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国务院批覆西藏设立第5个地级市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0 17:14:07

  中评社北京2月17日电/国务院日前批覆西藏自治区撤销山南地区,设立地级山南市,至此西藏地级市增加至5个。
 
  国务院批覆同意撤销山南地区和乃东县,设立地级山南市;山南市设立乃东区,以原乃东县的行政区域为乃东区的行政区域。
 
  西藏山南地区是西藏古文明的发祥地,西藏第一座宫殿雍布拉康、第一块农田萨热索当、第一座佛法僧俱全的寺院桑耶寺、第一部经书邦贡恰加、第一部藏戏巴嘎布等均诞生在此。
 
  山南地区将开展撤地设市的各项选举工作,完善成型市级政府的组织架构。作为西藏自治区政府派出机构的山南地区行政公署将退出历史舞台。
 
  此前,位于西藏东部的昌都地区、位于西藏西南部的日喀则地区以及位于西藏东南部的林芝地区均已获国务院批覆,完成了撤地设市工作。



http://www.crntt.com/doc/1041/2/ ... mp;mdate=0217150645


  中评社北京2月17日电/国务院日前批覆西藏自治区撤销山南地区,设立地级山南市,至此西藏地级市增加至5个。
 
  国务院批覆同意撤销山南地区和乃东县,设立地级山南市;山南市设立乃东区,以原乃东县的行政区域为乃东区的行政区域。
 
  西藏山南地区是西藏古文明的发祥地,西藏第一座宫殿雍布拉康、第一块农田萨热索当、第一座佛法僧俱全的寺院桑耶寺、第一部经书邦贡恰加、第一部藏戏巴嘎布等均诞生在此。
 
  山南地区将开展撤地设市的各项选举工作,完善成型市级政府的组织架构。作为西藏自治区政府派出机构的山南地区行政公署将退出历史舞台。
 
  此前,位于西藏东部的昌都地区、位于西藏西南部的日喀则地区以及位于西藏东南部的林芝地区均已获国务院批覆,完成了撤地设市工作。



http://www.crntt.com/doc/1041/2/ ... mp;mdate=0217150645

要准备大干啦?
要准备大干啦?
你们呀,不要总想整个大新闻!
山南挨着达旺吧,可惜了,不完整啊
山南市?可以说,这是中国被占陆地领土最多的城市,仅次于三沙市。
拉萨、日喀则、林芝和昌都可以说是四大金刚,山南这个设立地级市感觉更多是政治因素
想象空间很大
有地址和地图看看吗
批覆是否为错别字,好像应该用批复吧?
  照宪法是省管县,搞出个地级市代管县,这个是违宪
flight771 发表于 2016-2-17 21:22
照宪法是省管县,搞出个地级市代管县,这个是违宪
宪法那1条??
批覆是否为错别字,好像应该用批复吧?
记者马虎。。。。
三十年内能收复藏南吗?
人员会不会臃肿起来?
新疆的地级市太少了
山南挨着达旺吧,可惜了,不完整啊
还很远,从泽当坐长途车到错那要一个白天
flight771 发表于 2016-2-17 21:22
照宪法是省管县,搞出个地级市代管县,这个是违宪
除去乡镇,中国传统就是三级制,偶有实行二级制很快也会向三级制转变
照宪法是省管县,搞出个地级市代管县,这个是违宪
徐州代管邳州
乡改镇,县改县级市,地区改地级市

有时候就是,就是那个,

flight771 发表于 2016-2-17 21:22
照宪法是省管县,搞出个地级市代管县,这个是违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百度一下不难吧

市管县还真心不违宪,地区倒是个宪法上没有的怪胎
flight771 发表于 2016-2-17 21:22
照宪法是省管县,搞出个地级市代管县,这个是违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百度一下不难吧

市管县还真心不违宪,地区倒是个宪法上没有的怪胎
陆地领土三沙市还真心不多,加起来也没几个平方公里吧
二、地级市管辖区县不符合《宪法》的规定

(一)地级市管辖区县的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对行政区划的管理多依赖于政策和行政手段的调控,依靠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的审批,[②]缺乏法治思维和依法管理的依据。对行政区划实行政策调控有利于中央对地方、上级对下级的控制,但其缺乏稳定性和可预期性,随意性较大。

长久以往,我国行政区划的设置早已脱离了《宪法》的规定。例如,地级市管辖区县、直辖市管辖自治县、市和市辖区管辖乡镇等都是《宪法》没有规定但又普遍存在的。其中,争议最大的是地级市管辖区县的问题。

在1982年以前,县由省级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管辖。当时,省级政府能够有效管理所辖县的事务,主要是依靠大量的派出机关。但到了1982年,中共中央第51号文件作出了改革地区体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决定后,地级市管辖区县首先在江苏省试点。

随后中央又发出《关于地市州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积极试行地、市合并”,并把此作为1983年地方政府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从此,地级市管辖区县体制开始在全国广泛推行。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1 613个县(包含自治县等)中有1 268个县属于地级及以上城市管辖,占78.6%;290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263个管辖着县,占90.7%。[③]

我国《宪法》设计的地方行政区划主要有省、县、乡三级体制,地级市管辖区县常态化后,多了一级地方政权,就成了省、市、县、乡四级体制。这种体制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引起了较大争议。

许多学者对这种与《宪法》规定不符的四级体制进行了批评:

首先,这种体制增加了管理层次,提高了管理成本,降低了行政效率。

其次,绝大多数地级市规模小,辐射功能弱,不但未能带动所辖县的经济社会发展,反而普遍存在着市“挤压”县的现象。

再次,市管县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其目标主要是为中心城市服务,客观上县成了地级市的附属行政单位,市里依靠行政权力将财政收支的压力,通过层层分解压到了基层,从而使市县矛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愈发突显出来。

最后,市管县体制违背城乡分治这一国际通行的发展规律,也背离了以市带县、工农互补的初衷,造成重工轻农、厚城薄乡的奇怪格局。[④]

但不能否认的是,1982年《宪法》所规定的省直接管县是建立在设有大量省的派出机关的前提之下。截至2014年底,我国的省级派出机关仅剩下12个,[⑤]从现有条件来看,回归省直接管县的体制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

第一,省难以实施有效的管理。

当一个省级政府需要直接面对几十个甚至一百多个县政府时,实施有效管理是难以做到的。[⑥]

第二,不利于控制基层权力。

省直接管县的体制会削弱对县级政府的监督,无法对地方形成有效的制衡,易造成地方失控、监管真空,从而削弱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二)地级市管辖区县违反《宪法》规定

在法治国家,行政区划的有关事项,均由一国《宪法》或宪法性法律加以规范。但因为《宪法》的层级太高且不易修改,就使得实践中时常产生一些行政区划的设置是否违宪的争议。不论地级市管辖区县体制在客观上的利弊,地级市管辖区县在法律层面是否符合我国《宪法》的规定,也存在很大的争议。笔者认为,通过《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立法法》,对“较大的市”进行体系解释,可以得出地级市管辖区县体制不符合《宪法》规定的结论。

《宪法》第3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根据该条规定,“市”分为直辖市、市和较大的市三类,且仅有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才能设区、设县。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立法法》中又将“市”分为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同时在多处同一法律条文中提及有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此外,《立法法》还提及“在以上三类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

以上各类“市”的概念中,不设区的市较易理解,即为县级市。依据《宪法》第30条规定,设区的市应当包括直辖市和较大市。对于直辖市的外延也没有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较大市的外延。毫无疑问,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是较大市;根据“举轻以明重”的法理原则和体系解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也应为设区的市,属于较大的市。那么,其他设区的市自然不属于较大的市的范畴,否则较大市须经国务院批准的规定将失去意义。因此,其他的市设区就不符合《宪法》第30条的规定。

在2000年制定《立法法》时,《立法法》中所提及的其他设区的市就是指现实中的地级市。《立法法》这样规定,是因为2000年之前我国拥有大量的地级市。为了回应这种现实情况,规范地级市的立法权,《立法法》才提出了“其他设区的市”这一概念。

综上所述,通过对我国《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进行体系解释,我国行政区划中的“市”应包括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是县级市,设区的市应包括直辖市和较大市。较大市应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因此,地级市管辖区县的体制缺乏明确的《宪法》依据。
http://calaw.cn/article/default.asp?id=11322
二、地级市管辖区县不符合《宪法》的规定


很详细  不过回到省管县  还是很难
flight771 发表于 2016-3-7 22:26
http://calaw.cn/article/default.asp?id=11322
二、地级市管辖区县不符合《宪法》的规定
市这一级行政区划在宪法中是有的。市辖县也是有的,无非就是什么叫较大的市没有明确,而且后来又受到由国务院批准的拥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的概念混淆。

不过这一法律定义问题也在去年解决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在2015年的修正,将原条款中的“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修改为“设区的市”。全文再无“较大的市”概念。
省管县的话,一些人口大省比如山东河南县太多根本管不过来
地区本来就不是一级政府,它是省的派出机构,叫行署,是省管县的具体方式之一,所以地区也不违宪。
千古完人空一格 发表于 2016-3-8 10:39
地区本来就不是一级政府,它是省的派出机构,叫行署,是省管县的具体方式之一,所以地区也不违宪。
地区和地级市是两码事,所谓地级市,就是拥有地区权利的市,也就是说,地级市管着县和县级市。地区是省政府派出机构,地级市不是。
级别一样,领导待遇一样,群众生活一样,就是个名字而已。
真希望林芝发展成旅游都市,去了一次,美不胜收
照宪法是省管县,搞出个地级市代管县,这个是违宪
重庆直辖前9区12县
千古完人空一格 发表于 2016-3-8 10:39
地区本来就不是一级政府,它是省的派出机构,叫行署,是省管县的具体方式之一,所以地区也不违宪。
     我们地区没撤之前,地区行署就把地区当行政区划来看待的,机构和省级政府的基本一一对应,连国企和事业单位都有,地区建筑公司,地区供销社、地区医院等等。以前有个传闻,说要把地区行署搬到所管辖的一个县份,那些官老爷个个不干。后来撤地区,把原来的一个县升格为地级市,原来的地区行署的下属机构全部变成该地级市驻某某市的生活区办事处之类的,官老爷怎么安排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