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软诺基亚向国内厂商起诉收4G专利?重读一遍中国商务部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5 18: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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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查决定
  经审查,商务部认为微软收购诺基亚设备和服务业务案对中国智能手机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根据微软、诺基亚向商务部作出的承诺,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微软、诺基亚应按要求履行其承诺并接受商务部依法监督。微软、诺基亚承诺的条件如下:
 (一)微软方面:
  1. 对于在智能手机中实施的,为行业标准所必要的,同时微软已向标准制定组织(SSOs)作出过承诺会以公平、合理和无歧视(FRAND)条件提供许可的微软专利(以下简称标准必要专利),自本集中交割之日起,微软继续遵守下述原则:
  (1)持续遵守其向标准制定组织作出的承诺,在FRAND条件下许可其标准必要专利。
  (2)就上述标准必要专利,不寻求针对中国境内智能手机制造企业所制造的智能手机的禁令或排除令。
  (3)在对上述标准必要专利进行许可时,不要求被许可人也将其专利许可给微软,但被许可人拥有的同一行业标准必要专利除外。
  (4)当微软在未来将标准必要专利转让给新的所有人时,微软仅会在新所有人同意遵守上述原则的条件下才进行转让。
  本段(1)到(4)所述承诺受互惠性原则约束,即适用上述承诺的潜在被许可人,如拥有与微软产品(如Windows智能手机)有关的、受FRAND原则约束的标准必要专利,也须同意就其所拥有的这些标准必要专利遵守相同原则。
  2. 关于未向任何行业标准承诺的“项目专利”(以下简称非标准必要专利),自本项集中交割日起,微软将:
  (1)继续在其现有的安卓项目许可及EAS、RDP和exFAT项目许可(包括微软可能在未来推出的上述项目的任何版本)下,向中国境内的智能手机制造企业提供上述非标准必要专利的非排他性许可,该许可覆盖在中国境内的制造、使用或销售的智能手机。
  (2)继续提供上述许可时,(i)其收取的专利费率不高于微软本项集中完成前的项目专利费率,或针对现有被许可人而言,不高于该被许可人现有协议中的费率;(ii)其他非价格条款和条件与微软本项集中完成前所提供的保持实质一致。在本段2(2)的限制范围内,对于新的或者续约的被许可人,微软可以考虑根据某被许可人存在的特定情况以及市场条件,给予该被许可人优惠待遇。
  (3)自商务部决定之日起至2019年4月8日止五年内,不会将其持有的列于附件1或附件2中的任何“非标准必要专利”转让给新的所有人。在上述五年期结束之后,当微软将非标准必要专利转让给新的所有人时,微软仅会在新所有人同意遵守微软在本承诺之前已作出的所有适用的许可承诺的条件下才进行转让。
  在此使用的各项术语释义如下:
  ①“项目专利”指微软在安卓、EAS、RDP和exFAT专利项目下提供许可的专利,包括但不限于附件1所列专利及其对应的中国专利。
  ② “安卓”指截至“本交易交割日”,通过安卓开源项目提供的构成安卓操作系统的软件文件。附件2为微软在尽其所知的基础上提交的一份非穷尽的、安卓手机中实施的微软技术的专利列表(安卓项目许可专利清单),包括“安卓”中实施的微软专利以及在智能手机中广泛应用的微软标准必要专利和非标准必要专利。
  (3)在交割日后,仅在认定潜在被许可人未按照诚信善意原则进行许可谈判后,才会为其持有的非标准必要专利寻求禁令;但是微软作此决定应与其已有的商业惯例相一致。
  3. 除上述承诺另有明确规定之外,本承诺条款不应被理解为要求微软以不符合其在收购诺基亚设备和服务业务之前实施的商业惯例的方式来开展专利许可活动。为避免疑义,本段中的任何表述都不应削弱或者改变本承诺的效力。
  4. 除下列情形外,上述承诺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4月8日止八年内有效:
  (1)除非商务部同意变更或终止,否则第1段中的承诺将一直有效。
  (2)第2(3)段中包含的禁止微软转让特定专利的承诺仅限该段所述有效期内有效。
  (3)第5段中包含的承诺自商务部作出决定之日起至2019年4月8日止五年内有效。
  (4)若任何时候市场状况或竞争态势发生改变,微软可向商务部申请变更或解除上述承诺的任何一项或全部。
  (5)若微软不再控制诺基亚设备和服务业务,则上述承诺将失效。
  5. 商务部有权根据反垄断法和相关法规监督微软遵守本方案所述的承诺。自商务部决定之日起在每个日历年结束后的45天内,微软将向商务部提交一份报告,通报其对本方案所述承诺的遵守情况。
 (二)诺基亚方面:
  1. 确认将继续履行其向标准制定组织作出的承诺,以符合标准制定组织(SSOs)知识产权政策的公平、合理和无歧视(FRAND)原则的条款许可其标准必要专利(SEPs)。这样的承诺将避免诺基亚就其标准必要专利要求不符合其FRAND义务的许可条件。
  2. 确认支持如下原则:在对等的前提下,不能通过执行对标准必要专利的禁令来阻止附有FRAND承诺的标准的实施,除非专利权人已经提供了符合FRAND原则的许可条件,而潜在被许可人却没有善意签订FRAND许可并遵守这些许可条款。
  3. 在对等和符合标准制定组织知识产权政策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的不断发展的前提下,诺基亚认为执法机关判定一方是否为善意许可人或善意被许可人的相关因素之一可以是:一方在没有不合理拖延的情况下,愿意就有关诺基亚提出的许可条件是否与诺基亚承担的FRAND义务不一致而可能引起的争议交由双方均可合理接受的独立裁决机构解决,愿意受该裁决约束,基于该裁决结果订立FRAND许可协议,并支付任何基于该裁决结果和协议可能产生的裁定赔偿和FRAND许可费。
  4. 在对等的条件下并遵循诺基亚对标准制定组织所承诺的FRAND义务,诺基亚按照该标准制定组织知识产权政策对其受相应FRAND义务约束的标准必要专利提供许可,并不会以被许可人同时亦须接受诺基亚未受相应FRAND义务约束的专利许可为前提。
  5. 当诺基亚在未来将标准必要专利转让与新的所有人时,诺基亚仅会在新所有人接受诺基亚就这些标准必要专利已对标准制定组织承诺的(包括在此重申的)FRAND义务约束的条件下进行转让,从而将FRAND义务同时转移给新所有人。
  6. 诺基亚目前就各个FRAND许可价值评估的实践做法全面考虑了包括但不限于此的如下因素:在各种适用情况下希望包含的所许可专利或专利组合、许可期限、所许可的产品、销售或分销这些许可产品的商业模式、所涵盖的标准、市场对标准化功能的采用程度、协议架构、任何回授许可或其他非货币性补偿的价值、费用支付的安排以及使用领域等。在本项集中完成后,除非由于上述因素的不同而有理由进行改变,在对等的条件下,诺基亚在适用的前提和范围内,不会偏离目前其就诺基亚当前各蜂窝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组合普遍提供的FRAND计件费率。
  7. 仅仅为避免疑义而不以允许回避本承诺义务为目的,这些承诺不应1) 影响诺基亚就其标准必要专利在其现有FRAND义务所涵盖的范围之外所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2) 限制诺基亚许可或者转让任何专利的合法权利;3) 修改或造成对诺基亚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任何合同的修改;或者4) 给诺基亚设定就任何其不使用的技术获得许可的义务。
  8. 尽管有以上声明,条款(6)中的承诺不适用于任何就诺基亚制造、销售或提供移动通讯产品或服务的行为主张任何专利权的公司。
  9. 商务部有权对诺基亚履行本承诺进行监督。自商务部决定之日起在每个日历年结束后的45天内,诺基亚将向商务部提交一份报告,通报其对本方案所述承诺的遵守情况。该报告应包括(1)报告诺基亚就受诺基亚FRAND承诺限制的标准必要专利要求执行禁令以阻止相关标准实施的案例;(2)报告诺基亚向第三方转让标准必要专利的案例;(3)报告诺基亚新达成的、就相应专利组合的计件许可费率条款超出第6款所提及的许可条件的许可协议;(4)并就以上(1)至(3)项作出解释诺基亚如何遵守了本承诺。这些报告应受到《反垄断法》和《经营者集中申报条例》中保密条款的全面保护。为避免疑义,该报告义务不要求诺基亚报告任何具体许可谈判的进展和许可协议的细节。在本项集中完成后,该报告义务持续执行5年至2019年4月8日终止。  
  微软、诺基亚应在遵守《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履行上述义务。为履行上述义务,微软和诺基亚应制定详细操作方案提交商务部审查,并在商务部批准后执行。
  商务部有权通过监督受托人或自行监督检查微软、诺基亚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微软、诺基亚未适当履行上述义务,商务部将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重点考察的微软专利清单
   2、微软安卓项目许可专利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4年4月8日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e/201404/201404005425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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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查决定
  经审查,商务部认为微软收购诺基亚设备和服务业务案对中国智能手机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根据微软、诺基亚向商务部作出的承诺,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微软、诺基亚应按要求履行其承诺并接受商务部依法监督。微软、诺基亚承诺的条件如下:
 (一)微软方面:
  1. 对于在智能手机中实施的,为行业标准所必要的,同时微软已向标准制定组织(SSOs)作出过承诺会以公平、合理和无歧视(FRAND)条件提供许可的微软专利(以下简称标准必要专利),自本集中交割之日起,微软继续遵守下述原则:
  (1)持续遵守其向标准制定组织作出的承诺,在FRAND条件下许可其标准必要专利。
  (2)就上述标准必要专利,不寻求针对中国境内智能手机制造企业所制造的智能手机的禁令或排除令。
  (3)在对上述标准必要专利进行许可时,不要求被许可人也将其专利许可给微软,但被许可人拥有的同一行业标准必要专利除外。
  (4)当微软在未来将标准必要专利转让给新的所有人时,微软仅会在新所有人同意遵守上述原则的条件下才进行转让。
  本段(1)到(4)所述承诺受互惠性原则约束,即适用上述承诺的潜在被许可人,如拥有与微软产品(如Windows智能手机)有关的、受FRAND原则约束的标准必要专利,也须同意就其所拥有的这些标准必要专利遵守相同原则。
  2. 关于未向任何行业标准承诺的“项目专利”(以下简称非标准必要专利),自本项集中交割日起,微软将:
  (1)继续在其现有的安卓项目许可及EAS、RDP和exFAT项目许可(包括微软可能在未来推出的上述项目的任何版本)下,向中国境内的智能手机制造企业提供上述非标准必要专利的非排他性许可,该许可覆盖在中国境内的制造、使用或销售的智能手机。
  (2)继续提供上述许可时,(i)其收取的专利费率不高于微软本项集中完成前的项目专利费率,或针对现有被许可人而言,不高于该被许可人现有协议中的费率;(ii)其他非价格条款和条件与微软本项集中完成前所提供的保持实质一致。在本段2(2)的限制范围内,对于新的或者续约的被许可人,微软可以考虑根据某被许可人存在的特定情况以及市场条件,给予该被许可人优惠待遇。
  (3)自商务部决定之日起至2019年4月8日止五年内,不会将其持有的列于附件1或附件2中的任何“非标准必要专利”转让给新的所有人。在上述五年期结束之后,当微软将非标准必要专利转让给新的所有人时,微软仅会在新所有人同意遵守微软在本承诺之前已作出的所有适用的许可承诺的条件下才进行转让。
  在此使用的各项术语释义如下:
  ①“项目专利”指微软在安卓、EAS、RDP和exFAT专利项目下提供许可的专利,包括但不限于附件1所列专利及其对应的中国专利。
  ② “安卓”指截至“本交易交割日”,通过安卓开源项目提供的构成安卓操作系统的软件文件。附件2为微软在尽其所知的基础上提交的一份非穷尽的、安卓手机中实施的微软技术的专利列表(安卓项目许可专利清单),包括“安卓”中实施的微软专利以及在智能手机中广泛应用的微软标准必要专利和非标准必要专利。
  (3)在交割日后,仅在认定潜在被许可人未按照诚信善意原则进行许可谈判后,才会为其持有的非标准必要专利寻求禁令;但是微软作此决定应与其已有的商业惯例相一致。
  3. 除上述承诺另有明确规定之外,本承诺条款不应被理解为要求微软以不符合其在收购诺基亚设备和服务业务之前实施的商业惯例的方式来开展专利许可活动。为避免疑义,本段中的任何表述都不应削弱或者改变本承诺的效力。
  4. 除下列情形外,上述承诺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4月8日止八年内有效:
  (1)除非商务部同意变更或终止,否则第1段中的承诺将一直有效。
  (2)第2(3)段中包含的禁止微软转让特定专利的承诺仅限该段所述有效期内有效。
  (3)第5段中包含的承诺自商务部作出决定之日起至2019年4月8日止五年内有效。
  (4)若任何时候市场状况或竞争态势发生改变,微软可向商务部申请变更或解除上述承诺的任何一项或全部。
  (5)若微软不再控制诺基亚设备和服务业务,则上述承诺将失效。
  5. 商务部有权根据反垄断法和相关法规监督微软遵守本方案所述的承诺。自商务部决定之日起在每个日历年结束后的45天内,微软将向商务部提交一份报告,通报其对本方案所述承诺的遵守情况。
 (二)诺基亚方面:
  1. 确认将继续履行其向标准制定组织作出的承诺,以符合标准制定组织(SSOs)知识产权政策的公平、合理和无歧视(FRAND)原则的条款许可其标准必要专利(SEPs)。这样的承诺将避免诺基亚就其标准必要专利要求不符合其FRAND义务的许可条件。
  2. 确认支持如下原则:在对等的前提下,不能通过执行对标准必要专利的禁令来阻止附有FRAND承诺的标准的实施,除非专利权人已经提供了符合FRAND原则的许可条件,而潜在被许可人却没有善意签订FRAND许可并遵守这些许可条款。
  3. 在对等和符合标准制定组织知识产权政策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的不断发展的前提下,诺基亚认为执法机关判定一方是否为善意许可人或善意被许可人的相关因素之一可以是:一方在没有不合理拖延的情况下,愿意就有关诺基亚提出的许可条件是否与诺基亚承担的FRAND义务不一致而可能引起的争议交由双方均可合理接受的独立裁决机构解决,愿意受该裁决约束,基于该裁决结果订立FRAND许可协议,并支付任何基于该裁决结果和协议可能产生的裁定赔偿和FRAND许可费。
  4. 在对等的条件下并遵循诺基亚对标准制定组织所承诺的FRAND义务,诺基亚按照该标准制定组织知识产权政策对其受相应FRAND义务约束的标准必要专利提供许可,并不会以被许可人同时亦须接受诺基亚未受相应FRAND义务约束的专利许可为前提。
  5. 当诺基亚在未来将标准必要专利转让与新的所有人时,诺基亚仅会在新所有人接受诺基亚就这些标准必要专利已对标准制定组织承诺的(包括在此重申的)FRAND义务约束的条件下进行转让,从而将FRAND义务同时转移给新所有人。
  6. 诺基亚目前就各个FRAND许可价值评估的实践做法全面考虑了包括但不限于此的如下因素:在各种适用情况下希望包含的所许可专利或专利组合、许可期限、所许可的产品、销售或分销这些许可产品的商业模式、所涵盖的标准、市场对标准化功能的采用程度、协议架构、任何回授许可或其他非货币性补偿的价值、费用支付的安排以及使用领域等。在本项集中完成后,除非由于上述因素的不同而有理由进行改变,在对等的条件下,诺基亚在适用的前提和范围内,不会偏离目前其就诺基亚当前各蜂窝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组合普遍提供的FRAND计件费率。
  7. 仅仅为避免疑义而不以允许回避本承诺义务为目的,这些承诺不应1) 影响诺基亚就其标准必要专利在其现有FRAND义务所涵盖的范围之外所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2) 限制诺基亚许可或者转让任何专利的合法权利;3) 修改或造成对诺基亚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任何合同的修改;或者4) 给诺基亚设定就任何其不使用的技术获得许可的义务。
  8. 尽管有以上声明,条款(6)中的承诺不适用于任何就诺基亚制造、销售或提供移动通讯产品或服务的行为主张任何专利权的公司。
  9. 商务部有权对诺基亚履行本承诺进行监督。自商务部决定之日起在每个日历年结束后的45天内,诺基亚将向商务部提交一份报告,通报其对本方案所述承诺的遵守情况。该报告应包括(1)报告诺基亚就受诺基亚FRAND承诺限制的标准必要专利要求执行禁令以阻止相关标准实施的案例;(2)报告诺基亚向第三方转让标准必要专利的案例;(3)报告诺基亚新达成的、就相应专利组合的计件许可费率条款超出第6款所提及的许可条件的许可协议;(4)并就以上(1)至(3)项作出解释诺基亚如何遵守了本承诺。这些报告应受到《反垄断法》和《经营者集中申报条例》中保密条款的全面保护。为避免疑义,该报告义务不要求诺基亚报告任何具体许可谈判的进展和许可协议的细节。在本项集中完成后,该报告义务持续执行5年至2019年4月8日终止。  
  微软、诺基亚应在遵守《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履行上述义务。为履行上述义务,微软和诺基亚应制定详细操作方案提交商务部审查,并在商务部批准后执行。
  商务部有权通过监督受托人或自行监督检查微软、诺基亚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微软、诺基亚未适当履行上述义务,商务部将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重点考察的微软专利清单
   2、微软安卓项目许可专利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4年4月8日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e/201404/20140400542508.shtml
楼主把重点拎出来说下
天朝的地盘上土G说了算,外面的俺们不管。