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基亚起诉上海华勤通讯专利侵权全部无效 ,对方反变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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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失守,诺基亚天价索赔恐成空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8件专利、9000万元索赔、京沪两地多起诉讼……自2010年底始,诺基亚公司(下称诺基亚)与上海华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华勤)的专利纠纷战事犹酣。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就上海华勤针对诺基亚的ZL200480001590.4号专利权(“选择数据传送方法”)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无效决定,“选择数据传送方法”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随着“选择数据传送方法”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截至目前,诺基亚诉上海华勤侵权的4件应用专利权均被宣告全部无效,诺基亚的9000万元索赔或面临“竹篮打水一场空”。
  国际巨头发起天价索赔
  2010年12月,诺基亚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8起专利侵权诉讼,该8起诉讼均指向上海华勤。诺基亚认为,上海华勤未经许可,在其制造和销售的手机产品中,使用了其8件专利,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华勤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9000万元。
  据了解,该8件专利权为“无线电装置”“带有照相机的移动通信装置”“通信终端”“选择数据传送方法”“用户设备、蜂窝无线电网及其中的位置更新方法”“无线电话网络中的数据传输”“移动通信系统中的用于语音传输的方法和设备”“根据在移动通信系统中确定的协议在确定的层中处理数据的方法和设备”。该8起诉讼中,因其中有4件专利涉及通信标准专利而合并审理。
  2011年3月,因认为诺基亚的涉案专利稳定性较差,华勤公司对诺基亚主张的8件专利全部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截至目前,专利复审委已就涉案的“无线电装置”“带有照相机的移动通信装置”“通信终端”“选择数据传送方法”4件涉案专利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
  彩信纠纷一审原告被驳
  在涉案的8件专利权中,“选择数据传送方法”是涉及彩信方面的专利。据了解,“选择数据传送方法”专利用于在几种可用的数据传送方法中选择一种方法来发送电信系统中的消息。目前,许多手机支持文本形式的短消息(短消息服务SMS)、多媒体消息(多媒体消息服务MMS)和电子邮件消息的传送。例如SMS和MMS消息允许传送不同类型的信息,所以为每种不同的消息类型配备了其自己的独特编辑器。在用户选择了数据传送应用之后,消息编辑器在用户界面打开,以允许用户利用例如该终端设备的小键盘输入消息,但是,对于不熟练的用户,并不总是明白要选择哪种编辑器来传送期望消息。例如,如果用户要传送修改的文本,应选择MMS应用(和编辑器)而非SMS应用,因为修改的文本无法作为SMS消息传送。用户通常不清楚数据传送方法及其中所用的编辑器的这种特别特征和限制,这在传送消息时造成一些问题,使用户不满意。因此,涉案专利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方法和实现该方法的装置,自动识别不同类型的消息,避免出现上述问题。
  诺基亚认为,华勤公司制造和销售的L160A、V91、S300C、S520A和L18型号手机的行为侵犯了其涉案专利权,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000万元等。
  华勤公司认为,其从未制造、销售原告列举的5个型号的手机;同时被控侵权手机不可能落入原告专利权利保护范围,技术特征完全不相同,并且属于现有技术;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3、5、6、8、10都被宣告无效,1和6是本案独立权利要求,是其他权利基础,剩下的只是文字表述的歧义,因此权利并不稳定。
  2013年6月21日法院下达该起专利纠纷的一审判决,诺基亚相关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能确定,一审判定上海华勤不构成侵权,驳回了诺基亚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诺基亚已经提起上诉。
  据了解,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原告专利中的方法和实施该方法的装置在技术上虽然相互关联,但保护对象和范围应当界限清晰,各不相同。而两者的权利要求的区别仅在于——涉及装置的权利要求系方法权利要求每一个步骤前加上“被配置为”而组成。对于这样撰写的权利要求,应当要求原告进一步说明“被配置为”的具体实施方式,以明确原告除了在方法上对现有技术作出了贡献之外,在装置上相对于对现有装置的技术贡献何在,否则就是给予一种纯功能限定的装置予以了保护。这既阻碍了在专利申请日之后技术的进一步创新,又会导致专利的保护范围囊括了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存在的所有实施方式,显然是与界定专利保护范围的目的相违背。
  因此,鉴于原告相关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能确定,无需亦无法就被告是否实施了原告专利进行确定,自不应判定被告构成侵权。据此,法院驳回了诺基亚的全部诉讼请求。
  两度失手巨额索赔成空
  诺基亚和上海华勤在上海一中院苦苦交战的同时,双方的无效诉讼也打得如火如荼。2011年3月31日,上海华勤首次针对“选择数据传送方法”专利向专利复审委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2011年8月17日专利复审委进行口头审理,合议组于2012年4月20作出无效决定,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针对上述决定,上海华勤于2012年8月30日提起行政诉讼程序,诺基亚也针对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2012年12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结果为法院维持上述决定。针对该一审判决,上海华勤于2013年1月23日提出上诉,诺基亚也对此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受理,同年6月18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上述无效决定及一审判决。
  2012年6月5日,上海华勤再次针对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8月24日受理,并成立合议组,于2013年8月28日对本案进行了口头审理,2013年11月15日做出无效决定,决定指出:“200480001590.4号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2、7以及权利要求4通过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9通过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无效,从而导致200480001590.4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在诺基亚与上海华勤的5案8件专利诉讼中,目前,诺基亚涉案的4件应用专利权已经均被全部无效。随着此次彩信专利的全部无效,这将对该专利在上海法院的侵权诉讼形成解围之势。上海华勤在该专利的后续诉讼中也将占据更多的主动权。”面对本报记者的采访,上海华勤的代理人之一、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资深专利代理人刘芳表示,彩信专利属于应用专利,诺基亚对上海华勤提出4件应用专利侵权中,索赔额为9000万元,随着该专利权的无效,上海华勤所面临的9000万赔偿全部清零(4件标准专利没有索赔金额)。目前,虽然诺基亚与上海华勤的专利战尚未完结,但此次彩信专利权被全部无效,增强了华勤对于后续案件的应对信心。(记者  胡 嫚)

http://www.voson.com.cn/news/jdal/2013/1218/82.html

专利失守,诺基亚天价索赔恐成空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8件专利、9000万元索赔、京沪两地多起诉讼……自2010年底始,诺基亚公司(下称诺基亚)与上海华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华勤)的专利纠纷战事犹酣。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就上海华勤针对诺基亚的ZL200480001590.4号专利权(“选择数据传送方法”)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无效决定,“选择数据传送方法”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随着“选择数据传送方法”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截至目前,诺基亚诉上海华勤侵权的4件应用专利权均被宣告全部无效,诺基亚的9000万元索赔或面临“竹篮打水一场空”。
  国际巨头发起天价索赔
  2010年12月,诺基亚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8起专利侵权诉讼,该8起诉讼均指向上海华勤。诺基亚认为,上海华勤未经许可,在其制造和销售的手机产品中,使用了其8件专利,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华勤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9000万元。
  据了解,该8件专利权为“无线电装置”“带有照相机的移动通信装置”“通信终端”“选择数据传送方法”“用户设备、蜂窝无线电网及其中的位置更新方法”“无线电话网络中的数据传输”“移动通信系统中的用于语音传输的方法和设备”“根据在移动通信系统中确定的协议在确定的层中处理数据的方法和设备”。该8起诉讼中,因其中有4件专利涉及通信标准专利而合并审理。
  2011年3月,因认为诺基亚的涉案专利稳定性较差,华勤公司对诺基亚主张的8件专利全部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截至目前,专利复审委已就涉案的“无线电装置”“带有照相机的移动通信装置”“通信终端”“选择数据传送方法”4件涉案专利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
  彩信纠纷一审原告被驳
  在涉案的8件专利权中,“选择数据传送方法”是涉及彩信方面的专利。据了解,“选择数据传送方法”专利用于在几种可用的数据传送方法中选择一种方法来发送电信系统中的消息。目前,许多手机支持文本形式的短消息(短消息服务SMS)、多媒体消息(多媒体消息服务MMS)和电子邮件消息的传送。例如SMS和MMS消息允许传送不同类型的信息,所以为每种不同的消息类型配备了其自己的独特编辑器。在用户选择了数据传送应用之后,消息编辑器在用户界面打开,以允许用户利用例如该终端设备的小键盘输入消息,但是,对于不熟练的用户,并不总是明白要选择哪种编辑器来传送期望消息。例如,如果用户要传送修改的文本,应选择MMS应用(和编辑器)而非SMS应用,因为修改的文本无法作为SMS消息传送。用户通常不清楚数据传送方法及其中所用的编辑器的这种特别特征和限制,这在传送消息时造成一些问题,使用户不满意。因此,涉案专利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方法和实现该方法的装置,自动识别不同类型的消息,避免出现上述问题。
  诺基亚认为,华勤公司制造和销售的L160A、V91、S300C、S520A和L18型号手机的行为侵犯了其涉案专利权,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000万元等。
  华勤公司认为,其从未制造、销售原告列举的5个型号的手机;同时被控侵权手机不可能落入原告专利权利保护范围,技术特征完全不相同,并且属于现有技术;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3、5、6、8、10都被宣告无效,1和6是本案独立权利要求,是其他权利基础,剩下的只是文字表述的歧义,因此权利并不稳定。
  2013年6月21日法院下达该起专利纠纷的一审判决,诺基亚相关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能确定,一审判定上海华勤不构成侵权,驳回了诺基亚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诺基亚已经提起上诉。
  据了解,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原告专利中的方法和实施该方法的装置在技术上虽然相互关联,但保护对象和范围应当界限清晰,各不相同。而两者的权利要求的区别仅在于——涉及装置的权利要求系方法权利要求每一个步骤前加上“被配置为”而组成。对于这样撰写的权利要求,应当要求原告进一步说明“被配置为”的具体实施方式,以明确原告除了在方法上对现有技术作出了贡献之外,在装置上相对于对现有装置的技术贡献何在,否则就是给予一种纯功能限定的装置予以了保护。这既阻碍了在专利申请日之后技术的进一步创新,又会导致专利的保护范围囊括了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存在的所有实施方式,显然是与界定专利保护范围的目的相违背。
  因此,鉴于原告相关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能确定,无需亦无法就被告是否实施了原告专利进行确定,自不应判定被告构成侵权。据此,法院驳回了诺基亚的全部诉讼请求。
  两度失手巨额索赔成空
  诺基亚和上海华勤在上海一中院苦苦交战的同时,双方的无效诉讼也打得如火如荼。2011年3月31日,上海华勤首次针对“选择数据传送方法”专利向专利复审委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2011年8月17日专利复审委进行口头审理,合议组于2012年4月20作出无效决定,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针对上述决定,上海华勤于2012年8月30日提起行政诉讼程序,诺基亚也针对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2012年12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结果为法院维持上述决定。针对该一审判决,上海华勤于2013年1月23日提出上诉,诺基亚也对此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受理,同年6月18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上述无效决定及一审判决。
  2012年6月5日,上海华勤再次针对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8月24日受理,并成立合议组,于2013年8月28日对本案进行了口头审理,2013年11月15日做出无效决定,决定指出:“200480001590.4号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2、7以及权利要求4通过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9通过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无效,从而导致200480001590.4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在诺基亚与上海华勤的5案8件专利诉讼中,目前,诺基亚涉案的4件应用专利权已经均被全部无效。随着此次彩信专利的全部无效,这将对该专利在上海法院的侵权诉讼形成解围之势。上海华勤在该专利的后续诉讼中也将占据更多的主动权。”面对本报记者的采访,上海华勤的代理人之一、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资深专利代理人刘芳表示,彩信专利属于应用专利,诺基亚对上海华勤提出4件应用专利侵权中,索赔额为9000万元,随着该专利权的无效,上海华勤所面临的9000万赔偿全部清零(4件标准专利没有索赔金额)。目前,虽然诺基亚与上海华勤的专利战尚未完结,但此次彩信专利权被全部无效,增强了华勤对于后续案件的应对信心。(记者  胡 嫚)

http://www.voson.com.cn/news/jdal/2013/1218/82.html
2010年底,诺基亚公司(下称诺基亚)起诉上海华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华勤公司)侵犯8件专利权,索赔9000万元,并向国内近20家手机企业发出律师函。日前,这一系列案件有了新的进展,其中,诺基亚提起的华勤公司侵犯其“选择数据传送方法”发明专利权一案,法院认为,诺基亚相关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能确定,一审判定华勤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了诺基亚的诉讼请求。
案件回放
2010年12月, 诺基亚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8起专利侵权诉讼,该8起诉讼均指向华勤公司。诺基亚认为,华勤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制造和销售的手机产品中,使用其8件专利,侵犯其专利权,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华勤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9000万元。
据了解,该8件专利权分别为“无线电装置”“带有照相机的移动通信装置”“通信终端”“选择数据传送方法”“用户设备、蜂窝无线电网及其中的位置更新方法”“无线电话网络中的数据传输”“移动通信系统中的用于语音传输的方法和设备”“根据在移动通信系统中确定的协议在确定的层中处理数据的方法和设备”。
2011年3月,因认为诺基亚的涉案专利稳定性较差,华勤公司对诺基亚主张的8件专利全部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截至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就涉案的“无线电装置”“带有照相机的移动通信装置”“通信终端”3件涉案专利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选择数据传送方法”发明专利被宣告部分无效。
“上述4件专利均是应用专利。其中,3件专利被宣告无效后,诺基亚已经撤回相应的3起诉讼。” 华勤公司代理人之一、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资深专利代理人刘芳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选择数据传送方法”发明专利案目前已经判决,而其余4件通信标准专利还在审理当中。
索赔2000万
据了解,“选择数据传送方法”专利涉及一种方法和终端设备,用于在几种可用的数据传送方法中选择一种方法来发送电信系统中的消息。目前,许多手机支持文本形式的短消息(短消息服务SMS)、多媒体消息(多媒体消息服务MMS)和电子邮件消息的传送。例如SMS和MMS消息允许传送不同类型的信息,所以为每种不同的消息类型配备了其自己的独特编辑器。在用户选择了数据传送应用之后,消息编辑器在用户界面打开,以允许用户利用例如该终端设备的小键盘输入消息,但是,对于不熟练的用户,并不总是明白要选择哪种编辑器来传送期望消息。例如,如果用户要传送修改的文本,应选择MMS应用(和编辑器)而非SMS应用,因为修改的文本无法作为SMS消息传送。用户通常不清楚数据传送方法及其中所用的编辑器的这种特别特征和限制,这在传送消息时造成一些问题,使用户不满意。因此,涉案专利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方法和实现该方法的装置,自动识别不同类型的消息,避免出现上述问题。
诺基亚认为,华勤公司制造和销售的L160A、V91、S300C、S520A和L18型号手机的行为侵犯了其涉案专利,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000万元等。
华勤公司认为,其从未制造、销售原告列举的5个型号的手机;同时被控侵权手机不可能落入原告专利权利保护范围,技术特征完全不相同,并且属于现有技术;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3、5、6、8、10都被宣告无效,1和6是本案独立权利要求,是其他权利基础,剩下的只是文字表述的歧义,因此权利并不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原告专利中的方法和实施该方法的装置在技术上虽然相互关联,但保护对象和范围应当界限清晰,各不相同。而两者的权利要求的区别仅在于——涉及装置的权利要求系方法权利要求每一个步骤前加上“被配置为”而组成。对于这样撰写的权利要求,应当要求原告进一步说明“被配置为”的具体实施方式,以明确原告除了在方法上对现有技术作出了贡献之外,在装置上相对于对现有装置的技术贡献何在,否则就是给予一种纯功能限定的装置予以了保护。这既阻碍了在专利申请日之后技术的进一步创新,又会导致专利的保护范围囊括了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存在的所有实施方式,显然是与界定专利保护范围的目的相违背。
因此,鉴于原告相关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能确定,无需亦无法就被告是否实施了原告专利进行确定,自不应判定被告构成侵权。据此,法院驳回了诺基亚的全部诉讼请求。
华勤公司是一家手机代工企业,目前为国内多家手机做代工业务。“一审判决维护了民族产业的发展,也是对国内手机代工企业近几年发展和创新的肯定。”华勤公司副总经理金爱珠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后,华勤公司将更加注重专利申请与保护,提高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水平。
“本案中,法院通过对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界定和分析,判断侵权是否成立,这在专利侵权案中较为罕见。”有关人士认为,在此之前,法院往往通过将涉嫌侵权的技术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判定侵权,此举开创了我国新的专利案件审判方式。
专利收费方式引争议
“诺基亚和华勤公司的诉讼还带来了另一个颇值得争议的问题。”刘芳表示,目前,移动电话已经进入智能手机时代,2.5G的手机正逐渐退出历史舞台。而诺基亚提起诉讼的专利均是关于2.5G手机的专利侵权诉讼。若被告的技术完全落入其专利权利要求范围之内,那么,关于这些专利的专利收费还能否沿用旧的标准?刘芳认为,应该适当降低,收费过高,势必导致一些手机生产厂家无法继续维持运营而破产,而相应的专利权人也将无利可图。目前,诺基亚、爱立信、西门子等公司对手机终端的专利许可报价都是每部手机销售价的1%至1.5%或0.5欧元至1欧元,而10家通信巨头至少占有85%的GSM(全球移动通讯系统)标准专利。按上述算法,这些专利许可费至少在销售价的15%以上,对于利润不足10%的中国手机通讯产业,无疑是难以承受之重。GSM标准专利针对的是所有通信设备,即不止是终端,还包括系统、基站等网络设备。目前,诺基亚已经对国内的手机设计厂商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如果诺基亚赢得针对国内企业的标准专利侵权诉讼,即意味着其他标准专利持有者也可以按此操作,相关行动也会接踵而至,不但向国内的手机企业,而且向国内的系统供应商、基站供应商收取专利许可费。
因此,如何根据市场的情况改变通信标准专利收费方式,也许会对以后的手机产业发展产生重要的意义。
索赔9000万,诺基亚胜算几何?

        若“诺基亚公司(下称诺基亚)赢得在中国对国内企业的标准专利侵权诉讼,则国内的手机企业,包括国内的系统供应商、基站供应商都有可能陷入被动。”上海华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华勤公司)副总经理金爱珠说。2010年底,诺基亚起诉华勤公司侵犯8件专利权,索赔9000万元,并向国内近20家手机企业发出律师函。随后,华勤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近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诺基亚3件涉案专利无效。

       9000万元索赔
       2010年12月, 诺基亚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8起专利侵权诉讼,该8起诉讼均指向华勤公司。诺基亚认为,华勤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制造和销售的手机产品中,使用了其8件专利技术,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华勤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9000万元。
    据了解,该8件专利权为“无线电装置”、“带有照相机的移动通信装置”、“通信终端”、“选择数据传送方法”、“用户设备、蜂窝无线电网及其中的位置更新方法”、“无线电话网络中的数据传输”、“移动通信系统中的用于语音传输的方法和设备”、“根据在移动通信系统中确定的协议在确定的层中处理数据的方法和设备”。该8起诉讼中,因其中有4件专利涉及通信标准专利而合并审理。
      “涉案专利技术中,很多属于通讯行业基础专利,诉讼结果将对国内手机产业将产生重大影响。”华勤公司副总经理金爱珠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除了华勤公司外,包括天语在内的近20家国内手机企业陆续收到诺基亚发出的律师函,其以专利侵权为由要求收取高额专利许可使用费用。

    影响很大
       “若诺基亚赢得在中国对国内企业的标准专利侵权诉讼,则中国的手机企业,包括中国的系统供应商、基站供应商将彻底沦为代工厂,整个行业将再无机会谈设计和创新。”金爱珠忧虑地表示,现在国内的手机企业比当年的DVD处境更为艰辛,由于上游芯片公司的竞争白热化,利润快速下滑,手机行业内也有大公司开始减员,在手机行业生存面临困难的时候,诺基亚等国外企业要求收取高额专利许可费的行为无疑将让这些企业更加艰难。
      目前,诺基亚、爱立信、西门子等公司对手机终端的专利许可报价都是每台手机销售价的1%至1.5%或0.5欧元至1欧元中的高者,而10家通信巨头至少占有85%的GSM(全球移动通讯系统)标准专利,按上述算法,这些专利许可费至少在销售价的15%以上,对于利润不足10%的中国手机通讯产业,无疑是难以承受之重。GSM标准专利针对的是所有通信设备,即不止是终端,还包括系统、基站等网络设备,目前诺基亚已经对国内的手机设计厂商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如果诺基亚赢得针对国内企业的标准专利侵权诉讼,即意味着其他标准专利持有者也可以按此操作,他们马上也会接踵而至,不但向国内的手机企业,而且向国内的系统供应商、基站供应商收取专利许可费。
      2010年,我国手机产量达到10.15亿部,占全球产量的比重由2009年的54.8%上升到62.5%。国产手机稳稳坐上了全球产量第一的宝座。 手机行业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手机国产化也是中国手机行业的发展趋势,该行业的发展不仅打造了民族品牌,而且提升了国内手机行业的技术水平;国产手机逐渐进入了全球市场,为社会提供了更多的再就业岗位,据有关数据统计,手机行业的再就业人员已超百万。
      然而,由于国内手机行业起步较晚,专利等知识产权大多集中于国外知名通信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发展缓慢。而这些国外知名通信企业通过参与或引进制定技术标准形式将专利等知识产权运用于标准之中,这样国内企业必然使用该标准。现阶段,国外通信巨头向我国手机企业提起侵权诉讼或主张收取高额的专利许可费用的现象层出不穷,使我国的手机企业承担了沉重的法律责任以及高成本的压力。
     “目前,国内手机主要出口市场集中在印度、中亚、非洲的一些国家,占据了全球大部分中低端手机市场,一些国际大厂商在退出中低端手机市场之际,希望能够借助知识产权继续获取高额利润。因而,以    诺基亚为首的国际手机巨鳄对国内多家手机通信企业发起了专利诉讼。”本案代理人之一、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总经理刘芳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些被诉企业均为手机代工企业,其中不乏为中兴、华为、步步高做代工的手机企业。

    3件专利被无效
      2011年3月,因认为诺基亚的涉案专利稳定性较差,华勤公司对原告主张的8件专利全部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目前,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就涉案的“无线电装置”、“带有照相机的移动通信装置”、“通信终端”3件涉案专利做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
      对于“无线电装置”专利,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该专利权利要求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并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宣布该专利权全部无效。对于“带有照相机的移动通信装置”的专利,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该专利权利要求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并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宣布该专利权全部无效。对于专利“通信终端”,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该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宣布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案代理人之一、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资深专利代理人刘芳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这些专利被宣告无效,也深有感触。在专利纠纷中,面对专利侵权纠纷,无论专利是否为国外大公司的,还是小公司或者个人的专利,都应有充分地深入研究,必要时应勇于挑战专利。
     诺基亚涉案3件专利被无效后,上海一中院知识产权合议庭多次与诺基亚进行沟通,阐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专利侵权与专利确权关系的司法政策,有效释明利害关系。在合议庭的推动下,诺基亚已就上述3起案件撤回起诉,待相关行政诉讼结束后,再决定是否主张权利。
    “3件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树立了我们的信心。”金爱珠表示,华勤公司已经拥有授权专利500多件,以后,华勤公司将更加注重专利申请与保护,提高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水平。
    “国内很多手机企业都拥有优秀的技术,但他们还没意识到将这些技术及时地形成自己的专利,未能凸显这些技术的优势。”刘芳认为。
不是很懂,这个   带有照相机的移动通信装置   是不是略显残暴?!


诺基亚也是大公司啊,涉及官司的专利怎么会被全无效和全判未侵权?华勤找到的对比文件,诺计自己没找到?

诺基亚也是大公司啊,涉及官司的专利怎么会被全无效和全判未侵权?华勤找到的对比文件,诺计自己没找到?


发重了,去掉。

发重了,去掉。
选择数据传送方法...这个也是专利。omg。
要有谁申请一个打电话,发短信的专利---用移动装置实现了电话和短信通信的功能,那有得玩了。

jerry0201 发表于 2014-11-27 03:28
选择数据传送方法...这个也是专利。omg。
要有谁申请一个打电话,发短信的专利---用移动装置实现了电话和 ...


很奇怪,诺记是大公司,肯定有专业人员和外聘的专家吧?怎么会成这样?
jerry0201 发表于 2014-11-27 03:28
选择数据传送方法...这个也是专利。omg。
要有谁申请一个打电话,发短信的专利---用移动装置实现了电话和 ...


很奇怪,诺记是大公司,肯定有专业人员和外聘的专家吧?怎么会成这样?
呵呵.......在中国地盘上搞这个恐怕是有点难
瞎猜 发表于 2014-11-26 08:50
诺基亚也是大公司啊,涉及官司的专利怎么会被全无效和全判未侵权?华勤找到的对比文件,诺计自己没找到?
它那几个专利实在是概括范围太广,"该专利权利要求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并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这就好比你可以注册一本书的专利,你不能注册“用汉字写书”这种专利...要是这都保护,别人没法干了。
它那几个专利实在是概括范围太广,"该专利权利要求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并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
这比喻很形象贴切,这种专利太流氓了……

general_j 发表于 2014-11-27 12:20
它那几个专利实在是概括范围太广,"该专利权利要求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并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


你对专利的理解有误啊,我给你解释一下吧。

专利必须具备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你说的概括范围广,不仅不是问题,还是大大的好处。专利保护范围越广,越说明专利是基础专利,是别人绕不开的。

高通,你不会不知道吧,从一个几个人的小公司到现在年盈利几十亿美元的大公司,靠什么?最根本的就是高通在CDMA的几个核心专利,并在这基础上衍生了一大堆专利和芯片。现在做无线通讯,必须码分多址,也就是说必须用高通的专利。所以,高通在通讯领域是很霸道的,以前好象有个收费标准:任何设备的零售价的5%作为专利费交给高通,不还价,中国的中兴华为大唐都得交这个费。

具体到诺记的这些专利,如果说被无效了,也只能找专利三性的问题,否则,高通的专利更霸道,中国为毛不敢说是无效的?现有技术直接简单组合起来而且没带来两者单个儿不能产生的新效果(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创造性就可能有问题。比如你把筷子和叉子捆在一起:这个东西既能夹饭又能叉饭,申请个专利,就会有创造性的问题,因为是筷子和叉子直接简单组合起来没有任何变动,功能也和筷子叉子一样而没有新好处,这创造性就会有问题。

就算中国可能出于地方保护主义来致疑诺记的专利,也只能基于专利三性,与专利适用范围无关。如果没有人用汉字写过书,你申请了专利,那么你就获得了20年的用汉字写书的垄断权利,这就是专利的本来意义。
general_j 发表于 2014-11-27 12:20
它那几个专利实在是概括范围太广,"该专利权利要求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并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


你对专利的理解有误啊,我给你解释一下吧。

专利必须具备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你说的概括范围广,不仅不是问题,还是大大的好处。专利保护范围越广,越说明专利是基础专利,是别人绕不开的。

高通,你不会不知道吧,从一个几个人的小公司到现在年盈利几十亿美元的大公司,靠什么?最根本的就是高通在CDMA的几个核心专利,并在这基础上衍生了一大堆专利和芯片。现在做无线通讯,必须码分多址,也就是说必须用高通的专利。所以,高通在通讯领域是很霸道的,以前好象有个收费标准:任何设备的零售价的5%作为专利费交给高通,不还价,中国的中兴华为大唐都得交这个费。

具体到诺记的这些专利,如果说被无效了,也只能找专利三性的问题,否则,高通的专利更霸道,中国为毛不敢说是无效的?现有技术直接简单组合起来而且没带来两者单个儿不能产生的新效果(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创造性就可能有问题。比如你把筷子和叉子捆在一起:这个东西既能夹饭又能叉饭,申请个专利,就会有创造性的问题,因为是筷子和叉子直接简单组合起来没有任何变动,功能也和筷子叉子一样而没有新好处,这创造性就会有问题。

就算中国可能出于地方保护主义来致疑诺记的专利,也只能基于专利三性,与专利适用范围无关。如果没有人用汉字写过书,你申请了专利,那么你就获得了20年的用汉字写书的垄断权利,这就是专利的本来意义。
zhzhshi 发表于 2014-11-27 12:24
这比喻很形象贴切,这种专利太流氓了……
高通的更流氓,CDMA码分多址专利,你不服?你别干通信行业了。
诺基亚,我的第一部手机来自: Android客户端
瞎猜 发表于 2014-11-27 00:54
高通的更流氓,CDMA码分多址专利,你不服?你别干通信行业了。
CDMA本身就是一个具体的通信技术啊,它又不是注册了所有的码分多址专利。以刚才那个例子,这就是说它注册了“用我的字体汉字写书”,这当然是可以的。
瞎猜 发表于 2014-11-27 13:54
你对专利的理解有误啊,我给你解释一下吧。

专利必须具备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你说的概括 ...
码分多址,这技术都多少年了?
general_j 发表于 2014-11-27 14:40
CDMA本身就是一个具体的通信技术啊,它又不是注册了所有的码分多址专利。以刚才那个例子,这就是说它注册 ...
无线通信的领域够不够大?全球年产值几万亿美元,仅次于石油石化业。在无线通信领域,CDMA就是汉字,概括的范围大不大?地球上还没哪个政府敢说高通的CDMA专利无效,懂?
NHPZ 发表于 2014-11-27 14:42
码分多址,这技术都多少年了?
具体码分多址应该不是高通的专利,我没了解过这个,但是,CDMA就是码分多址在无线通讯领域的应用,无线数字通讯现在都是基于CDMA码分多址技术的。这个应该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专利吧,最近这几年,最早的基本专利就应该过期了,因为发明专利是20年嘛。

但是,高通因为有早年CDMA的专利,一下变成大公司了,后来凭借美国良好的人才知识基础很快就申请了很多衍生专利甚至芯片技术专利,现在高通还在继续开发相关技术并申请专利呀。美国人这方面很厉害,有的公司专门做新技术和专利。
瞎猜 发表于 2014-11-27 15:02
具体码分多址应该不是高通的专利,我没了解过这个,但是,CDMA就是码分多址在无线通讯领域的应用,无线数 ...
我记得这是个二战专利,还是个影星提出的。
general_j 发表于 2014-11-27 12:20
它那几个专利实在是概括范围太广,"该专利权利要求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并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
记得在读书的时候,就知道有搞合成的把关键元素的整个族系加上前后族系的都注册掉,不管是否全部做了一遍实验。后面的人,就没法往这条路上走了,你说这种情况下,专利是保护科技呢还是阻碍科技发展。

jerry0201 发表于 2014-11-27 16:34
记得在读书的时候,就知道有搞合成的把关键元素的整个族系加上前后族系的都注册掉,不管是否全部做了一遍 ...


你对专利有误解啊,和你说的正相反,专利当然绝对是会促进创新创造的。

就象外国大公司申请了那么多药物专利,国内搞生物和医药的就会绕开不去研究了吗?正相反,国外大公司的专利会给国内研究人员至少是研究方向上的启示,而且,国内不知多少机构公司都会利用国外大公司的公开专利来得到专利药,只不过仿制的专利药只能呆在实验室里不能拿来卖钱罢了。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是20年,20年之后,这些药物就可以随便生产了。但是,如果没有专利保护,没人愿意投入搞研发,这些药物永远也不会有。

至于你说那那种情况,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是很普通的元素,为什么有人先想到合成它们呢?为什么别人没想到呢?这会不会刺激更多的人去寻找更多可以合成的元素呢?

而且,别人怎么会没法往这条路上走呢?专利的保护并不禁止相关研究,中国专利法只禁止侵权专利来生产经营的行为,不影响科学研究。20年后专利就过期了,你还可以生产。


对了,其实还有一条:专利必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专利说明书可以实现该专利的发明内容的。如果根据专利的说明书,可以证明根本无法实现该专利的发明内容,这个专利也是无效的。好比你申请了一艘光速飞船的专利,但是,今天的地球上没人能按照你的说明书做出这个飞船,这个专利就是无效的。当然,事实上,现在用这一条来无效专利是比较少见的。
jerry0201 发表于 2014-11-27 16:34
记得在读书的时候,就知道有搞合成的把关键元素的整个族系加上前后族系的都注册掉,不管是否全部做了一遍 ...


你对专利有误解啊,和你说的正相反,专利当然绝对是会促进创新创造的。

就象外国大公司申请了那么多药物专利,国内搞生物和医药的就会绕开不去研究了吗?正相反,国外大公司的专利会给国内研究人员至少是研究方向上的启示,而且,国内不知多少机构公司都会利用国外大公司的公开专利来得到专利药,只不过仿制的专利药只能呆在实验室里不能拿来卖钱罢了。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是20年,20年之后,这些药物就可以随便生产了。但是,如果没有专利保护,没人愿意投入搞研发,这些药物永远也不会有。

至于你说那那种情况,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是很普通的元素,为什么有人先想到合成它们呢?为什么别人没想到呢?这会不会刺激更多的人去寻找更多可以合成的元素呢?

而且,别人怎么会没法往这条路上走呢?专利的保护并不禁止相关研究,中国专利法只禁止侵权专利来生产经营的行为,不影响科学研究。20年后专利就过期了,你还可以生产。


对了,其实还有一条:专利必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专利说明书可以实现该专利的发明内容的。如果根据专利的说明书,可以证明根本无法实现该专利的发明内容,这个专利也是无效的。好比你申请了一艘光速飞船的专利,但是,今天的地球上没人能按照你的说明书做出这个飞船,这个专利就是无效的。当然,事实上,现在用这一条来无效专利是比较少见的。
NHPZ 发表于 2014-11-27 15:04
我记得这是个二战专利,还是个影星提出的。
我也记得这个,但是我感觉她提出的应该只是一个基本思路,具体的实现还是后来美国陆军为了协调管控其无线通讯网络才搞出来的,具体到民用方面就基本上是高通搞得了
瞎猜 发表于 2014-11-27 01:58
无线通信的领域够不够大?全球年产值几万亿美元,仅次于石油石化业。在无线通信领域,CDMA就是汉字,概括 ...
"在无线通信领域,CDMA就是汉字"

这话显然太大,显然不是事实,除非汉字才发明了几年,并且一代人之内就被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