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南海问题仲裁案新闻汇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19 22:32:51


菲律宾南海问题仲裁案新闻汇总

2013 年1 月22 日,菲律宾单方面依据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87条和附件七的规定,就中菲有关南海“海洋管辖权”的争端向联合国海洋法法庭对中国提起强制仲裁,同时向中国提交外交照会及《关于西菲律宾海的通知与权利主张说明》。

菲律宾要求仲裁的事项主要有三类:
1、中国划定的南海断续线不符合《公约》,是无效的;中国只能在南海主张《公约》规定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
2、点名一些目前由中国控制的岛礁,要求认定特征和法律地位:美济礁、西门礁是菲律宾依据《公约》享有的大陆架的一部分;南熏礁、渚碧礁至多算是“低潮高地”,不能拥有领海,也不在中国大陆架之上;黄岩岛、赤瓜礁、华阳礁、永暑礁不属于《公约》定义的“岛屿”,而是 “岩礁”,只能拥有领海,不能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3、菲律宾享有《公约》规定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中国在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水域主张和开发生物资源及非生物资源的行为以及阻止菲律宾在自己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开发生物资源及非生物资源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2013年2 月19 日,中国驻菲律宾大使约见菲律宾外交部官员,退回菲律宾的照会及所附仲裁通知,拒绝接受仲裁。

2013年3月,依照《公约》附件七的仲裁程序,菲律宾为仲裁庭指派德国籍法官沃夫勒姆(Rüdiger Wolfrum)作为仲裁员,联合国海洋法法庭庭长柳井俊二(Shunji Yanai)代中国指派波兰籍法官斯坦尼洛夫•帕夫拉克(Stanislaw Pawlak)作为仲裁员。

2013年4月,联合国海洋法法庭庭长柳井俊二指派余下的3名仲裁员:法国籍法官皮耶尔.柯(Jean-Pierre Cot)、荷兰籍法官阿尔弗莱德.松斯(Alfred Soons)、斯里兰卡籍法官克里斯•品托(Chris Pinto)。5人仲裁庭成立,斯里兰卡籍法官克里斯•品托为庭长。

2013年4月25日, 菲律宾外交部发言人赫尔南德斯称: 联合国海洋法法庭已经任命完成全部5名审议中菲南海争端的仲裁员, 接下来将择期开会讨论是否对此案有管辖权,但并没有明确的时间表。

2013年5月6日,因被披露其妻子是菲律宾人而涉嫌潜在的利益冲突,仲裁庭庭长的斯里兰卡籍法官克里斯•品托辞职退出仲裁团。

2013年6月21日,联合国海洋法法庭庭长柳井俊二“按照原来的指派方法补缺”,于指派了加纳籍的曼萨(Thomas Mensah)作为仲裁庭庭长。

2013 年7 月11日,仲裁庭召开了第一次会议,选定设在荷兰海牙的常设仲裁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PCA)作为该案书记官处(registry),并通知双方享有对程序规则草案提交意见的机会。

2013年7月31日,菲律宾提交对程序规则草案的意见。

2013 年8 月1 日,中国照会仲裁庭,重申不接受菲律宾提起的仲裁的立场。

2013 年8 月27 日,仲裁庭发布第一号程序令,确定了程序规则及仲裁的初步时间表,并确定2014年3月30日为菲律宾提交书面陈述的日期。

2014 年3 月30 日,菲律宾提交了近4000 页的诉状,阐述了仲裁庭管辖权、菲律宾诉求的可受理性以及争议的实体问题。据悉该陈述共分为十章,第一章主要内容是将近270页的文字陈述,其余九章则为支持其诉求的证明文件及地图。

2014年5 月14 日,仲裁庭发布第二号程序令,要求中国在2014 年12 月15 日前提交回应菲律宾诉状的辩诉状。

2014 年5 月21 日,中国照会仲裁庭,再次重申不接受该仲裁的立场,以及该照会不应被视为中国接受或参与了该仲裁程序的声明。

2014年10月4日,菲律宾国防部长加斯明在国会上院的一次预算听证会上表示,菲律宾总统阿基诺三世已亲自下令维持南海菲占岛屿的现状,其中包括维修位于南沙群岛的飞机跑道。他说,菲方虽然有经费改善设施,但因为已提出国际仲裁,为免影响仲裁庭的判决,于是停止工事。

2014年12月5日,越南向仲裁庭发表声明宣布立场。据说是支持国际法庭审理菲律宾有关南海问题仲裁案;确认越南驳斥中国南海断续线主张的观点;同时保留越南必要时可能参与该案件之权。
2014月12月5日,美国国务院发表官方研究报告《海洋界限:中国的南海主张》,支持菲律宾在南海问题仲裁案中的第一类仲裁请求:除非中国澄清南海断续线只是对线内岛屿及其根据国际海洋法享有的任何海洋区域的主张,否则中国的南海断续线主张不符合国际海洋法。

2014年12月7日,中国外交部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详细阐明仲裁庭对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没有管辖权的3个理由:
1、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超出《公约》的调整范围,不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
2、以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是中菲两国通过双边文件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所达成的协议,菲律宾单方面将中菲有关争端提交强制仲裁违反国际法;
3、即使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涉及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问题,也构成中菲两国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中国已根据《公约》的规定于2006年作出声明,将涉及海域划界等事项的争端排除适用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

2014年12月11日,越南外交部发言人发表声明,反驳中国的立场文件,同时宣布,越南已经要求联合国海洋法法庭仲裁庭在处理菲律宾仲裁案时关心到越南的合法权益。

2014年12月17日,仲裁庭发布第三号程序令,指定2015年3月15日为菲律宾提交补充书面陈述的截止日期,2015年6月16日为中国对此提交评论的截止日期。

2015年3月17日,菲律宾外交部称,菲律宾已经向仲裁庭提交了3000多页补充材料,力图让国际仲裁庭受理其对南海部分岛屿的主权声索。

(依据仲裁程序,仲裁庭可能在2015年下半年就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决。如果裁定有管辖权,将开始审议菲律宾提请仲裁的事项,并且最早可望于2016年年初作出裁决。如果裁定没有管辖权,则案件终止。)


菲律宾南海问题仲裁案新闻汇总

2013 年1 月22 日,菲律宾单方面依据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87条和附件七的规定,就中菲有关南海“海洋管辖权”的争端向联合国海洋法法庭对中国提起强制仲裁,同时向中国提交外交照会及《关于西菲律宾海的通知与权利主张说明》。

菲律宾要求仲裁的事项主要有三类:
1、中国划定的南海断续线不符合《公约》,是无效的;中国只能在南海主张《公约》规定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
2、点名一些目前由中国控制的岛礁,要求认定特征和法律地位:美济礁、西门礁是菲律宾依据《公约》享有的大陆架的一部分;南熏礁、渚碧礁至多算是“低潮高地”,不能拥有领海,也不在中国大陆架之上;黄岩岛、赤瓜礁、华阳礁、永暑礁不属于《公约》定义的“岛屿”,而是 “岩礁”,只能拥有领海,不能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3、菲律宾享有《公约》规定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中国在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水域主张和开发生物资源及非生物资源的行为以及阻止菲律宾在自己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开发生物资源及非生物资源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2013年2 月19 日,中国驻菲律宾大使约见菲律宾外交部官员,退回菲律宾的照会及所附仲裁通知,拒绝接受仲裁。

2013年3月,依照《公约》附件七的仲裁程序,菲律宾为仲裁庭指派德国籍法官沃夫勒姆(Rüdiger Wolfrum)作为仲裁员,联合国海洋法法庭庭长柳井俊二(Shunji Yanai)代中国指派波兰籍法官斯坦尼洛夫•帕夫拉克(Stanislaw Pawlak)作为仲裁员。

2013年4月,联合国海洋法法庭庭长柳井俊二指派余下的3名仲裁员:法国籍法官皮耶尔.柯(Jean-Pierre Cot)、荷兰籍法官阿尔弗莱德.松斯(Alfred Soons)、斯里兰卡籍法官克里斯•品托(Chris Pinto)。5人仲裁庭成立,斯里兰卡籍法官克里斯•品托为庭长。

2013年4月25日, 菲律宾外交部发言人赫尔南德斯称: 联合国海洋法法庭已经任命完成全部5名审议中菲南海争端的仲裁员, 接下来将择期开会讨论是否对此案有管辖权,但并没有明确的时间表。

2013年5月6日,因被披露其妻子是菲律宾人而涉嫌潜在的利益冲突,仲裁庭庭长的斯里兰卡籍法官克里斯•品托辞职退出仲裁团。

2013年6月21日,联合国海洋法法庭庭长柳井俊二“按照原来的指派方法补缺”,于指派了加纳籍的曼萨(Thomas Mensah)作为仲裁庭庭长。

2013 年7 月11日,仲裁庭召开了第一次会议,选定设在荷兰海牙的常设仲裁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PCA)作为该案书记官处(registry),并通知双方享有对程序规则草案提交意见的机会。

2013年7月31日,菲律宾提交对程序规则草案的意见。

2013 年8 月1 日,中国照会仲裁庭,重申不接受菲律宾提起的仲裁的立场。

2013 年8 月27 日,仲裁庭发布第一号程序令,确定了程序规则及仲裁的初步时间表,并确定2014年3月30日为菲律宾提交书面陈述的日期。

2014 年3 月30 日,菲律宾提交了近4000 页的诉状,阐述了仲裁庭管辖权、菲律宾诉求的可受理性以及争议的实体问题。据悉该陈述共分为十章,第一章主要内容是将近270页的文字陈述,其余九章则为支持其诉求的证明文件及地图。

2014年5 月14 日,仲裁庭发布第二号程序令,要求中国在2014 年12 月15 日前提交回应菲律宾诉状的辩诉状。

2014 年5 月21 日,中国照会仲裁庭,再次重申不接受该仲裁的立场,以及该照会不应被视为中国接受或参与了该仲裁程序的声明。

2014年10月4日,菲律宾国防部长加斯明在国会上院的一次预算听证会上表示,菲律宾总统阿基诺三世已亲自下令维持南海菲占岛屿的现状,其中包括维修位于南沙群岛的飞机跑道。他说,菲方虽然有经费改善设施,但因为已提出国际仲裁,为免影响仲裁庭的判决,于是停止工事。

2014年12月5日,越南向仲裁庭发表声明宣布立场。据说是支持国际法庭审理菲律宾有关南海问题仲裁案;确认越南驳斥中国南海断续线主张的观点;同时保留越南必要时可能参与该案件之权。
2014月12月5日,美国国务院发表官方研究报告《海洋界限:中国的南海主张》,支持菲律宾在南海问题仲裁案中的第一类仲裁请求:除非中国澄清南海断续线只是对线内岛屿及其根据国际海洋法享有的任何海洋区域的主张,否则中国的南海断续线主张不符合国际海洋法。

2014年12月7日,中国外交部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详细阐明仲裁庭对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没有管辖权的3个理由:
1、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超出《公约》的调整范围,不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
2、以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是中菲两国通过双边文件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所达成的协议,菲律宾单方面将中菲有关争端提交强制仲裁违反国际法;
3、即使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涉及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问题,也构成中菲两国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中国已根据《公约》的规定于2006年作出声明,将涉及海域划界等事项的争端排除适用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

2014年12月11日,越南外交部发言人发表声明,反驳中国的立场文件,同时宣布,越南已经要求联合国海洋法法庭仲裁庭在处理菲律宾仲裁案时关心到越南的合法权益。

2014年12月17日,仲裁庭发布第三号程序令,指定2015年3月15日为菲律宾提交补充书面陈述的截止日期,2015年6月16日为中国对此提交评论的截止日期。

2015年3月17日,菲律宾外交部称,菲律宾已经向仲裁庭提交了3000多页补充材料,力图让国际仲裁庭受理其对南海部分岛屿的主权声索。

(依据仲裁程序,仲裁庭可能在2015年下半年就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决。如果裁定有管辖权,将开始审议菲律宾提请仲裁的事项,并且最早可望于2016年年初作出裁决。如果裁定没有管辖权,则案件终止。)
以民告官,未赢先有罪。
xy1248220 发表于 2015-3-24 22:47
以民告官,未赢先有罪。
中国的“官”身份在这里不会起作用的吧
惹毛了掌柜的,把你那个公约给撕了,重新搞个“亚洲海洋公约“!
胡取禾 发表于 2015-3-24 23:01
惹毛了掌柜的,把你那个公约给撕了,重新搞个“亚洲海洋公约“!
是看到有人分析中国可能退出,反正米国也没加入
苍蝇嗡嗡嗡!问题是谁理你!
继续跟进。
哼哼!以你个刁民也敢告本官?左,右拉下去先打一百大板在说!!!
想逼中国退出
真不用关注这个新闻,仲裁有用的话,要军队干什么
一个没有加入公约的大流氓领着一帮狐假虎威的狗腿子,在一个被操控的傀儡机构上演节制中国发展,切割中国利益的丑剧。中国还是得加快发展,打铁还得自身硬,各方面加快发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