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撞飞幼童扔隔离带 逃逸后淡定去游乐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16 15:4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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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类败类  诸位有何看法?http://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3956691145206792

对于此类败类  诸位有何看法?
3月18日晚10点40左右,在山东省道102线曹家馆村十字路口处,一济南女大学生驾驶一辆凯迪拉克商务车将一名过街幼童撞飞,幼童身受重伤。据现场路口监控视频显示,事发之后车上下来三男一女,车上男子趁孩子奶奶转身回家呼救,顺手把孩子丢在道路北侧的绿化带里,随后四人驾车逃离现场。24日上午,肇事车辆以及嫌疑人已向济南交警历城大队济钢中队归案。目前,孩子仍在医院抢救中,仍未脱离生命危险。
肇事女司机安某,20岁,协和学院学生,济宁人。肇事车上5人,副驾驶是车主张某,后排坐着张某某和常某,以及常某1名8岁孩子。几个人是朋友关系。抱孩子的是车主张某,支走奶奶的是另一个张某某。
扔掉孩子到绿化带后,张某2个人徒步离开。常某开车,安某坐在后排逃离现场。几分钟后,该车到协和学院门口停靠3分钟,之后调头离开,开往租住的宾馆。
重判。牲口。
据了解,当晚几个人在事发地附近吃饭,饭后开车返回宾馆,途中发生事故。事发第二天,几个人并未当即离开济南,而是带着孩子去齐河欧乐堡玩了一天。几个人的行为涉及多种违法行为,目前警方正在调查研讨适用的法条。
这良心的马赛克
鉴定构成重伤的话。
个人的理解涉及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伤害罪是因为对伤者伤情结果有放任故意,且积极实施加害行为。

是否同罪要看是否合谋、是否对犯罪实施起到作用。
交通肇事罪好定,伤害罪烫手——要把行为人的预见和意图给挖出来才有机会。这CASE该先分案。
傻缺啊!现在全国各地都在如火如荼地展开大数据工程,天网什么的,比以前完善很多了。
人渣越来越多了
这种祸害就一个字杀
这种也是属于“妈的智障”类型的,书读这么多,该学的没学会
为马赛克点赞!!

这种人活着是浪费粮食!不敢想象她教育孩子。。。。
我要是检察官就按故意杀人未遂,案发逃逸起诉。
庚霧江 发表于 2016-3-25 07:54
这种也是属于“妈的智障”类型的,书读这么多,该学的没学会
那些大学生驴友经常走失,读书很多,有用的没多少。
人要不是人的话,真TMD比禽兽还不如
智商问题,能跑的掉么?
脑子短路,重判才行
女子是肇事逃逸,男子是故意伤害?

话说我们国家有没有法律惩处教唆肇事逃逸的?
交通事故后涉事各方都有救治伤员的义务,这事上犯罪嫌疑人不仅仅是不作为,还将受害人扔进绿化带阻止他人施救,这是明显的故意杀人罪,和以前那个撞了人下车捅刀子的没有本质区别
应该重判几个全过去了
乱世用重典,我觉得现在就是乱世
谁说这些人读书多的?不见得吧
严格来讲,够得上间接故意杀人了吧。

chenhj85225 发表于 2016-3-25 09:39
女子是肇事逃逸,男子是故意伤害?


男的是车主,交通肇事也有他的份。
现场相互间出主意就是共谋、就是同罪共犯。谁听谁的只是个主从问题。
张某某把家属骗走如果是出于另两人授意,也是同案而且起了行为作用。

我说分案的意思是指分案审查,因为可能涉及的两种罪名审查重点不同。但在诉讼过程中,还是一个事实,并在一起。
chenhj85225 发表于 2016-3-25 09:39
女子是肇事逃逸,男子是故意伤害?


男的是车主,交通肇事也有他的份。
现场相互间出主意就是共谋、就是同罪共犯。谁听谁的只是个主从问题。
张某某把家属骗走如果是出于另两人授意,也是同案而且起了行为作用。

我说分案的意思是指分案审查,因为可能涉及的两种罪名审查重点不同。但在诉讼过程中,还是一个事实,并在一起。
故意杀人未遂,没人性。
故意杀人的共犯吧
刑期少于10年,实际服刑少于5年的话。。。。建议血亲复仇
学霸星星,检察老猫

这是属于重罪吸收轻罪的吸收犯,还是数罪并罚的牵连犯??

caesar1223 发表于 2016-3-25 11:09
故意杀人的共犯吧


把伤害整利索就不错了,除非小孩不幸。
你们办交通案把人弄崩溃的时间多不?我感觉你们的打法偏软。
caesar1223 发表于 2016-3-25 11:09
故意杀人的共犯吧


把伤害整利索就不错了,除非小孩不幸。
你们办交通案把人弄崩溃的时间多不?我感觉你们的打法偏软。
caesar1223 发表于 2016-3-25 11:12
学霸星星,检察老猫

这是属于重罪吸收轻罪的吸收犯,还是数罪并罚的牵连犯??
我认为是牵连犯。

如果吸收犯的话,直接引用同篇司法解释的后面一条解释。但原解释在行为上规定“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这个情节,又要尼玛说认识
个人认为吸收犯太便宜他,重点是,公安认定牵连犯对自己比较有利。
全部宰了
有你中国强 发表于 2016-3-25 08:11
我要是检察官就按故意杀人未遂,案发逃逸起诉。
首先,你得有2个以上的当事人口供证明这其中有任何一人说过类似性质下面的一段话
干脆弄死算了,免得后面瘫了的话赔钱无底洞,撞伤不如撞死
其次,你得有人承认说过上面的那句话并且保持从交通,刑侦,批捕最后到庭审都不翻供
最后,你得有证据证明由于这几个人中任何一人的某个行为导致孩子除交通事故外受到2次伤害并且危机生命,当然,抱起来扔花坛这个行为可以扯一下
所以,基于现实实际中各种翻供律师的职业道德,故意杀人然并卵
但是
故意伤害到是有得以扯的
比如,孩子的家人目睹事故发生并且第一时间拦截车辆要求报警的行为,阻断了当时所谓的各种不知道,各种害怕,慌张等托词
比如,当事人全都下车查看并且与受害人及其家属有过查看接触交流的行为,也阻断了当时所谓的各种不清楚,以为没事等托词
比如,当时人见到受害人家属去呼救结果抱起孩子扔路边这个行为,如果再加上口供里面有逃避的记录,有教唆逃跑的记录,特别是伤情鉴定在扔的过程中有加重伤害哪怕是个擦伤
再加上时候居然跑去游乐场玩的行为
综合以上,故意伤害是到顶,底线当然是交通肇事逃逸加重处罚
就是看注不注重情节
还有,这女的过没过70码,有没有驾照,如果这里面有问题,找个专业点的律师帮洗地吧
开凯迪拉克,我觉得事后又是积极赔偿换刑法。
这个所谓积极赔偿换刑法的标准真不是什么好东西!

这个年头什么捷豹学校的学生都能称为女大学生了?恕我直言在济南只有我山,山师,山财,济南大学,山建的才能称为大学生,摆的上台面的也就我山
来吧,姑娘,女监欢迎你,你这不用参加公务员考试就能进来了
交通肇事以及逃逸这个没说的
对伤者的行为如何判定还真不好说
期待最佳的结果是孩子没事,这两个人渣入狱。
傻啊!拿钱什么搞不定 跑个啥劲
我认为是牵连犯。

如果吸收犯的话,直接引用同篇司法解释的后面一条解释。但原解释在行为上规定“将被 ...
防止漏罪,反正最后还有检察院把着~~~~

caesar1223 发表于 2016-3-25 12:27
防止漏罪,反正最后还有检察院把着~~~~


对,跟前晚我说的那事儿情况类似。因为被害人之前的陈述,小鲜肉立的是抢夺案。但人归案后,小鲜肉问我该以什么罪名刑拘。
找不到其他证据证明抢夺,最后从有利被告人角度当然是盗窃;但是,他怎么辩解也是在盗抢骗三罪名里跳,就以抢夺罪刑拘,提捕后检方知道做决定改罪名、他不改罪名就会给侦查意见。为有效指控犯罪。。。。。。
caesar1223 发表于 2016-3-25 12:27
防止漏罪,反正最后还有检察院把着~~~~


对,跟前晚我说的那事儿情况类似。因为被害人之前的陈述,小鲜肉立的是抢夺案。但人归案后,小鲜肉问我该以什么罪名刑拘。
找不到其他证据证明抢夺,最后从有利被告人角度当然是盗窃;但是,他怎么辩解也是在盗抢骗三罪名里跳,就以抢夺罪刑拘,提捕后检方知道做决定改罪名、他不改罪名就会给侦查意见。为有效指控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