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案例:马某、马某与马某、马某、井某与马某、马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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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马某与马某、马某、井某与马某、马某、马某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穗中法刑一终字第164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甲,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回族,文化程度小学,青海省西宁市人,农民,户籍地址为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田家寨镇流水沟村088号。因本案于2013年9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强,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乙,男,1964年9月8日出生,回族,文化程度小学,青海省西宁市人,无业,户籍地址为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鲁沙尔镇商业街119号。因本案于2013年9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行政拘留,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彭松明、卿爱国,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丙,曾用名马某海,男,1973年3月2日出生,回族,文盲,青海省西宁市人,农民,户籍地址为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上新庄镇上峡门村48-2号。因本案于2013年9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行政拘留,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余文斌,广东华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丁,曾用名马某桂,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回族,文化程度小学,青海省西宁市人,农民,户籍地址为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田家寨镇流水沟村46-1号。因本案于2013年9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耀明,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大某,男,1984年2月2日出生,回族,文盲,青海省隆回县人,农民,户籍地址为青海省海东地区化隆回族自治县扎巴镇下洛乎藏村029号。因本案于2013年9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亢德义,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戊,男,1972年2月1日出生,回族,文盲,青海省平安县人,农民,户籍地址为青海省海东地区平安县石灰窑乡阳坡山村25号。因本案于2013年9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许素军,广东正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井某,曾用名,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回族,文盲,青海省平安县人,农民,户籍地址为青海省海东地区平安县洪水泉乡洪水泉村7附27附1号。因本案于2013年9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莫军强,广东华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马某己,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回族,文化程度小学,青海省西宁市人,农民,户籍地址为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田家寨镇流水沟村46-1号。因本案于2013年9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马某庚,男,1968年8月4日出生,回族,文盲,青海省平安县人,农民,户籍地址为青海省海东地区平安县洪水泉乡拉树岭村63号。因本案于2013年9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马某辛,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回族,文盲,青海省贵德县人,农民,户籍地址为青海省贵德县河西镇红岩村4社236号。因本案于2013年9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马某壬,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回族,文化程度小学,青海省西宁市人,农民,户籍地址为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田家寨镇流水沟村046号。因本案于2013年9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马某癸,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回族,文化程度小学,青海省平安县人,农民,户籍地址为青海省海东地区平安县洪水泉乡沟滩村14号。因本案于2013年9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己、马某丁、马某庚、马大某、马某戊、井某、马某辛、马某壬、马某癸犯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穗增法刑初字第120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丁、马大某、马某戊、井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卷宗和上诉材料,讯问上诉人,并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妨害公务罪

2010年6月14日1时许,任某乙在增城市新塘镇石新路加油站对面兰州拉面馆被马某生、“干和尚”、马某太等人殴打后报警,增城市公安局卫山派出所副所长吴某丙带领民警处警,欲将涉案人员带回派出所调查时,被告人马某甲伙同其他多名持刀、棍等工具的男子阻碍吴某丙等人将涉案人员带回派出所调查,并殴打吴某丙致其轻微伤。
原判认定上诉事实,采信了经原审庭审公开质证的如下证据:
1、穗公(增刑)鉴(伤)字[2010]125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2010年6月14日检验),证实被害人吴某丙右面部稍红肿,右眼部见皮下出血伴表皮剥脱,属轻微伤。
2、穗公(增刑)鉴(伤)字[2010]125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2010年6月14日检验),证实被害人任某乙右面部红肿,有表皮剥脱,属轻微伤。
3、被害人吴某丙的陈述:2010年6月14日凌晨1时45分许,我在卫山派出所值班时,接到民警邹某甲的电话,称有一名男子在新塘镇石新路兰州拉面店被该店的回族男子殴打,打人的回族男子不配合调查。接报后,我立即驾车前往现场,并同时通知值班的社区民警谢某、街面巡逻民警叶某等人前往现场。我到场见到报警人任某乙和民警邹某甲在那间兰州拉面店门口路边,而该店门口坐着3名男子,其中1名年纪较大,头上戴着白帽,另外两个年纪较年轻,他俩分别拿着菜刀和砍刀。报警人任某乙称是被那间兰州拉面店的3名男子殴打的。我和民警邹某甲上前表明身份,并劝他们放下刀具,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那3名男子没有听我的劝说,并立即冲出来要打报警人任某乙,我和邹某甲立即上前拦住他们,并拉住他们的手,防止他们去打报警人任某乙,并夺下他们手上的菜刀和砍刀,然后又向他们解释办案的规定和有关程序,请他们配合调查,但他们仍不听劝说,并打电话给老乡讲打架了,叫人过来。他们又拾起地上的砖头、石块要打报警人任某乙,于是我们又上前制止。我担心报警人再次被打,及他们的老乡过来后对报警人殴打,我立即安排民警先开车载报警人离开现场回派出所。很快,他们有三四名老乡驾驶摩托车来到现场,其中1人从1辆男装摩托车车尾取了1根铁水管出来,我见到铁水管一端是打磨成锋利的。他们来到后,说我放走了报警人,便将我围住,其中后来的1名男子用手拉住我的手,要我将报警人交出来,否则不能让我们离开。于是我便打电话给新塘治安办值班人员张某阳,请他派员前来现场支援。同时我向他们解释,并请他们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说明他们的行为是妨害公务,是违法行为。但他们没有听我的劝说,一直抓住我的手,要我们将报警人交出来,其中拿铁水管的男子用铁水管锋利那端刺我,被他们的老乡和民警制止。我们劝他放下铁水管,他不肯,并用铁水管打了我的右眼角一下。后来张某阳带民警来到现场,并耐心向他们做工作,要求他们配合回公安机关调查,但他们不肯回派出所调查,我们便离开现场了。
当时我们都穿着制服执法。我的右眼角被那名男子用铁水管打了一下,肿了起来。由于当时他们围住我,场面又比较混乱,我又要向他们做解释工作,我能认得该店的3名男子及一直抓住我手的那名男子。因为我当时向店里3名男子解释时,同他们正面接触的时间比较长,所以我能认得他们;而一直抓住我手的男子是一直站在我面前,他一直要我将报警人交出来的,所以我对他印象特别深刻,能认得他。
经辨认,指认马某甲在2010年6月14日凌晨我执法过程中一直用手抓住我的手。
4、证人任某乙的证言:2010年6月14日凌晨1时30分许,我和朋友熊某在酒吧喝完酒后,我送他回住处。他住在107国道新华加油站对面的兰州拉面馆隔壁巷子上去的3楼,我们搭摩托车到楼下(兰州拉面馆处),站在那里抽烟时,见到1个拉面馆的男子坐在摩托车上面,并听到他大叫一下。他是用他的家乡话叫的,我们听不懂,熊某就以为是骂我们,就过去问他是不是在骂我们。那个拉面馆的男的就从摩托车里面拿出一把匕首,想砍我们的样子,我就先跑了。我在跑的过程中,见一群人围着我老乡。当我跑到步步升那里,没有见到我老乡跟上来,我就搭了一辆摩托车去了卫山派出所报警。我报警后带着警察去到兰州拉面馆时,见到还有几个人拿着木棍等东西站在巷口。我开始不敢下车,后来警察叫我下车。兰州拉面馆的老头当时还拿着木棍在四周转,一见到我下车,那些人就围过来,想要打我,我见到这样就跑,警察当时将他们拦住。而兰州拉面馆的老头没有被警察拦住,还在后面追,警察最后才将他拦住。我就直接往派出所跑去。我在跑去派出所报案之前,左边嘴角处被打了一拳,左脚处被对方用脚踢了。
5、证人邹某甲的证言:2010年6月14日凌晨1时40分许,我在卫山派出所值班室值班,1名男子来报警,称有3名回族男子持刀在新华加油站斜对面兰州拉面馆砍人。接到警情后,我立即将情况向值班所长吴某丙同志汇报,随后立即赶赴现场处警。到达现场后,我发现有3名男子手持砍刀、铁管等物品步行在人行道上,我上前询问发生了什么事情,其中1名年约30岁的男子说,他们是兰州拉面馆的,刚才有几名男子到他的店内辱骂、殴打他们,他们追了出去,但是没有追到。于是我就要求他们先将手中的器械放下,进入店内询问进一步的情况。这时吴某丙同志也到达了,经过询问得知是兰州拉面馆的两名女子在附近商店买东西时,两名男子无故辱骂她们,并到兰州拉面馆试图殴打她们。于是我询问兰州拉面馆的人,现在是否方便到卫山派出所协助调查。就在核实情况的时候,3名拉面馆的男子突然从拉面馆跑出来,并在拉面馆内拿了砍刀、菜刀、砖头等物品,朝门口的两名男子跑去,我意识到应该是与这两名男子发生纠纷,为了避免造成严重后果,吴某丙同志拉住其中1名赤膊的男子,我拉住1名上身穿汗衫的男子,另一名年长的男子也被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拉住,我们抢下他们手中的1把砍刀、1把水果刀。从门口走过的两名男子的其中一名被带到派出所协助调查。随后拉面馆的3名男子将矛盾指向公安机关,认为我们放走了殴打他们的男子,吴某丙同志耐心、细致的向他们做解释,但是他们根本听不进去,一口咬定是公安机关放走了他们,并不停的拨打电话,随后又有几名男子骑摩托车到达现场,同拉面馆的人一起围着我们,并且手持铁管、砍刀、菜刀等物品。为了避免造成误解、激化矛盾,吴某丙同志要求在场工作人员保持克制,耐心做说服工作。但是拉面馆的人不听解释,一直指责我们。其中1名男子(该男子是拉面馆的人叫来的,身材较胖,穿白色背心)用铁棍击打了吴某丙的额头,并手持铁椎往他身上捅去,被工作人员阻止。我们要求拉面馆的人协助调查,但是他们不相信公安机关,称他们自己解决这个事情,并将拉面馆的卷闸门拉下。
6、证人叶某、谢某的证言,均证实其两人与其他同事在出警过程中,遭到拉面店的人员及老乡持工具阻挠,后吴某丙的右眼角被对方1名男子用铁水管打伤。
经辨认,叶某指认被告人马某甲就是2010年6月14日凌晨2时许妨碍卫山派出所民警执行公务,并拉扯吴某丙正常执法的人。
7、被告人马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0年6月的一天凌晨,我岳父马某太打电话给我妻子,说他的拉面店有人吵架,我妻子就叫我过去看一下。我到店里时吵架的人已经走了,我小舅子“干和尚”就过来说外边的人开一辆汽车停在拉面馆门口,把门口堵住了。而“干和尚”他们一气之下把对方的汽车玻璃砸烂了,对方车主就报警,现场我见到的六、七人中,有我哥马生云、“干和尚”、“干和尚”的父亲马某太、马某太的外孙子,“干和尚”的朋友、马某太的妻子,“干和尚”的妻子。而当时派出所的民警对我讲,由于马某太他们打烂了人家的汽车的玻璃,现在车主已报案,现在要马某太和“干和尚”回派出所了解调查,但是马某太他们不但不肯配合,还与在场民警发生推撞。我了解情况后,就与在场的民警进行交涉,要求民警不要将两人带回派出所,因为马某太年纪比较大。而派出所民警就向我解释,但是我们就是不接受。在我交涉的过程中,“干和尚”他们又与在场的民警发生冲突,双方在场的人对峙了大约1个小时左右,而派出所的民警始终没有采取行动,没有把马某太和“干和尚”他们带回去处理,我们见派出所民警没有行动,就各自回家了,事情就这样。
马某太和拉面店的伙计拿了木棍,“干和尚”拿了砖头。“干和尚”当时从店里拿出一把菜刀,威吓在场的警察,警察也被吓退了。因为他们想吓唬警察,想给警察造成压力,不让警察把“干和尚”带回派出所。我当时是负责和警察谈话的。因为我们害怕警察把“干和尚”带回派出所后会对其不利。当时我也害怕“干和尚”他们会打警察,怕事情失控,所以我去拿走他们手中的工具。因为我说话比较有威信,声望比较高,所以他们让我拿走他们手中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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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马某与马某、马某、井某与马某、马某、马某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穗中法刑一终字第164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甲,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回族,文化程度小学,青海省西宁市人,农民,户籍地址为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田家寨镇流水沟村088号。因本案于2013年9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强,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乙,男,1964年9月8日出生,回族,文化程度小学,青海省西宁市人,无业,户籍地址为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鲁沙尔镇商业街119号。因本案于2013年9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行政拘留,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彭松明、卿爱国,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丙,曾用名马某海,男,1973年3月2日出生,回族,文盲,青海省西宁市人,农民,户籍地址为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上新庄镇上峡门村48-2号。因本案于2013年9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行政拘留,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余文斌,广东华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丁,曾用名马某桂,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回族,文化程度小学,青海省西宁市人,农民,户籍地址为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田家寨镇流水沟村46-1号。因本案于2013年9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耀明,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大某,男,1984年2月2日出生,回族,文盲,青海省隆回县人,农民,户籍地址为青海省海东地区化隆回族自治县扎巴镇下洛乎藏村029号。因本案于2013年9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亢德义,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戊,男,1972年2月1日出生,回族,文盲,青海省平安县人,农民,户籍地址为青海省海东地区平安县石灰窑乡阳坡山村25号。因本案于2013年9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许素军,广东正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井某,曾用名,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回族,文盲,青海省平安县人,农民,户籍地址为青海省海东地区平安县洪水泉乡洪水泉村7附27附1号。因本案于2013年9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莫军强,广东华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马某己,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回族,文化程度小学,青海省西宁市人,农民,户籍地址为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田家寨镇流水沟村46-1号。因本案于2013年9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马某庚,男,1968年8月4日出生,回族,文盲,青海省平安县人,农民,户籍地址为青海省海东地区平安县洪水泉乡拉树岭村63号。因本案于2013年9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马某辛,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回族,文盲,青海省贵德县人,农民,户籍地址为青海省贵德县河西镇红岩村4社236号。因本案于2013年9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马某壬,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回族,文化程度小学,青海省西宁市人,农民,户籍地址为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田家寨镇流水沟村046号。因本案于2013年9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马某癸,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回族,文化程度小学,青海省平安县人,农民,户籍地址为青海省海东地区平安县洪水泉乡沟滩村14号。因本案于2013年9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己、马某丁、马某庚、马大某、马某戊、井某、马某辛、马某壬、马某癸犯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穗增法刑初字第120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丁、马大某、马某戊、井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卷宗和上诉材料,讯问上诉人,并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妨害公务罪

2010年6月14日1时许,任某乙在增城市新塘镇石新路加油站对面兰州拉面馆被马某生、“干和尚”、马某太等人殴打后报警,增城市公安局卫山派出所副所长吴某丙带领民警处警,欲将涉案人员带回派出所调查时,被告人马某甲伙同其他多名持刀、棍等工具的男子阻碍吴某丙等人将涉案人员带回派出所调查,并殴打吴某丙致其轻微伤。
原判认定上诉事实,采信了经原审庭审公开质证的如下证据:
1、穗公(增刑)鉴(伤)字[2010]125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2010年6月14日检验),证实被害人吴某丙右面部稍红肿,右眼部见皮下出血伴表皮剥脱,属轻微伤。
2、穗公(增刑)鉴(伤)字[2010]125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2010年6月14日检验),证实被害人任某乙右面部红肿,有表皮剥脱,属轻微伤。
3、被害人吴某丙的陈述:2010年6月14日凌晨1时45分许,我在卫山派出所值班时,接到民警邹某甲的电话,称有一名男子在新塘镇石新路兰州拉面店被该店的回族男子殴打,打人的回族男子不配合调查。接报后,我立即驾车前往现场,并同时通知值班的社区民警谢某、街面巡逻民警叶某等人前往现场。我到场见到报警人任某乙和民警邹某甲在那间兰州拉面店门口路边,而该店门口坐着3名男子,其中1名年纪较大,头上戴着白帽,另外两个年纪较年轻,他俩分别拿着菜刀和砍刀。报警人任某乙称是被那间兰州拉面店的3名男子殴打的。我和民警邹某甲上前表明身份,并劝他们放下刀具,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那3名男子没有听我的劝说,并立即冲出来要打报警人任某乙,我和邹某甲立即上前拦住他们,并拉住他们的手,防止他们去打报警人任某乙,并夺下他们手上的菜刀和砍刀,然后又向他们解释办案的规定和有关程序,请他们配合调查,但他们仍不听劝说,并打电话给老乡讲打架了,叫人过来。他们又拾起地上的砖头、石块要打报警人任某乙,于是我们又上前制止。我担心报警人再次被打,及他们的老乡过来后对报警人殴打,我立即安排民警先开车载报警人离开现场回派出所。很快,他们有三四名老乡驾驶摩托车来到现场,其中1人从1辆男装摩托车车尾取了1根铁水管出来,我见到铁水管一端是打磨成锋利的。他们来到后,说我放走了报警人,便将我围住,其中后来的1名男子用手拉住我的手,要我将报警人交出来,否则不能让我们离开。于是我便打电话给新塘治安办值班人员张某阳,请他派员前来现场支援。同时我向他们解释,并请他们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说明他们的行为是妨害公务,是违法行为。但他们没有听我的劝说,一直抓住我的手,要我们将报警人交出来,其中拿铁水管的男子用铁水管锋利那端刺我,被他们的老乡和民警制止。我们劝他放下铁水管,他不肯,并用铁水管打了我的右眼角一下。后来张某阳带民警来到现场,并耐心向他们做工作,要求他们配合回公安机关调查,但他们不肯回派出所调查,我们便离开现场了。
当时我们都穿着制服执法。我的右眼角被那名男子用铁水管打了一下,肿了起来。由于当时他们围住我,场面又比较混乱,我又要向他们做解释工作,我能认得该店的3名男子及一直抓住我手的那名男子。因为我当时向店里3名男子解释时,同他们正面接触的时间比较长,所以我能认得他们;而一直抓住我手的男子是一直站在我面前,他一直要我将报警人交出来的,所以我对他印象特别深刻,能认得他。
经辨认,指认马某甲在2010年6月14日凌晨我执法过程中一直用手抓住我的手。
4、证人任某乙的证言:2010年6月14日凌晨1时30分许,我和朋友熊某在酒吧喝完酒后,我送他回住处。他住在107国道新华加油站对面的兰州拉面馆隔壁巷子上去的3楼,我们搭摩托车到楼下(兰州拉面馆处),站在那里抽烟时,见到1个拉面馆的男子坐在摩托车上面,并听到他大叫一下。他是用他的家乡话叫的,我们听不懂,熊某就以为是骂我们,就过去问他是不是在骂我们。那个拉面馆的男的就从摩托车里面拿出一把匕首,想砍我们的样子,我就先跑了。我在跑的过程中,见一群人围着我老乡。当我跑到步步升那里,没有见到我老乡跟上来,我就搭了一辆摩托车去了卫山派出所报警。我报警后带着警察去到兰州拉面馆时,见到还有几个人拿着木棍等东西站在巷口。我开始不敢下车,后来警察叫我下车。兰州拉面馆的老头当时还拿着木棍在四周转,一见到我下车,那些人就围过来,想要打我,我见到这样就跑,警察当时将他们拦住。而兰州拉面馆的老头没有被警察拦住,还在后面追,警察最后才将他拦住。我就直接往派出所跑去。我在跑去派出所报案之前,左边嘴角处被打了一拳,左脚处被对方用脚踢了。
5、证人邹某甲的证言:2010年6月14日凌晨1时40分许,我在卫山派出所值班室值班,1名男子来报警,称有3名回族男子持刀在新华加油站斜对面兰州拉面馆砍人。接到警情后,我立即将情况向值班所长吴某丙同志汇报,随后立即赶赴现场处警。到达现场后,我发现有3名男子手持砍刀、铁管等物品步行在人行道上,我上前询问发生了什么事情,其中1名年约30岁的男子说,他们是兰州拉面馆的,刚才有几名男子到他的店内辱骂、殴打他们,他们追了出去,但是没有追到。于是我就要求他们先将手中的器械放下,进入店内询问进一步的情况。这时吴某丙同志也到达了,经过询问得知是兰州拉面馆的两名女子在附近商店买东西时,两名男子无故辱骂她们,并到兰州拉面馆试图殴打她们。于是我询问兰州拉面馆的人,现在是否方便到卫山派出所协助调查。就在核实情况的时候,3名拉面馆的男子突然从拉面馆跑出来,并在拉面馆内拿了砍刀、菜刀、砖头等物品,朝门口的两名男子跑去,我意识到应该是与这两名男子发生纠纷,为了避免造成严重后果,吴某丙同志拉住其中1名赤膊的男子,我拉住1名上身穿汗衫的男子,另一名年长的男子也被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拉住,我们抢下他们手中的1把砍刀、1把水果刀。从门口走过的两名男子的其中一名被带到派出所协助调查。随后拉面馆的3名男子将矛盾指向公安机关,认为我们放走了殴打他们的男子,吴某丙同志耐心、细致的向他们做解释,但是他们根本听不进去,一口咬定是公安机关放走了他们,并不停的拨打电话,随后又有几名男子骑摩托车到达现场,同拉面馆的人一起围着我们,并且手持铁管、砍刀、菜刀等物品。为了避免造成误解、激化矛盾,吴某丙同志要求在场工作人员保持克制,耐心做说服工作。但是拉面馆的人不听解释,一直指责我们。其中1名男子(该男子是拉面馆的人叫来的,身材较胖,穿白色背心)用铁棍击打了吴某丙的额头,并手持铁椎往他身上捅去,被工作人员阻止。我们要求拉面馆的人协助调查,但是他们不相信公安机关,称他们自己解决这个事情,并将拉面馆的卷闸门拉下。
6、证人叶某、谢某的证言,均证实其两人与其他同事在出警过程中,遭到拉面店的人员及老乡持工具阻挠,后吴某丙的右眼角被对方1名男子用铁水管打伤。
经辨认,叶某指认被告人马某甲就是2010年6月14日凌晨2时许妨碍卫山派出所民警执行公务,并拉扯吴某丙正常执法的人。
7、被告人马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0年6月的一天凌晨,我岳父马某太打电话给我妻子,说他的拉面店有人吵架,我妻子就叫我过去看一下。我到店里时吵架的人已经走了,我小舅子“干和尚”就过来说外边的人开一辆汽车停在拉面馆门口,把门口堵住了。而“干和尚”他们一气之下把对方的汽车玻璃砸烂了,对方车主就报警,现场我见到的六、七人中,有我哥马生云、“干和尚”、“干和尚”的父亲马某太、马某太的外孙子,“干和尚”的朋友、马某太的妻子,“干和尚”的妻子。而当时派出所的民警对我讲,由于马某太他们打烂了人家的汽车的玻璃,现在车主已报案,现在要马某太和“干和尚”回派出所了解调查,但是马某太他们不但不肯配合,还与在场民警发生推撞。我了解情况后,就与在场的民警进行交涉,要求民警不要将两人带回派出所,因为马某太年纪比较大。而派出所民警就向我解释,但是我们就是不接受。在我交涉的过程中,“干和尚”他们又与在场的民警发生冲突,双方在场的人对峙了大约1个小时左右,而派出所的民警始终没有采取行动,没有把马某太和“干和尚”他们带回去处理,我们见派出所民警没有行动,就各自回家了,事情就这样。
马某太和拉面店的伙计拿了木棍,“干和尚”拿了砖头。“干和尚”当时从店里拿出一把菜刀,威吓在场的警察,警察也被吓退了。因为他们想吓唬警察,想给警察造成压力,不让警察把“干和尚”带回派出所。我当时是负责和警察谈话的。因为我们害怕警察把“干和尚”带回派出所后会对其不利。当时我也害怕“干和尚”他们会打警察,怕事情失控,所以我去拿走他们手中的工具。因为我说话比较有威信,声望比较高,所以他们让我拿走他们手中的工具。



二、寻衅滋事罪

(一)2012年11月8日,井某福(另案处理)在增城市新塘镇佳大公寓因租赁铺面问题与佳大公寓的工作人员李某丙发生纠纷,后井某福纠集被告人马某甲、马某庚、马某己、马某壬、马某癸、马某丙、马某乙、马某丁、井某、马大某、马某戊等人在佳大公寓办公室对被害人李某丙进行殴打。后增城市公安局白石派出所到现场将双方带回派出所调查,并组织双方主要人员在派出所办公室里协商解决时,在派出所大厅等候的部分被告人冲进办公室将李某丙拉到大厅,不顾民警的阻止,对被害人李某丙进行殴打,其余被告人也上前起哄、助威,严重影响派出所的工作秩序。在警察将被害人李某丙解救后,被告人一伙又前往佳大公寓围堵门口。
原判认定上诉事实,采信了经原审庭审公开质证的如下证据:

1、双方调解协议书,证实广州市佳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井某福于2012年11月9日就租铺问题达成协议,由佳大公司退回井某福原先支付的16000元,再另外赔偿49000元给井某福。
2、2012年3月14日井某福预交诚意金5000元的收据复印件。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概况。
4、监控视频,证实:2012年11月8日晚上,被告人马某甲等人在白石派出所进入调解室将李某丙拉出来,并同时对李某丙进行殴打,在警察上前阻止时,被告人一伙推拉民警;2012年11月8日晚上被告人一伙围堵佳大公寓。
5、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2012年期间,我在佳大公寓新塘任租赁部主管,负责新塘佳大公寓的铺面出租工作。2012年的3月份,有两名男子(其中1名是井某福)找到我称要租间店面开兰州拉面馆,我当时要他们到我们公司财务处交5000元押金,后并告知他要在1个月内到我们公司签订合同。那名男子当时私下塞了1000元好处费给我,要我帮忙留好铺位。后第二天他们又给了我10000元好处费,我也答应他帮忙留好铺位。
后来我们按公司规定通知井某福到我们公司签订合约。我们打了几个电话给井某福,他都接我的电话,我让他尽快到我们公司签订合约,他当时告诉我他家有人生病,过几天就会下到广州和我们签订合约,他同时还告诉我让我帮他留住铺面,不要租给其他人开兰州拉面馆,我当时也答应他。但是过了大概一个星期,我又打电话给井某福,他的电话已经无法接通了,我也有要求公司文员联系井某福,但一直联系不上。按照公司规定交了订金一直不到公司签订合约,公司会视他放弃处理。但是我们公司还是将他预订的108号铺位留住。过了六七个月,又有一个人到我们公司租铺面开兰州拉面馆,我想过了六七个月井某福应该不会来,所以就租了105铺面给另外那个人开兰州拉面馆。但是到了11月份,那间店铺刚刚开业,井某福就带他几个老乡到我们公司找到我们要求签订合同,但是他看见我们佳大公寓门口开了间兰州拉面馆,他就责怪我,说我将铺面租给其他人开兰州拉面馆。当场他就和我发生了争吵,并要求我赔偿他们50万元,我和他们讲道理,但是他们根本不听,在我们佳大公寓办公室内就殴打我。我们公司的人员见状就打电话报警。白石派出所的民警到场后就将我们双方带到派出所处理。我们到派出所后大概是下午5点钟,去到派出所后,派出所要求我们协商。井某福和几名回族老乡戴着小白帽,我知道他们是少数民族。派出所开始将我们分开制作笔录,在我被派出所民警询问期间,我看到戴小白帽的男子越来越多,估计有十几个人。做完笔录后,派出所就让我们双方在派出所调解室内协商。他们主要是由两个人和我交谈,一个是井某福,另一个是井某福的老乡。其他人就有时进进出出,对我进行威胁,使我达到他们的要求。他们开始要求我赔偿五十万。后双方协商,他们将价格减到二十万,但是我还是接受不到他们的要求。经过几个小时的协商,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他们中有老乡就扬言要将我带走,他们自己处理,说着就有人冲进调解室将我拉出来。他们将我拉到大堂,不停地用手对我进行殴打。派出所的民警上前阻拦,他们也将派出所民警推开,继续对我进行殴打。最后派出所没有办法,只好将我拉到派出所2楼并关上铁门,那帮回族男子无法上到2楼,就在派出所大堂聚集,而我一直在派出所的2楼,后来我听说这边回族男子又去了我们佳大公寓门口聚集闹事,派出所的人又去维持秩序。而我一直在白石派出所待到第二天。到了事发的第二天,我们公司派律师过来处理,双方都约好在永宁街道维稳办协商。我们公司出面和对方协商。公司为了息事宁人,就赔偿对方4万9千元,加上他之前交到公司的5千元及私下给我的1万1千元,共计给了对方6万5千元。其中公司退还5千元押金,另外6万元由我个人赔付。
我给他们赔偿,是因为被他们殴打,我怕以后他们对我不利,我是迫于无奈才接受的。因为当时没有办法。因为这帮回族男子非常凶恶,而且他们在派出所内都敢对我进行殴打,根本不把公安机关放在眼里,而且他们不惧怕政府,我怕不对他们作出赔偿会对我造成不利。
而且我们公司为了息事宁人也要求我赔偿了事,我才会赔偿。一是他们态度非常凶恶,而且嚣张,在我们协商期间拍台拍板凳恐吓我。二是他们在派出所扬言要带走我他们自己进场处理。三是他们在派出所内都敢对我殴打,况且要是在外面他们会怎样对我,所以我害怕被他们带走。我的头部、脚部等多个位置被打伤,主要是一些瘀伤,但当时我没去医院检查,也没去法医处验伤。他们有的人推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有的人则破口大骂,在派出所的大堂内吵吵闹闹,有的人还用手指着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威胁工作人员。
经辨认,李某丙指认马某丁有份参与2012年11月份在新塘佳大公寓敲诈勒索其,当时他在佳大公寓及白石派出所时均在场;指认马某癸在佳大公寓现场参与;指认井某是2012年3月份佳大公寓租铺,并交了诚意金的其中一个人,后来他也一直参与敲诈勒索其;指认马某戊、马某甲、马某卯、马大某均有份在白石派出所里面参与。

6、证人马某子的证言:2012年11月的某一天,我接到我爸的电话说我们的一个老乡在与一个铺面负责人签订合同时发生纠纷,现在在派出所处理叫我马上过去。我到了派出所以后,见到“阿訇”、井某福、井某、马某己、马某壬、马某乙、“尕有”、马某戊、马某庚、艾里、“阿訇”的小舅子都在派出所,当时我见到井某福、“阿訇”、艾里与佳大公寓方在调解室里交谈,他们之间谈了10多分钟,可能谈不来,于是,马某戊、马某庚、“阿訇”的小舅子就开始对佳大公寓的人进行殴打,从走廊一直打到派出所的大厅,这时派出所的民警立即上前拦阻,而艾里就上前与民警推撞,派出所的民警将双方分开,把佳大公寓的人带到楼上。我们的人陆续来了30多个,我们当时在派出所外面起哄助威,直到事情平静下来。过了一阵,我们老乡就走到派出所外的空地处商量一起去佳大公寓闹事。我们走到了佳大公寓的门口,保安拦着我们不让我们进去。但是过了很久,他们的负责人都没有出来,这时民警就过来要我们先回去,明天再过来和对方协商,我们就在10时许离开了。第二天,在民警的协调下对方愿意赔付我们5万元人民币。在得到钱后,井某福就自己拿了一部分,将余下的钱分给我们参与帮忙的老乡每人700元人民币。我们老乡间帮忙,当事人拿到钱后会支付一定的报酬给我们。如果没有得到赔偿,当事人就不会分钱给我们。
经辨认,指认马某甲是案发时在派出所带头殴打对方的人,也是最先提出及带头去佳大公寓闹事和组织领导本方人员事后跟对方谈判而获得高额赔偿的人,在本案中获得700元人民币;另指认马某庚、马某己、马某壬、马某卯、马某癸、井某、马某丙、马某乙、马某丁、马大某、马乙卜拉参与在派出所起哄及参与到佳大公寓闹事,各在本案中获得700元人民币。

7、证人卜某的证言:2012年11月初的一天,我在白石所值班,下午17时许民警李某甲打电话给我,说有几名回族男子在新塘镇塘美村佳大公寓因半年前下订金租商铺的事和现在佳大公寓的主管发生纠纷,后佳大公寓的人员报警称被殴打,现已将他们带回白石派出所。我马上安排值班民警向双方做材料了解情况,做完材料后双方在一楼办公室协商,期间陆续有回族男子来到派出所,大约有20多人。先带回来的几名回族男子和佳大公寓的主管协商不成,后来的回族男子有几名男子就冲进办公室将佳大公寓的主管拉出来,并殴打佳大公寓的主管,我和民警马上去制止,在派出所内的20多名回族男子不听劝阻,有些继续殴打佳大公寓的主管、有些阻拦、拉扯民警,其中1名戴眼镜的回族男子说把佳大公寓的主管带走自己处理;当时我见现场混乱马上带领民警将佳大公寓的主管带上派出所2楼,并关好梯间的铁门,那伙回族男子追到梯间那里上不到2楼,就拍打铁门接着坐着梯间铁门旁。坐了一段时间,大约到凌晨0时许,这伙回族男子才离开。后来到了凌晨3时许,又接到警情称有几十名回族人员聚集在新塘镇塘美村佳大公寓闹事。于是我马上向指挥中心汇报情况,同时立即带领单位民警赶往现场处警。我到达现场后,发现在佳大公寓门口聚集有三四十名回族男子,并且他们还用摩托车堵住小区出入口。我和现场民警劝导他们不要闹事,尽快散去。但那些回族人员没有理会。后来市局特警队过来现场维持秩序。后来现场其他领导劝导那些回族人员尽快散去,有诉求明天到永宁街政府协商解决。最后那些回族男子散离佳大公寓现场。后来我听说那些回族人员与佳大公寓公司在永宁街政府办公室协商解决,约在佳大公寓门口堵塞了有一个小时。当时那伙回族男子都是拉扯和阻止民警,我没见到民警被殴打,我也有被那伙回族男子拉扯,当时我和部分民警都有被拉扯伤,但伤痕不明显,所以当时也没有在意。那伙回族男子扰乱了派出所的办公秩序,大约30分钟左右。
经辨认,指认马某甲有份参与在2012年11月初一天23时许在白石派出所内殴打佳大公寓主管并推拉派出所民警,是他说要将佳大公寓主管带走自己处理;指认井某、马某戊、马某卯、马某丁有份参与在2012年11月初一天23时许在白石派出所内殴打佳大公寓主管并推拉派出所民警。

8、证人潘某的证言:2012年11月9日凌晨0时许,我们单位的值班领导卜某打电话给我说有十几名回族男子在派出所闹事。接到电话以后,我赶回单位时大约凌晨1时许,那些回族男子已经没有在闹了,只是滞留在单位不走。我听到那些回族男子当中有人在说他们不想把事情闹大,要求我们政府尽快出面帮他们把事情解决。当时刘某辉说现在已经很晚了,让他们有什么要求明天再商量。滞留在派出所里面的十几名回族男子立即驾驶几辆摩托车一窝蜂地离开派出所往佳大公寓公司的方向走去。到了凌晨3时许,就接到警情称有一伙回族男子在佳大公寓公司闹事,于是我们一方面马上组织警力前往佳大公寓公司处理警情,另一方面立即向市局指挥中心汇报情况,请求派警力前来支援。当我们来到佳大公寓公司的时候,看到大约30名回族男子聚集坐在公司门口,公司的出入口被他们停放两辆摩托车堵住。当时我们再次听到他们要求我们尽快帮他们把事情解决,否则就把事情闹大。当时我劝到现场的回族人员不要聚集闹事,赶快把堵住公司门口的摩托车拿走。这时,他们只是将堵塞在公司门口的摩托车移开,但是他们依然不肯散去,继续聚集在门口。后来市局派来支援的特警也赶到现场参与处理警情。经过大家一番努力劝导,那些聚集在佳大公寓公司的男子终于散去,并说好11月9号早上到永宁街政府协商解决事情。那些回族男子聚集在佳大公寓公司门口的整个过程持续了约1个小时。2012年11月9日早上9时许,佳大公寓公司派来罗某君作为代表来到永宁街综治办与井某福以及另外两名回族男子就租赁商铺发生的纠纷在永宁街综治办罗某的主持下进行协商。经过一番协商,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由佳大公寓公司退回井某福之前交纳的租铺诚意金5000元和井某福私底下给李某丙的好处费11000元,以及佳大公寓公司赔偿49000元给井某福。

9、证人黄某的证言:2012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23时许,我在白石派出所上班,期间派出所民警将佳大公寓的一名主管及一名青海籍回族男子带回来询问,好像是这名回族男子向佳大公寓的主管交了订金租铺位,订金是半年前交的,现在因订金问题发生了纠纷。这两人带回来之后陆陆续续有回族的男子到派出所大堂,大部分人是戴清真白帽子,共20多人。他们有的坐在大堂,有几个到开始带回来的那名回族男子那里,后来佳大公寓主管与那名回族男子协商不成,这伙回族男子全部冲到办公室将佳大公寓主管拉出来,并动手殴打佳大公寓主管,派出所民警就上去劝阻,这伙回族男子不听劝阻继续殴打佳大公寓主管,同时与派出所民警进行拉扯,阻挡民警,值班领导卜某也被这伙人推了几下,其中一名戴眼镜的男子说他们自己把佳大公寓主管带走处理,现场一度混乱,我们也上去劝阻,卜某就将佳大公寓主管带上二楼与那些回族人分开,那伙回族人也追上去,因楼梯间的铁门锁住,他们上不去就在铁门处坐着,我就马上关上派出所大堂的大门防止他们真的把人带走。他们有带铁罐的王老吉过来,喝完了拿在手上,他们用这些铁罐打佳大公寓主管以及民警。
经辨认,指认马某甲在2012年11月初一天晚上23时许在白石派出所内参与闹事并有动手殴打他人,他说要将佳大公寓主管带走自己处理,他当时戴眼镜;指认马某乙在2012年11月初一天晚上23时许在白石派出所内参与闹事并有动手殴打他人,他自称是交订金的人;指认井某、马某癸、马某卯、马某壬、马某丁、马某戊、马某子在2012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23时许在白石派出所内参与闹事并有动手殴打他人;指认马大某在2012年11月初一天晚上23时许在白石派出所内参与闹事并有动手殴打他人,同时他有拿铁罐砸人。

10、证人李某甲的证言:2012年11月8日18时许,我同事出警带回几名回族男子及佳大公寓的经理到白石派出所内询问,后由双方自行协商,接着陆陆续续有戴着白帽的男子进入询问室与佳大公寓经理谈。至晚上23时许,有一部分在大堂等候的男子等不耐烦就冲进询问室,我们马上过去,看到在里面的那些与佳大公寓经理谈的男子已经动手打那个经理了。我马上过去制止,但因为他们人数较多,那个经理就被他们一边用拳脚殴打,一边被他们拉扯出了询问室,这时在大堂的戴白帽子的男子也过来起哄殴打那名佳大公寓的经理,我们值班的民警尽力把他们分开,也制止他们的闹事行为,但是对方完全不听我们的劝阻,还不停地推撞我们值班的民警和辅警,并说他们自己把佳大公寓经理带走自己处理。他们一群人围着那个佳大公寓的经理殴打,之后我们尽力拦住闹事的男子,并把那个佳大公寓经理送至白石派出所2楼,锁好1楼和2楼之间的铁门并让人守着。那些闹事的男子就聚集在派出所的接警台前,后来都出去到佳大公寓门口堵门,要求佳大公寓物业公司处理这个事情,我们就在现场维持秩序。第二天这些人与佳大物业公司到永宁街道办协商处理,听说佳大物业公司给了这些人5万元。佳大公寓经理当时身体多处被打,体表有红肿,具体伤势不清。
经辨认,指认马某甲于2012年11月8日23时许,在白石派出所内参与闹事并有动手殴打他人,他说要将佳大公寓经理带走处理、要佳大公寓经理赔钱;指认马某壬在白石派出所内参与闹事并有动手殴打他人。

11、证人胡某的证言,亦证实在其上班期间,有一些回族男子与佳大公寓的管理人员发生纠纷,双方人员在调解室里调解时,那些回族男子冲进调解室将当事人拉出来并殴打,其与同事上前阻止也被那些回族男子打。
经辨认,指认马某甲殴打佳大公寓的管理人员以及卜某;指认马某庚、马某卯、马某癸、马某乙、马某戊参与在派出所闹事,有份参与拉扯并殴打佳大公寓的管理人员。

12、证人谭某的证言:2012年3月份有一位叫井某福的回族人员到我们佳大公寓租赁商铺经营兰州拉面店,当时负责租赁的是我们公司的租赁主管李某丙。当时井某福向公司交纳了5000元的租铺诚意金,并且私下给了李某丙好处费11000元。但是井某福交完诚意金后就消失了,我们多次联系他也联系不上,当时我们就以为他放弃租赁了。到了2012年10月份又有一名叫马某丑的回族人员向我们租赁商铺经营兰州拉面店,我们公司的工作人员再次联系井某福,但是也联系不上,于是我们就将那商铺租给了马某丑。到了2012年11月8日,这时马某丑的商铺还在装修期间,井某福就出现了。2012年11月8日下午,井某福带了十五六人到了我们公司找李某丙,他们谈了没多久,就将李某丙拉进我们公司的接待室对李某丙进行殴打。我和保安主管进去拦阻,但是都被他们推了出来,将我们推出后,他们继续对李某丙进行殴打,我们就马上报警了,他们对李某丙殴打了有好几分钟。后他们再与李某丙谈,说要李某丙赔50万。不久警察就到场了,警察到场后就将双方带回派出所调查。但是到了次日凌晨3时许,井某福他们又有40多人到佳大公寓闹事了,他们有3人骑摩托车将我们佳大公寓的大门封住,40多人就在我们小区门口堵住,他们威胁我们,要我们公司赔偿他们50万。后来我们报警了,不久就有警察到场处理了。
经辨认,指认井某是2012年11月8日下午在佳大公寓闹事的人之一。

13、证人马索某的证言:我和马某丑之前在广州萝岗区经营拉面馆,2012年9月份,我和马某丑打算在新塘佳大公寓开一家拉面馆,于是我们在2012年9月底的一天找到新塘佳大公寓公司租凭部经理李某丙,说想在新塘佳大公寓租个铺位经营兰州拉面馆,于是李某丙就带我们看了新塘佳大公寓105号铺。我们看了以后,觉得还可以,我们就问李某丙附近有无其他人经营拉面馆或者已经缴纳定金的。当时李某丙说之前有我们的老乡来这里看过店铺,但是没有缴纳任何定金之类的钱。听到李某丙这样说,当天我们就向新塘佳大公寓公司租用了105号铺位,交了人民币5000元的诚意金。我们伊斯兰教里面规定在方圆五百里之内不能同时经营两家以上的拉面馆,所以当时如果有人已经在经营或者已经缴纳订金,我们就不能再租用105号铺位经营拉面馆。
我们交纳诚意金后,公司向我们开具收据,并说到时通知我们过来签署租赁合同。大约过了二十天,即2012年10月中旬的一天,新塘佳大公寓通知我们过去签合同,我们向新塘佳大公寓公司交纳了3个月租金作为押金和第1个月的租金共18400元,和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这样我们就正式跟佳大公寓公司租下了佳大公寓105号商铺,并开始对店铺进行装修。
在我们面馆开业前的两三天(我们面馆开业时间为2012年11月11日)的下午17时许,我看到有4个老乡和李某丙站在店那里。当时我说这拉面店是我经营的,然后那4个老乡说他们在3月份的时候就已经向新塘佳大公寓公司租用108号铺位经营拉面店馆,并交了5000元押金(当时对方还向我出示了收据)。我听了以后问李某丙为何当初没有和我们说清楚这事。李某丙当时低下头不出声。后来不到10分钟陆陆续续就有其他老乡来了,当时一共来了约30人,这些老乡一进入我店就把李某丙从我店里往新塘佳大公寓公司方向拉,在这过程中,我看到其中有人踢了李某丙一脚。我看到他们把李某丙拉到公司的一个办公室里,然后就拿起凳子和工具围殴李某丙。我也走进办公室劝阻他们不要殴打李某丙,好好商量解决事情。李某丙跟我说叫我把我的店面让给他们,但是我不同意。我的老乡把我推出办公室,叫我不要插手这事。这时民警也过来了,把我和我的那些老乡及李某丙一起带回派出所处理。之后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经辨认,指认马某壬就是在佳大公寓办公室殴打李某丙的其中一人。

14、证人马某丑的证言:2012年10月1日(国庆节)过后不久我在佳大公寓2栋租了一个铺位,是5号铺。当时是佳大公寓工作人员李某丙接待我们,我向李某丙说租铺位来做拉面馆。拉面协会规定500米范围内不能有两家拉面馆,我观察周围都没有拉面馆,就问李某丙有没有人来问过这里开拉面馆,李某丙说之前有人问过,那是半年前的事情,但是没有定下来,也就是没有租下铺位。我就和佳大公寓签订租赁合同,租下佳大公寓2栋5号铺位,对铺位进行装修。2012年11月9日左右我们装修得差不多了准备开张。11月9日左右一天晚上我合伙人马索某打电话给我说之前交订金做拉面馆的人与李某丙吵起来了。那些人是青海省湟中县的,后来事情我就不清楚了。

15、证人罗某的证言:我现任增城市永宁街综治维稳和信访办主任。2012年11月9日早上8时许,白石派出所所长潘灶钦打电话说准备带增城市佳大公寓公司代表和租户过来我单位让我主持双方协商调解。到了早上10时许,潘灶钦所长、新塘镇治安办刘某辉副主任带了增城佳大公寓公司代表罗某君和租户井某福等三人过来我单位。我和他们一起到我们单位的调解室,经了解,原来租户井某福欲租塘美村佳大公寓2栋108号铺位作食肆,并于2012年3月份向增城市佳大公寓公司交纳了5000元诚意金,并私下给予该公司经理李某丙好处费11000元,且要求该地段只能开一家此类食肆。到了2012年11月份,井某福发现该公司5号铺位已经进驻同类食肆。于是井某福要求增城佳大公寓公司赔偿损失,双方就赔偿金额方面有分歧。当时井某福要求增城佳大公寓公司退还其交纳的5000元诚意金和私下给予李某丙的好处费11000元,同时还要求赔偿其损失人民币80000元。增城佳大公寓公司对于退回其交纳的5000元诚意金以及私下给予李某丙的好处费11000元的要求没有异议,但对于要求额外赔偿对方80000元损失的要求就不同意,并就此问题,双方进行了争论。后来井某福这方提出他们的底线是佳大公寓公司最少要额外赔偿他们损失60000元,并放出狠话,若少于这个数目就免谈,由他们自己私下把事情解决。由于井某福他们是少数民族,从维稳的方面考虑,我们当时劝告双方保持克制,有意见慢慢协商。经过了我们的多番努力,最终双方签署了协议,由增城佳大公寓公司退还井某福交纳的5000元诚意金和私下给予李某丙的好处费11000元,同时,增城佳大公寓公司还额外赔偿井某福人民币49000元。

16、证人袁某的证言:2012年3月14日当天,我们佳大公寓租赁部的副主管李某丙带过来1名男子,李某丙说该男子想要租赁我们公司2栋108铺位,现在该男子是来交5000元诚意金。随后那名男子向我出示身份证,身份证上显示该男子叫井某福,然后我就开了一张5000元的预收款凭证。2012年11月上旬的一天下午有一伙人到我们公司租赁部因2栋108铺位问题吵闹。因为井某福当时想租赁2栋108铺位来开兰州拉面馆,但是一直未来和我们签订租赁合同,后来在2栋108铺位旁边的105铺位刚装修好准备开张做兰州拉面馆,这伙人就到我们公司来吵闹了,理由是不允许在108铺位的旁边或附近开兰州拉面馆。我们公司没有规定在佳大公寓的铺位里不能同时开两家兰州馆。是井某福他们自己提出来的。
当时井某福只是过来交诚意金,没有签订租赁合同。诚意金就是客户想租一个铺位,但是没有正式签订租赁合同而交的订金。据我所知是一般情况下交了诚意金后要在15天至30天内签订租赁合同。当时很少人来租铺位,井某福交诚意金的时候大概只有2间铺位出租出去了,直到现在还有空铺位待出租。

17、证人邹某乙的证言:我从2012年12月10日开始在新塘佳大公寓公司工作,一直都在租赁部担任主管职位。我公司明文规定客人在交纳诚意金之后的一个月内与公司签订租赁合同,逾期视为客人放弃租赁的权利,我公司可以将商铺另租他人,同时没收客人所交纳的诚意金;因我公司商铺全部水电已经入屋,可以随时进场装修使用,所以客人若选择直接交纳订金并签订租赁合同,则客人需要一次性交纳所租用商铺的三个月租金作为押金以及第一个月的租金。

18、证人程某的证言:我现在广州市佳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做客户主管工作。2012年11月8日晚上12时左右,佳大公寓门卫通知我有一伙青海省回族人到佳大公寓门口,叫我过来门口看是什么事,我出到门口见到一伙青海省回族人约30人左右围住佳大公寓门口,这伙青海省回族人大多数头顶都是戴有一顶白色帽子的,其中有几个是拿着打桌球的棍子在敲打门口摆放的桌球台,我见此情况就不敢出去。我叫门卫先报警,一会儿警察就到场,警察到场后就劝阻这伙青海省回族人离开,但这伙青海省回族人不听劝告,仍然围住佳大公寓门口。直到凌晨2时许才离开。这伙青海省回族人围住佳大公寓的门口不让出入,影响正常秩序,当时是深夜,影响别人的休息。

19、证人杨某甲的证言:2012年年初公司租赁部的李某丙收了一名少数民族的男子的订金,将佳大公寓的一个铺位租给这名男子开兰州拉面馆,后这名男子说回去准备,一直到2012年年尾我们一直联系不上这名男子,2012年10月份公司将该铺位租给了一个叫马某丑的少数民族男子开兰州拉面馆,马某丑也将铺位在装修中。2012年11月上旬的一天,交订金的男子出现了,当天我在公司上班,15时许李某丙与这名交订金的男子及他的10多名老乡到公司的洽谈室里协商,协商的时候马某丑也在,他们是关着门的,后来我听到房间内有打斗声,我就马上叫保安主管过来,我们的谭某经理听到声音也过来了,谭经理向对方了解了情况,后来谭经理就和那伙男子在房间内谈,我听到对方其中一名男子说要我们公司赔偿20万,没多久派出所的民警到场把李某丙和对方带去派出所了。

20、证人王某(佳大保安)的证言:2012年11月份的一天,我那天是上白天班,从早上8时上到20时。在当天的下午15时左右,有十几个回族人员到佳大公寓找我们公司的租赁经理李某丙谈商铺租赁的事(这是我后来才听说的),谈了没多久,就有一个身形比较高大的回族男子带着七八个回族男子将李某丙强行拉进我们公司的接待室了,当时我是在监控室上岗,前台客服人员看到情况后,就马上叫我过去了,我进去接待室后那个身形高大的回族男子将我推出接待室了,不久我们的保安主管陈某甲也进去接待室了,但是也被他们推了出来,跟着就把接待室的门反锁了,然后在里面殴打李某丙了,我们就马上报警了。报警后我就回到监控室了,后来警察去到后就把李某丙和那些回族男子带回派出所调查了。到晚上20时,我就下班到我老婆那里了。等第二天我回到佳大公寓上班才知道,那些回族男子在凌晨又带了四五十人到佳大公寓闹事了。

21、证人陈某甲的证言:2012年3月份,1名青海省的回族人井某福想向佳大公寓租赁临街商铺,当时他向我们的租赁部交了5000元定金,并且给了我们租赁部主管李某丙好处费11000元,向我们租赁了2108商铺,并签订了租赁意向书。当时井某福说他租赁的商铺是用来经营兰州拉面的,要求我们公司不能再租给其他人经营兰州拉面,他说如果租赁给经营同一类型的店铺会引起纠纷,到时我们公司负责不起。后来井某福就联系不上了,电话也打不通,租赁部多次联系他也联系不上,当时租赁部就认为他放弃租赁了。到2012年10月份,另外一名青海省的回族人马某丑也向佳大公寓租赁临街商铺2105,并且也是经营兰州拉面的,不久马某丑的兰州拉面店装修完毕准备开张的时候,井某福就回来找租赁部了,说我们公司不守信用,又租了给其他人经营兰州拉面,要我们公司赔偿50万元。后来井某福和其他4名男子就开始在办公室协商了,后来协商不成功,其中一名自称是井某福外甥的男子就打了李某丙一拳,我听到情况后就冲进了办公室,另外两名男子也开始动手打李某丙了,当时我也拉不住他们。他们说要找我们负责人,后来项目谭经理进去办公室后,才停了下来,不久派出所的民警也赶到现场将井某福等人和李某丙带回派出所协商处理该事情。我不确定谁牵头要我们公司赔偿,但当时最凶的是井某福的外甥。当天晚上井某福等人和李某丙到派出所可能协商不成功,后来井某福等人在次日凌晨2时许,纠集了30多人到我们佳大公寓门前,当时打砸行为没有,只是有人阻碍警察拍摄。

22、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井某福在半年前在增城市新塘镇塘美村新业南路租了1个店,已经交了1万多元的押金,但井某福去开店时,这个小区的物业经理又将这个店租给我我们另外1个老乡,马国云叫我到那物业那里去和他们说这件事,免得老乡吃亏。我到时已经有七八个老乡在那里了,井某福和马国云进了那位经理的办公室谈赔偿问题,但他们就在那里吵了起来,不多久,派出所就有人来带我们及那位经理回派出所协商处理。到了派出所后,不知道是谁又通知了大约20多名回族男子来到派出所等待处理结果,但等了很久,派出所还没处理,老乡们都忍不住了,就在那里叫喊,我也跟着他们喊了“打他”等的话,井某福等人就拉出那位经理打了他一下,其中也有十多位老乡参加了,但我没有动过手打他,派出所的民警又将那位经理带走了。当时到派出所的有马某乙、马某壬、井某、井某福、马某己、马大某、马某子、马某庚、马某丁、马某戊、马国云等人,另外还有几位是从东莞过来的老乡,我不认识他们的名字。井某福和马国云去和对方协调,在政府部门的协调下,赔了井某福5万元人民币。事后,在东莞的艾力分给我400或500元,具体数目我记不清楚了。井某福自己拿多少钱我不知道,但是我们有一个约定,那就是到场助威的人拿钱都是平分的。
我是新塘回族男子中的礼拜、宗教活动的带头人,大家都叫我“阿訇”,即他们宗教的首领的意思,所以在新塘有事发生,他们也会叫到我。我们怕自己的老乡会吃亏,出现什么事,我们都会到场给老乡助威,并且我们回族男子也有一种习惯就是在一件事上如果人多到场,对方赔偿多钱给我们,一般都会拿一部分来分给大家的。在经过几次的闹事,对方都会在公安机关或政府的协调下赔钱给我们,且赔的钱又比较多,这样大家到场助威的也可以分成几百元一次,大家知道了这种情况,也就在有事就可以集中到许多人了。我们老乡在派出所闹事,都是为了给政府和对方施加压力,让对方能顺利对我们作出高额赔偿,答应我们的要求。我们主要是为了给那名经理压力,而冲突过程中和民警发生推打。当时老乡们都在兴头上,情绪高涨,故而才会推打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我们当时也想派出所的人不会将我们怎样处理。
经辨认,马某甲分别指认马某戊、马某庚、马某子、马某己、马某丁、马某乙、井某、马某壬均在场助威,事后各分得500元人民币;另对现场视频截图作了指认,确认在派出所的人员有其本人和马某庚、马某丁、马某丙、马某己等。

23、被告人马某己的供述:2012年年底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得不清楚,井某福打电话说他付了订金的铺面被房主转租给其他人了,叫我过去帮忙要钱,于是我叫上马某庚一起过去。我们去到白石派出所,看到了很多老乡在场,分别有马战仓、马某甲、马某庚、井某、井某福、马某丙、马某乙,还有几个不记得名字了,一共有10多人。当时是井某福、井某和马某甲与房东谈,旁边有几名年轻老乡看井某福他们谈不顺利,就过去推打那名房东,我就站在后面助威。当时派出所民警过来劝,没劝住,还被我老乡推开。后来房东就答应赔给井某福4万多元,具体数目我不知道。第二天井某福拿到4万多元,后来我们就在太阳城旁边的兰州拉面馆分钱,井某福拿了2万元左右,其余每人700元,当时井某福负责分钱。
当时没谈好,房东不愿意赔钱,我们就打他一下吓唬他,让房东觉得如果他不赔钱,我们是不会罢休的。我们在派出所敢打房东是因为国家有政策帮扶我们,我们是少数民族,一般的事情政府机关都不会处理我们的,而且当时我们也有那么多回族老乡在场,就算我们打了房东,我觉得派出所也不能把我们怎么样。
是井某福提出去佳大公寓门口堵路的,现场也是井某福在指挥,他是当事人,比较熟悉情况。现场没有分工。我们在门口堵了1-2个小时,具体时间忘记了,我们老乡在门口那里大声喧哗吵闹。
经辨认,指认井某、马某乙、马某庚、马某丙、马某甲参与2012年年底白石派出所闹事一案;另对现场视频截图作了指认,确认在派出所的人员中有马某庚、马某丁、马某丙、马某甲及其本人。

24、被告人马某乙的供述:2012年11月的一天,我的老乡井某福打电话给我叫我去增城市公安局白石派出所,说他在那里有事,马上过去帮忙。之后我就从沙浦开摩托车过去了白石派出所,早在事前我就知道他在新塘佳大公寓因为租铺面的事情与物业管理发生了矛盾。他叫我过去派出所的目的是为了索要赔款的,我去到的时候已经有10多人了,我就站在派出所门口等。有些老乡就已经进去派出所了。进去派出所的人在派出所里面闹了一会儿后就出来叫我们回家了。
井某福在新塘镇佳大公司交了16000元的诚意金想租一个铺位开兰州拉面馆。之后就回老家半年才过来,回来后想与佳大公寓沟通开拉面馆,不料在佳大公寓已经有一个兰州拉面店在开着了。根据兰州拉面协会的相关规定,500米内不能有两家兰州拉面店同时开张。就这个原因,井某福在佳大公寓找人理论。对方说没人,所以租给了另外一个人开拉面馆了。井某福认为自己没有违约,就叫佳大公寓的相关负责人赔偿,并在佳大公寓与该负责人发生了矛盾(当时我们已有十几个人在佳大公寓与佳大公寓的人理论了)。对方赔偿井某福6万5千元,井某福过了几天后,来我开的兰州拉面馆给我500元作为报酬。

25、被告人马某丙的供述:2012年冬天的一个晚上(具体哪天哪时不记得了),我接到电话,得知有老乡之前租了一个铺面,现在房东毁约了,叫我去新塘镇白石派出所处理一下。去后,我看到有十多名老乡在派出所里,当时有“沙埔”的儿子、马某庚和一位在东莞中堂经营兰州拉面馆的不知名老乡在场,其余人员记不清。他们就站在那里聊天。当时有名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叫我进去派出所一起商量事情,于是我和七八名老乡一起进白石派出所大厅协商,过了十多分钟后,我看见自己老乡已经在协商,于是离开派出所了。
经辨认,马某丙指认马某子就是“沙埔”的儿子,他曾于2012年底的一天去到新塘白石派出所帮一因租铺位而产生纠纷的老乡处理事情;指认马某己、马某庚于2012年冬天的一天去到新塘白石派出所帮1名因租铺位而产生纠纷的老乡处理事情。

26、被告人马某丁的供述:2012年11月或12月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楚了)19时许,我接到马贵云的电话,说他舅舅承租了佳大公寓的一间商铺,交了定金1万多元,后来他舅回青海老家,隔了四五个月后,他舅返回佳大公寓处,发现承租的商铺已经转租给别人了。马贵云叫我过去新塘镇白石佳大公寓看一下情况,我自己一人开车去到佳大公寓后发现马某甲、达尕有、马贵云、“江南”、“阿舅”。他们已经到了佳大公寓出租的商铺,要佳大公寓的经理让现在的承租人让出(租金损失由经理赔),但是对方不同意。没多久,派出所的民警到达现场,将我们和佳大公寓的经理叫到白石派出所协商。我们双方在协商的过程中,我们的老乡“光头”(沙埔)、“步步升”、马某壬、马某己、“小享”、马某庚、“焦利”等10多名老乡(具体还有谁我记不清了)陆续来到派出所。马贵云和他的两名“阿舅”跟佳大公寓的经理谈,我们老乡也你一句、我一句帮忙,说佳大公寓的经理做法不对,要求佳大经理赔偿。当时佳大经理口头上答应赔给我老乡(2万或者3万,具体多少我记不清),我们这方的人不肯。就这样谈了约3个小时,对方经理说他一个人做不了主,叫我们明天再过来谈,说完他想跑上白石派出所2楼,我们老乡见状就有人过去抓住经理,这个过程发生了推撞,派出所的民警见状,就将我们双方分开,这个过程中也发生了推撞。当时场面有点混乱。派出所民警过来劝告我们,叫我们明天再过来谈。第二天,马贵云和两个“阿舅”去跟佳大公寓的经理协商,到最后佳大公寓经理赔偿5万元人民币给马贵云他们。我和马大某、“新康花园”、马某甲、“达尕有”、马贵云、马贵云两个“阿舅”等十几人(其余人记不起了)到太阳城附近马大某的拉面馆,马贵云和他的两名阿舅给每人发了500元人民币。我到现场持续了约3个小时,我一直在场中途没有离开。
经辨认,指认马某丙就是“新华加油站”,我伙同他和井某(马贵云的一名阿舅),于2012年11月或12月的一天22时许到白石派出所帮马贵云及其两名阿舅助阵;指认马某乙(“沙埔”)、马某己、马某壬、马某庚、马某癸(“小享”)、马某甲均是一起到白石派出所助阵的人。

27、被告人马某庚的供述:2012年的冬天,具体时间已经记不得,那天晚上22时许,我接到老乡马良虎的电话,说有一个老乡在新塘租了店面,现在对方不让租了,叫我过去帮忙要押金和赔偿。我们去到那里之后,看到有十几名老乡在那里,现场还有一些民警在维持秩序。我进到派出所之后,有老乡跟我说“阿訇”和租店的老乡在进派出所大厅右手的房间里面和店面的经理谈判。我听到“阿訇”问店面经理还要不要租这个店面给我老乡,要租的话让对方退回定金再赔偿一点就算了。店面的经理说店面已经租给别人了,不能租给我老乡了,他会赔偿给我老乡。我出来之后,就在派出所门口的楼梯上坐着。过了一会,我听到里面吵了起来,我站起来看到几个老乡把那个经理从房间拉了出来,有几个老乡对那个经理拳打脚踢。派出所的民警看到这样马上过去把那经理拉了出来,带到派出所2楼,并关上2楼的门。有几个老乡在那里拉了几下那铁门,发现拉不开就下来了。我们十几个老乡站在派出所大厅,有老乡建议去店面,找原来的房东谈判。于是我们就去到那个店面那找房东。后来没有找到房东,老乡又说回派出所。我没有跟着去就回家了。第二天租店的老乡分给我500元,其他老乡也分到了钱,具体多少不知道。
经辨认,指认马某己参与了发生在白石派出所的事件;指认马某甲就是“阿訇”,他参与了发生在白石派出所的事件并参与谈判;指认马某乙就是“沙埔”,他参与了发生在白石派出所的事件;另对白石派出所的视频截图作了指认,确认其本人在场。

28、被告人马某癸的供述:有一天晚上大约20时,1个叫“老头”的老乡打电话给我,说新塘那边的老乡出了点问题,现在在白石派出所,叫我过去看一下。我便从中堂租摩托车到白石派出所,看见已经有10多个老乡在派出所门口站着。“老头”告诉我是有一个老乡想开拉面馆,要找铺位,后来那个老乡找到了一个还没装修好的铺位,与房东谈好租铺的事情并交了押金。后来那老乡就回青海老家,回来新塘后找到那个房东,发现那房东已经将铺位租给另外一个青海老乡了。在现场我听其他老乡说已经调解很久了没结果,我在派出所逗留了两个小时,觉得没什么事情我就先走了。老头过了几天后给了我400元,说是去派出所调解那事的钱,当是辛苦费。
经辨认,指认因租铺而发生矛盾去了白石派出所有马乙卜拉、马良虎(真名是马某己)、马大某(外号“太阳城”)、马某戊、马某壬(外号“努黑子”)、马某丁(“努黑子”的弟弟)、马某甲(“阿訇”)、井某(“江南”)、马某乙(“光头”)、马某庚;并指认白石派出所大厅的视频截图中,马某己、马某丁、马某庚、马某甲在现场拉扯。

29、证人马某寅(马某卯的妻子)的证言:我在2010年生病后,就和我丈夫回青海老家了,一直到2013年8月份才从老家过来。



二、寻衅滋事罪

(一)2012年11月8日,井某福(另案处理)在增城市新塘镇佳大公寓因租赁铺面问题与佳大公寓的工作人员李某丙发生纠纷,后井某福纠集被告人马某甲、马某庚、马某己、马某壬、马某癸、马某丙、马某乙、马某丁、井某、马大某、马某戊等人在佳大公寓办公室对被害人李某丙进行殴打。后增城市公安局白石派出所到现场将双方带回派出所调查,并组织双方主要人员在派出所办公室里协商解决时,在派出所大厅等候的部分被告人冲进办公室将李某丙拉到大厅,不顾民警的阻止,对被害人李某丙进行殴打,其余被告人也上前起哄、助威,严重影响派出所的工作秩序。在警察将被害人李某丙解救后,被告人一伙又前往佳大公寓围堵门口。
原判认定上诉事实,采信了经原审庭审公开质证的如下证据:

1、双方调解协议书,证实广州市佳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井某福于2012年11月9日就租铺问题达成协议,由佳大公司退回井某福原先支付的16000元,再另外赔偿49000元给井某福。
2、2012年3月14日井某福预交诚意金5000元的收据复印件。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概况。
4、监控视频,证实:2012年11月8日晚上,被告人马某甲等人在白石派出所进入调解室将李某丙拉出来,并同时对李某丙进行殴打,在警察上前阻止时,被告人一伙推拉民警;2012年11月8日晚上被告人一伙围堵佳大公寓。
5、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2012年期间,我在佳大公寓新塘任租赁部主管,负责新塘佳大公寓的铺面出租工作。2012年的3月份,有两名男子(其中1名是井某福)找到我称要租间店面开兰州拉面馆,我当时要他们到我们公司财务处交5000元押金,后并告知他要在1个月内到我们公司签订合同。那名男子当时私下塞了1000元好处费给我,要我帮忙留好铺位。后第二天他们又给了我10000元好处费,我也答应他帮忙留好铺位。
后来我们按公司规定通知井某福到我们公司签订合约。我们打了几个电话给井某福,他都接我的电话,我让他尽快到我们公司签订合约,他当时告诉我他家有人生病,过几天就会下到广州和我们签订合约,他同时还告诉我让我帮他留住铺面,不要租给其他人开兰州拉面馆,我当时也答应他。但是过了大概一个星期,我又打电话给井某福,他的电话已经无法接通了,我也有要求公司文员联系井某福,但一直联系不上。按照公司规定交了订金一直不到公司签订合约,公司会视他放弃处理。但是我们公司还是将他预订的108号铺位留住。过了六七个月,又有一个人到我们公司租铺面开兰州拉面馆,我想过了六七个月井某福应该不会来,所以就租了105铺面给另外那个人开兰州拉面馆。但是到了11月份,那间店铺刚刚开业,井某福就带他几个老乡到我们公司找到我们要求签订合同,但是他看见我们佳大公寓门口开了间兰州拉面馆,他就责怪我,说我将铺面租给其他人开兰州拉面馆。当场他就和我发生了争吵,并要求我赔偿他们50万元,我和他们讲道理,但是他们根本不听,在我们佳大公寓办公室内就殴打我。我们公司的人员见状就打电话报警。白石派出所的民警到场后就将我们双方带到派出所处理。我们到派出所后大概是下午5点钟,去到派出所后,派出所要求我们协商。井某福和几名回族老乡戴着小白帽,我知道他们是少数民族。派出所开始将我们分开制作笔录,在我被派出所民警询问期间,我看到戴小白帽的男子越来越多,估计有十几个人。做完笔录后,派出所就让我们双方在派出所调解室内协商。他们主要是由两个人和我交谈,一个是井某福,另一个是井某福的老乡。其他人就有时进进出出,对我进行威胁,使我达到他们的要求。他们开始要求我赔偿五十万。后双方协商,他们将价格减到二十万,但是我还是接受不到他们的要求。经过几个小时的协商,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他们中有老乡就扬言要将我带走,他们自己处理,说着就有人冲进调解室将我拉出来。他们将我拉到大堂,不停地用手对我进行殴打。派出所的民警上前阻拦,他们也将派出所民警推开,继续对我进行殴打。最后派出所没有办法,只好将我拉到派出所2楼并关上铁门,那帮回族男子无法上到2楼,就在派出所大堂聚集,而我一直在派出所的2楼,后来我听说这边回族男子又去了我们佳大公寓门口聚集闹事,派出所的人又去维持秩序。而我一直在白石派出所待到第二天。到了事发的第二天,我们公司派律师过来处理,双方都约好在永宁街道维稳办协商。我们公司出面和对方协商。公司为了息事宁人,就赔偿对方4万9千元,加上他之前交到公司的5千元及私下给我的1万1千元,共计给了对方6万5千元。其中公司退还5千元押金,另外6万元由我个人赔付。
我给他们赔偿,是因为被他们殴打,我怕以后他们对我不利,我是迫于无奈才接受的。因为当时没有办法。因为这帮回族男子非常凶恶,而且他们在派出所内都敢对我进行殴打,根本不把公安机关放在眼里,而且他们不惧怕政府,我怕不对他们作出赔偿会对我造成不利。
而且我们公司为了息事宁人也要求我赔偿了事,我才会赔偿。一是他们态度非常凶恶,而且嚣张,在我们协商期间拍台拍板凳恐吓我。二是他们在派出所扬言要带走我他们自己进场处理。三是他们在派出所内都敢对我殴打,况且要是在外面他们会怎样对我,所以我害怕被他们带走。我的头部、脚部等多个位置被打伤,主要是一些瘀伤,但当时我没去医院检查,也没去法医处验伤。他们有的人推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有的人则破口大骂,在派出所的大堂内吵吵闹闹,有的人还用手指着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威胁工作人员。
经辨认,李某丙指认马某丁有份参与2012年11月份在新塘佳大公寓敲诈勒索其,当时他在佳大公寓及白石派出所时均在场;指认马某癸在佳大公寓现场参与;指认井某是2012年3月份佳大公寓租铺,并交了诚意金的其中一个人,后来他也一直参与敲诈勒索其;指认马某戊、马某甲、马某卯、马大某均有份在白石派出所里面参与。

6、证人马某子的证言:2012年11月的某一天,我接到我爸的电话说我们的一个老乡在与一个铺面负责人签订合同时发生纠纷,现在在派出所处理叫我马上过去。我到了派出所以后,见到“阿訇”、井某福、井某、马某己、马某壬、马某乙、“尕有”、马某戊、马某庚、艾里、“阿訇”的小舅子都在派出所,当时我见到井某福、“阿訇”、艾里与佳大公寓方在调解室里交谈,他们之间谈了10多分钟,可能谈不来,于是,马某戊、马某庚、“阿訇”的小舅子就开始对佳大公寓的人进行殴打,从走廊一直打到派出所的大厅,这时派出所的民警立即上前拦阻,而艾里就上前与民警推撞,派出所的民警将双方分开,把佳大公寓的人带到楼上。我们的人陆续来了30多个,我们当时在派出所外面起哄助威,直到事情平静下来。过了一阵,我们老乡就走到派出所外的空地处商量一起去佳大公寓闹事。我们走到了佳大公寓的门口,保安拦着我们不让我们进去。但是过了很久,他们的负责人都没有出来,这时民警就过来要我们先回去,明天再过来和对方协商,我们就在10时许离开了。第二天,在民警的协调下对方愿意赔付我们5万元人民币。在得到钱后,井某福就自己拿了一部分,将余下的钱分给我们参与帮忙的老乡每人700元人民币。我们老乡间帮忙,当事人拿到钱后会支付一定的报酬给我们。如果没有得到赔偿,当事人就不会分钱给我们。
经辨认,指认马某甲是案发时在派出所带头殴打对方的人,也是最先提出及带头去佳大公寓闹事和组织领导本方人员事后跟对方谈判而获得高额赔偿的人,在本案中获得700元人民币;另指认马某庚、马某己、马某壬、马某卯、马某癸、井某、马某丙、马某乙、马某丁、马大某、马乙卜拉参与在派出所起哄及参与到佳大公寓闹事,各在本案中获得700元人民币。

7、证人卜某的证言:2012年11月初的一天,我在白石所值班,下午17时许民警李某甲打电话给我,说有几名回族男子在新塘镇塘美村佳大公寓因半年前下订金租商铺的事和现在佳大公寓的主管发生纠纷,后佳大公寓的人员报警称被殴打,现已将他们带回白石派出所。我马上安排值班民警向双方做材料了解情况,做完材料后双方在一楼办公室协商,期间陆续有回族男子来到派出所,大约有20多人。先带回来的几名回族男子和佳大公寓的主管协商不成,后来的回族男子有几名男子就冲进办公室将佳大公寓的主管拉出来,并殴打佳大公寓的主管,我和民警马上去制止,在派出所内的20多名回族男子不听劝阻,有些继续殴打佳大公寓的主管、有些阻拦、拉扯民警,其中1名戴眼镜的回族男子说把佳大公寓的主管带走自己处理;当时我见现场混乱马上带领民警将佳大公寓的主管带上派出所2楼,并关好梯间的铁门,那伙回族男子追到梯间那里上不到2楼,就拍打铁门接着坐着梯间铁门旁。坐了一段时间,大约到凌晨0时许,这伙回族男子才离开。后来到了凌晨3时许,又接到警情称有几十名回族人员聚集在新塘镇塘美村佳大公寓闹事。于是我马上向指挥中心汇报情况,同时立即带领单位民警赶往现场处警。我到达现场后,发现在佳大公寓门口聚集有三四十名回族男子,并且他们还用摩托车堵住小区出入口。我和现场民警劝导他们不要闹事,尽快散去。但那些回族人员没有理会。后来市局特警队过来现场维持秩序。后来现场其他领导劝导那些回族人员尽快散去,有诉求明天到永宁街政府协商解决。最后那些回族男子散离佳大公寓现场。后来我听说那些回族人员与佳大公寓公司在永宁街政府办公室协商解决,约在佳大公寓门口堵塞了有一个小时。当时那伙回族男子都是拉扯和阻止民警,我没见到民警被殴打,我也有被那伙回族男子拉扯,当时我和部分民警都有被拉扯伤,但伤痕不明显,所以当时也没有在意。那伙回族男子扰乱了派出所的办公秩序,大约30分钟左右。
经辨认,指认马某甲有份参与在2012年11月初一天23时许在白石派出所内殴打佳大公寓主管并推拉派出所民警,是他说要将佳大公寓主管带走自己处理;指认井某、马某戊、马某卯、马某丁有份参与在2012年11月初一天23时许在白石派出所内殴打佳大公寓主管并推拉派出所民警。

8、证人潘某的证言:2012年11月9日凌晨0时许,我们单位的值班领导卜某打电话给我说有十几名回族男子在派出所闹事。接到电话以后,我赶回单位时大约凌晨1时许,那些回族男子已经没有在闹了,只是滞留在单位不走。我听到那些回族男子当中有人在说他们不想把事情闹大,要求我们政府尽快出面帮他们把事情解决。当时刘某辉说现在已经很晚了,让他们有什么要求明天再商量。滞留在派出所里面的十几名回族男子立即驾驶几辆摩托车一窝蜂地离开派出所往佳大公寓公司的方向走去。到了凌晨3时许,就接到警情称有一伙回族男子在佳大公寓公司闹事,于是我们一方面马上组织警力前往佳大公寓公司处理警情,另一方面立即向市局指挥中心汇报情况,请求派警力前来支援。当我们来到佳大公寓公司的时候,看到大约30名回族男子聚集坐在公司门口,公司的出入口被他们停放两辆摩托车堵住。当时我们再次听到他们要求我们尽快帮他们把事情解决,否则就把事情闹大。当时我劝到现场的回族人员不要聚集闹事,赶快把堵住公司门口的摩托车拿走。这时,他们只是将堵塞在公司门口的摩托车移开,但是他们依然不肯散去,继续聚集在门口。后来市局派来支援的特警也赶到现场参与处理警情。经过大家一番努力劝导,那些聚集在佳大公寓公司的男子终于散去,并说好11月9号早上到永宁街政府协商解决事情。那些回族男子聚集在佳大公寓公司门口的整个过程持续了约1个小时。2012年11月9日早上9时许,佳大公寓公司派来罗某君作为代表来到永宁街综治办与井某福以及另外两名回族男子就租赁商铺发生的纠纷在永宁街综治办罗某的主持下进行协商。经过一番协商,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由佳大公寓公司退回井某福之前交纳的租铺诚意金5000元和井某福私底下给李某丙的好处费11000元,以及佳大公寓公司赔偿49000元给井某福。

9、证人黄某的证言:2012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23时许,我在白石派出所上班,期间派出所民警将佳大公寓的一名主管及一名青海籍回族男子带回来询问,好像是这名回族男子向佳大公寓的主管交了订金租铺位,订金是半年前交的,现在因订金问题发生了纠纷。这两人带回来之后陆陆续续有回族的男子到派出所大堂,大部分人是戴清真白帽子,共20多人。他们有的坐在大堂,有几个到开始带回来的那名回族男子那里,后来佳大公寓主管与那名回族男子协商不成,这伙回族男子全部冲到办公室将佳大公寓主管拉出来,并动手殴打佳大公寓主管,派出所民警就上去劝阻,这伙回族男子不听劝阻继续殴打佳大公寓主管,同时与派出所民警进行拉扯,阻挡民警,值班领导卜某也被这伙人推了几下,其中一名戴眼镜的男子说他们自己把佳大公寓主管带走处理,现场一度混乱,我们也上去劝阻,卜某就将佳大公寓主管带上二楼与那些回族人分开,那伙回族人也追上去,因楼梯间的铁门锁住,他们上不去就在铁门处坐着,我就马上关上派出所大堂的大门防止他们真的把人带走。他们有带铁罐的王老吉过来,喝完了拿在手上,他们用这些铁罐打佳大公寓主管以及民警。
经辨认,指认马某甲在2012年11月初一天晚上23时许在白石派出所内参与闹事并有动手殴打他人,他说要将佳大公寓主管带走自己处理,他当时戴眼镜;指认马某乙在2012年11月初一天晚上23时许在白石派出所内参与闹事并有动手殴打他人,他自称是交订金的人;指认井某、马某癸、马某卯、马某壬、马某丁、马某戊、马某子在2012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23时许在白石派出所内参与闹事并有动手殴打他人;指认马大某在2012年11月初一天晚上23时许在白石派出所内参与闹事并有动手殴打他人,同时他有拿铁罐砸人。

10、证人李某甲的证言:2012年11月8日18时许,我同事出警带回几名回族男子及佳大公寓的经理到白石派出所内询问,后由双方自行协商,接着陆陆续续有戴着白帽的男子进入询问室与佳大公寓经理谈。至晚上23时许,有一部分在大堂等候的男子等不耐烦就冲进询问室,我们马上过去,看到在里面的那些与佳大公寓经理谈的男子已经动手打那个经理了。我马上过去制止,但因为他们人数较多,那个经理就被他们一边用拳脚殴打,一边被他们拉扯出了询问室,这时在大堂的戴白帽子的男子也过来起哄殴打那名佳大公寓的经理,我们值班的民警尽力把他们分开,也制止他们的闹事行为,但是对方完全不听我们的劝阻,还不停地推撞我们值班的民警和辅警,并说他们自己把佳大公寓经理带走自己处理。他们一群人围着那个佳大公寓的经理殴打,之后我们尽力拦住闹事的男子,并把那个佳大公寓经理送至白石派出所2楼,锁好1楼和2楼之间的铁门并让人守着。那些闹事的男子就聚集在派出所的接警台前,后来都出去到佳大公寓门口堵门,要求佳大公寓物业公司处理这个事情,我们就在现场维持秩序。第二天这些人与佳大物业公司到永宁街道办协商处理,听说佳大物业公司给了这些人5万元。佳大公寓经理当时身体多处被打,体表有红肿,具体伤势不清。
经辨认,指认马某甲于2012年11月8日23时许,在白石派出所内参与闹事并有动手殴打他人,他说要将佳大公寓经理带走处理、要佳大公寓经理赔钱;指认马某壬在白石派出所内参与闹事并有动手殴打他人。

11、证人胡某的证言,亦证实在其上班期间,有一些回族男子与佳大公寓的管理人员发生纠纷,双方人员在调解室里调解时,那些回族男子冲进调解室将当事人拉出来并殴打,其与同事上前阻止也被那些回族男子打。
经辨认,指认马某甲殴打佳大公寓的管理人员以及卜某;指认马某庚、马某卯、马某癸、马某乙、马某戊参与在派出所闹事,有份参与拉扯并殴打佳大公寓的管理人员。

12、证人谭某的证言:2012年3月份有一位叫井某福的回族人员到我们佳大公寓租赁商铺经营兰州拉面店,当时负责租赁的是我们公司的租赁主管李某丙。当时井某福向公司交纳了5000元的租铺诚意金,并且私下给了李某丙好处费11000元。但是井某福交完诚意金后就消失了,我们多次联系他也联系不上,当时我们就以为他放弃租赁了。到了2012年10月份又有一名叫马某丑的回族人员向我们租赁商铺经营兰州拉面店,我们公司的工作人员再次联系井某福,但是也联系不上,于是我们就将那商铺租给了马某丑。到了2012年11月8日,这时马某丑的商铺还在装修期间,井某福就出现了。2012年11月8日下午,井某福带了十五六人到了我们公司找李某丙,他们谈了没多久,就将李某丙拉进我们公司的接待室对李某丙进行殴打。我和保安主管进去拦阻,但是都被他们推了出来,将我们推出后,他们继续对李某丙进行殴打,我们就马上报警了,他们对李某丙殴打了有好几分钟。后他们再与李某丙谈,说要李某丙赔50万。不久警察就到场了,警察到场后就将双方带回派出所调查。但是到了次日凌晨3时许,井某福他们又有40多人到佳大公寓闹事了,他们有3人骑摩托车将我们佳大公寓的大门封住,40多人就在我们小区门口堵住,他们威胁我们,要我们公司赔偿他们50万。后来我们报警了,不久就有警察到场处理了。
经辨认,指认井某是2012年11月8日下午在佳大公寓闹事的人之一。

13、证人马索某的证言:我和马某丑之前在广州萝岗区经营拉面馆,2012年9月份,我和马某丑打算在新塘佳大公寓开一家拉面馆,于是我们在2012年9月底的一天找到新塘佳大公寓公司租凭部经理李某丙,说想在新塘佳大公寓租个铺位经营兰州拉面馆,于是李某丙就带我们看了新塘佳大公寓105号铺。我们看了以后,觉得还可以,我们就问李某丙附近有无其他人经营拉面馆或者已经缴纳定金的。当时李某丙说之前有我们的老乡来这里看过店铺,但是没有缴纳任何定金之类的钱。听到李某丙这样说,当天我们就向新塘佳大公寓公司租用了105号铺位,交了人民币5000元的诚意金。我们伊斯兰教里面规定在方圆五百里之内不能同时经营两家以上的拉面馆,所以当时如果有人已经在经营或者已经缴纳订金,我们就不能再租用105号铺位经营拉面馆。
我们交纳诚意金后,公司向我们开具收据,并说到时通知我们过来签署租赁合同。大约过了二十天,即2012年10月中旬的一天,新塘佳大公寓通知我们过去签合同,我们向新塘佳大公寓公司交纳了3个月租金作为押金和第1个月的租金共18400元,和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这样我们就正式跟佳大公寓公司租下了佳大公寓105号商铺,并开始对店铺进行装修。
在我们面馆开业前的两三天(我们面馆开业时间为2012年11月11日)的下午17时许,我看到有4个老乡和李某丙站在店那里。当时我说这拉面店是我经营的,然后那4个老乡说他们在3月份的时候就已经向新塘佳大公寓公司租用108号铺位经营拉面店馆,并交了5000元押金(当时对方还向我出示了收据)。我听了以后问李某丙为何当初没有和我们说清楚这事。李某丙当时低下头不出声。后来不到10分钟陆陆续续就有其他老乡来了,当时一共来了约30人,这些老乡一进入我店就把李某丙从我店里往新塘佳大公寓公司方向拉,在这过程中,我看到其中有人踢了李某丙一脚。我看到他们把李某丙拉到公司的一个办公室里,然后就拿起凳子和工具围殴李某丙。我也走进办公室劝阻他们不要殴打李某丙,好好商量解决事情。李某丙跟我说叫我把我的店面让给他们,但是我不同意。我的老乡把我推出办公室,叫我不要插手这事。这时民警也过来了,把我和我的那些老乡及李某丙一起带回派出所处理。之后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经辨认,指认马某壬就是在佳大公寓办公室殴打李某丙的其中一人。

14、证人马某丑的证言:2012年10月1日(国庆节)过后不久我在佳大公寓2栋租了一个铺位,是5号铺。当时是佳大公寓工作人员李某丙接待我们,我向李某丙说租铺位来做拉面馆。拉面协会规定500米范围内不能有两家拉面馆,我观察周围都没有拉面馆,就问李某丙有没有人来问过这里开拉面馆,李某丙说之前有人问过,那是半年前的事情,但是没有定下来,也就是没有租下铺位。我就和佳大公寓签订租赁合同,租下佳大公寓2栋5号铺位,对铺位进行装修。2012年11月9日左右我们装修得差不多了准备开张。11月9日左右一天晚上我合伙人马索某打电话给我说之前交订金做拉面馆的人与李某丙吵起来了。那些人是青海省湟中县的,后来事情我就不清楚了。

15、证人罗某的证言:我现任增城市永宁街综治维稳和信访办主任。2012年11月9日早上8时许,白石派出所所长潘灶钦打电话说准备带增城市佳大公寓公司代表和租户过来我单位让我主持双方协商调解。到了早上10时许,潘灶钦所长、新塘镇治安办刘某辉副主任带了增城佳大公寓公司代表罗某君和租户井某福等三人过来我单位。我和他们一起到我们单位的调解室,经了解,原来租户井某福欲租塘美村佳大公寓2栋108号铺位作食肆,并于2012年3月份向增城市佳大公寓公司交纳了5000元诚意金,并私下给予该公司经理李某丙好处费11000元,且要求该地段只能开一家此类食肆。到了2012年11月份,井某福发现该公司5号铺位已经进驻同类食肆。于是井某福要求增城佳大公寓公司赔偿损失,双方就赔偿金额方面有分歧。当时井某福要求增城佳大公寓公司退还其交纳的5000元诚意金和私下给予李某丙的好处费11000元,同时还要求赔偿其损失人民币80000元。增城佳大公寓公司对于退回其交纳的5000元诚意金以及私下给予李某丙的好处费11000元的要求没有异议,但对于要求额外赔偿对方80000元损失的要求就不同意,并就此问题,双方进行了争论。后来井某福这方提出他们的底线是佳大公寓公司最少要额外赔偿他们损失60000元,并放出狠话,若少于这个数目就免谈,由他们自己私下把事情解决。由于井某福他们是少数民族,从维稳的方面考虑,我们当时劝告双方保持克制,有意见慢慢协商。经过了我们的多番努力,最终双方签署了协议,由增城佳大公寓公司退还井某福交纳的5000元诚意金和私下给予李某丙的好处费11000元,同时,增城佳大公寓公司还额外赔偿井某福人民币49000元。

16、证人袁某的证言:2012年3月14日当天,我们佳大公寓租赁部的副主管李某丙带过来1名男子,李某丙说该男子想要租赁我们公司2栋108铺位,现在该男子是来交5000元诚意金。随后那名男子向我出示身份证,身份证上显示该男子叫井某福,然后我就开了一张5000元的预收款凭证。2012年11月上旬的一天下午有一伙人到我们公司租赁部因2栋108铺位问题吵闹。因为井某福当时想租赁2栋108铺位来开兰州拉面馆,但是一直未来和我们签订租赁合同,后来在2栋108铺位旁边的105铺位刚装修好准备开张做兰州拉面馆,这伙人就到我们公司来吵闹了,理由是不允许在108铺位的旁边或附近开兰州拉面馆。我们公司没有规定在佳大公寓的铺位里不能同时开两家兰州馆。是井某福他们自己提出来的。
当时井某福只是过来交诚意金,没有签订租赁合同。诚意金就是客户想租一个铺位,但是没有正式签订租赁合同而交的订金。据我所知是一般情况下交了诚意金后要在15天至30天内签订租赁合同。当时很少人来租铺位,井某福交诚意金的时候大概只有2间铺位出租出去了,直到现在还有空铺位待出租。

17、证人邹某乙的证言:我从2012年12月10日开始在新塘佳大公寓公司工作,一直都在租赁部担任主管职位。我公司明文规定客人在交纳诚意金之后的一个月内与公司签订租赁合同,逾期视为客人放弃租赁的权利,我公司可以将商铺另租他人,同时没收客人所交纳的诚意金;因我公司商铺全部水电已经入屋,可以随时进场装修使用,所以客人若选择直接交纳订金并签订租赁合同,则客人需要一次性交纳所租用商铺的三个月租金作为押金以及第一个月的租金。

18、证人程某的证言:我现在广州市佳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做客户主管工作。2012年11月8日晚上12时左右,佳大公寓门卫通知我有一伙青海省回族人到佳大公寓门口,叫我过来门口看是什么事,我出到门口见到一伙青海省回族人约30人左右围住佳大公寓门口,这伙青海省回族人大多数头顶都是戴有一顶白色帽子的,其中有几个是拿着打桌球的棍子在敲打门口摆放的桌球台,我见此情况就不敢出去。我叫门卫先报警,一会儿警察就到场,警察到场后就劝阻这伙青海省回族人离开,但这伙青海省回族人不听劝告,仍然围住佳大公寓门口。直到凌晨2时许才离开。这伙青海省回族人围住佳大公寓的门口不让出入,影响正常秩序,当时是深夜,影响别人的休息。

19、证人杨某甲的证言:2012年年初公司租赁部的李某丙收了一名少数民族的男子的订金,将佳大公寓的一个铺位租给这名男子开兰州拉面馆,后这名男子说回去准备,一直到2012年年尾我们一直联系不上这名男子,2012年10月份公司将该铺位租给了一个叫马某丑的少数民族男子开兰州拉面馆,马某丑也将铺位在装修中。2012年11月上旬的一天,交订金的男子出现了,当天我在公司上班,15时许李某丙与这名交订金的男子及他的10多名老乡到公司的洽谈室里协商,协商的时候马某丑也在,他们是关着门的,后来我听到房间内有打斗声,我就马上叫保安主管过来,我们的谭某经理听到声音也过来了,谭经理向对方了解了情况,后来谭经理就和那伙男子在房间内谈,我听到对方其中一名男子说要我们公司赔偿20万,没多久派出所的民警到场把李某丙和对方带去派出所了。

20、证人王某(佳大保安)的证言:2012年11月份的一天,我那天是上白天班,从早上8时上到20时。在当天的下午15时左右,有十几个回族人员到佳大公寓找我们公司的租赁经理李某丙谈商铺租赁的事(这是我后来才听说的),谈了没多久,就有一个身形比较高大的回族男子带着七八个回族男子将李某丙强行拉进我们公司的接待室了,当时我是在监控室上岗,前台客服人员看到情况后,就马上叫我过去了,我进去接待室后那个身形高大的回族男子将我推出接待室了,不久我们的保安主管陈某甲也进去接待室了,但是也被他们推了出来,跟着就把接待室的门反锁了,然后在里面殴打李某丙了,我们就马上报警了。报警后我就回到监控室了,后来警察去到后就把李某丙和那些回族男子带回派出所调查了。到晚上20时,我就下班到我老婆那里了。等第二天我回到佳大公寓上班才知道,那些回族男子在凌晨又带了四五十人到佳大公寓闹事了。

21、证人陈某甲的证言:2012年3月份,1名青海省的回族人井某福想向佳大公寓租赁临街商铺,当时他向我们的租赁部交了5000元定金,并且给了我们租赁部主管李某丙好处费11000元,向我们租赁了2108商铺,并签订了租赁意向书。当时井某福说他租赁的商铺是用来经营兰州拉面的,要求我们公司不能再租给其他人经营兰州拉面,他说如果租赁给经营同一类型的店铺会引起纠纷,到时我们公司负责不起。后来井某福就联系不上了,电话也打不通,租赁部多次联系他也联系不上,当时租赁部就认为他放弃租赁了。到2012年10月份,另外一名青海省的回族人马某丑也向佳大公寓租赁临街商铺2105,并且也是经营兰州拉面的,不久马某丑的兰州拉面店装修完毕准备开张的时候,井某福就回来找租赁部了,说我们公司不守信用,又租了给其他人经营兰州拉面,要我们公司赔偿50万元。后来井某福和其他4名男子就开始在办公室协商了,后来协商不成功,其中一名自称是井某福外甥的男子就打了李某丙一拳,我听到情况后就冲进了办公室,另外两名男子也开始动手打李某丙了,当时我也拉不住他们。他们说要找我们负责人,后来项目谭经理进去办公室后,才停了下来,不久派出所的民警也赶到现场将井某福等人和李某丙带回派出所协商处理该事情。我不确定谁牵头要我们公司赔偿,但当时最凶的是井某福的外甥。当天晚上井某福等人和李某丙到派出所可能协商不成功,后来井某福等人在次日凌晨2时许,纠集了30多人到我们佳大公寓门前,当时打砸行为没有,只是有人阻碍警察拍摄。

22、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井某福在半年前在增城市新塘镇塘美村新业南路租了1个店,已经交了1万多元的押金,但井某福去开店时,这个小区的物业经理又将这个店租给我我们另外1个老乡,马国云叫我到那物业那里去和他们说这件事,免得老乡吃亏。我到时已经有七八个老乡在那里了,井某福和马国云进了那位经理的办公室谈赔偿问题,但他们就在那里吵了起来,不多久,派出所就有人来带我们及那位经理回派出所协商处理。到了派出所后,不知道是谁又通知了大约20多名回族男子来到派出所等待处理结果,但等了很久,派出所还没处理,老乡们都忍不住了,就在那里叫喊,我也跟着他们喊了“打他”等的话,井某福等人就拉出那位经理打了他一下,其中也有十多位老乡参加了,但我没有动过手打他,派出所的民警又将那位经理带走了。当时到派出所的有马某乙、马某壬、井某、井某福、马某己、马大某、马某子、马某庚、马某丁、马某戊、马国云等人,另外还有几位是从东莞过来的老乡,我不认识他们的名字。井某福和马国云去和对方协调,在政府部门的协调下,赔了井某福5万元人民币。事后,在东莞的艾力分给我400或500元,具体数目我记不清楚了。井某福自己拿多少钱我不知道,但是我们有一个约定,那就是到场助威的人拿钱都是平分的。
我是新塘回族男子中的礼拜、宗教活动的带头人,大家都叫我“阿訇”,即他们宗教的首领的意思,所以在新塘有事发生,他们也会叫到我。我们怕自己的老乡会吃亏,出现什么事,我们都会到场给老乡助威,并且我们回族男子也有一种习惯就是在一件事上如果人多到场,对方赔偿多钱给我们,一般都会拿一部分来分给大家的。在经过几次的闹事,对方都会在公安机关或政府的协调下赔钱给我们,且赔的钱又比较多,这样大家到场助威的也可以分成几百元一次,大家知道了这种情况,也就在有事就可以集中到许多人了。我们老乡在派出所闹事,都是为了给政府和对方施加压力,让对方能顺利对我们作出高额赔偿,答应我们的要求。我们主要是为了给那名经理压力,而冲突过程中和民警发生推打。当时老乡们都在兴头上,情绪高涨,故而才会推打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我们当时也想派出所的人不会将我们怎样处理。
经辨认,马某甲分别指认马某戊、马某庚、马某子、马某己、马某丁、马某乙、井某、马某壬均在场助威,事后各分得500元人民币;另对现场视频截图作了指认,确认在派出所的人员有其本人和马某庚、马某丁、马某丙、马某己等。

23、被告人马某己的供述:2012年年底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得不清楚,井某福打电话说他付了订金的铺面被房主转租给其他人了,叫我过去帮忙要钱,于是我叫上马某庚一起过去。我们去到白石派出所,看到了很多老乡在场,分别有马战仓、马某甲、马某庚、井某、井某福、马某丙、马某乙,还有几个不记得名字了,一共有10多人。当时是井某福、井某和马某甲与房东谈,旁边有几名年轻老乡看井某福他们谈不顺利,就过去推打那名房东,我就站在后面助威。当时派出所民警过来劝,没劝住,还被我老乡推开。后来房东就答应赔给井某福4万多元,具体数目我不知道。第二天井某福拿到4万多元,后来我们就在太阳城旁边的兰州拉面馆分钱,井某福拿了2万元左右,其余每人700元,当时井某福负责分钱。
当时没谈好,房东不愿意赔钱,我们就打他一下吓唬他,让房东觉得如果他不赔钱,我们是不会罢休的。我们在派出所敢打房东是因为国家有政策帮扶我们,我们是少数民族,一般的事情政府机关都不会处理我们的,而且当时我们也有那么多回族老乡在场,就算我们打了房东,我觉得派出所也不能把我们怎么样。
是井某福提出去佳大公寓门口堵路的,现场也是井某福在指挥,他是当事人,比较熟悉情况。现场没有分工。我们在门口堵了1-2个小时,具体时间忘记了,我们老乡在门口那里大声喧哗吵闹。
经辨认,指认井某、马某乙、马某庚、马某丙、马某甲参与2012年年底白石派出所闹事一案;另对现场视频截图作了指认,确认在派出所的人员中有马某庚、马某丁、马某丙、马某甲及其本人。

24、被告人马某乙的供述:2012年11月的一天,我的老乡井某福打电话给我叫我去增城市公安局白石派出所,说他在那里有事,马上过去帮忙。之后我就从沙浦开摩托车过去了白石派出所,早在事前我就知道他在新塘佳大公寓因为租铺面的事情与物业管理发生了矛盾。他叫我过去派出所的目的是为了索要赔款的,我去到的时候已经有10多人了,我就站在派出所门口等。有些老乡就已经进去派出所了。进去派出所的人在派出所里面闹了一会儿后就出来叫我们回家了。
井某福在新塘镇佳大公司交了16000元的诚意金想租一个铺位开兰州拉面馆。之后就回老家半年才过来,回来后想与佳大公寓沟通开拉面馆,不料在佳大公寓已经有一个兰州拉面店在开着了。根据兰州拉面协会的相关规定,500米内不能有两家兰州拉面店同时开张。就这个原因,井某福在佳大公寓找人理论。对方说没人,所以租给了另外一个人开拉面馆了。井某福认为自己没有违约,就叫佳大公寓的相关负责人赔偿,并在佳大公寓与该负责人发生了矛盾(当时我们已有十几个人在佳大公寓与佳大公寓的人理论了)。对方赔偿井某福6万5千元,井某福过了几天后,来我开的兰州拉面馆给我500元作为报酬。

25、被告人马某丙的供述:2012年冬天的一个晚上(具体哪天哪时不记得了),我接到电话,得知有老乡之前租了一个铺面,现在房东毁约了,叫我去新塘镇白石派出所处理一下。去后,我看到有十多名老乡在派出所里,当时有“沙埔”的儿子、马某庚和一位在东莞中堂经营兰州拉面馆的不知名老乡在场,其余人员记不清。他们就站在那里聊天。当时有名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叫我进去派出所一起商量事情,于是我和七八名老乡一起进白石派出所大厅协商,过了十多分钟后,我看见自己老乡已经在协商,于是离开派出所了。
经辨认,马某丙指认马某子就是“沙埔”的儿子,他曾于2012年底的一天去到新塘白石派出所帮一因租铺位而产生纠纷的老乡处理事情;指认马某己、马某庚于2012年冬天的一天去到新塘白石派出所帮1名因租铺位而产生纠纷的老乡处理事情。

26、被告人马某丁的供述:2012年11月或12月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楚了)19时许,我接到马贵云的电话,说他舅舅承租了佳大公寓的一间商铺,交了定金1万多元,后来他舅回青海老家,隔了四五个月后,他舅返回佳大公寓处,发现承租的商铺已经转租给别人了。马贵云叫我过去新塘镇白石佳大公寓看一下情况,我自己一人开车去到佳大公寓后发现马某甲、达尕有、马贵云、“江南”、“阿舅”。他们已经到了佳大公寓出租的商铺,要佳大公寓的经理让现在的承租人让出(租金损失由经理赔),但是对方不同意。没多久,派出所的民警到达现场,将我们和佳大公寓的经理叫到白石派出所协商。我们双方在协商的过程中,我们的老乡“光头”(沙埔)、“步步升”、马某壬、马某己、“小享”、马某庚、“焦利”等10多名老乡(具体还有谁我记不清了)陆续来到派出所。马贵云和他的两名“阿舅”跟佳大公寓的经理谈,我们老乡也你一句、我一句帮忙,说佳大公寓的经理做法不对,要求佳大经理赔偿。当时佳大经理口头上答应赔给我老乡(2万或者3万,具体多少我记不清),我们这方的人不肯。就这样谈了约3个小时,对方经理说他一个人做不了主,叫我们明天再过来谈,说完他想跑上白石派出所2楼,我们老乡见状就有人过去抓住经理,这个过程发生了推撞,派出所的民警见状,就将我们双方分开,这个过程中也发生了推撞。当时场面有点混乱。派出所民警过来劝告我们,叫我们明天再过来谈。第二天,马贵云和两个“阿舅”去跟佳大公寓的经理协商,到最后佳大公寓经理赔偿5万元人民币给马贵云他们。我和马大某、“新康花园”、马某甲、“达尕有”、马贵云、马贵云两个“阿舅”等十几人(其余人记不起了)到太阳城附近马大某的拉面馆,马贵云和他的两名阿舅给每人发了500元人民币。我到现场持续了约3个小时,我一直在场中途没有离开。
经辨认,指认马某丙就是“新华加油站”,我伙同他和井某(马贵云的一名阿舅),于2012年11月或12月的一天22时许到白石派出所帮马贵云及其两名阿舅助阵;指认马某乙(“沙埔”)、马某己、马某壬、马某庚、马某癸(“小享”)、马某甲均是一起到白石派出所助阵的人。

27、被告人马某庚的供述:2012年的冬天,具体时间已经记不得,那天晚上22时许,我接到老乡马良虎的电话,说有一个老乡在新塘租了店面,现在对方不让租了,叫我过去帮忙要押金和赔偿。我们去到那里之后,看到有十几名老乡在那里,现场还有一些民警在维持秩序。我进到派出所之后,有老乡跟我说“阿訇”和租店的老乡在进派出所大厅右手的房间里面和店面的经理谈判。我听到“阿訇”问店面经理还要不要租这个店面给我老乡,要租的话让对方退回定金再赔偿一点就算了。店面的经理说店面已经租给别人了,不能租给我老乡了,他会赔偿给我老乡。我出来之后,就在派出所门口的楼梯上坐着。过了一会,我听到里面吵了起来,我站起来看到几个老乡把那个经理从房间拉了出来,有几个老乡对那个经理拳打脚踢。派出所的民警看到这样马上过去把那经理拉了出来,带到派出所2楼,并关上2楼的门。有几个老乡在那里拉了几下那铁门,发现拉不开就下来了。我们十几个老乡站在派出所大厅,有老乡建议去店面,找原来的房东谈判。于是我们就去到那个店面那找房东。后来没有找到房东,老乡又说回派出所。我没有跟着去就回家了。第二天租店的老乡分给我500元,其他老乡也分到了钱,具体多少不知道。
经辨认,指认马某己参与了发生在白石派出所的事件;指认马某甲就是“阿訇”,他参与了发生在白石派出所的事件并参与谈判;指认马某乙就是“沙埔”,他参与了发生在白石派出所的事件;另对白石派出所的视频截图作了指认,确认其本人在场。

28、被告人马某癸的供述:有一天晚上大约20时,1个叫“老头”的老乡打电话给我,说新塘那边的老乡出了点问题,现在在白石派出所,叫我过去看一下。我便从中堂租摩托车到白石派出所,看见已经有10多个老乡在派出所门口站着。“老头”告诉我是有一个老乡想开拉面馆,要找铺位,后来那个老乡找到了一个还没装修好的铺位,与房东谈好租铺的事情并交了押金。后来那老乡就回青海老家,回来新塘后找到那个房东,发现那房东已经将铺位租给另外一个青海老乡了。在现场我听其他老乡说已经调解很久了没结果,我在派出所逗留了两个小时,觉得没什么事情我就先走了。老头过了几天后给了我400元,说是去派出所调解那事的钱,当是辛苦费。
经辨认,指认因租铺而发生矛盾去了白石派出所有马乙卜拉、马良虎(真名是马某己)、马大某(外号“太阳城”)、马某戊、马某壬(外号“努黑子”)、马某丁(“努黑子”的弟弟)、马某甲(“阿訇”)、井某(“江南”)、马某乙(“光头”)、马某庚;并指认白石派出所大厅的视频截图中,马某己、马某丁、马某庚、马某甲在现场拉扯。

29、证人马某寅(马某卯的妻子)的证言:我在2010年生病后,就和我丈夫回青海老家了,一直到2013年8月份才从老家过来。

(二)2012年11月9日,被告人马某甲及马成祥、“干和尚”(另案处理)到增城市新塘镇解放北路141号亿泽手机店购买手机后,以购买的手机有问题为由与店员发生纠纷并打架,后被告人一伙纠集被告人马某丙及其他多名人员持铁管、砍刀等工具前来该店殴打店员。
原判认定上诉事实,采信了经原审庭审公开质证的如下证据:
1、申请书、调解协议书、收条:证实郑某、马某甲因本案向卫山派出所申请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由郑某于2012年11月10日赔偿给马某甲人民币16000元。
2、被害人郑某的陈述:我是新塘镇解放北路141号亿泽手机店的店长。2012年11月9日21时许,我在手机店内上班时,来了两名成年男子和1个年约十几岁的男孩,他们拿着1台手机来店内,说货不对版。当时我们的店员还没来得及向他们解释,其中那名身穿黄色衣服、头戴白帽的成年男子,就动手朝我们那名店员脸上打了一巴掌。这时我们另外1名店员看见了,就立刻走过去,想了解情况,还没有开口说话,就被黄衣男子打了头部一拳。我看到情况不对劲,赶快跑过去,想向他们了解情况,让他们有话好好说的,还没开口说完,就被另外一名身穿黑色衣服、头戴白帽、体型胖胖的成年男子打了一巴掌。当时我们就向他们还手了。他们的人看到我们的人比他们的人多,就退出店门外,守在店门口打电话。没过多久,就来了十多名男子,当中有些人头戴着白帽子的。这十多名男子,有的手里拿着水管,有的还拿着砍刀,他们冲进店内,对我们店的员工进行殴打。我马上叫所有男店员逃进店内的办公室,关上了办公室的防盗门。随后我就通知店员打电话报警了。没过多久,警察就过来了,当时他们的人还当着警察的面,要对我们动手,乘着警察人手较少,还对我们的店员脚踢或拳打。双方纠缠一段时间之后,我们3名店员跟他们的人一起去了派出所。当时到了派出所门口,他们的人还要动手来打我们的店员。之后我过去派出所,也在门口被他们的人打了一拳脸部。当时他们那班人还不断地打电话叫老乡过来,把派出所门口都给围住了,有的人还威胁我们说,叫我们不要做生意了,如果不赔偿的话,就天天来我们店内搞事,到时我们报警都没用。随后我们迫于他们的威胁,想到我们也是打开门做生意的,也为了我们店员工日后的人身安全,只好答应向他们作出所谓的赔偿,最后就给了他们人民币16000元了结此事。我们7名店员被他们的人打到了,身体多处受伤。我的头部被打到,嘴巴也被打了。我们开始都是用手自卫,但是在后来,他们的人拿着刀、水管过来的时候,我们有的就拿椅子去挡了几下。当时被他们的人拿走了一台手机,后来在派出所协调下,他们的人才把手机还回来给我们。当时那班人在店内逗留的时间比较长,造成的影响比较大,给我的印象比较深刻,所以我对他们的印象还是比较清晰的。
对方买金信黑色手机,我们按现厂原版卖给对方的,不存在不对版的情况,回族男子不听解释就动手打我们,后来警察过来制止,我们到派出调解。回族男子不断打电话,叫他们的人来把派出所围住,对方的人威胁说叫我们不要做生意,不赔钱就天天来店里闹事,报警也无用之类威胁的话。当时他们在派出所对着警察也是这样威胁我们的。后来我们逼于压力,为了以后的生意和人员安全,被迫答应赔偿,对方先称要十几万,后来我们双方谈赔16000元。派出所提供地方让我们双方谈,在维持秩序并给我们讲政策,具体赔偿问题由我方和对方谈的。回族男子在派出所门口见到我们的人就打,对着警察都那么嚣张,我们是做生意的不想闹了,怕派出所处理不来,这班人借机闹事,我们的生意做不成。
经辨认,指认马某壬、马某卯、马某癸、马某丁、马某戊、马某丙、马某甲就是2012年11月9日21时许在新塘解放北路141号亿泽电讯手机店内参与殴打店员的男子。
3、被害人吴某丁的陈述:我在增城市新塘镇解放北路141-143号经营亿泽手机店。2012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20时许,我接到店员的电话,称有10多个少数民族男子在我店里因为买手机的质量问题发生冲突,后将我店里的人打了。当时店里的人已经报警了。我回到新塘后就直接去了卫山派出所。在派出所我看到有十多个男子聚集在派出所门口,其中有一些人戴着白帽子,有的没戴,他们在派出所门口大吵大闹,我在派出所找到我的店员了解到是对方那些人其中有人在我店里买了手机,因为质量问题和店员发生了口角,之后叫来了人打了我们店员,我的店员也有人动了手。我考虑到我是开店做生意的,就不想把事情搞大,就想和对方的人谈一下。对方就有一个戴白帽子看上去很凶的人和我谈,开始的时候他说要我赔他们12万元,不然的话就不要在新塘开手机店,要我看着办。我就和他们谈数,谈了差不多两个小时,我不停的向他道歉,最后谈到1万6千元,当晚我就赔了他们现金人民币1万6千元,然后在派出所我手机店的店长代表我们手机店一方和那个男子签订了协议。这件事就这样解决了。当时我了解到的是我们手机店的店长阿忠和两个店员受伤了(那两个店员的姓名我不记得了),都是皮外伤,没什么大碍。对方是否有受伤我不清楚,但是在派出所的那十多个男子都没看到有受伤。我是在街上开店做生意的,对方又是一伙少数民族的人,他们很凶,平时在新塘我也听说这帮少数民族很厉害,经常能叫来一大帮人打架,那个和我谈数的男子也威胁我说要是不赔钱以后就不要在新塘开店做生意了,要我看着办,而且这伙人在派出所门口大吵大闹,派出所的民警他们也没放在眼里,有的还骂民警。毕竟我的生意还要做,怕他们再去我的店里闹事,我惹不起他们,所以我是被逼着赔他们的。具体那部手机是否有没有质量问题我不清楚,但是我的手机店有正规的工商营业执照,所有进货都是经过正规渠道,如果有质量问题我们也会按照规定对客户进行更换或维修。
经辨认,指认马某乙、马某卯、马某甲、马某庚、马某壬、马某己、马某戊就是2012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与勒索其的男子一起在派出所门口吵闹的人。
4、证人吴某甲的证言:我哥哥吴某丁在增城市新塘镇解放北路141-143号经营一家手机店,叫亿泽手机店,我在店里任主管。2012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21时许,我在店里的办公室听到到外面店里很吵,于是我就出来,我出来的时候看到有十多个男子拿着水管在我们店里,这些人其中大部分都戴着回族男子的白色帽子,其中有个四十多岁很壮的男子是这伙人里面带头的,当时他走在前面大吵大闹说我们店里的手机有问题,我们店员就问他是什么问题,这个男子二话不说就开始动手打我们的店员,我们的店员看到这些人拿着水管就上去夺他们手上的水管,怕他们把我们店里的东西砸了,我们的店员抓住他们水管之后那些人就对我们的店员拳打脚踢,我和杨某乙就被那个挑头闹事的男子打了几拳,我们夺下他们大部分人手上的水管之后就赶紧躲到手机店里面的办公室内报警了。后来民警到场了这些人还在大吵大闹踢我们办公室的门要我们出来,我们听到外面民警叫我们出来就从办公室走出来了,那时候那10多个男子其中还有人手上拿着水管,民警就把他们手上的水管夺下来。民警在现场处置的时候对方那些男子很不配合一直在吵闹,还试图打人,接着又过来10多个民警才把这些人带离现场去派出所了。民警在离开我们店的时候要我们赶紧把店门关了下班,我就负责在店里关了门回家了。后来经过派出所民警的协商我们店里赔了对方那十多个男子16000元。
因为这些人看上去都像是少数民族,他们在新塘动不动就能叫上一帮人闹事,我们怕他们打伤我们就躲进办公室了。当时我们在店里的男店员基本上都有被那些人打,那十多个男子也都有份动手打我们店员,那十多个男子来我们店里的时候都拿着水管,我们店员怕他们砸烂我们店里的东西就把他们手上的水管抓住了,然后那些男子就对我们店员拳打脚踢,其中我知道的就是那个挑头闹事的男子有用拳头殴打我和我们店员杨某乙。都是长约1.2米的水管。其中有一个人拿着一把长约70公分的砍刀,不过这把刀他当时插在腰上没有拿出来。这个人我不记得长相特征了。听店长说有两个20岁左右的小孩子在我们店里买了手机,因为质量问题和我们店员发生了口角,然后那小孩子的家属就过来将我们店员打了。这些情况发生的时候我没看到。
经辨认,指认被告人马某甲就是在手机店闹事的人,他挑头指挥并打了店长郑某和店员杨某乙。
5、证人姚某的证言:2012年底的一天晚上20时许,我当时在亿泽通讯手机店上班,店里还有陈某乙、史某、杨某乙、郑某、吴某甲、何某兰等几名同事,过了一会进来4名男子看手机(都戴着白色回族男子帽,当中有1名瘦男子、1对父子、还有1个小孩),当时陈某乙接待他们的,由于对方给的价格较低陈某乙定不了,就找我去说,我就过去跟他们谈价格,最后我们谈妥价格,对方以1600元购买两台国产手机。第二天晚上,他们4个人当中的3个人(小孩没有来)又返回手机店找到陈某乙说他们买的手机货不对版,陈某乙就拿了两台手机准备跟他们解释,还没有开口,中间那名瘦男子就一拳打向陈某乙,店长郑某就跑过去问怎回事,这名瘦男子又打了郑某脸上一巴掌,我们店里的其他店员就围过来,他看到我们人多就将陈某乙拿出的两台手机也拿走跑出店外,我们就想追他,这时那对父子就故意拖时间叫我们放心,说那名瘦男子会将手机还给我们的。我们就跟他们解释说手机只是颜色有区别,款式是一样的。不一会瘦男子就拿了1根铁水管腰间还插了1把刀并带来另外五六名回族男子男子返回店里,这些人都拿着铁水管,他们进来后见到男店员就打,我们就退回办公室并打电话报警。不一会就有民警过来处理,当民警找我们双方了解情况时,对方还有人趁民警没注意,还打我们的男同事。为了防止事态扩大,民警要求我们双方回派出所,我们就有3名男同事和对方一起回派出所处理。那对父子有殴打我们的店员,在瘦男子带来那些人返回店内后,这对父子也参与殴打我们的男店员。有些男店员拿凳子挡他们,但是都打不过就退回办公室。杨某乙的衣服被扯烂了,受伤严重点有去医院打点滴,其他几名男店员都有不同程度受伤。对方是用铁水管打的,虽然没有明显的流血但是都有淤青肿块。那对父子看中的手机有黑、白两款颜色,当时陈某乙给他们看完后问他们要哪款颜色,对方自己选了一种颜色。第二天回来后又说卖给他的不是他们看中的那一款,对方是故意找茬。事后店里赔偿16000元给对方。对方将购买的手机也做了退货处理。
经辨认,指认马某戊、马某丁、马某卯、马大某、冶生君有份参与闹事并殴打我们的手机店员工;指认马某甲就是以购买的手机货不对版为由到手机店挑起事端并殴打店员的男子,他当时戴眼镜戴白帽子的。
6、证人杨某乙的证言:去年11月9日晚上我在手机店里上班,大约21时许,我同事陈某乙接待了3名带白色帽子的回族男子,他们买了一台按键机和一台1599元的智能触屏手机。他们3人买了手机离开了约20来分钟又返回店里,称陈某乙骗他们,陈某乙和他们解释时他们就动手殴打陈某乙,我们几个同事听到打斗声后就赶了过去,我们一起将那3名男子推出店面,那3名男子就离开我们店面。过了十多分钟,那3名回族男子带了十来名老乡过来,其中几名男子带着铁棍和砍刀。我们店里的员工见到这种情况都躲进办公室,我走在后面被其中一名男子拉住往脸上打了一拳并掐住脖子。陈某乙也被他们扯住打了几拳。后来不知道谁报警了,警察来到那些回族男子还动手殴打陈某乙,后来很多警察赶到现场将那些回族男子劝走了。我们店长郑某就回派出所和对方协商如何解决事情。我见到对方有一名年轻男子手上有擦伤,我不知道他如何受伤的。当时陈某乙介绍给他们买的手机是白色的,后来他们自己选择了黑色的,可能后来觉得颜色不好就回来闹事了。
经辨认,指认马某甲就是在2012年11月9日在亿泽手机店参与闹事的人员。
7、证人陈某乙的证言:我于2012年11月9日21时许,在新塘镇解放北路141号亿泽手机店内上班,这时来了两名中年男子和一个年约十几岁的男孩来我们店买手机,然后那名男孩看中了一台价值1698元的白色金信919双核手机,旁边的一名没带帽子的中年男子说要一台价值299元的渴望A8手机,我就向他们介绍手机的功能,对方就跟我们谈好两台1600元成交。我问男孩要什么颜色,对方说要台黑色金信919双核手机的新机,我就进仓库拿了一台新机给他,那名男孩说要我帮他下载软件,我就帮他装好了软件后,他们就离开了。过了半个小时左右,两名中年男人和那名男孩回来,拿出刚买的黑色金信手机对我说和他看的时候不一样,我就问他有什么不一样,他说黑色跟白色的是不一样的。我看到他好像不耐烦的样子就找店长过来跟他说,店长跟他解释手机性能是一样的,颜色不影响性能,还要他好好说,这时两名中年男人中戴帽子的听到后就发火了,对我说操你妈的,之后就一拳打在我头上,店长看到我被打了就过来劝说,话都没说完那名十几岁的男子就跑到店长身后一拳打在店长的后脑勺上。之后双方发生了些拉扯,那名打我头部的男子就从柜台拿走了一台白色的手机往店外跑,我看到情况不妙就报了警,对方就打电话叫了四、五名拿铁棍和刀的男子过来。最开始殴打我的男子换了一身黄色衣服并拿着刀进了我们店,这几名男子对我们店里面的男员工进行殴打和砸店,警察到场后他们还继续殴打我们的男员工,后来我们只好到店里的房间里躲避。手机店里包括我在内的8名男员工都被打了,我的头部被对方用拳头殴打,背部、脚部、膝盖都被对方的人拳打脚踢,后来对方还用水管殴打我。我们开始被对方用拳头打的时候还挡着,后来他们带铁棍和刀过来,我们就找了些太阳伞的伞柄自卫挥了几下,有没有打到我不清楚,之后我就跑进了办公室了。
经辨认,指认马某甲就是2012年11月9日21时许在新塘镇解放北路141号亿泽手机店参与打架的男子。
8、证人马某辰的证言:2012年11月9日21时许,我在新塘镇解放北路亿泽手机店陪侄子买手机,他开始看的是一部白色手机,里面有电影还有游戏,然后对方问我们要什么颜色,我们要了一台黑色的。回去后我侄子说没有游戏,也没有电影,于是我们回去找对方,对方说手机是一样的,我听后就生气,对方有一名男子踢了我的胸部一下,然后我就追过去,但那名男子跑进办公室,这时有人用铁棒打我的脖子几下,我被打倒在地跑了,后来派出所来了我才回来。
9、证人卢某甲的证言:我是增城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2012年11的一天,我在单位值班,接市局110通知在辖区解放北路一手机店有人打架,我带领一个辅警赶赴现场,看到有三四名少数民族人拿着铁棍和木棍在手机店和六七名员工在争吵和推撞,我马上和辅警上去制止和调解,要求他们保持冷静。一会儿又有几个少数民族人拿着铁棍和木棍过来帮原来那少数民族人,少数民族人对那些店员进行殴打,我马上上前制止并要求少数民族人放下工具和停止对店员殴打,但是他们不听我的劝告,依然对店员进行殴打。我见到现场非常混乱,就用对讲机呼叫增援。几分钟后吴某乙副所长带领几个民警和辅警到场支援,并要求打架双方保持克制马上放下工具,有两三个少数民族人看到增援民警到场,按照我们的指令放下了工具,但是还有几个少数民族人情绪非常激动,不听劝告,没有放下工具。我们合力收缴了他们工具控制了场面,并将打架双方带回了派出所处理。那些人打烂了店里一些物品,并将店里的凳子推翻。我是开警车时穿制服过去处警,并向他们表面身份。只是被推撞了几下,并没有受伤。他们用的铁棍是约1米左右长的水管,木棍约1米左右长,约三四支,具体数目我没看清楚。他们有些人佩戴白色的帽子。
10、证人吴某乙的证言:我是卫山派出所的教导员。2012年11月9日20时许,我在派出所值班时,接到民警卢某甲的电话,称在解放北路亿泽手机店有很多人在打架,需要支援。我马上带领值班民警黎某晖赶赴现场。我来到解放北路亿泽手机店时旁边有很多人在围观,当时我看见约十多个青海回族男子在手机店内,有些人还戴着白色的帽子,我还看到有些回族男子手里拿着棍子等工具。民警卢某甲简单向我汇报情况,随后,我把那些回族男子劝开到一边,当时那些回族男子的态度是比较嚣张的,不讲道理,我一边稳定他们的情绪,一边做他们思想工作,随后我安排民警把他们和手机店员都带回派出所。双方带回派出所后,由手机店和那些回族男子自行协商处理。事后亿泽手机店赔偿给那些回族男子16000元人民币。
经辨认,指认马某丙参与手机店闹事,其它回族男子都听他的意见。
11、证人方某的证言:案发当时我们值班领导吴某乙立刻赶到现场,把双方带回派出所审查,那些回族男子极度不配合,也不肯录口供,后来手机店的老板过来了,他可能考虑到生意问题,不想把事情闹大,影响生意,于是主动跟回族人协商处理,之后他们就自行协商处理了。结果是由亿泽手机方赔偿回族人1.6万元人民币。
经辨认,指认马某甲、马某丙就是2012年11月9日晚涉嫌到新塘镇解放北路亿泽手机店闹事被带回派出所的人。
12、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约8时许,我和儿子马成祥、老乡“干和尚”3人到新塘镇华润万家广场旁边的一间手机店去买手机,我儿子之前已在该手机店里看好了一种手机,售价约1300元。我们3人买回手机后发现买回的手机和之前看好的那款有不同,怀疑被手机店调换了,于是我们3人又返回手机店去想要换回我们想买的那款手机,但不知道何原因“干和尚”与店里的人吵起来了,店里的人就要打我和我儿子,我留在店里叫店方不要打我,我儿子也被店方的人追打出店门外,当时由于“干和尚”不知何原因将店里的1台手机带走了,店方认为他抢走手机,就不让我离开,我就同店方解释不会抢他们手机的,并要求租用店里的座机打电话叫“干和尚”把手机送回来。当时我没带手机,无“干和尚”电话,就直接打电话回我的拉面馆,叫我老婆去找“干和尚”要回手机,过了大约10分钟左右,“干和尚”就同“步步升”(马某丙)、“步步升”的儿子,“步步升”的1名亲戚以及1名与我儿子玩得好的小青年等人手持木棍返回手机店来,并持木棍要打手机店的人,手机店的人见势就躲起来,我就劝阻“干和尚”等人叫他们不要动手。过了一会派出所的民警过来,将我们带回派出所调查。在派出所处理的时候,手机店方的人就向我们提出赔偿我方人民币15000元解决这件事,我不同意,要对方赔偿人民币18000元,最后由对方赔偿给我人民币16000就此和解处理这件事了。我们没有要求对方怎样赔偿,是对方提出赔偿解决此事,我当时就要求对方赔偿因欺诈手机和打伤我们的事情要人民币18000元。后来经商讨最终对方就赔偿给我方人民币16000元。我们有打伤对方,但没有赔偿。马某丁在手机店争吵打架的时候没在场,后来我们回到卫山所处理的时候他到派出所来了。事后我给了马某丙(“步步升”)1000元、马某丁1000元,我留了一部分,我儿子拿了一部分同“干和尚”他们用了,具体我不清楚了。因为在处理这件事时他们都帮忙了,给回他们一些钱是作为答谢的。马某丁是我打电话通知他叫他到来的,因为他自己有辆小汽车,我叫他来是想让他开车送我去医院看伤的,后来因为我的伤也不要紧,也没有让他送去医院了。
经辨认,指认马某丁在2012年11月9日的事件中也在场,其分给他人民币1000元;指认马某丙2012年11月9日从他的兰州拉面店带了两个人过来打架,后来对方赔了我人民币16000元,马某丙分得人民币1000元。
13、被告人马某丙的供述:在2012年底的一天21时许,我在拉面馆做生意,“阿訇”打电话给我,说他在解放北路一家手机店买手机货不对版,就跟店里面的人打架,叫我过去帮忙。我到现场之后,看见手机店已经关门的,了解到“阿訇”他们已经被带回卫山派出所处理,于是就去卫山派出所,看见“阿訇”正在跟手机店的人在谈赔偿的事。过了大概半个小时,“阿訇”跟对方谈好了赔偿的事,“阿訇”分别给了我和“大润发”(马某丁)1000元人民币。
经辨认,指认马某甲是“阿訇”,曾于2012年底在新塘镇解放北路一手机店要钱;指认马某丁就是“大润发”,曾于2012年底在新塘镇解放北路一手机店要钱,并分得人民币1000元。
14、被告人马某丁的供述:2012年11月或12月的一天22时许,马某甲打电话给我,说他和他儿子在新塘镇解放北路一手机店里购买手机,手机店员工卖了1部不是他儿子选中的手机给他父子,继而双方产生矛盾,叫我过去帮忙,由于当时我的拉面馆没有员工看档,去不了又帮不了忙。后来我知道马某甲获赔16000元人民币,后来马某甲给了我1000元人民币。

(三)2013年9月6日,被告人马某乙在增城市新塘镇东坑三横路中天摩托车维修店维修摩托车时,认为店内员工李某丁没有将其摩托车修好,便挑起事端,踢了正蹲在地上修理摩托车的李某丁一脚,李某丁起身还手打了被告人马某乙,然后继续修理摩托车。被告人马某乙被打后,通过电话纠集其他同案人到场。被告人马某丙、井某、马大某等人先到场,与摩托车修理店的员工在理论时再次持工具发生打斗,致被害人李某丁、张某、梁某甲轻微伤;在此期间,被告人马某己、马某丁、马某庚、马某甲、马某戊、马某卯、马某壬、马某癸及马生云、马某子、冶生君(另作处理)等人陆续来到现场,持准备好的木棍、路边的砖头等工具在现场示威时,被警察抓获归案。
原判认定上诉事实,采信了经原审庭审公开质证的如下证据:
1、各被告人的人口信息查询结果,证实其身份情况。
2、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证实各被告人均于2013年9月6日被抓获归案。
3、各被告人案发时间的通话清单,证实其相互之间通过电话联系而参与本案。
4、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公网行罚决字(2013)04570、4571、4574号,证实:张某、李某丁、梁某丙因本次事件已被行政处罚。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新塘镇东坑三横路与新新路交界处,现场约十几名回族男子,手持木棍、铁棍,现场留下很多砖头。
6、扣押清单,证实案发当日在现场扣押工具木棍16根、砖块32块。
7、监控视频经当庭播放,证实马某乙在摩托车修理店内先用脚踢了正蹲在地上修理摩托车的店员,该店员站起来打了马某乙的头肩部几拳,其他店员也上前帮忙。马某乙被打后到外面路边。之后被告人马某乙一方的人员来到,再次与店员一方发生打斗。
8、伤情鉴定
(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穗增公(司)鉴(伤)字[2013]7332号,证实被害人李某丁下颌牙龈粘膜下出血,左前臂见表皮剥脱,程度属轻微伤。
(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穗增公(司)鉴(伤)字[2013]7331号,证实:被害人张某额部见皮肤创口,右手无名指见表皮剥脱,右手小指见表皮剥脱,程度属轻微伤。
(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穗增公(司)鉴(伤)字[2013]7330号,证实被害人梁某乙左小腿见表皮剥脱,程度属轻微伤。
(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穗增公(司)鉴(伤)字[2013]767号,证实被告人马某丙右手掌背肿胀伴表皮剥脱,右大腿见表皮剥脱,程度属轻微伤。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穗增公(司)鉴(伤)字[2013]768号,证实被告人马某乙鼻梁见表皮剥脱,左颞见肿胀,程度属轻微伤。
9、被害人张某的陈述:2013年9月6日下午15时许,一名头戴白帽男子来增城市新塘镇东坑三横路22-24号中天摩托车修理部内修理摩托车,该男子指责我的同事李某丁没有修好他的摩托车,李某丁说他可以帮他重新修理,但是该头戴白帽的男子还是发脾气,用脚朝李某丁臀部踢了两脚,把李某丁踢倒在地上,然后李某丁站起来用拳头击打该男子鼻部一拳,该男子的鼻子被打后流血了,然后李某丁又推了该男子一下,把该男子推开了。我马上去劝架,然后把他们分开,该男子被打后就走到档口的门口一直打电话。过了一会,就有五六名男子过来我们店里。该群男子和修车的男子认识,他们进来店里就拿起地上的铁管、扳手等修车工具要打李某丁,但是都被我们拦开了,我们在拦的过程中,看到老板梁某乙被一名男子用拳头用力地打在他胸口上。我看到该群男子都手拿工具,于是我也拿起地上一根铁剪,因为我在劝架的过程中一直被该群男子推来推去的,后来我就生气了,拿起一根铁剪追该群男子,但是我没有想打他们,只是想吓吓他们。我在追该群男子的过程中被其中一名男子用铁管打中了头部并流血了,我马上就拿起手中的铁剪向该群男子的身体打过去,其中1名男子用手挡,所以就打到了他的手部。过了不久,又来了五六名男子,也是跟修车的男子认识的,他们手里都拿着石头或者摩托车大锁,因为派出所民警已经到场了,他们也没有继续打人,后来我就被口头传唤回派出所了。对方有两名男子我记得比较清楚,其中一名来修理摩托车的男子,年约50岁,高约1.6米,戴白帽,脱帽后有点秃头,中等身材;还有1名男子是殴打我的男子,年约40岁,高1.6米,中等身材,平头,刚来时戴白帽,后来取下。
经辨认,指认马某丙就是用铁棍打其头部致使其额头流血的男子,马某乙就是用脚踢李某丁臀部的男子。
10、被害人梁某乙的陈述:2013年9月6日14时30分,我坐在店里的2楼,我从监控见到1名头戴白帽子的像是回族的男子推了1辆银色的女装公主型摩托车来到档口修车,当时是我店里的员工李某丁接待他并帮他修车的。在修车的过程中他们不知因什么事争执起来,那名戴白帽的回族男子就推了李某丁胸口1下,李某丁没有还手继续蹲着修车,那名回族男子又跑过去踢了李某丁屁股两下,李某丁就还手打了对方头部1拳。我见到这种情况就跑下楼将他们隔开。因为我是做生意的,不是想惹麻烦,我就问那名回族男子想如何解决事情,那名回族男子不理我,一直用手机打电话叫人。过了约半个小时,过来了4名戴白帽子的回族男子,他们5人就一起对李某丁拳打脚踢,我赶紧过来帮他们拦开,其中一名男子打了我胸口一拳后拿起我店里一条长约1.2米的铁轴承乱挥舞,将店里员工张某头部砸伤,我的左腿也被他用铁棍打伤了。当时我店里已经有员工报警了,警察来到时,对方陆续来了十几人,警察就将我们分开。
经辨认,指认马某乙就是在中天摩托车档闹事的人,该男子将其左大腿打伤;指认马某丙就是在中天摩托车档闹事并打伤张某的人。
11、被害人李某丁的陈述:2013年9月6日14时30分许,我在中天摩托车维修店里上班时,有1名40多岁的回族男子驾驶1辆白色女装摩托车来到店里,让我替他车检查一下是否机头漏油.该男子在上月10日左右来店里换了一个缸盖,由于是顾客返回复修的,我就主动上前帮回族男子维修。我检查了一下摩托车,发现该摩托车没有洗过,漏油的现象不能排除是原来的流出来的机头油往下流。于是我就打开缸盖检查密封圈是否已坏。但我打开缸盖发现密封圈完整无损,于是对回族男子讲漏油的原因应该是原来流出来的陈旧油往下流,可回族男子不听我讲,要求打密封膏进去封住。我当时不主张答密封膏进去,因为新换的缸注入黑色密封圈相反看不清真正是否漏油,但是回族男子一直要求我打密封膏,所以我对回族男子讲明白,但是回族男子还是强调打密封膏。这时回族男子以为我不愿意为他打密封膏了,就有点生气,并对我发脾气,在旁边偶尔说我技术不行,工作态度不好,有时还在骂我一两句。但我没有理会他,我继续在检查摩托车漏油问题,但是我经过检查,确定摩托车漏油不是新出现的,而是原来流下来的余在外表的油留下来的。但为了不让顾客生气,我还是按照回族男子方法去打密封膏。于是将拆下来的零件装上,可在我装零件的时候,回族男子走到我身旁对我讲为何以前不帮他打密封膏,说完就向我踢来。由于我当时蹲在地上修车,所以一下就将我踢到在地上,我见状,站起来就上前与回族男子打了起来,并一拳打在回族男子的嘴上,并流血了。打完后我们的工友又来劝阻并理论打人的事,但回族男子根本就不听我们的理论,到外面打电话叫人过来我们的修理店。大约过了30分钟,就有五六名回族男子来到店里,与修车的回族男子讲了几句话,就冲到维修店里,见到能用来打架的工具就拿起来打我们员工,我们店里还有些员工去劝阻时回族男子不但不听,反而殴打来劝架的人。在回族男子冲进来打时,我又被其他的回族男子用扳手打到手臂了。由于当时场面比较混乱,我没有注意到全部回族人打人的行为,只见到张某被一名回族男子用修摩托车的零配件铁管打伤了右前额。我们见回族男子人多,我就跑到2楼的宿舍不敢下来,后来我见到回族男子越来越多,一共来了十几个人,也不清楚这十几名回族男子从何地方拿来十几条木棍,且每人一根拿在手上,围在维修店的周围,由于他们回族人多,知道他们野蛮就没有下楼,一直到你们警察到场后,我才配合武警调查去派出所处理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了。
经辨认,指认马某乙是于2013年9月6日14时许来店找其维修摩托车,并以摩托车漏油为由用脚踢其的男子,后他还纠集多名男子到店内闹事。
12、被害人梁某丙的陈述:2013年9月6日15时许,我正在新塘镇新新公路中天摩托车服务部工作,同事李某丁与一名穿白色衬衣的男子发生了争吵,穿白色衬衣的男子就先用脚踢了李某丁旁边的工具箱一脚,然后又踢了李某丁屁股一下,李某丁起身后就用拳头打了该男子脸部一下,然后穿白色衬衣的男子就打起电话了。过了约半个小时,陆陆续续来了4名男子和穿白色衬衣的男子一起追着李某丁打。我、老板梁某乙、同事张某去劝架时对方就打起我们了,我被其中一名男子持铁棍打,我也随手拿了一根铁棍打该男子,后来双方就停下来没有打架了。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又过了半个小时又来了十多名男子都各持木棍来到现场,但是被现场的警察劝开了。之后我就来派出所了。
经辨认,指认马某乙就是在新塘镇中天摩托车服务部处与李某丁发生打架的人;指认马某丙就是在新塘镇中天摩托车服务部处持铁棍参与打架的人。
13、证人卢某乙的证言:2013年9月6日14时许,我当时正在店里上班,有名男子因摩托车没修好,来找李某丁继续帮他修理,李某丁蹲下来帮他修理,后来不知因何事他们吵起来,然后那名男子就踢了几脚当时蹲在地上的李某丁的屁股,李某丁就生气了,站起来跟对方打起来,他也把对方的鼻子打伤流血了,老板下来把他们劝停,然后对方那名男子就打电话,应该是叫人的样子,过了一阵,来了4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和来修车的那名男子都很冲动,要打李某丁,在我们店里拿着钢管想打人。张某等人就上去劝阻,李某丁见他们来势汹汹,然后就跑开了,对方的人发脾气,那名手持钢管的男子就把劝阻的张某的头部打伤了,张某很生气,然后拿工具也想打对方,被店里的人拦住了,之后对方又来了十多名男子,他们手持木棍和石头,想把我们店砸了,不一会警察来了,那些人还不听警察劝告,继续想打人,后来更多的警察到场才将他们控制住。
经辨认,指认马某乙是在中天摩托车维修部和李某丁发生打架的人,马某丙就是在中天摩托车维修部打伤张某的人。
14、证人黎某的证言:我是治保会的工作人员。2013年9月6日14时30分许,我到中天摩托车维修部去维修,我看到那里有一名年约40岁的男子在店里维修摩托车。当时那名男子在维修他自己的白色女装摩托车,看他的表情好像很生气,并且时而用他的方言在对维修部工人说话,听语气是在骂修理工人。那男子时而用普通话对维修工人讲要他修好摩托车,时而又用方言大声和维修工人讲,时而又指责维修工人技术。我观察一段时间后,才知道那男子回修理摩托车部与工人发生矛盾,但维修工人任那男子怎么说、怎么骂,始终没有与那男子讲话,一直在维修检测那男子的摩托车。我当时心还想那工人好脾气,任凭那男子怎么闹也不回应。可是那名来维修摩托车的男子越骂越有劲,脾气显得越来越不好,后来,那名男子突然走到维修工人的旁边用脚踹了一脚正在蹲在地上修理摩托车的工人,工人被踢倒在地上,后站起来与那名男子打了起来。我见状就上前把他们两个人分开,让他们两人不要纠缠在一起打架。我在旁边劝他们不要闹事,摩托车有问题可以修理好的,后来那两名男子就没有打了,但那名来修理摩托车的男子就到一旁打电话去了,具体打电话给何人讲了什么话我就不知道了。由于我的摩托车修好了,那名男子与维修的工人也没有再发生冲突,我就离开了摩托车维修部去上班了。半个小时后,我收到通知,称在新新路中天摩托车维修店发生有群众闹事,要求我们去疏散围观群众。于是我去到摩托车维修店,发现警察已在现场,有十几名回族男子手持木棍围着摩托车维修店。后来通过了解,才知道我在维修摩托车时,与店里发生冲突的那名男子是回族男子,叫了一帮老乡来店里闹事。
经辨认,指认马某乙就是在中天摩托车维修部打骂修车员工的人。
15、证人李某乙的证言:2013年9月6日下午14时许,我在厂里做事时,听到摩托车修理店有吵闹声,我出去看到1名男子对1名摩托车修理工人在吵闹,并且那男子一直在说工人没有把他的摩托车油箱修好,工人当时没有讲什么,只是在那里修理漏油的摩托车。但是那男子得寸进尺,时而用手打工人,时而用脚踢修理摩托车的工人。后来那工人就打了那男子一拳,那男子的鼻子被打出血。该男子被打出血后不久,就去喊来几名戴白帽子的回族男子来摩托车修理厂,这时我才知道来修理摩托车的男子也是回族人,是开兰州拉面店的。那几名回族人在修理店里又吵了一会,结果那几名回族男子就和摩托车维修店的人打起来了。当时我看到一名打架最凶的男子用长铁条打了修理店的工人,打了一会,可能累了,停下来又吵,吵了一下,又主动去打修理店的工人。这样反复几次。在打架的过程,回族人越来越多,一共来了十几人。来打架的男子有的拿修理店的工具打,有的拿砖头打,后来不知道回族人中谁拿来20来条木棍,每人持1条木棍要去打修理店的人,就算警察来了后,回族人还是要殴打修理店的工人。来到现场的警察最初只有几个,控制不住场面,后来还来了突击队员,才能控制场面,便把双方人员带回派出所处理了。
经辨认,指认马某丙2013年9月6日下午在摩托车修理店手持铁条将摩托车维修店一工人右前额打伤。
16、被告人马某乙的供述:我于2013年8月上旬,在新塘镇新新公路中天摩托车维修店内维修过摩托车,结果摩托车的发动机出问题了,还喷机油出来,我就把摩托车推到新新公路中天摩托车维修店去翻修,经过检查,维修店里一个身穿蓝色上衣的店员就说要把发动机缸盖直接换掉,我就说只需要换个密封圈就可以了,后来他就说你们西北人就是混蛋,我就生气了,把他的工具踢开了,还轻轻踢了他身体一脚,结果那个穿蓝色衣服的店员就冲上来打我,店里冲出七八名店员对我进行殴打,蓝色衣服男子用拳头殴打我的脸部和头部,其他人就殴打我的身体还有头部。我被打后就走开报警并打电话给我老乡,说我在新新公路中天摩托车维修店被人殴打,后来我的老乡来了,陪同我回到摩托车维修店找殴打我的店员理论,结果回到摩托车维修店他们的老板说那些人都已经跑了,我和几个老乡就很生气与维修店的人吵了起来,后来他们20多人都拿了铁棍,我担心我们老乡会吃亏,就买了几条木棒防身,后来摩托车店的人对我进行殴打,我和我老乡就用木棒和铁质的工具进行还击,我们双方打了一会儿,由于我们人少就被对方追着打,后来公安机关来到现场把我们双方分开了,之后我就和我一些受伤的老乡到新塘医院治疗。治疗完后就被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到卫山派出所调查。我叫了一个在新塘石新公路开拉面馆的马姓老乡和井某两人到摩托车维修店找人理论,他们两个人也叫了一些我不认识的老乡,大概有十几个人在现场。我的脸部和左边头部被打的最重,现在都很疼,当时鼻子流血,身上没有什么大碍。
经辨认,指认井某2013年9月6日在新塘镇新新公路中天摩托车店现场,是其打电话叫来的;指认马某丙出现在2013年9月6日在新塘镇新新公路中天摩托车店维修店现场和对方发生口角,互相打了几下,不知道是谁叫他来的。
17、被告人马某丙的供述:2013年9月6日下午3时许,“江南”(井某)开摩托车过来我拉面馆,说“沙埔”(马某乙)被人打,叫我跟他一起过去帮忙。我去到太阳城酒店附近的一间摩托车维修店,见到马某乙站在那里等我们过去,头部和鼻子都被打伤了。马某乙说上次在这里修摩托车修了70元,今天又出现问题了,过来是找摩托车店理论的,谁知道就被打,我知道情况之后,就上前跟维修店的人理论,之后双方吵起来,我觉得对方的人态度不好,就用拳头打了他们之中的一个胖子一拳,然后脚踢了一名身穿蓝色衣服的男子一下,对方的人就围过来打我。我就在地上拾起一条水管拉住对方,边拉边走,对方的人一直追着我,我就跑出马路外面。马某庚、“小新塘”、马良虎、还有一个叫不出名字的老乡都过来了,井某手掌被搞破了,后来马某乙买了十几根木棍过来,刚过来的老乡每人拿1根木棍,在和维修店的人对骂,此时民警见到我和马某乙、“江南”都受伤,就送我们三个去医院接受治疗。
经辨认,指认马乙卜拉、马某子、马某己、马某庚均有份参与打架;指认马某乙就是“沙埔”,马大某就是“太阳城”,指认井某就是就是“江南”,均有份参与打架。
18、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2013年9月6日下午16时左右(具体时间不清楚),我在拉面馆里听儿子马成祥说,有开摩的的人讲在摩登百货附近的一间摩托车修理店处有我们的老乡跟修摩托车发生矛盾,我听到后就打电话给在那附近开拉面馆的老乡马某丁,问他那边什么人在吵架,他说是我表姐夫马某乙在那里跟修摩托车的吵架。我就在我的拉面馆附近打了一辆摩托车到摩托车修理店处,看到我们有约八九个老乡站在路边,也有警察在那里,后来我就叫我的老乡去派出所去处理,之后我就自己一个人打摩托车回到我的拉面馆。回到拉面馆后我又自己打摩托车去了卫山派出所。我没看清楚对方人员的情况。现场有马某癸、马某卯、马某壬、马某乙的儿子,其他还有几个我不认识名字,一共有八九个人左右。对方的伤我不清楚,我们这边我听马某乙的儿子说,有马某乙、在“江南”开拉面馆的及在“步步升”开拉面馆的共3个人受伤了。
经辨认,指认马某戊、马某庚、马某子、马某己、马某丁、马某乙、井某、马某壬、马某卯、冶生君、马某丙、马乙卜拉、马某癸、马大某均在现场参与。另对现场视频截图作了指认:先在现场的有马某乙、井某、马生云、马某丙、马大某,后在现场的有马某庚、井某、马某丙、马乙卜拉的弟弟、马乙卜拉、马生云、“和尚”、马某乙、马某己。
19、被告人马某己的供述:2013年9月6日15时许,“尕西木”(马某乙)打电话给我说他在新塘镇太阳城附近一间摩托车维修点和人打架,叫我过去帮忙,我和马某乙说我和另外一个老乡马某庚在一起,马某乙让我叫他一起过去。接完电话我就和马某庚说有一个老乡在新塘和人打架,一起过去帮忙,马国良没有说什么,开着他的摩托车搭着我去新塘太阳城附近的摩托车维修点。当时我和马国良身上并没有带可供打架的工具,去到的时候,有很多人在现场围着看热闹,堵住了大半边马路。我看到马某乙、“江南”(井某)、“下门人”、“大吾代”(马大某)已经在摩托车维修店门口,马某乙的鼻子受伤流鼻血了,井某的手掌受伤了,“下门人”的手臂受伤了。对方的一名男子头部受伤躲在店里面(店门没有关)。我没有看到摩托车店有什么被砸,马某乙说因为之前修摩托车的没有把他的车修好,今天摩托车又不行了,他过来找维修点将摩托车重新维修一次,但修摩托车的不肯,结果双方就争吵起来,后就打了起来。我们就站在那里等其他老乡过来。大概过了几十分钟我们老乡基本到了。大概有十来个。
“尕西木”怎样受伤的我就不知道,井某说他是在劝架的时候手掌心被划破了,“下门人”他也是在劝架的时候手腕被打了一下,有点肿,活动还可以。我们在现场的行为会过激,警察制止的时候,我们认为和警察之间的小小冲突,公安机关根本不会处理我们,所以我们才会拉扯警察。
经辨认,对起哄时使用的砖块、木棍作了指认;另指认马某丁、马某戊、马某卯、马某癸、马某乙、马某子、马某壬、马大某、马乙卜拉、井某、马某乙、马某庚、马某丙、马某甲参与本次打架。
20、被告人马大某的供述:2013年9月6日15时许,马某丁打电话给我,说他一个同乡在新新路口附近和维修摩托车人员发生纠纷,叫我先过去看看情况,还吩咐我不要跟人家打架。我到达现场后,看见我姐夫同乡(马某乙)的面部已经被人打肿了,并且鼻子流血。他告诉因为之前在这间摩托车维修店花费了人民币70元进行摩托车维修,但是在维修完毕后,油箱依然漏油,所以今天特意过来叫维修店再进行维修。在协商进行再次维修的过程中,双方就发生争吵,进而他就被那间维修店的人员殴打了。大约十几分钟后,我的另外两个同乡也驾驶着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到达了现场。他们两人和马某乙一起再次到摩托车维修店内,质问对方为什么打人。然后双方再次产生言语上的冲突,然后他们就和对方互相推搡,接着对方的七八名男子就打刚来的两个同乡。我看到此种情形,就站在旁边大声劝阻他们,叫他们不要打了。大概过了两分钟,对方就把马某乙他们3人打跑了。因为我没有参与打斗,所以我并没有离开现场,我一直站在维修店门口处。过了10来分钟,我看到马某乙他们3人和我另外的同乡一起再次来到摩托车维修店门口。有同乡把一些木棍放在地上,我的同乡之中有几个人上前拿起了木棍。我也上前拿了一根木棍,然后我方的人就这样和对方对峙。大约两三分钟左右,我就看到有几个警察到了现场。我看到有警察拿出手机进行拍照录像,我们都摇手叫他不要拍,但是我没看到我方有人上前去抢那个警察的手机,阻止警察进行拍照录像。到后来陆续有很多警察到达现场,把我们两名受伤的老乡送去医院,其他在场人员包括我在内带回派出所。叫老乡去帮忙就是为了去打架或者谈赔钱,去的老乡多,给对方很大压力就能打赢或者要到更多的钱。之前我们的人被打伤了,后来我们人多,觉得不打回来就吃亏了,并且警察和政府不敢管我们,我们不怕。
经辨认,指认马某丁是其姐夫,于2013年9月6日15时许打电话叫其到增城新塘镇新新路口一间摩托车修理店去;指认马某乙、马某丙就是在新塘镇新新路口一间摩托车修理店修摩托并与店员打架的人;指认马某庚、井某、马某己、马某子、马某卯有份参与;指认马某甲、马某戊、马乙卜拉、马某壬就是2013年9月6日一起被带回派出所的人。
21、被告人马某丁的供述:2013年9月6日14时许,我与我哥马某壬、表哥马某戊,在新塘镇107国道大众4S店里看车,接到马某乙的电话,他说他几天前在新塘星之岛附近一摩托车修理档修理摩托车,没修好,他那天又来修理档叫修理人员重修,与修理档的人员发生争吵,叫我过去帮忙。我开我的黑色卡罗拉小轿车载着马某壬、马某戊过去那间摩托车修理档。我到达现场后没几分钟就被带去派出所了。
经辨认,指认马某乙就是打电话叫其去摩托车修理档的人;指认马某子、马某戊、马某卯、冶生君都在现场。
22、被告人马某庚的供述:2013年9月6日12时多,我开摩托车载着我老乡马良虎(马某己)从东莞市中堂来到增城市新塘镇太阳城附近的一处房子“做礼拜”。到了14时许,马良虎(马某己)接了一个电话说有老乡在新塘打架,并叫我们过去。当时在摩托车维修店里有三四名老乡,其中有3名老乡被打伤了,站在那里吵架,派出所的民警也在现场。我和马良虎与老乡站在一起。到了15时多,有十几名老乡在现场。有些老乡就在地上捡起一些石头拿在手上防备,期间有老乡拿了一些木棍过来,并叫我们每人拿一根,当时我拿了一根木棍在手,同时也拿了石头。我就打电话给我老乡马某癸叫他从中堂镇过来新塘的打架现场,过了半个小时,马某癸来到,后派出所警察叫我们回去派出所处理。
经辨认,指认马某己、马大某、马乙卜拉、马某甲、马某乙、马某卯、冶生君、马某壬、马某丁、马某癸、马某戊、马某丙、井某均参与了本宗犯罪。
23、被告人马某戊的供述:2013年9月6日16时许,我和马某壬、马某丁在新好景往广州方向的一家大众汽车店看车时,有一个老乡打电话给马某丁说有人在新塘镇太阳城往永和方向的一个十字路口一家修摩托车档口那里打回族老乡,于是我们三人就到打架的地方。我们到现场时,架已经打完了,警察来到现场。
经辨认,指认马某癸、马某丁、马某己、冶生君、马某卯、马某子、马乙卜拉、马某甲、马某乙、马某庚、马某壬、马大某均有份参与本宗犯罪。
24、被告人井某的供述:2013年9月6日14时左右,我的一个老乡“沙埔”(马某乙)打电话给我说他因为修摩托车的事情和摩托车修理店发生冲突并打架了,叫我过去帮忙处理这件事,我叫了“步步升”(马某丙)一起去,马某丙到现场后捡了一根铁管打对方,过了一段时间我的有些老乡就搬来一些砖块往地上砸,砸完之后我们双方的人又在那里对峙,期间双方的人员也有冲突,这时我也是去劝他们不要打架,把事情解决了就行了,后来打电话给我那个人不知从什么地方抱了一把木棍过来放在地上(具体有多少根我不知道),我们其中一些人就去拿木棍,而我也去拿了一根木棍。当时已有公安局的人员到了现场叫我们不要打架,而我们双方也没有动手打,后来公安局的人员叫我们将木棍放到地上,我们照他们讲的将木棍放到地上,之后我和另外两个受了伤的老乡就去了新塘医院治疗,治疗完后我们3人就被拘传到公安机关。
经辨认,指认马某乙(“沙埔”)打电话叫其到新塘一摩托车修理店参与聚众斗殴,他当时有拿工具参与打架;指认马某丙(“步步升”)有拿工具打架;指认马某庚、马某癸、马乙卜拉、马某己、马大某、马某卯均在摩托车修理店现场。
25、被告人马某癸的供述:2013年9月6日15时30分马某庚的一个老乡打电话给我说在新塘太阳城酒店附近有青海老乡打架,叫我过去看看情况。16时许,我开摩托车到达太阳城酒店,看见对面马路口聚集了很多人,于是我过去看看情况。我到现场后,发现有很多青海老乡在场,我到现场后捡起一块石头,警察过来劝我,我就又扔在地上。约十分钟后我被带回公安机关。我没看到有老乡携带工具。我去现场的目的是去帮忙的,因为是青海老乡,他们打架,我过去看看有什么帮忙的,我们老乡是这样的,如果老乡有事求助,我不去,下次我有困难,他们也不会帮我的。
经辨认,指认马乙卜拉、马良虎(真名是马某己)、马某卯、冶生君、马某丙、马某子、马大某、马某戊、马某壬、马某丁、马某甲、井某、马某乙、马某庚均有份参与本宗犯罪。
26、被告人马某卯的供述:2013年9月6日15时许,冶生君接到一个电话,说在沙埔开拉面馆的“老头”(马某乙)在太阳城被人打了,让我们过去帮忙。我看见我们回族老乡在新新公路一个路口附近的摩托车修理店门口,对方有10多名男子在场,他们有的拿着铁棍,有的拿扳手,还有一些拿着铁锤,我们这边只有五六个人,还有警察在那里劝阻。我就到路边拿起两块砖头并且走过去质问对方为什么打人,同时我把砖头砸在地上恐吓对方。过了十多分钟,我们这方陆续来了不少老乡,现场有十多人,马某乙说今天我们吃亏了,这样不行,他要去买棍子,并且对我们说如果对方打他的话,我们就要帮忙,有什么事他来负责。十来分钟后,他买来一堆木棍放在地上,招呼我们拿起木棍,于是我们每人从地上拿起一根木棍与对方对峙,我们挥舞着棍子吓唬对方,但是没有用木棍打对方。又过了20多分钟,来了很多警察把我们分开,并把我们的棍子收走了,接着带我们去派出所,受伤的几个人则送去医院。
我们老乡之间有共识,一个老乡受欺负,其他老乡都要帮忙,如果这次我不去帮老乡,下次我有什么事,老乡就不会来帮我了。我们就是过去助阵,向对方施压,我拿工具一是为了防止对方打我,二是用来示威。
经辨认,指认马某子、马某壬、马某丁、马某戊、马某甲、马某己、马某乙、马某庚、井某、马某癸、马某丙、冶生君均有份参与本宗犯罪。
27、被告人马某壬的供述:2013年9月6日下午15时许,我和马某丁、马某戊3人在新塘镇107国道旁的上海大众汽车专卖店看车,有个老乡打电话给马某丁说有个亲戚在太阳城酒店对面马路前边的那个十字路口旁的一家摩托车维修店那和别人打架了,让我们过去。我们到了现场之后,看见有八九个老乡在那摩托车维修店门口喝饮料,现场也有很多警察在维持秩序,没有看见现场有人在打架。我对马某戊说,那边那个长得高高瘦瘦,戴着眼镜的是派出所所长,过去跟所长说一下,这么小的事情能不能去派出所协调解决。听完之后马某戊就走过去找那个所长,和所长聊了一下。之后就有派出所的民警带我们老乡上警车回派出所。警车开走后我就坐一个老乡的摩托车去了派出所。
经辨认,指认马某丁、马某戊、马某子、马大某、马乙卜拉、马某甲、马某癸、马某庚、冶生君、马某卯均有份参与本宗犯罪。
28、同案人马某子的供述:2013年9月6日下午15时40分许,我接到我爸的电话,说他在新塘摩登百货附近一摩托车修理店修摩托车的时候被修摩托车那边的人打伤了,叫我赶快去。当我去到那里的时候,我看见我的很多老乡都围在那里了,现场还有很多警察和围观的人。我爸的鼻子被打伤流血了,我爸就跟我说他上个星期来这里修摩托车,摩托车修好后用了一个星期又出问题了,于是他又过来这摩托车修理店要他们重新修好摩托车,在这过程中跟摩托车修理店的人发生了矛盾,他和店里面的人打了起来,由于我爸只有一个人,所以我爸被打伤了。我爸被打伤之后就打电话叫了七八个老乡过来跟摩托车修理店的人理论。后来不知道为什么起了争执也打了起来,之后有两个老乡也被打伤了。
经辨认,指认马某甲、马某卯、马某壬、马某丁、马某戊、马某己、马某丁、井某、马某癸、冶生君、马某丙、马某乙、马大某、马乙卜拉均有份参与本宗犯罪。
29、同案人冶生君的供述:2013年9月6日12时许,我接到我小舅子马国福打过来的电话,说有老乡打电话给他说在增城市新塘镇太阳城对面过一点的地方有一帮老乡正开摩托车过去打架,让我和大舅子马某卯一起过去帮忙。大约20分钟后,我们来到太阳城对面的一摩托车修理店门口,当时我看到已经有五六个老乡手里拿着木棍聚集在那里大吵大闹的,那时修理店门口也有很多警察在维持秩序,并劝阻他们不要采取过激行为,有几个老乡围着警察在理论,我和马某卯看到地上还有几根木棒,我们就各自拿起一根木棒和老乡聚集在一起帮忙助威,后来陆续的又来了几个老乡,我们都聚集那一起吵吵闹闹的,警察在不停的叫我们把手上的木棒都放下来,并说会帮忙协调处理,大约10分钟左右我们就陆续把手上的木棒放在地上了,过了一会警察就把我们带回派出所处理了。参与闹事的大约有10多人,其中有我、马某卯、马某壬、马年忠、马国良、马某甲等人,还有五六个我叫不出名字的男子。我们去仅仅是因为老乡情谊,现在他们有事找我们帮忙撑场助威,如果以后我们有什么事也可以找他们来帮忙助威。
经辨认,指认马乙卜拉、马良虎(真名是马某己)、马某卯、马某丙、马某子、马大某、马某戊、马某壬、马某丁、马某甲、井某、马某乙、马某庚、马某癸均出现在现场。
30、同案人马乙卜拉的供述:2013年9月6日下午两、三点钟,我接到“大润发”老板的电话,说有事找我,叫我马上过到太阳城酒店对面的路口。我也没问具体的事情了,于是我就打了一辆摩的前去到那里。当我去到的时候,约有六七个老乡已经在场了,我就在旁听见老乡们都在议论说刚才修摩托车档口的人人多欺负人少,于是有人提议拿砖头过来吓唬吓唬那间修摩托车档的人下次不要再以人多欺负人少,想告诉他们知道我们也不是好欺负的。于是有人从旁边搬了些砖头放在修摩托车档口前面,在这时,派出所的民警也到场了,当时有警察在场我们不敢真正扔砖头砸对方,我们的老乡就拿起那些砖头扔在地上做下样子,警告修摩托车档口打人的那些人。我们怕对方的人会拿工具来打我们,所以我们也得拿工具来防备。不一会,就有人运了一批木棍过来,我们老乡每人拿一根木棍在手。当时已经有好多警察在现场,叫我们不要再打架闹事。我们就手持木棍站在那里,我们也不敢打斗。警察来后,我们就同警察理论对方打人的事情,警察叫我们把木棍放好,不要再闹事了。于是我们在警察的劝说下就把木棍收好。然后派出所的警察就说让我们回派出所处理这件事情。但是我们不肯,我们老乡中就有人继续打电话叫人过来帮忙处理这件事。有过了一会,也来了好多警察,然后把我们都带回派出所处理。我过去是希望壮大老乡们的势力,以人多优势控制对方,以方便对方赔钱给我们老乡。我们老乡有大声起哄,我也跟着起哄了,具体的语言我记不清楚了。

原判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采取威胁等手段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己、马某丁、马某庚、马大某、马某戊、井某、马某卯、马某壬、马某癸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并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某甲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己、马某丁、马某庚、马大某、马某戊、井某、马某卯、马某壬、马某癸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但指控罪名有误,予以纠正。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程度大小、认罪态度等,在量刑时予以区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二、被告人马某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三、被告人马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四、被告人马某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五、被告人马某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六、被告人马某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七、被告人马大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八、被告人井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九、被告人马某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十、被告人马某癸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十一、被告人马某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十二、被告人马某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十三、缴获的作案工具木棍16根、砖头32块,予以没收、销毁。

上诉人马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辩护意见:对妨害公务罪的认定存在异议,上诉人主观上没有妨害公务的故意,也没有实施暴力威胁公务人员的行为,其握住警官的双手是回族特有的礼仪;对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存在异议,在佳大公寓、手机店纠纷案件中,上诉人都不是带头者,而是在主持调解,在摩托车修理店发生的纠纷中,其也没有参与打斗,主要是劝解回族成员不要吵闹,是为了化解矛盾;上诉人马某甲在各个纠纷中都不是策划者或实施者,在民族纠纷中上诉人马某甲出现在现场只是在履行上诉人特殊的民族身份,因此上诉人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和寻衅滋事罪。
上诉人马某乙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辩护意见:上诉人马某乙在妨害公务案件中没有参与打人和推开警察,所起作用微乎其微;摩托车修理店的打斗属于事出有因,对方有明显过错,是互殴事件,上诉人主观上并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而且事后上诉人打电话报警,应当认定其是自首;上诉人马某乙是初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求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上诉人马某丙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辩护意见:一审认定部分事实有误,上诉人马某丙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因如下:在增城市新塘镇佳大公寓案件中,其只是助威,无论在现场和派出所里都没有打人;在亿泽手机店纠纷案中,上诉人马某丙并不是积极参加者;摩托车修理店案件属于事出有因,上诉人是出于气愤才动手,后来被追打,其后来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因为摩托车修理店被害人存在过错,且其是初犯,自动投案属于自首,请求二审法院适用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上诉人马某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辩护意见:上诉人在佳大公寓案中只是去了现场和派出所,没有参与殴打被害人,后来围堵佳大公寓门口他也没有参加;在摩托车修理店案件中,上诉人停好车后步行到案发现场时警察已经在现场,架已经打完了,其后来是跟着去派出所协商处理事情的,请求法院调取监控视频证明其不在场。
上诉人马大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辩护意见:一审认定事实有误,上诉人未参与佳大公寓案,其在2012年12月10日之前一直在海珠区一个兰州拉面馆工作,从未去过增城市新塘镇;上诉人马大某在增城市公安局白石派出所的监控中并未出现,证人证言和事实不符,请二审法院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
上诉人马某戊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辩护意见: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未在佳大公寓办公室及增城市公安局白石派出所对被害人李某丙进行殴打闹事,证实其到过现场并参与打人的证据相互之间存在矛盾;其未涉及手机店打架事件,有证人指认其参与是因为其是回族,体貌特征突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摩托车修理店事件中,上诉人和马某壬、马某丁到现场时警察已经来了,场面已经得到控制,后面不存在闹事场面。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马某戊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上诉人井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辩护意见: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井某没有参加2013年11月8日在增城市新塘镇佳大公寓发生的纠纷,其当时在青海,有不在场的证据;井某和井某福是兄弟二人,长的非常像,可能别人认错了,希望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上诉人井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是初犯,建议对上诉人井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马某甲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上诉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己、马某丁、马大某、马某戊以及原审被告人马某庚、井某、马某卯、马某壬、马某癸结伙随意殴打他人并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事实清楚,所采纳的证据,均经原审法庭公开质证,法庭查证属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析如下:

(一)关于上诉人马某甲及其辩护人对2010年6月14日妨害公务罪的上诉、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马某甲和同伙共同以言语威胁等方式阻拦警察正常执行公务,有部分同案人持械,一名同案人持械致被害人吴灼坚受轻微伤,被害人吴灼坚和证人叶某均指认上诉人马某甲握住被害人吴灼坚的手,且有推搡拉扯行为,显非礼节,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二)在佳大公寓纠纷案件中,关于上诉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大某、马某戊、井某提出的上诉意见,经查:
1.上诉人马某甲在本案件中起到积极、带头作用,被害人刘某、证人马某子、卜某、黄某、李某甲、胡某等均指认上诉人马某甲带头闹事殴打他人,亦有同案人马某己、马某丁、马某庚、马某癸的指认,并有现场视频予以佐证,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诉人马某甲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
2.上诉人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与同案人共同起哄闹事、在佳大公寓现场和派出所参与助威,被害人李某丙被起哄闹事者殴打,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同案人的供述予以证实,且证据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诉人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
3.证人马某子指认上诉人马大某参与在派出所起哄以及到佳大公寓闹事,证人黄某指认上诉人马大某在派出所参与闹事并殴打他人,同时还拿铁罐砸人,且同案人马某甲、马某癸均供述上诉人马大某参与闹事助威,上述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4.证人卜某、黄某、胡某指认上诉人马某戊有参与在2012年11月初一天在白石派出所内殴打佳大公寓主管,而且有同案人马某甲、马某癸的供述予以印证,足以认定上诉人马某戊参与本案。
5.上诉人井某提供的青海省平安县洪水泉乡洪水泉村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材料缺乏真实性,不能作为认定上诉人没有参与本案的证据;上诉人提交了其2012年11月18日至2012年11月26日住院治疗的材料,但本案发生在2012年11月8日,故该材料缺乏证明力;证人马某子、卜某、黄某、谭某均指认上诉人井某是2012年11月8日在佳大公寓案件中闹事的人之一,而且同案人马某甲、马某己、马某癸对上诉人井某参与闹事亦均供认在案,其中上诉人马某甲、被告人马某己供述当时到派出所的人包括井某、井某福等,上诉人马某甲、同案人马某己、证人马某子作为与上诉人井某相熟的老乡,不可能将二人搞错,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诉人井某参与了本案。
(三)在亿泽手机店纠纷案件中,关于上诉人马某甲、马某丙、马某戊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辩护意见,经查,多名证人证言证实上诉人马某甲、马某丙就是2012年11月9日在亿泽手机店打架闹事的人,其中上诉人马某甲挑起事端,上诉人马某丙积极参与,并且有同案人马某丁的供述予以确认,足以认定;原公诉机关并未指控上诉人马某戊参与本次犯罪,一审法院也没有对此定罪量刑;综上所述,三名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四)在摩托车修理店纠纷案件中,关于上诉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张某、梁某甲、李某丁、梁某丙的陈述和证人卢某丙、黎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均证实,上诉人马某乙在本案中挑起事端,殴打摩托车修理店店员李某丁,上诉人马某乙被回击后即纠集同案人马某甲、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等人到达现场闹事。其中被害人张某、梁某甲、梁某丙和证人李某乙均指认上诉人马某丙持械将被害人张某打伤,并有同案人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诉人马某丙积极实施犯罪行为,依法不属于正当防卫,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马某甲伙同同案人在现场助威,而非进行调解,客观上对事态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同案人供认马某丁、马某戊均参与本案;原判已综合考虑了本案的前因后果,并根据上诉人马某乙、马某丙等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犯罪后的表现分别处以适当刑罚,二审再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上诉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丁、马大某、马某戊、井某、马某丙及原审被告人马某己、马某庚、马某卯、马某壬、马某癸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聚众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马某甲犯数罪,依法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敏洽
审 判 员  相迎春
代理审判员  黄 威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丹超
回族没有勇气清理内部,就不要委屈
行啊。。。。
青海人——不都姓马,
太轻了,别的不说,光打警察,就可以判到三年。
双口们没有组织人拉横幅、堵法院的大门?
井某是文盲,把马写成井了吧。
缴获的作案工具木棍16根、砖头32块,予以没收、销毁
——哪些磨尖的钢管、匕首……都没被收缴?
手机店赔偿16000事件,警察摆明了要店方吃亏认倒霉,助纣为虐啊。看来普通人不到重伤以上的程度,别指望警察会立案查两口。
谁再说两少一宽没了去治疗眼睛
就是歧视你们这些人
就是一群默罕默德。
"马瓦里"们嚣张啊。
很有宗教特色的案例啊
妨碍公务罪致轻微伤,量刑6-10个月,这条判了8个月,属于正常

寻衅滋事罪,量刑5年以下,这条判了2年4个月,稍轻
2010年6月14日1时许,任某乙在增城市新塘镇石新路加油站对面兰州拉面馆被马某生、“干和尚”、马某太等人殴打后报警,增城市公安局卫山派出所副所长吴某丙带领民警处警,欲将涉案人员带回派出所调查时,被告人马某甲伙同其他多名持刀、棍等工具的男子阻碍吴某丙等人将涉案人员带回派出所调查,并殴打吴某丙致其轻微伤。
所以说 不完全怪他们
我们的法律不是惩恶扬善的 而是助纣为虐的
四等汉对抗二组织必败,大组织拉偏架小民苦,民心向背!!!
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某教面前如同笑话。
所以说所谓的民族矛盾,所有的汉族普通民众被欺负,都是TG的缩头政策,和维护自己统治稳定政策造成的,TG只关心自己的统治,丝毫不在乎普通民众的尊严,驴叫能闹能打,TG就怕,就给特权给优惠,在警察面前舞刀弄棒的,还跟他“”劝说“”,什么时候能想美国警察那样,建立绝对的权威,在警察面前展示武力,就应该直接逮捕或者击毙,警察自己人身都受威胁,怎么保护人民
“并且我们回族男子也有一种习惯就是在一件事上如果人多到场,对方赔偿多钱给我们,一般都会拿一部分来分给大家的。在经过几次的闹事,对方都会在公安机关或政府的协调下赔钱给我们,且赔的钱又比较多,这样大家到场助威的也可以分成几百元一次,大家知道了这种情况,也就在有事就可以集中到许多人了。我们老乡在派出所闹事,都是为了给政府和对方施加压力,让对方能顺利对我们作出高额赔偿,答应我们的要求。我们主要是为了给那名经理压力,而冲突过程中和民警发生推打。当时老乡们都在兴头上,情绪高涨,故而才会推打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我们当时也想派出所的人不会将我们怎样处理”

这个回族阿訇是在黑回族吗?
在经过几次的闹事,对方都会在公安机关或政府的协调下赔钱给我们,且赔的钱又比较多,这样大家到场助威的也可以分成几百元一次,大家知道了这种情况,也就在有事就可以集中到许多人了。我们老乡在派出所闹事,都是为了给政府和对方施加压力,让对方能顺利对我们作出高额赔偿,答应我们的要求。我们主要是为了给那名经理压力,而冲突过程中和民警发生推打。当时老乡们都在兴头上,情绪高涨,故而才会推打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我们当时也想派出所的人不会将我们怎样处理”



好诚实的回族同胞!不单是派出所不敢怎么样,法院也不敢怎么样。
遇到某地的可疑姓氏,房子空着也不要租给他们
蒋欣@我 发表于 2016-4-28 19:38
所以说所谓的民族矛盾,所有的汉族普通民众被欺负,都是TG的缩头政策,和维护自己统治稳定政策造成的,TG只 ...
是的,其实对付神棍集团的方法其实也很简单:就是零容忍。

一人犯罪判一人,一伙犯罪判一伙,超过一定人数直接按叛乱处理。

让它们晓得国家机器的性质没有变,自然就老实了。
蒋欣@我 发表于 2016-4-28 19:38
所以说所谓的民族矛盾,所有的汉族普通民众被欺负,都是TG的缩头政策,和维护自己统治稳定政策造成的,TG只 ...
左派右派四等汉全部矛头对准一个目标,会出什么状况
要是现在碰见某族同胞闹事,直接报警说有暴恐分子会不会比较给力点?
这事情搞不好还了结不下
如果土鳖这种小事也办不下的话,病入膏盲,成了跟前苏联一样外表强大无比的纸老虎,恐怕草根要另起灶炉了。
jnjn9988 发表于 2016-4-28 19:47
遇到某地的可疑姓氏,房子空着也不要租给他们
租房子要看身份证,你懂的。
但是还有种情况,就是汉人代理,那怎么办呢?
租房子要看身份证,你懂的。
但是还有种情况,就是汉人代理,那怎么办呢?
合同写上不能转租,不能是其他人使用,违反按违约记
wdsy81 发表于 2016-4-28 20:41
合同写上不能转租,不能是其他人使用,违反按违约记
人家先答应下来,然后转租或直接给其他人用,等你发现了,已经迟了,再去找警察,警察肯定让你们协商调解,然后就拖下去了,然后就是楼顶说的各种案例了。


近两年小白帽比小花帽要嚣张,呵呵呵……

近两年小白帽比小花帽要嚣张,呵呵呵……
就算进了号子里也是各种优待,什么民族灶,民族节日。再贴心一点可能还有民族澡堂子。
查看了一下证词,我发现,只有极少数的证词有指出,马某甲,其他的证词都没有指出马某甲
三十年代的青海马家军,马某……马某……马某……

七十年代的云南沙店,马某……马某……马某……

九十年代的云南平远街,马某……马某……马某……
给派出所的权力太多了,调解,就是和稀泥
“马家军”厉害啊,难怪当年敢杀我几万西路红军。过了1000多年了,大概在他们眼里,我们汉人还是“二脚羊”。当今世上已经没有其他国家和民族敢这样蔑视欺辱我们了,只有他们还敢,真是了不起!
我们汉人也真是够贱的,竟能纵容了他们这么多年,该拨乱反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