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品使用的怪相------法官过来,我保证不打你!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18 20:42:42


记得在虎扑讨论一个医疗话题时一网友说:有人给产妇打麻醉害死了孩子,最终赔偿。我还蔑视道:不给产妇打麻醉才是害人,打麻醉才是救人。心里暗暗想:又有人以讹传讹。那知道错的居然是我!还真有产妇麻醉后孩子死亡,法官判决麻醉负担一部分责任云云。我在了解情况后不得不感叹:中国法官总是出人意料呀。来来来,你过来,我保证不打你!




具体是我看到了麻醉医师同仁传的一段话:

前几天在麻醉群里面看见《一份写给姚尚龙教授的信》,内容是这样的: 尊敬的姚尚龙教授,您好!我是XXX医院一名麻醉科医师,最近遇上一例产科麻醉纠纷,您是产科麻醉指南的组长,想和您讨教一下。24岁初产妇,68kg,5月22日中午12点多做的分娩镇痛,晚上8点左右宫口开全,做会阴侧切胎儿不能下来,晚9:15分改紧急剖宫产。因产科医生要求尽快,故来不及联合麻醉,在硬膜外导管加2%利多卡因10ml ,5分钟后切皮,产妇喊痛,静脉用丙泊酚80mg,病人安静,面罩加压给氧,9:32剖出一无心跳,呼吸的婴儿,经气管插管抢救,最终婴儿心跳恢复,但无呼吸,最终婴儿死亡。给丙泊酚后产妇并无低血压及缺氧发生。 医院和产科紧紧抓住丙泊酚时产科麻醉禁忌这一点,法官也抓住说明书问。我出示了产科麻醉指南,也出示了现代麻醉学产科麻醉一章,但法官认为所有的权威书籍和指南都要服从说明书。。。。。。最后判脐带脱垂主要责任,麻醉是次要责任。



法官认为:所有的权威书籍和指南都要服从说明书!中国法官,你牛!




我第一次听说药品说明书居然有这么高的权威,按照这个说法全世界的医生都没法行医,全世界的风湿科医生都要去坐牢了。因为风湿科医生每天都在用的药物:甲氨喋呤/环磷酰胺的药品说明书都没包括类风湿关节炎和红斑狼疮等等。按照某中国法官的说法都是违法的啦?!须知,风湿病学界的说法是:诊断类风湿关节炎,我只问你凭什么不用甲氨喋呤,不问你为什么用甲氨喋呤。




实际上很多药物经医生们研究可以用来治疗很多疾病,药商处于成本考虑或规避风险,明知道临床必须用但也不写进药品说明书。




实际上面对这个现象,丁香园来自美国某著名医学中心的麻醉科医师是这样说的:
去年六月中国行,我和姚主委有幸讨论过这个问题。那次中国行,《麻醉与镇痛》主编,药理专家 Steve Shafer也在。几个老美听到这个报道,惊愕得下巴着地:中国医生们,你们在靠药品说明书行医?我个人从来不看药品说明书。药品说明书是厂商的免责声明,对医疗毫无指导意义。孕妇,小儿,很多药说不能用,那是因为药厂不可能在孕妇和小儿身上做安全试验。孕妇小儿,不用异丙酚,用什么?一棒子打晕做全麻?NND。什么GP法官。什么GP体制。


这位来自美国的麻醉科医师是专业从事产科麻醉的专家。他说的“中国行”是指“产科无痛分娩中国行”,他推动产科的无痛分娩就是为了让中国产妇更安全更舒适更人性化的生产。我通过丁香园从这位老师那里学习了很多,这是我第一次见他说:“NND。什么GP法官。什么GP体制”,是的,太扯淡了!




实际上这方面有众多专家质疑,另一位来自美国的麻醉医生这样说:
我们常用丙泊酚,没听说是产科禁忌,……在美国有很多药物是 off label 应用,但这是大家约定俗成的标准治疗(standard of care), 临床证明也是安全的,包括丙泊酚,美国说明书上只说,不建议在孕妇中使用,但实际工作中,没有人不用。



北京协和医院麻醉科医生咨询过中国致力于医疗官司的律师们,这些律师是这样说的:
药物的Off-label use在美国和许多国家的确并非非法,但使用时必须有明确专业指针。在我国有争议(即便是在医疗界),但已经近年来已经得到相当重视,逐渐得到主流法律界认可(药品说明书不能替代诊疗规范,不具有法律权威性)。的确,某时、某地出于政治因素,医疗界正当权益可能被漠视。




以前听说中国律师水平比法官高多了,我看不仅仅是水平高多了,恐怕良心也好些!




中国法律,你叫人怎么相信?你叫人如何信赖?!




记得在虎扑讨论一个医疗话题时一网友说:有人给产妇打麻醉害死了孩子,最终赔偿。我还蔑视道:不给产妇打麻醉才是害人,打麻醉才是救人。心里暗暗想:又有人以讹传讹。那知道错的居然是我!还真有产妇麻醉后孩子死亡,法官判决麻醉负担一部分责任云云。我在了解情况后不得不感叹:中国法官总是出人意料呀。来来来,你过来,我保证不打你!




具体是我看到了麻醉医师同仁传的一段话:

前几天在麻醉群里面看见《一份写给姚尚龙教授的信》,内容是这样的: 尊敬的姚尚龙教授,您好!我是XXX医院一名麻醉科医师,最近遇上一例产科麻醉纠纷,您是产科麻醉指南的组长,想和您讨教一下。24岁初产妇,68kg,5月22日中午12点多做的分娩镇痛,晚上8点左右宫口开全,做会阴侧切胎儿不能下来,晚9:15分改紧急剖宫产。因产科医生要求尽快,故来不及联合麻醉,在硬膜外导管加2%利多卡因10ml ,5分钟后切皮,产妇喊痛,静脉用丙泊酚80mg,病人安静,面罩加压给氧,9:32剖出一无心跳,呼吸的婴儿,经气管插管抢救,最终婴儿心跳恢复,但无呼吸,最终婴儿死亡。给丙泊酚后产妇并无低血压及缺氧发生。 医院和产科紧紧抓住丙泊酚时产科麻醉禁忌这一点,法官也抓住说明书问。我出示了产科麻醉指南,也出示了现代麻醉学产科麻醉一章,但法官认为所有的权威书籍和指南都要服从说明书。。。。。。最后判脐带脱垂主要责任,麻醉是次要责任。



法官认为:所有的权威书籍和指南都要服从说明书!中国法官,你牛!




我第一次听说药品说明书居然有这么高的权威,按照这个说法全世界的医生都没法行医,全世界的风湿科医生都要去坐牢了。因为风湿科医生每天都在用的药物:甲氨喋呤/环磷酰胺的药品说明书都没包括类风湿关节炎和红斑狼疮等等。按照某中国法官的说法都是违法的啦?!须知,风湿病学界的说法是:诊断类风湿关节炎,我只问你凭什么不用甲氨喋呤,不问你为什么用甲氨喋呤。




实际上很多药物经医生们研究可以用来治疗很多疾病,药商处于成本考虑或规避风险,明知道临床必须用但也不写进药品说明书。




实际上面对这个现象,丁香园来自美国某著名医学中心的麻醉科医师是这样说的:
去年六月中国行,我和姚主委有幸讨论过这个问题。那次中国行,《麻醉与镇痛》主编,药理专家 Steve Shafer也在。几个老美听到这个报道,惊愕得下巴着地:中国医生们,你们在靠药品说明书行医?我个人从来不看药品说明书。药品说明书是厂商的免责声明,对医疗毫无指导意义。孕妇,小儿,很多药说不能用,那是因为药厂不可能在孕妇和小儿身上做安全试验。孕妇小儿,不用异丙酚,用什么?一棒子打晕做全麻?NND。什么GP法官。什么GP体制。


这位来自美国的麻醉科医师是专业从事产科麻醉的专家。他说的“中国行”是指“产科无痛分娩中国行”,他推动产科的无痛分娩就是为了让中国产妇更安全更舒适更人性化的生产。我通过丁香园从这位老师那里学习了很多,这是我第一次见他说:“NND。什么GP法官。什么GP体制”,是的,太扯淡了!




实际上这方面有众多专家质疑,另一位来自美国的麻醉医生这样说:
我们常用丙泊酚,没听说是产科禁忌,……在美国有很多药物是 off label 应用,但这是大家约定俗成的标准治疗(standard of care), 临床证明也是安全的,包括丙泊酚,美国说明书上只说,不建议在孕妇中使用,但实际工作中,没有人不用。



北京协和医院麻醉科医生咨询过中国致力于医疗官司的律师们,这些律师是这样说的:
药物的Off-label use在美国和许多国家的确并非非法,但使用时必须有明确专业指针。在我国有争议(即便是在医疗界),但已经近年来已经得到相当重视,逐渐得到主流法律界认可(药品说明书不能替代诊疗规范,不具有法律权威性)。的确,某时、某地出于政治因素,医疗界正当权益可能被漠视。




以前听说中国律师水平比法官高多了,我看不仅仅是水平高多了,恐怕良心也好些!




中国法律,你叫人怎么相信?你叫人如何信赖?!


估计楼主要被喷了。
  可以出本《药品说明书指南》,这样一来大家都可以做大夫了。
这种情况应该根据专业鉴定结论吧
估计楼主要被喷了。
你道一以喷之。
随便11.07 发表于 2016-1-24 11:25
你道一以喷之。
看!说来就来了! 别捣乱小心版主收拾你!
观棋柯烂 发表于 2016-1-24 11:22
这种情况应该根据专业鉴定结论吧
问题是法官这次判决就依据说明书,不管其他。


中国法官就是这个样子的,比如你要债本金十万利息2万,法官调解啊:原告你这利息就不要了,被告你象征给一点结案吧。再说都是文科生能看说明书就不错了,没说常理推断何如何如就是不错的法官。

中国法官就是这个样子的,比如你要债本金十万利息2万,法官调解啊:原告你这利息就不要了,被告你象征给一点结案吧。再说都是文科生能看说明书就不错了,没说常理推断何如何如就是不错的法官。
a2free 发表于 2016-1-24 12:49
中国法官就是这个样子的,比如你要债本金十万利息2万,法官调解啊原告你这利息就不要了,被告你象征给一点 ...
中国法官就这样?
中国法官就这样?
就是这样,律师也差不多,开庭多扯淡,都是不敢学理科的孩子。
这个医疗界也要指定有法律意义的参考规范吧。
  法官都敢打??
中国的法律。。。。。。。。。。来人,给你写一张!
这个问题确实存在,但是必须整改
我科室里常备厚厚一打药品说明书,捧若圣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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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不会这么做的,会得罪法院……人家不敢这活,反正死的是医生,管人家啥事……
楼主,本来我想转过来的…后来懒,就没转………这事就这样……谁有办法……不知道要卫生部是干嘛的……
有几个法官懂医学?现在很多领域都存在一个问题:研究什么就被什么框死,跨专业人才非常稀缺。
医院和产科在推卸责任,并且买通了法官,就这么简单
1发布产科麻醉指南的主体是谁?
是不是拥有行政立法权的官方机构?
2,药品说明书的发布主体仅仅是药厂,显然其不具有广泛的法律意义。
因为药厂没有立法权。
当然了,中国法学是相当落后的。
说实话,对于我这样不懂医学的普通人来说,肯定更相信药品说明书啦,如果药品说明书上写着不能用,医生却用了,出了问题肯定是怪医生。
就楼主说的这个案子来说,如果法官判麻醉没责任,那不懂医学的普通人就更感到没安全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