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实名票须全价补票 消保委告铁路局久未立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4 05:20:34
文章导读: 消费者保护组织状告铁路局——2015年春运启动前夕,“铁老大”因为一场官司再次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消委状告铁路局

  【宏观·政策】丢不起的火车票,是“铁老大”在任性?

  《中国经济周刊》 见习记者 邹坚贞 | 北京报道

  消费者保护组织状告铁路局——2015年春运启动前夕,“铁老大”因为一场官司再次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2014年12月30日,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下称“浙江消保委”)一纸诉状,将上海铁路局(管辖沪、浙、苏、皖三省一市境内铁路)告上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缘起是,2014年5月15日,浙江消保委接到消费者陈伟(化名)的投诉:2014年4月,陈伟通过铁路客户服务中心12306网站购票,并通过正常检票程序进站乘车。出站检票时,陈伟发现车票不见了,他提出凭本人身份证和12306网站反馈至个人邮箱的购票通知,要求车站核实后放行。

  但杭州火车站不予核查,坚持认为根据规定车票遗失就必须全额补票才予以放行。经交涉未果,陈伟不得已全额补票后被放行。

  之后,陈伟向浙江消保委进行了投诉,他认为铁路部门的这种做法不合理。随后,浙江消保委又陆续接到若干类似投诉,遂有了上述官司。

  丢票后被强制补票的大有人在

  陈伟的经历并非孤案。2014年4月,湖南省长沙市旅客何奎在乘坐武广高铁时,火车票在乘车后遗失,他也在出站时被要求全额补票。

  事后,身为律师的何奎将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下称“广铁集团”,管辖广东、湖南、海南三省境内铁路)告上了法庭,要求广铁集团退还164.5元的车票款、2元补票手续费,并象征性赔偿1元钱的损失。

  2014年10月19日,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广铁集团向何奎退还补票票款。

  1月27日,正在参加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举办的研讨会的浙江省工商局副局长、浙江消保委主任吴国升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实际上自2014年以来,浙江省各级消保委均陆续接到诸多消费者投诉,内容皆涉及消费者实名购票乘车后不慎遗失车票而被强制补票,虽然消费者提出凭身份证及12306网站购票凭证核实信息,但都被铁路部门拒绝。

  “我在微信群里发布了一条关于此次诉讼的信息,很多人支持我们,也有很多人说了他们自己类似的遭遇。甚至我们去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递交诉状时,有一个书记员还跟我们讲,他自己也遭遇过这样的情况。”吴国升说。

  铁路法院历时一个月仍未立案

  据浙江消保委提供给《中国经济周刊》的材料显示,浙江消保委在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后,分别以电话、书面形式向上海铁路局调查核实消费者投诉事实,以及了解铁路部门要求消费者补票的依据。

  上海铁路局分别以电话、书面回函方式答复称,《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第四十三条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

  上海铁路局认为,车站工作人员要求消费者补票的做法符合《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上述规定。

  浙江消保委则认为,消费者的实名购票信息在铁路售票系统中完全可以核查,铁路运输部门要求消费者必须另行购票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调解,浙江消保委遂代表消费者提起对上海铁路局的公益诉讼。

  但这条路走得并不轻松。本案代理律师、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霄燕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自2014年12月30日提交诉讼材料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两次发出了《补充材料通知》,浙江消保委也两度致函法院,敦促对方依法受理本案。

  徐霄燕还透露,1月21日,浙江消保委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致函,提出了立案监督的请求,但至今没有回应。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相关负责人1月21日在接受《法治周末》采访时称,根据法律的规定,该案没有超出立案审查期限,在限期之内,法院肯定会作出处理结果。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之后多次致电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及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相关部门,电话均无法接通。

  截至记者发稿时,距浙江消保委提交诉状已过去30天,徐霄燕表示仍未接到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是否立案的书面通知。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原巡视员扈纪华分析道,法院久久不立案,可能是因为考虑到这个案子比较棘手,故沿用“老套路”,将这种“老大难”案件直接挡在立案大门之外。“我认为法院可能考虑的不是立案问题,而是如何判的问题,暂时没有想出答案,那就干脆先拖着不给立案。”

  火车票挂失到底有多难?

  上海铁路局指出,要求丢失车票的旅客补票,依据的是《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四十三条。而正是这条被认为是“霸王条款”的规定,引来了众多民众和业内专家的吐槽。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颁布于1997年,曾于2000年进行修订,彼时,铁路尚未实行实名制购票。如今,已经实行实名制购票,为何挂失补票还如此困难?

  新华社就曾发文追问,究竟是技术的客观限制,还是铁路部门只图自己方便的主观惰性?

  北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严方更是直言,铁路部门作为垄断行业,缺乏保护和尊重消费者权益的意识,“就我了解,目前铁路部门根据身份证件或电子购票信息核查乘客是否购买车票是可以实现的。为什么做不到,那就是只为了他们管理的便利。”

  1月27日的上述研讨会上,一位学者向《中国经济周刊》转述他咨询铁路部门人士得到的答复:通过身份证件及电子购票信息核查旅客是否购票,目前在技术上没问题,不过该人士坦言这样做势必增加铁路部门的管理成本,“一到春运、假期,铁路运输动辄2亿多人次的客流量,全年平均也是每天几百万人次,每天有多少丢票的?如果都要处理,时间成本、人工成本相当巨大。”

  此前,湖南乘客何奎状告广铁集团一案,法院判令广铁集团退还补票票款,而没有支持何奎提出的退还2元补票手续费,及索赔1元的诉讼请求。这正是考虑到,何奎未尽旅客应妥善保管车票的义务,给铁路检票人员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成本,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在此案的庭审过程中,广铁集团的辩论理由也道出了铁路部门的担忧:在当前发达的科技下,短信和邮件均可伪造和转发,内容能随意编辑,铁路部门在查证这些证明信息时存在一定的困难。

  记者就此事致电国家铁路局及中国铁路总公司,截至发稿时未得到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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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委状告铁路局

  【宏观·政策】丢不起的火车票,是“铁老大”在任性?

  《中国经济周刊》 见习记者 邹坚贞 | 北京报道

  消费者保护组织状告铁路局——2015年春运启动前夕,“铁老大”因为一场官司再次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2014年12月30日,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下称“浙江消保委”)一纸诉状,将上海铁路局(管辖沪、浙、苏、皖三省一市境内铁路)告上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缘起是,2014年5月15日,浙江消保委接到消费者陈伟(化名)的投诉:2014年4月,陈伟通过铁路客户服务中心12306网站购票,并通过正常检票程序进站乘车。出站检票时,陈伟发现车票不见了,他提出凭本人身份证和12306网站反馈至个人邮箱的购票通知,要求车站核实后放行。

  但杭州火车站不予核查,坚持认为根据规定车票遗失就必须全额补票才予以放行。经交涉未果,陈伟不得已全额补票后被放行。

  之后,陈伟向浙江消保委进行了投诉,他认为铁路部门的这种做法不合理。随后,浙江消保委又陆续接到若干类似投诉,遂有了上述官司。

  丢票后被强制补票的大有人在

  陈伟的经历并非孤案。2014年4月,湖南省长沙市旅客何奎在乘坐武广高铁时,火车票在乘车后遗失,他也在出站时被要求全额补票。

  事后,身为律师的何奎将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下称“广铁集团”,管辖广东、湖南、海南三省境内铁路)告上了法庭,要求广铁集团退还164.5元的车票款、2元补票手续费,并象征性赔偿1元钱的损失。

  2014年10月19日,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广铁集团向何奎退还补票票款。

  1月27日,正在参加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举办的研讨会的浙江省工商局副局长、浙江消保委主任吴国升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实际上自2014年以来,浙江省各级消保委均陆续接到诸多消费者投诉,内容皆涉及消费者实名购票乘车后不慎遗失车票而被强制补票,虽然消费者提出凭身份证及12306网站购票凭证核实信息,但都被铁路部门拒绝。

  “我在微信群里发布了一条关于此次诉讼的信息,很多人支持我们,也有很多人说了他们自己类似的遭遇。甚至我们去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递交诉状时,有一个书记员还跟我们讲,他自己也遭遇过这样的情况。”吴国升说。

  铁路法院历时一个月仍未立案

  据浙江消保委提供给《中国经济周刊》的材料显示,浙江消保委在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后,分别以电话、书面形式向上海铁路局调查核实消费者投诉事实,以及了解铁路部门要求消费者补票的依据。

  上海铁路局分别以电话、书面回函方式答复称,《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第四十三条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

  上海铁路局认为,车站工作人员要求消费者补票的做法符合《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上述规定。

  浙江消保委则认为,消费者的实名购票信息在铁路售票系统中完全可以核查,铁路运输部门要求消费者必须另行购票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调解,浙江消保委遂代表消费者提起对上海铁路局的公益诉讼。

  但这条路走得并不轻松。本案代理律师、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霄燕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自2014年12月30日提交诉讼材料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两次发出了《补充材料通知》,浙江消保委也两度致函法院,敦促对方依法受理本案。

  徐霄燕还透露,1月21日,浙江消保委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致函,提出了立案监督的请求,但至今没有回应。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相关负责人1月21日在接受《法治周末》采访时称,根据法律的规定,该案没有超出立案审查期限,在限期之内,法院肯定会作出处理结果。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之后多次致电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及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相关部门,电话均无法接通。

  截至记者发稿时,距浙江消保委提交诉状已过去30天,徐霄燕表示仍未接到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是否立案的书面通知。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原巡视员扈纪华分析道,法院久久不立案,可能是因为考虑到这个案子比较棘手,故沿用“老套路”,将这种“老大难”案件直接挡在立案大门之外。“我认为法院可能考虑的不是立案问题,而是如何判的问题,暂时没有想出答案,那就干脆先拖着不给立案。”

  火车票挂失到底有多难?

  上海铁路局指出,要求丢失车票的旅客补票,依据的是《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四十三条。而正是这条被认为是“霸王条款”的规定,引来了众多民众和业内专家的吐槽。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颁布于1997年,曾于2000年进行修订,彼时,铁路尚未实行实名制购票。如今,已经实行实名制购票,为何挂失补票还如此困难?

  新华社就曾发文追问,究竟是技术的客观限制,还是铁路部门只图自己方便的主观惰性?

  北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严方更是直言,铁路部门作为垄断行业,缺乏保护和尊重消费者权益的意识,“就我了解,目前铁路部门根据身份证件或电子购票信息核查乘客是否购买车票是可以实现的。为什么做不到,那就是只为了他们管理的便利。”

  1月27日的上述研讨会上,一位学者向《中国经济周刊》转述他咨询铁路部门人士得到的答复:通过身份证件及电子购票信息核查旅客是否购票,目前在技术上没问题,不过该人士坦言这样做势必增加铁路部门的管理成本,“一到春运、假期,铁路运输动辄2亿多人次的客流量,全年平均也是每天几百万人次,每天有多少丢票的?如果都要处理,时间成本、人工成本相当巨大。”

  此前,湖南乘客何奎状告广铁集团一案,法院判令广铁集团退还补票票款,而没有支持何奎提出的退还2元补票手续费,及索赔1元的诉讼请求。这正是考虑到,何奎未尽旅客应妥善保管车票的义务,给铁路检票人员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成本,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在此案的庭审过程中,广铁集团的辩论理由也道出了铁路部门的担忧:在当前发达的科技下,短信和邮件均可伪造和转发,内容能随意编辑,铁路部门在查证这些证明信息时存在一定的困难。

  记者就此事致电国家铁路局及中国铁路总公司,截至发稿时未得到答复。
丢实名票须全价补票 消保委告铁路局久未立案-中新网
http://finance.chinanews.com/cj/2015/02-03/7027816.shtml
铁路局的答辩意见居然是订票短信和邮件容易伪造,难道实名制购票的电子客票系统里面没有记录的?飞机票都能做到,火车票的实名制难道是没记录的啊
铁路局的答辩意见居然是订票短信和邮件容易伪造,难道实名制购票的电子客票系统里面没有记录的?飞机票都能 ...
假如两个人从广东到北京去,一个人买了广东到北京的票,一个只买了到韶关的票,然后买到北京票的那个人把票给了到韶关的那个人。最后按这么说两个人到北京都出站了,这个损伤该谁负责呢!当然这种人不一定有,但是有这么个漏洞在里面。所以现在我感觉应该考虑的是怎么解决这个漏洞。而且铁路方面也有自己的道理!
wu1949101 发表于 2015-2-3 10:54
假如两个人从广东到北京去,一个人买了广东到北京的票,一个只买了到韶关的票,然后买到北京票的那个人把 ...
乘火车一样实名的,而且按你逻辑,没想逃票的旅客要为准备逃票的买单么?事实上,对实名旅客进行监督是铁路公司的事情,不要把责任都推给用户。
kyha321 发表于 2015-2-3 11:00
乘火车一样实名的,而且按你逻辑,没想逃票的旅客要为准备逃票的买单么?事实上,对实名旅客进行监督是铁 ...
照这样查票要在所有的出站口设置联网终端,成本就高了。
这些成本可是要所有无过错的旅客一起承担的。

车票保管不善的旅客难道不应该为自己的疏忽大意负责?
垄断国企你还想怎么样
乘火车一样实名的,而且按你逻辑,没想逃票的旅客要为准备逃票的买单么?事实上,对实名旅客进行监督是铁 ...
那难道要旅客出站的时候再重新实名验票?为了少数人的疏忽而让所有人来承担这个疏忽所造成的损失吗?是你你愿意出站排个1个小时实名验票啊!
那难道要旅客出站的时候再重新实名验票?为了少数人的疏忽而让所有人来承担这个疏忽所造成的损失吗?是你 ...
又不是人人核查,丢票的人单独查就可以了。实名制在技术上和成本上不是问题。
无敌死神江户川 发表于 2015-2-3 12:17
又不是人人核查,丢票的人单独查就可以了。实名制在技术上和成本上不是问题。
别人用‘丢失’的票出站  不单独查才是问题

成本有多高 你计算过么?
wu1949101 发表于 2015-2-3 11:43
那难道要旅客出站的时候再重新实名验票?为了少数人的疏忽而让所有人来承担这个疏忽所造成的损失吗?是你 ...
你不知道啥叫实名制 对实名制有意见请联系铁路公司。
QQ图片20150203122415.png
hhffcc 发表于 2015-2-3 11:10
照这样查票要在所有的出站口设置联网终端,成本就高了。
这些成本可是要所有无过错的旅客一起承担的。
...
参照现有模式,抽查即可。
无论何时,检查逃票都是铁路公司的责任哦。
zhepro 发表于 2015-2-3 12:23
别人用‘丢失’的票出站  不单独查才是问题

成本有多高 你计算过么?
先说说有多少人用‘丢失’的票出站再讲成本。
要谈成本,铁路啥时候不查逃票的了?
kyha321 发表于 2015-2-3 12:25
你不知道啥叫实名制 对实名制有意见请联系铁路公司。
你这是想说啥?
zhepro 发表于 2015-2-3 12:29
你这是想说啥?
你想问啥?
kyha321 发表于 2015-2-3 12:28
先说说有多少人用‘丢失’的票出站再讲成本。
要谈成本,铁路啥时候不查逃票的了?
都讲不清楚就维持现状吧

这和查不查逃票的有什么关系?
kyha321 发表于 2015-2-3 12:29
你想问啥?
那难道要旅客出站的时候再重新实名验票?为了少数人的疏忽而让所有人来承担这个疏忽所造成的损失吗?是你你愿意出站排个1个小时实名验票啊!
zhepro 发表于 2015-2-3 12:30
都讲不清楚就维持现状吧

这和查不查逃票的有什么关系?
我的引用不够清楚么?实名制包括检票实名,倒是你,有啥问题?
无敌死神江户川 发表于 2015-2-3 12:17
又不是人人核查,丢票的人单独查就可以了。实名制在技术上和成本上不是问题。
确实存在漏洞。但是可以用一些可接受的措施来抑制恶意逃票者的动机。

毕竟丢失车票是小概率事件。可以建立信用名单。核查购票记录存在,应该视为有票。但是不排除某些人把实体票转给他人逃票,所以录入信用疑点名单。这样绝大多数人是不至于再次被查的。极少数人想以此牟利之路也被堵住了。
kyha321 发表于 2015-2-3 12:31
我的引用不够清楚么?实名制包括检票实名,倒是你,有啥问题?
你的意思是 就应该出站检票也实名制?
炎运宏开世界同 发表于 2015-2-3 12:34
确实存在漏洞。但是可以用一些可接受的措施来抑制恶意逃票者的动机。

毕竟丢失车票是小概率事件。可以 ...
高速公路也有这个问题
zhepro 发表于 2015-2-3 12:34
你的意思是 就应该出站检票也实名制?
我的意思是 对补票的出站检票就是。
wu1949101 发表于 2015-2-3 10:54
假如两个人从广东到北京去,一个人买了广东到北京的票,一个只买了到韶关的票,然后买到北京票的那个人把 ...
那要不要给铁路出个主意
凡是在广东上火车的人,统一按到北京下收费,这样随便他们怎么套票都没关系
坐飞机压根可以不用票,那得多少人套票啊,航空公司到现在也没有亏死
kyha321 发表于 2015-2-3 12:46
我的意思是 对补票的出站检票就是。
这个还是没懂 怎么从人群中区分补票的?  还有买短途进站上车 但实际乘坐长途的?
zhepro 发表于 2015-2-3 12:36
高速公路也有这个问题
高速公路逃费的动机更强烈,货运车主是长期经营的,有愿望花费精力和财力去偷逃过路费。

而高铁乘客是普通的消费者。为了一点生活开支而丧失信用,对大多数选择高铁的消费者来说都是不会考虑的。比较敏感的人多数也会倾向于更廉价的普客。
又不是人人核查,丢票的人单独查就可以了。实名制在技术上和成本上不是问题。
你怎么知道他是丢了还是把实体票转给别人了,先看看我上面举的例子吧!
炎运宏开世界同 发表于 2015-2-3 12:48
高速公路逃费的动机更强烈,货运车主是长期经营的,有愿望花费精力和财力去偷逃过路费。

而高铁乘客是 ...
如果个人征信制度能够运行良好的话 其实进站检票都可以不用了

上车跟列车员对一下就行 很多国家的铁路都是如此

甚至可以像德国某些城市的地铁一样 彻底不检票  只抽查
流星雪 发表于 2015-2-3 12:47
坐飞机压根可以不用票,那得多少人套票啊,航空公司到现在也没有亏死
每到一站全部下车,然后再上车
确实存在漏洞。但是可以用一些可接受的措施来抑制恶意逃票者的动机。

毕竟丢失车票是小概率事件。可以 ...
这个方法确实可以,比较丢票一次有可能,如果丢两次甚至三次肯定有问题!
假如两个人从广东到北京去,一个人买了广东到北京的票,一个只买了到韶关的票,然后买到北京票的那个人把 ...
话说我从来没在出站口被认真检过票,这是不是说明我长得忠厚老实?
要高效且低成本地减少你说的这种行为,火车站应该统一添置广州地铁那样的电子检票系统。
实名制车票丢了,应该在出站时先行补齐票款,然后申请铁路购票系统核实,如果确实买过票,铁路应该退还补交的票款。铁路可以合理规定“查票费”,作为对旅客未能妥善保管车票导致额外占用铁路资源的惩罚。
实名制车票丢了,应该在出站时先行补齐票款,然后申请铁路购票系统核实,如果确实买过票,铁路应该退还补交 ...
只有这个才可以点
kyha321 发表于 2015-2-3 12:27
参照现有模式,抽查即可。
无论何时,检查逃票都是铁路公司的责任哦。
抽查或者普查都没有区别,都必须全面安装联网终端。
平流层2.1 发表于 2015-2-3 13:18
实名制车票丢了,应该在出站时先行补齐票款,然后申请铁路购票系统核实,如果确实买过票,铁路应该退还补交 ...
理论上很好,但实际这样操作的话一样会挨喷。

所以就是多付出了劳动,却得到一样的结果。
理论上很好,但实际这样操作的话一样会挨喷。

所以就是多付出了劳动,却得到一样的结果。
在任何正常社会,任何人做任何事,无论有多正确,都会有人喷。
区别只在于喷的人有多少。
对被人喷耿耿于怀,乃这是严重的心理洁癖。
平流层2.1 发表于 2015-2-3 13:42
在任何正常社会,任何人做任何事,无论有多正确,都会有人喷。
区别只在于喷的人有多少。
对被人喷耿耿 ...
根本不在于喷,而在于环境没有改善。

出台一项政策,不能解决问题,不能减少矛盾,那有什么意义呢?
你怎么知道他是丢了还是把实体票转给别人了,先看看我上面举的例子吧!
按规定同一车次同天是不能买两张和分段买票的,那你一个人就不能在同趟车既买到北京又买韶关的票。你说的换长途票那只有车上多查几回来解决。因为,我去过的站,包括很多高铁站,出站闸机都是全开的。
根本不在于喷,而在于环境没有改善。

出台一项政策,不能解决问题,不能减少矛盾,那有什么意义呢?
怎么不解决?现在铁路出站检票需要大量人力,这些人的工资福利远超设置一套电子检票系统,而且,人工检票的准确性远没有电子检票系统。
平流层2.1 发表于 2015-2-3 13:18
实名制车票丢了,应该在出站时先行补齐票款,然后申请铁路购票系统核实,如果确实买过票,铁路应该退还补交 ...
铁路系统查不到 票'丢'了

如果票被直接销毁了 这么操作完全没问题

如果是被其他人拿去出站了 铁路就亏了
平流层2.1 发表于 2015-2-3 13:52
怎么不解决?现在铁路出站检票需要大量人力,这些人的工资福利远超设置一套电子检票系统,而且,人工检票 ...
额,其实现在很多地方出站根本不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