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公开场合严重歪曲党史军史可开除党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3 14:15:20
昨天,中央纪委机关报刊文解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文章例举某大学历史系教授、党员冯某在一次受邀回母校为大学生做讲座时,以“真相”、“揭秘”为噱头,大肆宣扬历史教科书中的党史很多都不是“真实的历史”,混淆视听。依据《条例》冯某违反了党员不能公然歪曲党史、军史的政治纪律,应受到纪律处分。

《条例》原文: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大学教授是传道授业解惑之人,阐释自己的学术见解是其权利,那么,其是否什么话都可以说、什么事都可以讲?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但凡权利必有界限。
山东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干部黄睿解释道,如果只是对党史、军史进行客观分析和评价,没有改变历史的内容和真相,则不构成违纪。但冯某以“真相”、“揭秘”为噱头,大肆宣扬历史教科书中的党史很多都不是“真实的历史”,属于故意歪曲事物的本来面目,对事物作不正确的反映,显然违背了一个共产党员应该坚守的政治立场。
黄睿表示,歪曲党史、军史构成违纪,前提是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或者讲座等公开的方式发表言论,要求行为人所持政治态度为公众所知晓。冯某通过大学讲座,大肆歪曲党史,属于通过公开方式“妄言妄语”。其捏造事实、扭曲真相,不仅混淆视听,影响学生的健康思想意识培养和爱国主义教育,更会损害党的形象,危害党在政治上的高度统一。对其行为,应依据《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http://www.cankaoxiaoxi.com/roll/roll10/2015/1221/1032351.shtml昨天,中央纪委机关报刊文解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文章例举某大学历史系教授、党员冯某在一次受邀回母校为大学生做讲座时,以“真相”、“揭秘”为噱头,大肆宣扬历史教科书中的党史很多都不是“真实的历史”,混淆视听。依据《条例》冯某违反了党员不能公然歪曲党史、军史的政治纪律,应受到纪律处分。

《条例》原文: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大学教授是传道授业解惑之人,阐释自己的学术见解是其权利,那么,其是否什么话都可以说、什么事都可以讲?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但凡权利必有界限。
山东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干部黄睿解释道,如果只是对党史、军史进行客观分析和评价,没有改变历史的内容和真相,则不构成违纪。但冯某以“真相”、“揭秘”为噱头,大肆宣扬历史教科书中的党史很多都不是“真实的历史”,属于故意歪曲事物的本来面目,对事物作不正确的反映,显然违背了一个共产党员应该坚守的政治立场。
黄睿表示,歪曲党史、军史构成违纪,前提是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或者讲座等公开的方式发表言论,要求行为人所持政治态度为公众所知晓。冯某通过大学讲座,大肆歪曲党史,属于通过公开方式“妄言妄语”。其捏造事实、扭曲真相,不仅混淆视听,影响学生的健康思想意识培养和爱国主义教育,更会损害党的形象,危害党在政治上的高度统一。对其行为,应依据《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http://www.cankaoxiaoxi.com/roll/roll10/2015/1221/1032351.shtml
我就说中国应该向韩国学习,设立汉奸罪,列入刑事犯罪范畴!
袁公知还够不上么?
私底下说说就好。。。
根子在阎王殿
ym168 发表于 2015-12-21 11:42
私底下说说就好。。。
私下也不可乱说。还记得姥爷子……
yuppppp 发表于 2015-12-21 18:00
私下也不可乱说。还记得姥爷子……
不可在酒肉朋友面前说。。。
ym168 发表于 2015-12-21 20:51
不可在酒肉朋友面前说。。。
对对。先人说过,历史的教训值得注意。
三味书屋 发表于 2015-12-21 17:34
根子在阎王殿
阎王殿里的大小鬼儿也是被授意的吧?
枉议大政者,灭之
想BB,别入党就是。多简单的一个事~

俺觉得,从来木有一个组织像TB那样,有那么多的成员污蔑自己的组织。。。这些个污蔑自己组织的家伙,嫑说木有良心和道德了,连做人的基本底线都木有。。。俺BS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