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发文:农村土地经营权、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正式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4 03:03:19


今日,中国央行发布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办法,从贷款对象、贷款管理、风险补偿、配套支持措施、试点监测评估等多方面,对金融机构、试点地区和相关部门推进落实“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明确了政策要求。

“两权”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
办法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抵押率、额度、期限、利率,简化贷款手续,加强贷款风险控制。要求借款人获得的“两权”抵押贷款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

办法要求,坚持不改变公有制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层层下达规模指标,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且不能超过农民承包土地的剩余年限。明确借款人要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获得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金融机构处置抵押物时要采取多种方式,并保证农民基本居住权。

其中,《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情形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权的,贷款人应当结合试点地区实际情况,配合试点地区政府在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的前提 下,通过贷款重组、按序清偿、房产变卖或拍卖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抵押物处置收益应由贷款人优先受偿。变卖或拍卖抵押的农民住房,受让人范围原则上应限 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情形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权的,贷款人可依法采取贷款重组、按序清偿、协议转让、交易平台挂牌再流转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抵押物处置收益应由贷款人优先受偿。


以下为“两权”试点通知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现将《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附件1)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有效支持,保护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人(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地区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明确授权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县(市、区)。
第四条借款人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权属争议,依法拥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
(三)除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外,借款人应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权随农民住房一并抵押及处置。
以共有农民住房抵押的,还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五条借款人获得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应当优先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
第六条贷款人应当统筹考虑借款人信用状况、借款需求与偿还能力、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抵押率和实际贷款额度。鼓励贷款人对诚实守信、有财政贴息、农业保险或农民住房保险等增信手段支持的借款人,适当提高贷款抵押率。
第七条贷款人应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结合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自主确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利率。
第八条贷款人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年龄、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还款能力和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及宅基地状况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期限。
第九条借贷双方可采取委托第三方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贷款人自评估或者双方协商等方式,公平、公正、客观地确定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价值。
第十条鼓励贷款人因地制宜,针对借款人需求积极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全面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之外不得另外或变相增加其它借款费用。

第十一条借贷双方要按试点地区规定,在试点地区政府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十二条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情形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权的,贷款人应当结合试点地区实际情况,配合试点地区政府在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的前提下,通过贷款重组、按序清偿、房产变卖或拍卖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抵押物处置收益应由贷款人优先受偿。变卖或拍卖抵押的农民住房,受让人范围原则上应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
第十三条试点地区政府要加快推进行政辖区内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调查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积极组织做好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定、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机制等配套工作。

第十四条鼓励试点地区政府设立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分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贷款损失和保障抵押物处置期间农民基本居住权益,或根据地方财力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给予适当贴息,增强贷款人放贷激励。
第十五条鼓励试点地区通过政府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主体融资增信。
第十六条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对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取得良好效果的贷款人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
第十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统筹研究,合理确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资本计提、贷款分类等方面的计算规则和激励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

第十八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快完善农业保险和农民住房保险政策,通过探索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等多种方式,为借款人提供增信支持。
第十九条各试点地区试点工作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靠实职责分工,扎实做好辖内试点组织实施、跟踪指导和总结评估。试点期间各省年末形成年度试点总结报告,要于每年1月底前(遇节假日顺延)以省级人民政府名义送试点指导小组。
第二十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加强试点监测、业务指导和评估总结。试点县(市、区)应提交季度总结报告和政策建议,由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会同银监局汇总于季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试点指导小组办公室,印送指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二十一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抄报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对于以农民住房财产权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试点指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现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附件1)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2.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
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
2016年3月15日


附件1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有效支持,保护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地区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明确授权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县(市、区)。
第四条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坚持不改变土地公有制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损害农民利益、不层层下达规模指标。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户及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称借款人),均可按程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

第六条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以其获得的土地经营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
(三)依法拥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四)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第七条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
(三)已经与承包方或者经承包方书面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经营权流转合同,或依流转合同取得了土地经营权权属确认证明,并已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了土地租金;

(四)承包方同意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用于抵押及合法再流转;
(五)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第八条借款人获得的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
第九条贷款人应当统筹考虑借款人信用状况、借款需求与偿还能力、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及流转方式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抵押率和实际贷款额度。鼓励贷款人对诚实守信、有财政贴息或农业保险等增信手段支持的借款人,适当提高贷款抵押率。
第十条贷款人应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结合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自主确定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利率。
第十一条贷款人应综合考虑承包土地经营权可抵押期限、贷款用途、贷款风险、土地流转期内租金支付方式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期限。鼓励贷款人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剩余使用期限内发放中长期贷款,有效增加农业生产的中长期信贷投入。

第十二条借贷双方可采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贷款人自评估或者借贷双方协商等方式,公平、公正、客观、合理确定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
第十三条鼓励贷款人因地制宜,针对借款人需求积极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全面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在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之外不得另外或变相增加其他借款费用。
第十四条借贷双方要按试点地区规定,在试点地区农业主管部门或试点地区政府授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办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登记。受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应当对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权属进行审核、公示。

第十五条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情形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权的,贷款人可依法采取贷款重组、按序清偿、协议转让、交易平台挂牌再流转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抵押物处置收益应由贷款人优先受偿。
第十六条试点地区政府要依托公共资源管理平台,推进建立县(区)、乡(镇、街道)等多级联网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立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流转、评估和处置的专业化服务机制,完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价值评估体系,推动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第十七条试点地区政府要加快推进行政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鼓励探索通过合同鉴证、登记颁证等方式对流转取得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进行权属确认。
第十八条鼓励试点地区政府设立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分担地震、冰雹、严重旱涝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贷款损失,或根据地方财力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给予适当贴息,增强贷款人放贷激励。

第十九条鼓励试点地区通过政府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提供担保等多种方式,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主体融资增信。
第二十条试点地区农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流转合同鉴证评估、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搭建、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等配套工作。
第二十一条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取得良好效果的贷款人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
第二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统筹研究,合理确定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资本计提、贷款分类等方面的计算规则和激励政策,支持贷款人开展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第二十三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快完善农业保险政策,积极扩大试点地区农业保险品种和覆盖范围。通过探索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等多种方式,为借款人提供增信支持。

第二十四条各试点地区试点工作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靠实职责分工,扎实做好辖内试点组织实施、跟踪指导和总结评估。试点期间各省(区、市)年末形成年度试点总结报告,要于每年1月底前(遇节假日顺延)以省级人民政府名义送试点指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加强试点监测、业务指导和评估总结。试点县(市、区)应提交季度总结报告和政策建议,由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会同银监局汇总,于季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试点指导小组办公室,印送试点指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二十六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抄报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对于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以及没有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用于抵押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试点指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




http://www.bjd.com.cn/jx/jj/201603/24/t20160324_11016820.html
http://news.163.com/16/0324/17/BIUIOLIA00014JB5.html

今日,中国央行发布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办法,从贷款对象、贷款管理、风险补偿、配套支持措施、试点监测评估等多方面,对金融机构、试点地区和相关部门推进落实“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明确了政策要求。

“两权”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
办法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抵押率、额度、期限、利率,简化贷款手续,加强贷款风险控制。要求借款人获得的“两权”抵押贷款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

办法要求,坚持不改变公有制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层层下达规模指标,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且不能超过农民承包土地的剩余年限。明确借款人要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获得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金融机构处置抵押物时要采取多种方式,并保证农民基本居住权。

其中,《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情形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权的,贷款人应当结合试点地区实际情况,配合试点地区政府在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的前提 下,通过贷款重组、按序清偿、房产变卖或拍卖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抵押物处置收益应由贷款人优先受偿。变卖或拍卖抵押的农民住房,受让人范围原则上应限 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情形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权的,贷款人可依法采取贷款重组、按序清偿、协议转让、交易平台挂牌再流转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抵押物处置收益应由贷款人优先受偿。


以下为“两权”试点通知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现将《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附件1)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有效支持,保护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人(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地区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明确授权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县(市、区)。
第四条借款人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权属争议,依法拥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
(三)除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外,借款人应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权随农民住房一并抵押及处置。
以共有农民住房抵押的,还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五条借款人获得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应当优先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
第六条贷款人应当统筹考虑借款人信用状况、借款需求与偿还能力、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抵押率和实际贷款额度。鼓励贷款人对诚实守信、有财政贴息、农业保险或农民住房保险等增信手段支持的借款人,适当提高贷款抵押率。
第七条贷款人应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结合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自主确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利率。
第八条贷款人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年龄、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还款能力和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及宅基地状况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期限。
第九条借贷双方可采取委托第三方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贷款人自评估或者双方协商等方式,公平、公正、客观地确定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价值。
第十条鼓励贷款人因地制宜,针对借款人需求积极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全面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之外不得另外或变相增加其它借款费用。

第十一条借贷双方要按试点地区规定,在试点地区政府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十二条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情形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权的,贷款人应当结合试点地区实际情况,配合试点地区政府在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的前提下,通过贷款重组、按序清偿、房产变卖或拍卖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抵押物处置收益应由贷款人优先受偿。变卖或拍卖抵押的农民住房,受让人范围原则上应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
第十三条试点地区政府要加快推进行政辖区内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调查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积极组织做好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定、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机制等配套工作。

第十四条鼓励试点地区政府设立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分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贷款损失和保障抵押物处置期间农民基本居住权益,或根据地方财力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给予适当贴息,增强贷款人放贷激励。
第十五条鼓励试点地区通过政府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主体融资增信。
第十六条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对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取得良好效果的贷款人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
第十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统筹研究,合理确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资本计提、贷款分类等方面的计算规则和激励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

第十八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快完善农业保险和农民住房保险政策,通过探索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等多种方式,为借款人提供增信支持。
第十九条各试点地区试点工作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靠实职责分工,扎实做好辖内试点组织实施、跟踪指导和总结评估。试点期间各省年末形成年度试点总结报告,要于每年1月底前(遇节假日顺延)以省级人民政府名义送试点指导小组。
第二十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加强试点监测、业务指导和评估总结。试点县(市、区)应提交季度总结报告和政策建议,由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会同银监局汇总于季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试点指导小组办公室,印送指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二十一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抄报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对于以农民住房财产权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试点指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

20160324220450968.png (16.55 KB, 下载次数: 9)

下载附件 保存到相册

2016-3-25 00:02 上传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现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附件1)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2.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
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
2016年3月15日


附件1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有效支持,保护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地区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明确授权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县(市、区)。
第四条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坚持不改变土地公有制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损害农民利益、不层层下达规模指标。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户及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称借款人),均可按程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

第六条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以其获得的土地经营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
(三)依法拥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四)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第七条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
(三)已经与承包方或者经承包方书面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经营权流转合同,或依流转合同取得了土地经营权权属确认证明,并已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了土地租金;

(四)承包方同意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用于抵押及合法再流转;
(五)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第八条借款人获得的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
第九条贷款人应当统筹考虑借款人信用状况、借款需求与偿还能力、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及流转方式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抵押率和实际贷款额度。鼓励贷款人对诚实守信、有财政贴息或农业保险等增信手段支持的借款人,适当提高贷款抵押率。
第十条贷款人应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结合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自主确定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利率。
第十一条贷款人应综合考虑承包土地经营权可抵押期限、贷款用途、贷款风险、土地流转期内租金支付方式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期限。鼓励贷款人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剩余使用期限内发放中长期贷款,有效增加农业生产的中长期信贷投入。

第十二条借贷双方可采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贷款人自评估或者借贷双方协商等方式,公平、公正、客观、合理确定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
第十三条鼓励贷款人因地制宜,针对借款人需求积极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全面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在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之外不得另外或变相增加其他借款费用。
第十四条借贷双方要按试点地区规定,在试点地区农业主管部门或试点地区政府授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办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登记。受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应当对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权属进行审核、公示。

第十五条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情形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权的,贷款人可依法采取贷款重组、按序清偿、协议转让、交易平台挂牌再流转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抵押物处置收益应由贷款人优先受偿。
第十六条试点地区政府要依托公共资源管理平台,推进建立县(区)、乡(镇、街道)等多级联网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立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流转、评估和处置的专业化服务机制,完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价值评估体系,推动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第十七条试点地区政府要加快推进行政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鼓励探索通过合同鉴证、登记颁证等方式对流转取得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进行权属确认。
第十八条鼓励试点地区政府设立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分担地震、冰雹、严重旱涝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贷款损失,或根据地方财力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给予适当贴息,增强贷款人放贷激励。

第十九条鼓励试点地区通过政府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提供担保等多种方式,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主体融资增信。
第二十条试点地区农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流转合同鉴证评估、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搭建、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等配套工作。
第二十一条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取得良好效果的贷款人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
第二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统筹研究,合理确定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资本计提、贷款分类等方面的计算规则和激励政策,支持贷款人开展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第二十三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快完善农业保险政策,积极扩大试点地区农业保险品种和覆盖范围。通过探索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等多种方式,为借款人提供增信支持。

第二十四条各试点地区试点工作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靠实职责分工,扎实做好辖内试点组织实施、跟踪指导和总结评估。试点期间各省(区、市)年末形成年度试点总结报告,要于每年1月底前(遇节假日顺延)以省级人民政府名义送试点指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加强试点监测、业务指导和评估总结。试点县(市、区)应提交季度总结报告和政策建议,由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会同银监局汇总,于季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试点指导小组办公室,印送试点指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二十六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抄报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对于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以及没有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用于抵押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试点指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

20160324220720251.png (24.14 KB, 下载次数: 9)

下载附件 保存到相册

2016-3-25 00:03 上传


20160324220728976.png (19.24 KB, 下载次数: 9)

下载附件 保存到相册

2016-3-25 00:03 上传




http://www.bjd.com.cn/jx/jj/201603/24/t20160324_11016820.html
http://news.163.com/16/0324/17/BIUIOLIA00014JB5.html
国务院: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住房财产权可抵押


《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24日公布。指导意见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央农办等11部门,组织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央行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盘活农村土地资产,为农村金融注入新活力

问:为何要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

答:开展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明确任务,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制度创新。

当前,我国正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现实选择,传统农户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盘活“两权”存量资产存在现实需求。近年来,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推动下,金融机构采取多种灵活方式,因地制宜探索开展农村“两权”抵押贷款业务,部分地区制定了制度办法,积累了经验。但是,各地“两权”抵押贷款业务标准不一、做法不同,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及制度保障,需要通过改革试点逐步完善。

慎重稳妥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是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新型城镇化的现实需要,有利于盘活农村土地资产,增强农村土地资源效能,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为农村金融注入新活力,提高农民贷款的可获得性和便利性,促进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

确保农民成为真正的知情者、参与者和受益者

问:试点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依法有序。试点要坚持于法有据,先在批准范围内开展,待试点积累经验后再稳步推广。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条款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试点地区暂停执行。

二是自主自愿。“两权”抵押贷款由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请,确保农民群众成为真正的知情者、参与者和受益者。

三是稳妥推进。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前提下,妥善处理好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融机构、政府之间关系,慎重稳妥推进试点工作。

四是风险可控。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完善试点地区各项配套政策,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平稳实施。

赋予“两权”抵押融资功能,推进农村金融创新

问:试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试点主要围绕以下五方面稳步推进:

一是赋予“两权”抵押融资功能。加强制度建设,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土地权益作为改革试点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两权”抵押融资功能,盘活农民土地用益物权的财产属性。

二是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金融机构要结合“两权”的权能属性,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担保、风险控制等方面加大创新支持力度。

三是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允许金融机构在保证农户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利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完善抵押物处置措施。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受让人原则上应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

四是完善配套措施。试点地区要加快推进确权登记颁证,做好“两权”价值评估,建立完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建立“两权”抵押、流转、评估的专业化服务机制,健全农村信用体系。

五是加大扶持和协调配合力度。在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监管政策、保险保障等方面,加大扶持和协调配合力度。

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开展

问:试点地区的选择有哪些条件?试点过程中如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答:“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主要在农村改革试验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较好的地区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原则上选择国土资源部牵头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开展。

试点地区需要满足确权登记颁证率高,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全,农户土地流转意愿较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势头良好,农村信用环境较好,配套政策较为健全等条件。

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农村土地制度相关改革要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开展。为保护农户的合法权益、防范试点潜在风险,指导意见提出了四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明确“两权”抵押贷款由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请,保证农民群众成为真正的知情者、参与者和受益者。

二是强调要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

三是强调要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对经营规模适度的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

四是要求试点地区政府采取利息补贴、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公司、利用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提供担保、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建立“两权”抵押贷款风险缓释及补偿机制。


http://finance.qq.com/a/20150824/059341.htm
不知道这么急功近利,。在吸毒。





20131031165544735.jpg (88.53 KB, 下载次数: 6)

下载附件 保存到相册

2016-3-25 00:35 上传


68Q58PIC34G.jpg (33.37 KB, 下载次数: 5)

下载附件 保存到相册

2016-3-25 00:31 上传

农民也要加杠杆
来自: 手机APP客户端
农民也要加杠杆
领导,为啥我怎么看不懂啊?
农民也要加杠杆
这是老大的意思
如果集体土地慢慢集中到少部分人手里,新时代地主怕不怕?ps,本土鳖支持农村土地改革,但对任何改革不懂,只能看看再说
颜色版 发表于 2016-3-25 00:39
这是老大的意思
法学博士的学位论文为啥是《中国农村市场化研究》?
这是经济学的内容吧
农村市场化思路很好,实行太难。
颜色版 发表于 2016-3-25 01:04
农村市场化思路很好,实行太难。
以拖待变
胜则大胜,败则大败
土地投资大,周期长,回报稳定。土地流转要保证失去土地的人的利益。
这杠杆加的,无所不用其极了
农村市场化思路很好,实行太难。
有杠杆,怕什么,房地产一蹦,资金就进农地了,想让农民吃亏都难。
法学博士的学位论文为啥是《中国农村市场化研究》?
这是经济学的内容吧
从宪法的角度阐述农民卖地的合法性
新时代圈地运动开始了
有杠杆,怕什么,房地产一蹦,资金就进农地了,想让农民吃亏都难。
周小川这下有个大池子了
这只是顺应潮流而已,事实早这么干了。
先抵押,违约后拍卖。
然后就会是建立统一交易市场,竞价买卖。
在经济上升时,土地自由流转能成为良性循环的推动剂。但在经济低迷时,会成为单方向避险工具,一旦出现大的突发情况,就不只是起到压死骆驼的稻草的作用了。
城市化下,有几个是农民?!
乱搞,往作死的方向加速前进
这里有几个是农村的?你们知不知道农民想要干点啥事贷款有多难么?以前田地和房屋都是不能抵押的,农民贷款也就农村信用社搞,并且还要在有人担保的情况下最多给个三五万块钱

逗教军 发表于 2016-3-25 08:49
这里有几个是农村的?你们知不知道农民想要干点啥事贷款有多难么?以前田地和房屋都是不能抵押的,农民贷款 ...


看看4V

随着由服贸协定引起的台湾“学运”进入第六天,其背后的深层社会矛盾也渐渐浮出水面,有学者指出这反映了台湾当前的四大矛盾:世代矛盾、蓝绿矛盾、阶级矛盾、国民党内斗。而华生早就指出,台湾社会因为土地问题早已出现了严重的阶级裂痕。



《城市化转型与土地陷阱》

台湾当局在2000年前后,为了争取农民的政治支持,以扩大农民权利为名,通过《农业发展条例》的修正草案,改变台湾长期以来实现的“农地农有农用”的指导原则,从过去管地又管人的农业政策,改为管地不管人,即允许工商资本下乡购地,并进而允许新购农地准予兴修农舍,结果造成资本下乡后侵占和破坏农地建豪宅的乱象。

这说明即使在城市化完成之后,放松对农村的规划管理,让一己之利的利益绑架政策,为财团和权贵阶层作嫁衣裳,也是要出乱子的。这里的教训,也足以让我们引为前车之鉴。


台湾《农业发展条例》的修正与农业转型
http://www.docin.com/p-175958899.html
逗教军 发表于 2016-3-25 08:49
这里有几个是农村的?你们知不知道农民想要干点啥事贷款有多难么?以前田地和房屋都是不能抵押的,农民贷款 ...


看看4V

随着由服贸协定引起的台湾“学运”进入第六天,其背后的深层社会矛盾也渐渐浮出水面,有学者指出这反映了台湾当前的四大矛盾:世代矛盾、蓝绿矛盾、阶级矛盾、国民党内斗。而华生早就指出,台湾社会因为土地问题早已出现了严重的阶级裂痕。



《城市化转型与土地陷阱》

台湾当局在2000年前后,为了争取农民的政治支持,以扩大农民权利为名,通过《农业发展条例》的修正草案,改变台湾长期以来实现的“农地农有农用”的指导原则,从过去管地又管人的农业政策,改为管地不管人,即允许工商资本下乡购地,并进而允许新购农地准予兴修农舍,结果造成资本下乡后侵占和破坏农地建豪宅的乱象。

这说明即使在城市化完成之后,放松对农村的规划管理,让一己之利的利益绑架政策,为财团和权贵阶层作嫁衣裳,也是要出乱子的。这里的教训,也足以让我们引为前车之鉴。


台湾《农业发展条例》的修正与农业转型
http://www.docin.com/p-175958899.html

颜射 发表于 2016-3-25 09:05
看看4V

随着由服贸协定引起的台湾“学运”进入第六天,其背后的深层社会矛盾也渐渐浮出水面,有学者指 ...


所以说为了保证所谓的稳定,农民的利益就该被搁置和牺牲么?
或者说你们这些键盘侠们能提出一个方面农民贷款的政策来说服各个银行放宽限制?
你们知不知道在农村如果生了大病想把房子抵押出去换个贷款来救命都不行?除非你把房子卖掉
这个政策最大的意义就是承认了农民的房子是有价值的,跟城市居民的房子比起来不再是小妾生的,好歹农民的房子建起来也是花了钱的
颜射 发表于 2016-3-25 09:05
看看4V

随着由服贸协定引起的台湾“学运”进入第六天,其背后的深层社会矛盾也渐渐浮出水面,有学者指 ...


所以说为了保证所谓的稳定,农民的利益就该被搁置和牺牲么?
或者说你们这些键盘侠们能提出一个方面农民贷款的政策来说服各个银行放宽限制?
你们知不知道在农村如果生了大病想把房子抵押出去换个贷款来救命都不行?除非你把房子卖掉
这个政策最大的意义就是承认了农民的房子是有价值的,跟城市居民的房子比起来不再是小妾生的,好歹农民的房子建起来也是花了钱的
逗教军 发表于 2016-3-25 09:17
所以说为了保证所谓的稳定,农民的利益就该被搁置和牺牲么?
或者说你们这些键盘侠们能提出一个方面农 ...
将来谁哭谁笑走着瞧吧
所以说为了保证所谓的稳定,农民的利益就该被搁置和牺牲么?
或者说你们这些键盘侠们能提出一个方面农 ...
需要卖房卖地看的病,能看好?
克林霉素磷酸钠 发表于 2016-3-25 09:46
需要卖房卖地看的病,能看好?
那要么就等死呗
颜射 发表于 2016-3-25 09:25
将来谁哭谁笑走着瞧吧
还有,请键盘侠们下乡去跟农民们接触接触,现在40岁以下的农民还有几个在乎那几亩地的收益好吧,现在除非是经济作物或者果树之类的才有价值,我们那边有点技术的都把农田推了养鱼了,现在种十亩田两个人累个半死,最后刨开各项成本一年能赚5000块钱顶天,问题在两个劳动力一年的劳动工资就只5000?我们那边到下半年柑橘下树的时候就是70岁的老太太去果品厂装箱一个月都能挣3000多,有几个在意种田的这么点收益的?
逗教军 发表于 2016-3-25 10:20
还有,请键盘侠们下乡去跟农民们接触接触,现在40岁以下的农民还有几个在乎那几亩地的收益好吧,现在除非 ...
等经济下行的时候再看

逗教军 发表于 2016-3-25 10:20
还有,请键盘侠们下乡去跟农民们接触接触,现在40岁以下的农民还有几个在乎那几亩地的收益好吧,现在除非 ...


在外头找不到工作呢
农民在老家收入的1.5倍以上就是农民工的最低工资标准
农民没了地就没了这个标准,而政府强行规定各种劳动保护的下场就是阿三,老欧洲的下场,企业不敢雇人或者大量的雇佣临时工
大量的农民工在城市是买不起房子的,很多劳保也没有,他们老了怎么办
逗教军 发表于 2016-3-25 10:20
还有,请键盘侠们下乡去跟农民们接触接触,现在40岁以下的农民还有几个在乎那几亩地的收益好吧,现在除非 ...


在外头找不到工作呢
农民在老家收入的1.5倍以上就是农民工的最低工资标准
农民没了地就没了这个标准,而政府强行规定各种劳动保护的下场就是阿三,老欧洲的下场,企业不敢雇人或者大量的雇佣临时工
大量的农民工在城市是买不起房子的,很多劳保也没有,他们老了怎么办
lixiaoyong 发表于 2016-3-25 10:27
等经济下行的时候再看
这几年经济好么?不怎么好吧,怎么还是没有几个农民回去种田?
如果集体土地慢慢集中到少部分人手里,新时代地主怕不怕?ps,本土鳖支持农村土地改革,但对任何改革不懂, ...
不是地主,是资本家,是银行,是国家。
颜射 发表于 2016-3-25 10:29
在外头找不到工作呢
不好意思,好多的农民宁可在外面打零工也不愿意回去种那一点点田
我们那边算人少田多的,农村平均每人能有两亩地,要是摊上贵州这些地方人均几分地,回去种有啥意义?就是在贵阳当背篓每个月也比在农村挣得多
有杠杆,怕什么,房地产一蹦,资金就进农地了,想让农民吃亏都难。
那时那有农民,只有佃农。
不好意思,好多的农民宁可在外面打零工也不愿意回去种那一点点田
我们那边算人少田多的,农村平均每人能 ...
农村,现在人少,收益低是事实,你让农民失去土地又是另一回事。国家现在是大力发展农业的时候,整合农业的时候,这个要保证几亿农民有生存空间。
这里有几个是农村的?你们知不知道农民想要干点啥事贷款有多难么?以前田地和房屋都是不能抵押的,农民贷款 ...
你又知不知道现在土地扺押会很贱,你又知不知道集中到少数人手里会很贵?
中国心情 发表于 2016-3-25 10:40
农村,现在人少,收益低是事实,你让农民失去土地又是另一回事。国家现在是大力发展农业的时候,整合农业 ...
这个比征地 让农民失去可能性,更低。
中国心情 发表于 2016-3-25 10:40
农村,现在人少,收益低是事实,你让农民失去土地又是另一回事。国家现在是大力发展农业的时候,整合农业 ...
你要保证农民的生存空间就必须要让农业有收益,现在农业的收益从何而来?要是没了现在这些补贴,产出比投入还低,你让一个种得多亏得多的行业能维持下去?到时候恐怕就是大规模的抛荒,农业还怎么发展?
颜射 发表于 2016-3-25 10:29
在外头找不到工作呢
农民在老家收入的1.5倍以上就是农民工的最低工资标准
农民没了地就没了这个标准 ...
农民在老家收入1.5倍以上就是农民的最低工资标准?
你逗我玩呢,在贵州这些地方种地全是亏,所有产出全卖掉了能顶上种子化肥的投入就不错了,农民去哪里偷来收入?
还有,请键盘侠们下乡去跟农民们接触接触,现在40岁以下的农民还有几个在乎那几亩地的收益好吧,现在除非 ...
农民工下岗了呢?你能保证他一辈子每月挣3000?是睡大街好还是回农村有个狗窝好?如果每月只有3000的话真不如回家种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