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执法适用于能够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生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5 20:16:26
   钓鱼执法,即人家没有违法犯罪的企图,通过设定某些条件让对方中招。
     我觉得钓鱼执法合不合理取决于设定的“饵”和被钓人平常实际所面临的情况是否一样。
   先举例说下钓鱼执法为什么不适用一般人:假如引诱被钓人实施抢劫,饵是一个钱财外露的老人,除此之外没任何反常行为,和被钓人共处一个容易被抢的环境(周围无人),如果此时被钓人实施抢劫,我认为这次钓鱼执法是合理的,因为被钓人是在很常见的环境下实施抢劫。即使没有这次钓鱼执法,下次遇到这种真实情况,会有很大机率抢劫。这次钓鱼执法是消除了一个隐患。
如果“饵”见到被钓人没有行动,从而做出某些刺激被钓人的反常行为,而导致被钓人实施抢劫,那么这次钓鱼执法就有些过度、不合理了,因为“饵”之前反常的行为是被钓人不常遇到的,虽然真实的情况是任何情况下抢劫都是犯罪,但设定一个更高的标准去要求一般人总是不太好的。所以钓鱼执法对子一般人存在一个“用饵过度”的情况,因而钓鱼执法不适用一般人。
  为什么说钓鱼执法适用于能够鉴别胎儿性别的医生(以下简称医生)?
   医生也是人,但他们的职业经常遇到的情况,向他们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他们可能经常遇到的情况是:一心想要个男孩(或者女孩,但怎么样都是不对的)的家长、老人为了知道胎儿性别对医生央求、软磨硬泡,乃至重金收买。这时难免会有医生或出于怜悯或难以抵御金钱的诱惑,从而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那么钓鱼执法会对医生存在“用饵过度”的情况吗?我觉得“饵”对于医生的考验,不会高于有着重男轻女、传宗接代传统思想的老人以及家长所做出的“努力”对医生的考验。所以我觉得应该对能够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生钓鱼执法。   钓鱼执法,即人家没有违法犯罪的企图,通过设定某些条件让对方中招。
     我觉得钓鱼执法合不合理取决于设定的“饵”和被钓人平常实际所面临的情况是否一样。
   先举例说下钓鱼执法为什么不适用一般人:假如引诱被钓人实施抢劫,饵是一个钱财外露的老人,除此之外没任何反常行为,和被钓人共处一个容易被抢的环境(周围无人),如果此时被钓人实施抢劫,我认为这次钓鱼执法是合理的,因为被钓人是在很常见的环境下实施抢劫。即使没有这次钓鱼执法,下次遇到这种真实情况,会有很大机率抢劫。这次钓鱼执法是消除了一个隐患。
如果“饵”见到被钓人没有行动,从而做出某些刺激被钓人的反常行为,而导致被钓人实施抢劫,那么这次钓鱼执法就有些过度、不合理了,因为“饵”之前反常的行为是被钓人不常遇到的,虽然真实的情况是任何情况下抢劫都是犯罪,但设定一个更高的标准去要求一般人总是不太好的。所以钓鱼执法对子一般人存在一个“用饵过度”的情况,因而钓鱼执法不适用一般人。
  为什么说钓鱼执法适用于能够鉴别胎儿性别的医生(以下简称医生)?
   医生也是人,但他们的职业经常遇到的情况,向他们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他们可能经常遇到的情况是:一心想要个男孩(或者女孩,但怎么样都是不对的)的家长、老人为了知道胎儿性别对医生央求、软磨硬泡,乃至重金收买。这时难免会有医生或出于怜悯或难以抵御金钱的诱惑,从而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那么钓鱼执法会对医生存在“用饵过度”的情况吗?我觉得“饵”对于医生的考验,不会高于有着重男轻女、传宗接代传统思想的老人以及家长所做出的“努力”对医生的考验。所以我觉得应该对能够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生钓鱼执法。
钓鱼 和 放蛇。我觉得应该推广放蛇。
钓鱼 和 放蛇。我觉得应该推广放蛇。
放蛇是卧底的意思吗?卧底成本高,再者涉事医生为了饭碗肯定会严格保密
现在已经放开二孩了,楼主还在讨论这些。
现在已经放开二孩了,楼主还在讨论这些。
二孩政策也不能保证家长如愿得个男孩
我一直认为钓鱼执法是教唆犯罪,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我一直认为钓鱼执法是教唆犯罪,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上面解释了,钓鱼执法合不合理取决于设定的“饵”和被钓人平常实际所面临的情况是否一样。
二胎都生成男孩,男女更不平等了。
二胎都生成男孩,男女更不平等了。
所以应该加大限制违规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啊
三字连 发表于 2016-2-23 20:06
二孩政策也不能保证家长如愿得个男孩
没几个人有胆量生三个,养不起啊!
放蛇是卧底的意思吗?卧底成本高,再者涉事医生为了饭碗肯定会严格保密
放蛇 指由警员假扮交易方进行交易,捉现成。
钓鱼是主动地寻找交易对象,主动提出交易,甚至引诱对方起意交易。例如:对医生问:我想知道胎是男女,这有多少多少。。。
而放蛇是对方主动提出交易要求:例如短信或街边传单的广告,在一次正常求诊中对方先提出有这种服务、交易。
钓鱼可能会钓到一些有心无胆的边缘分子。而放蛇的目标都是已经把脚踏进浑水的。
在放蛇过程中,通常用录音的方式去指证对方主动要求非法交易或行为。证明不了时就不会表明身份,放弃行动。只有足以证明的时候才进行拘捕。
钓鱼不可以用来定罪
但是钓鱼可以用来抓人
执法公开原则是国际通行的吧
大家周围还是很多想要男孩的吗?我周围都是想要女孩的。不过生了的都是男孩居多。
钓鱼似乎各国都有不同的理解,美国似乎在非法药品,毒品交易案件上允许钓鱼,假扮购买人员一旦对方出示货物人赃俱获
yzhang00 发表于 2016-2-23 07:09
我一直认为钓鱼执法是教唆犯罪,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你说的这才是钓鱼执法,本身就是非法的。 楼主说的很多不是钓鱼执法entrapment ,是把正常的执法跟钓鱼混淆了。。。
yzhang00 发表于 2016-2-23 20:09
我一直认为钓鱼执法是教唆犯罪,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那要看方式方法,你用不能拒绝的金额去诱惑没有前科的人犯罪,我觉得就是你说的 这种,如果有前科,其他方法不易抓获,用这个无可厚非,美国抓毒贩,危害国家,抓嫖娼,都用这个。我们只要制定制度消除负面的影响就好

贾云峰 发表于 2016-2-24 18:23
那要看方式方法,你用不能拒绝的金额去诱惑没有前科的人犯罪,我觉得就是你说的 这种,如果有前科,其他 ...


说白了就是人家没犯罪,但是你已经事先决定治他的罪,所以创造条件诱导他犯罪嘛。尤其是中国这种一个没有立法审批的高官的行政命令,就可以拥有刑法的法律效力的国家,这种做法真是太容易制造各种冤案了。
贾云峰 发表于 2016-2-24 18:23
那要看方式方法,你用不能拒绝的金额去诱惑没有前科的人犯罪,我觉得就是你说的 这种,如果有前科,其他 ...


说白了就是人家没犯罪,但是你已经事先决定治他的罪,所以创造条件诱导他犯罪嘛。尤其是中国这种一个没有立法审批的高官的行政命令,就可以拥有刑法的法律效力的国家,这种做法真是太容易制造各种冤案了。
yzhang00 发表于 2016-2-24 18:47
说白了就是人家没犯罪,但是你已经事先决定治他的罪,所以创造条件诱导他犯罪嘛。尤其是中国这种一个没 ...
你说这话可就不对了,哪个高官没有立法审批就给人定刑事犯罪了
yzhang00 发表于 2016-2-23 20:09
我一直认为钓鱼执法是教唆犯罪,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国家法律有很明确的规定,仅在毒品和财物犯罪的时候可以使用钓鱼执法。
新《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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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某上海市在钓鱼执法之后出台规定,直接剥夺了警察的钓鱼执法权。
在我国经常出现这种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怪事。
贾云峰 发表于 2016-2-24 19:33
你说这话可就不对了,哪个高官没有立法审批就给人定刑事犯罪了
四川那个19岁无期徒刑的,定罪的依据就是那个1,8J算真枪的行政命令。完全没有立法程序的荒诞个人命令,连下这个命令的人是谁都没有公开,但是,“根据某个个案修改条令是不现实的”,权势大于法,再荒诞你也得受着。
http://lt.cjdby.net/forum.php?mo ... ;page=1#pid67212216
yzhang00 发表于 2016-2-24 20:43
四川那个19岁无期徒刑的,定罪的依据就是那个1,8J算真枪的行政命令。完全没有立法程序的荒诞个人命令, ...
这个不是个人命令,而是专家定的,康师傅只是发布这命令时在台上
贾云峰 发表于 2016-2-24 21:17
这个不是个人命令,而是专家定的,康师傅只是发布这命令时在台上
哪个专家定的?连名字都没有。再说这个把原来的规定突然降低10倍的决定,通过了哪级立法审批?
yzhang00 发表于 2016-2-24 21:19
哪个专家定的?连名字都没有。再说这个把原来的规定突然降低10倍的决定,通过了哪级立法审批?
不是所有的文件都需要通过立法机关通过的
贾云峰 发表于 2016-2-24 21:25
不是所有的文件都需要通过立法机关通过的
所以才说,这种不通过立法机关通过的私人行政命令,拿来判终生监禁,是把中国的司法当高官的私人玩具在任意玩弄。
yzhang00 发表于 2016-2-24 21:29
所以才说,这种不通过立法机关通过的私人行政命令,拿来判终生监禁,是把中国的司法当高官的私人玩具在任 ...
法律规定不是所有文件都需要立法机关通过,世界各国都是,咱们还来还有成文法,美国连成文法都没有,不也这样吗,美国法官立法不也没人说什么吗
贾云峰 发表于 2016-2-24 21:46
法律规定不是所有文件都需要立法机关通过,世界各国都是,咱们还来还有成文法,美国连成文法都没有,不也 ...
1,我没听说过行政命令能在美国作为判重罪的法律依据的。这不是要求你不能在办公室吸烟,这是终生监禁这种级别的刑事重罪。
2,美国陪审团制度,那帮随机找来的平民都觉得你有罪,你才有罪,从根本上杜绝了某个高官的胡闹。中国本来就不算真正的法制国家,再这样以权制法,这个长久隐患不是一般的严重。
yzhang00 发表于 2016-2-24 21:53
1,我没听说过行政命令能在美国作为判重罪的法律依据的。这不是要求你不能在办公室吸烟,这是终生监禁这 ...
第一那个不是行政命令,而是立法法承认的法律文件,其次,专业人士都弄不明白的法律问题,你觉得几个随机抽取的人能弄明白吗,那你个陪审团的人是被用来被律师忽悠的。还有人认为在法律技术层次上陪审团是先进的

贾云峰 发表于 2016-2-24 21:55
第一那个不是行政命令,而是立法法承认的法律文件,其次,专业人士都弄不明白的法律问题,你觉得几个随机 ...


内部通知,立法法从来没有说那是法律文件。立法法仅仅说允许自定内部行政命令,但是从来没有说这种行政命令有刑法等同地位和效力。而且连名字都没有的专业人士,那是骗小孩。这就是高官的一时脑残。
贾云峰 发表于 2016-2-24 21:55
第一那个不是行政命令,而是立法法承认的法律文件,其次,专业人士都弄不明白的法律问题,你觉得几个随机 ...


内部通知,立法法从来没有说那是法律文件。立法法仅仅说允许自定内部行政命令,但是从来没有说这种行政命令有刑法等同地位和效力。而且连名字都没有的专业人士,那是骗小孩。这就是高官的一时脑残。
我希望这个案子能继续发酵,最后闹到人大,规定内部行政命令,未经立法审批,不能用于司法中的刑事审判。
红色俱乐部 发表于 2016-2-24 19:36
国家法律有很明确的规定,仅在毒品和财物犯罪的时候可以使用钓鱼执法。
新《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 ...
就犯意引诱型和条件提供型两种区别,这楼码这么多字都没说清楚。。。。。。前者各国绝对禁止,后者有条件允许。关键是犯意,执法机构必须有充分证据让司法机关确信,行为人本身具有犯意在你实施引诱前,而非你的引诱后产生犯意。
行政领域在条件提供型里,还有限制,不得将引诱事实直接作为违法事实认定。

外人口中所谓“钓鱼”,在我们眼里每起案例可能是不一样的。“隐匿身份侦查”这项法律授权字里行间还有意思,还分“明暗”呢。秘密工作范围,能在公共场合说的,也仅仅限于以上所述。
我一直认为钓鱼执法是教唆犯罪,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立法机关说可以钓就合法,说不可以钓就非法

yzhang00 发表于 2016-2-24 22:00
内部通知,立法法从来没有说那是法律文件。立法法仅仅说允许自定内部行政命令,但是从来没有说这种行政 ...


你好歹把隔壁“绿色兵团”的帖子和相关资料也看齐了吧。刑法本身也没规定什么是枪支、什么是毒品。枪支归于枪法,毒品归于禁毒法。禁毒法把毒品以管制药品相关条例为认定,枪法把枪支管理授权国务院公安部门组织实施。

你口中行政命令是什么,公通字的文件,它批的是鉴定标准实施,技术鉴定标准都是管口部委、行业组织负责制订的,谁叫国务院公安部门管着呢军用制式枪支另论。
公安部不是无权,它是把权用大了,1.8J只是其中之一——选了一种最极端、极小概率的标准,直接伤害眼球。。。。。。
价格鉴定、法医鉴定,哪样标准不是国家部委以行政命令下达施行的?
枪支、毒品这两类的鉴定,国家就交给了公安做,你还能从法律上找到别家来做?检法作为司法机关不管法律条文以外的事,但他们管是否采信。
yzhang00 发表于 2016-2-24 22:00
内部通知,立法法从来没有说那是法律文件。立法法仅仅说允许自定内部行政命令,但是从来没有说这种行政 ...


你好歹把隔壁“绿色兵团”的帖子和相关资料也看齐了吧。刑法本身也没规定什么是枪支、什么是毒品。枪支归于枪法,毒品归于禁毒法。禁毒法把毒品以管制药品相关条例为认定,枪法把枪支管理授权国务院公安部门组织实施。

你口中行政命令是什么,公通字的文件,它批的是鉴定标准实施,技术鉴定标准都是管口部委、行业组织负责制订的,谁叫国务院公安部门管着呢军用制式枪支另论。
公安部不是无权,它是把权用大了,1.8J只是其中之一——选了一种最极端、极小概率的标准,直接伤害眼球。。。。。。
价格鉴定、法医鉴定,哪样标准不是国家部委以行政命令下达施行的?
枪支、毒品这两类的鉴定,国家就交给了公安做,你还能从法律上找到别家来做?检法作为司法机关不管法律条文以外的事,但他们管是否采信。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6-2-24 23:11
你好歹把隔壁的帖子和相关资料也看齐了吧。刑法本身也没规定什么是枪支、什么是毒品。枪支归于枪法,毒品 ...
这就是了,中国司法体系中一个极其严重的缺陷,如果不纠正的话,可能在未来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这种对法律合理性与公正性这样的根本问题产生严重影响的缺陷,不能说现在还没产生全国性的大社会危机,就可以置之不理的。
从世界和历史看,国民不信任政府,国家经常还能维持和发展,但是国民不信任法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那个潜在危机就非常严重了。
yzhang00 发表于 2016-2-24 23:18
这就是了,中国司法体系中一个极其严重的缺陷,如果不纠正的话,可能在未来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这种 ...
想当然,术业有专攻,立法机关不可能去专攻某项技术领域,相关部委也是组织实践、科研部门去拟稿。任何一门你要搞懂七七八八,可能就是一辈子的经历,他还有时间立法?

1.8J的动能是直接造成眼球损伤的最低动能,争议在于,这种最极端的概率是否合理。

一会儿行政命令、一会儿法律;一会人大立法,一会儿司法体系,哪里跟哪里哦。所有国家的刑法都是后盾法,刑法在法律体系的地位就是后盾。侵财罪,源自对民法领域认定合法财产的保护必要;经济罪,源自对金融法规认定秩序的保护必要;走私罪,源自对海关监管法规有效实施的保护必要;妨害社会秩序管理罪,源自对社会管理法律法规主张秩序的保护必要,等等。。。。。。近现代各国刑法地位,尽皆于此,除非你那国家神权制,你能怎么改更别说,广义的刑法不是单纯的刑法典,那叫刑法系。
你真要弄清楚上面一系列概念区分,不说半辈子也要染指若干年吧?你还有时间去研究理工技术?


还世界和历史?至少世界就没横比过美国枪支管理哪家最厉害?那部门,更是浑起来通通不认的主儿。

项庄舞剑,才是本意吧。

还世界和历史?至少世界就没横比过美国枪支管理哪家最厉害?那部门,更是浑起来通通不认的主儿。

项庄舞剑,才是本意吧。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6-2-24 23:40
想当然,术业有专攻,立法机关不可能去专攻某项技术领域,相关部委也是组织实践、科研部门去拟稿。任何一 ...


别扯那些不相关的,现在讨论的是,某个高官的私人意愿,不经立法审批,不能拥有和刑法等同地位和效力。今天中国的现实,内部通知就是某高官的个人意见,你扯再多,这点改不掉。这样的东西怎么能用于重罪刑事审判的依据。直接造成眼球损伤的最低动能,就按真枪判终生监禁,某人这样认为,全国就得照他的意愿执行,那么中国的司法权倒底掌握在谁手里?

这比皇帝一个人掌握这种权力,还要过分吧,一个连名字都不知道的高管,哪天悄悄的就改了一条有刑法效力的内部通知,连告知公众都不需要做,等有人被抓了,才知道有人发了这么一个新通知。这是拿整个国家司法的公信力开玩笑。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6-2-24 23:40
想当然,术业有专攻,立法机关不可能去专攻某项技术领域,相关部委也是组织实践、科研部门去拟稿。任何一 ...


别扯那些不相关的,现在讨论的是,某个高官的私人意愿,不经立法审批,不能拥有和刑法等同地位和效力。今天中国的现实,内部通知就是某高官的个人意见,你扯再多,这点改不掉。这样的东西怎么能用于重罪刑事审判的依据。直接造成眼球损伤的最低动能,就按真枪判终生监禁,某人这样认为,全国就得照他的意愿执行,那么中国的司法权倒底掌握在谁手里?

这比皇帝一个人掌握这种权力,还要过分吧,一个连名字都不知道的高管,哪天悄悄的就改了一条有刑法效力的内部通知,连告知公众都不需要做,等有人被抓了,才知道有人发了这么一个新通知。这是拿整个国家司法的公信力开玩笑。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6-2-24 23:44
还世界和历史?至少世界就没横比过美国枪支管理哪家最厉害?那部门,更是浑起来通通不认的主儿。 ...
别以为大家都是不听新闻的乡下人好不?美国如果能靠行政命令当刑法,禁枪早成功了。现实是奥黑当众哭鼻子都没人理。国会没过的行政命令,法庭根本不认。
yzhang00 发表于 2016-2-24 23:48
别扯那些不相关的,现在讨论的是,某个高官的私人意愿,不经立法审批,不能拥有和刑法等同地位和效力。今 ...
非军用制式枪支鉴定标准公安部负责组织施行,他当时是公安行政首长,签发实施有效是他法定的权力。

你扯再多,也改不了,除非现任公安部长签发命令废止。人大?你知道人大门往哪儿开么?门里到底管些啥事?内务司没空管这档子事。

法医鉴定里有司法部,价格鉴定里有财政部,药品管制里有卫生部,抢劫、杀人、重伤、毒品,哪样不重罪?哪样没有行政部委以行政命令下达实施的鉴定标准?
你个没谱的哪点小心思。要说的,根本不是是否合理性。


公通字是内部通知是某高官个人意见?哪检法的通字号通知也没效力了?这不是司法权。你把立法、司法、行政分清楚再来扯犊子,再去补上国家公文课程,分几种你都说不清呢,扯啥子大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