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南城公安正副局长因受贿滥用职权罪获刑(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3/29 20:11:31
东莞南城公安正副局长因受贿滥用职权罪获刑(图)


2015年02月11日  来源:中国新闻网 





图为被告人魏向民孔逸鸿在法庭上受审 严初 摄


  中新网惠州2月11日电 (严初 卢思莹)记者11日在广东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原东莞市南城公安分局原局长魏向民、原副局长孔逸鸿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惠州市中级法院今天一审判处魏向民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孔逸鸿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


  据悉,该案件是由广东省检察院指定惠州市检察院侦查起诉,在惠州市中级法院审理的。
  惠州法院认为,被告人魏向民、孔逸鸿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2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魏向民、孔逸鸿身为公安机关单位领导,违法处理公务,滥用职权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又构成滥用职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向民、孔逸鸿均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魏向民、孔逸鸿在当地纪委调查其指使他人在网上散布负面信息一案的过程中,主动交代了共同收受他人20万元款项为他人谋利的事实,魏向民直至案件审理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该部分事实;孔逸鸿在案件审理期间,虽然有翻供的情况,但在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均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魏向民到案后,其家属已代其退缴全部受贿款项,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孔逸鸿在具体实施滥用职权犯罪时,系根据单位集体决定具体部署实施传唤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目前,被告人魏向民退缴的赃款22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完)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5/02-11/7056138.shtml东莞南城公安正副局长因受贿滥用职权罪获刑(图)


2015年02月11日  来源:中国新闻网 





图为被告人魏向民孔逸鸿在法庭上受审 严初 摄

  中新网惠州2月11日电 (严初 卢思莹)记者11日在广东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原东莞市南城公安分局原局长魏向民、原副局长孔逸鸿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惠州市中级法院今天一审判处魏向民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孔逸鸿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

  据悉,该案件是由广东省检察院指定惠州市检察院侦查起诉,在惠州市中级法院审理的。  惠州法院认为,被告人魏向民、孔逸鸿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2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魏向民、孔逸鸿身为公安机关单位领导,违法处理公务,滥用职权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又构成滥用职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向民、孔逸鸿均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魏向民、孔逸鸿在当地纪委调查其指使他人在网上散布负面信息一案的过程中,主动交代了共同收受他人20万元款项为他人谋利的事实,魏向民直至案件审理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该部分事实;孔逸鸿在案件审理期间,虽然有翻供的情况,但在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均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魏向民到案后,其家属已代其退缴全部受贿款项,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孔逸鸿在具体实施滥用职权犯罪时,系根据单位集体决定具体部署实施传唤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目前,被告人魏向民退缴的赃款22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完)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5/02-11/7056138.shtml
才收这点?朋友们,你们相信吗?
集体是怎么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