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女子长城撞死中国老人 警方介入调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3/29 18:13:13
新京报快讯(记者林斐然)4月8日上午11时许,黑龙江籍市民崔洪芳在北京慕田峪长城被一名外籍女子撞倒,头撞上墙砖当场身亡。4月9日上午,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回应新京报记者称,该女子系加拿大国籍,警方已介入调查。

据死者家属介绍,崔洪芳系黑龙江佳木斯人,现年70岁,身体状况良好。

死者崔洪芳家属宋先生称,昨日上午11时许,其与妻子陪同崔女士去慕田峪长城游玩,三人爬到20号段左右时,一名外籍女子急速冲下楼梯,撞倒了老太太。

“她下楼梯的速度特别快,当时老太太刚好没抓栏杆,一下就被她撞倒了。”宋先生称,崔女士头撞上墙体,当场吐血身亡。

今日凌晨,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告诉死者家属,该事件不属于刑事案件范畴,已转治安支队处理,建议走民事诉讼程序。

今日中午,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工作人员向新京报记者介绍,该女子系加拿大人,其他案件细节不便透露。
http://www.huabian.com/xwzt/2015/0409/110318.html新京报快讯(记者林斐然)4月8日上午11时许,黑龙江籍市民崔洪芳在北京慕田峪长城被一名外籍女子撞倒,头撞上墙砖当场身亡。4月9日上午,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回应新京报记者称,该女子系加拿大国籍,警方已介入调查。

据死者家属介绍,崔洪芳系黑龙江佳木斯人,现年70岁,身体状况良好。

死者崔洪芳家属宋先生称,昨日上午11时许,其与妻子陪同崔女士去慕田峪长城游玩,三人爬到20号段左右时,一名外籍女子急速冲下楼梯,撞倒了老太太。

“她下楼梯的速度特别快,当时老太太刚好没抓栏杆,一下就被她撞倒了。”宋先生称,崔女士头撞上墙体,当场吐血身亡。

今日凌晨,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告诉死者家属,该事件不属于刑事案件范畴,已转治安支队处理,建议走民事诉讼程序。

今日中午,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工作人员向新京报记者介绍,该女子系加拿大人,其他案件细节不便透露。
http://www.huabian.com/xwzt/2015/0409/110318.html
这应该算过失杀人罪吧
看标题还以为是长城车
长日 发表于 2015-4-9 15:04
这应该算过失杀人罪吧
算不上吧,人撞到人致死这种事怎么也不该是“应当预见”的范畴
刚想转LZ手很快啊。。。。请问下坛里的警官,如果不是外国人,这种案子怎么定性?
awpdragon 发表于 2015-4-9 16:38
刚想转LZ手很快啊。。。。请问下坛里的警官,如果不是外国人,这种案子怎么定性?
还不是一样的意外事件,跟外国人有何关系
YsMilan 发表于 2015-4-9 16:48
还不是一样的意外事件,跟外国人有何关系
都是转民事了吧。如果外国人跑掉了,那不是没有追诉权了?
YsMilan 发表于 2015-4-9 16:30
算不上吧,人撞到人致死这种事怎么也不该是“应当预见”的范畴
这个应该是可以预见的。
长城游客很多,而她跑的很急。
这不算过失致人死亡?
警方居然没有第一时间把外国女子护送出境,这不正常。
过失啊。要不是故意的。
任何人的水军 发表于 2015-4-9 17:01
这个应该是可以预见的。
长城游客很多,而她跑的很急。

可能会撞到人应该预见,然而会把人撞死这谁会提前想到,这是极小概率的事件
好比踢足球铲抢,可能会把人铲倒可以想到,要是被铲的不巧正好摔断了脖子,那恐怕不能用应该预见会铲死人来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了吧
YsMilan 发表于 2015-4-9 19:32
可能会撞到人应该预见,然而会把人撞死这谁会提前想到,这是极小概率的事件
好比踢足球铲抢,可能会把 ...
你这么一说我想起有个印度足球运动员进球后前空翻把脖子摔断了
呀咩喋……噢吔 发表于 2015-4-9 18:36
警方居然没有第一时间把外国女子护送出境,这不正常。
你是多次进出还是怎么滴?
YsMilan 发表于 2015-4-9 19:32
可能会撞到人应该预见,然而会把人撞死这谁会提前想到,这是极小概率的事件
好比踢足球铲抢,可能会把 ...
嗯,原来沈阳有个外援的眼球被对方球员踢爆,也就是民事赔偿,不是过失致人重伤
过失伤害致死是不是比较合适。
区分过失、意外的情节新闻里一个字没提,楼上怎么推测得出来?
以前一起在加拿大本地发生的事件可做参考:

几年前,一人在人行道上骑自行车,不慎撞倒一位老人,老人倒地时头撞到了人行道的水泥地上,不治身亡。最后判罚结果是肇事者违章在人行道上骑车,罚款100刀。其他民事赔偿就不知道了,民事法庭的案子一般都没人报导。后来市政府强调了轮子直径24寸以上的自行车不得在人行道上骑行的规定。

所以,本贴里的这起事件应该不会追究任何刑事责任的,但民事赔偿应该少不了。
没法想象在长城上跑步,哪砖头地,哎!这八成是练攀岩的
谁能预见到撞都能撞死人?撞都能撞死人还要发明武器做什么?来自: iPhone客户端
咋咋呼呼的老外。。。这下子闯大祸了吧
嗯,原来沈阳有个外援的眼球被对方球员踢爆,也就是民事赔偿,不是过失致人重伤
断子绝孙脚不也没下文了么。。。。
外卖部该死,对本国公民保护不周。
这种事只能民事诉讼。
警察已经把人给放了,还没通知家属,家属去宾馆堵人没堵到,估计已经在回国的飞机上。如果要限制离境得到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再通知外事部门,外事部门再通知海关限制离境
家属是否应该起诉北京警方?到人家老家去告基本没戏了,在自己的国土上啊,呵呵
嘿,国人要是惹上这事儿,哪有这么轻松拍拍屁股走人的……
都是转民事了吧。如果外国人跑掉了,那不是没有追诉权了?
有诉讼在身的,都不会被允许出境,无论刑事还是民事。


查了一下,与此案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三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版(最新)
http://jcy.hongze.gov.cn/art/2013/12/30/art_996_68285.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6版(最新)
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00-12/06/content_5004463.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版(最新)
http://www.gov.cn/zwgk/2013-07/22/content_2452453.ht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6版中提到: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准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版中提到:

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但问题在于,即使上面的法律条文可以被引用,法庭裁定对当事的加拿大人进行限制出境,除非当事的加拿大人自己愿意等候民事法庭的裁定,否则,2天时间不够有管辖权的法院走完接受申请,做出裁定,请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办理限制出境的这一系列程序。

——————————————————————————————

说实话,民事诉讼前对外籍人士限制出境,这属于中国法律的一个空白,也是法律不完善的表现。

遗憾,愤怒!






查了一下,与此案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三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版(最新)
http://jcy.hongze.gov.cn/art/2013/12/30/art_996_68285.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6版(最新)
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00-12/06/content_5004463.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版(最新)
http://www.gov.cn/zwgk/2013-07/22/content_245245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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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6版中提到: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准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版中提到:

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但问题在于,即使上面的法律条文可以被引用,法庭裁定对当事的加拿大人进行限制出境,除非当事的加拿大人自己愿意等候民事法庭的裁定,否则,2天时间不够有管辖权的法院走完接受申请,做出裁定,请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办理限制出境的这一系列程序。

——————————————————————————————

说实话,民事诉讼前对外籍人士限制出境,这属于中国法律的一个空白,也是法律不完善的表现。

遗憾,愤怒!




骑猎红尘 发表于 2015-4-10 19:20
有诉讼在身的,都不会被允许出境,无论刑事还是民事。
必须先有受害者家属去管辖此案的民事法庭申请或起诉,才说得上法庭有可能裁定限制当事的加拿大人出境。
反正这加拿大女的明天的飞机
fengxiao761 发表于 2015-4-10 20:16
查了一下,与此案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三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版(最新)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5/0410/c70731-26823378.html

崔老太的多名家属称,事发当夜,怀柔分局刑侦支队经办民警曾告知他们,涉事的加拿大女子已购买了4月11日回国的飞机票,“她要走了,这事情还怎么解决?”


中国现行的法律太优待 外国人了
必须先有受害者家属去管辖此案的民事法庭申请或起诉,才说得上法庭有可能裁定限制当事的加拿大人出境。
是的,如果老太家属不服警察的裁定。可以向检察院申请,重新调查。或者提起民事诉讼。这样别说飞机票买了火箭票都不能出境。不过我还是有点奇怪,这件事并没完啊,哪怕家属没有异议,还有后续赔偿责任,怎么可能立马走人呢?
fengxiao761 发表于 2015-4-10 20:16
查了一下,与此案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三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版(最新)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这个前提是家属起诉,法院立案吧,我估计这次的事法院动作没这么快。
fengxiao761 发表于 2015-4-10 20:16
查了一下,与此案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三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版(最新)
当年制定时,我敢打赌他们就没考虑到这种情况。
民事的就没啥紧急措施,你看民事的,有几条考虑紧急情况下使用的措施?他们就没想过民事的就有什么急的
退出加入 发表于 2015-4-10 20:36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5/0410/c70731-26823378.html

崔老太的多名家属称,事发当夜,怀 ...
是时间不够,法律有空白。

优待外国人谈不上,这件事如果撞人的人换做是中国人,如果不能证明其涉嫌刑事犯罪,或者民事案件未了结,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都不能限制其出境,如果他是到国外定居,这案子也很难办了。
看看这两条消息吧

http://news.yxlady.com/201504/703601.shtml

http://news.online.sh.cn/news/gb ... content_7354253.htm
hhffcc 发表于 2015-4-10 21:02
这个前提是家属起诉,法院立案吧,我估计这次的事法院动作没这么快。
家属估计是咨询过律师了,知道没有办法,才自己去堵截那个加拿大人。

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不及了。

骑猎红尘 发表于 2015-4-10 20:37
是的,如果老太家属不服警察的裁定。可以向检察院申请,重新调查。或者提起民事诉讼。这样别说飞机票买了 ...


民事案件的原则是“民不举,官不究。”

即使往回倒,假如能多拘留加拿大人几天,给受害者家属争取出提起民事诉讼的时间,但这仍存在法律的空白。

问题在于,如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版(最新)的规定处罚加拿大人,找不到合适的条文。
链接:http://www.gov.cn/flfg/2005-08/29/content_27130.htm

最靠近的是这条: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

但是,我国法律不管是《刑法》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都强调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也就是说那个加拿大人不是主观上故意破坏公共秩序,故意撞倒受害者,就不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其拘留的处置。所以加拿大人很快被放了,也很难找到怀柔警方的责任。

现在看所谓“主客观统一”原则确实有问题,这也是最近几年法律界有争议的。
骑猎红尘 发表于 2015-4-10 20:37
是的,如果老太家属不服警察的裁定。可以向检察院申请,重新调查。或者提起民事诉讼。这样别说飞机票买了 ...


民事案件的原则是“民不举,官不究。”

即使往回倒,假如能多拘留加拿大人几天,给受害者家属争取出提起民事诉讼的时间,但这仍存在法律的空白。

问题在于,如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版(最新)的规定处罚加拿大人,找不到合适的条文。
链接:http://www.gov.cn/flfg/2005-08/29/content_27130.htm

最靠近的是这条: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

但是,我国法律不管是《刑法》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都强调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也就是说那个加拿大人不是主观上故意破坏公共秩序,故意撞倒受害者,就不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其拘留的处置。所以加拿大人很快被放了,也很难找到怀柔警方的责任。

现在看所谓“主客观统一”原则确实有问题,这也是最近几年法律界有争议的。
民事案件的原则是“民不举,官不究。”

即使往回倒,假如能多拘留加拿大人几天,给受害者家属争取出 ...
但事情还没解决,就让其回国也不对吧。至少可以“协助调查么。
家属估计是咨询过律师了,知道没有办法,才自己去堵截那个加拿大人。

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不及了。
不一定,其实最好的办法还是一边起诉一边防止她回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