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高院驳回王斌余上诉, 王斌余已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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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院驳回王斌余上诉
王斌余已被执行死刑

  本网讯 记者倪晓 周崇华 10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王斌余故意杀人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王斌余死刑。王斌余已于宣判后当日被执行死刑。

  2005年6月16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斌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斌余不服,提出上诉。宁夏高院于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8月起,王斌余到陈继伟承包的工地打工。2004年初和2005年初,王斌余分别结清了上年的工资。打工期间,王斌余与一同打工的被害人吴华、苏志刚在工作中产生矛盾。5月11日,王斌余提出辞工,并为付清2005年的工资到所在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投诉。经调解,与代表陈继伟的吴新国达成5日内结清工资的协议。吴新国提出王斌余不能继续在工地吃住,调解主持人要求吴新国先支付部分生活费。后吴新国给付生活费50元,王斌余嫌少未要。
  当日晚,王斌余回工地宿舍见房门被锁,便到吴新国住处索要生活费,与闻讯赶来劝阻的苏志刚因过去的纠纷发生争吵。随后赶到的苏文才责问并打了王斌余一耳光。王斌余掏出携带的折叠刀,先后将苏志刚、苏文才捅倒在地。王斌余不顾其弟王斌银劝阻,又将在场的吴华、苏香兰捅倒在地。吴新国妻子汤晓琴搀扶被刺倒在地的苏志刚,也被王斌余捅成重伤。王斌余持刀追杀吴新国未果,返回现场后又对已被刺倒在地的苏志刚等人接连补刺,致苏志刚、苏文才、吴华、苏香兰当场死亡。汤晓琴经送医院抢救,脱离危险。
  法院裁定认为,此案虽然发生在王斌余向吴新国索要生活费的过程中,但案发前,王斌余2003年和2004年的工资已结清,2005年工资支付问题经当地人事劳动保障局调解已经达成5日内付清的协议,案发时王斌余随身携带1452元,并非生活无着。王斌余无视他人生命权利,持刀连续捅刺无辜,杀死四人,重伤一人,杀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王斌余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王斌余是在索要工资无结果的情况下,被逼无奈,激愤杀人,应当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虽具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5)宁刑终字第97号
提要

  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斌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诉人王斌余上诉和二审开庭时提出,自己是被逼激愤杀人,有投案自首情节,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王斌余是在讨要工钱无结果,被逼无奈的情况下激愤杀人,情有可原,且能自首,应从轻处罚。
  二审开庭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诉人王斌余故意杀人与索要工资没有直接关系,王斌余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王斌余系激愤杀人的理由不能成立。王斌余接连捅杀四人,重伤一人,在被害人已被刺倒后,又进行第二轮捅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虽有投案自首情节,但不能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斌余的杀人事实,有18项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王斌余在庭审中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法院对这些证据予以确认。法院认为,上诉人王斌余在与被害人争吵、厮打过程中持刀杀死四人,重伤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斌余杀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虽具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王斌余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王斌余属于激愤杀人,构成自首,应当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故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斌余,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于甘肃省甘谷县盘安镇尉家沟村,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电化厂出租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5月12日被石嘴山市惠农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曹长安,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斌余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05年6月16日作出(2005)石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判决宣告后,王斌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绍银和代理检察员张炜、吴瑞林出庭支持公诉。上诉人王斌余及其辩护人曹长安到庭参加诉讼,证人陈继伟、吴新国、宋尚礼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5年5月11日晚10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斌余和其弟王斌银到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钢电路63号西部聚氯乙烯有限公司保温保冷安装工程工地施工队队长吴新国住处,向吴新国索要生活费,双方发生争吵。吴新国打电话让工地技术员吴华过来劝走王斌余兄弟。吴华接电话后,告知岳父苏文才、妻兄苏志刚、妻子苏香兰。苏志刚先赶到吴新国住处,劝王斌余兄弟离开。吴华、苏文才、苏香兰随后赶到。王斌余与苏文才、苏志刚因其他琐事发生争吵,苏文才打了王斌余一耳光。王斌余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先后将苏志刚、苏文才、吴华、苏香兰捅倒在地,将吴新国妻子汤晓琴捅成重伤。王斌余发现吴新国在场,持刀追赶未果后,返回现场再次对被刺倒在地的苏志刚等人连捅数刀,致苏文才、苏志刚、吴华、苏香兰当场死亡。王斌余逃离现场后于当日夜自首。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斌余在向吴新国索要生活费的过程中与被害人苏文才等人发生争吵,持刀肆意捅死四人,重伤一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其杀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斌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诉人王斌余上诉和二审开庭时提出:自己是被逼激愤杀人,有投案自首情节,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王斌余是在讨要工钱无结果,被逼无奈的情况下激愤杀人,情有可原,且能自首,应从轻处罚。
  二审开庭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诉人王斌余与被害人因往日一同打工时的矛盾发生争吵,促使矛盾激化,其故意杀人与索要工资没有直接关系,王斌余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王斌余系激愤杀人的理由不能成立。王斌余接连捅杀四人,重伤一人,在被害人已被刺倒后,又进行第二轮捅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虽有投案自首情节,但不能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经本院审理查明:2003年8月,上诉人王斌余到宁夏亚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公司)打工,2004年在亚泰公司承包的石嘴山市惠农区西部聚氯乙稀有限公司保温保冷安装工程工地打工。2004年初和2005年初,王斌余分别领取了上年的工资3000余元和9975元。2005年2月中旬,王斌余介绍其弟王斌银和同乡王路全、王胜伟也来到该工地打工。2005年2月26日王斌余向工地借款50元,4月10日、4月20日、4月30日王斌余陆续向工地借款共1150元,总计借款1200元。打工期间,王斌余与一同打工的被害人吴华、苏志刚在工作中产生矛盾,曾被吴华打骂。同年5月5日下午,王斌余因对工作安排不满,不再出工,但仍吃住在工地。
  5月11日上午,上诉人王斌余给外出在宁夏中宁县(距惠农区250公里)的亚泰公司工程承包人陈继伟打电话,提出辞工返乡,要求付清自己与王斌银以及已经辞工返乡的王路全、王胜伟2005年的工资。陈继伟让王斌余到中宁县结算,王斌余未去。当日下午3时许,王斌余以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父亲脚骨骨折,自己急需回家,陈继伟不给结算工资为由,到石嘴山市惠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投诉。惠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副局长宋尚礼当即电话通知陈继伟和吴新国前来解决问题,吴新国代表陈继伟来到该局。在宋尚礼主持下,经调解,双方同意五日内结清工资。吴新国还提出王斌余、王斌银不能继续在工地吃住。宋尚礼则要求,如不能提供食宿,吴新国必须先支付给王斌余、王斌银部分生活费,尔后从工资中扣除,吴新国应允。离开人事劳动保障局后,吴新国即给付王斌余50元生活费,王斌余嫌少未要。
  当日晚,上诉人王斌余与王斌银回到工地,见宿舍房门被锁,便于晚10时30分左右来到惠农区河滨街钢电路63号吴新国的住处敲门索要生活费。吴新国称自己已睡下,明天再解决,王斌余不同意,双方隔着门发生争吵。吴新国打电话让被害人吴华过来劝走王斌余兄弟。吴华将此事告诉了身边的被害人苏志刚、苏文才和苏香兰。苏志刚先赶到吴新国住处劝王斌余兄弟离开。苏文才、吴华、苏香兰随后赶到现场。王斌余对苏志刚说:“没你的事,你回去吧。”苏志刚讲:“咋没我的事,你老到老陈(陈继伟)那儿告我,我看你今天是欠揍了。”王斌余又说:“你没到6点(晚6点)就把电焊收了,我说你咋了?”二人为此争吵。苏文才见状上前责问并打了王斌余一耳光,双方遂发生厮打。王斌余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先后将苏志刚、苏文才捅倒在地。此时,王斌银抓住王斌余持刀的手进行劝阻,王斌余推开王斌银,又将吴华、苏香兰捅倒在地。吴新国妻子汤晓琴闻讯从屋内走出,搀扶被刺倒在地的苏志刚,王斌余又将汤晓琴捅成重伤,汤晓琴负伤躲避。此时,王斌余发现吴新国也在场,遂持刀追杀,未果。王斌余返回现场,边喊“让你全家都死!”边对已被刺倒在地的苏志刚等人连捅数刀,致苏志刚、苏文才、吴华、苏香兰当场死亡。汤晓琴经送医院抢救,脱离危险。经检验,五名被害人共被捅刺48刀。王斌余乘出租车逃离现场后,将凶器抛入黄河。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后,立即开展侦查工作,确认王斌余为犯罪嫌疑人。王斌余于当日晚11时55分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扣押了其沾有血迹的衣服及随身携带的人民币1452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上诉人王斌余在亚泰公司打工时的考勤表、工资结算清单等书证和证人陈继伟、吴新国证实:2003年8月至2005年5月5日,王斌余在亚泰公司打工。亚泰公司已于2004年初付清王斌余2003年8月至年底的工资3000余元,于2005年初付清王斌余2004年全年工资9975元。王斌余2005年1月至5月5日的工资共计3640元,扣除借款1200元,尚有2440元未支付。加上王斌银、王路全、王胜伟2005年的工资,共计5210元。
  2、西部聚氯乙烯有限公司保温保冷安装工程工地借款记录和证人吴新国、王斌银证实:王斌余于2005年2月26日向工地借款50元,4月10日、4月20日、4月30日陆续向工地借款共1150元,总计借款1200元。
  3、证人吴新国、陈继伟、宋尚礼证实:王斌余打工时曾被吴华打骂。2005年5月5日下午,王斌余因对工作安排不满,即不再出工,但仍吃住在工地。
  4、石嘴山市惠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接待信访登记表、王斌余投诉状等书证和证人宋尚礼、陈继伟、吴新国、王斌银证实:2005年5月11日下午,王斌余以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父亲脚骨骨折,自己急需回家,陈继伟不给结算工资为由,到惠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投诉。惠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副局长宋尚礼当即电话通知陈继伟和吴新国前来解决问题,吴新国代表陈继伟来到该局。当日下午5时许,在宋尚礼主持下,经调解,双方达成亚泰公司五日内付清王斌余、王斌银、王路全、王胜伟工资的口头协议。当时,吴新国提出王斌余、王斌银不能继续在工地吃住,宋尚礼则要求如不能提供食宿,吴新国必须先支付给二人一部分生活费,尔后从工资中扣除,吴新国同意。
  5、证人吴新国、王斌银证实:2005年5月11日傍晚,王斌余、王斌银和吴新国从惠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出来后,吴新国给付王斌余50元生活费,王斌余嫌少未要。
  6、证人吴新国、被害人汤晓琴证实:2005年5月11日晚10时30分许,王斌余、王斌银来到其住处敲门索要生活费,吴新国称自己已睡下,明天再解决,王斌余不同意,双方隔着门发生争吵;吴新国打电话让吴华前来劝走王斌余、王斌银。
  7、证人吴新国证实:苏志刚、苏文才、吴华、苏香兰先后赶到现场,苏志刚、苏文才与王斌余发生争吵,苏文才动手打了王斌余一耳光,引起双方厮打。王斌余持刀连刺苏志刚、苏文才、吴华、苏香兰各数刀。
  8、证人王斌银证实:5月11日晚,自己随王斌余到吴新国住处,敲门索要生活费,双方发生争吵。苏志刚赶到现场后,自己向苏志刚说明了投诉情况和来向吴新国要生活费的原因。苏文才、吴华、苏香兰赶到后,王斌余对苏志刚说:“没你的事,你回去吧。”苏志刚说:“咋没我的事,你老到老陈(陈继伟)面前告我,我看你今天是欠揍了。”苏文才对王斌余说:“你告苏志刚干啥呢!”并打了王斌余一耳光。王斌余掏出带在身上的折叠刀将苏志刚、苏文才捅倒在地。自己见状上前抓住王斌余持刀的手进行劝阻,王斌余将自己推开,又将吴华、苏香兰捅倒在地。
  9、被害人汤晓琴陈述:自己闻讯从屋内走出,见苏志刚倒在地上便去搀扶,王斌余持刀连续捅自己胸、腹等部位数刀。自己跑开躲避,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脱离危险。
  10、证人夏学荣、安建平、陈晓萍、张建国、高志军、韩孝明证实:王斌余持刀连续捅刺苏志刚、苏文才、吴华、苏香兰、汤晓琴。
  11、证人韩涛、岳恒效、韩孝明证实:王斌余追赶吴新国未果后返回现场,又分别对已被刺倒在地的苏志刚等人连捅数刀。
  12、证人徐海亚证实:王斌余返回现场后,边喊“叫你全家都死!”边对已被刺倒在地的苏香兰、吴华等人连捅数刀。
  13、现场勘验笔录证实:现场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钢电路61至71号间,地面散见血迹,有三男一女四具尸体。
  14、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苏志刚胸、腹部裂创7处,其中1处刺破右锁骨下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苏文才胸、腹、颈、腰、背等部位裂创15处,其中剑突上方横行9厘米处裂创深达心脏及左肺,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吴华胸、腹、腰等部位裂创10处,其中胸骨上缘左下方2.3厘米处裂创刺破左肺及肺静脉、脐上方3厘米处裂创刺破腹主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苏香兰颈、胸、腰、臀等部位裂创9处,浅表切割创1处,浅表切划伤1处,其中颈部左侧1处裂创刺破颈总动脉,左胸部1处裂创刺破心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15、活体检验报告证实:汤晓琴胸、腹等部位刺创5处,其中腹部刺创贯通腹腔致胃破裂,系重伤。
  16、石嘴山市惠农区公安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05年5月11日晚10时53分,吴新国电话报警称,王斌余因纠纷将苏志刚、苏文才等人杀死在河滨街钢电路63号住宅附近。刑侦队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经初步调查,确认犯罪嫌疑人为王斌余。
  17、证人石嘴山市惠农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李军、刑警队教导员钟宏建、民警马向前和扣押物品清单、返回物品清单等书证证实:王斌余于2005年5月11日晚11时55分到惠农区公安分局自首,公安机关当场扣押了其沾有血迹的衣服及随身携带的人民币1452元。7月5日,王斌余从公安机关领取了被扣押的1452元。
  18、上诉人王斌余供述:打工期间,吴华在工作上有事没事找茬,并打过自己。2005年5月5日下午,自己为了干活方便,提出焊架子,吴华不让焊,自己觉得没法干了,便不再出工干活。王斌余还供述:5月11日上午,自己给外出在中宁县的陈继伟打电话,提出辞工返乡,结清自己与王斌银以及已经辞工的王路全、王胜伟2005年的工资。陈继伟让自己去中宁县结算,自己未去。当日下午,自己去人事劳动保障局投诉。当日晚,自己与弟弟王斌银回到工地,见宿舍房门被锁,便去吴新国住处敲门索要生活费,双方隔着房门发生争吵。不久,苏志刚、苏文才、吴华、苏香兰过来劝说。自己对苏志刚说:“没你的事,你回去吧。”苏志刚讲:“咋没我的事,你老到老陈那儿告我。”自己便说:“那天你不到6点就把电焊收了,我说你咋了。”二人为此发生争吵。苏文才见状先上来打自己一耳光,双方遂厮打在一起。自己用折叠刀先将苏志刚、苏文才捅倒。王斌银抱住自己进行劝阻,自己推开王斌银,又将吴华、苏香兰捅倒,并捅了汤晓琴几刀。
  在追赶吴新国未果返回现场后,见苏志刚等人躺在地上未死,又捅了苏志刚等人几刀。
  上诉人王斌余在庭审中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斌余在与被害人争吵、厮打过程中持刀杀死四人,重伤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上诉人王斌余提出辞工,要求结清工资,并向当地人事劳动保障局投诉,系依法行使权利。但案发前,其2003年和2004年的打工工资已经结清;其2005年的工资支付问题,案发当日下午经当地人事劳动保障局调解,双方已达成亚泰公司五日内付清王斌余等人工资的协议;王斌余从2005年2月下旬至4月30日陆续从工地借款1200元,案发时随身携有1452元现金,且当天拒收吴新国给付的50元生活费,有能力解决个人食宿问题。本案虽然发生在王斌余向吴新国索要生活费的过程中,但王斌余既已投诉,并与亚泰公司达成协议,理应按照协议解决问题,且并非生活无着。王斌余与苏志刚、吴华均系打工者,是因平时积怨发生争吵,苏文才先动手打人,直接引发此案。其辩护人提出王斌余是在索要工资无结果的情况下,被逼无奈杀人,应从轻处罚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害人吴华在打工时曾打骂过王斌余,苏文才在案发当晚的争吵中先动手打王斌余一耳光,被害方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过错。对于事出有因,被害方有过错的案件,一般情况下,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但并非不论情节、后果一律从轻处罚。王斌余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并非不论罪行轻重,均应无条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斌余无视他人的生命权利,不听其弟劝阻,持刀连续捅刺五人,杀害无辜;特别严重的是,王斌余在追杀吴新国未果返回现场后,又对已倒在血泊中的被害人连续补刺,前后共刺杀被害人48刀,必欲置被害人于死地,造成四人当场死亡,一人重伤。王斌余杀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虽具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王斌余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王斌余属于激愤杀人,构成自首,应当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斌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审判长     刘瑞华
  审判员     金周强
  代理审判员 贾奇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马龙
(责任编辑 郑剑峰)

 
http://www.legalinfo.gov.cn/misc/2005-10/21/content_208612.htm宁夏高院驳回王斌余上诉
王斌余已被执行死刑

  本网讯 记者倪晓 周崇华 10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王斌余故意杀人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王斌余死刑。王斌余已于宣判后当日被执行死刑。

  2005年6月16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斌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斌余不服,提出上诉。宁夏高院于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8月起,王斌余到陈继伟承包的工地打工。2004年初和2005年初,王斌余分别结清了上年的工资。打工期间,王斌余与一同打工的被害人吴华、苏志刚在工作中产生矛盾。5月11日,王斌余提出辞工,并为付清2005年的工资到所在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投诉。经调解,与代表陈继伟的吴新国达成5日内结清工资的协议。吴新国提出王斌余不能继续在工地吃住,调解主持人要求吴新国先支付部分生活费。后吴新国给付生活费50元,王斌余嫌少未要。
  当日晚,王斌余回工地宿舍见房门被锁,便到吴新国住处索要生活费,与闻讯赶来劝阻的苏志刚因过去的纠纷发生争吵。随后赶到的苏文才责问并打了王斌余一耳光。王斌余掏出携带的折叠刀,先后将苏志刚、苏文才捅倒在地。王斌余不顾其弟王斌银劝阻,又将在场的吴华、苏香兰捅倒在地。吴新国妻子汤晓琴搀扶被刺倒在地的苏志刚,也被王斌余捅成重伤。王斌余持刀追杀吴新国未果,返回现场后又对已被刺倒在地的苏志刚等人接连补刺,致苏志刚、苏文才、吴华、苏香兰当场死亡。汤晓琴经送医院抢救,脱离危险。
  法院裁定认为,此案虽然发生在王斌余向吴新国索要生活费的过程中,但案发前,王斌余2003年和2004年的工资已结清,2005年工资支付问题经当地人事劳动保障局调解已经达成5日内付清的协议,案发时王斌余随身携带1452元,并非生活无着。王斌余无视他人生命权利,持刀连续捅刺无辜,杀死四人,重伤一人,杀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王斌余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王斌余是在索要工资无结果的情况下,被逼无奈,激愤杀人,应当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虽具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5)宁刑终字第97号
提要

  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斌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诉人王斌余上诉和二审开庭时提出,自己是被逼激愤杀人,有投案自首情节,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王斌余是在讨要工钱无结果,被逼无奈的情况下激愤杀人,情有可原,且能自首,应从轻处罚。
  二审开庭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诉人王斌余故意杀人与索要工资没有直接关系,王斌余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王斌余系激愤杀人的理由不能成立。王斌余接连捅杀四人,重伤一人,在被害人已被刺倒后,又进行第二轮捅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虽有投案自首情节,但不能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斌余的杀人事实,有18项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王斌余在庭审中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法院对这些证据予以确认。法院认为,上诉人王斌余在与被害人争吵、厮打过程中持刀杀死四人,重伤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斌余杀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虽具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王斌余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王斌余属于激愤杀人,构成自首,应当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故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斌余,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于甘肃省甘谷县盘安镇尉家沟村,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电化厂出租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5月12日被石嘴山市惠农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曹长安,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斌余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05年6月16日作出(2005)石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判决宣告后,王斌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绍银和代理检察员张炜、吴瑞林出庭支持公诉。上诉人王斌余及其辩护人曹长安到庭参加诉讼,证人陈继伟、吴新国、宋尚礼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5年5月11日晚10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斌余和其弟王斌银到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钢电路63号西部聚氯乙烯有限公司保温保冷安装工程工地施工队队长吴新国住处,向吴新国索要生活费,双方发生争吵。吴新国打电话让工地技术员吴华过来劝走王斌余兄弟。吴华接电话后,告知岳父苏文才、妻兄苏志刚、妻子苏香兰。苏志刚先赶到吴新国住处,劝王斌余兄弟离开。吴华、苏文才、苏香兰随后赶到。王斌余与苏文才、苏志刚因其他琐事发生争吵,苏文才打了王斌余一耳光。王斌余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先后将苏志刚、苏文才、吴华、苏香兰捅倒在地,将吴新国妻子汤晓琴捅成重伤。王斌余发现吴新国在场,持刀追赶未果后,返回现场再次对被刺倒在地的苏志刚等人连捅数刀,致苏文才、苏志刚、吴华、苏香兰当场死亡。王斌余逃离现场后于当日夜自首。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斌余在向吴新国索要生活费的过程中与被害人苏文才等人发生争吵,持刀肆意捅死四人,重伤一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其杀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斌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诉人王斌余上诉和二审开庭时提出:自己是被逼激愤杀人,有投案自首情节,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王斌余是在讨要工钱无结果,被逼无奈的情况下激愤杀人,情有可原,且能自首,应从轻处罚。
  二审开庭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诉人王斌余与被害人因往日一同打工时的矛盾发生争吵,促使矛盾激化,其故意杀人与索要工资没有直接关系,王斌余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王斌余系激愤杀人的理由不能成立。王斌余接连捅杀四人,重伤一人,在被害人已被刺倒后,又进行第二轮捅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虽有投案自首情节,但不能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经本院审理查明:2003年8月,上诉人王斌余到宁夏亚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公司)打工,2004年在亚泰公司承包的石嘴山市惠农区西部聚氯乙稀有限公司保温保冷安装工程工地打工。2004年初和2005年初,王斌余分别领取了上年的工资3000余元和9975元。2005年2月中旬,王斌余介绍其弟王斌银和同乡王路全、王胜伟也来到该工地打工。2005年2月26日王斌余向工地借款50元,4月10日、4月20日、4月30日王斌余陆续向工地借款共1150元,总计借款1200元。打工期间,王斌余与一同打工的被害人吴华、苏志刚在工作中产生矛盾,曾被吴华打骂。同年5月5日下午,王斌余因对工作安排不满,不再出工,但仍吃住在工地。
  5月11日上午,上诉人王斌余给外出在宁夏中宁县(距惠农区250公里)的亚泰公司工程承包人陈继伟打电话,提出辞工返乡,要求付清自己与王斌银以及已经辞工返乡的王路全、王胜伟2005年的工资。陈继伟让王斌余到中宁县结算,王斌余未去。当日下午3时许,王斌余以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父亲脚骨骨折,自己急需回家,陈继伟不给结算工资为由,到石嘴山市惠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投诉。惠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副局长宋尚礼当即电话通知陈继伟和吴新国前来解决问题,吴新国代表陈继伟来到该局。在宋尚礼主持下,经调解,双方同意五日内结清工资。吴新国还提出王斌余、王斌银不能继续在工地吃住。宋尚礼则要求,如不能提供食宿,吴新国必须先支付给王斌余、王斌银部分生活费,尔后从工资中扣除,吴新国应允。离开人事劳动保障局后,吴新国即给付王斌余50元生活费,王斌余嫌少未要。
  当日晚,上诉人王斌余与王斌银回到工地,见宿舍房门被锁,便于晚10时30分左右来到惠农区河滨街钢电路63号吴新国的住处敲门索要生活费。吴新国称自己已睡下,明天再解决,王斌余不同意,双方隔着门发生争吵。吴新国打电话让被害人吴华过来劝走王斌余兄弟。吴华将此事告诉了身边的被害人苏志刚、苏文才和苏香兰。苏志刚先赶到吴新国住处劝王斌余兄弟离开。苏文才、吴华、苏香兰随后赶到现场。王斌余对苏志刚说:“没你的事,你回去吧。”苏志刚讲:“咋没我的事,你老到老陈(陈继伟)那儿告我,我看你今天是欠揍了。”王斌余又说:“你没到6点(晚6点)就把电焊收了,我说你咋了?”二人为此争吵。苏文才见状上前责问并打了王斌余一耳光,双方遂发生厮打。王斌余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先后将苏志刚、苏文才捅倒在地。此时,王斌银抓住王斌余持刀的手进行劝阻,王斌余推开王斌银,又将吴华、苏香兰捅倒在地。吴新国妻子汤晓琴闻讯从屋内走出,搀扶被刺倒在地的苏志刚,王斌余又将汤晓琴捅成重伤,汤晓琴负伤躲避。此时,王斌余发现吴新国也在场,遂持刀追杀,未果。王斌余返回现场,边喊“让你全家都死!”边对已被刺倒在地的苏志刚等人连捅数刀,致苏志刚、苏文才、吴华、苏香兰当场死亡。汤晓琴经送医院抢救,脱离危险。经检验,五名被害人共被捅刺48刀。王斌余乘出租车逃离现场后,将凶器抛入黄河。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后,立即开展侦查工作,确认王斌余为犯罪嫌疑人。王斌余于当日晚11时55分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扣押了其沾有血迹的衣服及随身携带的人民币1452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上诉人王斌余在亚泰公司打工时的考勤表、工资结算清单等书证和证人陈继伟、吴新国证实:2003年8月至2005年5月5日,王斌余在亚泰公司打工。亚泰公司已于2004年初付清王斌余2003年8月至年底的工资3000余元,于2005年初付清王斌余2004年全年工资9975元。王斌余2005年1月至5月5日的工资共计3640元,扣除借款1200元,尚有2440元未支付。加上王斌银、王路全、王胜伟2005年的工资,共计5210元。
  2、西部聚氯乙烯有限公司保温保冷安装工程工地借款记录和证人吴新国、王斌银证实:王斌余于2005年2月26日向工地借款50元,4月10日、4月20日、4月30日陆续向工地借款共1150元,总计借款1200元。
  3、证人吴新国、陈继伟、宋尚礼证实:王斌余打工时曾被吴华打骂。2005年5月5日下午,王斌余因对工作安排不满,即不再出工,但仍吃住在工地。
  4、石嘴山市惠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接待信访登记表、王斌余投诉状等书证和证人宋尚礼、陈继伟、吴新国、王斌银证实:2005年5月11日下午,王斌余以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父亲脚骨骨折,自己急需回家,陈继伟不给结算工资为由,到惠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投诉。惠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副局长宋尚礼当即电话通知陈继伟和吴新国前来解决问题,吴新国代表陈继伟来到该局。当日下午5时许,在宋尚礼主持下,经调解,双方达成亚泰公司五日内付清王斌余、王斌银、王路全、王胜伟工资的口头协议。当时,吴新国提出王斌余、王斌银不能继续在工地吃住,宋尚礼则要求如不能提供食宿,吴新国必须先支付给二人一部分生活费,尔后从工资中扣除,吴新国同意。
  5、证人吴新国、王斌银证实:2005年5月11日傍晚,王斌余、王斌银和吴新国从惠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出来后,吴新国给付王斌余50元生活费,王斌余嫌少未要。
  6、证人吴新国、被害人汤晓琴证实:2005年5月11日晚10时30分许,王斌余、王斌银来到其住处敲门索要生活费,吴新国称自己已睡下,明天再解决,王斌余不同意,双方隔着门发生争吵;吴新国打电话让吴华前来劝走王斌余、王斌银。
  7、证人吴新国证实:苏志刚、苏文才、吴华、苏香兰先后赶到现场,苏志刚、苏文才与王斌余发生争吵,苏文才动手打了王斌余一耳光,引起双方厮打。王斌余持刀连刺苏志刚、苏文才、吴华、苏香兰各数刀。
  8、证人王斌银证实:5月11日晚,自己随王斌余到吴新国住处,敲门索要生活费,双方发生争吵。苏志刚赶到现场后,自己向苏志刚说明了投诉情况和来向吴新国要生活费的原因。苏文才、吴华、苏香兰赶到后,王斌余对苏志刚说:“没你的事,你回去吧。”苏志刚说:“咋没我的事,你老到老陈(陈继伟)面前告我,我看你今天是欠揍了。”苏文才对王斌余说:“你告苏志刚干啥呢!”并打了王斌余一耳光。王斌余掏出带在身上的折叠刀将苏志刚、苏文才捅倒在地。自己见状上前抓住王斌余持刀的手进行劝阻,王斌余将自己推开,又将吴华、苏香兰捅倒在地。
  9、被害人汤晓琴陈述:自己闻讯从屋内走出,见苏志刚倒在地上便去搀扶,王斌余持刀连续捅自己胸、腹等部位数刀。自己跑开躲避,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脱离危险。
  10、证人夏学荣、安建平、陈晓萍、张建国、高志军、韩孝明证实:王斌余持刀连续捅刺苏志刚、苏文才、吴华、苏香兰、汤晓琴。
  11、证人韩涛、岳恒效、韩孝明证实:王斌余追赶吴新国未果后返回现场,又分别对已被刺倒在地的苏志刚等人连捅数刀。
  12、证人徐海亚证实:王斌余返回现场后,边喊“叫你全家都死!”边对已被刺倒在地的苏香兰、吴华等人连捅数刀。
  13、现场勘验笔录证实:现场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钢电路61至71号间,地面散见血迹,有三男一女四具尸体。
  14、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苏志刚胸、腹部裂创7处,其中1处刺破右锁骨下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苏文才胸、腹、颈、腰、背等部位裂创15处,其中剑突上方横行9厘米处裂创深达心脏及左肺,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吴华胸、腹、腰等部位裂创10处,其中胸骨上缘左下方2.3厘米处裂创刺破左肺及肺静脉、脐上方3厘米处裂创刺破腹主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苏香兰颈、胸、腰、臀等部位裂创9处,浅表切割创1处,浅表切划伤1处,其中颈部左侧1处裂创刺破颈总动脉,左胸部1处裂创刺破心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15、活体检验报告证实:汤晓琴胸、腹等部位刺创5处,其中腹部刺创贯通腹腔致胃破裂,系重伤。
  16、石嘴山市惠农区公安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05年5月11日晚10时53分,吴新国电话报警称,王斌余因纠纷将苏志刚、苏文才等人杀死在河滨街钢电路63号住宅附近。刑侦队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经初步调查,确认犯罪嫌疑人为王斌余。
  17、证人石嘴山市惠农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李军、刑警队教导员钟宏建、民警马向前和扣押物品清单、返回物品清单等书证证实:王斌余于2005年5月11日晚11时55分到惠农区公安分局自首,公安机关当场扣押了其沾有血迹的衣服及随身携带的人民币1452元。7月5日,王斌余从公安机关领取了被扣押的1452元。
  18、上诉人王斌余供述:打工期间,吴华在工作上有事没事找茬,并打过自己。2005年5月5日下午,自己为了干活方便,提出焊架子,吴华不让焊,自己觉得没法干了,便不再出工干活。王斌余还供述:5月11日上午,自己给外出在中宁县的陈继伟打电话,提出辞工返乡,结清自己与王斌银以及已经辞工的王路全、王胜伟2005年的工资。陈继伟让自己去中宁县结算,自己未去。当日下午,自己去人事劳动保障局投诉。当日晚,自己与弟弟王斌银回到工地,见宿舍房门被锁,便去吴新国住处敲门索要生活费,双方隔着房门发生争吵。不久,苏志刚、苏文才、吴华、苏香兰过来劝说。自己对苏志刚说:“没你的事,你回去吧。”苏志刚讲:“咋没我的事,你老到老陈那儿告我。”自己便说:“那天你不到6点就把电焊收了,我说你咋了。”二人为此发生争吵。苏文才见状先上来打自己一耳光,双方遂厮打在一起。自己用折叠刀先将苏志刚、苏文才捅倒。王斌银抱住自己进行劝阻,自己推开王斌银,又将吴华、苏香兰捅倒,并捅了汤晓琴几刀。
  在追赶吴新国未果返回现场后,见苏志刚等人躺在地上未死,又捅了苏志刚等人几刀。
  上诉人王斌余在庭审中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斌余在与被害人争吵、厮打过程中持刀杀死四人,重伤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上诉人王斌余提出辞工,要求结清工资,并向当地人事劳动保障局投诉,系依法行使权利。但案发前,其2003年和2004年的打工工资已经结清;其2005年的工资支付问题,案发当日下午经当地人事劳动保障局调解,双方已达成亚泰公司五日内付清王斌余等人工资的协议;王斌余从2005年2月下旬至4月30日陆续从工地借款1200元,案发时随身携有1452元现金,且当天拒收吴新国给付的50元生活费,有能力解决个人食宿问题。本案虽然发生在王斌余向吴新国索要生活费的过程中,但王斌余既已投诉,并与亚泰公司达成协议,理应按照协议解决问题,且并非生活无着。王斌余与苏志刚、吴华均系打工者,是因平时积怨发生争吵,苏文才先动手打人,直接引发此案。其辩护人提出王斌余是在索要工资无结果的情况下,被逼无奈杀人,应从轻处罚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害人吴华在打工时曾打骂过王斌余,苏文才在案发当晚的争吵中先动手打王斌余一耳光,被害方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过错。对于事出有因,被害方有过错的案件,一般情况下,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但并非不论情节、后果一律从轻处罚。王斌余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并非不论罪行轻重,均应无条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斌余无视他人的生命权利,不听其弟劝阻,持刀连续捅刺五人,杀害无辜;特别严重的是,王斌余在追杀吴新国未果返回现场后,又对已倒在血泊中的被害人连续补刺,前后共刺杀被害人48刀,必欲置被害人于死地,造成四人当场死亡,一人重伤。王斌余杀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虽具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王斌余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王斌余属于激愤杀人,构成自首,应当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斌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审判长     刘瑞华
  审判员     金周强
  代理审判员 贾奇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马龙
(责任编辑 郑剑峰)

 
http://www.legalinfo.gov.cn/misc/2005-10/21/content_208612.htm
无奈啊。。。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0-21 21:26:21编辑过]
他的遭遇值得同情!
但是他没有权利剥夺他人的生命权!
希望他的死可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多关心一下社会的弱势群体不要让这些事再发生了……
默哀中……为他也为那些被他杀死的人们,还有那些即将失去亲人和已经失去亲人而陷入悲痛中的人们……
我们是不是已经麻木了
现在这个社会就是人吃人的社会,你不吃人别人也会来吃你,已经麻木了!
[B]以下是引用[I]7071020[/I]在2005-10-22 13:32:00的发言:[/B][BR]他的遭遇值得同情!
但是他没有权利剥夺他人的生命权!
希望他的死可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多关心一下社会的弱势群体不要让这些事再发生了……
默哀中……为他也为那些被他杀死的人们,还有那些即将失去亲人和已经失去亲人而陷入悲痛中的人们……
判死刑太不应该了!
当一个国家的法律是维护少数人的利益的时候!哎__
国家的法律从来没帮助过这个人,然后最后还死在法律手上~
悲哀!!
所谓坦白从宽.牢底做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这件事还告诉我们要是杀了人的话千万不要自首.能跑多远跑多远.[em06][em06][em06]
[B]以下是引用[I]7071020[/I]在2005-10-22 13:32:00的发言:[/B][BR]他的遭遇值得同情!
但是他没有权利剥夺他人的生命权!
希望他的死可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多关心一下社会的弱势群体不要让这些事再发生了……
默哀中……为他也为那些被他杀死的人们,还有那些即将失去亲人和已经失去亲人而陷入悲痛中的人们……

这个样子下去 还会死人的 不信我们来赌赌
是啊吃人的社会!我老婆上班两个月,工资拿了两千一,结果公司单方面中止和约,去公司拿多上班十天的工资时被告知要先还公司管理费和饭钱两千四,朋友们世界上没有公正可说.回想到我小时候接受的教育中旧社会如何如何的,我看现在和那时候一样啊,无论你受了何种侮辱和不公,何等的申诉无门,你也必须在富人和权利者制订的规则中生活不准反抗,反抗的结果死路一条.而且再给你加上个法盲的帽子假腥腥的要别人以你为戒.我对现在很多杂志报刊上动不动就说穷人穷是自己不能把握机会懒蠢之类的话深恶痛绝,有钱人没有一个干净,这话就是我说的了,当今社会不违法不黑心就没有办法迅速积累原始资金,马克斯早说过了资产阶级积累原始资金时每个毛孔都渗出血腥来,善良的人千万别给资产阶级的宣传给骗了,事实就是只有吃人你才能活的更好
[B]以下是引用[I]周口店[/I]在2005-10-23 0:24:00的发言:[/B][BR]是啊吃人的社会!我老婆上班两个月,工资拿了两千一,结果公司单方面中止和约,去公司拿多上班十天的工资时被告知要先还公司管理费和饭钱两千四,朋友们世界上没有公正可说.回想到我小时候接受的教育中旧社会如何如何的,我看现在和那时候一样啊,无论你受了何种侮辱和不公,何等的申诉无门,你也必须在富人和权利者制订的规则中生活不准反抗,反抗的结果死路一条.而且再给你加上个法盲的帽子假腥腥的要别人以你为戒.我对现在很多杂志报刊上动不动就说穷人穷是自己不能把握机会懒蠢之类的话深恶痛绝,有钱人没有一个干净,这话就是我说的了,当今社会不违法不黑心就没有办法迅速积累原始资金,马克斯早说过了资产阶级积累原始资金时每个毛孔都渗出血腥来,善良的人千万别给资产阶级的宣传给骗了,事实就是只有吃人你才能活的更好

遭遇相同啊,我原来上班的地方,明明是生意兴隆,老板为了开新区,就是不发工资,后来辞职去要工资,每月900块被硬说成600块,无赖啊!!!!
老板据说正在被推荐做区政协副主席,老子有啥办法!!!!
[B]以下是引用[I]乱咬[/I]在2005-10-23 0:39:00的发言:[/B][BR]好
遭遇相同啊,我原来上班的地方,明明是生意兴隆,老板为了开新区,就是不发工资,后来辞职去要工资,每月900块被硬说成600块,无赖啊!!!!
老板据说正在被推荐做区政协副主席,老子有啥办法!!!!

资产集聚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就会要求政治权力
无奈  无奈
死的轰轰烈烈,敬礼!
民工当中出大事![em01]
[B]以下是引用[I]何来狂笑[/I]在2005-10-22 17:23:00的发言:[/B][BR]国家的法律从来没帮助过这个人,然后最后还死在法律手上~
不得不服。[em01]
中国的法律从来都是保护强势群体的,老百姓只有任凭他人过问宰割。
感觉只有弱势群体只有多杀人渣,
才能引起全社会对其处境的关注,
不然人家马上就忘记弱势群体的存在了
[em06][em06]
[B]以下是引用[I]周口店[/I]在2005-10-23 0:24:00的发言:[/B][BR]是啊吃人的社会!我老婆上班两个月,工资拿了两千一,结果公司单方面中止和约,去公司拿多上班十天的工资时被告知要先还公司管理费和饭钱两千四,朋友们世界上没有公正可说.回想到我小时候接受的教育中旧社会如何如何的,我看现在和那时候一样啊,无论你受了何种侮辱和不公,何等的申诉无门,你也必须在富人和权利者制订的规则中生活不准反抗,反抗的结果死路一条.而且再给你加上个法盲的帽子假腥腥的要别人以你为戒.我对现在很多杂志报刊上动不动就说穷人穷是自己不能把握机会懒蠢之类的话深恶痛绝,有钱人没有一个干净,这话就是我说的了,当今社会不违法不黑心就没有办法迅速积累原始资金,马克斯早说过了资产阶级积累原始资金时每个毛孔都渗出血腥来,善良的人千万别给资产阶级的宣传给骗了,事实就是只有吃人你才能活的更好


“有压迫就有反抗”。。。希望GCD不要忘记这是谁说过的
[em03]
楼上几个骂体制的就骂体制吧,给这个杀人狂说好话就太过分了。[em14]
看看这个杀人狂的行为:
“。。。便到吴新国住处索要生活费,与闻讯赶来劝阻的苏志刚因过去的纠纷发生争吵。随后赶到的苏文才责问并打了王斌余一耳光。王斌余掏出携带的折叠刀,先后将苏志刚、苏文才(这个不是老板,仅仅是工友!)捅倒在地。王斌余不顾其弟王斌银劝阻,又将在场的吴华、苏香兰捅倒在地。吴新国妻子汤晓琴搀扶被刺倒在地的苏志刚,也被王斌余捅成重伤。王斌余持刀追杀吴新国未果,返回现场后又对已被刺倒在地的苏志刚等人接连补刺(畜生啊!!!),致苏志刚、苏文才、吴华、苏香兰当场死亡。。。”

试图把这个杀人狂描述成“普通民工的代表”的人都是居心叵测的、唯恐天下不乱的人。
这种怀揣刀子,见人就杀的冷血畜生如果不枪毙,简直天理不容。
人都死了,对错都已入尘埃,让他安息吧
我现在最关心的是:王斌余在杀人前,求助的那几个政府部门的无良的不作为的官员是怎么处理的!国家高层对王斌余事件背后深层次的问题是否有所考量.
[B]以下是引用[I]saga90117[/I]在2005-10-22 18:51:00的发言:[/B][BR]所谓坦白从宽.牢底做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这件事还告诉我们要是杀了人的话千万不要自首.能跑多远跑多远.[em06][em06][em06]


当然是要跑路咯!现在的社会就是这样的现实,有可能跑出国去漂几年回来就有可能是一个好汉了。
法院判得合理,大家为他叫屈、要求改判,那是找错方向。这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是社会的悲剧、法律的悲哀。
[B]以下是引用[I]clibra[/I]在2005-10-24 13:44:00的发言:[/B][BR]楼上几个骂体制的就骂体制吧,给这个杀人狂说好话就太过分了。[em14]
试图把这个杀人狂描述成“普通民工的代表”的人都是居心叵测的、唯恐天下不乱的人。
这种怀揣刀子,见人就杀的冷血畜生如果不枪毙,简直天理不容。

你说他是杀人狂,那是什么才使得他成为杀人狂呢?
这样的讨薪现象全国太多见了,他是在通过正常手段无法解决的情况下,选择了杀人.

这个"杀人狂"是谁培育出来的?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B]以下是引用[I]ZooRo[/I]在2005-10-25 9:53:00的发言:[/B][BR]。
你说他是杀人狂,那是什么才使得他成为杀人狂呢?
这样的讨薪现象全国太多见了,他是在通过正常手段无法解决的情况下,选择了杀人.

这个"杀人狂"是谁培育出来的?


无法讨回薪水就“选择”了杀人? 这就是你的逻辑?
按你的道理,如果你欠我几千块钱拖着不还,我是否就可以选择把你全家杀光啊?
你知道什么叫做人性的底线吗?[em14]
极其反感一些人,总想把刑事案件拼命往体制上、社会责任上扯,别思维那么简单好不好,别以为所有人本质上都是好的、都是理性的、都不会杀人,如果杀了人,一定是社会逼的、体制逼的,不得不杀人,杀人犯也很悲哀,也是受害者。。。[em14]  显得水平很高?视角独特?目光深邃?[em14][em14]
十几亿的人,总有少数是教育失败的、心理素质差的、变态的、邪恶的、有精神病的、疯狂的。。。
绝大多数被枪毙的杀人犯都是罪有应得的。
就是这么简单。
可是他杀了四个人呢……那四个人虽然是万恶的资本家,不过他们也可能是孝顺的儿子、慈爱的母亲啊……
这该怎么算呢?杀富济贫真的是好事吗?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em05]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0-25 19:07:50编辑过]
王是应该为自己的作为付出代价,关键这个代价是以什么为标准?如果说使用中国法律为标准,那么请问为什么法律在他杀人之后才起作用?是不是法律只在有些人需要的时候才是法律?既然法律不能在他需要的时候帮助他,凭什么在他杀人后判处他死刑??难道因为杀人违法,拖欠他就工资不是违法?我真的想知道法律为了保护什么?
根据法院的说法,这个人应该是死有余辜哦.大家同情他做什么?

人家已经答应5日内就会结帐哦,为什么还要故意闹事呢,明明是人格缺陷,不要牵扯上社会体制吧.即使过了5日没有结帐,那也不应该杀人,乱杀人,杀倒了还要再补几刀吧.

大家发自内心喜欢这种超级人渣的话,还请千万不要让别人知道才好啊.
[B]以下是引用[I]何来狂笑[/I]在2005-10-22 17:23:00的发言:[/B][BR]国家的法律从来没帮助过这个人,然后最后还死在法律手上~
也给那些吸血鬼们提个醒:不要把人给迫急喽.大不了陪你搭上一命!

[em42][em42][em42][em42][em42][em42]
应该这样,法院只是做它应尽的职责而已!法律就是法律!
[B]以下是引用[I]manyhole[/I]在2005-10-25 19:04:00的发言:[/B][BR]嘿,小子!看你人模狗样的,别J8到处乱吐!

就是因为你这种王8蛋这个国家才变得如此黑暗的!

这个社会的肮脏和污秽是时候好好清洗清洗了,你小子就乖乖等着吧。。。。。。


马甲忍不住开骂了。[em01]
立此存照。
[B]以下是引用[I]智动铅笔[/I]在2005-10-25 23:50:00的发言:[/B][BR]根据法院的说法,这个人应该是死有余辜哦.大家同情他做什么?

人家已经答应5日内就会结帐哦,为什么还要故意闹事呢,明明是人格缺陷,不要牵扯上社会体制吧.即使过了5日没有结帐,那也不应该杀人,乱杀人,杀倒了还要再补几刀吧.

大家发自内心喜欢这种超级人渣的话,还请千万不要让别人知道才好啊.

兄弟说的不错,就是这个道理。
[B]以下是引用[I]clibra[/I]在2005-10-25 15:38:00的发言:[/B][BR]?

无法讨回薪水就“选择”了杀人? 这就是你的逻辑?
按你的道理,如果你欠我几千块钱拖着不还,我是否就可以选择把你全家杀光啊?
你知道什么叫做人性的底线吗?[em14]
极其反感一些人,总想把刑事案件拼命往体制上、社会责任上扯,别思维那么简单好不好,别以为所有人本质上都是好的、都是理性的、都不会杀人,如果杀了人,一定是社会逼的、体制逼的,不得不杀人,杀人犯也很悲哀,也是受害者。。。[em14]  显得水平很高?视角独特?目光深邃?[em14][em14]
十几亿的人,总有少数是教育失败的、心理素质差的、变态的、邪恶的、有精神病的、疯狂的。。。
绝大多数被枪毙的杀人犯都是罪有应得的。
就是这么简单。

你干吗欠人家的钱不还啊,有钱不还就应该全家死光,连祖坟都因该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