从此,急急进行,复命有日。
   (三月初九来函估计是洪三月六日写的信,于九日到。应在读了洪三月六日的函后,心领神会,他看来是真拿不出“毁宋”的证据。正好宋12日到沪,遂下决心杀宋。他首先就报酬问题敲定,强硬提出买公债,然后照洪的计策,提供宋用金钱运动军队的证据,然后提出杀宋理由,再此还编造出杀宋自己要垫付二十万来操作,为争取原政府承诺的“毁宋”三十万酬金。从此看,应是自己主动提出杀人,并居然自己垫钱,应雇佣杀手武士英所承诺仅1000元。基本可判定应是由于无法交“宋骗案”的差,在洪述祖的挑唆和金钱诱惑下,使用铤而走险的帮会杀人伎俩。同样也基本可以否定这是袁,赵密谋下令的暗杀行为。)
   ——在这里由所谓的“毁宋”变成“杀宋”,应凭什么认定即使杀宋也能获取利益?凭什么“同样也基本可以否定这是袁,赵密谋下令的暗杀行为。”?因为要否定是袁赵下令的关键在于洪为什么批准?他是否经过授意?(缪注)
   1913,3,14应致洪电:
   北京洪荫芝:川真电悉。要买中央八厘息债票三百五十万,每百净缴六十六万二,沪交款,先电复。
   (此交易应与杀宋有一定联系)
   ——也就是说,在不能毁宋的情况之下,唯有杀宋方能获取利益。(缪注)
   1913,3,14应致洪电:应密,寒电
   梁山匪魁,四处扰乱,危险实甚,已发紧急命令设法剿捕,乞转呈,候示。夔
   (比较奇怪的电报,应在没有得到任何认可下,已经自行派出杀手,开始施行。用“梁山匪魁”宋江之“宋”取意宋教仁,“设法剿捕”取意暗杀。成心模糊其词。让人不容易破译电文内容。)
   1913,3,17日,洪致应电:应密,铣电
   寒电到,债票特别准,何日缴现领票。另电,润我若干,今日复。
   (在应没有提杀宋前,洪已经将此事递财政部,并说可能通不过。现在特批,有两种可能,洪通过自己疏通达成交易,另外就是将此事上报特批,而批准者与杀宋就有嫌疑。洪并没忘自己从中渔利。)
   ——我上面说过,若洪不需批准即能授利于应,则他何苦杀宋?且他自己的利益也与杀宋相关,否则如何“润我若干”?(缪注)
   1913,3,18洪致应电:川密
   寒电应即照办。倘空言,益为忌者所笑。荫
   ——可见洪对杀宋的急迫性,非关巨利,何苦来哉?(缪注)
   从以上电报搞可知,洪、应杀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巨大经济利益,而此经济利益非经上司批准不可,有酬庸性质,那么能批准此的非袁世凯而谁?对一个统治者来说,最重要的权力就在于军事、人事、财政权,对于财政拮据之袁政府,能想象袁会将此权力假手外人?固洪、应之杀宋必经袁之授意无疑,也即袁世凯为宋案之元凶也无疑


   对袁世凯为宋案元凶的结论还可以提供以下两条佐证:

   1、二次革命后应夔丞越狱,公开请求平反;后竟寓居北京,要求袁氏兑现诺言。有人劝他收敛,他傲然置之,后被袁氏派遣的军政执法处郝占一与王双喜杀死。如果袁世凯真非宋案主兄,何必暗杀他?他既自投罗网,那么将他置于司法审判不好?如能搞清宋案是他实受命于陈其美等所为,则不啻给给当时趋于失败中的革命党以致命一击,他为何舍此不为,反给人以杀人灭口之印象?有人说他在宋案中也有毁宋(这里指只是毁宋之名誉,而非置宋于死地。)的举措,怕审案后损及他的名誉。但此说不通。因为当时洪、应之间的电报稿早就公诸天下,如果袁的作为真止于此,那么审应还能损袁到那里去?
   2、1919年3月27日,洪述祖执行死刑前给自己写了份挽联:“服官政,祸及其身,自觉问心无愧作;当乱世,生不如死,本来何处着尘埃。”。请问,洪做的谁家的官,行的又是谁家的政?他的祸既是从所谓的“服官政”而出,那么此联所指的祸首还不是很明确了吗?
  
   袁世凯真的没有杀宋之动机吗?
  
        袁世凯曾对杨度表示:孙容易相处,黄容易对付,顶难驾驭的只有一个宋教仁。以暴动手段夺权不可怕,以合法手段夺权却厉害多了。也就是说袁世凯并不怕国民党起来暴动,反而是怕国民党靠议会来作合法斗争。那么去宋对袁世凯来说是去了一个最难缠的对手,而如果国民党借此暴动的话又正好给他以一个平暴之理由,即使国民党不借此起事,他也要步步进逼,逼使国民党起事后名正言顺在荡平国民党实力派,从而实现其实际统一中国之美梦。后来的历史也正是这样发展,可以说,宋案得利最大的就是袁世凯!而国民党在宋案发生后相当被动,法律解决久拖无果,要起事则又实力不济,而袁世凯身处嫌疑之地,不但毫不让步,反而步步进逼,首先为了扩充军备,于1913年4月26日违法签订了善后大借款,1913年6月9日,罢免李烈钧,随后罢免胡汉民等,7月5日袁世凯即派李纯部攻占九江。至此国民党被迫发动二次革命。可以说,宋案对孙中山全无好处可言,国民党发动二次革命的主要原因也不是宋案,而是袁世凯加强专制,步步进逼之结果。现在有论者将宋案栽脏给孙中山,制造所谓孙中山版的“国会纵火案”,还将二次革命的责任推给孙中山,无乃离事实太远乎?而其用心果安在哉?




  第二个问题,应桂馨到底受不受陈其美支使?
   从应桂馨的历史看,他确实和陈其美关系比较密切。应曾在家乡利用族产办过一个新式学堂,但被族人指控,经陈其美调解得免,这是两者相交之始。应桂馨早年在上海滩闯荡之时,加入青帮,其地位颇高,为“大”字辈人物,他与其师李徵五门徒众多,潜势力很大。陈其美与其相交之后,他在上海的反清活动颇得其助力,应家房屋三十余间,成了革命党人的秘密据点;李、应徒众为陈探听情报,捐输钱财,甚至组织敢死队参加暴动。可以说,没有帮会,陈在上海滩的革命根本打不开局面,当然陈在党内的地位也会受影响。但从上述历史看,应在上海的势力实际要高于陈。
   辛亥革命之时,应曾被陈任命过谍报科长,也曾做过孙中山的卫队长,后因其常对孙之客人恶语相向之举,被孙改任庶务长,他对此深有不满,自己改任之时,胁迫为孙作卫士的徒众也随其离开。
   革命成功后,应在陈其美的支持下将其徒众组织成“中华国民共进会”——一个准政党组织。后因他参与在湖北的倒黎元洪活动,事败而遭袁世凯政府通缉。袁世凯正要解决革命后的帮会把持地方问题,下令地方政府严厉镇压,在浙江之共进会遭到重大损失,多人被都督朱瑞处决。但在上海,因陈为都督,此令显然难行,后经过洪述祖之疏通,应的通缉令被取消,还做了苏督程德全的驻沪巡查长,支付月巡查公费1000元,并请中央再每月解决2000元。1912年12月洪陪应北上,袁世凯传见了应桂馨,以政府名义发给他大洋三万元工作费用,应桂馨乘机要求袁世凯特命他为中央特派驻沪巡查长,建议选各省帮会中有权力者分布要地,侦察各党行为,由他总其成,随时上报。此事袁不置可否。离京前,赵秉钧又接见应桂馨,将国务院的密码本交其使用。自此,应摇身一变,成为袁世凯驻沪之情报员。
   应的转变,应该是必然的事,帮会势力,无非是逐利,辛亥革命后得势的是袁世凯,唯有旁上袁才能得利,再加上应认为革命成功后,国民党只顾自己做官,且反对青红帮,跟着又有什么前途?但应的转变陈其美知不知道?这很难说,可以肯定的是应在此后与陈的关系依然很密切,而这不足以证明陈允许应暗通袁政府,更可能是应为了探听情报,有意向陈隐瞒了什么。如果两者关系自此完全疏远,那么应的情报从何而来?这从上面引用过的1913.3.13日应致洪函中“裁呈《时报》三月十一日十三日,嘱令登登轮之记载,并《民立》实记钝初在宁之说词,读之即知其近来之势力及趋向所在矣。近彼在同孚路黄克强家,又为克强介绍,将私存公债六十万,由夔为之转抵义丰银行,计五十万元,(外有各种股票能值四十余万)为遁初之运动费,并不问其出入。夔处摊到十万,昨被拨去二万五,为苏浙两部暨运动徐皖军马之需。夔因势利用,阴操故纵,不得不勉为阳许。可直陈于内,以免受谗。”可以看出。在这封函电中,应将国民党之最核心机密全数出卖,其中的“昨被拨去二万五,为苏浙两部暨运动徐皖军马之需。”句还牵涉到了陈其美,联想到1913年5月23日驻扬州第二军军长徐宝山被陈其美刺杀一案,可见陈其美必参与其中,也就是说,应在此函中也卖了陈其美。
   由此可见,在应投袁之后,他虽然继续保持与陈其美的密切关系,虽然也有两面投机之因素,但主要还是为打探情报,如此他还能被陈其美所指使吗?
   假若宋案是陈其美指使应桂馨所为,那么陈后来将他抓住等于是出卖了应,那么对陈最有利的做法是什么呢?应该是尽快将他灭口,否则如应供述他是奉陈令所为,那么陈将何以为人?如果应关在上海时陈能控制局面,为了不给人以灭口印象而留应,那么当二次革命起时,陈为什么不趁机将应灭口?如应死于乱军之中,那么陈连灭口的嫌疑都不明显,为什么纵容他跑掉?
作者:缪人凤


1913年(民国2年)3月20日晚10时40分,领导国民党选举获胜的宋教仁正要上火车赴北京以共商国是,突然一声枪响过,宋就用手摸着他的腰,大叫“我中枪了,有刺客。”。人群一阵混乱,而刺客则趁乱跑掉。2天以后,宋含恨而去。
这就是民国史上有名的宋教仁被刺案。
关于宋案的具体经过及缉捕凶徒所获之许多证据,网上在所多有,本文不作无必要的重复,只在十分必要时作适当引用,欲了解详情者自可一搜得之,这里主要分析一下此案元凶到底是谁。
本来这问题是有答案的,传统的说法就是袁世凯指使洪述祖,洪述祖指使应桂馨,而应桂馨具体指挥武士英实施暗杀。而近来多有学人对此说提出质疑,如张耀杰、芦迪、思公之类一反陈说,否定袁世凯是元凶,反将矛头对指向侦破此案有大功的陈其美,认为其破案过程过于离奇,陈与主凶应桂馨历史关系密切,而袁世凯无暗杀之习惯及动机等。粗粗看之,似不无道理,但细究之下,却破绽百出。
对于此案之洪述祖——应桂馨——武士英这一主线大家都没有疑问,毕竟证据凿凿,关键是洪述祖有没有人指使,是否能确定是其自作主张?应桂馨在受洪指使之外还受不受陈其美指使?陈在破案过程中神奇作用是否就意味着他就是主使之人?
对于第一个问题,很难想象洪述祖是自作主张,这么大的事如果他连一点暗示都没有得到就指示应杀宋,那他又是为了什么?从洪的历史看,他是一个有才无德之徒,他跟从刘铭传、张之洞等人无不因贪污受贿而败事,他跟随袁世凯也无非是因为袁能给他以利禄,那么,如果杀宋是他独断的话,事成对他没有好处,事败则要独食其苦果,这是一个利禄小人所能为的吗?实际上,杀宋确实牵涉到洪、应的经济利益,我们来看以下洪、应之间的电报稿(电文及解说均引自思公《宋教仁谋杀之谜》,本人之见解用“缪注”形式):
1913,3,6洪致应函
夔弟足下:今日迭接下关所发二月二十五日各信,又接上海德顺里信,又驻署巡署信件二件。此刻内中财政万窘,而取之之法,手续不甚完好。如除邓一案,须将其反对各报先期邮寄,并如何决议办法,并可在《民强》登其死耗,方是正办。至印件言之在先,此刻既原件无有,连抄本亦无有,殊难启齿。足下明眼人,必须设一妥法(总以取印件为要),或有激烈之举,方可下手也(譬如邓系激烈似较好办)。《民强》款必肯竭力领取,惟望足下专一妥来取,不便交。(三等车车所费无几)随后属民强逐日寄我一份为盼。
(这封信件虽然没提宋案,但是最重要的一份证据,洪不愧做过几十年的师爷,幕僚,老奸巨滑,这封信就是篇杀人不见血的杰作。本人特将此信重要词意翻成白话,奇文共赏:
夔弟足下:现在政府的财政很窘迫,你从中弄钱的办法,各种手续没搞太好。比如我们要杀邓,(邓家彦,《中华民报》创办人,老同盟会员,激烈反袁,后曾被袁政府逮捕)要把他的反对文章先收集报告,再把商量如何干掉他的方法说明,最后把他死讯登在象《民强报》那样我们的报纸上,这才是标准的办事。你以前报告的有宋骗案的材料,不仅现在原件没有,连抄本也没有见到,让人出钱,怎么张嘴,也不好交代啊。你是个明白人,必须想个妥善的办法交差,当然拿来材料最好。或者趁宋有特别不轨的激烈举动,(像邓那样的激烈行为就好办)也可以借机下手杀了他。)
1913,3,10应致洪电:川密,蒸电
八厘公债,在上海指定银行,交足六六二折,买三百五十万,请转呈,当日复。
(可参阅应13日函。唐德刚有一解释如下:根据洪、应之间的密电,洪许应的经济报酬,出自‘公债票’。民初中国政府所发的公债票是当时国际股票市场上最抢手的股票,原因是军阀政府为急于取得债款,债票都以最大的折扣,尽快出售;等到公债到期时,由于有海关或路矿等企业作担保,还本时都按票面价值加利息计算,所以‘爱国的’购债人,利莫大焉。洪述祖为应夔丞安排所购三百余万元公债票的‘折扣’便是六六%,其利可知。)
   ——问题在于洪是否有力安排此巨大利益?要不要经过上司批准,若不需批准即能为之,洪何苦杀宋?(缪注)
   1913,3,11洪致应电
   文元坊应夔丞:川密。蒸电来意不明,请详情再转。荫具
   (洪没见到应13日函,所以不明白)
   1913,3,13洪致应电:川密
   蒸电已交财政总长核办,偿止六厘,恐折扣大,通不过,毁宋酬勋位,相度机宜,妥筹办理。荫。
   (此电洪还没有接到应要杀宋电函,因此应债票事他也没尽力。他仍在提“毁宋”,此处毁宋仍应该指利用日本材料毁掉宋的名声。但也暗含杀宋可能。关于酬勋,洪在以前提过给应争取勋位,(见前1912,10洪致应函)可能知道应很希望得到。
   ——无论毁宋是指毁宋之名声也好,干脆杀宋也好,反正此经济利益必与洪、应所能干的事相关,那么也就可以证明洪许应之利益必须经过批准,那么请问,谁能批准之?(缪注)
   赵秉钧对此有一解释也可供参考。赵秉钧在通电自辩:“各证物中,最足以使中央政府立于嫌疑者莫过于3月13日洪致应电‘毁宋酬勋位’一语。查《临时约法》,授与勋位系大总统特权,然向例必由各机关呈请,其勋绩不甚显著者,则开会评议,取决多数。即中央特授,亦须评决。如毁宋即可酬勋,试问应有何人呈请,何人评决?洪电诳应,岂难推定?由此可见,一切皆洪假政府名义诳诱应犯,决非受政府之嘱托。”)
   ——勋位说可以另议,但如洪、应真的神不知、鬼不觉地办了宋教仁,袁世凯想要给他们勋位何难,当然不会以毁宋之名义。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欲赏之功,也同样何患无辞啊!这样的情况中国传统社会多有,赵秉钧的辩解并不有力。(缪注)
   1913,3,13应致洪函:
   三月初九来函及十三号电均悉,别详陈于后。
   一前电述将中央第一次上年九月间所出之八厘公债票,外间展转出卖,每百万只卖六十五万,云以过付之日起利。夔处亲戚刘,胡,薛三家承买,愿出六六二即每百万出实洋六十六万二千元,在上海中央所指定银行克日过付,所要公债三百五十万元,盖该三家合以各家戚友,将外国银行存款一例提出,因思临时期内见政府财政之窘,籍此补助,夔处并不扣用,乞转呈财政长从速密复。夜长梦多,日久又恐变计。夔费半月功夫,得此一案,专为补助中央财政之计,乞转言。
   一裁呈《时报》三月十一日十三日,嘱令登登轮之记载,并《民立》实记钝初在宁之说词,读之即知其近来之势力及趋向所在矣。近彼在同孚路黄克强家,又为克强介绍,将私存公债六十万,由夔为之转抵义丰银行,计五十万元,(外有各种股票能值四十余万)为遁初之运动费,并不问其出入。夔处摊到十万,昨被拨去二万五,为苏浙两部暨运动徐皖军马之需。夔因势利用,阴操故纵,不得不勉为阳许。可直陈于内,以免受谗。
   一功赏一层,夔向不希望。但事关大计,无为釜底抽薪法,若不去宋,非特生出无穷是非,恐大局必为扰乱。惟中间手续,无米为炊,固非易易。幸信用尚存,余产拼挡,足可挪拨二十余万,以之全力从此,急急进行,复命有日。
   (三月初九来函估计是洪三月六日写的信,于九日到。应在读了洪三月六日的函后,心领神会,他看来是真拿不出“毁宋”的证据。正好宋12日到沪,遂下决心杀宋。他首先就报酬问题敲定,强硬提出买公债,然后照洪的计策,提供宋用金钱运动军队的证据,然后提出杀宋理由,再此还编造出杀宋自己要垫付二十万来操作,为争取原政府承诺的“毁宋”三十万酬金。从此看,应是自己主动提出杀人,并居然自己垫钱,应雇佣杀手武士英所承诺仅1000元。基本可判定应是由于无法交“宋骗案”的差,在洪述祖的挑唆和金钱诱惑下,使用铤而走险的帮会杀人伎俩。同样也基本可以否定这是袁,赵密谋下令的暗杀行为。)
   ——在这里由所谓的“毁宋”变成“杀宋”,应凭什么认定即使杀宋也能获取利益?凭什么“同样也基本可以否定这是袁,赵密谋下令的暗杀行为。”?因为要否定是袁赵下令的关键在于洪为什么批准?他是否经过授意?(缪注)
   1913,3,14应致洪电:
   北京洪荫芝:川真电悉。要买中央八厘息债票三百五十万,每百净缴六十六万二,沪交款,先电复。
   (此交易应与杀宋有一定联系)
   ——也就是说,在不能毁宋的情况之下,唯有杀宋方能获取利益。(缪注)
   1913,3,14应致洪电:应密,寒电
   梁山匪魁,四处扰乱,危险实甚,已发紧急命令设法剿捕,乞转呈,候示。夔
   (比较奇怪的电报,应在没有得到任何认可下,已经自行派出杀手,开始施行。用“梁山匪魁”宋江之“宋”取意宋教仁,“设法剿捕”取意暗杀。成心模糊其词。让人不容易破译电文内容。)
   1913,3,17日,洪致应电:应密,铣电
   寒电到,债票特别准,何日缴现领票。另电,润我若干,今日复。
   (在应没有提杀宋前,洪已经将此事递财政部,并说可能通不过。现在特批,有两种可能,洪通过自己疏通达成交易,另外就是将此事上报特批,而批准者与杀宋就有嫌疑。洪并没忘自己从中渔利。)
   ——我上面说过,若洪不需批准即能授利于应,则他何苦杀宋?且他自己的利益也与杀宋相关,否则如何“润我若干”?(缪注)
   1913,3,18洪致应电:川密
   寒电应即照办。倘空言,益为忌者所笑。荫
   ——可见洪对杀宋的急迫性,非关巨利,何苦来哉?(缪注)
   从以上电报搞可知,洪、应杀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巨大经济利益,而此经济利益非经上司批准不可,有酬庸性质,那么能批准此的非袁世凯而谁?对一个统治者来说,最重要的权力就在于军事、人事、财政权,对于财政拮据之袁政府,能想象袁会将此权力假手外人?固洪、应之杀宋必经袁之授意无疑,也即袁世凯为宋案之元凶也无疑


   对袁世凯为宋案元凶的结论还可以提供以下两条佐证:

   1、二次革命后应夔丞越狱,公开请求平反;后竟寓居北京,要求袁氏兑现诺言。有人劝他收敛,他傲然置之,后被袁氏派遣的军政执法处郝占一与王双喜杀死。如果袁世凯真非宋案主兄,何必暗杀他?他既自投罗网,那么将他置于司法审判不好?如能搞清宋案是他实受命于陈其美等所为,则不啻给给当时趋于失败中的革命党以致命一击,他为何舍此不为,反给人以杀人灭口之印象?有人说他在宋案中也有毁宋(这里指只是毁宋之名誉,而非置宋于死地。)的举措,怕审案后损及他的名誉。但此说不通。因为当时洪、应之间的电报稿早就公诸天下,如果袁的作为真止于此,那么审应还能损袁到那里去?
   2、1919年3月27日,洪述祖执行死刑前给自己写了份挽联:“服官政,祸及其身,自觉问心无愧作;当乱世,生不如死,本来何处着尘埃。”。请问,洪做的谁家的官,行的又是谁家的政?他的祸既是从所谓的“服官政”而出,那么此联所指的祸首还不是很明确了吗?
  
   袁世凯真的没有杀宋之动机吗?
  
        袁世凯曾对杨度表示:孙容易相处,黄容易对付,顶难驾驭的只有一个宋教仁。以暴动手段夺权不可怕,以合法手段夺权却厉害多了。也就是说袁世凯并不怕国民党起来暴动,反而是怕国民党靠议会来作合法斗争。那么去宋对袁世凯来说是去了一个最难缠的对手,而如果国民党借此暴动的话又正好给他以一个平暴之理由,即使国民党不借此起事,他也要步步进逼,逼使国民党起事后名正言顺在荡平国民党实力派,从而实现其实际统一中国之美梦。后来的历史也正是这样发展,可以说,宋案得利最大的就是袁世凯!而国民党在宋案发生后相当被动,法律解决久拖无果,要起事则又实力不济,而袁世凯身处嫌疑之地,不但毫不让步,反而步步进逼,首先为了扩充军备,于1913年4月26日违法签订了善后大借款,1913年6月9日,罢免李烈钧,随后罢免胡汉民等,7月5日袁世凯即派李纯部攻占九江。至此国民党被迫发动二次革命。可以说,宋案对孙中山全无好处可言,国民党发动二次革命的主要原因也不是宋案,而是袁世凯加强专制,步步进逼之结果。现在有论者将宋案栽脏给孙中山,制造所谓孙中山版的“国会纵火案”,还将二次革命的责任推给孙中山,无乃离事实太远乎?而其用心果安在哉?




  第二个问题,应桂馨到底受不受陈其美支使?
   从应桂馨的历史看,他确实和陈其美关系比较密切。应曾在家乡利用族产办过一个新式学堂,但被族人指控,经陈其美调解得免,这是两者相交之始。应桂馨早年在上海滩闯荡之时,加入青帮,其地位颇高,为“大”字辈人物,他与其师李徵五门徒众多,潜势力很大。陈其美与其相交之后,他在上海的反清活动颇得其助力,应家房屋三十余间,成了革命党人的秘密据点;李、应徒众为陈探听情报,捐输钱财,甚至组织敢死队参加暴动。可以说,没有帮会,陈在上海滩的革命根本打不开局面,当然陈在党内的地位也会受影响。但从上述历史看,应在上海的势力实际要高于陈。
   辛亥革命之时,应曾被陈任命过谍报科长,也曾做过孙中山的卫队长,后因其常对孙之客人恶语相向之举,被孙改任庶务长,他对此深有不满,自己改任之时,胁迫为孙作卫士的徒众也随其离开。
   革命成功后,应在陈其美的支持下将其徒众组织成“中华国民共进会”——一个准政党组织。后因他参与在湖北的倒黎元洪活动,事败而遭袁世凯政府通缉。袁世凯正要解决革命后的帮会把持地方问题,下令地方政府严厉镇压,在浙江之共进会遭到重大损失,多人被都督朱瑞处决。但在上海,因陈为都督,此令显然难行,后经过洪述祖之疏通,应的通缉令被取消,还做了苏督程德全的驻沪巡查长,支付月巡查公费1000元,并请中央再每月解决2000元。1912年12月洪陪应北上,袁世凯传见了应桂馨,以政府名义发给他大洋三万元工作费用,应桂馨乘机要求袁世凯特命他为中央特派驻沪巡查长,建议选各省帮会中有权力者分布要地,侦察各党行为,由他总其成,随时上报。此事袁不置可否。离京前,赵秉钧又接见应桂馨,将国务院的密码本交其使用。自此,应摇身一变,成为袁世凯驻沪之情报员。
   应的转变,应该是必然的事,帮会势力,无非是逐利,辛亥革命后得势的是袁世凯,唯有旁上袁才能得利,再加上应认为革命成功后,国民党只顾自己做官,且反对青红帮,跟着又有什么前途?但应的转变陈其美知不知道?这很难说,可以肯定的是应在此后与陈的关系依然很密切,而这不足以证明陈允许应暗通袁政府,更可能是应为了探听情报,有意向陈隐瞒了什么。如果两者关系自此完全疏远,那么应的情报从何而来?这从上面引用过的1913.3.13日应致洪函中“裁呈《时报》三月十一日十三日,嘱令登登轮之记载,并《民立》实记钝初在宁之说词,读之即知其近来之势力及趋向所在矣。近彼在同孚路黄克强家,又为克强介绍,将私存公债六十万,由夔为之转抵义丰银行,计五十万元,(外有各种股票能值四十余万)为遁初之运动费,并不问其出入。夔处摊到十万,昨被拨去二万五,为苏浙两部暨运动徐皖军马之需。夔因势利用,阴操故纵,不得不勉为阳许。可直陈于内,以免受谗。”可以看出。在这封函电中,应将国民党之最核心机密全数出卖,其中的“昨被拨去二万五,为苏浙两部暨运动徐皖军马之需。”句还牵涉到了陈其美,联想到1913年5月23日驻扬州第二军军长徐宝山被陈其美刺杀一案,可见陈其美必参与其中,也就是说,应在此函中也卖了陈其美。
   由此可见,在应投袁之后,他虽然继续保持与陈其美的密切关系,虽然也有两面投机之因素,但主要还是为打探情报,如此他还能被陈其美所指使吗?
   假若宋案是陈其美指使应桂馨所为,那么陈后来将他抓住等于是出卖了应,那么对陈最有利的做法是什么呢?应该是尽快将他灭口,否则如应供述他是奉陈令所为,那么陈将何以为人?如果应关在上海时陈能控制局面,为了不给人以灭口印象而留应,那么当二次革命起时,陈为什么不趁机将应灭口?如应死于乱军之中,那么陈连灭口的嫌疑都不明显,为什么纵容他跑掉?
  第三个问题,陈在破案过程中作用当如何理解?

   应该承认,宋案的破案过程在确有些离奇。这样的案件竟然能在案发后数日即告破,而且抓案犯、寻证据几不废吹灰之力,这就不能不使人怀疑在破案中出力之人是否与案件本身有瓜葛。但怀疑归怀疑,一切还有赖于证据。瓜葛本身也可有多重涵义,一即是破案之人即主使者;二则是破案者对案犯之作案计划早有知悉,但没有加以制止,待案发后则以捉案犯为已任以实现其多重目标。

   前面已经分析过,陈其美支使应桂馨刺宋是不可能的,那么只有第二种可能。实际上,也只有按这种可能追溯,破案过程中和种种疑点均可迎刃而解。我们先来看看破案过程:

   1、当时报载的一条消息:宋先生被刺此日,已有确切报告于国民党,谓武士英所为。并已知与应桂馨有关,故宋先生临终之际,弥留未绝,于右任君在旁大呼:“纯初,此事凶手已十分之八可以破案”。(《民立报》1913,3,25)
   2、自称古董商王阿法出来报案。据报载事情如下:邓某有一友王某,以卖字画为生,曾至应家。一日,应桂馨谓王某:吾欲杀一人,汝能为之否?王曰:不能。应又请王代觅之,并出示宋的照片。王并不认识,后转告邓,宋案后,报告国民党人。国民党得种种报告,派员于二十二晚十二时,令邓引王某至邓之寓所,迫王登车,送至某公司,由某洋行大班觅得包探头目二人,在旁胁王某说出原委,斯时王某乃说出应夔丞,曾令其觅人,并未允所请,此次实未与闻。国民党某君乃取出照片多张,令王辨认,孰为应某所欲办者,王乃指出宋先生之照片,众知决非虚诬,乃携告卜总巡,要求其抓捕凶手。总巡捕初尚不允,后因证据确凿,总巡始允捕人,率探捕与国民党某君同往。(民立报1913,3,25)
   3、巡捕率队到应家,应不在,又由国民党党人指引至一妓院,将应逮捕。更具有戏剧性的是,随后由国民党派员领着另一路巡捕到应家搜查,把刚刚进门的凶手武士应当场抓住。而在搜查应宅时,居然接到奇怪电话,告称宅中枪支尚不要紧,一定要将文件藏好。这几乎意在指点迷津。果然巡捕和国民党人在应家仔细搜查,查获了大批秘密文件,其中就有应与洪的大量密电函。
   4、在王和应对质中的漏洞百出,首先我们看看王的来历,王自称古董商人是数月前从武汉而来,原来在汉口从事卖保险的,真实身份不明。但是他在告发应,与应对质,以及在祖界法庭上所述均互相矛盾,难于自圆其说,十分可疑。
   王在捕房告发时说:
   “十天前我在文元坊应桂馨的家里兜卖古董,因为应是我的老主顾,平素很熟,应这天拿了一张照片叫我在某时某地把这个人暗杀掉,许以事成之后给我一千元作报酬,我因为只懂得作买卖,从没杀过人,因此不肯承担这件事。当时我并不知道照片上的人是谁?今天我在报上看见宋先生的照片,正是应桂馨叫我去暗杀的人,我相信如果找到了应,便可找到凶手。”
   但是,当第二天应被抓住,王与应当面对质时,情况并非王所说的,与应是老主顾,很熟,而是仅见过一面。据记载,三月二十四日,在公堂与应同被讯问时,即令见证王阿法上堂,由侃律师诘问。据供称,寓居打狗桥,售卖古董,字画度日,因兜售字画,曾往应桂馨处二次。大约一礼拜之前,在伊处时,伊取出照片一张,据云欲办此人,如能办到,愿酬洋一千元,我未允,当将照片交还。照片究系何人,我不认识,至被暗杀之宋教仁,我亦不认识,昨日始在报上看见所印照片。供至此,侃律师又诘问:报上所印照片,与应桂馨与尔所看之照片,是否相象?王供称:约略相似。侃律师复诘问:尔即至应处二次,伊与照片尔看,欲办照上之人,是否第一次去或第二次?王称:第二次,此后,我即未曾去过。
   讯至此,堂上即令应桂馨自王阿法盘诘,应尊谕向王诘问:尔至我处兜售字画,第一次究在何时?第二次与第一次相隔几天?王答称:第一次约有十天,第二次与第一次相隔三天。应复称:尔来兜售字画,是何种字画,画是何人手笔?所画是山水,还是人物,抑是松竹?王答称:所售乃系手卷,为仇英石所绘,乃系山水,亦有人物,松竹。应即向堂上声称:请堂上注意,仇英石乃中国画家名人,然所画只人物,从无山水。至松竹更非所长。旋复向王诘问:此画尔从何处得来?王答称:东清铁路之觉鲁生处得来。应又向堂上声称:东清铁路乃拓鲁生,今王所供姓名不清,请堂上注意。(拓鲁生系国民党人,宋被刺时站在旁边)又向王诘问:尔第二次至我处,所说甚话?王答称:我第二次去你处,因你不在,没有会面。应即向堂上声称:顷间,捕房律师问诘时云,第二次至我处,伊看照片欲办一人,今伊云,第二次至我处,未曾会面,请将前供词宣读,我亦无语。主审当即问王:尔与被告何时相识?被告与尔看照片欲谋一人,究在何时?是否即兜售手卷之日?王供:与被告在一月前,由友人,前汉口洋行买办吴乃文介绍,始与相识。与我看照,只说明办一人,并未言明谋杀,大约离今日已有半月,即兜售手卷之日。堂上即令退去。主审以王前后所供情节不符,且尚有见证未齐,候再讯。(《时报》1913,4,1)
   5、国民党当时参与办宋案的上海交通部交际处长周南陔,曾有过一个比较详细的关于如何破案的口述,说得已经比较明白,只是没说穿陈其美实际一直在操纵着破案。他说,住在六野旅馆的两个学生首先报告了陈其美关于武士英的可疑,陈其美亲自带人去旅馆找武,没找到武,发现了应的名片,陈派出周南陔,陆惠生等去巡捕房陪着探员去抓应桂馨,应被抓后,周和部分国民党人赶赴应家,翻箱倒柜地找文件,找了几小时也没找到,还是周南陔想出一计,他和应的几个姨太太说:应桂馨说,他有个放秘密文件的盒子,只要把那些文件找到,给巡捕房的人看了,就没事了。果然有个小妾说她知道,带他们从一间屋内找出个小箱子,打开一看,全是应和北京政府的密电函,周等人花了几小时整理抄写。从周的描述看,他们简直就是直奔着这批秘密文件去的。连抓人带取证,真如神仙指路。而且,周等国民党人员去应府,他们简直就是直奔着这批秘密文件去的。
   而周先生的另一段话,更耐人寻味了,他说:“以上是应被捕破案的真相,当时各报记载,有种种不便(如周南陔先生尚负责交际之任,陈英士先生更不便明白说出,只能一律说捕房探得线索,搜得证据罢了)。就是在场的探捕人等,也都没有知道得这样详细,尤其两个学生的线索,及捕得文件的巧计,除了陈英士等几个重要原事人,谁都不知道。”(“宋教仁被刺秘密”周南陔口述载中国近代史所编《近代史资料》68号)
   ——以上破案过程引自思公《宋教仁谋杀案之谜》
   从上述的破案过程看,确实疑点重重。第一是宋刚被刺,于右任如何知道此案十分之八可破?第二王阿法出告应桂馨破绽百出,但罪犯确实是真,这又当何解?第三国民党在破此案中出了大力,何以却因“种种不便”而将功归于巡捕?

   其实,这些问题也不难解释,也即是应桂馨欲刺宋陈其事先知情,但他却放任甚至期待了此事的发生。正因为他事先知情,故他在破案过程中似有神助,无论是案犯还是证据均一搜即得。
   既然应桂馨已投袁背叛革命党,那么刺宋这样的大事陈又如何知道?其实上海电报局局长即为陈的情报员,据当时报刊载,“当时上海电报局局长吴佩璜,是奉陈的命令担任情报工作的同志,陈令吴详查各方来往电报,发现了不少线索”。宋案五天后的三月二十六日,“英,法捕房捕头及国民党重要人,同至电报局阅看关于此案之紧要秘密电报各底,随即签字盖印,令电局保存,英总巡卜罗斯君,法总巡篮君及陈英士君均到电报局照办”。(民立报1913,3,26)。再加上应的门徒与革命党多有重叠成份,应之身边有陈之卧底是不难想象的。由此可见,即使不是陈、应共谋,陈掌握应之刺宋密谋是完全可能的。

   那么,陈为什么要放任这样的事情发生呢?因为国民党内部也有矛盾,宋、陈两人的交情也非常一般,既然此事乃敌对势力所为,那么陈其美趁势利用也就不难想象了。但值得指出的是,孙中山本人应该与宋案毫无关系,早在宋案发生前一个月,孙即赴日本考察,以当时通信之困难,陈欲将此事商之于孙不可能,何况此案非陈主导,他也没有必要与孙协商。

   正因为宋案有陈其美知情不报趁机利用的成份,故其在破案过程中尽量低调,如被外界探知其放任且趁机利用也是对他形象的重大打击,也会让同志寒心。而武士英之死可能是陈其美所为,因为武认识常在应宅中的几个国民党员,一旦其供出的话,陈其美难以自辩;但也可能是应桂馨门徒为了灭口所为。
  陈其美人员可能在应不知情的情况下也加入了刺宋案,可能这些人员是被应认为的可靠徒众,但实际则为陈在应身边的卧底。比如为武士英指认宋教仁者?但无论如何,陈、应不可能在刺宋案中共谋,否则应早就应该没命了。谋杀武士可能就是为了保护那几个卧底,对整个宋案意义不大,因为他所知极为有限,真正的关键人物在于应桂馨,要灭口灭他才有意义,而陈不灭他正好说明双方间并无共谋。

  应桂馨不可能是陈其美的人,还可以提供一条证据:即宋案最初是洪要应搜集孙、黄、宋劣史以作为毁谤国民党之证据,此恰能证明应投袁后其与国民党继续交往只是搜集情报而已,如何还能听陈其美支使?

       老袁要的就是国民党的反扑。反正案发后司法解决,如案情不牵涉到他的人,那么刚好给他去一强劲政治对手;就是牵涉到他的人,那么离他本人的距离还不知有多远。后来洪述祖不是“恰好”跑了,还引渡不回来吗?,那么要找袁涉案之司法意义上的确凿证据谈何容易?且司法过程之冗长难缠可想而知。国民党如按捺不住起来暴动,那么正好灭掉;即使你沉得住气选择司法,我也要步步进逼,直到你起来反抗为止,然后我名正言顺地“平乱”。袁世凯一点也不傻。




  “直笔人戮”中的“戮”字是什么意思?
  
  
  “戮”字的意思是什么
  以下百度:
  剹
  lù
  【动】
  (形声。本义:斩,杀)
  同本义(表示处以死刑,特指杀死人后陈尸示众)〖kill〗
  戮,杀也。字亦作剹。——《说文》
  戮谓膊焚辜肆。——《周礼·掌戮》注
  防淫除邪,戮之以五刑。——《荀子·王制》
  俘囚为盗耳,晓当尽戮之。——《资治通鉴》
  又如:戮佞(铲除奸佞);戮身(杀身);戮挫(诛杀折辱);戮杀(杀戮);戮害(杀害);戮罪(杀戮有罪的人);戮死(受戮而死)
  陈尸示众〖displaykilledbody〗
  三奸同罪,请杀其生者,而戮其死者。——《国语·晋语》。注:“陈尸为戮。”
  又如:戮尸(陈尸示众);戮尸枭首(斩杀死者的尸体,并砍下他的头颅)
  惩罚〖punish〗
  王使执而戮之。——《国语》
  又如:戮人(戮民。受过刑罚的罪人);戮余(刑戮之余。指受刑后的余生);戮死(受戮而死);戮辱(受刑被辱)
  通“僇”。羞辱〖humiliate〗
  不用命戮于社。——《书·甘誓》
  贾季戮臾骈。——《左传·文公六年》
  又如:戮笑(羞辱讥笑)
  
  从上面看,戮即杀,而且是明杀的意思。“戮”字没有用在暗杀上的,古文的暗杀专用“刺”字。
  再来看于右任在宋教仁墓碑上墓志铭:
  
  “先生之死,天下惜之。先生之行,天下知之,吾又何纪,为直笔乎?直笔人戮。为曲笔乎?曲笔天诛。嗟嗟九泉之泪,天下之血,老友之笔,贼人之铁。勒之空山,期之良史,铭诸心肝,质诸天地。呜呼!”
  
  “直笔人戮”的意思当指如果直笔会被人公然杀掉的意思。宋教仁墓落成于1914年6月,当时二次革命失败不久,袁世凯气焰如炽,于能在墓碑上直书宋死于袁世凯之手乎?所以只能曲笔为之。如他怕革命党暗杀,那么他就应该写“直笔人刺”了。由此可见,于的墓志铭明明是指斥袁世凯的,今日袁伟时等所谓学者却把它当成孙中山涉宋案之证据,南辕北辙啊!以这样的学术素养而暴得大名,我不知是当哭还是当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