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4 04:20:07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国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工作,国家民委、公安部共同研究制定了《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请于2015年1月1日前将意见和修改建议反馈我委政策法规司。

  传真:010-66508736

  电子邮箱:quanyichu@126.com

  国家民委         
2014年12月2日      

  
国家民委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国公民民族成份的管理工作,根据我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适用本办法(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和华侨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族成份,是指在户口登记中填写的经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名称。

  第四条 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

  本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

  第六条  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

  如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同,应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第七条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公民未满十八周岁,其法定监护人可以在下列情况下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公民未满十八周岁,其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有抚养权的一方不同的;

  (二)公民未满十八周岁,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或继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

  公民年满十八周岁,其本人可以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两年内自愿选择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一次。

  第八条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变更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的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由公民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如在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要提供收养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

  (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养(继)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核。
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在收到审核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五)公安部门应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各级民族事务部门应建立民族成份变更定期备案制度。

  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每半年将全市民族成份变更审核情况向省级民族事务部门备案一次。

  省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每一年将全省民族成份变更统计数据向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备案一次。

  第十三条 各级民族事务部门与公安部门应加强公民民族成份管理信息化,建立民族成份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民族成份登记、变更统计信息。

  第十四条 各级民族事务部门与公安部门应建立公民民族成份管理的协商联络和监督检查机制。

  第十五条  公民对本人或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的民族成份的确认、登记、变更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公民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篡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民族事务部门应当撤销审批意见,公安部门应当撤销变更登记,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收回该公民依据虚假民族成份享受的相关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民族事务部门、公安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一)不按规定登记公民民族成分,或者对符合条件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登记、审批、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

  (三)违规审批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的;

  (四)违规登记或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

  第十八条 违规确认或更改的公民民族成份,由公安部门按照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调查处理意见书更正其原民族成份。
公民民族成份在户籍管理过程中被错报、误登的,由公安部门按照纠错程序更正其民族成份。

  第十九条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子女,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依据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确定。

  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登记为“入籍(原国籍名)”。

  第二十条 未定族称公民的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未定族称公民民族成份的确认、登记、变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向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关公民民族成份管理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http://www.seac.gov.cn/art/2014/12/2/art_144_220416.html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国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工作,国家民委、公安部共同研究制定了《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请于2015年1月1日前将意见和修改建议反馈我委政策法规司。

  传真:010-66508736

  电子邮箱:quanyichu@126.com

  国家民委         
2014年12月2日      

  
国家民委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国公民民族成份的管理工作,根据我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适用本办法(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和华侨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族成份,是指在户口登记中填写的经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名称。

  第四条 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

  本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

  第六条  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

  如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同,应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第七条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公民未满十八周岁,其法定监护人可以在下列情况下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公民未满十八周岁,其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有抚养权的一方不同的;

  (二)公民未满十八周岁,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或继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

  公民年满十八周岁,其本人可以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两年内自愿选择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一次。

  第八条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变更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的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由公民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如在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要提供收养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

  (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养(继)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核。
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在收到审核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五)公安部门应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各级民族事务部门应建立民族成份变更定期备案制度。

  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每半年将全市民族成份变更审核情况向省级民族事务部门备案一次。

  省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每一年将全省民族成份变更统计数据向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备案一次。

  第十三条 各级民族事务部门与公安部门应加强公民民族成份管理信息化,建立民族成份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民族成份登记、变更统计信息。

  第十四条 各级民族事务部门与公安部门应建立公民民族成份管理的协商联络和监督检查机制。

  第十五条  公民对本人或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的民族成份的确认、登记、变更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公民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篡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民族事务部门应当撤销审批意见,公安部门应当撤销变更登记,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收回该公民依据虚假民族成份享受的相关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民族事务部门、公安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一)不按规定登记公民民族成分,或者对符合条件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登记、审批、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

  (三)违规审批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的;

  (四)违规登记或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

  第十八条 违规确认或更改的公民民族成份,由公安部门按照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调查处理意见书更正其原民族成份。
公民民族成份在户籍管理过程中被错报、误登的,由公安部门按照纠错程序更正其民族成份。

  第十九条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子女,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依据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确定。

  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登记为“入籍(原国籍名)”。

  第二十条 未定族称公民的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未定族称公民民族成份的确认、登记、变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向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关公民民族成份管理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http://www.seac.gov.cn/art/2014/12/2/art_144_220416.html
不改变民族政策,还是哪方优惠多,改哪方民族成分。。。。
hanfu123 发表于 2014-12-2 12:30
不改变民族政策,还是哪方优惠多,改哪方民族成分。。。。
掺沙子~~~~~~~~  必须坚持
不会说本民族语言的一律算汉族
掺沙子~~~~~~~~  必须坚持
我靠,这个意淫得,你不知道屁股决定脑袋?是回族的现在真就是回族啦!!!
pennyqaz1 发表于 2014-12-2 12:42
我靠,这个意淫得,你不知道屁股决定脑袋?是回族的现在真就是回族啦!!!
能和绿教结婚的 都得有此意料  

是不是回族倒是不重要
混血算侨民,不能算汉族,穆斯林神马的由他们去。。。。掺沙子就算了,反汉反得最狠的就是那些掺进去的沙子。。。。
入籍之后的子女怎么算民族
不改民族政策改民族身份…我很想知道民委里是不是都是卖国贼和分裂分子。

awpdragon 发表于 2014-12-2 12:48
不改民族政策改民族身份…我很想知道民委里是不是都是卖国贼和分裂分子。


他们是一帮一心一意为自己的民族和教门谋取利益的寄生虫。。。。中国的国家利益算个蛋蛋,人祖国是阿拉伯。。。出生汉族的GCD干部,大部分是些和稀泥的圣母。。。SO汉人的利益就别指望GCD了,毕竟GCD和伊斯兰教,基督教是一个祖宗。。。
awpdragon 发表于 2014-12-2 12:48
不改民族政策改民族身份…我很想知道民委里是不是都是卖国贼和分裂分子。


他们是一帮一心一意为自己的民族和教门谋取利益的寄生虫。。。。中国的国家利益算个蛋蛋,人祖国是阿拉伯。。。出生汉族的GCD干部,大部分是些和稀泥的圣母。。。SO汉人的利益就别指望GCD了,毕竟GCD和伊斯兰教,基督教是一个祖宗。。。

zhepro 发表于 2014-12-2 12:36
掺沙子~~~~~~~~  必须坚持


满清增加汉八旗是掺对自己沙子?事实上利益能使改民族的对自己原来民族离心离德。
zhepro 发表于 2014-12-2 12:36
掺沙子~~~~~~~~  必须坚持


满清增加汉八旗是掺对自己沙子?事实上利益能使改民族的对自己原来民族离心离德。
hanfu123 发表于 2014-12-2 12:59
满清增加汉八旗是掺对自己沙子?事实上利益能使改民族的对自己民族离心离德。
谁叫大部分女真人都在冲突中死掉了呢 总得有人补
zhepro 发表于 2014-12-2 13:03
谁叫大部分女真人都在冲突中死掉了呢 总得有人补

事实上现在的一部分皇汉祖上是少数民族,一部分仇视汉族的祖上是汉族,所以掺沙子就像是抱薪救火,最后还是旺了对方。。
zhepro 发表于 2014-12-2 13:03
谁叫大部分女真人都在冲突中死掉了呢 总得有人补
满洲八旗从龙入关之后,很少直接参战,基本上都是汉人在四处作战,满洲八旗只是监军。
“大部分女真人都在冲突中死掉了”——你来给我说说,节节胜利的女真人什么时候大部分在冲突中死掉了?

当年不管是匈奴人、突厥人还是蒙古人,南下掠夺的时候,掠夺人口是重要的一项内容。
从Y染色体看,现在蒙古族中,有一半人有汉族血统,这些少数民族是在给自己掺沙子?
湖南汉人 发表于 2014-12-2 12:46
混血算侨民,不能算汉族,穆斯林神马的由他们去。。。。掺沙子就算了,反汉反得最狠的就是那些掺进去的沙子 ...
说得好,可惜某些人故意无视,还洋洋得意呢!
zhepro 发表于 2014-12-2 13:03
谁叫大部分女真人都在冲突中死掉了呢 总得有人补
怎么着都是你的理啊
jshgym06 发表于 2014-12-2 13:10
满洲八旗从龙入关之后,很少直接参战,基本上都是汉人在四处作战,满洲八旗只是监军。
“大部分女真人都 ...
扯到入关去了 真逗
我去发了邮件提了意见,提了应该民族平等的废话后,建议将“年满十八周岁,其本人可以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两年内自愿选择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一次。”中的两年内放宽到4-6年。。。。
hanfu123 发表于 2014-12-2 13:07
事实上现在的一部分皇汉祖上是少数民族,一部分仇视汉族的祖上是汉族,所以掺沙子就像是抱薪救火,最后 ...
那就得看你有没有能耐把空全局了
乞活军 发表于 2014-12-2 13:13
怎么着都是你的理啊
谢谢啊 ~~~~~~~~~~
基本都选少民吧!子女加分,老了多福利!
事实上现在的一部分皇汉祖上是少数民族,一部分仇视汉族的祖上是汉族,所以掺沙子就像是抱薪救火,最后 ...
的确是,苏联往曾经加盟国哈萨克斯坦掺沙子,把北部领土划归哈萨克斯坦,现在苏联一解体,那些领土等于送给哈萨克斯坦了,我国内蒙古也是
满洲八旗从龙入关之后,很少直接参战,基本上都是汉人在四处作战,满洲八旗只是监军。
“大部分女真人都 ...
顶,外蒙古人和韩国人一样,有1/3的血统是中原的O3,这些人早就成蒙古人和韩国人了,屁股决定脑袋的
pennyqaz1 发表于 2014-12-2 14:02
的确是,苏联往曾经加盟国哈萨克斯坦掺沙子,把北部领土划归哈萨克斯坦,现在苏联一解体,那些领土等于送 ...
俄国人自己推翻了集权的党 然后认为苏联是包袱

有这个结果很正常
要继续加强民族不平等吗来自: Android客户端
俄国人自己推翻了集权的党 然后认为苏联是包袱

有这个结果很正常
必须是包袱啊,把自己国土送给异族?这种国家不灭亡谁灭亡!

pennyqaz1 发表于 2014-12-2 14:18
必须是包袱啊,把自己国土送给异族?这种国家不灭亡谁灭亡!
灭亡了 然后又变成了",那些领土等于送给哈萨克斯坦了"

车轱辘话
灭亡了 然后又变成了",那些领土等于送给哈萨克斯坦了"

车轱辘话
你的智商当然看不出我要表达的意思,你就跟计生委一样,说停掉社会抚养费对已经交钱的不公,哈哈哈,我诈骗了,不能停,因为停了对不起已经被诈骗的人
pennyqaz1 发表于 2014-12-2 14:33
你的智商当然看不出我要表达的意思,你就跟计生委一样,说停掉社会抚养费对已经交钱的不公,哈哈哈,我诈 ...
被骗了 也得把入伙的饵料想办法抽回来再散伙

你的智商能想到的就是砸了自己锅罢了
应该彻底放开啊,56个民族随便选
保留各民族称谓但取消户口本的民族全注明统一改称 中华民族
不再细分大数和小数民族。
哥只想知道 共党奴什么时候能把民委撤销
zhepro 发表于 2014-12-2 14:10
俄国人自己推翻了集权的党 然后认为苏联是包袱

有这个结果很正常
这些土地时沙俄时期夺下的。
沙俄时期并没有“集权的党”,也没有“苏联”,为什么就能夺下并保有这些土地呢?
jshgym06 发表于 2014-12-2 15:23
这些土地时沙俄时期夺下的。
沙俄时期并没有“集权的党”,也没有“苏联”,为什么就能夺下并保有这些土 ...
沙俄的时候 有集权的凯撒

凯撒胃口太大 吃的太急 自己没玩好

后面的布尔什维克 一半出于树招牌拉拢 一半出于幼稚的理想 弄出了一个大虎皮  
zhepro 发表于 2014-12-2 15:33
沙俄的时候 有集权的凯撒

凯撒胃口太大 吃的太急 自己没玩好
沙俄可不是因为吞并土地‘胃口太大 吃的太急 自己没玩好“而垮台的。
沙俄在少数民族问题上毫无破绽。

沙俄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流进了血,被德国活活拖垮的。
jshgym06 发表于 2014-12-2 15:40
沙俄可不是因为吞并土地‘胃口太大 吃的太急 自己没玩好“而垮台的。
沙俄在少数民族问题上毫无破绽。
...
沙俄在少数民族问题上毫无破绽

这是从何说起了

不说那些折腾的大户 光得罪犹太人 就让凯撒吃了不少的亏
六侗寨老 发表于 2014-12-2 12:38
不会说本民族语言的一律算汉族
那满族就可以取消了。
飞一刀 发表于 2014-12-2 14:53
哥只想知道 共党奴什么时候能把民委撤销
放心吧,只要GCD在台上一天,就不可能的
如果公民权利平等,如果各民族真的平等,怎么会有改民族的动力?

这样的条例不是正好说明了民族的实质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